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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安全重点部位管理规定(15篇范文)

发布时间:2024-04-07 11:36:01 查看人数:78

大学安全重点部位管理规定

第1篇 大学安全重点部位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学校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确保重点部位的安全,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等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重点部位的确定

(一)本规定所称的重点部位,是指对全校教学、科研、生活秩序有重要影响的部位,如:研究所、图书馆、财务处、存放历史文献和秘密资料的档案室、试卷室、有贵重仪器设备(价值高)的实验室、学生宿舍、食堂、高配、电教中心以及容易发生群体性安全事故的部位。

(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确定。学校各学院、部门上报保卫处后,保卫处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学校的消防和安全重点部位,填写《学校重点部位审定表》,然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确定。

二、重点部位的管理原则

重点部位是学校保卫工作的重点目标。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重点部位主管部门的行政一把手(学院为党政一把手)是部门安全保卫工作的第一负责人。此外,名重点部位主管部门还需明确一名重点部位的安全保卫责任人。消防重点部位要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三、重点部位部门安全保卫负责人职责

(一)要高度重视重点部位的安全工作,把政治素质好、工作责任心强、业务技能高的骨干配置到重点部位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建立安全保卫档案。如确因工作需要,聘用退休职工或临时工的,应事先与保卫处联系,经审定后方可录用。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工作人员必须政治可靠、责任心强、技术熟练、熟悉操作规程。

(二)对重点部位的工作人员要经常进行法纪、安全、保密和“四防”(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四懂(懂得火灾的危险性、懂得火灾的预防措施、懂得火灾的扑救方法、懂得火灾的逃生方法)、四会(会报火警119、会使用灭火器、会灭初期火灾、会逃生)教育,增强工作人员的安全和保密意识。

(三)要根据重点部位的工作性质和特点,从实际出发,制定出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和保密等安全保卫方面的规章制度(一式三份,一份交主管部门,一份送保卫处,一份留本部位组织实施)。主管部门和保卫处要经常督促检查重点部位的保卫工作情况。

(四)加强重点部位安全防范工作。主管部门要一级抓一级,层层落实责任制,加强治安综合治理。除一般性的防范措施外,特别要重视技术防范措施,要创造条件安装防盗、防火等报警装置和监控装置,做到人防与技防相结合,提高保卫工作的有效性。

四、重点部位安全保卫责任人的职责

(一)每月要对重点部位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隐患和漏洞要及时报告,限期整改;对容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的部位,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方案。

(二)负责落实各种安全制度,并检查贯彻执行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修订。

(三)对规定持证上岗的岗位,职工必须有上岗证,并加强岗前培训,严格操作规程。

(四)对发现的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防止事故的发生。整改有困难的要及时报主管部门领导和保卫处,并提出整改意见。发现重大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在采取得当措施的同时,必须立即报主管部门领导和保卫处领导。

(五)发生火险、火灾时要积极组织人员扑救并报警;发生治安、刑事案件时要妥善保护好现场,及时报案并积极配合公安保卫部门查破案件;发生人员伤害时,要迅速采取措施全力抢救,并报告主管领导、保卫处等有关部门。

五、违反本规定而发生事故的,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后果严重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后果特别严重的,除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外,还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重点部位设立后不得随意撤销和更改。确因工作需要更改时,要经重点部位部门安全保卫负责人同意,并报保卫处提请校主管领导研究决定后方可改变。

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2篇 某大学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大学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的安全使用管理,保障师生员工和居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以下统称“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学校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制定学校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负责全校地下空间的管理、监督、检查,协助地下空间安全使用责任单位办理各项审批手续及其它日常工作。

第四条 学校地下空间的使用和管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地下空间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单位管理的,受托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责任。

第五条 利用地下空间从事商业、文化娱乐以及其他活动或者作为居住场所,安全使用责任人应保证地下空间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防火、卫生管理规定,并经公安消防机构、卫生主管部门依法检查合格。

(二)房屋建筑安全,不存在危险构件。

(三)具有上下水、卫生间、用电设施。

(四)通风良好,设置机械通风系统或空气调节装置,并保证有效使用。地下空间平时使用必需的新风量,以及相应的新风系统、回风系统等设置符合设计规范要求。

(五)具有防汛、防雨水倒灌设施。

(六)按规定设置和配置机械防烟、排烟系统,自动喷淋系统,应急照明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以及其他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六条 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责任人利用地下空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落实治安、消防、卫生、建筑等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措施。

(二)建立防火、防汛、治安、卫生等责任制度。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与使用人签订地下空间安全使用责任书,明确使用人对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义务,并对使用人履行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使用人违反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安全使用义务的,及时制止、纠正。

(三)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按照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的要求使用。

(四)不得擅自改变地下空间工程的主体结构或者拆除地下空间工程的设备设施。

(五)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符合安全规范,安全出口不得使用卷帘门、转门、吊门或者侧拉门,门向疏散方向开启。

(六)在地下空间的入口处设置中央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制发的人民防空工程,普通地下室使用标志牌。

(七)建立安全设施检查、维修管理制度,保障安全设施正常使用。

(八)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清除。

(九)依法及时报告火灾、传染病情等突发性事件。

(十)不得将地下空间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七条 地下空间的使用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履行地下空间安全使用责任书中的安全使用义务和本办法第六条第(四)、(八)、(九)项的规定。

(二)根据不同的使用性质,保证地下空间在使用中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行业的卫生标准。

(三)装饰、装修材料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消防、卫生要求,进行装饰、装修等施工作业期间,不得投入使用。

(四)不得存放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得使用液化石油气和闪点小于60°c的液体做燃料。

(五)保障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有人时不得上锁。

(六)不得在地下空间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不得在地下空间内储存易燃易爆物品。

(七)按照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安装、使用电器产品,设计、铺设用电线路;禁止超负荷用电。

(八)不得在地下空间内设置油浸电力变压器和其他油浸电气设备。

(九)地下空间内所容纳的人员不得超过核定人数。

(十)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一)遵守国家及本市其他有关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管理规定。

第八条 利用地下空间设置宿舍,以及作为其他居住场所的,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责任人、使用人除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房间内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平方米。

(二)不得设置上下床。

(三)配备有效的防灭病媒生物设施,消毒设施和垃圾、废弃物的存放专用设施。

第九条 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应当符合本市有关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治安管理和房屋租赁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规范、标准。地下空间用于出租的,应当按照本市房屋租赁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登记。

第十条 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的综合管理工作,负责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许可的审批和普通地下室使用备案。公安、卫生、工商、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本办法发布之前,学校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3篇 f大学校园管理中心安全防范措施

大学校园管理中心安全防范措施

第一条 加强安全防范教育,加大安全措施落实力度,确保施工安全,做到万无一失。

第二条 管理人员是本部门的安全责任人,负责组织安全学习,安全检查。发现问题能处理的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及时向中心汇报。

第三条 严禁任何人违章用电,员工使用危险品(盐酸、硫酸)时,必须穿戴防腐手套、眼镜、雨鞋等。做好防火、防盗、防意外人身伤亡的安全工作。

第四条 坚决杜绝职工违章操作,严格执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安全监督。

第五条 禁止非专人员使用机器设备,私拉乱接电源,消除不安全隐患。

第六条 对不安全隐患要敢说、敢管,并及时纠正,限期整改,安全做好每一件工作。

第七条 定期对全中心机具进行维护保养。

第八条 对机具电器部分检查维修及更换。

第九条 各种机器不得带病工作,一旦发现问题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并向领导汇报,在没有查出故障前一律不得使用。

第十条 室外高空作业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范要求进行,工作人员必须带安全冒,并设安全网,在地面设制安全警戒线。

第十一条 室外单项高空作业,必须两人以上,并系好安全带。

第十二条 在使用鼠药时,必须专人投放。

第十三条 垃圾车使用时,禁止在垃圾桶升降机下站人。

第十四条 农药使用做到进出登记,统一销毁空瓶,防止中毒事件发生,未经中心领导许可,任何人不得将农药送给他人。在使用农药时,工作人员必须佩戴防护眼镜、口罩、橡胶手套。

第十五条 修枝砍树使用高梯时必须有两人以上,注意电线(停电)和路上行人以及自身的安全,如需要,必须配戴安全带、使命冒,砍树必须要有管理人员在场。

第十六条 板车、三轮车使用前必须检查,刹车、轮胎、钢圈、钢丝是否完好。使用机具前应仔细检查,使用过程中严格按操作规程作业。

第十七条 使用明火时,现场不能离开人。

第十八条 禁止在室内乱搭、乱拉、乱接电源线,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

第十九条 中午严禁酗酒,酒后不安排工作。

第4篇 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遵循以人为本、按章依法管理原则。凡进入我校校园的各种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z大学校园道路上参与或涉及交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 校内发生交通事故,由公安交管部门进行处理。

