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火工品使用管理规定
火工属重大危险品,如果管理不善,一旦流入社会为不法分子所利用,后果不堪设想,为进一步加强火工品管理,杜绝井下火工品流失,特做如下规定:
1火工领用人员必须严格执行领退手续,当班未使用完的火工必须当班退库;
2火工品在使用时必须要有两人或两人以上人员在场证明,对使用量和剩余量要共同确认;
3下班之前,掘进火工使用人员必须到值班室填写《掘进火工使用记录》,使用人员和证明人都必须签字负责,不得代签名;
4若有未爆的残炮,最先发现人员必须汇报值班长,由值班长组织处理,并认真记录;
5火工品在领取、使用和退库过程中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私藏火工或将火工带出地面者,一经发现立即开除,并追究刑事责任;
6各有关人员须严格遵照执行,相互监督。对提供私藏、私带火工品线索者,一经核实,予以重奖(2000元),同时矿部保证对提供线索者保密;
7值班人员对本班火工使用情况负责,保证本班火工使用记录填写规范并与火工发放站领退记录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