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住宅管理规定
公司管理人员住宅管理规定
第一条 通则
1.本规定旨在确定公司管理人员用公司住宅的计划与管理事项。
2.除《公司管理人员住宅建设规定》、《公司住宅使用费交纳标准》及《固定资产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外,公司住宅管理依本规定实施。
3.本规定中的主要用语的含义为:
(1)公司住宅指为保证工作调动和公司业务的顺利展开,公司所有的住宅及相应设施。
(2)计划指以公司的事业计划为基础,制订的公司住宅建设、购买、租赁、改扩建、修理等计划。
(3)管理指与公司住宅运营相关的事务处理。
(4)公司住宅主管科长为公司总部的总务科长和分公司及事业所的总务科长,由其统管公司住宅事务。
(5)资产管理科长为公司总部的财务科长和分店的庶务科长。
4.入住者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注意爱护房屋,注意安全卫生,注意维护个人的领导形象。
第二条 公司住宅计划
1.公司住宅计划的制订,必须注重现有房屋设施的有效利用,注意计划的未来性和实用性。
2.公司设备计划的制订要领与方法,另行制订。
第三条 公司住宅管理
1.公司住宅主管科长负责编制管理台账。
2.公司住宅的保全管理由主管科长全权负责。
3.主管科长在公司住宅结构::正出现危险或有事故隐患时,应与资产管理科长协商,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4.主管科长在出现下列情况下,应组织消毒防疫。
(1)入住者患传染病。
(2)原住房有传染病患者居住。
5.当公司住宅发生火灾或其他灾害时,主管科长应将下列事项向总务科长报告,并与相关科长协调,作好善后处理和防范对策。
(1)受损物品名称。
(2)灾害发生时间。
(3)灾害原因。
(4)受损金额及修复预算。
(5)灾害保险金额。
(6)应急措施。
6.入住者具有对所居住房屋实施管理的义务。
7.入住者发生下列事项时,应禁止其居住。
(1)未经许可,让非入居许可者居住。
(2)未经许可,擅自改装住宅或交换住房。
(3)将公司住宅部分或全部出租,或在住宅内进行营利性行为。
(4)将公司住宅用于其他目的。
8.居住者如出现上条第2项行为时,必须自费恢复原状。
9.因居住者管理不善,造成房屋或附设设施损害时,必须实费赔偿。
第四条 租借与返还
1.租借公司住宅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在审查下列事项后,作出决定。
(1)职位。
(2)业务状况。
(3)通勤状况。
(4)通勤年数及对公司的贡献。
(5)本人居住状况及家庭成员构成。
(6)已婚者应比独身者优先具备入居资格。
2.租借或更换公司住宅时,需向总务部门提交公司住宅租借申请和同居人申请。
3.申请批准后,由总务科长向其本人下发租借通知书和同居许可通知书。
4.在接到公司租借通知后,租借人必须在两周内入居。否则,需向总务科长提出暂缓入居申请,延缓期限不得超出两周。
5.入居时需填写入居保证书,退居时需提交退居申请。
6.当公司住宅需拆除、维修、出让时,或住宅在构造上存在危险时,公司有权要求居住人转居。
7.居住人按公司指定期限转居时,由公司支付转居费用。
8.居住者出现下列事项时,须在指定时间内退还住房。
(1)居住者工作调动,应在接到调令后两周内退房。
(2)辞职时,应在三个月内退房。被公司辞退的职工,应在一个月内退房。
(3)本人死亡时,应在三个月内退房。
第五条 维修与改建
1.居住者需维修或改建住房时,需向公司提出正式申请。
2.主管科长受理维修申请后,应与资产管理科长协调,并进行实地调查,然后确定维修或改建方案。
3.由主管科长确定维修或改建的承包商。
4.住房维修的范围包括墙壁、地面、门窗和其他附属设施。
5.费用负担
(1)公司认可的维修费用由公司全额负担。
(2)对因不可抗拒原因造成损坏的修缮费用由公司全额负担。
(3)房间中易损坏部分,如地面等,达到公司确定的维修周期后,由公司负担70%的费用。
(4)日常的简单维修费用由个人负担。
(5)因居住者个人责任造成损坏的维修费用由个人负担。
第六条 房费
1.房费以月核算。中间入退居时,以实际居住时间核算房费。具体交纳标准另行制定。
2.职工未按指定时间转居或退还住房时,应在房费外加收2倍于房费的惩罚性房费。
3.水费、电费、煤气费由居住者支付。
第七条 本规定自××××年×月×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