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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3-12-22 13:12:11 查看人数:99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1篇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认真做好分公司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杜绝或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国家财产和分公司员工的人身安全,保证生产运输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分公司的具体实际,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分公司所有车辆及分公司厂区内的所有作业车辆(包括进入厂区的外单位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须严格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指的机动车是指上路挂牌照车辆,工艺车是指储运部的叉车、抬包车、阳极搬运车、罐车以及各单位拖拉机、轻型货车等没有上路牌照的车辆。

分公司各单位,应当经常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活动,教育职工以及外单位进厂人员,认真遵守本规定。

因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分公司主管部门可制定车辆、行人临时通行规定。

3职责

3.1安全生产技术部负责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负责厂内行驶车辆的管理工作,规范厂内行车秩序;

3.2综合管理部负责进厂车辆的办证管理工作,负责厂内机动车辆的停放管理工作;

3.3设备工程部负责厂内工艺车的检审工作,负责组织车辆报废鉴定工作;

3.4财务部负责机动车辆的保险、车船使用税的购买。

3.5 各有车单位:

3.5.1建立车辆管理具体办法,逐台建立工艺车、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管理档案其内容包括:

(一)车辆出厂的技术文件和产品合格证;

(二)使用、维护、修理和自检记录;

(三)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四)车辆事故记录。

3.5.2负责督促机动车辆驾驶员做好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的年检、年审、二级维护审验及等级鉴定等工作。

3.5.2每周开展司助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做好培训记录;

3.5.3定期组织开展安全行车检查工作,纠正违章行为,并督促驾驶人员做好出车三检制(出车前、行驶中途、收车后),形成相关记录。

3.6 二级单位及机关部室要建立健全私家车档案,经常开展私家车主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教育职工按照要求规范行走。

4基本要求

4.1各种车辆必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转向、制动安全可靠,喇叭、灯光齐全有效。

4.2汽车吊、挖掘机、推土机等专用机械车辆,不准带挂或牵引车辆;轻便摩托车、二轮摩托车不准牵引其它车辆或被其它车辆牵引。

4.3装载货物的高度、宽度、长度要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厂区运载超高、超宽、超长物资以及设备时,由组织运输单位提出申请,经分公司安全生产技术部、主管领导批准,并按指定时间、路线由专人引导通过。

4.4司机新上岗时,各单位必须对其进行驾驶技能、交通知识的鉴定工作,合格者方可驾驶。

4.5机动车驾驶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车时必须随身携带驾驶证、行驶证、保险证、车船使用税、营运证、派车单等证件;

(二)驾驶证不准涂改、伪造和转借他人;

(三)不准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

(四)不准驾驶与驾驶证上准驾车类不相符的车辆;

(五)严禁酒后驾车;

(六)不准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机件失灵的车辆;

(七)驾驶和乘坐二轮摩托车时,必须戴安全头盔;

(八)驾驶车辆时不准穿高跟鞋和拖鞋,不准不穿上衣驾驶车辆;

(九)驾车时不准吸烟、饮食、闲谈、打手机、观看电视或有其它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和举动;

(十)驾驶室内不准超额乘人,不准客货混装;

(十一)必须在车门、车厢关好后行车;

(十二)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不得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十三)不得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十四)工艺车不准搭乘与工作无关的人员。

4.6各有车单位要认真执行派车单制度、实行车辆专人负责制度。

4.7未经安全生产技术部批准,厂内工艺车辆一律不得开出分公司生产区域。

4.8严禁面包车、小轿车等车辆拉运气瓶等危险化学品。

4.9机动车牵引挂车,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机动车和挂车的连接装置必须牢固,并应挂保险链条;挂车的牵引架、挂环出现裂纹、扭曲、脱焊或严重磨损时,不得使用;

(二)机动车与挂车之间,挂车前、后轮之间,应安装防护栏栅;

(三)机动车在空载情况下,不得拖带载重挂车;

(四)每辆机动车只准牵引1辆挂车;

(五)挂车应安装自动刹车装置、灯光和显示标志;

(六)挂车宽度超过机动车时,机动车的前保险杠两端,应安装与挂车宽度相等的标杆,标杆顶端安装标灯;

(七)对采用自动连接装置的牵引车和挂车,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4.10 吊车在作业前,对吊钩、吊环、钢丝绳和链条等吊挂用具,应进行仔细检查,并定期试验,严禁降低安全系数使用。在吊装过程中安排专人指挥、监护。

4.11 工艺车辆检审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验不合格的工艺车辆,不准行驶。

出省车辆由派车单位按要求填写《机动车辆出省申请书》(见附件一),报安全生产技术部、分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出省。

5厂区内车辆通行要求

5.1各种车辆严格执行厂区限速规定。除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外,机动车辆在中央大道行驶速度不得超过30公里/小时,其它道路上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在弯道、行人稠密地区以及载运危险物品时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在进出厂房、厂房内、通过铁路平交道口、门岗、倒车或通过前方有障碍物时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

5.2除消防车、救护车、警车、工程抢险车执行紧急公务外,所有车辆进出厂区时,都应自觉接受门卫的检查和询问。必要时应出示有关证件。

5.3严禁摩托车(工作车除外)进入厂区,如有特殊情况必须进入的,必须到综合管理部办理通行证,到安全生产技术部备案后方可进入,并按规定行驶。

5.4厂区行驶的各种车辆,要做到文明行驶,礼让三先,严禁逆行、超速行驶、强行超车、会车。

5.5在主干道路上,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严禁非机动车及行人进入机动车道行驶(走);在其它道路上,机动车靠中心线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靠道路两侧1.5米内通行。

5.6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5.7除进入电解生产、施工用车外,严禁其他车辆利用电解通道作为便道行驶。

5.8抬包车、阳极搬运车、叉车以及其他车辆出入电解通道口、车间大门等地时,必须鸣笛减速慢行。车间内标明有车辆行驶标线的,按照标明的行驶路线行驶,没有的尽量靠中间行驶,并按指定位置停放。

6.外来车辆管理

6.1非**分公司车辆进入生产作业区时,首先提出申请,到综合管理部办理相关手续。

6.2各项目施工单位必须加强对外来施工车辆的管理,分公司对外来施工车辆实行办证管理。所有施工单位的车辆(包括临时雇佣的),应在前挡风玻璃处贴单位标识,办证由综合管理部统一制作、发放,加盖公章后使用。

6.3外来施工车辆进入厂区前,指定运输单位、施工单位必须对其包括雇佣车辆司助人员及其他人员,进行厂区安全行车注意事项教育,并按施工需要规定必要的路线。

6.4送货等其他车辆需要进入生产作业区,有关单位对其进行安全行车以及分公司有关道路交通规定的教育。综合管理部只对进行了安全教育的车辆办理通行证。

6.5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在办理入厂证时,应出具运输危险化学品准运证,方准办理《公司临时通行证》。

6.6拉运土石方、煤、建筑垃圾等的车辆,必须采取覆盖等防护措施,严禁洒落。

6.7各种履带式车辆严禁在厂区行驶。特殊情况需要行驶时,到安全生产技术部办理审批手续,登记备案后,并采取保护路面的措施,按照指定的时间及路线行驶。

6.8履带式装卸机械、压路机通过道口前,必须征得储运部同意,通过无人看守道口时,应在道口两侧铁路线路上适当地进行防护。

6.9轮胎式等工程机械行驶时,铲斗、推斗等必须放下,不准其上放置物品行走。

7厂区内车辆停放要求

7.1大临院停车场等办公场所门前停车区域实行统一管理,严禁车辆随意乱停、乱放。

7.2进入厂区的外来车辆(包括私家车),按要求在大临院等指定区域停车区停放,严禁随意停放。

7.3厂区行驶的各种车辆,要严格遵守停车规定,交叉路口、门口、弯道、桥梁、铁路、消防井、平交路口15米内严禁停车;道路及道路两侧施工车辆装卸货物时,必须保持道路畅通,不得长时间占用道路,妨碍其它车辆通行。

7.3厂区内道路上严禁随意停车,占用道路,故障停车时,应尽量将车移到道路边缘位置。

8厂区道路要求

8.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在分公司厂区道路上及铁路两侧堆放物资、进行施工作业等妨碍道路通行的行为,以保证道路畅通。

8.2分公司各单位如因施工需要临时占用路面或封闭道路时,需向安全生产技术部提出书面申请,办理有关手续,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提前一日以上通知有关单位后方可进行。

8.3道路施工需要车辆绕行的,施工单位应当在绕行处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通道,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

8.4严禁移动、损坏道路上的各种交通标志、交通设施等。

8.5保持厂区道路的清洁卫生,不得随意往道路上倾倒脏水、拉圾等污物,不准在道路上嬉戏打闹。

第2篇 道路交通安全企业安全管理信息系统的研制与应用

引言(1)

为了提高企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效率,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利用计算机信息技术来进行大型企业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是企业科学化安全管理的有效途径。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管理信息系统(traffic safety management information system,即tsmis)正是面向企业交通安全管理,利用计算机信息技术开发而成,它可大大提高安全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本文结合西北石油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系统的研制情况,以软件工程的思路和实际应的角度论述交通运输安全管理信息系统(tsmis)的设计思想和编制过程。