第五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z大学校十陵校区,其他校区参照执行。

二、校园道路管理

第六条 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封闭、占用校园道路或从事堆物作业、搭棚盖房或其它妨碍交通的行为。

第七条 因建设需要在校园道路上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影响交通安全的,施工部门应在施工前三天,将道路施工地点、时间、工期以书面形式报请校长办公室,经相关部门批准报保卫处备案后方可施工。

第八条 经批准在校园道路上施工作业单位,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立告示牌和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必要时应当指派安全员在现场疏导行人和车辆。施工任务结束应及时修复路面,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第九条 禁止在校园道路上随意停车、堆放物品或有其他妨碍校园道路安全和畅通的行为。违反本管理办法,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须由违规者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机动车辆管理

第十条 校内各单位公车、教职工及其居住校内的直系亲属的家用私人小型轿车,进出校园应办理《z大学机动车出入卡》,凭卡出入校门。出入卡办理时间以保卫处每年通知为准,逾期不再办理。执行公务的特种车辆和由学校邀请来校的贵宾、客人所乘车辆,经确认后可准予通行。各类运营车辆和校外车辆,不予办理《z大学机动车出入证》,车辆一般不得进入学校。确需进入校园的车辆在得到许可后,领取门禁临时卡进入校园,并按停放时间计时收费。

第十一条出入校门和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须谨慎驾驶、减速慢行,在校园道路上行驶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禁止在校园内鸣号。主动避让非机动车和行人,夜间行车须开启夜行灯。

第十二条无牌、无证车辆和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可的改装车辆、大功率燃油、燃气助动车,禁止在校园道路上行驶。 校园道路严禁学驾机动车和利用校园道路和场地作教练场地。严禁无证驾车、酒后驾车、飚车、试刹车。严禁赛车类摩托、货运类三轮摩托进入校园。

第十三条 校内设置停车场(点)、禁停区、限停区、禁行区、出入通道等交通管制设施,由保卫处统一规划、组织实施,校内各单位必须遵照执行,未经允许,校内各单位不得自行在门前设桩划定本单位的停车位,不得擅自开设通道,不得擅自变更保卫处的交通管制设施。

第十四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必须停放在指定停车场或指定的临时停车处,不得在校园内乱停乱放,不得妨碍校园交通和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工作、生活秩序,禁止在禁停区停放机动车。

第十五条 大型货运车辆要进入学校,必须在保卫处登记备案,并按保卫处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装运货物时不得妨碍其它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大型货运车辆倒车时,车尾须有人指挥,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六条 驾驶人员违反本办法引发交通事故的,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

四、非机动车、行人通行

第十七条 本校师生员工应模范遵守各项学校安全管理规定和制度。因工作、学习、来访的校外人员,应遵守学校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和制度。

第十八条 校园内行人应走人行道,无人行道的道路靠边通行,穿越道路或路口,应确认安全后再通行。禁止在校园道路上放风筝、打球、遛狗等有碍交通的行为。

第十九条 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右侧行驶。非机动车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非机动车进出校门应注意避让行人,并主动配合门卫检查和引导。

第二十条 骑自行车、三轮车或电动车,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学校各项安全管理规定,严禁在校园道路上逆向行驶、违章带人或双手脱把骑车,不准攀扶其他车辆,转弯必须减速行驶,向后瞭望,伸手示意。未满12岁的儿童,不得在校园道路上骑行自行车。

第二十一条 校园道路上禁止溜旱冰、滑轮板;禁止边骑车边打手机或骑快车、相互追逐、急转猛拐等有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五、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

第二十二条 校园人行道、楼寓出入口、车辆与人员集散地通道以及无停车标志的道路和区域,禁止停泊车辆。

第二十三条 学校汽车队车库为专用场所,其它车辆不得擅自占用或停放。

第二十四条 校内停车场、停车点,由校保卫处等管理部门设置标志、划定泊车位,机动车应按指定的停车位或停车场有序停放。

第二十五条 非本校公务车辆,禁止在校园停车过夜。因特殊原因确需在校内停车过夜,须经保卫处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按指定地点停放车辆。

第二十六条 保卫处有权根据校区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到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情况,保卫处可以实行临时交通管制。学校各学院、部门举行大型活动的外单位机动车辆进校,主办部门应指派专人负责,按学校大型活动申报制度规定提前十五天向校长办公室申报,到校保卫处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校各种学习培训、进修学员的机动车进校,可由相关学院或部门指派专人负责,于开班前集中至保卫处登记申办临时机动车出入卡,并确定停车场所,学习培训结束后交回保卫处对通行证进行统一注销。

第二十八条 非机动车应在规定的自行车停车库、停车棚或划定的停车线内有序停放。

六、交通事故处置

第二十九 机动车、非机动车及行人在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除自行调解的轻微事故外,应立即报告公安交管部门并保护事故现场,等待公安交管部门处理。

第三十条 接到校内交通事故报警,保卫处应立即派员赶赴现场进行处置,维护现场秩序,开展现场取证工作。 在校内发生交通事故,须保卫处出具相关证明的,必须在事故发生时向保卫处报告,事后保卫处将不予受理。

1、交通事故中有受伤人员的,在“120”急救车未到达之前,校医院应派医生赶赴现场进行先期抢救。

2、对造成人员死亡或者涉外的交通事故,应立即通知公安交管部门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校园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当事人就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愿意协商解决,可以进行调解。

2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协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七、违章处理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以教育为主,经劝说教育无效或情节较重的,可通知其所在单位或部门进行批评教育或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对于不遵守校园交通管理的师生员工,保卫处将进行温馨提示;经提示后仍违反的将通报到各学院、部门 ;各单位师生员工违反校内交通管理的情况将统一纳入年度综合治理考核评估,直接影响本单位的综治考核结果。

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及行人在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除自行调解的轻微事故外,均应报公安交管部门处理。在校内发生交通事故,须保卫处出具相关证明的,必须在事故发生时向保卫处报告,事后保卫处将不予受理。

第三十四条对在校园内的车辆从事非法营运、不服从管理乱停乱放或其它违反《道路交通法》的行为,学校保卫处将采取锁车、拖曳、贴《告知单》等形式进行处理,对贴《告知单》三次以上的车辆将没收当年《z大学机动车出入证》,次年不予办理。情节严重的其它情形,学校保卫处会同公安交管部门采取相应措施予以纠正和处罚。

第三十五条 道路施工不按规定办理申办手续或不采取现场安全措施的,可责令其停止施工,该工程管理部门应向校长办公室作书面解释或检查。

第三十六条 违反停车管理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或在车前玻璃张贴违章告知单,并记录在案,并通报所在单位或学院、部门。

八、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和执行。

第三十八条 如其它有关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规定和条款与本管理办法相抵触的,按本管理办法实行。

第5篇 大学物业管理中心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及职责

大学物业管理中心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及其职责分工

为了贯彻执行集团有关安全稳定工作精神,维护学校的安全稳定,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构建平安和谐校园,切实落实安全稳定工作的责任,特成立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

一、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组长:z 副组长:z

成员:z

二、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主要职责:

a(主任)是物业中心安全与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领导和督促中心安全与稳定全面工作。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负责及时传达上级相关精神,检查督促各部门工作落实情况。并负责向上级部门汇报本单位安全稳定工作。

c(副主任)全面主持中心安全稳定的日常工作,布置、检查和落实。做好员工的安全教育与培训,建立健全中心安全制度。

-全面负责南校区辖区内的安全保卫工作,处置各类突发事件。排查辖区内的安全稳定隐患及整改工作。掌握员工思想动态,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及安全技能。

v负责南校区库房、办公室、多媒体设备和1、3号楼清洁员休息室的安全稳定工作。

g负责南校区5、7号楼清洁员休息室、青年公寓工具间的安全稳定工作。

h全面负责所辖员工宿舍的安全与稳定工作。

j全面负责科研楼安全稳定工作,负责维修工宿舍的安全工作,负责科研楼保卫及消防控制室值班工作,负责南北校区所辖公用设施设备的安全工作。

l全面负责北校区教学楼的安全及多媒体教室的安全稳定工作。

u全面负责教工2号楼的消防安全稳定工作,负责所辖员工宿舍区、北校区库房的安全稳定工作。

三、物业管理中心安全稳定工作管理制度:

1、把中心安全防范部分和易发事故部分进行重点防范,层层落实责任,实行检查责任制,严格执行安全检查记录,保证各项措施落实到人。

2、一票否决制。对各部门出现严重安全事故和安全管理较差的,在考核、评优、评奖中实行'一票否决制'。

3、安全稳定检查制度:小组成员每天对所辖部门的安全检查不得少于2次,组长、副组长每周对所辖部门安全抽查不少于2次,抽查结果作为评价管理员工作优劣的重要依据。

4、安全稳定领导小组成员要通力配合,随时了解中心员工的思想动态,及时发现中心所辖区域的安全隐患,组织员工学习,树立安全防范意识,培训员工掌握消防知识及安全防护技能,使员工会处置消除隐患。

