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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2篇港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3篇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4篇港务集团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5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站工作职责 第6篇某某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第7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第8篇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9篇基于gis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系统的研究 第10篇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第11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实施方案格式怎么写 第12篇浅谈林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难的原因与对策 第13篇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14篇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第15篇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督导考核方案
第1篇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认真做好分公司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杜绝或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国家财产和分公司员工的人身安全,保证生产运输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分公司的具体实际,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分公司所有车辆及分公司厂区内的所有作业车辆(包括进入厂区的外单位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须严格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指的机动车是指上路挂牌照车辆,工艺车是指储运部的叉车、抬包车、阳极搬运车、罐车以及各单位拖拉机、轻型货车等没有上路牌照的车辆。
分公司各单位,应当经常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活动,教育职工以及外单位进厂人员,认真遵守本规定。
因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分公司主管部门可制定车辆、行人临时通行规定。
3职责
3.1安全生产技术部负责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负责厂内行驶车辆的管理工作,规范厂内行车秩序;
3.2综合管理部负责进厂车辆的办证管理工作,负责厂内机动车辆的停放管理工作;
3.3设备工程部负责厂内工艺车的检审工作,负责组织车辆报废鉴定工作;
3.4财务部负责机动车辆的保险、车船使用税的购买。
3.5 各有车单位:
3.5.1建立车辆管理具体办法,逐台建立工艺车、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管理档案其内容包括:
(一)车辆出厂的技术文件和产品合格证;
(二)使用、维护、修理和自检记录;
(三)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四)车辆事故记录。
3.5.2负责督促机动车辆驾驶员做好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的年检、年审、二级维护审验及等级鉴定等工作。
3.5.2每周开展司助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做好培训记录;
3.5.3定期组织开展安全行车检查工作,纠正违章行为,并督促驾驶人员做好出车三检制(出车前、行驶中途、收车后),形成相关记录。
3.6 二级单位及机关部室要建立健全私家车档案,经常开展私家车主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教育职工按照要求规范行走。
4基本要求
4.1各种车辆必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转向、制动安全可靠,喇叭、灯光齐全有效。
4.2汽车吊、挖掘机、推土机等专用机械车辆,不准带挂或牵引车辆;轻便摩托车、二轮摩托车不准牵引其它车辆或被其它车辆牵引。
4.3装载货物的高度、宽度、长度要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厂区运载超高、超宽、超长物资以及设备时,由组织运输单位提出申请,经分公司安全生产技术部、主管领导批准,并按指定时间、路线由专人引导通过。
4.4司机新上岗时,各单位必须对其进行驾驶技能、交通知识的鉴定工作,合格者方可驾驶。
4.5机动车驾驶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车时必须随身携带驾驶证、行驶证、保险证、车船使用税、营运证、派车单等证件;
(二)驾驶证不准涂改、伪造和转借他人;
(三)不准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
(四)不准驾驶与驾驶证上准驾车类不相符的车辆;
(五)严禁酒后驾车;
(六)不准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机件失灵的车辆;
(七)驾驶和乘坐二轮摩托车时,必须戴安全头盔;
(八)驾驶车辆时不准穿高跟鞋和拖鞋,不准不穿上衣驾驶车辆;
(九)驾车时不准吸烟、饮食、闲谈、打手机、观看电视或有其它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和举动;
(十)驾驶室内不准超额乘人,不准客货混装;
(十一)必须在车门、车厢关好后行车;
(十二)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不得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十三)不得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十四)工艺车不准搭乘与工作无关的人员。
4.6各有车单位要认真执行派车单制度、实行车辆专人负责制度。
4.7未经安全生产技术部批准,厂内工艺车辆一律不得开出分公司生产区域。
4.8严禁面包车、小轿车等车辆拉运气瓶等危险化学品。
4.9机动车牵引挂车,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机动车和挂车的连接装置必须牢固,并应挂保险链条;挂车的牵引架、挂环出现裂纹、扭曲、脱焊或严重磨损时,不得使用;
(二)机动车与挂车之间,挂车前、后轮之间,应安装防护栏栅;
(三)机动车在空载情况下,不得拖带载重挂车;
(四)每辆机动车只准牵引1辆挂车;
(五)挂车应安装自动刹车装置、灯光和显示标志;
(六)挂车宽度超过机动车时,机动车的前保险杠两端,应安装与挂车宽度相等的标杆,标杆顶端安装标灯;
(七)对采用自动连接装置的牵引车和挂车,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4.10 吊车在作业前,对吊钩、吊环、钢丝绳和链条等吊挂用具,应进行仔细检查,并定期试验,严禁降低安全系数使用。在吊装过程中安排专人指挥、监护。
4.11 工艺车辆检审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验不合格的工艺车辆,不准行驶。
出省车辆由派车单位按要求填写《机动车辆出省申请书》(见附件一),报安全生产技术部、分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出省。
5厂区内车辆通行要求
5.1各种车辆严格执行厂区限速规定。除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外,机动车辆在中央大道行驶速度不得超过30公里/小时,其它道路上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在弯道、行人稠密地区以及载运危险物品时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在进出厂房、厂房内、通过铁路平交道口、门岗、倒车或通过前方有障碍物时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
5.2除消防车、救护车、警车、工程抢险车执行紧急公务外,所有车辆进出厂区时,都应自觉接受门卫的检查和询问。必要时应出示有关证件。
5.3严禁摩托车(工作车除外)进入厂区,如有特殊情况必须进入的,必须到综合管理部办理通行证,到安全生产技术部备案后方可进入,并按规定行驶。
5.4厂区行驶的各种车辆,要做到文明行驶,礼让三先,严禁逆行、超速行驶、强行超车、会车。
5.5在主干道路上,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严禁非机动车及行人进入机动车道行驶(走);在其它道路上,机动车靠中心线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靠道路两侧1.5米内通行。
5.6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5.7除进入电解生产、施工用车外,严禁其他车辆利用电解通道作为便道行驶。
5.8抬包车、阳极搬运车、叉车以及其他车辆出入电解通道口、车间大门等地时,必须鸣笛减速慢行。车间内标明有车辆行驶标线的,按照标明的行驶路线行驶,没有的尽量靠中间行驶,并按指定位置停放。
6.外来车辆管理
6.1非**分公司车辆进入生产作业区时,首先提出申请,到综合管理部办理相关手续。
6.2各项目施工单位必须加强对外来施工车辆的管理,分公司对外来施工车辆实行办证管理。所有施工单位的车辆(包括临时雇佣的),应在前挡风玻璃处贴单位标识,办证由综合管理部统一制作、发放,加盖公章后使用。
6.3外来施工车辆进入厂区前,指定运输单位、施工单位必须对其包括雇佣车辆司助人员及其他人员,进行厂区安全行车注意事项教育,并按施工需要规定必要的路线。
6.4送货等其他车辆需要进入生产作业区,有关单位对其进行安全行车以及分公司有关道路交通规定的教育。综合管理部只对进行了安全教育的车辆办理通行证。
6.5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在办理入厂证时,应出具运输危险化学品准运证,方准办理《公司临时通行证》。
6.6拉运土石方、煤、建筑垃圾等的车辆,必须采取覆盖等防护措施,严禁洒落。
6.7各种履带式车辆严禁在厂区行驶。特殊情况需要行驶时,到安全生产技术部办理审批手续,登记备案后,并采取保护路面的措施,按照指定的时间及路线行驶。
6.8履带式装卸机械、压路机通过道口前,必须征得储运部同意,通过无人看守道口时,应在道口两侧铁路线路上适当地进行防护。
6.9轮胎式等工程机械行驶时,铲斗、推斗等必须放下,不准其上放置物品行走。
7厂区内车辆停放要求
7.1大临院停车场等办公场所门前停车区域实行统一管理,严禁车辆随意乱停、乱放。
7.2进入厂区的外来车辆(包括私家车),按要求在大临院等指定区域停车区停放,严禁随意停放。
7.3厂区行驶的各种车辆,要严格遵守停车规定,交叉路口、门口、弯道、桥梁、铁路、消防井、平交路口15米内严禁停车;道路及道路两侧施工车辆装卸货物时,必须保持道路畅通,不得长时间占用道路,妨碍其它车辆通行。
7.3厂区内道路上严禁随意停车,占用道路,故障停车时,应尽量将车移到道路边缘位置。
8厂区道路要求
8.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在分公司厂区道路上及铁路两侧堆放物资、进行施工作业等妨碍道路通行的行为,以保证道路畅通。
8.2分公司各单位如因施工需要临时占用路面或封闭道路时,需向安全生产技术部提出书面申请,办理有关手续,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提前一日以上通知有关单位后方可进行。
8.3道路施工需要车辆绕行的,施工单位应当在绕行处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通道,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
8.4严禁移动、损坏道路上的各种交通标志、交通设施等。
8.5保持厂区道路的清洁卫生,不得随意往道路上倾倒脏水、拉圾等污物,不准在道路上嬉戏打闹。
第2篇 港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港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港口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保障港区道路交通安全和有序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港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进入公司港区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及在港区道路上进行作业的有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和本规定。
一、机动车辆
第三条:任何机动车辆进入港区都必须遵守门卫管理制度,主动出示证件,办理手续,接受检查,服从管理。
第四条:凡要进入港区的机动车辆的车况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不符规定的机动车辆不得进入港区。
第五条:本公司及外来驻港办事单位的非营运车辆必须停放在划定的停车泊位,严禁乱停。
第六条:进入港区的机动车辆必须严格遵守港区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的指示,减慢速度,随时注意港区作业人员及行人的动向,及时避让。
第七条:港区道路临时受堵,通行车辆必须按秩序靠右停车,等候通行,严禁乱停占道。港区内禁止鸣汽笛。
第八条:到港装、卸货机动车辆,应服从现场调度人员的指挥,按序进行。未轮到装卸作业的车辆,应听从现场指挥,靠边排队等候,不得影响其他车辆通行,驾驶员不得离开车辆,严禁抢档。
第九条:机动车辆必须按规定装载货物,防止发生滴、撒、扬现象,严禁超重、超高、超长、超宽。
第十条:除指定地点外,不准在港区内任何道路上修理车辆。严禁在港区内试车、学习驾车和无证驾驶机动车辆。
第十一条:外来车辆,未经安保部门同意,一律不得在港区过夜。经批准允许在港区内停放过夜的车辆必须按规定停放在指定地点。
二、非机动车与行人
第十二条:进入港区的非机动车应停放在指定地点,不得在仓库、库场通道及工作场所任意停放。
第十三条:外来非机动车进入港区,必须经过门卫值班人员的同意。各类非机动车辆不准进入生产作业区域。
第十四条:任何人员进入港区,均须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注意安全,不准在港区道路上闲逛逗留,横串马路时要注意来往机动车辆,注意避让,不准与机动车辆抢道。严禁在港口作业区、交通道路从事经商活动。
三、道路设施
第十五条:港区道路的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
第十六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遮挡、损毁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未经港区安保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占用道路堆物、作业及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
四、交通事故处理
第十七条:在港区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迅速报告港区安保部门;造成人身伤亡等重大事故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同时迅速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现场人员、车辆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八条:在港区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损失轻微,双方当事人对事因无争议的并愿意自行调解处理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港区安保部门可协助事故双方当事人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第十九条:由于驾驶员驾驶机动车操作不当,造成损坏港区设备、设施等事故的,由港区安保部门负责处理,照价赔偿,协商处理不妥的,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五、附则
第二十条: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人,港区安保部门有权按有关规定和制度对其处理,情节严重的,报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第3篇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提高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市区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市公安机关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全市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规划、建设、市容、交通、工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利用先进的技术设备和科学方法,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科学化水平。
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扶持科研机构、院校开展交通科技研究,推动科研成果的转化和运用。
第五条 车辆驾驶人和行人应当听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纵容、指使、强迫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车辆,不得妨碍交通警察执行公务。
第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的管理,开展经常性的法制和交通安全管理业务培训,提高交通警察的素质和管理道路交通的水平。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七条 机动车辆必须按规定的期限到具备资格的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接受安全技术检验。对发生交通事故或者有交通违法行为的机动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应对其做出的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机动车辆达到国家规定报废标准的,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报废的大型客车、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第九条 机动车辆维修、改装经营者,承接改变车身颜色、车型、用途,或者更换车架、车身、发动机等业务的,必须查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变更登记凭证;没有变更登记凭证的,不得承接。
第十条 机动车辆号牌应当悬挂在指定的位置,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遮挡、污损、倒置、折叠和重叠。
第十一条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只供下肢残疾人单人代步使用,但二级以上的下肢残疾人驾驶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可载一名陪护人员。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领取号牌和行驶证方准上道路行驶。
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车主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携带有效证明、证件及车辆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经考试合格取得驾驶证。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辆驾驶人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对机动车驾驶人的记分可使用记分卡等记分载体。
驾驶人在道路上驾驶车辆时应当将记分卡与驾驶证、行驶证一同携带。