组成(2)

tsmis是管理信息系统的具体应用和展开。它严格遵循科学的安全管理原则,采用了动态人机安全原理,结合动态风险评价与决策,是一套完整的管理信息系统。tsmis主要的组成有:①驾驶员信息管理;②车辆信息管理;③安全管理信息化的实现;④安全动态管理即风险评价。如图1所示。

图1 企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系统的组成

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程和技术工程,它涉及社会和技术等多方面的内容。在建立企业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管理信息系统时,需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 企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可行性研究;

(2) 交通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开发策略的研讨与制定;

(3) 系统开发方法的研讨和选择;

(4) 开发步骤的划分和制定;

(5) 系统的运行计算机配置和数据库的总体设计;

(6) 软件开发工具的选择和提供。

针对tsmis的设计内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系统的建立需要综合和应用多种学科的知识和成果,包括安全管理学、系统安全工程学、数字、统计学、计算机科学、软件工程、行为科学、心理学、人机工程学、交通安全管理学等研究成果,而且还需要参照国内外的交通安全管理的有关标准,因此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同时,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系统tsmis的建设又具有社会性的一面,因为系统本质上是一种人机系统,它低托于管理科学的成果和受管理者的意识和习惯的支配。并且在系统建设和以后的运行中,需要处理好复杂的人与人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企业内部与企业外部间的多种关系,这些关系的协调和处理是系统开发和运行中必不可少的工作内容,这比单纯的技术性工作要复杂得多。因此,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开发的重点是要搞清楚安全管理工作中复杂多变的人员、部门关系,并从中找出规律,以便系统能进行人、车、环境的动态分析。

软件的系统设计(3)

1. 软件系统组成

道路交通安全信息管理系统的功能模块如图2所示。

图2 道路交通安全信息管理系统的功能模块

(1) 数据库设计

储存驾驶员信息数据、车辆信息数据、管理标准及作业文件数据等。采用access2000单机版和sql server2000网络版2种应用版本,以适应不同用户的需求。

(2) 辅助管理模块

此模块包括出车调度管理、驾驶员管理、车辆管理、档案管理等子模块。其功能如下:

①出车调度管理模块:主要提供动态的安全出车调度,是该软件系统的核心之一,具有根据人、车、环境等因素动态分析出车调度的安全指数,并提出可行性依据建议。如果人、车配备不合适或安全指数太低,系统会要求重新选派。如条件满足,系统会自动存档并打印出车表单。驾驶员、车辆、档案管理模块都分别按照西北石油局的安全管理标准来实现信息化。

②输入、输出:出车调度管理模块的输入主要是各单位调度派遣信息,输出的主要是调度动态分析和出车表单。

(3) 统计分析模块

根据统计分析要求,从数据库中取出数据进行分析,并以图表方式显示统计分析结果。本模块主要由以下几个模块组成:驾驶员信息统计、车辆信息、行车指标统计、事故信自统计、人车动态分析等。

①功能设计:以图表形式来统计分析各项数据信息,分别有柱状图、扇型图、折线图等显示,根据不同的用户需求来实现不同的数据统计分析功能。

人车动态分析评价系统可以结合人、车、环境等因素动态地完成安全评估报告。它是建立在数据库和统计分析结果基础之上的。

②输入、输出设计:输入主要指输入用户想统计的信息的一些参数,输出有打印表单等功能。

(4) 信息查询模块

本模块包括驾驶员信息查询、车辆信息查询、事故信息查询、出车调度信息查询、安全法规信息查询、安全管理标准信息查询等几个子模块。每个模块都有复合式查询功能,即可通过输入多项或一项进行信息查询。

如驾驶员信息查询模块中可以通过输入驾驶员的姓名、年龄、工龄、性别、身份证号码等进行多重信息查询。

(5) 系统管理模块

完成软件系统的各项管理操作,如编辑功能、文件操作、数据库的维护管理及数据库文件的备份操作等。

(6) 帮助模块

给操作者提供各种有关操作方面的信息及软件使用方法等。

(7) 软件人机界面

采用下拉菜单,鼠标操作,具有良好的人机交互性和操作简便性。

2. 软件设计要求

根据西北石油局信息中心的要求,采用混合编程方法设计软件系统,软件既可在网络上运行,也可在单机上运行。主要使用的设计语言为vb6.0及其他辅助工具软件,软件运行环境为windows98及以上的版本,硬件配置为:pii及以上机型,内存64m,硬盘3.5g,光驱32倍速,数据库采用access2000的单机版和sql server2000网络版2种。

本系统采用当前流行的ado数据库技术和常用的vb+sql server管理信息系统软件开发模式,并应用人机工程学原理来设计互动的人机友好界面,使tsmis系统更具企业亲和力。

软件编制结果应用(4)

根据上述设计内容,初步研制出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系统1.0”,通过调试,基本可以应用于企业道路交通安全的信息化管理。该系统具有功能全,界面好,使用操作方便等特点,可广泛应用于各类大型企业内部道路交通安全的管理。

结束语(5)

随着技术的进步,经营管理方式发生了转变,从而使面向管理的信息系统的内容和形式都在发生着变化,当前可以充分利用网络技术和数据库技术的发展,形成一种全新的运行方式。同样,网格技术的发展也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在大型企业间使用变得很简单,通过企业内部的局域网,可以实现整个企业资源共享的同时,也可以用tsmis系统进行整个企业的信息查询、远程协调各单位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事务等操作。这样更有助于企业在宏观上进行安全决策和风险评价分析。

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必须根据时代要求,走网络化道路,要不断完善其网络功能,真正实现信息化管理,并朝着信息化方向不断发展。

第3篇 某某小学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落实《阳信县中小学幼儿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精神,切实加强学校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学生道路交通安全行为习惯的养成,增强学生的交通安全文明法制意识和事故防范能力,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高举*理论的伟大旗帜,自觉实践“****”重要思想,全面贯彻 《 省公安厅关于建立交通安全宣传长效机制,大力推进“五进工作意见” 》精神,认真学习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以交通安全教育为基础,加强管理,强化学生交通安全意识。

二、目的要求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教育活动,使学生参与道路交通安全学习教育率达到100%,交通安全基本知识知晓率达到100%,进而增强了全体师生的安全观念,认真贯彻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牢固树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强化了校园内部治安秩序和校园周边环境的整治。

三、参加对象:全校师生

四、工作措施

1、制定教学计划。学校将根据各个年龄段学生的不同情况和学校道路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确定交通安全宣传教学计划,做到:(1)开学和学期结束或其它重大活动必需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2)每两个月确保有一次交通安全主题班会;(3)利用体育课前五分钟通过模拟交通现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

2、开展好教学工作。一是负责教学上级部门下发的交通安全学习资料,二是配合交警部门设制模拟交通事故现场,为学校体育课前交通安全教育提供备件;三是充分发挥学校广播站的宣传导向作用,在学校的板报上开辟“交通安全”专题宣传栏。

3、完善软硬件建设,整改和完善学校周边交通环境设施。一是设立一个交通安全教育室,设立一个交通安全学习资料、档案专柜;二是建立学生个人交通安全考评成绩和学生交通安全诚信档案,并详细记录学生的交通违法行为;三是学校每年会同交警大队和教体局对学校周边交通安全环境进行检查,排查交通安全隐患,一旦发现交通安全隐患形成书面汇报材料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沟通汇报;四是设立固定的交通安全宣传专栏,定期刊出交通安全法律常识及相关信息,定期通报学生的交通违法行为,并将学生的交通违法行为量化,记录进德育操行成绩。五是充分利用多媒体教室组织学生上交通安全课,学校还将在校内的合适位置书写2条以上固定宣传标语,张贴10张宣传贴画,设立一个交通事故模拟展台,建立一套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台帐;六是每学期编发一期交通安全教育简报或专刊。七是学校将在开学前和放假前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提供交通安全宣传资料,并免费发放给学生和家长。

4、定期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交通安全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学校要根据学生的交通违法特点,分析总结全校交通安全状况,每2个月邀请交警开展一次交通安全知识讲座,观看一部交通安全教育片,举办一场交通安全演讲,每学期要求每位学生写一篇交通安全作文,每学年签一份交通安全公约,当一次义务“小交警”宣传员(针对家庭成员宣传交通安全知识)。

5、抓好学生上学、放学期间的交通安全组织工作。学校在学生放学时,以各班级为单位组织整队,有序的列队出校门回家。积极配合交警大队县城中队在此时间段全力协助学校,在学校出入口交通复杂路段维持交通秩序,让学生安全通过马路,让接送学生的家长车辆在校园附近有序停放。

6、充分发挥家长学校的作用。学校通过告家长书、开家长会等途径对家长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向家长通报其子女在校交通安全行为表现,要求家长以身作则,为孩子树立榜样,加强对孩子交通安全教育,让家长履行好子女交通安全监护人的职责。

7、加强经费保障。学校将学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有关学校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开支纳入经费预算,以保障学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六、 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宣传和动员部署阶段

召开专门会议,学习《阳信县中小学幼儿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研究通过我校的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师生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让全校教师、学生了解法律法规,知法不违法。充分利用广播、宣传板报、现代化教育手段广泛宣传,在学校形成一个人人关心交通安全,人人参与评比活动的良好氛围。渲染竞争活动的气氛,达到人人知晓参加评比活动的重要性。

