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公司业务招待管理规定
工程监理公司业务招待管理办法
为加强监理公司业务招待管理工作,规范办理业务招待程序,根据高路工监办[2000]58号《关于严格控制使用招待费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在维护公司形象和利益的前提下,本着“热情接待,节省开支、对内从严、对外有度”的原则,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监理公司的业务招待工作,均由机关办公室统一安排,各科室未征得办公室同意,不得擅自办理。各科室不得以科室为单位开展各种活动安排就餐。
二、各科室因业务关系需要招待的,应提前填写业务招待申请单,由分管领导批准后,交办公室按接待标准办理招待工作。
三、接待来公司办事人员,原则上按职责对口接待,特殊情况必须补办手续。
四、陪同就餐的人员应严格控制,应由接待部室负责人及相关的业务经办人陪同。
五、接待标准:
1、中央各部委、境外机构等,接待标准由公司领导视情决定。
2、省内、外有关单位,接待标准控制在每人每餐50-80元以内。
3、总公司管辖范围内各直属单位负责人,接待标准控制在每人每餐40-60元以内。
4、监理公司管辖范围内各单位一般工作人员就餐安排工作餐,工作用餐标准每人每餐15元以内。
六、公司管辖范围内召开的各种会议,以及办事人员就餐,午餐不准喝酒。
七、一般工作人员中午就餐原则上安排在食堂就餐。
八、业务招待申请单上应由办公室负责人签字,并写清接待对象。未经办公室负责人签字的,一律不得报销,财务部核报招待费单据应确认招待申请单。特殊情况,办公室负责人可委托他人签字。
九、接待中办公室应按标准酌情掌握,如有特殊情况,应报请公司领导视情决定。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