第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辆通过交通事故现场时,应当协助交通警察抢救受伤人员;交通警察有权调用其车辆,因此造成车辆所有人或驾驶人经济损失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十六条 规划、设计、建设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应当听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投入使用的道路和配套设施等存在严重的交通安全隐患,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并责成有关部门限期实施。
第十七条 在交通事故多发或存在严重交通隐患的危险路段,道路管理养护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置警告标志、减速或防护设施。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道路,必须统筹设计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和地下各种管道、管线, 并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步施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与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根据交通管理的需要,在划有掉头车道的路口设置掉头指示信号灯。绿色回转箭头灯亮时,车辆按方向所示掉头行驶;红色箭头灯亮时,不准车辆掉头。
第二十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必要时可以设置人行横道信号灯。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或者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隔离护栏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对损毁交通安全设施的,应当赔偿损失。
禁止擅自在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上晾晒衣物、悬挂横幅和宣传广告牌等物品。确需在交通隔离护栏上临时悬挂横幅和宣传广告牌等物品的,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道路或者占用道路、过街天桥、地下人行通道摆摊设点、堆物作业、搭棚盖房、进行集市贸易和其他妨碍道路交通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的,施工单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道路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处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道路,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并安排专人维护交通秩序。
需要封闭道路中断交通的,除紧急情况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前五日向社会公布;
(二)施工完毕及时清除余土、遗留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恢复通行。
第二十四条 市容管理部门核定的运送建筑垃圾和渣土的车辆和行驶路线,应同时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新建、改建大型旅馆、饭店、商店、体育场(馆)、影(剧)院、游览娱乐场所、医院、车站、码头、航空港、办公楼、居民住宅区以及其他高层建筑或者大型公共场所,必须按有关规定配建或者增建停车场(库)。停车场(库)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不按规定设计、建设停车场(库)的,城市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共停车场(库)或者改变使用性质,确需临时改变其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全市机动车辆公共停车场的设置和使用实行监督。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市政管理部门施划机动车停车泊位,并根据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的需要,确定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和车种。
非机动车辆在公共场所停放的,应当在划定的停车标线内停放。
第二十七条 开辟、调整公交线路和设置、撤销站点,由城建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第二十八条 对于已投入使用的道路,容量不足或者交通流量分布不均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处理道路断面、调整车道划分等措施,均�交通流量,提高通行效率。
第二十九条 遇自然灾害、重大事故、恶劣气候以及其他突发性事件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的,可以实行交通管制。遇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时,可以采取交通限制措施。采取交通限制措施的,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城市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就某一区域或者道路,对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 同方向划有两条机动车道的,自中心线或者中心分隔带依次向右,第一条车道为快速车道,第二条车道为慢速车道。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快速车道规定的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同方向划有三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划分快速车道、慢速车道和公交专用车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置车道标志、标线或文字标识的,车辆应当按其指示行驶。
摩托车在慢速车道靠右边行驶。在划有摩托车专用道的路段,在专用道内行驶;在划有摩托车专用停车区的路口,摩托车应当在专用停车区内等候放行。
慢速车道内的机动车超越前车时,可以借用快速车道行驶。
第三十二条 机动车辆在同车道的前方车辆遇禁止信号、缓慢行驶或者因故受阻时,必须依次排队,不得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超越行驶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前方是交叉路口的,应当停在路口停车线以外等候。
第三十三条 车辆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翻斗车、拖挂车、半挂车、拖拉机不得进入二环路以内(不含二环路)道路行驶;
(二)正三轮机动车、畜力车、人力客运三轮车不得进入二环路以内(含二环路)道路行驶;
(三)悬挂黄色号牌的大型客运车辆、大中型货运车辆不得进入一环路以内(含一环路)道路行驶;
(四)其他货运机动车辆不得进入环城公园路以内(含环城公园路)道路通行;
(五)人力平板车、人力货运三轮车不得进入一环路以内(含一环路)道路通行。
因特殊情况,上述车辆确需通行的,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并按照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营运性客运车辆,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具的营运线路牌、进站证,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市区通行证,并按规定线路行驶。但在道路上,不得在客运站点以外的区域停车带客。
(六)在高架道路或立交桥桥面上行驶时,不得超过规定的时速;禁止逆向行驶、倒车或停车,发生故障的应当及时移开。
第三十四条 公共汽车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在规定的站点停靠。车辆靠站应当在距路沿五十厘米以内停车,上下乘客后立即驶离,不得停在站台上等客、唤客。
多辆公共汽车同时进入同一个站点停靠的,应当依次进站,并按停靠的先后顺序依次离站。
在设置公交专用车道的路段,公共汽车应当在专用车道内行驶。
单位接送职工上下班的通勤机动车辆,应当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靠。
第三十五条 出租车应当在距路沿五十厘米以内停车上下客。设有定点停车处的路段,应当在定点停车处停靠。定点停靠的路段和定点停车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靠车行道右边行驶,并不得超过规定的速度。
非机动车辆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应按交通信号和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行驶,遇有停车信号时,应当停车等候,不得从路口外边绕行。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允许通行非机动车的人行道上行驶时,应当避让行人。非机动车辆不得在高架路或专供机动车通行的立交桥桥面上行驶。
禁止在市区二环路以内(含二环路)的道路上骑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带人,但车上设有安全座椅的,可以限带儿童一人。
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辆不得在城市禁鸣区域内鸣喇叭。城市禁鸣区域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管理需要划定,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八条 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必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领取特种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使用证》。警报器在执行紧急任务时方准使用。
第三十九条 禁止三轮机动车、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从事客运。拖拉机不得载人。
第四十条 运输易燃、易爆、剧毒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辆,应当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中途不得随意停车。
第四十一条 行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二)横过车行道的,走人行横道或者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三)不得钻爬、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在道路上扒车、追车、强行拦车、互相追逐、打闹以及进行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
(四)不得在高架路或专供机动车通行的立交桥桥面上行走;
(五)不得在站点以外或者禁止停车的地点招停出租车、公共汽车。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 同方向划有两条机动车道的,自中心线或者中心分隔带依次向右,第一条车道为快速车道,第二条车道为慢速车道。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快速车道规定的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同方向划有三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划分快速车道、慢速车道和公交专用车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置车道标志、标线或文字标识的,车辆应当按其指示行驶。
摩托车在慢速车道靠右边行驶。在划有摩托车专用道的路段,在专用道内行驶;在划有摩托车专用停车区的路口,摩托车应当在专用停车区内等候放行。
慢速车道内的机动车超越前车时,可以借用快速车道行驶。
第三十二条 机动车辆在同车道的前方车辆遇禁止信号、缓慢行驶或者因故受阻时,必须依次排队,不得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超越行驶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前方是交叉路口的,应当停在路口停车线以外等候。
第三十三条 车辆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翻斗车、拖挂车、半挂车、拖拉机不得进入二环路以内(不含二环路)道路行驶;
(二)正三轮机动车、畜力车、人力客运三轮车不得进入二环路以内(含二环路)道路行驶;
(三)悬挂黄色号牌的大型客运车辆、大中型货运车辆不得进入一环路以内(含一环路)道路行驶;
(四)其他货运机动车辆不得进入环城公园路以内(含环城公园路)道路通行;
(五)人力平板车、人力货运三轮车不得进入一环路以内(含一环路)道路通行。
因特殊情况,上述车辆确需通行的,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并按照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营运性客运车辆,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具的营运线路牌、进站证,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市区通行证,并按规定线路行驶。但在道路上,不得在客运站点以外的区域停车带客。
(六)在高架道路或立交桥桥面上行驶时,不得超过规定的时速;禁止逆向行驶、倒车或停车,发生故障的应当及时移开。
第三十四条 公共汽车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在规定的站点停靠。车辆靠站应当在距路沿五十厘米以内停车,上下乘客后立即驶离,不得停在站台上等客、唤客。
多辆公共汽车同时进入同一个站点停靠的,应当依次进站,并按停靠的先后顺序依次离站。
在设置公交专用车道的路段,公共汽车应当在专用车道内行驶。
单位接送职工上下班的通勤机动车辆,应当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靠。
第三十五条 出租车应当在距路沿五十厘米以内停车上下客。设有定点停车处的路段,应当在定点停车处停靠。定点停靠的路段和定点停车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靠车行道右边行驶,并不得超过规定的速度。
非机动车辆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应按交通信号和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行驶,遇有停车信号时,应当停车等候,不得从路口外边绕行。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允许通行非机动车的人行道上行驶时,应当避让行人。非机动车辆不得在高架路或专供机动车通行的立交桥桥面上行驶。
禁止在市区二环路以内(含二环路)的道路上骑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带人,但车上设有安全座椅的,可以限带儿童一人。
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辆不得在城市禁鸣区域内鸣喇叭。城市禁鸣区域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管理需要划定,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八条 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必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领取特种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使用证》。警报器在执行紧急任务时方准使用。
第三十九条 禁止三轮机动车、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从事客运。拖拉机不得载人。
第四十条 运输易燃、易爆、剧毒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辆,应当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中途不得随意停车。
第四十一条 行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二)横过车行道的,走人行横道或者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三)不得钻爬、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在道路上扒车、追车、强行拦车、互相追逐、打闹以及进行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
(四)不得在高架路或专供机动车通行的立交桥桥面上行走;
(五)不得在站点以外或者禁止停车的地点招停出租车、公共汽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1994年12月27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的《合肥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4篇 港务集团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港口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港口道路交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营口港交通安全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营口港务集团所辖鲅鱼圈港区、营口港区、仙人岛港区、盘锦港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港口道路,是指港口区域内的道路、货场通道、客运站公共广场、停车场以及由港口建设、维修、养护的疏港路等供车辆通行的地方以及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授权港口公安机关管辖的道路。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车辆,是指在港口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和流动机械车。
第五条 在港口道路通行的车辆、行人及从事道路交通有关活动的单位、团体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六条 港口道路交通管理坚持依法管理,服务生产,保障安全的原则。港区内企业,应当贯彻交通安全法规,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开展交通安全教育,积极维护港口道路交通秩序。
第七条 本办法由营口港公安局、营口港务集团安全生产监督部负责实施。
第八条 营口港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同时为营口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营口港交通警察大队,是港口道路交通和车辆管理的执法部门,享有市 (县)交警大队同等职责和权力。
营口港务集团安全生产监督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部”)是港口道路交通安全监管部门。营口港务集团港口设施管理部(以下简称“港口设施管理部”)是港口道路设施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 道路及交通设施
第九条 港口道路与货场、作业现场界线的划定以及主干道路的确定,由营口港公安局确定。
第十条 港口设施管理部及港区内各单位须按《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规定漆划道路标线、安装标志、设置信号和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路况复杂、交通流量大的道路和铁路、道路交叉的道口,视距、宽度、坡度需符合安全要求,并设置警告牌及安全防护等设施,对损坏、缺失的道路设施必须及时恢复。
第十一条 港区道路管理必须执行以下规定:
(一)港区道路未经营口港交警大队、港口设施管理部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占用、挖掘、堆存货物、搭棚、盖房或有其它影响交通安全的行为;