第二阶段:实施阶段

(一)、健全组织机构、完善工作制度,

本阶段要健全完善交通安全组织、修订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交通安全教育及交通事故防范措施。认真排查不安全的因素,进一步落实责任制,每位领导各尽所能各负其责,把自己负责的项目有效的措施落实在工作中、活动中。

(二)、认真组织开展交通安全教育活动

1、广泛宣传、深入人心

学校要充分利用大队部的教育功能,组织学生开展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要做到法律进班级,法律进家庭,法律进心中。为进一步加强师生的道路交通法律意识,将充分利用了广播、板报、手抄报、vcd等有效的、先进的宣传手段让教工、学生受到交通法的教育。让学生学会交通法,回家带动家人知法、懂法、遵守交通法,达到教会一个带动一片的宣传效果,从而形成一种无形的监督机制,减少交通事故和交通违章现象的发生。

2、组织活动,深化主题:

为了加强和巩固已有的道路交通意识,进一步触动师生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让师生充分感受生命的价值、安全的重要,将开展以下教育活动,具体活动安排如下:

(1)、平安回家活动:

我校将在大队部的倡导下,每学期开学第一个月为安全教育月,开学的第一天为安全教育安全高潮日,届时将在全校启动平安回家的活动。这项活动的方案是学生放学分南北路队回家,每队有路队长,目的是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剔除了交通隐患。

(2)、组织专题中队会:

大队部将在每学期都要举行一次道路交通安全的中队会,时刻提醒师生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性,并在队会中解决一些学生困惑或不理解不明白的事件,让学生充分感受到生命价值与违章违法的联系,达到知法不违法不违章的目的。

(3)、组织专题讲座:

利用班队会时间邀请交通宣传员对全校师生进行道路交通安全的讲座,并在讲座后进行讲解员与师生互动、生生互动,让师生共同学习,促进师生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4)、观看展览:

实际的事例有利于师生安全意识的提升,为了使师生具有高度的安全责任感,我校将利用交通宣传员手中的图片、事例在学校中展出,提高师生道路交通安全的意识,尊重自己和他人的生命。

(5)、看交通安全教育光盘:

动感的、现实的、具有教育意义的道路交通安全光盘我校有若干盘,准备利用微机课或班队会组织全校师生分批分期进行观看,提升师生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感和责任心,为他人作榜样。

(6)、做交通操:

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时常牢记,处处体现交通安全意识,将组织全小学生做交通操,让学生在锻炼身体的同时,牢记交通安全的重要。

(7)、学科教学渗透交通安全:

每位教师都义务做好学生的交通教育,每位教师要在自己的学科中,选择与交通安全有必然联系的课对学生进行道路交通安全的教育,这节课要体现在教师的教案中。

(8)、社会实践的锻炼:

利用学生的雏鹰假日活动时间,我校将联系交警中队,让我校学生轮流当交通指挥员,体验交通安全的重要性,做好全校学生宣传教育的排头兵。

(9)、做知识答卷:

选择有针对性的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出一份知识答卷,师生共同进行,检查学生对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的掌握,不仅让学生知法、懂法,更重要的是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

(10)、书写一封致家长的一封信: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书写一封致家长的信,让学生带给家长,让家长读给学生,家长和学生共同了解学校的教育、要求和规定,配合学校做好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11)举办一场交通安全演讲,每学期要求每位学生写一篇交通安全作文。

3、认真自查,排除隐患:

责任领导根据自己所分担的职责进行自查,逐项进行,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出现一些分歧要进行合理分析,互相协商,排除不应有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和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在自查结束后排查隐患,把不应该发生的事故和隐患排除在事故之外。

第三阶段:总结评比和巩固提高阶段。

我校将在认真学习、认真组织的前提下,领导责任分明,逐步自查、排查,对表现好的班级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发现有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的要及时纠正,问题严重的要在规定时间内合理处理并进行第二次自查,决不能出现交通事故或交通隐患。另外要求各班级及个人做好各种数据的收集与统计,做到活动的有始有终。

第4篇 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村、社区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专人负责,确保人员到位。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以上全体成员会议及联络员会议,分析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研究事故预防工作中的具体措施,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以村、居委会为单位,层层签订责任状,落实具体责任人,把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实行乡镇干部包路段、包车辆和包驾驶人的人盯人、人盯车、人盯路的监管责任制。

(二)建立机动车辆、驾驶人、交通违法、交通事故、危险路段、事故多发点段等信息台账,重点对危险路段和事故多发点段、重点驾驶人(多次交通违法或发生过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驾驶人)、危险车(报废车辆、非法拼装车辆、无牌无证车辆、超期不年审车辆等)进行排查、登记并落实挂钩管理。

(三)在春节等民俗节日出行人员较多的时期,牵头组织公安、交通、农机、安监等部门加强对集市以及交通流量大、易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路段的管控,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四)制定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计划,统一组织开展交通安全宣传“五进”工作;在行政村、社区、学校、重点单位和公共场所普遍设立交通安全宣传橱窗或板报,按规定设置完善信号灯、隔离护栏和交通标志标线等。在50人以上单位设立负责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专(兼)职人员。

(五)设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办公室,从相关部门抽人办公,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具体协调、指导,并实行例会制度,每季度集中办公一次。明确分管领导和专职干部负责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指定乡镇干部担任或从社会上招聘2名专职交通协管员。

(六)每个村、社区聘请1-2名交通安全信息员,加强对交通安全知识宣传,强化群众交通安全意识。有条件的村可以建立护村队,协助交警部门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5篇 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遵循以人为本、按章依法管理原则。凡进入我校校园的各种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z大学校园道路上参与或涉及交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 校内发生交通事故,由公安交管部门进行处理。

第五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z大学校十陵校区,其他校区参照执行。

二、校园道路管理

第六条 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封闭、占用校园道路或从事堆物作业、搭棚盖房或其它妨碍交通的行为。

第七条 因建设需要在校园道路上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影响交通安全的,施工部门应在施工前三天,将道路施工地点、时间、工期以书面形式报请校长办公室,经相关部门批准报保卫处备案后方可施工。

第八条 经批准在校园道路上施工作业单位,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立告示牌和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必要时应当指派安全员在现场疏导行人和车辆。施工任务结束应及时修复路面,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第九条 禁止在校园道路上随意停车、堆放物品或有其他妨碍校园道路安全和畅通的行为。违反本管理办法,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须由违规者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机动车辆管理

第十条 校内各单位公车、教职工及其居住校内的直系亲属的家用私人小型轿车,进出校园应办理《z大学机动车出入卡》,凭卡出入校门。出入卡办理时间以保卫处每年通知为准,逾期不再办理。执行公务的特种车辆和由学校邀请来校的贵宾、客人所乘车辆,经确认后可准予通行。各类运营车辆和校外车辆,不予办理《z大学机动车出入证》,车辆一般不得进入学校。确需进入校园的车辆在得到许可后,领取门禁临时卡进入校园,并按停放时间计时收费。

第十一条出入校门和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须谨慎驾驶、减速慢行,在校园道路上行驶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禁止在校园内鸣号。主动避让非机动车和行人,夜间行车须开启夜行灯。

第十二条无牌、无证车辆和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可的改装车辆、大功率燃油、燃气助动车,禁止在校园道路上行驶。 校园道路严禁学驾机动车和利用校园道路和场地作教练场地。严禁无证驾车、酒后驾车、飚车、试刹车。严禁赛车类摩托、货运类三轮摩托进入校园。

第十三条 校内设置停车场(点)、禁停区、限停区、禁行区、出入通道等交通管制设施,由保卫处统一规划、组织实施,校内各单位必须遵照执行,未经允许,校内各单位不得自行在门前设桩划定本单位的停车位,不得擅自开设通道,不得擅自变更保卫处的交通管制设施。

第十四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必须停放在指定停车场或指定的临时停车处,不得在校园内乱停乱放,不得妨碍校园交通和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工作、生活秩序,禁止在禁停区停放机动车。

第十五条 大型货运车辆要进入学校,必须在保卫处登记备案,并按保卫处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装运货物时不得妨碍其它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大型货运车辆倒车时,车尾须有人指挥,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六条 驾驶人员违反本办法引发交通事故的,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

四、非机动车、行人通行

第十七条 本校师生员工应模范遵守各项学校安全管理规定和制度。因工作、学习、来访的校外人员,应遵守学校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和制度。

第十八条 校园内行人应走人行道,无人行道的道路靠边通行,穿越道路或路口,应确认安全后再通行。禁止在校园道路上放风筝、打球、遛狗等有碍交通的行为。

第十九条 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右侧行驶。非机动车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非机动车进出校门应注意避让行人,并主动配合门卫检查和引导。

第二十条 骑自行车、三轮车或电动车,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学校各项安全管理规定,严禁在校园道路上逆向行驶、违章带人或双手脱把骑车,不准攀扶其他车辆,转弯必须减速行驶,向后瞭望,伸手示意。未满12岁的儿童,不得在校园道路上骑行自行车。

第二十一条 校园道路上禁止溜旱冰、滑轮板;禁止边骑车边打手机或骑快车、相互追逐、急转猛拐等有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五、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

