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动队外出、跨校区训练比赛经费管理规定
运动队外出、跨校区训练比赛经费管理规定
为了提高运动队的训练竞赛水平,适应比赛需要,对我校运动队外出进行训练、比赛所用交通费作如下规定:
1.运动队如果需要参加校外教学比赛活动,必须由教练员提出申请,经体育部批准后方可进行。经体育部批准后的代表队,参加在天津市以内的训练比赛原则只允许乘座市内公共汽车或校车。打车需申请经体育部同意,车费报销时需经体育部分管领导和教练员签字后,报体育部主任签批。
3、运动队的校外赛前训练比赛活动,原则上仅限于市区以内进行,如果确实需要到本市以外地区参加赛前训练、比赛活动,需由分管主任报体育部批准后,方可进行。
4、运动员跨校区训练只允许乘座校车,特殊情况可乘座市内公共汽车,但需报由分管主任批准后,方可进行。
经费的使用范围:
(1)各队外出训练、比赛期间的饮用水费及一般应急药品、误餐、加餐等。
(2)外出训练、比赛期间,车船路途中的餐费及零星开支等。
(3)外出训练、比赛用车费及出租车费等。
(4)300元以上(含300元)的一次性支出,应提前向部主任请示,经同意后方可支出。
经费报销规定:
(1)各队外出训练、比赛期间的详细预算和计划提前一周报办公室审批(竞训)。
(2)训练、比赛期间原则上不允许透支,若遇特殊情况需向领导请示,同意后方可执行,否则不予报销。
(3)各队外出训练、比赛结束返回学校后,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必须尽快汇总报销,超期不报销者,责任由当事人全部承担,不再给予借款。
(4)无正式票据、无签字的一律不予报销。
(5)市内出租车(的票)的报销应提前向办公室提出用车申请否则不予报销。
(6)各队与友好单位、个人交流及与裁判和有关人员沟通的费用,需向部领导请示后方可使用和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