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管理规定
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管理规定
一、课程与学分
第一条 紧密结合高职教育课程改革理念,实行理论课与实践课程一体化。
第二条 我院课程设置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大类。
必修课是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生培养规格,要求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包括公共必修课和专业必修课。
选修课是指为学生扩大选择专业方向或辅修专业的知识面,提高学生的素质,学生根据本人的兴趣爱好及实际情况,在全系、甚至跨系选择修读的课程。包括:公共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公共选修课学分三年制不低于6个学分,两年制不低于4学分。专业选修课不低于10个学分。
第三条 我院实行学分制。学分规定为:
1.课程学分的计算,以该门课程在人才培养方案中安排的课时数为主要依据,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时数可包括课内学时与课外学时。学分以学期(每学期以18周计)为计算单位;
2.一般课堂教学每18学时计算1学分,社会实践、实习、毕业综合实践等课程24学时折算1学分,整周实践课每周计算1学分;
3.军训、形势政策课、就业指导按1学分计算;
4.体育与健康共计4个学分,其中体育选项课2学分,一学年两个学期,各1学分,体质健康测试连续两个学年,一学年1学分;
5.顶岗实习和毕业综合实践按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周数计算,每周计算1学分;
6.高教园区跨校选修课程、校际之间同一层次且教学要求基本相同的课程,经学院批准,可以承认其学分;
7.一学期不满18学时的理论课课程,不满一周的一次性实训实习,以及学生应按要求参加的公益劳动、入学教育、毕业教育和毕业鉴定等不计学分;
8.实行奖励学分的办法另见《职业技术学院奖励学分暂行规定》。
第四条 我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三年制不低于120学分、两年制不低于80学分。
二、学制规定
第五条 实行弹性学制。我院三年制专业的基准学习年限为三年,两年制专业的基准学习年限为两年。学生提前修满规定的总学分和必修课学分且平均绩点达到2.5及以上,可以提前毕业。提前毕业的时间一般为半年或一年。经批准允许学生工学交替、分阶段完成学业。在规定的基准学习年限内达不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可以延长学习时间。累计延长学习的时间三年制专业为三年、两年制专业为两年。
三、选课和免修制度
第六条 实行选课制。学生应在学院规定的选课时间内办理相应课程的选课手续,不办理选课手续,不能修读课程,也不能参加课程考核。学生在选择课程时必须按下述要求进行:
1.学生在导师的指导下,按照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进行选课。每个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指导书应说明课程的先行后续关系,应先修先行课,后修后续课。
2.实行分阶段选课制度,阶段的划分以学年为单位。学院每学年对学生所获学分情况进行一次统计,并实行学籍预警制度。
3.学生应在每学期规定的时间内,对下一学期的课程进行选择,学生所选课程以教学系打印出的学生选课表为准。
4.一门课程如要求修读的人数超过限选人数,则按先选先定原则予以确认。专业选修课的修读人数不足20人,不开课,公共课选修课的修读人数不足30人,不开课,由各系通知学生改选其它课程。技能类的选修课程设班开课的人数按实际操作工位确定。
第七条 学生每学期修读的课程一般应在15到30学分之间。
第八条 为便于学生修读,公共必修课原则上应每学期开设。
第九条 修读课程一经选定,学生不得随意改选或退选。
第十条 免修。学生取得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等级相同的各类证书者准予免修相应的理论课程。复学、转专业学生,原已修过与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份量(学时)相同或相近,考核成绩及格及以上的课程,准予免修。学生因故跟下一年级修读时,其已修读的课程,成绩达到及格及以上者,可以免修。免修学生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为有效。
第十一条 军训、“两课”、体育课、体育健康测试、实习课、技能训练课、顶岗实习及毕业综合实践等,没修读过的均不得免修;学生因生理原因不宜上体育课或参加军训者,经学院指定的医院证明,体育课由公共教学部确认,教务处批准,编入保健班学习;军训课报学生处批准后,参加其它特定课目训练,经考核及格,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第十二条 选课程序:
1.教务处于每学期14至15周公布下学期预排课程总表,各系向学生公布选课资料(如专业人才培养方案、选课流程图、课程简介和任课教师简介),学生于16至17周进行课程初选;学生选课均从一年级第二学期开始;
2.每学期选课前,各系部除进行宣传外,还应组织教师对学生提供咨询,解答学生的问题;
3.学生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网上选课,步骤详见《学生网上选课指南》;
4.由系办公室负责打印学生选课表,公布学生选课情况。
第十三条 要求免修课程的同学可按下述规定办理:
1.在学期初第一周前填写《免修课程申请审批表》,向学生所在系和任课系部提出下学期免修课程申请;
2.经专业教研室主任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系部主任审批,并通知任课教师和申请学生。在获得免修资格之前,学生不得缺课;
3.对获得免修资格的学生名单,由学生所在系统一报教务处备案。
四、学分制管理的配套制度
第十四条 实行导师制。导师制是学分制管理的重要配套制度。导师主要负责选课指导以及与学生学习相关问题的管理。每班配备1-2名导师,导师由各系部负责管理。
第十五条 完善以学生学籍管理为中心的学生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教材的订购与供应要与学分制管理相适应,要制订一套与学分制相适应的管理制度,严格教材管理,提高教材服务水平。
第十七条 学分收费标准可以参照如下公式进行计算:
单位学分应缴费=本级学生年学费标准×基准学习年限/本级学生应修总学分
课程应缴费=单位学分应缴费×课程学分
第十八条 基准学习年限内的,按学年收取学费。超过基准学习年限的,按学分收费,不再按学年收取学费。
五、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施行,温职院教〔2005〕15号文件同时废止。本规定解释权归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