四、联系方式:

姓名 办公室 住宅电话 移动电话

物业管理中心

2023年4月23日

第6篇 某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s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全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的顺利进行,保护环境,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国家教委令第20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教技厅[2022]1号文)和《sd大学实验室安全和环保管理办法》,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其中包括易制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及放射性同位素。具体的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使用、储存、处置以及相关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危险化学品使用者的主体责任。

购买、使用、储存、处置危险化学品的学院(学部、所、中心)(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

第五条 '实验室安全和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技术指导的领导机构,实验室安全和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安全办公室)设在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负责日常事务的管理。我校危险化学品实行校、学部(学院、所、中心)二级管理体制,职责分工如下:

(一)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是实验室危险化学品总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规章制度,具体负责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监督管理工作;科学技术研究院协助做好科研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安处负责危险化学品在校内的物流安全管理工作。

(二)危险化学品单位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 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和使用

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必须建立岗位责任制,逐级签订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责任书,做到安全管理责任到人。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危险化学品的采购使用者负有对所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建立危险化学品管理档案,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八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并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并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

(二)危险化学品的使用人员经本单位专业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后,方可上岗操作;

(三)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放射性物质从事实验的人员在接受相关部门的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四)使用危险化学品进行实验的学生,在实验开始前,应接受专业技能和安全知识的培训。

第九条 根据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实验室需购买危险化学品的,须经学院批准,其中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及放射性同位素的需经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审核汇总,报公安处备案后,到公安及环保部门统一办理购买许可手续。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采购工作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实行凭证采购制度,购买正规合法经营单位的产品,所购产品应包装完好,名称、型号规格、数量标识准确清晰。危险化学品购入后需实验室负责人指定专人验收并建账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接收、转让危险化学品。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装卸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严禁违章作业。出入我校运送危险化学品的车辆需到学校公安处备案,接受学校的监督检查。需单独运输的决不能混载,不允许暴露运输的,运输过程中必须装入安全器具。到货要逐件检查,防止漏、丢、错等事件发生,办好交接手续,及时入库。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必须做到'四无一保',即无被盗、无事故、无丢失、无违章、保安全。对危险化学品中的毒害品、剧毒化学品及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要求落实'五双'制度,即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把锁、双本帐。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及压缩气体更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应根据其特性分类保存,不允许露天存放,不得在高温、潮湿、漏雨的环境下存放。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处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要严格按类别存放保管,并设置明显标志。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场所必须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应配备相应安防技防措施。严禁在实验室内超量储存危险化学品,各实验室应当根据自身需求及安全界限设定危险化学品最高储存量。

第十五条 实验人员要每隔一个月对实验室存放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检查和清理,防止因变质、泄漏或被盗而引发安全事故。

第十六条 移动危险化学品一定要将包装瓶放置在完好可靠的容器内搬运,防止因脱落、碰撞而引发事故。

第十七条 实验室使用高压气瓶要直立放置并用固定链固定稳妥。要远离热源,避免曝晒和强烈振动。一般情况下,实验室内存放的危险气瓶数量不得超过2瓶。存放高压气瓶要分类保管,合理放置,易燃气体和助燃气体钢瓶必须分开放置。在搬动高压气瓶时,应装上防震垫圈,旋紧安全帽,以保护开关阀,防止其意外转动,并减少碰撞。在搬运充装有气体的高压气瓶时,可用特制的小推车或用手平抬及垂直转动。严禁用手执着开关阀移动气瓶。

第十八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应按量购买或领取,领取量不得超过当日工作的需要量。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存放的,要选择安全可靠的地方单独存放,并指定专人负责,严禁将危险化学品随意摆放在试验台或试剂架上。实验完毕后剩余的危险化学品应及时送回储存室,实验中产生的污染物应按规定处置。

第十九条 实验室的实验项目、使用条件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规定,操作人员必须了解危险化学品的性能、熟悉操作规程和条例,并且要认真做好使用记录。

第二十条 在教学实验中应尽量采用无毒物质来代替有毒物,如确实需要,必须有实验室专职人员负责领用、保管和分发给学生。学生实验操作时,指导教师需亲临现场指导,并对整个实验过程中的安全事项负责。

第二十一条 危险化学

品单位要经常性地对危险化学品进行账账、账物的核对,发现危险化学品丢失、被盗,应及时报告给学校公安处和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凡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部门,必须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处置

第二十三条 使用单位应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回收处置工作。设置相应的回收容器,妥善选择存放地点,分级、分类收集,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丢弃危险化学品废弃物,严禁将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在室外随意堆放。

第二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处置。本单位产生的废弃危险化学品,无法自行处置的,应委托环保部门认可的专业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应定期清理过期或没有使用价值的危险化学品。

第二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要做好退休、离岗教职员工交接工作,相关实验室做好毕业学生离校交接工作。离校人员所使用保管的危险化学品必须交接清楚,账物相符。严禁私自带离学校,严禁遗留不明化合物,无需保存或无使用价值的遗留危险化学品应当及时处置。

第二十八条 处理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费用应纳入各单位项目预算中。

第四章 奖 惩

第二十九条 对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的使用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条 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使用部门及有私自储存现象的部门,相关职能部门有权当场予以纠正,并予以没收有关物品或给予通报批评等处罚。违反此管理办法而造成事故的,学校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校办企业和医疗单位从事生产、使用、销售、贮存、运输危险化学品等活动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二条 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方面,本办法中若有未尽事宜,则按国务院、教育部、sd省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7篇 大学生宿舍管理中心安全工作职责

大学学生宿舍管理中心安全工作职责

一、安全宣传教育

1、利用各种形式向学生宣传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各项法律、法规,引导学生学法、懂法、用法。

2、利用各种形式向学生宣传学校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并要求学生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3、利用各种形式加强学生安全意识教育,组织学生学习有关防火、防盗、防疫、防毒、预防恶性事件、意外伤害紧急处理等知识,提高学生安全自我保护以及处置突发事件能力。

二、安全工作管理职责

1、制定安全管理工作人员制度,分工明确,层层落实,责任到人。

2、制定学生宿舍管理中心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按照预案组织演习。

3、加强防火、防盗、防疫、预防恶性事、防毒害等管理工作,形成规范。

(1)、防火。

①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协助保卫处做好学生宿舍的消防工作。

②组织学生宿舍管理中心管理员、门卫、学生安全联防员消防灭火知识培训。

③引导学生安全用电,禁止学生宿舍内使用明火。

④学生宿舍管理中心管理员、门卫、学生安全联防员要定期对学生宿舍楼内的消防设施进行检查,保证消防通道畅通、消防设施有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能解决的要及时上报,发生火灾时,按照处置突发事件预案组织疏散、灭火工作。

(2)防盗。

①门卫看护好学生宿舍楼门工作,严格执行会客制度。

②学生宿舍管理中心管理员、门卫、学生安全联防员做好日常巡查工作,发现可疑人员、现象及时处理并上报。

③引导学生学会防盗常识,保管好自己的贵重物品,发现可疑人员要及时报告。

(3)、防疫。

①协助学校相关部门做好学生宿舍楼内的消毒工作。

②发现传染类疾病要及时上报,并协助相关部门做好隔离、消毒工作。

③协助学校相关部门对群发性、流行性疾病的防疫工作。

(4)、预防恶性事件。

①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学生宿舍安全检查,学生宿舍内禁止存放管制刀具,学生发生矛盾时,要及时化解,防止学生伤害事件发生。

②学生宿舍管理中心管理员、门卫、学生安全联防员定期对学生宿舍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消除安全隐患。

③严禁学生攀爬护栏、窗户进出学生宿舍。

④禁止学生私自校外租房。

(5)、防毒害。

禁止学生携带有毒、有害、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的物品进入学生宿舍楼。

附:

①管理预案岗位职责

②门卫岗位职责

③楼、层、寝室长岗位职责

④学生安全联防员岗位职责

⑤宿舍消防安全制度

⑥学生宿舍防盗须知

⑦学生宿舍管理中心处置突发事件预案

第8篇 某某大学后勤保障部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某大学后勤保障部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做好后勤安全生产工作,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和保持学校教学、科研、学习、生活安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sd省消防条例》、《sd大学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稿)》等法规、文件和规定,结合后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后勤安全生产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原则。

第二条 后勤党政主要负责人对后勤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后勤党政领导副职及总工负责协助党政主要领导,做好后勤各单位安全生产的督导、协调及考核评价等工作。后勤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及所属各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各单位明确办公场所、作业场所等重要岗位的安全直接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安全责任人。

第三条 成立后勤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后勤保障部有关安全管理的措施、规定;开展安全工作监督检查;总结安全工作;组织后勤系统安全管理员培训。