(二)挖掘道路必须经营口港交警大队、港口设施管理部批准后方可施工。施工必须按批准时间、地点、范围和要求进行。路两端要设置安全防范设施和指路标志,夜间须安装红灯警示,复杂地段要专人值守。如延期施工和移动交通设施须重新审批;
(三)道路的绿化、设广告牌等不准遮挡路灯、指挥信号和交通标志,不得影响会车视线。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港口时,规划建设部、港口设施管理部须将港口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等纳入总体建设规划,做到与港口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营口港公安局、港口设施管理部应参加港口道路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三章 车辆和驾驶员管理
第十三条 凡进港从事生产运输、建设运输业务的外来单位,必须到安全生产监督部签订《安全协议书》、交纳风险保证金。未签订安全协议书的,营口港公安局交警大队不予办理港内通行牌照,已办理的予以注销,各单位不得使用此类车辆。
对进港从事生产运输、建设运输业务的车辆实行分类管理,车辆管理主要分为四类:
一类为基本建设车辆,规划建设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日常主管部门,监督各运输单位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及本办法。该类车辆必须办理土石方运输通行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更换所属运输单位时必须重新办理,并将原证上交,不上交的不予办理新证。
二类为港内各单位倒运车辆,包括自有和外委的集卡车、散粮车、钢材车等,各单位作为日常主管部门,监督各运输单位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及本办法。
三类为市出市入车辆,各单位作为日常主管部门,做好属地交通安全监管工作。
四类为集装箱进出港车辆,集装箱业务部、各集装箱码头公司及集装箱场站作为日常主管部门,做好属地交通安全监管工作。
第十四条 港区内各单位自有及为其提供服务的外协车辆须喷刷放大牌号、车属单位名称,并保持清晰完好。放大号喷刷在两侧及后部车厢板上,高度不低于30cm,放大号不得集中喷刷在一起,要平铺在车厢板上。
第十五条 未经营口港公安局批准,严禁在港口道路学习驾驶。
第十六条 在港口道路通行的车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港口道路行驶车辆必须检验合格,“三证”齐全,随车携带。号牌、行驶证不得转借或伪造。商品车如需在港口道路移动,必须到营口港公安局交警大队办理移动手续,领取临时移动证,并遵章守法,按规定路线行驶;
(二)在港口道路行驶的车辆制动系统,转向系统、喇叭、刮水器、后视镜、灯光装置必须齐全,功能有效。自行车、电瓶车制动器必须灵敏、有效,故障车辆不能行车时,必须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并在车身前后设警告标志和信号灯光;
(三)所有在港口道路行驶的车辆必须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服从指挥、接受违章处理;
(四)所有在港区道路行驶车辆、流动机械及其驾驶员必须按规定时间接受检验,逾期未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车辆,不准在港区道路上行驶;
(五)在港口道路行驶的摩托车,必须证件齐全,驾驶员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并严禁超速行驶、酒后驾车,严禁载人。港内各单位作业人员不准骑摩托车到作业现场;
(六)港口道路禁止无牌无证的“黑车”、报废车和车辆技术状况不合格的车辆行驶,违者由交警大队扣留车辆。
第十七条 在港口道路行驶驾驶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港口道路行车,必须携带驾驶证、行驶证、特殊货物准运证,所有证件不得转借、涂改和逾期不检;
(二)驾驶员不准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安全设备不全、机件失灵、不符合装载规定的车辆,更不准驾驶报废车、“三无”车;
(三)驾驶员不准酒后驾车,驾车时不准吸烟、吃零食、闲谈、打手机。不准过度疲劳驾车和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驾车,不准穿拖鞋或赤足驾车。
第四章 车辆装载和行驶
第十八条 车辆在港口道路行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各种车辆必须遵守右侧通行的原则,在划有标线的道路上,车辆必须按线行驶,各行其道,越线超车和左转弯必须确保安全。各类车辆必须按指定路线行驶,任何车辆不得穿越货场和封闭区域;
(二)公安消防车、警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在执行紧急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不受交通标志、标线、车速限制,其它车辆行人必须让行、不准穿插超越;
(三)在港口道路上行驶的车辆、人员遇有警车护卫的车队时必须让行,不准穿插超越;
(四)车辆通过有指挥信号的交叉路口必须严格按标志、标线信号行驶,通过无交通指示信号的路口让干路车先行,转弯车让直行车先行,未进路口车让先进路口车先行,货运车让客运车先行,港机车让汽车先行;
(五)各种车辆在港口道路行驶时,要严格执行营口港港口道路车辆行驶速度规定;
(六)港口交通道路严禁机动车辆乱停乱放。铁路道口、交叉路口、桥梁、弯路、狭窄路、室外消防栓及结合器、消防机关三十米内,影响其它车辆通过的地段、作业现场通道、公共场所入口、施工地段都不准停放车辆,车辆停放必须关闭电路,拉好手制动器,锁好车门;
(七)港口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在有照明的情况下,须开防眩目近光灯、示宽灯、尾灯,在无照明情况下使用远光灯,遇有道口、仓库、门卫使用近光灯。雾天行驶需开防雾灯,倒车须有蜂鸣音响警示灯;
(八)机动车在港口办公区和夜间在生活区行驶,禁止使用喇叭,港口流动装卸机械不准按高音、怪音气喇叭;
第十九条 在港口道路行驶的车辆装载货物必须遵守有关规定。运输车辆运载货物,要确保安全,不准严重超载、不准洒漏、污染或砸坏路面。
第二十条 车辆载运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必须持有公安机关核发的准运证或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营运证,车上须按国家标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要求设置'危险品'字样的标志灯牌。货物要绑扎牢固,指派专人押车,按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第二十一条 车辆载运不得超过行驶证核定的载重量。载运体积超限的大件物品时,须按营口港公安局交警大队指定的时间、路线限速行驶,并有明显标志,必要时有先导车辆和人员引导。
第二十二条 集装箱专用车载运其他货物时须加装护栏。
第二十三条 流动机械车牵引拖带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除专用牵引车、汽车外,其他轮式机械车不准牵引挂车、拖盘车;
(二)牵引车拖带拖盘车时,小型拖盘车空载、重载不得超过三个,大型拖盘车只准拖带一个;
(三)被拖货物的宽度不得超过牵引车车宽,长度限于不得使拖车后端货物触地。如有特殊作业,白天必须设置安全警示牌,夜间必须设置安全指示灯。
第二十四条 流动机械车载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轮式起重机在行驶中,起重操作室内不准乘人;
(二)流动机械车除按驾驶室核定的人数外,其他部位不准载人;
(三)客运部门载运行李的专用拖盘车附载押运人员须有安全保护装置。
第二十五条 车辆在港口道路上行驶,除遵守交通法规外,还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轮式起重机、叉车、装载机在吊、载货物时,不准作为运输车辆吊载货物在港口主干道路上行驶(如作业需要时,必须封闭该区域);
(二)叉、铲车行驶时禁止升降货架和铲斗;
(三)集装箱正面吊运机行驶时不准放下吊架,驾驶员须认真了望,其它车辆注意避让;
(四)各种吊车须将吊杆放平,大型吊车吊杆前端距地面高度不得超出驾驶室,钩头必须固定,必须有人了望引路,夜间行驶时吊杆前端须设置信号灯。
第二十六条 车辆在港口道路上遇有旅客排队上下船和工人排队通过时,应停车让行或绕行,禁止与旅客抢行或穿插旅客行列。
第二十七条 码头前沿禁止非作业车辆行驶和停放,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船舶物品专供车辆等除外。
第二十八条 车辆过地磅�重时要按规定路线顺序行进,禁止逆行和争道抢行。
第二十九条 车辆经过港区内铁路道口时,必须谨慎驾驶,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不得争道抢行;禁止在铁道线1.5米内停放各种车辆和货物;机动车、流动机械车必须在铁道线作业时,车辆不准熄火,驾驶员不准离车,不得在铁道上滞留。
第五章 非机动车和行人
第三十条 港口道路上骑电瓶车、自行车不准带人,不准穿越货场和封闭区域。骑电瓶车、自行车到现场必须放在指定的摆放位置上。
第三十一条 行人须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右边行走,并注意避让来往车辆,不得在作业现场、港口道路上随意穿行。横过道路时须在人行横道内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要确保安全后再通过。行人在交通道路上不准追逐、游戏、抛物击车,乘车人不准扒车或强行上车,特别是不准乘搭摩托车、载货运输车,乘车时身体的部位不准伸出车外,不准抛物击人。
第三十二条 旅客上下船必须按指定路线行走,不准在港口道路上滞留。
第六章 车辆行驶速度要求
第三十三条 结合港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具体情况,将港区内道路共分为主干道、次干道、通道、路口(铁路道口)及转弯处、磅房(检查桥)五部分作限速要求。
(一)主干道
限速规定:非生产性小型车辆(包括港内出租车、私家车、客车、货主车辆等车辆)50公里/小时,各类进港生产性运输车辆(包括运输货物、物料、施工用料等车辆)40公里/小时,流动机械(包括叉车、装载机、轮胎吊等车辆)20公里/小时。
主要路段范围:
1、鲅鱼圈港区:
1)一号门至股份一公司办公楼前十字路口路段;
2)三号门至营口中远集装箱码头检查桥前十字路口路段;
3)营口中远集装箱码头检查桥前十字路口至五号门路段;
4)三号门经水电公司办公楼前至五号门路段;
5)万瀛场站检查桥前主通道路段;
6)四号门至集团集装箱码头公司检查桥前路口路段;
7)集铁物流公司场站南侧主通道路段;
8)二号门至股份一公司办公楼前十字路口路段。
2、盘锦港区、仙人岛港区、营口港区主干道由所属公司及交警部门共同确定。
(二)次干道
限速规定:非生产性小型车辆(包括港内出租车、私家车、客车、货主车辆等车辆)40公里/小时,各类进港生产性运输车辆(包括运输货物、物料、施工用料等车辆)30公里/小时,流动机械(包括叉车、装载机、轮胎吊等车辆)20公里/小时。
主要路段范围:
1、鲅鱼圈港区:
1)股份一公司办公楼前十字路口至a港池码头前沿主通道路段;
2)股份一公司办公楼前十字路口至一港池锅炉房前铁路道口路段;
3)鲅鱼圈港区各码头前沿主通道路段;集装箱箱区环形主通道;
4)股份一公司办公楼前十字路口至营口中远集装箱码头公司检查桥前十字路口路段;
5)三号门经物流食堂至四号门主通道路段。
2、盘锦港区、仙人岛港区、营口港区次干道由所属公司及交警部门共同确定。
(三)通道
限速规定:所有进港车辆均限速为20公里/小时。
主要路段范围:除上述被列入主干道、次干道的港区内,包括堆场、铁路专用线两侧的所有通道,适用于集团所有港区。
(四)路口及转弯处
限速规定:所有进港车辆均限速为15公里/小时。
主要路段范围:所有铁道道口(包括有人道口、无人道口、平交过道)和公路路口转弯处。
(五)磅房、检查桥
限速规定:所有进港车辆均限速为5公里/小时。
主要路段范围:适用于集团所有港区各磅房、检查桥处。
第七章 交通管理处罚、奖励和事故处理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营口港公安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外,营口港务集团安全生产监督部将依据《安全生产法》和《安全协议书》对违规的单位进行处罚。
第三十五条 港口道路发生一切交通事故统一由营口港交警大队负责处理;火车与车辆、行人在铁路部门所属港口专用线的道口发生的路外交通事故,由营口港交警大队负责处理。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中任意一款规定所产生的后果,均由违规人员(车辆)及其所属单位承担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凡进港人员、车辆发生事故负有责任的,将参照《营口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对人员、车辆所属单位进行处罚。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且不及时整改的,将对违规单位(部门)视情节处罚2000-5000元。
第三十九条 对涂改、伪造土石方运输通行证的车队所属单位处罚3000元,取消该车辆年度内进港运输资格,营口港公安局注销其入港证。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之规定的,对违规车辆所属单位视情节处罚1000-2000元。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的,将对违规车辆所属单位视情节处罚500-1000元。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凡属港内各单位人员的,对其所属单位处罚500元。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的,对车辆所属单位处罚500元/车次。
第四十四条 集团所属各单位,对本单位辖区内发生的各类交通肇事要立即上报到集团安全生产监督部、营口港公安局交警大队及集团相关职能部门。对于车辆超速、穿越货场、事故隐瞒不报等违规行为提供线索的单位,集团将把处罚款的30%奖励给该单位,用于车辆监控、抓拍装置的购置及奖励举报员工。对于辖区内交通事故和洒漏管理好的单位在考核中予以加分奖励。
第四十五条 港区内哪家单位管理区域发生事故要处罚该单位,处罚金额为事故单位处罚款的15%;哪家单位使用的车队发生事故要处罚该单位,处罚金额为事故单位处罚款的30%。区域内发生事故不及时上报的处罚5000元。
第四十六条 从2023年9月1日起把交通事故作为集团内各单位安全考核指标。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营口港公安局、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原营港安委发【2003】8号文件《营口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5篇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站工作职责
一、制定本行政区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覆盖面和普及率。
三、与辖区村、企业、学校等单位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定期督促检查工作落实情况。
四、每月召开一次道路交通安全例会,分析本行政区内道路交通安全状况,安排部署下月工作。
五、指导各村交管室建立本行政区内机动车及驾驶人员信息纸质和电子台账,实现对车辆、驾驶人户籍化管理。
六、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内农村道路安全隐患排查,协调相关部门及时治理。
七、建立交管员网格化管理机制,组织指导交管员、协管员和劝导员开展道路交通违法查纠工作,收集交通违法证据,及时向公安交警部门报告。
八、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办理机动车、驾驶证车管业务。
九、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做好交通事故现场维护、善后调解处理工作。
十、完成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其他工作任务。
第6篇 某某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根据上级有关部门文件,经研究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社会联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总体要求,通过建立健全我镇道路安全组织体系,加强农村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改善我镇道路交通条件,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力度,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工作举措,全面提高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水平,坚决遏制和减少农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道路建设和构建平安和谐十八里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
二、组织领导
成立**镇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办公室,镇政府分管领导李前锦任主任,派出所教导员杨强任副主任,田明贵、肖刚为专职负责人,各村设立交通安全协管员。**镇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办公室负责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工作职责
镇政府加大宣传力度,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目标任务,制定 工作措施,抓好工作落实,认真分析各村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整改措施,并认真组织整改,建立交通事故预防的长效机制,尽力减少农村交通安全的“盲区”认真开展交通秩序整治工作。
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其重要作用,认真分析农村交通安全形势,积极提出切实可行的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各村交通安全协管员具体负责该村所辖路段的交通管理,各村要认真做好相关配套服务工作,加大对辖区内公路施工路段,危险路段及时养护,维修的隐患排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提出整改措施,同时做好所辖路段的清障工作,坚决杜绝在路面堆放杂物、晾晒农作物等有障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各村的交通安全协管员要高度负责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因工作不负责造成交通安全事故或因不负责给我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造成不良后果,镇要逐级追究责任。
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要切实重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大力宣传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交通安全知识,对道路交通安全实施监督,对学校的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特别是接送学生的车辆及驾驶员资质的监督。
四、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工作任务:镇成立组织、分解任务目标、明确工作责任;对各村进行摸底,了解当地的经济、道路、车辆、驾驶员等基础情况,要求各村报数据给交通安全协管员。