第二十二条 校园人行道、楼寓出入口、车辆与人员集散地通道以及无停车标志的道路和区域,禁止停泊车辆。

第二十三条 学校汽车队车库为专用场所,其它车辆不得擅自占用或停放。

第二十四条 校内停车场、停车点,由校保卫处等管理部门设置标志、划定泊车位,机动车应按指定的停车位或停车场有序停放。

第二十五条 非本校公务车辆,禁止在校园停车过夜。因特殊原因确需在校内停车过夜,须经保卫处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按指定地点停放车辆。

第二十六条 保卫处有权根据校区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到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情况,保卫处可以实行临时交通管制。学校各学院、部门举行大型活动的外单位机动车辆进校,主办部门应指派专人负责,按学校大型活动申报制度规定提前十五天向校长办公室申报,到校保卫处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校各种学习培训、进修学员的机动车进校,可由相关学院或部门指派专人负责,于开班前集中至保卫处登记申办临时机动车出入卡,并确定停车场所,学习培训结束后交回保卫处对通行证进行统一注销。

第二十八条 非机动车应在规定的自行车停车库、停车棚或划定的停车线内有序停放。

六、交通事故处置

第二十九 机动车、非机动车及行人在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除自行调解的轻微事故外,应立即报告公安交管部门并保护事故现场,等待公安交管部门处理。

第三十条 接到校内交通事故报警,保卫处应立即派员赶赴现场进行处置,维护现场秩序,开展现场取证工作。 在校内发生交通事故,须保卫处出具相关证明的,必须在事故发生时向保卫处报告,事后保卫处将不予受理。

1、交通事故中有受伤人员的,在“120”急救车未到达之前,校医院应派医生赶赴现场进行先期抢救。

2、对造成人员死亡或者涉外的交通事故,应立即通知公安交管部门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校园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当事人就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愿意协商解决,可以进行调解。

2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协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七、违章处理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以教育为主,经劝说教育无效或情节较重的,可通知其所在单位或部门进行批评教育或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对于不遵守校园交通管理的师生员工,保卫处将进行温馨提示;经提示后仍违反的将通报到各学院、部门 ;各单位师生员工违反校内交通管理的情况将统一纳入年度综合治理考核评估,直接影响本单位的综治考核结果。

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及行人在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除自行调解的轻微事故外,均应报公安交管部门处理。在校内发生交通事故,须保卫处出具相关证明的,必须在事故发生时向保卫处报告,事后保卫处将不予受理。

第三十四条对在校园内的车辆从事非法营运、不服从管理乱停乱放或其它违反《道路交通法》的行为,学校保卫处将采取锁车、拖曳、贴《告知单》等形式进行处理,对贴《告知单》三次以上的车辆将没收当年《z大学机动车出入证》,次年不予办理。情节严重的其它情形,学校保卫处会同公安交管部门采取相应措施予以纠正和处罚。

第三十五条 道路施工不按规定办理申办手续或不采取现场安全措施的,可责令其停止施工,该工程管理部门应向校长办公室作书面解释或检查。

第三十六条 违反停车管理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或在车前玻璃张贴违章告知单,并记录在案,并通报所在单位或学院、部门。

八、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和执行。

第三十八条 如其它有关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规定和条款与本管理办法相抵触的,按本管理办法实行。

第6篇 港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港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港口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保障港区道路交通安全和有序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港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进入公司港区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及在港区道路上进行作业的有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和本规定。

一、机动车辆

第三条:任何机动车辆进入港区都必须遵守门卫管理制度,主动出示证件,办理手续,接受检查,服从管理。

第四条:凡要进入港区的机动车辆的车况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不符规定的机动车辆不得进入港区。

第五条:本公司及外来驻港办事单位的非营运车辆必须停放在划定的停车泊位,严禁乱停。

第六条:进入港区的机动车辆必须严格遵守港区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的指示,减慢速度,随时注意港区作业人员及行人的动向,及时避让。

第七条:港区道路临时受堵,通行车辆必须按秩序靠右停车,等候通行,严禁乱停占道。港区内禁止鸣汽笛。

第八条:到港装、卸货机动车辆,应服从现场调度人员的指挥,按序进行。未轮到装卸作业的车辆,应听从现场指挥,靠边排队等候,不得影响其他车辆通行,驾驶员不得离开车辆,严禁抢档。

第九条:机动车辆必须按规定装载货物,防止发生滴、撒、扬现象,严禁超重、超高、超长、超宽。

第十条:除指定地点外,不准在港区内任何道路上修理车辆。严禁在港区内试车、学习驾车和无证驾驶机动车辆。

第十一条:外来车辆,未经安保部门同意,一律不得在港区过夜。经批准允许在港区内停放过夜的车辆必须按规定停放在指定地点。

二、非机动车与行人

第十二条:进入港区的非机动车应停放在指定地点,不得在仓库、库场通道及工作场所任意停放。

第十三条:外来非机动车进入港区,必须经过门卫值班人员的同意。各类非机动车辆不准进入生产作业区域。

第十四条:任何人员进入港区,均须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注意安全,不准在港区道路上闲逛逗留,横串马路时要注意来往机动车辆,注意避让,不准与机动车辆抢道。严禁在港口作业区、交通道路从事经商活动。

三、道路设施

第十五条:港区道路的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

第十六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遮挡、损毁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未经港区安保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占用道路堆物、作业及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

四、交通事故处理

第十七条:在港区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迅速报告港区安保部门;造成人身伤亡等重大事故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同时迅速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现场人员、车辆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八条:在港区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损失轻微,双方当事人对事因无争议的并愿意自行调解处理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港区安保部门可协助事故双方当事人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第十九条:由于驾驶员驾驶机动车操作不当,造成损坏港区设备、设施等事故的,由港区安保部门负责处理,照价赔偿,协商处理不妥的,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五、附则

第二十条: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人,港区安保部门有权按有关规定和制度对其处理,情节严重的,报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第7篇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实施方案格式

各村委会、乡直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靠实市、县文件精神,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目标责任制,进一步构建安全、畅通、和谐的交通环境,更好的适应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结合我乡实际,就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当前道路交通安全面临的严峻形势,齐抓共管道路交通安全

道路交通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近年来,随着全社会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发展及车辆保有量的迅猛增长,交通流得到爆发性增长,各种交通事故频发,恶性交通事故也接连不断。我乡随着“村村通”道路硬化工程的实施完成,农村交通运输条件的巨大改善,农村摩托车、小车大面积普及,交通安全形势面临严峻考验。各村各单位要从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深刻理解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各级政府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的基本要求,切实增强紧迫感,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作为一项长期任务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各村各乡直有关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我乡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工作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的认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牢固树立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和以人为本的观念,落实科学发展观,把道路交通安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村各乡直有关单位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及时沟通,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牢固树立预防第一思想,共同做好道路交通安全预防工作。建立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运行协调机制,由乡安监站牵头,乡派出所、公路等部门参加,每季度召开一次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联席会议,研究和解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措施 ,强化源头管理,大力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工作

各村各乡直有关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源头管理。

(一)开展路面行车秩序的整顿。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小组牵头各村各乡直有关单位要加强对道路主干线、事故多发路段和县乡村道路的监管,加强路面查纠力度。加大对超速 、超载、酒后驾车、疲劳驾驶、无证驾驶、拖拉机违法载人等突出问题的整顿力度,从严处理各种违章驾驶行为。继续深入开展农用车、拖拉机、摩托车三类车辆专项整治工作,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死面,从根本上扭转路面行车秩序。

(二)加强学校周边和学生往返学校的交通安全管理。乡镇政府密切配合教育部门,深入开展学校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坚决制止学校使用报废车辆、低速货车、拖拉机等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车辆接送师生以及超载行为。

(三)加强对县、乡、村道路农用车、拖拉机的管理。按照“堵”、“疏”结合的原则,采取措施解决农用车,拖拉机违章载人的问题,坚决取缔农用车、拖拉机违法载人、“黑车非驾”等严重违法行为。

三、加大宣传和执法力度,严格责任追究,营造安全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

(一)加大交通安全宣传力度。由乡政府和牵头,建立各有关单位参加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机制,以机动车驾驶人、农民、中小学生为重点,组织实施“保护生命,平安出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大力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不断强化和丰富交通安全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单位、进家庭等措施,进一步提高全民交通安全法制意识和文明交通素质。有效指导和规范广大交通参与者的安全行为,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二)加大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大执法工作力度,对超员、超速、超载、酒后驾驶、疲劳驾驶、强行超车会车、无证驾驶、拖拉机和农用车违法载人等交通违法行为,认真落实严查、严管、严纠、严处措施,坚决遏制重特大交通事故发生。查处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违法载人、无牌无证上路行驶、驾乘摩托车不戴头盔、报废车辆上路等突出违法行为为重点,不间断地开展全乡交通违法行为集中整治行动,努力压降农村交通事故的发生。

(三)严格责任追究。严格执行道路交通安全告诫与问责制度,对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加强协调,明确职责分工 ,齐抓共管,建立相互配合、协同高效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制

(一)加强组织协调。道路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定期、不定期召开会议,分析全乡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研究解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各村要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落实责任,及时研究解决存在问题。

(二)明确职责。。

乡政府:对辖区内道路安全负总责。配合各职能部门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负责对区域内管养的农村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完善公路标志标线和配套的安全防护设施,保持道路及安全设施状况完好,保证正常运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路危险路段的整治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对技术状况达不到规范要求,或者路基、路面、桥涵、附属安全设施受损危及道路交通安全的,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迅速组织抢修或采取措施排除险情。