第四条 后勤各单位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定期组织本单位安全工作学习培训,经常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实际演练;定期向后勤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第五条 后勤各单位要积极配合公安、消防、防疫等机关和学校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职责,认真落实整改意见。

第二章 保障措施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组织、落实安全生产工作。

第七条 各单位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机构、工作机制和会议制度,定期研究防范措施,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各类隐患,做到安全生产防范工作与管理、服务、保障和经营等工作同布置、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第八条 各单位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逐级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一级抓一级,一级包一级,安全责任书签订到班组和个人;编写、绘制、张贴各工作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明确岗位直接责任人并上墙公示,对电梯、配电室、锅炉房等重要场所要明确双直接责任人并上墙公示;建立完善安全标识系统,实现岗位、操作场所的目视化管理;各单位设立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员,要求安全管理员持证上岗,并定期接受专业培训。

第九条 各单位要重视安全科技资源投入,推进安全技术应用,逐步实现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化,提高安全管理技防措施。

第十条 各单位要积极做好安全生产、管理所需物资、设施、设备储存,配置必要的安全防范设施,并定期检查、更换、保养、维修和补充,建立安全防范物资管理使用制度。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做好重点区域、场所、关键部位如锅炉房、变电室(配电室)、水泵房、电梯、厨房加工间等场所、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切实落实防火、防盗、防中毒、防破坏、防传染病传播等防范措施,做到重点部门和要害部位有完备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重要文档、贵重物品、现金票证及各种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必须按规定运输、存放、保管、使用。

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坚持'预防为主、重在教育'的原则,从实际出发,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对各类安全教育、培训要建档、存放。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三条 各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 各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十五条 对后勤各单位报告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后勤保障部及时办理并抓好落实。并及时向后勤党委、后勤保障部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和学校有关部门汇报。

后勤保障部每学期初要召开后勤安全工作专题办公会,研究、布置后勤安全生产等工作;年末要召开后勤系统安全总结大会,对各单位安全工作进行考核、评价和表彰。

第三章 从业人员安全防范

第十六条 各单位要重视的从业人员的安全防范,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告知从业人员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鼓励从业人员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自觉、主动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八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四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

第十九条 各单位制定本单位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如实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二十一条 事故发生单位要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上级行政职能部门对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后勤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严格落实三级督查制度。后勤保障部、后勤各单位及各单位内部监督机构要根据职责和工作要求开展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要加强安全检查技能培训,提高监督检查的能力,检查中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科学公正。

第二十五条 后勤各单位对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检查采取定期、不定期、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四种检查方式。检查应结合实际检查内容编制相应检查表,做到安全检查科学性、规范性,提高检查质量和效果,检查材料、记录等要建档、保存。

第二十七条 安全生产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查管理、查制度、查现场、查隐患、查事故处理等。

第二十八条 后勤保障部在监督检查中,现场发现存在的事故隐患,有权要求事故隐患单位立即整改或者限期整改;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形成书面文字向后勤保障部报告。

第二十九条 后勤保障部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报告或者举报。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条 各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履职情况,将作为年终考核内容之一,在各类评奖评优工作中,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三十一条 后勤保障部每年组织安全稳定先进单位和个人表彰活动,对认真执行本规定,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并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后勤保障部将给予表彰。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对事故单位依法追究责任外,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责任人,协助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视情况给予责任者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责任主体承担医疗费和经济赔偿;触犯法律者,协助司法机关调查处理,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对因领导失职、渎职导致发生重大案件、恶性事故和群体事件,要追究有关领导者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依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工作方案。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适合后勤各类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后勤党委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9篇 企业现代安全管理方法综述罗云中国地质大学

[摘要] 本文介绍了中国大陆安全管理科学的综合现状,其中既阐述了安全管理原理的理论研究,同时还从政府宏观管理和企业微观管理的角度对安全管理的方法作了系统介绍。这对于了解大陆安全管理现状,进行安全管理学术交流和推进安全管理技术进步将是有益的。

八十年代以来,中国工业企业的安全管理从劳动保护管理、事故管理到职业安全卫生科学管理,其管理的理论和方法有了很大的发展和进步。尽管目前不同的行业和企业,其推行和实施的安全管理做法还有差别和不平衡,但努力使其适应我国新经济体制和生产技术的时代要求和呼唤却是一致的。十余年来,现代安全科学管理的特征在于:变传统的纵向单因素安全管理为现代的横向综合安全管理;变传统的事故管理为现代的事件分析与隐患管理(变事后型为预防型);变传统的被动的安全管理对象为现代的安全管理动力;变传统的静态安全管理为现代的安全动态管理;变过去只顾生产效益的安全辅助管理为现代的效益、环境、安全与卫生的综合效果的管理;变传统的被动、辅助、滞后的安全管理程式为现代主动、本质、超前的安全管理程式;变传统的外迫型安全指标管理为内激型的安全目标管理(变次要因素为核心事业)。本文对安全管理理论、政府宏观安全管理方法和企业微观安全管理方法进行综述。

一、认识的安全管理科学原理

1.安全管理哲学

从历史学的角度,表1给出了大陆理论界认识的安全管理哲学发展进程。

表1 人类安全哲学发展进程

阶段

时 代

技 术 特 征

认识论

方 法 论

工业革命前

农牧业及手工业

听天由命

无能为力,被动无意识

17世纪至本世纪初

蒸汽机时代

局部安全

就事论事,亡羊补牢,事后型

本世纪初至50年代

电气化时代

系统安全

综合对策及系统工程

50年代以来

宇航技术与核能

安全系统

本质安全化,预防超前型

2.安全系统论原理

安全管理涉及两个系统对象,一是事故系统,其要素是人─人的不安全行为是事故的最直接的因素;机─机的不安全状态也是事故的最直接因素;环境─生产环境的不良影响人的行为和对机械设备产生不良的作用;管理─管理的欠缺。二是安全系统,其要素是:人─人的安全素质(心理与生理;安全能力;文化素质);物─设备与环境的安全可靠性(设计安全性;制造安全性;使用安全性);能量─生产过程能的安全作用(能的有效控制);信息─充分可靠的安全信息流(管理效能的充分发挥)是安全的基础保障。认识事故系统要素,对打破事故系统来保障人类的安全具有实际的意义,这种认识带有事后型的色彩,是被劫、滞后的,而从安全系统角度出发,则具有超前和预防的意义,因此,从建设安全系统的角度来认识安全原理更具理性,更符合科学原则。

3.安全控制论原理

从宏观安全管理的角度,安全控制原则有:闭环控制原则:要求安全管理要讲求目的性和效果性,要有评价;分层控制原则:安全的管理和技术的实现的设计要讲阶梯性和协调性;分级控制原则:管理和控制要有主次,要讲求单项解决的原则;动态控制性原则:无论技术上或管理上要有自组织、自适应的功能;等同原则:无论是从人的角还是物的角度必须是控制因素的功能大于和高于被控制因素的功能;反馈原则:对于计划或系统的输入要有自检、评价、修正的功能。从微观安全管理的角度,控制的实质是"能量不正常作用"。能量转移理论是微观控制的理论。

4.安全信息论原理

安全信息是安全活动所依赖的资源。安全信息类型分为一次安全信息和二次安全信息。一次安全信息指生产和生活过程中的人机境客观安全性,以及发生事故后的现场。二次安全信息包括安全法规、条例、政策、标准,安全科学理论、技术文献,企业安全规划、总结、分析报告等。安全信息是以信息流存在的,其信息流技术首先要认识生产和生活中的安全信息形式,如:人-人信息流:人-机信息流:人-境信息流:人对环境状态正确感知和识别;机-境信息流:

5.安全经济学原理

安全经济学研究的最基本的内容是安全的投资或成本规律、安全的产出规律、安全的效益规律等基本问题。大陆认识的安全经济重要规律有:事故损失:占gnp2.5%;安全投资:占gnp1.2%;事故直间损失系数:1 : 4~1:>;100;安全投入产出比:1 : 6;安全生产贡献率:1.5~5 %;预先投入效果与事后整改效果的关系是1与5的关系;安全效益金字塔:系统设计1分安全性=10倍制造安全性=1000倍应用安全性。

6.安全协调学原理

组织协调学原理 组织协调学原理要求安全的组织机构要进行合理的设置;安全机构职能要有科学的分工,事故、隐患要分类管理,要有分级管理的思想;安全管理的体制要协调高效,管理能力自组织发展,安全决策和事故预防决策的要有效和高效,事故应急管理指挥系统的具有功能和效率等方面要有总体的要求和协调。

专业人员保障系统的协调原理 要建立安全专业人员的资格保证机制:通过发展学历教育和设置安全工程师职称系列的单列,对安全专业人员进出要有具体严格的任职要求;企业内部的安全管理要建立兼职人员网络系统:企业内部从上到下(班组)设置全面、系统、有效安全管理组织和人员网络等。

