发展总公司法规派驻人员管理规定
**发展总公司法规派驻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ee所属公司的法制建设,实现依法经营管理,总公司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向专业公司或其他所属公司派驻法规人员。
第二条法规派驻人员是总公司法规室的派出人员,代表总公司法规室对驻在公司提供法律服务、实施法规管理,办理驻在公司的法律事务,保证驻在公司经营的合法性及与总公司决策的一致性,维护总公司和驻在公司的合法利益。
第二章 法规派驻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法规派驻人员由法规室确定、调配,受法规室直接领导、监督和管理。需要招聘的,按人事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条法规派驻人员对总公司负责,由总公司按照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发放工资和津贴。
第五条法规派驻人员为驻在公司提供法律服务,驻在公司应提供工作便利条件,因驻在公司业务出差等发生的费用按总公司标准由驻在公司承担。
第六条法规派驻人员应参加法规室每周周一召开的例会和业务学习活动,提交工作日志及合同审核后应存档的材料,汇报驻在公司上一周的法律事务工作开展情况,对下一周的工作安排提出建议,同时开展法律专业知识的学习和交流活动。外地法规人员可不参加例会,但应将工作日志传真给法规室。
第七条法规派驻人员应每个月将一个月的工作进行总结,在下一个月的前五个工作日内报法规室,外地法规人员应将月总结传真给法规室。
第三章 法规派驻人员的职责
第八条法规派驻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驻在公司正确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保证其依法经营;
(二)参与驻在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保证其合法性、规范性和与总公司规章制度的协调性;
(三)依据总公司合同及项目管理制度的规定,参与驻在公司的业务谈判,提供法律咨询意见,负责合同的审查;
(四)依据总公司授权制度的规定,为驻在公司办理对外签约授权,杜绝所有未经授权的人员对外签约;
(五)经总公司法规室同意后协助或承办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九条法规派驻人员在合同管理工作中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对于不属于法规审核的合同,法规派驻人员应积极热情地回答业务人员的法律咨询;
(二)对于应由派驻法规人员审核的合同,应严格审核把关,不得轻率在报审的合同上加盖法规审核章;
(三)对于金额大、疑难问题多、操作复杂的合同,法规派驻人员应提交总公司法规室开会,经集体讨论后出具审核意见;
(四)凡属于投资项目的合同,法规派驻人员按照投资管理部制定的有关审批办法进行审核。
第四章 法规派驻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法规派驻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驻在公司的业务谈判、实地考察,对决策方案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工作需要,有权查阅驻在公司的有关文件资料,向有关人员调查和收集证据资料;
(三)对于违反总公司规章制度的人员,有处罚建议权;
(四)法律、法规和总公司规章制度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法规派驻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总公司及驻在公司的规章、制度,维护国家和总公司及驻在公司的利益;
(二)为驻在公司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三)法律、法规和总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奖惩
第十二条法规派驻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总公司法规室依照有关职工奖励的规定,向人事本部提议予以奖励:
(一)在维护国家法律、法规尊严,制止、纠正违法行为,防止或挽回总公司资产遭晕重大损失方面贡献突出的;
(二)在运用法律知识和技能,提高驻在公司经济效益或挽回损失方面效果明显的;
(三)有其他突出成绩或模范事迹的。
第十三条法规派驻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总公司法规室
根据情节轻重,向人事本部提议予以处分: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总公司及驻在公司的规章制度,给总公司和驻在公司造成损失的:
(二)明知驻在公司发生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报告,致使总公司和驻在公司遭受损失的;
(三)在工作过程中玩忽职守或发生严重失误,给总公司和驻在单位造成损失的;
(四)从事了其他读职和严重错误行为的。
第六章附 则
第十四条向所属公司派驻法规人员不便的,可从当地招聘法规人员,业务归总公司法规室领导,管理办法参照本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总公司法规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