公路段:保持道路及安全设施状况完好,保证正常运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路危险路段的整治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按照养护规范加强公路养护,积极整治公路危险路段;加强对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技术状况的监测,对技术状况达不到规范要求,或者路基、路面、桥涵、附属安全设施受损危及道路交通安全的,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迅速组织抢修或采取措施排除险情。

学区:指导和督促学校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坚决制止学校使用报废车辆、低速货车、拖拉机等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车辆接送师生以及超载行为。加强对农机上路机械的管理和拖拉机驾驶人的安全教育管理,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及其驾驶人实施交通安全监管。

(三)建立健全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机制。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时,乡政府要立即启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预案,公安、卫生等部门同步联动,积极组织开展现场救援和善后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最大限度提高交通事故伤员救治率。

第8篇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西成公司下发的《关于印发<西成客专陕西有限责任公司道路交通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要求,我项目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加强客专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预防交通安全事故。

第三条 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参建各工区应依照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建立本工区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章 编制依据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3年4月22日

第六条 《关于印发<西成客专陕西有限责任公司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2023年12月27日

第三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七条 项目部成立交通安全领导小组

组 长:李华伟、姜海涛

副组长:孙永斌、李为华、刘春虹、刘华山、王立忠、张义申、贾维宏

组 员:曹明春、尹树刚、赵 鹏、陈继友、张曙辉、李龙江、杜宪莉、李海龙、丛桂玲、任晓忱、洪景秋、汤杰伟、陈秋云、杨志鹏、李 环、王 俊、牛洪方、金成哲、李宝财、刘海波、丁伟

主要负责部门:交管办

第八条 道路交通安全领导小组职责

1、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履行法律赋予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做好本项目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2、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研究解决本项目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存在的重大问题;

3、建立健全本项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机构,落实安全管理人员;

4、适时组织、参与交通安全检查,及时发现、消除或整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防止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5、积极主动地协助其他部门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6、适时向西成公司道路交通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本项目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

7、完成其它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工作任务。

第九条 项目部是工程建设过程中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单位,项目部安质部、交管办和各工区是现场督导、实施、检查的主管单位。

第十条 各工区项目负责人是建设期内交通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一条 项目部设立专门机构,全面负责本项目机动车驾驶人员、机动施工车辆(走行机械)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交管办和人员必须认真履行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具体职责如下:

1、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履行法律赋予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做好本项目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2、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研究解决本项目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存在的重大问题;

3、建立健全本项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机构,落实安全管理人员;

4、适时组织、参与交通安全检查,及时发现、消除或整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防止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5、积极主动地协助其他部门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6、适时向西成公司道路交通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本项目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

7、完成其他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机动车辆(走行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必须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切实做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保持设备的整洁和完好,保障好安全防护装置与附件的齐全有效。

第四章 道路交通机动车及驾驶员

第十三条 机动车辆驾驶员在驾车时必须服从公安交警、运管征稽部门的管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

第十四条 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驾驶作风,遵章守法,文明行车,按时参加交通安全学习。

第十五条 任何人不得强迫驾驶员违法违章驾车;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驶或将车交给无证人员驾驶。

第十六条 机械车辆使用前,必须向公安交警部门申请等记,领取号牌、行驶证,并按规定办齐随车必备的证件。

第十七条 车辆状况、各项安全技术性能必须保持完好。并按规定进行年检,合格后使用,不得开“病车”上路。

第十八条 施工运输车辆装载的物品必须绑扎牢固,并按照环保要求覆盖。运输“超长、超宽、超高”的大件或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品时,必须办理特种车辆手续及准运证明,采取安全措施,悬挂明显标记,必要时应配有指挥车、带(压)道车。

第十九条 国道、省道及各类施工便道、通道等处严禁车辆人、货混装。

第二十条 车辆在建设工地内部道路行驶过程中,应遵照限速标志要求行驶。

第二十一条 车辆在施工现场倒车作业时,必须确认安全后方可倒车,必要时地面应有人员指挥;吊车、自卸车等严禁在行驶过程中提升、顶升作业。

第五章 施工便道便桥

第二十二条 施工场内的便道便桥设置应满足现场管理标准化的要求,道路应平整,路基坚实、边坡稳定,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在陡坡、弯道、交叉路口、窄桥、人行横道等复杂危险路段应设置减速、危险等警示标志及防护设施。

第二十三条 施工区域因临时需要占用、挖掘或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时,应与产权部门完备手续后方能实施,同时应有相应的临时通行和保护安全的措施,有醒目的安全标志,夜间应设置红灯警示。

第二十四条 各工区要定期(一般不超过7天)或遇山洪、雨(雪)后,对施工便道进行检查和维护;每班前对施工便桥要进行检查和维护;陡坡等危险多发地段,要采取有效的手段和措施,保证交通安全。

第六章 施工现场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凡在本项目施工现场服务的车辆都要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项目部内部的交通管理办法。做到车况良好、车容整洁、三证齐全、自觉服从项目部交管人员指挥,严格按照现场交通标志安全行驶。

2、其他单位车辆,必须持有项目部统一发放的内部车辆通行证,凭证出入梁场等场所;在各施工现场的临时外雇劳务车辆,入场前必须事先到当地交管部门办理营运手续,然后到项目部办理车辆出入临时通行证;

3、施工车辆必须服从指挥、听从调度,在指定地点作业,在指定路段行驶,未经许可不得将车辆驶出施工区域。

4、现场所有车辆都要按现场限速标志限速行驶,时速控制在5公里/小时以内,做到礼让三先,安全行驶。

5、严禁自行车、摩托车、非施工服务车辆驶入现场施工作业区。

6、严禁人货混载、违章拉人、超载超速。

7、严禁酒后驾车、无证驾车、开英雄车、开带“病”车。

8、施工车辆不得乱停乱放,尽量避免妨碍施工现场通行。

9、超重、超长、超宽、超高运输车辆进入施工现场时应瞻前顾后、兼顾左右、谨慎行驶,最好派出指挥车在前开道。

10、未经项目领导批准,施工现场的交通道路不得隔断或挖断。

11、起重车、强夯机、挖掘机作业时周围应设安全距离并有防护围栏和警告标志。

12、施工车辆脱离施工现场行驶时,应注意文明整洁,必须将车辆清洗干净。

13、违章作业或违章行驶造成交通事故或经济损失由车方负责。

14、工程施工,要求各协作单位尽量使用自己的车辆运送土石方、建筑垃圾等。在确有困难情况下需雇请社会车辆时,应严格检查车方的牌照、执照、行驶证、年审年检、车辆保险等各种证件及相关手续,确认齐全合格后方可雇用。

15、所有现场施工服务车辆必须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项目部内部的土方车、装载机、罐车、泵车等大型施工车辆,没有项目部领导批示,一律不许私自驶出施工现场。

16、拌合站、梁场等,凡拉运物资出门的车辆,必须持有项目部统一印发的物资出门证经门卫审查,印鉴齐全、物证相符方可出门。凡无正式出门证或物证不相符者,任何物品不许拉运出门,门卫有权扣留。

17、凡违反道路行驶规定的,每车次处罚款200-1000元。

18、违反上述任何规定,项目部管理人员有权当场制止,对当事人批评教育,并处罚款200元。

第七章 交通事故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工区如果发生交通事故,按有关程序及时报交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发生较大及以上交通事故,应在第一时内上报局指安质部。

第二十七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必须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吸取教训.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项目部安质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西成客专项目部

二o一三年三月一日

第9篇 厂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1.目的

为加强公司安管理工作,维护公司内部交通、工作秩序,保障公司厂区交通安全,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公司员工、外来施工人员与外包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以及公、私财产安全和其它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2.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工业企业场内运输安全规程》及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3.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天瑞集团旗下所有机动车辆管理。

4.管理职责

4.1工厂区交通安全管理由公司安环部负责,有权检查车辆牌证、速度、驾驶人员证件,对违反厂区交通安全规定的人员、车辆进行查处,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处理厂区交通事故。

4.2各车间、部门负责各自生产用车辆及外来车辆的厂内运输安全管理,并加强对本单位的私有车辆驾驶员在公司区的交通安全教育,预防发生交通事故。

4.3公司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毁损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4.4驾驶机动车辆必须证照齐全,禁止无证驾驶、酒后驾驶或把机动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

4.5公司区域内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及时向公司安环部报告,公司安环部负责交通事故处理或按有关规定上报公安交警部门,进行事故处理。

4.6公司外出办事用车,由公司安保部统一派遣,须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5.管理程序

5.1.1凡须在公司厂区域内经常出入的机动车辆,除特种车辆外,必须到公司安保部办理相关出入手续,并取得通行证后,方可出入厂区。

5.1.2进入厂区的机动车辆,必须自觉接受门卫登记,并经值班人员交代注意事项后方可进入,出门时应自觉接受门卫值班人员的检查。

5.1.3厂区内行驶机动车辆,必须按照管理部门指定的线路和速度(出入主支干线30公里/小时,弯道、特殊路段10公里/小时、仓库线15公里/小时,装有化工等危险品的车辆5~10公里/小时)进行安全行驶,严禁违章行驶;消防车、救护车执行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速度限制。

