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管理规定文本格式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预包装食品乳制品)
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本食品经营企业现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加强对食品进货货源的检查验收。
第二条 本企业的食品进货查验制度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食品生产者货其他供货者之间的合同约定,对购进的食品质量进行检查,符合规定和约定的予以验收的制度。
第三条 检查验收的目的是为了对本企业销售的食品货源进行把关,保证本企业所销售食品的质量。
第四条 本企业各级管理人员、经营人员已经和经营活动有关的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五条 本企业查验内容:
(一) 营业执照;
(二) 生产许可证或流通许可证
(三) 标注通过质量认证食品的相关证书
(四) 食品质量检验证明、检疫证明
(五) 销售凭证
(六) 其它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证明文件
(七) 对食品进行查验,检查食品包装标识、外观等内容。
第六条 本企业对所进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应提出异议,经进一步证实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拒绝验收进货。
第七条 本企业员工必须严格执行该制度,在签订购货合同时,必须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等,并亲自验货,货证相符方可采购。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对食品经营企业现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加强食品进货检查。
第二条 本企业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作为对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等一系列文件进行查验的书面证明,应当真实。
第三条 本企业各级管理人员、经营人员及与经营活动有关的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进货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进货日期等内容。
第五条 本企业须留载有相关信息的进货或者销售票价,且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六条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有企业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食品批发企业销售记录制度
一、销售食品,应向购货者出示相关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食品的相关质量认证证书,向购货者的提供销售票据,对销售票据做详细记录
二,如实记录所销售的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售货日期等内容,或者采用计算机管理,建立电子台帐;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
三、食品销售记录和销售票据应当真实,所有相关销售数据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四、每周对销售记录进行检查、归类、整理,最好汇总保存。
五、相关责任人对销售记录情况进行监督,做好定期检查工作。
六、每季度对销售记录人员进行考核,合格证留岗位。
食品退市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督管理,维护消费安全,根据《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不合格食品退市,是指在我国境内对已经进入销售领域的食品,发现其质量不合格或者有其他违法问题,采取停止销售、退回供货方整改、销毁、召回等措施退出市场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合格食品是指经检测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食品。
下列食品属于不合格食品:
(一)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不符合国家、行业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标准的(包括:农药残留超过国家规定容许量的,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未经批准使用的添加剂或者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含有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不具备应当具备的食用性能的;
(三)不符合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食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第四条下列食品应当退出市场:
(一)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食品;
(二)未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食品名称、配料清单、配料定量、净含量和固型物含量、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保存期、贮藏说明、产品执行标准、卫生许可证号、质量等级的;
(三)辐照食品、转基因食品未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的,特殊营养食品未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能量营养素、食用方法和适宜人群的;
(四)进口食品无中文标明的原产国的国名或者地区名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的;
(五)超过保质期或者保存期的;
(六)经感官鉴别已经腐坏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七)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
(八)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九)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
(十)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标志的;
(十一)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售的食品。
第五条经营者对自查中发现的以及有关行政机关确认的属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清点已售出的食品,登记造册,如实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所。
对仅是标示违法但可以食用的食品,可退回供货方改正;对不能食用的食品,为防止退市的不合格食品二次流入市场,危害消费者健康,工商管理部门应监督销毁不合格食品,不得令其再流入市场;对已经售出的涉及人身健康安全的食品,应当采取公告等方式追回,并将情况及时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所。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在工作中发现的、上级机关通报的、其他行政机关移送的,或者生产者、销售者自报的属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退市食品,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将该商品清除市场(或者:应当及时告知并监督经营者采取有效措施将该食品退出市场;告知后经营者未采取退市措施的,工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七条对监督检查和上级机关监测中发现以及其他部门公布应当退出市场的食品,经营者自觉采取有效措施退市且没有造成后果的,工商部门可以依法免于处罚;对于在工商部门监督下采取有效措施退市且没有造成后果的,工商部门可以视其情节,依法给予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对于告知后仍不按照规定采取退市措施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第八条已经被确认为质量不合格食品退市的,需重新入市,必须提供合法检验机构经检验合格的《检验报告》或者有效的复制件后方可入市销售,否则发现地工商部门可以依法封存该食品,责令其限期提供《检验报告》;在期限内拒不提供的,工商部门可以视同不合格食品进行处理。