7.事故预防原理

事故具有因果性、偶然性、必然性、再现性的特性;意外事故是一种随机现象,对于个别考察无具有不确定性,但对于大样本,则表现出规律性。运用概率统计的方法是研究事故规律、进行事故预测的重要方法。事故预防的模式主要是事后型模式,这是一种被动的对策,这种对策模式遵循如下技术原理:事故或灾难发生─调查原因─分析主要原因─提出整改对策─实施对策─进行评价─新的对策。从宏观的角度,对于意外事故的预防原理称为'三e对策',即事故的预防具三大预防技术和方法:工程技术对策,安全教育对策,安全管理对策。

二、政府宏观安全管理方法

1. 安全生产五大原则

我国宏观现行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原则有:生产与安全统一的原则,体现在企业的管理机制上要遵循管生产必须管理安全;三同时原则;五同时原则;三同步原则,企业在考虑经济发展、进行机制改革、技术改造时,安全生产方面同时规划、同时实施、同时投产;三不放过原则:发生事故后,要做到事故原因没查清,当事人未受到教育,整改措施未落实三不放过。

2.全面安全管理

安全生产管理执行全面管理的原则,即在管理的体系中要做到纵向到底(从各级政府到生产企业,从工厂到生产岗位),横向到边(政府部门综合协调,企业职能机构全面参与);安全责任制的原则是"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3.安全法制管理

安全法制管理就是利用法制的手段,对企业安全生产的建设、实施、组织,以及目标、过程、结果等进行安全的监督与监察管理。现行有效的安全法制管理做法有:新建、改建、扩建生产性工程建设项目的“三同时”管理;安全生产的第一把手负责制;安全生产全面责任制度;实行强制的国家劳动安全监察;落实行业的综合管理;推行工会统一领导下劳动保护群众监督。

安全法制管理是市场经济体制下搞好安全生产的需要。安全法制管理所依据的安全法律体系具有表2五个层次结构:

表2 工业安全法律体系

层次

定 义

主 要 法 规

1

国家一般法

宪法、刑法、民法通则、治安管理条例等

2

国家安全专业综合法规

劳动法、矿山安全法、消防条例、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仓库防火安全管理条例、防止沥青中毒办法等。

3

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400余种。

4

行业、地方法规

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油船、油码头防油气中毒规定;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省(市)劳动保护条例等。

5

企业规章制度

企业安全操作规程;企业安全责任制度等。

4.安全管理策略

我国宏观安全管理策略有:系统整体性策略,管理时要考虑人机环系统、硬件与软件建设相结合;计划性策略,安全对策要有计划和规划,要有近期的长远的目标;效果性策略,安全对策效果的好坏,要通过最终的成果的指标来衡量;单项解决的策略,在制定具体事故预防措施时,问题与措施要一一对应,在主次、有轻重缓急;等同性策略,安全技术系统的可靠性必须高于被监控的机器和设备系统,管理系统要实现监察、审查及否决权制度,安全理论、技术方法、安全人员的素质不应低于被管理的对象;全面管理的策略,党、政、工、团、职能部门一起协同管理;奖励与惩罚相结合的策略。

三、企业微观安全管理方法

(一)现行安全管理法

1.预期型管理法

我国企业普遍推行的安全管理模式总体上是事后型模式,但逐步推行预期型管理模式已成为共识和发展趋势。

预期型模式是一种主动、积极地预防事故的对策,显然是现代安全管理对策的重要方法和模式。其基本的技术步骤是:提出安全或减灾目标─分析存在的问题─找出主要问题─制定实施方案─落实方案─评价─新的目标。

2."0123管理法"

0-重大事故为零的管理目标;1-第一把为第一责任;2-岗位、班组标准化的双标建设;3-全员教育、全面管理、全线预防的"三全"对策

3.三不伤害活动

开展不伤害他人,不伤害自己,不被别人伤害的三不伤害活动。

4.“四全”安全管理

全员-从企业领导到每个干部、职工(包括合同工、临时工和实习人员)都要管安全;全面-从生产、经营、基建、科研到后勤服务的各单位、各部门都要抓安全;全过程-每项工作的各个环节都要自始至终地做安全工作;全天候(一年365天,一天24小时),不管什么天气,不论什么环境,每时每刻都要注意安全。总之,“四全”的基本精神就是人人、处处、事事、时时都要把安全放在首位。

5.“5s”活动

指“整理、整顿、清扫、清洁、态度”。因为这5项的日语发音均以“s”起头,所以称为“5s”。开展“5s”活动,是通过人们的努力改变工作环境,养成良好的工作习惯和生活习惯,达到提高工作效率,提高职工素质,确保安全生产的目标。

6.人流、物流定置

管理

生产现场的人员活动路线及空间定位管理;使用的工具、设备、材料、工件等的位置规范、定位管理、文明管理。

7.三点控制

对生产现场的"危险点、危害点、事故多发点"的强化控制管理。采取现场和车间挂牌标示方法强化管理。

8.八查八提高

一查领导思想,提高企业领导的安全意识;二查规章,提高职工遵守纪、克服"三违"的自觉性;三查现场隐患,提高设备设施的本质安全程度;四查易燃易爆危险点,提高危险作业的安全保障水平;五查危险品保管,提高防盗防爆的保障措施;六查防火管理,提高全员消防意识和来火技能;七查事故处理,提高防范类似事故的能力;八查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是否经常化和制度化,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9.生产班组安全活动

生产班组的每周安全活动要做到时间、人员、内容"三落实"。以安全生产必须落实到班组和岗位的原则,企业生产班组对岗位管理、生产装置、工具、设备、工作环境、班组活动等方面,进行灵活、严格、有效的安全生产建设。

10.三负责制

企业各级生产领导在安全生产方面"向上级负责,向职工负责,向自己负责"。

11.安全检查制

查思想认识,查规章制度,查管理落实,查设备和环境隐患;定期与非定期检查相结合;普查与专查相结合;自查、互查、抽查相结合。其方法有:四查工程技术,即岗位每天查一次,班组车间每周查一次,厂级每季查一次,公司年查一次;安全检查表技术,定项目,定标准,定指标,科学评分,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科学检查方法。

(二)现代安全管理法

1.安全目标管理法

以图1所示的安全指标体系为管理目标,进行科学管理。

图1 安全指标体系

2.无隐患管理法

无隐患管理法的立论是建立在现代事故金字塔认识基础之上的,即任何事故都是在隐患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要控制和消除事故,必须从隐患入手。推行无隐患管理方法,要解决隐患辨识、隐患分类、隐患分级、隐患检验与检测、隐患档案与报表、隐患统计分析、隐患控制等技术问题。

3.行为抽样技术

安全行为抽样技术的目的是对人的行为失误进行研究和控制,主要是应用概率统计、正态分布、大数法则、随机原则的理论和方法,进行行为的抽样研究,从而达到控制人的失误或差错,最终避免人为事故发生的目的。

4.安全经济技术方法

合理的安全经济机制:确立规范的安全投资机制;安全技术项目进行经济技术的可行现论证;推行企业安全设施、设备的专门折旧机制;国家、社会、企业安全资金的运行机制;科学合理的事故赔偿机制等。采用有效的安全经济手段:参加事故风险保险;参加人身工伤保险;合理应用经济管理手段;有效的安全行为风险抵押手段;安全奖励基金;违章与事故罚款手段等。掌握全面的安全经济理论:风险分析与评价理论;效用分析与决策理论;生命与健康价值理论。

5.企业安全文化建设

第10篇 农业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和学校财产的安全,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依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育委员会第20号令)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级各类实验室安全管理。实验室安全工作包括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体系、实验室安全分类管理(危险化学品、生物安全、辐射安全、实验废弃物安全、安全设施与实验环境)、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准入、实验室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实验室安全事故处理等。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教育先行、明确责任、齐抓共管”的原则,确保实验室安全。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实行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实验室成员四级管理体制,各司其职,逐级分层落实责任制。

第五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领导下,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为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各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主要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二级单位领导协助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具体负责人。学校各级、各类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六条 学校实行实验室安全的“四级”责任制。学校签订“三级”责任书,国资设备管理处负责“第一、二级”安全责任书的制订、修订等工作,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副校长与各二级单位(院部、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一级),各二级单位(院部、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与本单位各实验室负责人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二级),各二级单位(院部、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负责制定“第三级”安全责任书的规则并要求各实验室负责人与实验室各成员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三级),并监督各实验室的上墙张贴及执行工作。

第七条 学校成立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下设实验室安全管理办公室。

领导小组由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副校长担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

2.指导学校制订实验室安全工作规划、实验室安全工作规章制度、责任体系和应急预案;

3.研究审议实验室安全工作重要事项;协调、指导有关部门落实相关工作等。

实验室安全管理办公室设在国资设备管理处,办公室主任由国资设备管理处负责人兼任。国资设备管理处作为学校实验室安全的主要监督部门,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开展各项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制订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规划,制订和完善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应急预案,贯彻执行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