5.1.4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其他载货的各类车辆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0.2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特殊情况者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并报安环部审核备案。

5.1.5特殊情况下载物超宽、超高、超长必须有明显标志,过狭窄地带、框架、高空管架下时,应与生产管理部门联系专人指挥,检查仔细、缓行、严禁强行通过。

5.1.6严禁在道路上堆放物资,特殊情况应经主管部门同意并设立明显标志;通过电缆沟、排水沟、管架下的道口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方能行驶。

5.1.7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应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警示标志。

第10篇 厂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内部道路交通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公司员工、外来人员的人身安全,有效实现人车分流,提高道路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范围,适用于进入公司区域的所有人员、车辆。

第三条 公司设立厂区道路交通管理委员会,由公司生产部、安全部、设备部、人力资源部负责监督管理;各分厂、部门负责各自区域的道路交通管理及人员通行监督管理。道路交通管理常设机构设立在公司安全部,安保人员进行日常的道路监管。

公司道路交通管理委员会机构:

主 任:黄辉

副主任:钱军明 薛宏斌

成 员:曾为鑫 陈顺桂 徐平 徐亚东

张烨 郑杰 周书平 王俊华

梅九瑞 丁凤林 朱兴宝 印晓晓

孙世才 谢静 张建

第四条 公司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毁损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第五条 公司区域内发生交通事故时,现场人员应及时向公司安全部报告,公司安全部负责交通事故处理或按有关规定上报政府公安部门,进行事故处理。

第二章 生产区车辆管理规定

第六条 厂区内车辆一律限速5千米/小时、限高4.5米行驶。

第七条 所有机动运输车辆进入生产区域必须由北门进入,其余大门不予放行。非货运、工程车辆禁止驶入生产区域。公司特殊贵宾,根据董事长、总经理安排,可临时开放相关大门。

第八条 各类运输车辆货厢不得擅自带人,不准超载、超速行驶、不得人货混装。叉车除司机外,不得乘坐其他任何人员。

第九条 各类机动车辆必须行驶在机动专用通道,不得占用人行通道行驶。

第十条 禁止各类机动车辆带病行驶。安全设施(车灯、车刹、阻火器)不全的车辆禁止使用。特种车辆(汽车吊、工程车辆等)未定期检验,不得进入公司厂区;私自改装车辆禁止进入公司生产区。

第十一条 生产部负责厂区内机动运输车辆的监督管理,安排内部车辆的使用及人员调配。

第十二条 设备部负责内部运输车辆驾驶人员的培训,建立内部运输车辆及驾驶人员资格档案;建立车辆管理档案,按照技术规范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检测。

第十三条 行政后勤部门负责各类商务车辆驾驶人员的培训,并建立车辆及人员档案。

第十四条 外来车辆入厂时,须经得相关部门同意,在北门岗经检查登记、核实装有阻火器后方可进入。

第十五条 厂区内各道路,除定点装卸物料区域外,任何车辆不得随意占道停放。

第十六条 起重作业车辆需要占道作业时,必须到安全部办理起重作业许可证,由安全部划定道路区域,并在两边进行警示隔离。

第十七条 任何外来运输车辆,必须按照公司规定要求,夜间不得在公司生产区内停放。工程施工车辆可根据施工性质,酌情予以指定区域停放。

第十八条 厂内运输车辆(叉车),不得为图方便,穿行与运输无关的车间,干扰其他车间的正常生产。

第三章 行政区车辆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为公司员工免费提供私家车停车点。私家车每年12月份到安全部进行车辆登记,办理公司出入通行证,同时缴纳通行证工本费20元。通行证每年审核办理一次,使用有效期为1年。无通行证车辆一律按照外来车辆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私家车停放按照公司划定停车位进行停放,停放整齐,服从外保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办公大楼正前方(花园北侧)停车位为公司高管及外宾停车专用,其他车辆不得占用。

第二十二条 公司员工不得将自己的通行证借给他人车辆使用。

第二十三条 外保人员对车辆停放进行监管,对违规停放、外借通行证及不服从管理等行为进行登记。

第四章 道路管理

第二十四条 生产区域要保证道路畅通,在交叉路口、弯道、狭道、坡道和消火栓附近不准停车。

第二十五条 生产区域道路未经许可禁止堆放物料,不得阻塞道路、不得倾倒垃圾、不得横斜马路拉起钢绳等。撤下的原料及其它物料,应及时清除。

第二十六条 施工作业需临时占用路面、封路,应经施工负责单位申请,由安全部批准,并完备安全措施,设置隔离带和夜间安全警示灯。

第二十七条 非机动车辆(三轮车、拖车)等应沿人行道行驶,当输送物料过宽时,原则上沿人行道行驶,并可占用机动车道。

第二十八条 车辆、行人在公司内行动时,要按照厂区设置的道路标识,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不准冒险抢道。

第二十九条 一切公司内行驶车辆,应自觉服从道路管理委员会成员、保卫、门卫和安全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厂区道路未经安全部许可,不得随意占用和划线,或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条 人员进入生产区内后,必须沿人行道通行,不得在占用机动车道。

第三十二条 多人一同行走时,并排行走不得多于两人。

第三十三条 部分道路未进行机动车道和人行通道的,原则上靠右行驶(行走),在进入有功能划分的道路时,按照划定功能区通行。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管理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50元处罚:

1、在公司区域内酒后驾驶或把机动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的;

2、未按指定线路在生产区行驶的;

3、在公司区域内驾驶机动车辆超速、超载行驶的;

4、在非停放车辆的地点停放车辆的;

5、人员不按照人行道通行,且不听劝阻的;

6、运输车辆违规载人行驶或人货混装的(按人头处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管理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100元处罚:

1、不接受检查,故意刁难、辱骂或出手殴打监管人员的;

2、未经申请占堵道路的;

3、故意破坏道路设施的;

4、占道施工,但安全措施不到位,不听管理继续施工的。

第三十六条 道路管理纳入现场规范管理,对各类违反本规定的行为,除上述处罚外,同时纳入车间月度现场管理考核,每一项酌情扣所属单位1~4分。

第三十七条 私家车进入公司,违反本管理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次年不予以办理通行证:

1、年度累计各类违规超过3次的;

2、未按照规定停放车辆且不听劝阻的;

3、将通行证借给他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由责任方予以赔偿;因自身原因造成自身的损失,由责任者自己承担。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个人和单位的处罚或考核,由公司道路交通管理委员会执行。本制度自2023年3月10日起实施。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道路交通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南通天泽化工有限公司

2023年3月1日

第11篇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提高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市区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市公安机关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全市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规划、建设、市容、交通、工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利用先进的技术设备和科学方法,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科学化水平。

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扶持科研机构、院校开展交通科技研究,推动科研成果的转化和运用。

第五条 车辆驾驶人和行人应当听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纵容、指使、强迫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车辆,不得妨碍交通警察执行公务。

第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的管理,开展经常性的法制和交通安全管理业务培训,提高交通警察的素质和管理道路交通的水平。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七条 机动车辆必须按规定的期限到具备资格的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接受安全技术检验。对发生交通事故或者有交通违法行为的机动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应对其做出的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机动车辆达到国家规定报废标准的,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报废的大型客车、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第九条 机动车辆维修、改装经营者,承接改变车身颜色、车型、用途,或者更换车架、车身、发动机等业务的,必须查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变更登记凭证;没有变更登记凭证的,不得承接。

第十条 机动车辆号牌应当悬挂在指定的位置,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遮挡、污损、倒置、折叠和重叠。

第十一条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只供下肢残疾人单人代步使用,但二级以上的下肢残疾人驾驶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可载一名陪护人员。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领取号牌和行驶证方准上道路行驶。

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车主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携带有效证明、证件及车辆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经考试合格取得驾驶证。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辆驾驶人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对机动车驾驶人的记分可使用记分卡等记分载体。

驾驶人在道路上驾驶车辆时应当将记分卡与驾驶证、行驶证一同携带。

第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辆通过交通事故现场时,应当协助交通警察抢救受伤人员;交通警察有权调用其车辆,因此造成车辆所有人或驾驶人经济损失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十六条 规划、设计、建设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应当听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投入使用的道路和配套设施等存在严重的交通安全隐患,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并责成有关部门限期实施。

第十七条 在交通事故多发或存在严重交通隐患的危险路段,道路管理养护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置警告标志、减速或防护设施。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道路,必须统筹设计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和地下各种管道、管线, 并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步施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与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根据交通管理的需要,在划有掉头车道的路口设置掉头指示信号灯。绿色回转箭头灯亮时,车辆按方向所示掉头行驶;红色箭头灯亮时,不准车辆掉头。

第二十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必要时可以设置人行横道信号灯。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或者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隔离护栏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对损毁交通安全设施的,应当赔偿损失。

禁止擅自在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上晾晒衣物、悬挂横幅和宣传广告牌等物品。确需在交通隔离护栏上临时悬挂横幅和宣传广告牌等物品的,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道路或者占用道路、过街天桥、地下人行通道摆摊设点、堆物作业、搭棚盖房、进行集市贸易和其他妨碍道路交通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的,施工单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道路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处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道路,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并安排专人维护交通秩序。

需要封闭道路中断交通的,除紧急情况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前五日向社会公布;

