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借工人员的管理规定
第一条 班组应负责向临时借工人员进行工作范围的作业环境、设备情况等全面的安全交底。 第二条 该类临时借工人员需要作为工作负责人时,必须由该类人员所在单位安全监察室出具其具
备的资格,由电厂安全监察室审核批准并公布后,方能担任其帮工工作范围内的工作负责人。临时借 工人员办理的工作票应使用外包工程工作票,并承担该类工作票工作负责人的安全责任。
第三条 临时借工人员应严格按照从事工作的安全技术要求工作,并服从电厂有关职能管理部门、 使用部门、班组有关工作人员的安全技术指导与监督。
第四条 临时借工人员应严格遵守电厂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参加电厂班组定期进 行的安全活动,不发生违章行为。若发生违章,按照电厂制定的《反违章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第五条 严禁临时借工人员随意进入其非工作范围的运行和施工区域。 第六条 未经许可,严禁临时借工人员随意动用现场设备、设施。 第七条 严禁临时借工人员单独从事现场的检修工作。
第八条 临时借工人员有权要求电厂对其工作内容和范围进行安全交底,并接受相应的安全教育 和培训,有权拒绝工作范围以外的工作。
第九条 临时借工安全教育
(一)临时借工在进入生产现场前,应由部门(班组)进行安全教育,并建立教育档案,教育结 束后,受教育人和教育人应在教育档案上签字。教育工作结束后,由使用部门将教育档案交安监部一 份(复印件)备案;
(二)对临时借工的班组级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
1.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岗位安全作业规程;
3.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4.现场环境及危险有害因素;
5.安全设备设施、警示标识、标志;
6.预防事故和人身伤害的措施及安全注意事项;
7.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
8.现场紧急情况下的疏散、急救和应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