(二)宣传教育阶段。采取悬挂条幅、张贴标语、召开会议等形式多样的宣传方式,宣传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建设的重要性。工作任务:1、镇、村负责人掌握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建设工作的任务、目标和方法步骤;2、相关部门掌握自身的工作任务和职务;3、“五小”车辆(轻便摩托车、摩托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驾驶人了解无证驾驶及驾驶无牌机动车的危害性,增强其道路交通安全意识;4、广大人民群众了解认真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对于保障其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其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并能够积极参与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三)全面实施阶段。根据调查摸底情况,完善建设方案,全力推进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建设。各村于全面建立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做到不漏一村。工作任务:1、镇有专门的交通管理机构和专职交通管理人员;2、镇、派出所参与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确定一名专职民警具体负责;3、交通管理覆盖到村;4、初步建立镇、村“五小”车辆及其驾驶员管理台帐;5、镇建立辖区内道路和危险路段台帐;6、在农村普遍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第7篇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西成公司下发的《关于印发<西成客专陕西有限责任公司道路交通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要求,我项目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加强客专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预防交通安全事故。
第三条 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参建各工区应依照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建立本工区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章 编制依据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3年4月22日
第六条 《关于印发<西成客专陕西有限责任公司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2023年12月27日
第三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七条 项目部成立交通安全领导小组
组 长:李华伟、姜海涛
副组长:孙永斌、李为华、刘春虹、刘华山、王立忠、张义申、贾维宏
组 员:曹明春、尹树刚、赵 鹏、陈继友、张曙辉、李龙江、杜宪莉、李海龙、丛桂玲、任晓忱、洪景秋、汤杰伟、陈秋云、杨志鹏、李 环、王 俊、牛洪方、金成哲、李宝财、刘海波、丁伟
主要负责部门:交管办
第八条 道路交通安全领导小组职责
1、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履行法律赋予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做好本项目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2、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研究解决本项目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存在的重大问题;
3、建立健全本项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机构,落实安全管理人员;
4、适时组织、参与交通安全检查,及时发现、消除或整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防止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5、积极主动地协助其他部门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6、适时向西成公司道路交通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本项目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
7、完成其它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工作任务。
第九条 项目部是工程建设过程中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单位,项目部安质部、交管办和各工区是现场督导、实施、检查的主管单位。
第十条 各工区项目负责人是建设期内交通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一条 项目部设立专门机构,全面负责本项目机动车驾驶人员、机动施工车辆(走行机械)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交管办和人员必须认真履行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具体职责如下:
1、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履行法律赋予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做好本项目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2、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研究解决本项目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存在的重大问题;
3、建立健全本项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机构,落实安全管理人员;
4、适时组织、参与交通安全检查,及时发现、消除或整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防止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5、积极主动地协助其他部门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6、适时向西成公司道路交通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本项目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
7、完成其他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机动车辆(走行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必须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切实做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保持设备的整洁和完好,保障好安全防护装置与附件的齐全有效。
第四章 道路交通机动车及驾驶员
第十三条 机动车辆驾驶员在驾车时必须服从公安交警、运管征稽部门的管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
第十四条 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驾驶作风,遵章守法,文明行车,按时参加交通安全学习。
第十五条 任何人不得强迫驾驶员违法违章驾车;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驶或将车交给无证人员驾驶。
第十六条 机械车辆使用前,必须向公安交警部门申请等记,领取号牌、行驶证,并按规定办齐随车必备的证件。
第十七条 车辆状况、各项安全技术性能必须保持完好。并按规定进行年检,合格后使用,不得开“病车”上路。
第十八条 施工运输车辆装载的物品必须绑扎牢固,并按照环保要求覆盖。运输“超长、超宽、超高”的大件或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品时,必须办理特种车辆手续及准运证明,采取安全措施,悬挂明显标记,必要时应配有指挥车、带(压)道车。
第十九条 国道、省道及各类施工便道、通道等处严禁车辆人、货混装。
第二十条 车辆在建设工地内部道路行驶过程中,应遵照限速标志要求行驶。
第二十一条 车辆在施工现场倒车作业时,必须确认安全后方可倒车,必要时地面应有人员指挥;吊车、自卸车等严禁在行驶过程中提升、顶升作业。
第五章 施工便道便桥
第二十二条 施工场内的便道便桥设置应满足现场管理标准化的要求,道路应平整,路基坚实、边坡稳定,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在陡坡、弯道、交叉路口、窄桥、人行横道等复杂危险路段应设置减速、危险等警示标志及防护设施。
第二十三条 施工区域因临时需要占用、挖掘或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时,应与产权部门完备手续后方能实施,同时应有相应的临时通行和保护安全的措施,有醒目的安全标志,夜间应设置红灯警示。
第二十四条 各工区要定期(一般不超过7天)或遇山洪、雨(雪)后,对施工便道进行检查和维护;每班前对施工便桥要进行检查和维护;陡坡等危险多发地段,要采取有效的手段和措施,保证交通安全。
第六章 施工现场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凡在本项目施工现场服务的车辆都要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项目部内部的交通管理办法。做到车况良好、车容整洁、三证齐全、自觉服从项目部交管人员指挥,严格按照现场交通标志安全行驶。
2、其他单位车辆,必须持有项目部统一发放的内部车辆通行证,凭证出入梁场等场所;在各施工现场的临时外雇劳务车辆,入场前必须事先到当地交管部门办理营运手续,然后到项目部办理车辆出入临时通行证;
3、施工车辆必须服从指挥、听从调度,在指定地点作业,在指定路段行驶,未经许可不得将车辆驶出施工区域。
4、现场所有车辆都要按现场限速标志限速行驶,时速控制在5公里/小时以内,做到礼让三先,安全行驶。
5、严禁自行车、摩托车、非施工服务车辆驶入现场施工作业区。
6、严禁人货混载、违章拉人、超载超速。
7、严禁酒后驾车、无证驾车、开英雄车、开带“病”车。
8、施工车辆不得乱停乱放,尽量避免妨碍施工现场通行。
9、超重、超长、超宽、超高运输车辆进入施工现场时应瞻前顾后、兼顾左右、谨慎行驶,最好派出指挥车在前开道。
10、未经项目领导批准,施工现场的交通道路不得隔断或挖断。
11、起重车、强夯机、挖掘机作业时周围应设安全距离并有防护围栏和警告标志。
12、施工车辆脱离施工现场行驶时,应注意文明整洁,必须将车辆清洗干净。
13、违章作业或违章行驶造成交通事故或经济损失由车方负责。
14、工程施工,要求各协作单位尽量使用自己的车辆运送土石方、建筑垃圾等。在确有困难情况下需雇请社会车辆时,应严格检查车方的牌照、执照、行驶证、年审年检、车辆保险等各种证件及相关手续,确认齐全合格后方可雇用。
15、所有现场施工服务车辆必须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项目部内部的土方车、装载机、罐车、泵车等大型施工车辆,没有项目部领导批示,一律不许私自驶出施工现场。
16、拌合站、梁场等,凡拉运物资出门的车辆,必须持有项目部统一印发的物资出门证经门卫审查,印鉴齐全、物证相符方可出门。凡无正式出门证或物证不相符者,任何物品不许拉运出门,门卫有权扣留。
17、凡违反道路行驶规定的,每车次处罚款200-1000元。
18、违反上述任何规定,项目部管理人员有权当场制止,对当事人批评教育,并处罚款200元。
第七章 交通事故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工区如果发生交通事故,按有关程序及时报交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发生较大及以上交通事故,应在第一时内上报局指安质部。
第二十七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必须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吸取教训.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项目部安质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西成客专项目部
二o一三年三月一日
第8篇 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保护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通行社会车辆的专用道路、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道路交通规划建设,优化道路交通运输结构,加大对道路交通科技、教育的投入,保障道路交通与我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建设相协调。
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对道路交通安全实行综合治理。
第四条 市公安机关是本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主管机关,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规划、市政、建设、交通、公路、教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做好交通安全知识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忠于职守、公正执法、严格执法、文明执法、热情服务,提高管理水平,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应加强对所属人员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和教育。
各级各类学校应将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列入学习内容,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导下,开展多种形式的交通安全教育活动。
司法行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旅游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采取各种形式,配合‘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
第七条 本市实行以减少交通违章、预防交通事故为目的的交通安全责任制。各运输企业、机动车所属单位应当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加强对所属驾驶人员交通安全教育和车辆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该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
残疾人、老年人、儿童和其他需要帮助的人员在进行道路交通活动时,应当受到特殊的保护和扶助。
第二章 道路和道路交通设施
第九条 道路的规划、建设和道路交通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及安全、畅通的原则。
新建、改建道路必须配建相应的道路交通设施。道路交通设施应与道路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有关部门在审批道路和道路交通设施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损毁、移动、涂改道路交通设施。道路交通设施损毁、缺失的,设置部门应当及时修复。
第十一条 养护、维修道路及其设施影响正常交通的,养护、维修部门应当设置引导交通的标志和安全设施,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恢复正常交通。
道路出现损毁、坍塌以及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其他情况,道路建设、养护部门应当及时修复;不能及时修复的,应当设置引导交通的标志和安全设施。
第十二条 除日常养护、维修道路作业外,因施工作业等特殊情况占用、挖掘道路影响交通安全的,须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的时间、地点、范围施工,有关单位应于5日内予以审批。占用、挖掘道路需中断交通的,批准部门应当提前5日发布通告。因抢修地下管线挖掘道路的,抢修单位应当同时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道路主管部门报告,并在24小时内补办手续。
占用、挖掘道路时,须在现场周围设置围挡设施,并在距来车方向不少于50米的地点设置反光的施工警告标志和交通引导标志。作业完毕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按规范标准修复路面和道路设施。
第十三条 树木、线杆、架空管线、广告牌、标志牌、井盖及其他设施出现倾斜、断裂、缺损或倒塌可能影响交通时,维护单位应及时整修排除。在紧急情况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道路主管部门可先行排除,所发生的费用,由维护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需开辟通道与城市道路连接的,审批部门应征求规划、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 在道路上禁止下列妨碍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的行为:
(一)挤占人行道;
(二)排水、堆放物品,倾倒垃圾和渣土;
(三)从事维修、擦洗车辆等经营活动;
(四)擅自设置停车场(点);
(五)随意停放机动车辆;
(六)擅自设置含有交通指示内容的标志、标线:
(七)在车行道兜售、发送物品;
(八)擅自在道路交通设施上张贴、悬挂广告、标语、旗帜;
(九)其它可能影响交通安全、畅通的行为。
第三章 车辆和驾驶人员
第十六条 车辆必须经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领取号牌、行驶证,方准行驶。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一定区域或一定时间内禁止或者限制摩托车、拖拉机、农用运输车、轮式专用机械、畜力车、三轮车、人力车等交通工具挂牌、行驶。
在鼓浪屿区,严格限制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的挂牌、行驶。
第十七条 设有动力装置的残疾人专用车必须持有专用号牌、行驶证。下肢有残疾但身体其他部位不影响操作的残疾人,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领残疾人专用车辆操作证后,方可驾驶。
禁止非残疾人驾驶残疾人专用车辆。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转借、伪造、冒领、涂改机动车号牌、行驶证和机动车通行证;
(二)擅自安装或使用特种车辆标志和警灯、警报器;
(三)使用拼装、报废和未列入国产车辆产品目录的机动车:
(四)使用挪用、伪造、冒领、涂改、失效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和机动车通行证;
(五)非营业性客运车辆从事营业性旅客运输;
(六)非法拆卸或扣留机动车号牌、行驶证;
(七)擅自在机动车驾驶室及挡风玻璃悬挂、放置、张贴各种影响操作、妨碍驾驶视线的标牌或其他物品;
(八)不按规定安装或故意遮盖、损坏机动车号牌;
(九)其他违反车辆管理的行为。
第十九条 机动车维修单位和个人承修外观碰撞损坏的车辆,应建立机动车修车台帐。发现有肇事逃逸嫌疑的车辆,应及时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因交通事故造成车架、发动机、制动、转向等重要安全机件损坏的机动车修复后,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可的机动车检测机构检验合格,方可上路行驶。
第二十条 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应按规定的申领条件、考试办法、发证手续办理。
外地驾驶员受雇驾驶本市机动车辆的,须向辖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驾驶营业性客运车辆(以下简称客运车辆)的,还须将驾驶技术档案转入本市。
客运车辆驾驶员必须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从业申请,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准后,由行业主管部门发给服务证,方可上岗。
第二十—条 驾驶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无驾驶证驾驶或驾驶资格丧失后驾驶机动车辆;
(二)持军队、武警驾驶证驾驶地方牌照的车辆或持地方驾驶证驾驶军队、武警牌照的车辆;
(三)将机动车交给未成年人、无驾驶证和饮酒后的人员驾驶;
(四)机动车行驶中手持使用移动通讯工具或戴耳机收听录音、广播,驾驶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除外;
(五)在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的作用下驾驶机动车;
(六)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七)过度疲劳驾驶机动车;
(八)驾驶机动车时相互追逐或故意危及其他车辆、行人的安全;
(九)驾驶摩托车时手中持物或在车把上悬挂妨碍驾驶的物品;
(十)向车外投掷物品;
(十一)其他足以影响驾驶的行为。
第四章 行人、乘车人
第二十二条 行人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交通信号、交通标志、标线和道路交通设施的指示行走;
