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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教师继续教育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4-09-16 07:00:05 查看人数:47

高中教师继续教育管理规定

高中教师继续教育管理规定

徒丹高中教师继续教育管理规定

为了保障我校教师接受继续教育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政治、业务素质,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规定所称教师继续教育是指对在职教师进行提高政治、文化、业务素质的岗位培训。

第二条 培训的内容和类型

教师继续教育根据不同对象确定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业道德修养、教育法规、现代教育理论、学科教育学和教育学技能训练、专业知识更新、现代教育技术、教育教学理论与实践研究等。

教师培训可以分为以下种类:

(一)新教师培训:为新任教师在试用期内适应教育教学工作需要而设置的培训;

(二)教师岗位培训:为教师适应岗位要求而设置的培训;

(三)骨干教师培训:对有培养前途的中青年教师按教育教学骨干的要求和对现有骨干教师按更高标准进行的培训。

(四)其他形式的培训,包括校长岗位培训、计算机培训、普通话培训等。

第三条 组织和管理

教务处主要职责为:

(一)监督、检查、评估本校教师的培训质量。

(二)实施上级部门对教师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负责选送人员参加上级部门举办的必须参加的继续教育学习班;

(三) 负责实施教师继续教育证书登记制度;

(四)负责本校举行教师继续教育活动的审批,验审教师的继续教育学时;

教务处在校长室的领导下,制定我校教师培训计划,具体实施教师继续教育的培训工作。

学校在教育局的统一安排下,承担部分教师继续教育任务。原则上学校应在学年初做好全年教师开展继续教育活动的计划,并上报教育局审批,然后组织开展校内多种形式的培训。教师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参加继续教育。

第四条 教师继续教育实行继续教育证书登记制度。参加继续教育的教师经考试合格后,由教育局统一颁发继续教育证书。按区教育局有关规定,参加培训的教师培训期满后,应当向学校交验培训证书,进行继续教育学分登记。

第五条 培训证书作为教师晋级的必备凭证。

第六条 学时对照表:

序号细则学时

1主持省级以上科研项目60

2主持市级科研项目40

3主持区级科研项目28

4主持校级科研项目20

5课题组成员12

6获市级以上优质课奖或承担省级以上公开课20

7获区级优质课奖或承担市级公开课16

8获校级优质课奖或承担区级公开课12

9承担区级以上公开课评课8

10承担校级以上公开课2

11参与校级以上公开课评课2

12辅导学生获省级以上奖16

13辅导学生获市级以上奖12

14辅导学生获区级以上奖6

15论文获省级一等奖及以上60

16论文获省级二等奖或市级一等奖40

17论文获省级三等奖或市级二等奖或区一等奖28

18市级三等奖或区二等奖或校一等奖20

19市级以上交流论文或区三等奖或校二等奖12

20区级交流论文或校三等奖6

21校级交流论文2

22国家级刊物公开发表论文60

23省级刊物公开发表论文40

24市级刊物公开发表论文20

25区级刊物公开发表论文12

26定向帮带青年教师40

27承担区级培训课程20

28承担校级培训课程15

29业务学习1

第七条 其它情况由教师提供材料,教务处视情况审定课时。

第八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校长室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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