(二)施工完毕及时清除余土、遗留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恢复通行。

第二十四条 市容管理部门核定的运送建筑垃圾和渣土的车辆和行驶路线,应同时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新建、改建大型旅馆、饭店、商店、体育场(馆)、影(剧)院、游览娱乐场所、医院、车站、码头、航空港、办公楼、居民住宅区以及其他高层建筑或者大型公共场所,必须按有关规定配建或者增建停车场(库)。停车场(库)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不按规定设计、建设停车场(库)的,城市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共停车场(库)或者改变使用性质,确需临时改变其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全市机动车辆公共停车场的设置和使用实行监督。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市政管理部门施划机动车停车泊位,并根据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的需要,确定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和车种。

非机动车辆在公共场所停放的,应当在划定的停车标线内停放。

第二十七条 开辟、调整公交线路和设置、撤销站点,由城建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第二十八条 对于已投入使用的道路,容量不足或者交通流量分布不均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处理道路断面、调整车道划分等措施,均�交通流量,提高通行效率。

第二十九条 遇自然灾害、重大事故、恶劣气候以及其他突发性事件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的,可以实行交通管制。遇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时,可以采取交通限制措施。采取交通限制措施的,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城市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就某一区域或者道路,对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 同方向划有两条机动车道的,自中心线或者中心分隔带依次向右,第一条车道为快速车道,第二条车道为慢速车道。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快速车道规定的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同方向划有三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划分快速车道、慢速车道和公交专用车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置车道标志、标线或文字标识的,车辆应当按其指示行驶。

摩托车在慢速车道靠右边行驶。在划有摩托车专用道的路段,在专用道内行驶;在划有摩托车专用停车区的路口,摩托车应当在专用停车区内等候放行。

慢速车道内的机动车超越前车时,可以借用快速车道行驶。

第三十二条 机动车辆在同车道的前方车辆遇禁止信号、缓慢行驶或者因故受阻时,必须依次排队,不得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超越行驶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前方是交叉路口的,应当停在路口停车线以外等候。

第三十三条 车辆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翻斗车、拖挂车、半挂车、拖拉机不得进入二环路以内(不含二环路)道路行驶;

(二)正三轮机动车、畜力车、人力客运三轮车不得进入二环路以内(含二环路)道路行驶;

(三)悬挂黄色号牌的大型客运车辆、大中型货运车辆不得进入一环路以内(含一环路)道路行驶;

(四)其他货运机动车辆不得进入环城公园路以内(含环城公园路)道路通行;

(五)人力平板车、人力货运三轮车不得进入一环路以内(含一环路)道路通行。

因特殊情况,上述车辆确需通行的,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并按照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营运性客运车辆,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具的营运线路牌、进站证,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市区通行证,并按规定线路行驶。但在道路上,不得在客运站点以外的区域停车带客。

(六)在高架道路或立交桥桥面上行驶时,不得超过规定的时速;禁止逆向行驶、倒车或停车,发生故障的应当及时移开。

第三十四条 公共汽车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在规定的站点停靠。车辆靠站应当在距路沿五十厘米以内停车,上下乘客后立即驶离,不得停在站台上等客、唤客。

多辆公共汽车同时进入同一个站点停靠的,应当依次进站,并按停靠的先后顺序依次离站。

在设置公交专用车道的路段,公共汽车应当在专用车道内行驶。

单位接送职工上下班的通勤机动车辆,应当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靠。

第三十五条 出租车应当在距路沿五十厘米以内停车上下客。设有定点停车处的路段,应当在定点停车处停靠。定点停靠的路段和定点停车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靠车行道右边行驶,并不得超过规定的速度。

非机动车辆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应按交通信号和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行驶,遇有停车信号时,应当停车等候,不得从路口外边绕行。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允许通行非机动车的人行道上行驶时,应当避让行人。非机动车辆不得在高架路或专供机动车通行的立交桥桥面上行驶。

禁止在市区二环路以内(含二环路)的道路上骑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带人,但车上设有安全座椅的,可以限带儿童一人。

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辆不得在城市禁鸣区域内鸣喇叭。城市禁鸣区域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管理需要划定,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八条 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必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领取特种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使用证》。警报器在执行紧急任务时方准使用。

第三十九条 禁止三轮机动车、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从事客运。拖拉机不得载人。

第四十条 运输易燃、易爆、剧毒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辆,应当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中途不得随意停车。

第四十一条 行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二)横过车行道的,走人行横道或者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三)不得钻爬、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在道路上扒车、追车、强行拦车、互相追逐、打闹以及进行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

(四)不得在高架路或专供机动车通行的立交桥桥面上行走;

(五)不得在站点以外或者禁止停车的地点招停出租车、公共汽车。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 同方向划有两条机动车道的,自中心线或者中心分隔带依次向右,第一条车道为快速车道,第二条车道为慢速车道。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快速车道规定的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同方向划有三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划分快速车道、慢速车道和公交专用车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置车道标志、标线或文字标识的,车辆应当按其指示行驶。

摩托车在慢速车道靠右边行驶。在划有摩托车专用道的路段,在专用道内行驶;在划有摩托车专用停车区的路口,摩托车应当在专用停车区内等候放行。

慢速车道内的机动车超越前车时,可以借用快速车道行驶。

第三十二条 机动车辆在同车道的前方车辆遇禁止信号、缓慢行驶或者因故受阻时,必须依次排队,不得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超越行驶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前方是交叉路口的,应当停在路口停车线以外等候。

第三十三条 车辆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翻斗车、拖挂车、半挂车、拖拉机不得进入二环路以内(不含二环路)道路行驶;

(二)正三轮机动车、畜力车、人力客运三轮车不得进入二环路以内(含二环路)道路行驶;

(三)悬挂黄色号牌的大型客运车辆、大中型货运车辆不得进入一环路以内(含一环路)道路行驶;

(四)其他货运机动车辆不得进入环城公园路以内(含环城公园路)道路通行;

(五)人力平板车、人力货运三轮车不得进入一环路以内(含一环路)道路通行。

因特殊情况,上述车辆确需通行的,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并按照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营运性客运车辆,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具的营运线路牌、进站证,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市区通行证,并按规定线路行驶。但在道路上,不得在客运站点以外的区域停车带客。

(六)在高架道路或立交桥桥面上行驶时,不得超过规定的时速;禁止逆向行驶、倒车或停车,发生故障的应当及时移开。

第三十四条 公共汽车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在规定的站点停靠。车辆靠站应当在距路沿五十厘米以内停车,上下乘客后立即驶离,不得停在站台上等客、唤客。

多辆公共汽车同时进入同一个站点停靠的,应当依次进站,并按停靠的先后顺序依次离站。

在设置公交专用车道的路段,公共汽车应当在专用车道内行驶。

单位接送职工上下班的通勤机动车辆,应当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靠。

第三十五条 出租车应当在距路沿五十厘米以内停车上下客。设有定点停车处的路段,应当在定点停车处停靠。定点停靠的路段和定点停车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靠车行道右边行驶,并不得超过规定的速度。

非机动车辆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应按交通信号和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行驶,遇有停车信号时,应当停车等候,不得从路口外边绕行。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允许通行非机动车的人行道上行驶时,应当避让行人。非机动车辆不得在高架路或专供机动车通行的立交桥桥面上行驶。

禁止在市区二环路以内(含二环路)的道路上骑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带人,但车上设有安全座椅的,可以限带儿童一人。

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辆不得在城市禁鸣区域内鸣喇叭。城市禁鸣区域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管理需要划定,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八条 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必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领取特种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使用证》。警报器在执行紧急任务时方准使用。

第三十九条 禁止三轮机动车、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从事客运。拖拉机不得载人。

第四十条 运输易燃、易爆、剧毒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辆,应当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中途不得随意停车。

第四十一条 行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二)横过车行道的,走人行横道或者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三)不得钻爬、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在道路上扒车、追车、强行拦车、互相追逐、打闹以及进行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

(四)不得在高架路或专供机动车通行的立交桥桥面上行走;

(五)不得在站点以外或者禁止停车的地点招停出租车、公共汽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1994年12月27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的《合肥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12篇 基于gis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系统的研究

针对道路交通安全的现状,笔者分析了利用地理信息系统(gis)建立道路安全管理系统的必要性及优点,探讨了基于gis的道路安全管理系统的功能、设计思路及其开发的技术路线。利用gis进行交通安全管理可以增强交通事故分析的直观性、可操作性,进行区域安全评价、事故多发点因素分析,有利于挖掘交通事故的深层原因,从而指导安全管理工作。基于gis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研究,是gis在领域应用和迅速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现代化水平的一个创新性探索。

1 引 言

随着中国汽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道路交通安全问题已经成为人民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之一。2002年我国道路交通事故件数、受伤人数、死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四项指标分别达到了77万多起、56万多人、10.9万多人和33亿多元人民币。道路交通安全局势极其严峻,如何有效地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是迫切需要解决的课题。采用科学的分析方法、挖掘肇致道路交通事故的各种原因是合理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措施、预防交通事故的关键。

