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投客户计量装置防窃电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用电管理,规范客户用电秩序,防止电能流失,针对我司用电设备防窃电功能的现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高压计量
第二条设立专用的计量柜,计量柜内不能装其它一、二次设备。
第三条计量柜前后应有观察孔,需满足能通过柜内照明灯可清楚观察到计量ta、tv的运行情况。
第四条计量用二次导线截面必须使用不小于4平方毫米的黄、绿、红、黑单股铜芯线并穿号头(黄—a相、绿—b项、红—c项、黑—n相)。
第五条对计量ta、tv的二次侧应能实施铅封,同时对计量柜实施铅封。
第三章低压计量
第六条原则上必须设立专用的计量柜。因特殊情况无法设立专用计量柜的,需经分管副总同意并必须有独立隔断的计量室。
第七条计量柜(或独立计量室)内计量ta和表计必须有观察孔,表和ta位置应便于观察。
第八条计量柜(或独立计量室)内的二次导线截面应不小于4平方毫米的黄、绿、红、黑单股铜芯线并穿号头(黄—a相、绿—b项、红—c项、黑—n相)。
第九条计量柜前、后必须能实施铅封。
第十条从变压器低压桩头到计量柜的母线(排)都需用冷缩管或热缩管绝缘。
第四章综合管理
第十一条设计部门负责从源头把关,在设计图纸时应注明计量部分应具备防窃电功能。
第十二条设计部门的预算书应包括对变压器低压桩头到计量点前端的冷缩管或热缩管绝缘套管的预算。
第十三条在与厂家订货时,应要求投标厂家按设计部门的防窃电计量装置要求进行生产,不合格的设备不得进网使用。
第十四条工程部应做好对客户的解释工作,配合完善新投客户设备计量装置的防窃电功能。
第十五条工程验收部门应做好验收把关工作,不满足防窃电功能的新设备坚决不能投入运行。
第十六条对未按以上要求履行职责,造成新投计量装置无防窃电功能的,考核主要责任人***200元/户,相关责任人每人100元/户, 并负责完善防窃电功能。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公司市场营销部。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