(二)在人行道、人行横道或其他行人通行设施上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三)在交叉路口通过无人行横道信号灯控制的人行横道时,须让按车辆放行信号通过的车辆先行;
(四)在没有人行横道或者其他行人通行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时,须直行通过,注意来往车辆,不准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
(五)不准翻越、穿越或跨越交通隔离设施;
(六)不准在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上使用溜冰鞋、滑板、踏板等工具通行。
学龄前儿童、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和其他需要帮助的人员在道路上行走时,应当由其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带领。
第二十三条 乘车人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驾驶员或售票员许可,不得强行搭乘车辆;车辆停稳前,不得上下车;
(二)明知驾驶机动车的人员饮酒或无证驾驶的,不准乘坐;
(三)在道路上乘车不得从机动车辆左侧车门上下车;
(四)不得指使、强迫驾驶员违章或冒险行驶;
(五)不准向车外投掷物品;
(六)乘坐二轮摩托车不准侧坐或倒坐;
(七)不准在机动车道上拦乘客运车辆;
(八)在设有客运车辆停靠站点的路段,不得在站点外拦乘客运车辆;
(九)不得妨碍驾驶员操作。
第五章 车辆通行
第二十四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必要、合理和有利交通畅通的原则,可以采取均衡交通流量、分隔车辆通行时间、划定限制通行区域和核发机动车通行凭证等交通管理措施。采取限制区域通行方式等重大交通管理措施时,应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于实施5日前公告。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行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确保安全,谨慎驾驶;
(二)非遇危急情况,不准突然减速、停车;
(三)严禁超速、超载行驶;
(四)禁鸣区域内不得鸣喇叭;
(五)遇行进方向公共交通车辆驶离站点时,应主动避让;
(六)市区夜间路灯照明良好的道路上,不得持续使用远光灯;
(七)城区平面交又路口最高时速30公里;
(八)不得持续跨压二个车道行驶。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行驶中遇道路受阻时,须在本车道内依次等候,不得超越、穿插排队等候的车辆,不得驶入交通管制的车道、非机动车道或公共交通专用车道,不得在人行横道或者禁止停车区内停车。
第二十七条 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应当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
(一)车辆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不能离开机动车道时;
(二)牵引和被牵引时;
(三)由公安警卫车辆护卫时;
(四)夜间在机动车道临时停车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和需要报警求助、抢救病人外,机动车不准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行经无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应当减速行驶;遇有行人通过时,应当在人行横道线外停车让行。
机动车遇有盲人、行走不便的残疾人、老年人、学龄前儿童横过道路,或行经学校门口遇有学生上学、放学、集体活动,或者在道路上遇有横过道路的队列时,必须停车让行。
第二十九条 客运车辆在营运中应当按照核定的路线行驶:在城区设有客运车辆停靠点的路段上,客运车辆必须在停靠点依次停车上下客。在其它未限制停车的路段上,可顺向停车上下客,停车时右侧车轮应距路沿50厘米内,不得妨碍其他车辆通行。
第三十条 在设有公共交通专用车道的路段,公共交通车辆应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上行驶。遇有障碍时,公共交通车辆可借用相邻机动车道,超越障碍后须立即驶回原车道。
公共交通专用车道只准公共交通车辆行驶。其他机动车在准许借道通行的公共交通专用车道行驶时,应就近出入,避让公共交通车辆,不得停车或逆向行驶。
第三十一条 载运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应当按规定悬挂危险物品标志,按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和场所行驶或停放。
第三十二条 警车及其护卫的车队、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执行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指挥灯信号和停放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必须让行,不准穿插或超越。
第三十三条 驾驶非机动车,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靠道路右侧行驶,不准逆向行驶;
(二)禁止在人行道、人行过街通道或人行横道上骑行;
(二)不准在公路、城市道路、通行社会车辆的专用道路上学骑自行车;
(四)在市区道路,自行车只准附载一名不满十周岁的儿童;
(五)在划分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不准在机动车道上行驶或滞留;
(六)不准三辆以上自行车并排骑行;
(七)非机动车须停放在指定的停车地点,不得随意在道路上停放;
(八)转弯时,让直行车辆先行;
(九)不准在禁止通行的道路上行驶。
第六章 交通事故救援和处理
第三十四条 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并立即报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警后,应立即派员赶赴现场,迅速处置,及时恢复交通。
在城区道路上发生的车辆损失不大,无人员伤、亡,事故责任明确且双方无异议的交通事故,当事人互相抄录对方车辆号牌和驾驶证后可自行撤离现场;撤离现场后,当事人可协商解决,或将事故车辆驶到辖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受调查、处理。
第三十五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所负的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行人、非机动车违反交通管理规定,与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机动车无过错的,机动车不负交通事故责任,但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市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对符合保险给付条件的交通事故伤者的救助医疗费用,保险机构根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给予预付。
第三十七条 对可能承担事故同等责任以上的肇事者或肇事车辆所有人,应当提供有效担保,对无法提供相应担保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暂扣肇事车辆。
第三十八条 设立交通事故伤亡援助金,用于援助因交通事故遭受伤害后无力支付医疗费用或者生活困难需要援助的人员。具体筹集、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不履行交通安全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由有关部门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按照下列规定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三)、(五)、(六)、(七)、(八)项规定的,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三)、(四)项规定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币扣二个月以下驾驶证;其中对违反第十八条第(一)、(四)项规定的,没收伪造、冒领、涂改、失效的牌证,对违反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可以没收非法车辆;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六)项规定的,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扣一个月以下驾驶证,没收警灯、警报器和标志;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建立机动车维修台帐或违反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不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的,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七)、(八)项、第二十一条第(四)、(五)、(七)、(九)项规定的,处以 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三款、第二十一条(一)、(二)、(三)、(六)、(八)项规定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其中对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三款、第二十一条第(三)、(六)项规定的,可以并处吊扣二个月以下驾驶证;
(七)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十)项规定的,给予警告或处以3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三)、(四)、(五)、(六)、(七)、(八)项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处以3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五)、(六)、(七)、(八)项、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其中对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七)项、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可以并处吊扣一个月以下驾驶证;
(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处以 5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处以5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扣一个月以下驾驶证;
(四)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扣三个月以下驾驶证;
(五)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处以3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违反本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驾驶员,依照国家规定,给予交通违章记分和考试。
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客运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连续五次记分满分值的,两年之内不得从事客运驾驶。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依法须给予拘留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拘留;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单位或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四十七条 公安交通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责令其停止执行职务,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不依法处理的:
(二)接到交通阻塞或交通事故的报警后,无正当理由不及时赶到现场处理的;
(三)不按规定核发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或其他证件的;
(四)暂扣车辆、证件不按规定时间上交的;
(五)处罚不出具票据、处罚决定书,暂扣车辆、证件不出具暂扣凭证的;
(六)故意损毁当事人,证件、物品的;
(七)打骂、侮辱当事人的;
(八)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的;
(九)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厦门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9篇 基于gis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系统的研究
针对道路交通安全的现状,笔者分析了利用地理信息系统(gis)建立道路安全管理系统的必要性及优点,探讨了基于gis的道路安全管理系统的功能、设计思路及其开发的技术路线。利用gis进行交通安全管理可以增强交通事故分析的直观性、可操作性,进行区域安全评价、事故多发点因素分析,有利于挖掘交通事故的深层原因,从而指导安全管理工作。基于gis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研究,是gis在领域应用和迅速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现代化水平的一个创新性探索。
1 引 言
随着中国汽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道路交通安全问题已经成为人民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之一。2002年我国道路交通事故件数、受伤人数、死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四项指标分别达到了77万多起、56万多人、10.9万多人和33亿多元人民币。道路交通安全局势极其严峻,如何有效地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是迫切需要解决的课题。采用科学的分析方法、挖掘肇致道路交通事故的各种原因是合理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措施、预防交通事故的关键。
国内外很多交通安全管理机构都建立了信息决策系统,用于满足各自特定的需求。但这些交通安全信息系统大多数都不具有地图显示及空间建模分析功能,从而还不能进行大面积范围的交通安全分析。地理信息系统(gis)是一组具有图形图像数字化、空间数据管理、查询检索、模型运算和多种输出功能的软件,它可以结合具体地点的事故数据,进行直观的空间分析,因此,适用于与地理位置密切相关的交通安全问题的研究。
目前,基于gis的道路安全管理系统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笔者分析了gis技术应用于道路安全管理系统的必要性及优点,探讨了基于gis的道路安全管理系统的功能、设计思路及其开发的技术路线。这对建立实用的安全管理系统,提高道路安全管理水平及拓宽gis的应用领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 道路交通安全gis
2.1 gis与道路交通安全层次
地理信息系统简称'gis'’(geographic lnformation system),是一门集计算机科学、地理学、信息科学、管理科学和测绘科学为一体的新兴技术。它采用数据库、计算机图形学、多媒体等最新技术,对地理信息进行处理,能够实时准确地采集、修改和更新地理空间数据和属性信息,为决策者提供可视化的支持。道路交通安全分析可分为3个层次:
第一层次是对某一地区或区域的交通事故现状和趋势进行分析。这一分析可利用数学方法进行统计和预测,并分析与该区域经济发展,道路设施交通流量等因素之间的关系,从而从宏观上了解和控制交通事故的发生。
第二层次为交通事故的区域分布分析,对某一区域的交通事故发生的特征、频数、相关因素等进行分析,从总体上了解和把握该区域的事故情况。由于区域分布分析中的交通事故数据具有很强的区域地理因素,这就需要有地理数据的文件管理系统。
第三层次为微观分析,分析研究某一路段或某一交叉口交通事故发生规律和发生机理,以便制定安全对策。这一层次的分析则需要更多的地理因素信息和环境因素信息,简单的数据文件形式已不再满足要求,借助直观形象的地图进行安全分析尤显必要。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利用海量的数据对某一区域、某一路段或交叉口进行交通安全分析,基于gis的存储、分析、地图可视化显示以及辅助决策案的制定是先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系统的基础和道路交通事故预防的关键技术之一。
2.2 功能分析
道路交通安全gis应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辅助工具,它不仅能为各级管理部门和事故处理部门的宏观管理、微观分析及决策提供全面服务,而且还能为工程技术人员提供事故分析的工具。交通安全管理gis应具有以下功能:
(1)数据的输入和管理。系统具有数据输人与管理功能,包括与事故有关的各种信息。例如,道路几何尺寸、交通流、交通管理设施的分布及维修情况等属性数据的维护工作都可在地图上进行操作,较以往的字符型数据库更方便、直观。
(2)事故统计、报表。事故的统计方法应遵照公安部的统计规范,并应具有事故预测预报功能。报表功能应包括定期报表和特殊报表功能,定期报表可采用表格形式或地图形式,这些报表使管理者能够全面地了解本地区或某一地点的事故概况和事故频率。专用查询报表通常是应某一特殊要求而能快速形成报表的功能。
(3)事故黑点识别与显示。系统可以统计各点、交叉口、路段和整个区域的事故情况,并可按照一定标准(如事故次数、事故率或二者相结合),自动筛选出事故黑点,并自动标识于地图上。
(4)交通事故信息查询。各类交通事故数据和有关指标数据都可在地图上查询,并以直观图(如饼图、直方图、排列图等)显示,图形显示可任意放大缩小,不同事故类型可按照用户要求分别显示或整体显示,最大限度地提高工程技术人员的事故分析水平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决策能力及效率。
(5)事故预防、预案。对未来将要发生的事故作出预测,分析未来事故的危险程度和发展趋势,并给出应采取的防治措施,以供道路管理者作出决策,如提出道路改善意见、事故黑点整治措施等。
(6)其他功能。系统在满足各级管理部门、事故处理部门业务处理的同时,应预留接口,与相关的办公自动化系统和交通监控系统实现信息共享。此外,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系统也将是未来智能化交通信息系统(its)的一部分。
3 道路交通安全gis设计
道路交通安全gis系统主要涉及两个部分:一是其开发和运行的平台,即gis系统软件和地图部分,该部分的主要功能是为交通安全分析、决策和预案提供支持平台和道路空间地理信息;二是交通安全本身所涉及的内容,主要指与交通事故相关的信息,如何通过gis的强大功能(如图形叠置、缓冲分析等),将这两部分内容整合在一起,得到道路交通的安全分析、决策和预案系统,则是系统开发的主要目的。根据这一目的和要求,笔者设计了道路交通安全gis系统,如下图所示。在该系统中,主要包括6部分:道路地理信息gis地图、交通事故数据库、数据库管理系统dbms、区域安全评价、事故黑点分析及交通事故预测系统。
3.1 道路地理信息gis地图
采用空间数据和数据库挂接,改变了传统的信息管理方法,地图由传统的静态纪录变为信息丰富多样的动态的电子地图,实现了数据可视化。它使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对道路安全的管理变得直观、简单和易操作,为决策提供科学快捷的支持。如通过直接对地图实体进行查询,可以获得包括道路信息,如道路等级、横断面宽度、横断面形式、道路线形等,以及事故多方位信息,如事故发生量在空间、时间上的分布和交通量的分布。
3.2 交通事故数据库
道路交通安全gis的基础是存储在数据库中被用来分析的信息。交通事故信息由公安、交警部门采集与管理。而目前一般的公安与交警部门研制开发了部分道路的数据库,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原有的数据库到gis数据库的转换。
3.3 数据库管理系统dbms
gis关键技术之一是空间数据库的设计,其数据库是一个共享或者分享式的数据库。gis数据库通常应该满足:最小冗余原则(数据尽可能不重复)、应用程序对数据资源的共享原则、数据独立性原则以及统一管理原则。数据库中的数据应该依其本身的特点进行组织,而不是依据使用目的的不同而不同;同时,数据库的结构应当反映出不同的应用目的要求,支持各种应用程序和目的,而且各种应用程序是相对独立的。因此,gis数据库应该容纳各种各样的数据类型和格式,在考虑数据特征的同时,又需兼顾其应用目的。
3.4 事故黑点分析系统