2.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督查、协调各相关单位执行规章制度,做好实验室安全管理,重点做好危险化学品、辐射、实验废弃物等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3.组织检查与督查实验室安全,督促整改安全隐患;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知识宣传、安全教育及业务培训。

4.受理学校实验室安全事故报告,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做好实验室安全事故调查、处置工作。

保卫处负责学校实验室消防安全及治安安全工作,对实验室防火、防盗、治安等安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

教务处是学校教学实验室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

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是学校科研实验室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科研实验室安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

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院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协管部门,协助做好学生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安全考试等工作。

第八条 各二级单位(院部、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主体责任单位,其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主要负责人应敦促具体负责人履行以下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责任和工作体系;

2.针对本单位安全类型,制订和完善适用于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的管理制度、技术规范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3.组织、协调、督促三级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层层落实管理责任制,与实验室签订安全责任书;

4.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协助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并组织落实隐患整改;

5.执行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参加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与考试。

第九条 各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对所在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及发生的责任事故负主要责任。实验室负责人可以指定专人负责本实验室安全的日常管理,实验室负责人和指定的专任负责人须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本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的建立和规章制度(包括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实验室准入制度、值班制度等)的建设;

2.执行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严格监督实验室安全准入执行;

3.根据实验室安全类型,负责对本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环保教育和培训并备案,对临时来访人员进行安全告知;

4.负责本实验室安全日常管理工作,建立本实验室内危险物品台帐(包括放射性设备、危险化学品、剧毒品、气体钢瓶台帐等),做好安全自查记录;

5.组织、督促相关人员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防止违反实验室安全规范要求的任何实验活动;

6.定期、不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环境卫生自查,配合学校安全检查,并组织落实安全隐患整改;根据上级管理部门的有关通知,做好安全信息的汇总、上报等工作。

第十条 在实验室学习、工作的所有人员均须对实验室安全和自身安全履行以下职责:

1.遵守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

2.遵循实验室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或实验指导书开展实验;

3.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提出异议并拒绝实验继续开展,并向主管部门报告;

4.配合各级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排除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5.熟悉实验室安全应急程序,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演练活动;知晓应急电话号码、应急设施和用品的位置,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分类管理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1.危险化学品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剧毒、易制毒、易制爆等化学品。

2.各单位要加强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实验、科研和生产场所及其活动环节(包括购买、运输、存贮、使用、生产、销毁等)的安全监督与管理。

3.加强对气体钢瓶、剧毒品、易制毒品、易制爆品的管理。

第十二条 生物安全管理。

1.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动物安全、转基因生物安全等方面。

2.各单位要加强生物类实验室安全的管理,责任到人。

3.规范生化类试剂和用品的采购、实验操作、废弃物处理等工作程序;加强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和备案工作,获取相应资质;实验动物尸体必须先就地进行无害化处理(如高温高压灭菌、辐照灭菌等),包装好贴上标签后自行暂存,随后送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丢弃实验后或正常死亡的动物尸体。

4.对实验教学人员和学生要采取必要的安全教育和防护措施,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实验。

5.采购的实验动物,必须来源于具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并开具实验动物合格证。开展动物实验,应在具有《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设施中进行,不允许在无《实验动物许可证》的场所擅自饲养动物及进行动物实验。

第十三条 辐射安全管理。

1.辐射安全主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安全。

2.各涉辐单位必须在《辐射安全许可证》规定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

3.应加强涉辐场所安全及警示设施的建设,加强对辐射装置和放射源的采购、保管、使用、备案等方面管理,规范涉辐废弃物的处置。

第十四条 实验废弃物的安全管理。

1.实行实验废弃物分类存放,做到分类收集、集中储存。

2.实验室废弃物由学校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国资设备管理处定时定点全校范围集中回收。放射性废弃物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第十五条 安全设施与实验环境管理。

1.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须根据潜在危险因素配置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栓、防火门、防火闸等),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必要时需加装吸收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根据实验室需要,建立实验废水处理系统,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做好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并做好相关记录。

2.需要特殊实验环境的实验室。需要使用有毒物品,气瓶,易燃易爆物等实验器材或化学试剂的实验,必须在保证实验安全前提下才能开展。

3.新建、改造、扩建实验室涉及到有害物质、有毒气体的处理的,必须列入工程设计、施工方案中,并依照要求验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同位素室等建设前须到相关管理部门备案许可后方能建设。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准入

第十六条 加强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教育制度,按照“全员、全程、全面”的要求,结合实验室特点,组织进行专业性的安全教育活动,开展各种预案演练、急救知识培训与操作等活动,提高实验室管理和教学、科研队伍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十七条 建立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对于进入实验室的学生必须进行安全技能和操作规范培训,未经相关安全教育并取得合格成绩者不得进入实验室。

第五章 实验室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

第十八条 实验室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国资设备管理处协同保卫处、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教务处等职能部门开展全校实验室安全检查,并接受上级教育部门、公安机关、环保部门、卫生部门的指导和检查。各二级单位(院部、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须建立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经常组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督查。检查结果校内通报,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及时整改。

第六章 实验室安全事故处理

第十九条 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二级单位(院部、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和实验室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蔓延,保护好现场,及时报告国资设备管理处和保卫处,发生重大险情时应立即报警。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后,二级单位(院部、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和实验室应当配合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

第二十条 发生较严重的事故时,学校成立调查小组进行调查,调查小组向学校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分清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处理建议和整改、防范措施。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依据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涉及的单位和人员,按照学校有关管理规定处理;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因各种原因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将予以责任追究。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有关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管理规定,并醒目张贴,严格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以上条款未涵盖的其他实验室安全工作,按国家有关实验室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学校《华中农业大学实验室排污管理的规定》《华中农业大学实验室安全规程》《华中农业大学放射防护管理办法》(校发【2009】96号)同时废止。由国资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11篇 s大学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sd大学食品安全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教育部、卫计委《关于加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切实加强我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预防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卫计委《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计委令第71号)、教育部、卫计委《关于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卫计委令14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 校园内(不含独立的家属院)所有食堂和餐饮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食品安全管理要求

第四条 校园内所有食堂和餐饮业经营者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在校园内从事饮食服务和餐饮业经营活动。

第五条 食堂和餐饮业经营者,必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堂必须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餐饮经营者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六条 食堂和餐饮业经营者,必须根据《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组织好从业人员健康查体。

第七条 食堂和餐饮业经营加工场所,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第八条 食堂和餐饮业经营加工场所,食品加工、贮存、销售、陈列的各种防护设施、设备及其运送食品的工具,应当定期维护;冷藏、冷冻及保温设施应当定期清洗、除臭,温度指示装置应当定期校验,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

第九条 食堂和餐饮业经营者,发现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时,必须立即向学校医院与卫生与健康服务中心报告,并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积极配合学校和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开展食物中毒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三章 食品采购、贮存、加工的要求

第十条 食堂和餐饮业经营者采购的原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索证;应相对固定食品采购场所,以保证食品质量;禁止采购《餐饮业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禁购食品。

第十一条 食堂和餐饮业经营者的食品贮存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和个人生活物品。食品贮存严格按照《餐饮业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食堂和餐饮业经营者的食品加工场所,设施、设备布局应当合理,流程应当规范。应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间、食品加工操作间、食品出售场所及用餐场所。食品加工场所要符合《餐饮业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要求。

第十三条 食堂和餐饮业经营者,加工食品必须严格按照《餐饮业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四章 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要求

第十四条 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具。

第十五条 洗刷餐饮具必须有专用水池,不得与清洗蔬菜、肉类等其他水池混用。洗涤、消毒餐饮具所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

第十六条 消毒后的餐饮具必须贮存在餐饮具专用保洁柜内备用,餐饮具保洁柜必须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第五章 餐饮业从业人员卫生要求

第十七条 食堂和餐饮业经营者的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必须掌握有关食品安全的基本要求。

第十八条 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查体。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加工、经营人员都必须进行健康查体,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在原工作单位取得的健康许可证无效。

第十九条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的人员,不得从事食品加工及经营工作;患有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业人员如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于食品安全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二十条 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必须做到:

(一)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都要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前应洗手消毒;

(二)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三)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四)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不得有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行为。

第六章 食品安全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根据教育部要求,学校建立主管校长负责的学校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将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责任分解落实到部门和具体责任人。

第二十二条 后勤保障部是学校食堂的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认真贯彻并组织落实国家食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组织制定饮食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及岗位职责;

(二)负责学校食堂卫生许可证的申办、备案工作;

(三)检查食堂的食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执行、落实情况,并对饮食服务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奖惩;

(四)会同有关单位对学校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五)做好上级领导机关和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管理事宜。

