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业公司行政监察管理规定
置业公司行政监察管理规定
为确保公司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充分行使监督职能,特制定本制度。
一、监察管理体制:公司实行两级监察管理体制:即总经理行使最高监察权;公司总经办行使对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员工的直接监察权;全体员工对各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二、监察的主要范围:
1、对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察;
2、受理违法、违纪的检举控告;
3、调查处理违法违、纪行为;
4、参与对员工考核评议工作;
5、对员工进行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教育、培训;
6、经公司高层授权,可行使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行政处罚权。
三、监察机构:公司总经办为监察工作的常设机构。监察人员直接对集团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负责并报告工作。
四、监察工作的流程:监察人员受理案件(常规)→开展调查、提出整改意见→反馈→形成结论报告→公司高层审核作出决定(议)→监察机构执行决定(议)。
1、个人(部门)对监察形成的决定(议)不服的,三日内可直接向公司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影响决定(议)的执行。
2、员工个人对管理人员循私舞弊等行为可直接向公司投诉,投诉属实的,将予以投诉人50-500元的奖励。
3、监察人员不履行职责的,一经发现予以100-5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