事故黑点及其影响因素分析属于微观分析的范畴,其主要用于查找事故黑点,确定其危险水平,并且从多角度分析事故成因。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人员最需了解哪一路段行车危险、什么情况下最易引发交通事故。按照管理者需求,采用事故次数、事故率或二者相结合的方法,筛选出事故黑点,并对其进行多方面分析,如道路状态技术分析、事故成因分析,找出事故发生的原因,为道路交通管理者提供对策。
3.5 区域交通安全评价系统
影响道路安全的因素很多,各因素之间往往相互作用、相互制约,形成一个复杂的系统。对道路交通安全进行确切地评价,需要排除次要影响因素,正确地选择主要影响因素作为评价指标。利用gis的可二次开发性,建立区域交通安全评价模型,可选择的方法有4项指标法、综合当量指标法或灰色系统评价法。参与评价的区域可直接从图上拾取,评价结果可通过区域着色的方式显示,不同地点的安全水平则通过不同的符号、颜色、线型或线宽来表示。
3.6 事故预防预案系统
交通事故预防预案是对未来有可能发生的事故作出估计,分析未来事故的危险程度和发展趋势,并给出应采取的防治措施。应用gis的接口,装入事故预测模型,直接调用交通事故的空间数据,根据不同的需要对其进行预测。预测数学模型可选择传统的概率预测法、回归预测法或非线性的神经网络预测技术。
4 道路交通安全gis开发技术
运用地理信息系统进行交通安全管理,首先应建立某一地区的地理信息系统。由于中国的地理信息系统发展较晚,只有少数城市建立了初步的地理信息系统,这为交通安全分析提供了必要的基础。由此,根据目前中国的实际情况,道路交通安全gis适合采用“原型法”进行研究开发。
所谓“原型法”就是:在系统开发的初级阶段,在对初步调查用户需求的基础上,快速构造一个可以工作的系统原形,将此原型提供给用户使用,听取意见;然后修正原型,补充新的数据、数据结构和应用模型,形成新的原型;经过几次修正迭代后,可以达到用户和开发者之间的完全沟通,明确系统定义和用户界面要示,形成较为完善、成熟的系统产品。
5 结束语
中国的交通安全形势严峻,已引起了相关部门的关注,但由于该课题的复杂性,给研究工作带来了许多挑战,交通安全技术及安全管理的研究任重道远。在gis空间数据输入、编辑、图形数据属性互访的、信息查询等功能的基础上,纳人事故多发点及其影响因素分析、区域安全评价和事故预测系统,可将图像信息、地图、数据及模型综合管理,为道路交通管理部门提供决策辅助信息和决策方案。笔者通过对这一课题的探讨和初步的系统设计,看到了gis在交通安全管理方面应用的潜力和广阔前景,此项技术的应用必将会带来交通安全管理技术的革命。
为了尽快建立起道路交通安全gis管理应用系统,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①要提高各级交通和公安厅部门对地理信息系统技术重要性的认识,并且给予必要的投资;
②逐步建立完善的道路结构数据库;
③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过程中,应认识到安全管理系统设计与道路规划、设计、建设和营运车辆的管理的整体性,不能人为地把它们分割开来;
④要实现交通、公安和建设部门的信息共享,实现安全信息指导道路的规划和运营。
第10篇 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遵循以人为本、按章依法管理原则。凡进入我校校园的各种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z大学校园道路上参与或涉及交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 校内发生交通事故,由公安交管部门进行处理。
第五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z大学校十陵校区,其他校区参照执行。
二、校园道路管理
第六条 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封闭、占用校园道路或从事堆物作业、搭棚盖房或其它妨碍交通的行为。
第七条 因建设需要在校园道路上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影响交通安全的,施工部门应在施工前三天,将道路施工地点、时间、工期以书面形式报请校长办公室,经相关部门批准报保卫处备案后方可施工。
第八条 经批准在校园道路上施工作业单位,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立告示牌和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必要时应当指派安全员在现场疏导行人和车辆。施工任务结束应及时修复路面,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第九条 禁止在校园道路上随意停车、堆放物品或有其他妨碍校园道路安全和畅通的行为。违反本管理办法,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须由违规者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机动车辆管理
第十条 校内各单位公车、教职工及其居住校内的直系亲属的家用私人小型轿车,进出校园应办理《z大学机动车出入卡》,凭卡出入校门。出入卡办理时间以保卫处每年通知为准,逾期不再办理。执行公务的特种车辆和由学校邀请来校的贵宾、客人所乘车辆,经确认后可准予通行。各类运营车辆和校外车辆,不予办理《z大学机动车出入证》,车辆一般不得进入学校。确需进入校园的车辆在得到许可后,领取门禁临时卡进入校园,并按停放时间计时收费。
第十一条出入校门和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须谨慎驾驶、减速慢行,在校园道路上行驶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禁止在校园内鸣号。主动避让非机动车和行人,夜间行车须开启夜行灯。
第十二条无牌、无证车辆和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可的改装车辆、大功率燃油、燃气助动车,禁止在校园道路上行驶。 校园道路严禁学驾机动车和利用校园道路和场地作教练场地。严禁无证驾车、酒后驾车、飚车、试刹车。严禁赛车类摩托、货运类三轮摩托进入校园。
第十三条 校内设置停车场(点)、禁停区、限停区、禁行区、出入通道等交通管制设施,由保卫处统一规划、组织实施,校内各单位必须遵照执行,未经允许,校内各单位不得自行在门前设桩划定本单位的停车位,不得擅自开设通道,不得擅自变更保卫处的交通管制设施。
第十四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必须停放在指定停车场或指定的临时停车处,不得在校园内乱停乱放,不得妨碍校园交通和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工作、生活秩序,禁止在禁停区停放机动车。
第十五条 大型货运车辆要进入学校,必须在保卫处登记备案,并按保卫处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装运货物时不得妨碍其它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大型货运车辆倒车时,车尾须有人指挥,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六条 驾驶人员违反本办法引发交通事故的,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
四、非机动车、行人通行
第十七条 本校师生员工应模范遵守各项学校安全管理规定和制度。因工作、学习、来访的校外人员,应遵守学校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和制度。
第十八条 校园内行人应走人行道,无人行道的道路靠边通行,穿越道路或路口,应确认安全后再通行。禁止在校园道路上放风筝、打球、遛狗等有碍交通的行为。
第十九条 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右侧行驶。非机动车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非机动车进出校门应注意避让行人,并主动配合门卫检查和引导。
第二十条 骑自行车、三轮车或电动车,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学校各项安全管理规定,严禁在校园道路上逆向行驶、违章带人或双手脱把骑车,不准攀扶其他车辆,转弯必须减速行驶,向后瞭望,伸手示意。未满12岁的儿童,不得在校园道路上骑行自行车。
第二十一条 校园道路上禁止溜旱冰、滑轮板;禁止边骑车边打手机或骑快车、相互追逐、急转猛拐等有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五、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
第二十二条 校园人行道、楼寓出入口、车辆与人员集散地通道以及无停车标志的道路和区域,禁止停泊车辆。
第二十三条 学校汽车队车库为专用场所,其它车辆不得擅自占用或停放。
第二十四条 校内停车场、停车点,由校保卫处等管理部门设置标志、划定泊车位,机动车应按指定的停车位或停车场有序停放。
第二十五条 非本校公务车辆,禁止在校园停车过夜。因特殊原因确需在校内停车过夜,须经保卫处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按指定地点停放车辆。
第二十六条 保卫处有权根据校区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到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情况,保卫处可以实行临时交通管制。学校各学院、部门举行大型活动的外单位机动车辆进校,主办部门应指派专人负责,按学校大型活动申报制度规定提前十五天向校长办公室申报,到校保卫处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校各种学习培训、进修学员的机动车进校,可由相关学院或部门指派专人负责,于开班前集中至保卫处登记申办临时机动车出入卡,并确定停车场所,学习培训结束后交回保卫处对通行证进行统一注销。
第二十八条 非机动车应在规定的自行车停车库、停车棚或划定的停车线内有序停放。
六、交通事故处置
第二十九 机动车、非机动车及行人在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除自行调解的轻微事故外,应立即报告公安交管部门并保护事故现场,等待公安交管部门处理。
第三十条 接到校内交通事故报警,保卫处应立即派员赶赴现场进行处置,维护现场秩序,开展现场取证工作。 在校内发生交通事故,须保卫处出具相关证明的,必须在事故发生时向保卫处报告,事后保卫处将不予受理。
1、交通事故中有受伤人员的,在“120”急救车未到达之前,校医院应派医生赶赴现场进行先期抢救。
2、对造成人员死亡或者涉外的交通事故,应立即通知公安交管部门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校园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当事人就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愿意协商解决,可以进行调解。
2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协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七、违章处理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以教育为主,经劝说教育无效或情节较重的,可通知其所在单位或部门进行批评教育或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对于不遵守校园交通管理的师生员工,保卫处将进行温馨提示;经提示后仍违反的将通报到各学院、部门 ;各单位师生员工违反校内交通管理的情况将统一纳入年度综合治理考核评估,直接影响本单位的综治考核结果。
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及行人在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除自行调解的轻微事故外,均应报公安交管部门处理。在校内发生交通事故,须保卫处出具相关证明的,必须在事故发生时向保卫处报告,事后保卫处将不予受理。
第三十四条对在校园内的车辆从事非法营运、不服从管理乱停乱放或其它违反《道路交通法》的行为,学校保卫处将采取锁车、拖曳、贴《告知单》等形式进行处理,对贴《告知单》三次以上的车辆将没收当年《z大学机动车出入证》,次年不予办理。情节严重的其它情形,学校保卫处会同公安交管部门采取相应措施予以纠正和处罚。
第三十五条 道路施工不按规定办理申办手续或不采取现场安全措施的,可责令其停止施工,该工程管理部门应向校长办公室作书面解释或检查。
第三十六条 违反停车管理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或在车前玻璃张贴违章告知单,并记录在案,并通报所在单位或学院、部门。
八、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和执行。
第三十八条 如其它有关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规定和条款与本管理办法相抵触的,按本管理办法实行。
第11篇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实施方案格式怎么写
各村委会、乡直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靠实市、县文件精神,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目标责任制,进一步构建安全、畅通、和谐的交通环境,更好的适应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结合我乡实际,就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当前道路交通安全面临的严峻形势,齐抓共管道路交通安全 道路交通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
近年来,随着全社会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发展及车辆保有量的迅猛增长,交通流得到爆发性增长,各种交通事故频发,恶性交通事故也接连不断。
我乡随着“村村通”道路硬化工程的实施完成,农村交通运输条件的巨大改善,农村摩托车、小车大面积普及,交通安全形势面临严峻考验。
各村各单位要从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深刻理解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各级政府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的基本要求,切实增强紧迫感,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作为一项长期任务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各村各乡直有关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我乡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工作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的认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牢固树立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和以人为本的观念,落实科学发展观,把道路交通安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各村各乡直有关单位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及时沟通,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牢固树立预防第一思想,共同做好道路交通安全预防工作。
建立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运行协调机制,由乡安监站牵头,乡派出所、公路等部门参加,每季度召开一次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联席会议,研究和解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措施 ,强化源头管理,大力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工作 各村各乡直有关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源头管理。
(一)开展路面行车秩序的整顿。
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小组牵头各村各乡直有关单位要加强对道路主干线、事故多发路段和县乡村道路的监管,加强路面查纠力度。
加大对超速 、超载、酒后驾车、疲劳驾驶、无证驾驶、拖拉机违法载人等突出问题的整顿力度,从严处理各种违章驾驶行为。
继续深入开展农用车、拖拉机、摩托车三类车辆专项整治工作,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死面,从根本上扭转路面行车秩序。
(二)加强学校周边和学生往返学校的交通安全管理。
乡镇政府密切配合教育部门,深入开展学校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坚决制止学校使用报废车辆、低速货车、拖拉机等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车辆接送师生以及超载行为。
(三)加强对县、乡、村道路农用车、拖拉机的管理。
按照“堵”、“疏”结合的原则,采取措施解决农用车,拖拉机违章载人的问题,坚决取缔农用车、拖拉机违法载人、“黑车非驾”等严重违法行为。
三、加大宣传和执法力度,严格责任追究,营造安全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
(一)加大交通安全宣传力度。
由乡政府和牵头,建立各有关单位参加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机制,以机动车驾驶人、农民、中小学生为重点,组织实施“保护生命,平安出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大力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不断强化和丰富交通安全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单位、进家庭等措施,进一步提高全民交通安全法制意识和文明交通素质。
有效指导和规范广大交通参与者的安全行为,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二)加大执法力度。
进一步加大执法工作力度,对超员、超速、超载、酒后驾驶、疲劳驾驶、强行超车会车、无证驾驶、拖拉机和农用车违法载人等交通违法行为,认真落实严查、严管、严纠、严处措施,坚决遏制重特大交通事故发生。
查处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违法载人、无牌无证上路行驶、驾乘摩托车不戴头盔、报废车辆上路等突出违法行为为重点,不间断地开展全乡交通违法行为集中整治行动,努力压降农村交通事故的发生。
(三)严格责任追究。
严格执行道路交通安全告诫与问责制度,对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加强协调,明确职责分工 ,齐抓共管,建立相互配合、协同高效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制
(一)加强组织协调。
道路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定期、不定期召开会议,分析全乡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研究解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各村要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落实责任,及时研究解决存在问题。
(二)明确职责。
。
乡政府:对辖区内道路安全负总责。
配合各职能部门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负责对区域内管养的农村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完善公路标志标线和配套的安全防护设施,保持道路及安全设施状况完好,保证正常运行;
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路危险路段的整治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
对技术状况达不到规范要求,或者路基、路面、桥涵、附属安全设施受损危及道路交通安全的,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迅速组织抢修或采取措施排除险情。
公路段:保持道路及安全设施状况完好,保证正常运行;
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路危险路段的整治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
按照养护规范加强公路养护,积极整治公路危险路段;
加强对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技术状况的监测,对技术状况达不到规范要求,或者路基、路面、桥涵、附属安全设施受损危及道路交通安全的,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迅速组织抢修或采取措施排除险情。