国内外很多交通安全管理机构都建立了信息决策系统,用于满足各自特定的需求。但这些交通安全信息系统大多数都不具有地图显示及空间建模分析功能,从而还不能进行大面积范围的交通安全分析。地理信息系统(gis)是一组具有图形图像数字化、空间数据管理、查询检索、模型运算和多种输出功能的软件,它可以结合具体地点的事故数据,进行直观的空间分析,因此,适用于与地理位置密切相关的交通安全问题的研究。

目前,基于gis的道路安全管理系统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笔者分析了gis技术应用于道路安全管理系统的必要性及优点,探讨了基于gis的道路安全管理系统的功能、设计思路及其开发的技术路线。这对建立实用的安全管理系统,提高道路安全管理水平及拓宽gis的应用领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 道路交通安全gis

2.1 gis与道路交通安全层次

地理信息系统简称'gis'’(geographic lnformation system),是一门集计算机科学、地理学、信息科学、管理科学和测绘科学为一体的新兴技术。它采用数据库、计算机图形学、多媒体等最新技术,对地理信息进行处理,能够实时准确地采集、修改和更新地理空间数据和属性信息,为决策者提供可视化的支持。道路交通安全分析可分为3个层次:

第一层次是对某一地区或区域的交通事故现状和趋势进行分析。这一分析可利用数学方法进行统计和预测,并分析与该区域经济发展,道路设施交通流量等因素之间的关系,从而从宏观上了解和控制交通事故的发生。

第二层次为交通事故的区域分布分析,对某一区域的交通事故发生的特征、频数、相关因素等进行分析,从总体上了解和把握该区域的事故情况。由于区域分布分析中的交通事故数据具有很强的区域地理因素,这就需要有地理数据的文件管理系统。

第三层次为微观分析,分析研究某一路段或某一交叉口交通事故发生规律和发生机理,以便制定安全对策。这一层次的分析则需要更多的地理因素信息和环境因素信息,简单的数据文件形式已不再满足要求,借助直观形象的地图进行安全分析尤显必要。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利用海量的数据对某一区域、某一路段或交叉口进行交通安全分析,基于gis的存储、分析、地图可视化显示以及辅助决策案的制定是先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系统的基础和道路交通事故预防的关键技术之一。

2.2 功能分析

道路交通安全gis应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辅助工具,它不仅能为各级管理部门和事故处理部门的宏观管理、微观分析及决策提供全面服务,而且还能为工程技术人员提供事故分析的工具。交通安全管理gis应具有以下功能:

(1)数据的输入和管理。系统具有数据输人与管理功能,包括与事故有关的各种信息。例如,道路几何尺寸、交通流、交通管理设施的分布及维修情况等属性数据的维护工作都可在地图上进行操作,较以往的字符型数据库更方便、直观。

(2)事故统计、报表。事故的统计方法应遵照公安部的统计规范,并应具有事故预测预报功能。报表功能应包括定期报表和特殊报表功能,定期报表可采用表格形式或地图形式,这些报表使管理者能够全面地了解本地区或某一地点的事故概况和事故频率。专用查询报表通常是应某一特殊要求而能快速形成报表的功能。

(3)事故黑点识别与显示。系统可以统计各点、交叉口、路段和整个区域的事故情况,并可按照一定标准(如事故次数、事故率或二者相结合),自动筛选出事故黑点,并自动标识于地图上。

(4)交通事故信息查询。各类交通事故数据和有关指标数据都可在地图上查询,并以直观图(如饼图、直方图、排列图等)显示,图形显示可任意放大缩小,不同事故类型可按照用户要求分别显示或整体显示,最大限度地提高工程技术人员的事故分析水平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决策能力及效率。

(5)事故预防、预案。对未来将要发生的事故作出预测,分析未来事故的危险程度和发展趋势,并给出应采取的防治措施,以供道路管理者作出决策,如提出道路改善意见、事故黑点整治措施等。

(6)其他功能。系统在满足各级管理部门、事故处理部门业务处理的同时,应预留接口,与相关的办公自动化系统和交通监控系统实现信息共享。此外,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系统也将是未来智能化交通信息系统(its)的一部分。

3 道路交通安全gis设计

道路交通安全gis系统主要涉及两个部分:一是其开发和运行的平台,即gis系统软件和地图部分,该部分的主要功能是为交通安全分析、决策和预案提供支持平台和道路空间地理信息;二是交通安全本身所涉及的内容,主要指与交通事故相关的信息,如何通过gis的强大功能(如图形叠置、缓冲分析等),将这两部分内容整合在一起,得到道路交通的安全分析、决策和预案系统,则是系统开发的主要目的。根据这一目的和要求,笔者设计了道路交通安全gis系统,如下图所示。在该系统中,主要包括6部分:道路地理信息gis地图、交通事故数据库、数据库管理系统dbms、区域安全评价、事故黑点分析及交通事故预测系统。

3.1 道路地理信息gis地图

采用空间数据和数据库挂接,改变了传统的信息管理方法,地图由传统的静态纪录变为信息丰富多样的动态的电子地图,实现了数据可视化。它使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对道路安全的管理变得直观、简单和易操作,为决策提供科学快捷的支持。如通过直接对地图实体进行查询,可以获得包括道路信息,如道路等级、横断面宽度、横断面形式、道路线形等,以及事故多方位信息,如事故发生量在空间、时间上的分布和交通量的分布。

3.2 交通事故数据库

道路交通安全gis的基础是存储在数据库中被用来分析的信息。交通事故信息由公安、交警部门采集与管理。而目前一般的公安与交警部门研制开发了部分道路的数据库,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原有的数据库到gis数据库的转换。

3.3 数据库管理系统dbms

gis关键技术之一是空间数据库的设计,其数据库是一个共享或者分享式的数据库。gis数据库通常应该满足:最小冗余原则(数据尽可能不重复)、应用程序对数据资源的共享原则、数据独立性原则以及统一管理原则。数据库中的数据应该依其本身的特点进行组织,而不是依据使用目的的不同而不同;同时,数据库的结构应当反映出不同的应用目的要求,支持各种应用程序和目的,而且各种应用程序是相对独立的。因此,gis数据库应该容纳各种各样的数据类型和格式,在考虑数据特征的同时,又需兼顾其应用目的。

3.4 事故黑点分析系统

事故黑点及其影响因素分析属于微观分析的范畴,其主要用于查找事故黑点,确定其危险水平,并且从多角度分析事故成因。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人员最需了解哪一路段行车危险、什么情况下最易引发交通事故。按照管理者需求,采用事故次数、事故率或二者相结合的方法,筛选出事故黑点,并对其进行多方面分析,如道路状态技术分析、事故成因分析,找出事故发生的原因,为道路交通管理者提供对策。

3.5 区域交通安全评价系统

影响道路安全的因素很多,各因素之间往往相互作用、相互制约,形成一个复杂的系统。对道路交通安全进行确切地评价,需要排除次要影响因素,正确地选择主要影响因素作为评价指标。利用gis的可二次开发性,建立区域交通安全评价模型,可选择的方法有4项指标法、综合当量指标法或灰色系统评价法。参与评价的区域可直接从图上拾取,评价结果可通过区域着色的方式显示,不同地点的安全水平则通过不同的符号、颜色、线型或线宽来表示。

3.6 事故预防预案系统

交通事故预防预案是对未来有可能发生的事故作出估计,分析未来事故的危险程度和发展趋势,并给出应采取的防治措施。应用gis的接口,装入事故预测模型,直接调用交通事故的空间数据,根据不同的需要对其进行预测。预测数学模型可选择传统的概率预测法、回归预测法或非线性的神经网络预测技术。

4 道路交通安全gis开发技术

运用地理信息系统进行交通安全管理,首先应建立某一地区的地理信息系统。由于中国的地理信息系统发展较晚,只有少数城市建立了初步的地理信息系统,这为交通安全分析提供了必要的基础。由此,根据目前中国的实际情况,道路交通安全gis适合采用“原型法”进行研究开发。

所谓“原型法”就是:在系统开发的初级阶段,在对初步调查用户需求的基础上,快速构造一个可以工作的系统原形,将此原型提供给用户使用,听取意见;然后修正原型,补充新的数据、数据结构和应用模型,形成新的原型;经过几次修正迭代后,可以达到用户和开发者之间的完全沟通,明确系统定义和用户界面要示,形成较为完善、成熟的系统产品。

5 结束语

中国的交通安全形势严峻,已引起了相关部门的关注,但由于该课题的复杂性,给研究工作带来了许多挑战,交通安全技术及安全管理的研究任重道远。在gis空间数据输入、编辑、图形数据属性互访的、信息查询等功能的基础上,纳人事故多发点及其影响因素分析、区域安全评价和事故预测系统,可将图像信息、地图、数据及模型综合管理,为道路交通管理部门提供决策辅助信息和决策方案。笔者通过对这一课题的探讨和初步的系统设计,看到了gis在交通安全管理方面应用的潜力和广阔前景,此项技术的应用必将会带来交通安全管理技术的革命。

为了尽快建立起道路交通安全gis管理应用系统,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①要提高各级交通和公安厅部门对地理信息系统技术重要性的认识,并且给予必要的投资;

②逐步建立完善的道路结构数据库;

③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过程中,应认识到安全管理系统设计与道路规划、设计、建设和营运车辆的管理的整体性,不能人为地把它们分割开来;

④要实现交通、公安和建设部门的信息共享,实现安全信息指导道路的规划和运营。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十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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