第二十三条 食堂和餐饮经营单位是学校食品安全的第一道防线,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一)必须学习贯彻国家食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及实施细则,并认真组织落实,相关的安全管理条款应在用餐场所公示,接受用餐者的监督。

(二)主动接受省、市、区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和学校医院与卫生与健康服务中心的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三)建立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后,应采取下列措施:

1.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服务活动,并立即向上级单位和学校医院与卫生与健康服务中心报告;

2.协助医疗机构救治病人;

3.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4.配合省、市、区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进行调查,按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5.落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

学校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

(四)加强安全保卫措施,严禁非相关岗位的工作人员进入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间和出售食品的场所,杜绝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用餐者安全与卫生。

第二十四条 医院与卫生与健康服务中心是学校食品安全监督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学校食堂、餐饮经营单位的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组织校内的食品安全检查。

(二)建立学校食物中毒及其他食源性疾病报告制度,完善预警机制。

(三)建立学校食物中毒及其他食源性疾病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组织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四)协助食品药品监督机构,完成对学校食品安全情况的检查,监督整改意见的落实,协助调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原因。

第二十五条 本科生院、研究生院是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和日常行为管理主管部门,要利用各种形式,对学生加强食品安全教育。特别要教育学生不买街头无证商贩出售的各类食品;不食用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增强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二十六条 公安处作为学校治安管理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并主动配合公安、卫生、工商部门,深入开展学校及校园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及时清理校内违规经营的流动摊点,为学生提供一个安全的学习、生活环境。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因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学生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的单位和责任人,以及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后,隐瞒实情不报、谎报的单位和责任人,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将给予严肃处理,食品药品监督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对造成重大食物中毒,情节特别严重的,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伪造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加工经营活动的;加工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的;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规定的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加工食品用的工具、设备以及洗涤剂、消毒剂的;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食品加工经营的,或者对患有疾病不得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人员,不按规定调离的;食品加工经营场所不符合卫生标准要求的;sd省食品药品监督局将给予取缔、责令整改、吊销卫生许可证、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等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校园内所有出租房屋且承租人从事餐饮经营、食品加工经营的单位,对所出租房屋的餐饮经营、食品加工经营活动,承担食品安全责任,单位主管领导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承租房屋的经营者,如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造成学生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或者被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查处,除追究承租人的法律责任或给予卫生行政处罚外,学校将追究出租房屋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并给予严肃处理。

第12篇 农林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农林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的消防管理,预防和杜绝火灾事故,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教育部公安部《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浙江省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试行),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学院(部)、各部门均须依照本规定执行,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做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消防安全组织和职责

第三条 学校成立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综治委),原消防安全委员会工作内容纳入综治委工作范畴,消防安全工作由综治委办公室履行职责。综治委是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主管部门,代表学校监督检查学校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并行使奖励和处罚的职权。

第四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教育部公安部《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第八条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五条 分管学校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教育部、公安部《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第九条的消防安全职责。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六条 学校设立综治委办公室(设在保卫处),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负责学校日常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四)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定期对义务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九)受理学校各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校内备案审查工作,督促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申报;

(十)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十一)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二)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学校的消防安全检查、消防验收和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七条 各学院(部)、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层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四)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排查和消除火灾隐患;

(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和检查本单位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确保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六)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学校综治委办公室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审批;

(七)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八)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八条 学校下列单位(部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一)学生宿舍、食堂餐厅、教学楼、校医院、体育场馆、学生活动中心、超市、接待中心以及其他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网络、通信、广播电台等单位;

(三)图书馆、展览馆、档案室等场所;

(四)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实验、储存、使用部位;

(五)实验室、计算机房、电化教学中心和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

(六)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七)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第九条 在校内举办文艺、体育、*、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应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并经学校综治委办公室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依法应报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十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每年组织检测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道畅通。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学校各项工程的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应有学校综治委办公室人员参加。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学校综治委办公室的监督、检查。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应报学校档案室和综治委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场所的建筑不得用作学生宿舍。利用地下空间开设公共活动场所,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学校综治委办公室备案。

生产、经营、储存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学生宿舍等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学生宿舍、教室和会堂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因“物防”等特殊原因需要设置的,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审批。

第十三条 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校内用人单位负责。校内出租房屋的,应当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 学校消防控制室配备专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持证上岗。

第十六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向学校综治委办公室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必须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十七条 发生火灾时,应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学校应在火灾事故发生后两小时内向省教育厅报告。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十八条 学校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各学院(部)、各部门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由责任部门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检查、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防火检查、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七)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八)消防车通道、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九)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十)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检查、巡查的内容。

校医院、学生宿舍、公共教室、实验室等应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第十九条 学校消防安全检查应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填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各学院(部)、各部门防火检查应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防火巡查人员应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主管人员应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条 对检查、巡查发现的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责成有关单位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未经批准,在人员密集场所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十)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一)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违反规定及改正的情况要记录在案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 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隐患单位应及时向学校及相关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主管领导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隐患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第二十二条 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学校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等学校无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学校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三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单位应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相应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十四条 学校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二十五条 各学院(部)、各部门应对本单位师生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学生消防演练;

(二)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三)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五) 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各学院(部)、各部门组织对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可结合学校开展的消防安全教育活动进行,学校在校园网络、校内报刊等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第二十六条 各学院(部)、各部门应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二十七条 下列人员应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学校及各学院(部)、各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第六章 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二十八条 学校、各学院(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要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火场指挥部、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应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报学校综治委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消防演练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七章 消防经费

第三十一条 学校将消防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

第三十二条 学校日常消防经费用于校内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保证学校消防工作正常开展。

第三十三条 学校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解决火灾隐患,维修、检测、改造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消防设施。

第三十四条 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第八章 奖 惩

第三十五条 学校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校内评估考核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六条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器材、设施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学校责令其限期整改,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

前款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或者发生重特大火灾的,除依据消防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外,取消单位和个人当年评优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浙江林学院关于印发消防安全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浙林院〔2005〕80号)同时废止。独立学院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校综治委办公室负责解

第13篇 s大学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sd大学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为加强校园交通秩序管理,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保障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优化育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sd省高等学校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和《sd大学校园秩序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校门区域交通安全管理

第一条 进出校园的人员、车辆,必须遵守国家和学校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服从门卫管理,自觉接受查询。

第二条 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利用校园网平台,设立机动车门禁及收费管理系统,对机动车进出校园实施验卡放行制度,依据济南市关于机动车停车收费的相关规定,对部分进入校园的外来机动车实行收费管理。

《sd大学校园机动车门禁管理及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各种车辆进出校门须限速慢行,服从门卫执勤人员指挥和查验。装载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的车辆,无学校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关证明、证件,不得进入校园;运送危险物品的车辆经批准进入校园,须按公安处指定的路线行驶。携带、运送贵重物品或大宗、大件物品离开校园的各类车辆,须持有物品所属单位或物品所有人所在单位开具的有效证明(单位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主动接受门卫执勤人员的查验。

第四条 校门内、外禁停区域禁止停放任何车辆,禁止任何阻碍校门畅通的行为。

第二章 校园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第五条 校园内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各行其道。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本着行人和非机动车优先的原则通行。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将校园内部分道路设为机动车单行道和步行道。

第六条 校内举办大型活动时,学校将根据实际需要,临时划定禁行道路和禁止停车区域。全校性大型活动和有重要来宾出席的活动,由学校负责按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申报,交通指挥和车辆疏导工作由学校统一组织。各单位、部门举办大型活动,应按照规定申报,交通指挥和车辆疏导工作由主办单位组织。

第七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校园道路从事*、摆摊、打球、做操、跳舞、轮滑等各种影响道路畅通和交通安全的活动。

第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随意在校园内道路上方悬挂横幅。经学校宣传部批准悬挂的横幅,横幅至地面的垂直距离应不低于4米。

第九条 除主管部门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和随意增设、拆卸、移动校园内交通标志和交通设施。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校园内交通。因校园建设和工作需要,要开挖道路、占用路面,须经学校主管部门(后勤管理处、基建处、公安处等)批准,施工现场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一条 校园内各类施工车辆必须按学校有关部门规定的时间和指定的路线出入校园。装载渣土的车辆必须采取篷盖措施,以防撒漏、扬尘。

第三章 校园内车辆和行人交通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在校园内驾驶车辆和骑行各种非机动车、电动助力车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规定有关驾(骑)车行驶的各项规定,安全文明驾驶(骑行)车辆。无驾驶证人员不得在校园内驾驶各种机动车辆,不得在校园内学车、练车。国家交通安全法规规定的不允许骑行各种非机动车、电动助力车的人员,不得在校园内骑行各种非机动车、电动助力车。车辆和行人在校园内应按交通标志指示通行,遇有交通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各类车辆在校园内减速慢行,禁止鸣笛。