学区:指导和督促学校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坚决制止学校使用报废车辆、低速货车、拖拉机等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车辆接送师生以及超载行为。
加强对农机上路机械的管理和拖拉机驾驶人的安全教育管理,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及其驾驶人实施交通安全监管。
(三)建立健全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机制。
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时,乡政府要立即启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预案,公安、卫生等部门同步联动,积极组织开展现场救援和善后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最大限度提高交通事故伤员救治率。
第12篇 浅谈林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难的原因与对策
铁力林业局地处小兴安岭南麓,毗邻铁力市,是个典型的北方木材生产基地。随着林区经济逐步摆脱“两危”,持续稳定发展,林区公路建设也迅速发展,职工群众拥有机动车的数量大幅度增长,尤其是低速载货汽车和两、三轮摩托车增加速度更快。公路基本达到了全局各林场所相通,据不完全统计,全局山上林场所现有各类机动车1万余辆,基本达到了家家有车,交通参与者安全意识不强,道路等级低,交通安全设施不完备,管理机制欠健全,交警警力不足、经费短缺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使人、车、路矛盾尤为突出。就我从事管理交通工作四年来的实践,就今后如何打造生态局走绿色产业提供有力的交通支撑,谈些看法和建议。
一、林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存在问题
铁力局辖15个林场所,5个农场,人口7。4万人口,拥有机
动车10000余辆、驾驶人500余名,通车里程数252公里。随着林区交通运输的发展和变化,道路交通事故日渐增多。由于历史原因,一些商贩经常在公路上摆摊设点,乱停乱放;沿路职工群众在公路上堆积杂物、打场晒粮也时有发生,农机具上路,路面较窄,坡路、险路、急弯较多、路况差等诸多原因,特别雨雪天气路状更差,给当地群众出行、运输带来及大交通安全隐患。
出现上述现象有诸多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 林区职工群众法制观念和交通安全意识薄弱。他们学历
不高,交通法律法规知之不多或认识肤浅,认为违章是小事小错,谈不上违法,不一定直接造成对社会的危害,不知道违章与事故之间的必然联系,并且在一定条件下违章可能转化为事故,甚至构成交通肇事罪。不少群众为图方便,乘坐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报废车等车辆出行。正是由于此交通参与者主观认识上的误区,所以即使交通事故频发,仍不能引以为戒。无证驾驶、争道抢行、超速行驶、酒后驾车等交通违法行为屡禁不止。肇事车辆一方或双方为二轮摩托车、农用三轮运输车的占八成以上,多数为机动车部件不良,带病上路行驶而造成交通事故。
(二) 农用机动车存在安全隐患。85%农用车、摩托车、拖拉
机的机械性能偏差,日常维修保养滞后,制动性能差,夜间灯光不全等问题十分突出。一些驾驶员缺乏应有的安全驾驶常识,有的甚至无证驾驶,使这此车辆在上路行驶时存在突出的安全隐患。由于山区的林场,地处偏僻,不少车主、驾驶人运用“游击战术”,同执法人员周旋,无论是交通秩序集中整治,还是日常交警上路巡逻,鞭长莫及。大多数参与运输的农用车车主为增加收入而不顾交通安全,人货混装,严重超载,甚至非法改型,开带“病”车上路,这种交通违法行为虽然使一些企业和个人在短期内获得很大的经济效益,但是给下常的经济秩序和出行安全带来巨大的危害。
(三) 林区公路安全条件差。由于经济原因,林企公路上大多
都是5米宽沙石路面,混合交通,多年来年久失修,通行能力差,极易出现安全问题。各种交通安全警示标志及防护设施十分匮乏,不能给广大驾驶人以提示,对路况不熟的驾驶人驾驶车辆带来事故隐患。
(四)多头管理,职责不清。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
定,自2004的5月1日后,所有机动车辆应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管理,但根据省、市的有关精神,暂维持原状,而国务院规定农机部门无上路执法权,法律也没有赋予农机部门的刑事侦查权,使之对打击拖拉机交通违法犯罪的力度远远不够。交通部门负责对运输市的管理及运力的调配,往往由于运力不平衡,争客、抢客、甩客等现象时有发生,由此而引发安全隐患,甚至交通事故,但对此却又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交警警力不足,经费无保障
铁力局大队有民警14人,巡逻的工作重点主要是“林企公路”,但线路过于偏远,不能达到警力覆盖面,只能在城镇进行政行日常巡逻
,林企路无暇顾及。其余所有的办公费、车辆维修费、燃料费、补助费等所有开支均由大队自己承担。这些都严重制约了林区各项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开展。
二、加强林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 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在落实交通管理工作同时,我们还要进一步加强责任制。对大交通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疏忽、麻痹大意等漏洞要建立责任制、倒查制,对造成后果的要予以追究,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高度负责思想。
(二) 加强队伍建设实施科技兴交,人才强交。
随着机构改革工作的日渐深入,交通管理工作人员流动较大,一些有着很好技术人员不断交调到新的工作岗位,新的人员充实不进来,给交通管理工作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使很多案件办理上不高,出现上访案件,警察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降低。
(三) 大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五进”活动,努力提高群众交通安全
法制意识。林业局要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纳入全民普法的内容。设立交通安全村进行长效机制管理,将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交通安全常识以小品、快板、歌舞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每逢赶集或喜庆盛典时组织演出,对农村群众广泛进行宣传教育。要在交通安全宣传日、宣传周、宣传月等活动期间进行广泛宣传。,采取播放录像、重特大恶性交通事故图片展、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对交通参与人及办事群众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四)设立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事故“黑点”、秩序
乱点和危险路段的排查整治,提高道路通行能力。有效发挥政府职能作用,在政府的领导下,建议对事故“隐患”路段,进行政权重新评估,逐一进行整改,并增设标志牌、设警示标志。特别是弯路、坡路、交叉路口、事故易发地段,设置标志。并在安装防护装置。
(五)加强经费保障
林区的公路、交通部门要抢抓国家对村村通公路改造倾斜政策的机遇,积极主动争取上级主管部门的重视,力争国家道路改造专项资金的投入力度。同时,当地党委、政府也要千方百计地为辖区内的道路改造不断筹集资金。然后,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实施,改造道路,完善基础设施和标志、标线,并及时做好道路养护,消除安全隐患,提高道路通行能力和道路等级,对一时无法改造的,应列出治理计划,逐年进行改造。
以上是我对如何加强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一些思考,其中提出的想法和建议还不是很成熟,下步还需继续深入调查研究,特别要借鉴兄弟县市的成功经验,进一步深入和完善工作思路,更加有效地加快推进我局交通管理工作,确保道路更加畅通,群众出行更加方便。
第13篇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一 总则
1.为加强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校园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根据国家、省市道路交通安全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2.凡机动车、电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及行人,均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本规定。
3.学校安全保卫处负责本规定具体实施。
二 机动车行驶管理
1.运营车辆未经许可禁止驶入校园;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抢险车和由学校邀请来校的贵宾所乘车辆,经确认后可准予通行。
2.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必须限速行驶,出入校门、道路行驶应确保行人安全,限速为5公里/小时。校园道路禁止车辆超速行驶或在非机动车道和禁止机动车通行的道路上行驶。
严禁在校园内鸣喇叭。车辆通过十字交叉路口、弯道、减速带,应谨慎驾驶、减速慢行。
3.货运车辆应避开校园人流高峰期。货运车辆倒车时,车尾须有人指挥,确保行车安全。
4.驾驶人员违反本规定引发交通事故的,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
5.各部门举行大型活动的外来机动车辆进校,主办部门应指派专人负责,向校长办公室申请,并向安全保卫处报备。遇有大型活动、施工、自然灾害、恶劣天气、交通事故、安全任务和突发事件等,安全保卫处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机动车采取疏导等措施。
三非机动车、行人通行管理
1.学校师生自觉遵守学校各项安全管制度,因工作、来访的校外人员,应出示有效证件,在门卫处登记,并遵守学校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2.禁止电动车、人力三轮车入校。骑自行车进出校门应下车推行。骑驾助动车、电动车须下车推行进入学校,在校园内行驶时应关闭助力、电动器,改用人力踩行。
3.骑自行车或助动车、电动车,严禁在校园道路上违章带人或双手脱把骑车。
4.校园内行人应走人行道,无人行道的道路靠右侧路边通行,穿越道路或路口,应确认安全后再通行。
5.校园道路上禁止溜旱冰、滑轮板,禁止边骑车边打手机或骑快车、相互追逐、急转猛拐等有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加强学生道路交通安全行为教育和引导。
四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管理
1.校园人行道、楼出入口、车辆与人员集散地通道以及无停车标志的道路和区域,禁止停泊车辆。
2.校内停车场,由安全保卫处、后勤管理处划定泊车位,机动车应按划定停车位或停车场有序停放。
3.外来车辆,禁止在校园停车过夜。
4. 非机动车应在规定的自行车停车场内有序停放。严禁在校园道路上停放。
第14篇 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是哈尔滨通信段劳动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哈通的改革与发展,直接关系到全局安全生产形式的稳定。为了进一步加强机动车使用中的安全管理,遏制机动车道路交通肇事,保障人员和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铁路企业伤亡事故处理规则》铁道部令(第7号)、等法律、《哈尔滨铁路局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法规的要求,结合哈局的实际,特制定《哈尔滨通信段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第二条 各车间、科室要高度重视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必须把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摆到重要位置上,使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到实处。
第三条 各车间、科室要按照机动车“谁配属谁负责”的原则,构建起“配属单位负责、设备(车管)部门综合管理、劳动安全监察部门监督”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系,做到职责清晰、协调配合、共同把关,形成有效的机动车弄权管理机制。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段管辖的各单位。
二、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机动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段成立交通安全领导小组。段长任组长,负责后勤工作的副段长任副组长,成员有办公室主任、车队长技术科主管设备工程师和劳安工程师组成。下设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分别由办公室、技术科和安调科有关专兼职人员组成。负责汽车定编、报废、更新、汽车档案等技术管理工作。各车间负责本车间的交通安全及机动车和驾驶员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段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铁道部、省、铁路局和通信段对交通安全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组织制定实施办法。
2全面负责全段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管内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结案工作,及时通报有关重大影响的交通事故。
3对全段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及时解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定期进行总结分析,并负责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对策。
4制定交通安全奖惩规定。对交通安全工作中做出贡献的车间和个人,提出表彰奖励意见,对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车间及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三、机动车的安全管理
第七条 各车间要建立和完善机动车安全管理责任制、逐级负责制、岗位责任制,确保道路交通运输的安全。
第八条 严格限制长途机动车的使用。各车间、科室人员在管内出差开会等,原则上凡可乘火车前往的不乘机动车。除抢险救灾、事故调查处理,处理突发事件,一律不得跨越城区使用。因特殊情况确需乘车辆跨越城区时,必须由段和车间主要领导审批并填写机动车跨越城区运行审批表。对经常有长途任务的机动车,要选派技术好、责任心强的驾驶员和车况好的车辆,并固定下来。
第九条 严禁干部和非专职驾驶员驾驶公车。段和车间干部不准用公款办理驾驶证和用单位车辆学习驾驶技术,已有驾驶证的干部一律不准驾驶单位公车。不是驾驶员职名的职工不准操作机动车。一经发现,工人按严重违章处理,干部按严重违纪处理。
第十条 外借或临时租用机动车的管理。因工作需要而外借或临时租用机动车时,必须经段主要领导批准,并要签订合法的合同、协议,并在合同、协议的条款中明确双方所承担的安全管理和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 报废机动车的管理。凡是达到国家规定报废标准的在用车辆,应及时办理报废,上报路局物资处审批,不得强行使用。需延期使用的机动车必须由当地公安监理部门检验合格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十二条 加强机动车安全备品的检查。主管汽车的专兼职人员,要经常监督检查驾驶员随车携带的灭火器、安全带,以及备用品、附属件的性能是否齐全、有效、可靠,发现问题应督促有关人员尽早、尽快修复和解决。并教育督促驾驶员和乘车人员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等安全备品。
第十三条 段办公室负责机动车管理工作,同时设立专职队长,负责段驾驶员教育、车辆保养和安全管理等工作。并结合实际建立和完善以下管理制度:
1建立派车制度。机动车管理应由办公室车队长负责,每天根据出车用途派调,并有出车登记、收车记录簿。出长途的机动车应填写跨越城区运行审批表,按“三检”规定的内容认真检查、记载。
2建立机动车油材料消耗定额制度。机动车车油材料消耗定额的制定,应结合段和车间的工作性质、任务、生产规模、地理环境、道路交通、车辆技术状态等实际,制定相应的机动车油材料消耗定额和驾驶员节奖超罚制度。
3建立机动车驾驶员学习制度。段和车间每月应组织机动车驾驶员不少于4小时的安全知识学习,学习要有点名、有内容、有纪录、驾驶员有笔记。重点组织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路局、段的文电和道路交通事故案例。提高驾驶员安全意识、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和安全驾驶技能。
4建立车辆检查制度。段和车间的领导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车辆检查制度,对管内的车辆进行经常性的路检和场(库)检,并有记录。
5建立机动车保养制度。机动车保养是对使用中的机动车进行维护作业,以维护机动车正常的技术状况和延长机动车使用期限。其主要内容是清洁、检查、紧固、调整以及润滑。配属机动车的车间必须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保养项目认真进行维护。
6建立驾驶员“三检”制度。“三检”制度:即出车前检查,运行途中检查,收车后检查。驾驶员驾驶机动车完成任务后,应向负责人进行安全行车情况汇报。“三检”制的内容张榜上墙。
7建立事故分析制度。事故的发生有其必然性,必须从人、车、道三个方面分析。在事故发生后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追究肇事车间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8建立机动车台账、技术档案制度。按铁道部设备办公室统一规定建立机动车技术档案,段的机动车应由技术科负责登记造册,登记的台账、技术档案要有原始资料,应与现有机动车相符,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在严格遵循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及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基础上,认真吸取历年来发生机动车辆道路交通事故的教训,确保机动车运输作业的安全,段和各车间要重点抓好11个关键环节的控制:
1.长途安全行驶。长途连续行车超过有关规定的公里数和时间时,应由2人轮换驾驶机动车,同时要选派驾驶技术熟练和有安全驾驶经历的机动车驾驶员承担长途驾车工作。机动车上道行驶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保持安全车速。
2.发挥安全监督员作用。因公务确需二人以上乘同一车辆外出的,在派车时,应指派一人为安全监督员。副驾驶位置设安全监督员坐席,并明确安全监督员的责任,在车辆行使中发挥安全联防控制作。
3.杜绝违章行为驾驶机动车。严禁无证、酒后、疲劳、超速、超载、逆行、闯红灯、拨打接听手提电话和违反禁令标志及不服从执勤交警指挥等违章行为驾驶机动车。
4.行驶中安全距离。同车道行驶时与前车的安全距离、会车或超车时两车侧向的安全距离、超车后与被超车车辆的安全距离、车轮至路边安全距离,在按规定保持行车间距的基础上,还要结合当时天气、路面、车速、装载等情况,适当加大安全距离。
5.恶劣气候驾驶员出车控制。暴风雨雪雾天原则上不允许出车,特殊情况下必须出车时,驾驶员应降低速度,加长制动距离,提前做好安全防范准备,避免紧急制动车辆、打方向盘时出现车辆侧滑,原地调头等现象。行驶在有冰雪的路面要加设防滑链条,雾天要开防雾灯等。
6.通过无人看守铁路道口安全控制。驾驶机动车通过无人看守铁路道口时,必须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不得抢道或盲目通过。
7.倒车时安全控制。倒车前须查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准倒车。遇有特殊情况,安全监督员要亲自下车指挥。
8.车辆载人安全。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人数,货车不准客货混载。按规定大型货运机动车在短途运输时,在严格遵守车辆货物装载加固规定的前提下,车厢内可以附载押运或装卸人员一至五人,但须留有安全乘坐位置。载物高度超过车厢栏时,货物上不准载人。
