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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学院外国留学生教学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38

财经学院外国留学生教学管理规定

财经学院外国留学生教学管理规定

财经学院外国留学生教学管理规定

为加强外国留学生校内学习的课堂教学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所有外国留学生都要自觉遵守学习纪律,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无故旷课,有事先请假。

第二条 因病、因事请假,应事先向班主任请假,履行请假手续。

第三条 为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迟到早退三次按旷课一次论处。

第四条 累计缺课时数(含请假、旷课)达到所修课程总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及补考,必须申请重修。

第五条 一学期因病、事假累计达五周者,应予休学。因病、事假不能坚持学习并提出申请者,可以休学。休学期限最多半年,凡到期不能复学者,以自动退学论处。

第六条 外国留学生享受我国的节假日及学校的寒暑假;留学生本国的重大节日学校不予放假,如学生请假,可酌情准假,但不予补课。

第七条 无故缺课,不按时归校及学期结束前未经允许提前离校者,将受到如下处分:

1.累计达15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2.累计达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累计达45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4.累计达6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累计达80学时者或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而未参加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予以退学;

6.对无视学校纪律、经常旷课、无故迟到、早退、破坏公共财产、打架斗殴或有其他不良行为者,视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7.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留学生半年内如能改正错误,有显著进步者,可解除其处分。经教育不改者,可勒令其退学。因违犯学校纪律被勒令退学者,应立即回国;

8.以上各项处分一经决定,学校除向当事人宣布外,还将书面通知其所在国驻华使馆及其家庭。

第八条 留学生假期期间外出,离开本市者,需向班主任登记报备,告知所去地点及归校时间。

第九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条 未尽事宜由学校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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