第十三条 驶入校园的各类机动和电动车辆须具有完备的行驶手续,车况正常、车容整洁、安全性能良好。

第十四条 各类残疾人乘用车,驾驶、骑行或推行者应注意交通安全,谨慎慢行。学龄前儿童、耳目残疾、行走障碍和精神病患者,在校园内行走须有监护人或监护人委托的人以及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扶持、带领。

第十五条 各类车辆在校园内应按照停车指示标志停放,遇有交通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停放。对在有禁停标志区域停放并影响交通的各类车辆,学校交通管理部门将采取记录违章、贴条警告、锁车告诫、清障拖车等教育、管理措施。教育无效者,将由地方公安交警部门采取取证处罚、清障拖车等强制措施,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由违规驾驶员(骑乘人)本人负责。

第十六条 车辆驾驶员(骑乘人)应注意车辆安全,为车辆配置防盗锁具等装备。车辆停放时应及时落锁,关闭车门、车窗,勿在车内放置贵重物品。

第十七条 在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员(骑乘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员(骑乘人)应当立即进行救助,并迅速向交警部门和120急救中心报警,同时向学校公安处报告。因抢救受伤人员而变动现场的,应标明位置。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清楚,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无争议的,可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进行协商处理,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中的'校园',不含有专设进出通道的教职工宿舍区。

本规定中的'机动车',专指汽车。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人员和校内单位,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作出违章记录和给予相应处理;对经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由公安、司法机关根据情节依法处理;触犯法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二十条 威海分校、各附属医院和教职工宿舍区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关条文由学校公安处负责解释。2023年9月25日公布实施的《sd大学校园交通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14篇 某大学继续教育学院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

z大学继续教育学院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院信息系统安全管理,保证设施设备、人员及信息安全,确保网络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29条、《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教育行业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指南(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管理规定所称的网络系统,是指由学校或学院投资购买,由我院维护和管理的,为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的各类网络设备、配套设施、数据资料等软硬件系统的总和。

第二章 机构与制度

第三条 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应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学院应成立专门部门负责网络安全管理工作。该部门在网络安全责任人的领导下,负责制定和完善相关的管理制度,组织和指导各部门实施网络安全管理工作,监督和评估制度的执行效果。

第四条 学院各部门应指定专人(部门网络安全责任人)负责本部门业务范围所涉及的信息系统安全的管理工作。各部门应结合自身工作性质和特点,制定具体的网络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明确工作职责和管理权限,责任要落实到人。

第五条 网络安全主管部门要强化有关网络安全法律、法规和网络安全意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检查,对发现的网络安全隐患,要及时督促整改。

第三章 技术措施

第六条 学院应对服务器、交换机、通信线路、IP地址等网络软硬件资源的使用进行统筹管理,按需分配。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通过任何手段私自使用以上资源或更改其用途。网络安全主管部门要对网络资源的使用和分配情况进行登记,并上报学校相关部门备案。

第七条 重要的网络设施设备必须实行专人专管。

第八条 信息系统中账号、密码、权限的安全设置必须符合相关的技术规范。重要的服务器应做到“功能单一、专机专用”,严禁在服务器中安装与其功能无关的服务类软件,不得用服务器做与其功能无关的事。

第九条 严格管理信息系统中的账号和密码,不得向无关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相关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手段侦听、破解、盗用账号和密码,严禁登录与本人工作职责无关的网络设备。

第十条 所有接入网络的计算机必须安装防病毒软件;网络服务器必须采取防范网络入侵和攻击的技术手段;定期备份重要数据;网络中的重要设备应采取容灾措施。

第十一条 学院开设的服务器必须启用日志记录功能,记录并留存用户登录和退出时间、操作内容、访问地址或域名等关键信息,历史记录保留时间不得低于60天。

第十二条 对网络中的各类应用软件、数据库系统等信息资源应视其重要程度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和权限控制。

第十三条 养成良好的计算机使用习惯,不随意下载和安装不熟悉的软件、不无序存放数据资料、不使用盗版软件、不接收和转发来历不明的电子邮件、不随意访问不熟悉的网站、不随意修改系统参数,及时升级系统和应用软件、及时备份重要的数据资料。

第十四条 学院教学用机房一律不准对社会开放,严禁向学生提供有偿网络服务。在教学过程中不能无限制对教师和学生开通上网服务,应视具体的教学内容而定。

第四章 审查与备案制度

第十五条 学院应建立完备的审查与备案制度。需要审查和备案的事项包括:信息发布、提供网络服务、新建网络设施、申请网络账号等。

第十六条 各部门对外的信息发布的审查和备案工作由部门网络安全责任人负责。学院对外提供网络服务、新建网络设施或申请网络账号等由网络安全主管部门负责向学校提交相关申请和备案工作。

第十七条 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学院的名义对外发布信息,不得私自对外开设代理、邮件、文件、信息等网络服务服务。如无特殊需要,学院的服务器一般不对学生和学院以外的人员开通信息发布功能。

第五章 应急处置机制和信息通报制度

第十八条 网络安全事件的处理应坚持“加强监控、主动防范、先期处置、及时汇报”的原则。

第十九条 出现以下情况可视为网络安全事件:

1.网站主页被恶意篡改,出现*、反政府、分裂国家、危害社会稳定等违法言论,出现宣扬色情、暴力、封建迷信的信息或损害他人利益、声誉的不实言论以及其他违法的信息。

2.网络服务器遭受入侵,数据被非法复制、修改、删除等。

3.网络服务器受到攻击,导致服务中断或严重受阻。

4.网络服务器感染计算机病毒,导致重大损失。

第二十条 若发生网络安全事件或疑似网络安全事件,应按以下步骤处理:

1.相关技术人员应立即停止受到影响的服务器、工作站的运行,关闭交换机等网络设备,防止势态蔓延、危害扩大;备份系统和应用软件的各类日志文件及重要的数据文件。

2.立即向学院网络安全主管部门汇报情况,由网络安全责任人召集技术人员对事件的性质进行认定。若确认为网络安全事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学校相关部门汇报。并在保留证据的前提下,及时修复受损的网络设备和数据。若确由必要,可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技术支持的请求。

3.处置完成后应总结教训、查找漏洞,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尽量杜绝相同事件再次发生。

第六章 违约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学院将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向学校相关部门报告,违反法律者,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继续教育学院、应用技术学院

第15篇 大学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大学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大型活动安全管理,确保大型活动安全有序地进行,根据国务院2007年8月29日通过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内举办的各类大型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活动,是指学校、各学院(部)、各部门、学生社团及校外单位在本校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举办的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

(一)演唱会、音乐会、专题报告会、篝火晚会

(二)体育竞赛、科技竞赛、文艺表演

(三)人才交流招聘会

(四)其它大型活动

第四条 大型活动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保卫处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 安全管理和报批

第五条 保卫处负责学校各类大型活动的安全审查、报批和监管工作。

第六条 承办部门负责大型活动的安全组织实施工作。承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活动的安全责任人。

第七条 学校组织举办的大型活动,由保卫处按照活动的规模、性质、要求,制定安全保卫工作预案,填报《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审批表》,并原则上提前十五天到公安机关办理审批手续。

第八条 各学院(部)、各部门、学生社团以及校外单位组织举办大型活动,应按下列规定办理安全审批手续:

(一)校内各学院(部)、各部门、学生社团举办的大型活动,由各学院(部)、各部门、学生社团填报《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审批表》,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提前十五天报保卫处,由保卫处到公安机关办理审批手续。

(二)外单位租、借z大学的体育场(馆)和学校广场举办大型活动,承办单位应提前十五天向学校递交书面报告,经学校批准后,由保卫处提前十五天到公安机关办理审批手续。

第九条 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工作报批手续包含以下内容:

(一)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及组织方式;

(二)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

(三)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措施;

(四)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

(五)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识;

(六)车辆停放、疏导措施;

(七)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八)应急预案制定。

第三章 保卫处和承办单位职责

第十条 保卫处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

(一)制定大型活动安全监督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二)在大型活动举办前按照规定要求,对大型活动现场进行安全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整改。

(三)在大型活动举办中配备与大型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保安人员,以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员,对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责令整改。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顺畅。

(五)保障消防设施和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

(六)指定停车场地,并维护安全秩序。

第十一条 大型活动承办部门的职责

(一)做好大型活动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二)保障活动场所设施设备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安全规定,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的安全。

(三)根据活动场所容纳人员数量组织活动,落实医疗救护、水电保障、应急疏散等救援措施。

(四)保障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十二条 大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卫处有权要求安全责任人终止活动;启动应急预案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一)未办理安全审批手续而举办活动的。

(二)已办理安全审批手续,但不按审批规定要求举办活动的。

(三)在大型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或可能发生公共安全事故、治安案件的。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大型活动或者擅自扩大大型活动的举办规模,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治安案件或造成其它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z大学保卫处负责解释。

大学安全重点部位管理规定(15篇范文)

为了加强学校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确保重点部位的安全,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等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一、重点部位的确定(一)本规定所称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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