9.货物的安全装载。装运货物时必须遵守车辆装载规定,严禁超载、超高、超长、超宽,货物装载必须均�平稳,捆扎牢固等。超过装载规定范围的,必须经公安道路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按规定和要求行驶。
10.危险货物的安全运输。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品前,必须事前按规定办理运输证,机动车驾驶员和押运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严格执行危险品运输的规定。
11.严格要求机动车驾驶员按道路交通信号、道路交通标志、道路交通标线和车辆行驶的规定驾车,遵守会车、转弯、掉头、停车和夜间行驶规定,遵守带挂车、牵引车辆的规定,不得强行或违章超车等。驾驶员出车前要充分休息好,驾驶机动车时必须精神集中专心驾驶,排除外界干扰,不做任务妨碍安全行车的事情,要准确判断路面、行人和车辆情况,提高对突变情况的处理能力。
第十五条 派车办法
1、日常生产、公务用车,须由各科科长(主任)或各部门负责人提报派车单,由部门主管领导批准,报车队长派车,车队长手机必须24小时开机。
2、日常生产、公务紧急用车来不及提前报派车单的,应在用车当日段早交班会后提出,由用车人填写派车单,经主管领导批准,车队长从当日应急备用车中派车。
3、特殊情况紧急用车来不急由本系统主管领导批准的,可由车队长填写派车单并派车,事后由用车部门主管领导补签。机动车跨越城区运行必须填写《机动车跨越城区运行审批表》。
4、日常生产、公务用车的审批权限,定在以下领导:段长、党委书记、副段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
5、节假日、双休日和日常夜间的生产、公务用车,须由段调度填写派车单,经值班干部批准,派值班驾驶员出车,值班驾驶员应在派车单上按项目认真填写后交门卫。
6、特殊用车,如外单位借车、婚丧用车、双休日、节假日用车,以及日常、夜间需动用非值班车辆的,必须经段长、党委书记、主管后勤副段长批准方可派车,由批准人通知调度填写派车单并通知门卫放行。婚丧用车用车人可根据所用车车型交纳燃油费,由用车人带车去加油站加油。
7、车队长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汽车的使用,用车单位和用车人无权选择车辆。
8、车队长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建议对驾驶员所驾驶的车辆进行调整,并报主管领导批准。
9、车队和所有用车单位及用车人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
四、机动车的使用和费用管理
第十六条 汽车使用及费用管理
具体结算办法:
1、全段汽车凡是上缴国家的各项费用由汽车科目费用列支。
2、燃油和材料维修费用分批分期由生产费和工程费用补充。
3、具体运作由各系统主管副段长、车队长、计财科长、各系统技术科科长本着按用车量大小来分担列支费用大小的比例,共同协商解决。
4、车队所有汽车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统一到指定厂家修车。
5、当汽车发生故障需要修理时,由该车驾驶员提出所修项目,车队长确认同意,填写送修单后到指定修配厂修理。
6、送修车驾驶员要认真配合修车,并认真核对所修项目的工时费、材料费,确认无误后在修配厂结算单据上签字。
7、在修车过程中,检查发现送修单上没注明的项目,而又必须修理时,必须马上通知车队长。经车队长同意后方可加项修理,否则所加项目发生的一切费用由驾驶员自行负责。
8、每月底由车队长统一到修配厂进行结算。车队长要认真核对修车发生的费用各车驾驶员的签字及车队的送修单。
9、结算的修车明细费用必须与修车发生数额相等。修车明细表上必须有修车驾驶员复核后的签字,才能上报段长审核批准后报销。
10、车队必须根据季节不同对所有汽车进行百公里耗油量的标定。每月底统计派车单,对单车月走行公里数,单车月耗油数,进行分析,节约奖励,超支处罚,并查清超支原因后制定整改措施。
11、汽油、柴油由车队长统一发放。驾驶员领取油票在油料发放登记本上签字,登记本上注明领取油票的时间和数量。
五、沿线汽车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沿线汽车管理制度
1、沿线车间配备的驾驶员日常考勤、考核、各项管理由车间主任负责。
2、车间主任负责车辆日常生产、集中修、故障处理等用车的调度指挥,并做好车辆出车登记、记清出车用途。
3、车间主任要认真掌握汽车的成本支出(用油、公路费、零配件),不得计划外超支。如发生计划外超支,超支部分由车间自行负担。
4、凡在哈地区落户的车辆,养路费、车船税、货车管理费、货车二保费、年度检车费由段车队统一办理,分别记帐。在其它县市落户的车辆由车间自行办理后,由车队分别记账列支后到财务报销。
5、所有车间汽车保险费按局电报精神,由段车队统一到局汽车保险代办交纳。
6、哈地区各车间汽车、燃油、汽车修理必须到段车队指定加油站加油,指定修配厂修车。每月用油到车队领取油票,修车经车队长同意后,到指定修配厂修车。单车记账后在该车有权支出成本中列支。沿线车间汽车用油、零配件、养路费、修车费等由该车间主任直接负责,购买记账,须有车间主任和驾驶员共同签字,每月报给车队长分别记账列支后到财务报销。修车或购买配件,金额超过200元以上的须向车队报告,车队长批准后,方可办理,否则在报销时不予列支。
7、沿线车间配备的汽车,原则上为管辖范围内的日常集中修、故障处理用车,车间主任要把好汽车使用关、安全关,降低成本做到不超支。坚决杜绝出私车和与生产无关等用车,车辆禁止跨越辖区使用,特殊情况需跨区运行必须经主管副段长批准,车队长登记方可使用,并填写跨越城区运行记录。
8、如有大项工程施工用车,技术科承认所发生的汽车费用,应由段技术室在工程科目中列支。
9、各车间驾驶员必须遵守段汽车使用管理办法中的各项有关规定,服从段汽车队长的管理。必须做到车钥匙24小时不离身,绝对不允许其他人员驾驶,如发现责任同负。特别是干部擅自驾驶公车的,一经发现,将就地免职,干部擅自驾驶公车发生事故的,除解除责任者干部身份外,还承担事故全部损失。
10、段汽车队长每月对沿线车间汽车使用情况,包括车容、车况、成本支出、安全管理等进行检查指导,并有记录。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奖励和处罚,对不称职的驾驶员有权建议,并报主管副段长批准调整或调离。
六、驾驶员的管理教育
第十八条 要严把机动车驾驶员队伍素质关。段和车间在选配驾驶员时,要认真把关,选择政治素质好、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强、驾驶技术熟练、遵章驾驶、身体健康的人员担任。担当跨城区行驶任务的驾驶员,必须有五年以上驾龄。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疾病(如:脑血管、心血管疾病、癫痫、眩晕、发烧、严重的耳疾、眼病、肢体严重伤残等)的人员,不准驾驶机动车。对技术低、素质差、特权思想严重、年龄偏大的驾驶员要进行适当和必要的调整。
第十九条 要加强对机动车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机动车驾驶人员除按规定参加地方交警部门组织的安全学习外,段和车间要定期组织机动车驾驶员安全学习,对其进行安全法律、法规和遵章守纪教育。段每年对管内驾驶员进行一次集中安全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天),并组织考试,考试不合格者路局统一进行补考,合格后由路局统一发机动车驾驶员山岗证,补考不合格者要调离驾驶员岗位。无上岗证继续驾驶机动车的驾驶员,按路局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要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日常出车的安全教育。机动车驾驶员要牢记自己的责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随时使机动车处于良好状态。驾驶机动车行驶中,在情况不明、视线不清,以及通过交叉路口、狭路、桥梁、弯道险坡、车站和繁华地点时,应减速缓行或停车查明情况后在通过。会车时,应减速靠右行驶,做到礼让“三先”(先慢、先让、先停)。超车时,必须选择好路段,提前鸣号(晚间可用灯光信号示意),不见前车让路,不得强行超越。驾驶员驾驶机动车前应睡眠充足,精神饱满,不得疲劳驾车。
七、交通事故的分类和处理
第二十一条 交通事故分以下四类
1.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2人;或者财产损失不足1000元的事故。
2.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0000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0000元以上不足60000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0000元以上的事故。注:“财产损失”即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交通事故造成车辆、财产直接损失折款,不含现场抢救、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也不含停工、停产造成的间接损失;“死亡”以发生事故30天内死亡为限;“轻、重伤”鉴定标准,按高检、高法、公安部门发布的(人体伤害鉴定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事故报告
1.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人和随车乘坐人必须积极抢救伤者,找证明人和保护现场,要尽快通知当地交警部门和报告单位,积极配合交管部门进行处理,对事故现场调查记录确认无误后,肇事人和单位方能签认。
2.交通事故发生后,无论交管部门处理与否,责任归属,肇事单位遇有职工伤亡,都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逐级向段和路局劳动和卫生处书面报告,重大以上事故随时报告,一般事故24小时内报告。
第二十三条 事故处理
1.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以交管部门的《责任认定书》为准,《责任认定书》下达后,不论责任大小,位须复印后报路局劳动和卫生处、物资处各一份。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根据责任大小,确定是否列责任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同等责任及以上的列为单位责任事故),将根据奖惩本办法有关条款进行处罚。事故发生后,必须认真分析、及时处理,做到“四不放过”。交管部门(责任认定书)下达后,肇事单位及时填写《交通事故报告表》一式二份报主管交通安全的劳动和卫生处、物资处,待批复后追究有关责任者。
2.经批准租赁、承包出去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各单位仍按规定时间向主管车间部门报告,有人员伤亡按《伤规》规定处理。
八、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奖励
段每年对在交通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车间和个人进行通报表彰和奖励:
1.车间全年无事故、无违章,并在汽车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专(兼)职管理人员。
2.连续驾驶汽车安全行驶50万公里以上、三年无交通安全事故的驾驶员。
3.全年无一切交通事故,路局和段检查各项指标达到考核要求的单位。
第二十五条 处罚
1.对发生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车间,实行挂“黄牌”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1)挂“黄牌”车间期限半年,由段主管部门负责对其进行整顿。
(2)考核期满摘“黄牌”的车间,须写出整改总结和摘牌申请,经路局劳动和卫生处、物资处车管部门考核后报主管领导批准。
2.对发生交通责任一般事故的车间由段通报批评,并罚款2000元,驾驶员下岗三个月,经强化培训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
3.对发生重大、特大责任交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驾驶员或肇事者),按责任大小实行追究,具体追究处罚标准如下:
重大事故:对事故负有全部责任者,免去驾驶员职务,给予行政记过处分,罚款1000元并赔偿全部经济损失的3%;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者,下岗一年,罚款800元并赔偿全部经济损失的2%;对事故负有同等责任者,下岗半年,罚款600元并赔偿全部经济损失的1%。
特大事故:对事故负有全部责任者,免去驾驶员职务,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罚款1200元并赔偿全部经济损失的4%;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者,免去驾驶员职务,对予行政记大过处分,罚款1000元并赔偿全部经济损失的3%;对事故负有同等责任者,下岗一年,给予行政警告处分,罚款800元并赔偿全部经济损失的2%。
4.对发生重大、特大责任交通事故的单位及相关人员,按责任大小实行追究,具体追究处罚标准按〔哈铁劳(2005)86号〕《哈尔滨铁路局责任从业人员伤亡事故处罚办法》执行。
5.机动车驾驶员因私事出车,发生重大、特大交通事故的,无论责任大小,一律免去驾驶员职务,一切后果由责任者自负,并追究其违纪责任。
6.机动车驾驶员因酒后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的,赔偿全部经济损失(机动车驾驶员死亡除外)。
7.各级干部因驾驶公车发生交通事故,无论责任大小,一律免职并承担经济损失。
8.无上岗证人员驾驶公车,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者,无论责任大小,对责任车间罚款5000元,挂黄牌6个月,通报全段;党政正职罚款1000元;行政纪律处分按管理权限决定。
9.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员负有全部责任,并触及刑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10.对发生事故不按规定时间上报或隐瞒不报,或隐瞒事故情节者一律按处罚规定提升一个等级处理。
11.段各科室和车间人员如因规章制度不健全,卡控措施不到位或因循私情不及时纠正违章而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的,对管理人员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罚款1000元。
九、附则
第二十六条 段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七条 国家和铁道部有明确规定的,服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哈尔滨通信段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机动车跨越城区运行审批表
第15篇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督导考核方案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永政[2022]3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精神,强化相关部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确保我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各项措施落到实处,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全市道路安全、有序、畅通,**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委员会特制定交通安全工作督导考核方案。
一、成立督导考核领导组
为确保督导考核制度落实到位,由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牵头,市政府督察科配合,负责对交通安全相关责任单位进行检查督导和考评。副市长吴英杰任督导考评组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朱胜利任副组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姜山、市监察局副局长曹向红、市政府督察科长朱春兰、市委宣传部新闻科科长张辉为领导组成员,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府秘书科。
二、重点督导考评单位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相关部门: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运输局、安监局、农机局、工商局、质监局、工信局、教体局、公路局、住建局、旅游局、环保局、卫生局、邮政局以及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督导检查考评内容
(一)道路交通安全组织领导机制建立:
1、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按照永政[2022]38号文件要求,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年内工作计划;2、建立工作责任制,纳入单位工作考核内容;3、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情况。
(二)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
1、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维护有计划,资金到位;2、完善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特别是县乡道路的交通标志标线完善工作;3、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规范合理;4、重要路口交通信号灯设置及电子监控使用;5、城区交通渠划;6、城乡道路附属建设;7、道路养护等。
(三)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和道路执法工作(关爱生命,平安交通竞赛活动;“三超一疲劳”专项整治)
1、县乡道路的管控;2、货车超限超载集中治理;3、道路运输危险化学物品的专项整治;4、农用车违法载人专项整治;5、城区交通秩序的整治;6、道路执法工作;7、非法营运车辆整治;8、校车及驾驶人交通违法专项治理;9、交通事故的处理和紧急救援。
(四)车辆、驾驶人、运输企业的安全源头管理:
1、驾驶人培训工作;2、机动车驾驶人交通违法处理;3、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发证;4、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5、车辆、驾驶人安全管理台帐;6、客货运输车辆驾驶人从业资格管理;7、运输企业安全监管;8、农业机械安全管理等。
(五)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1、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2、交通安全宣传“进农村、进社区、进单位、进学校、进家庭”活动情况;3、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的普及率;4、交通参与者的守法意识;5、重点人群的专项教育。
(六)道路交通安全状况:
1、交通事故预防措施;2、事故的隐患多发点段的排查和治理;3、交通肇事逃逸案的侦破。
四、督导检查考评工作要求
(一)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委员会将督导考核工作纳入交通安全工作重要议事日程,督促各有关单位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
(二)通过督导检查,发现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难点,为全市交通安全规划提供科学决策依据,定期向市政府报告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进展情况;
(三)组织对参与道路交通安全主要部门的工作绩效考核工作,检查工作责任落实情况,兑现奖惩措施;
(四)督导考评工作坚持实地考察和分析调研相结合,通过检查、督导,协调各有关部门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政策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署,保障交通安全工作运行机制良好;
(五)采取明查暗访、检查指导和工作汇报等方式,对各单位交通安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考评;
(六)督导考核分别每半月进行一次,对重点单位公安局交警大队、市教体委、交通运输局、市工商局、市农机局等单位工作每周检查一次,督察结果逐级汇报和反馈;
(七)每月编发督查通报一次,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下发《整改建议书》,限期整改。对于交通安全工作先进典型及时表扬,并推广先进经验;
(八)督查工作中发现工作敷衍塞责、进展缓慢、效果不明显的,提出追究责任及建议;
(九)督导检查、考评工作情况作为工作论级评先的依据,并纳入单位领导政绩考核内容。
二o 一二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