第九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查处食品案件情况、流通环节食品退市情况等信息,录入企业信用监管系统,并通过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布,进行消费警示,提供消费指导;对退市食品及其经营者,适时回访,进行跟踪监督管理。
第十条严格执行信誉卡制度。经营者销售食品必须给消费者出具销售信誉卡,并在信誉卡上填写销售时间、经营者姓名、摊位号、商品相关消息等。消费者遇到消费安全问题,凭信誉卡,消费者和执法部门可从销售追溯到运输、生产环节,实现全程追溯,保证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食品检查、存储、运输制度
食品检查制度
一、公司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每天检查各部门、各岗位的卫生状况和岗位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并作好登记。
三、每日组织一次卫生检查,单位负责人每月组织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工作。
四、每次检查,都必须有记录。
五、发现问题,应有人跟踪改正。
六、检查内容应包括食品储存、销售过程;陈列的各种防护设施设备,冷藏、冷冻设施卫生和周围环境卫生。
七、对损坏的卫生设施、设备、工具应有维修记录,确保正常运转。
八、各类检查记录必须完整、齐全,并存档。
食品存贮制度
1、食品储存有专门的食品库房,进出食品应登记。
2、库房周围保证无污染源。
3、库房应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定期清扫,定期通风换气,定期查看是否有超期食品,如有超期食品及时处理。
4、经检验合格包装的成品应贮存于成品库,其容量应与生产能力相适应。按品种、批次分类存放,防止相互混杂食品库房内不得存放个人物品,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特别是外观与食品相似的有毒有害物品或其他易腐、易燃品。
5、冷藏食品应配备专用的冰箱、冰柜。
6、食品储存配备专用消毒设备,随时对储存的工具、容器等进行洗刷消毒。
7、成品码放时,与地面,墙壁应有一定距离,便于通风。要留出通道,便于人员、车辆通行,要设有温、湿度监测装置,定期检查和记录。
食品运输制度
1、 运输工具(包括车厢、船仓和各种容器等)应符合卫生要求。要根据产品特点配备防雨、防尘、冷藏、保温等设施。
2、运输作业应避免强烈震荡、撞击,轻拿轻放,防止损伤成品外形;且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混运,作业终了,搬运人员应撤离工作地,防止污染食品。
3、特殊食品的运输,应根据产品的质量和卫生要求,另行制定办法,由专门的运输工具进行。
冷链销售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保证上市食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进货要采用专用的冷冻设备,使食品在运输途中保证所需冷冻温度,全程冷冻运输。
第三条 货物到达后,要在最短的时间内装进专用冷柜,保证食物的冷冻条件不变。
第四条 冷藏冷冻食品要有专用冷柜存放,专人看管,及时查验货物,严格按照食品说明温度存放。
第五条 及时清理冷柜,保证冷柜的清洁,使其制冷运转正常。坚持每季度一次冷凝器散热板清扫,冰箱内蒸发管道结冰超过5毫米要及时除霜。保证冰箱使用安全,开门装置完好,有防火防漏设施。
第六条 销售冷藏冷冻食品,建立健全销售登记制度,保证所销售食品账物相符。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本食品经营企业现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以加强企业员工健康情况的管理,确保食品安全。
第二条 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是为了防止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因其所患疾病污染食品而建立的制度。
第三条 本企业各级管理人员、经营人员及与经营活动相关的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本企业凡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员工应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第五条 本企业员工健康检查应每年进行一次,对新录用员工或转岗员工应先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六条 对患有某些特定疾病的人,禁止其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这些疾病包括: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人员。
第七条 如发现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中患有第六条规定的不能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法定疾病的,本企业将立即调换其工作,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工作的岗位。
第八条 本企业建立健康档案制度,记录与员工健康状况相关的信息。
第九条 健康内容包括每位员工的既往病史、诊断治疗情况、家族病史及历次体检结果等。
第十条 健康档案应根据员工每年健康检查情况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 健康档案由专人保管,保存期限不低于两年。
卫生管理制度
食品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要求
一、从业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二、勤洗澡、勤洗手、勤剪指甲。
三、勤洗衣服、被,勤换工作服,进入操作间须戴发帽,头发必须全部戴入帽
第2篇 z小区装修管理规定文本
小区装修管理规定文本
装修须知
为了保护房屋和居住人的使用安全,维护业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鹤壁市相关法规有关规定,所有***小区之业主/使用人(以下简称业主),在单元进行装修前,均需遵守本装修管理规定,并按照以下装修程序进行。
1、业主需在办理收楼、移交手续后,方可入户并申请装修。业主有责任在收楼时确认室内所有设施、附属物完好,并填写收楼表格,交物业管理处存档。
2、业主或业主授权的代理人必须主动协同装修单位负责人到小区管理处办理装修申请手续,代理人须出具业主授权委托书、业主身份证复印件及本人身份证。
3、申请人必须详细、如实地填写《装修申请表》、说明装修内容、提交施工图纸并签定装修责任书。装修单位须提供以下资料:
(1)装修公司经政府管理部门审核颁发的有效住宅装修资质证明和营业执照;
(2)装修工人之身份证明和其公司对施工人员的身份及服从物业管理处监督管理之书面承诺;
(3)装修单位负责人联系方法。
4、施工图纸
4.1为了保护***小区公共设施,并符合政府规定的单元装修规范,业主需提供的装修图纸和方案申请应不少于以下资料,以供审核:
a.室内平面布置图;
b.室内间隔增减设计和吊顶构造;
c.任何增加的卫生间或洗衣房等位置设计;
d.任何重型装置之重量及有关尺寸资料;
e.任何升降地面之工程.
4.2电、气施工时:
a.增减的室内灯头、插座以及管线走向图;
b.设计总电容量和室内配电箱改动情况说明;
c.原室内电路变动说明;
d.其他改动设计和施工资料;
4.3给排水变动时:
a.给排水管变动设计说明和施工详图;
b.防水处理施工方案。
4.4空调:
分体机(1)空调外机位置;(2)冷凝管出墙孔位置。
5、业主装修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向物业管理处申报,管理处将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经管理处同意,并与装修公司签订《装修施工责任书》以及办理《施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施工;为了加强装修人员管理,装修施工人员在进场前须至物业管理处办理并佩带'临时出入证',租用并穿着物业统一制作的施工马甲后方可进入小区。
6、在办理装修手续时需向管理处付清有关的装修管理费用。
装修管理规定
一、施工现场及施工人员管理
1、为确保业主和住户的安全以及避免外来干扰,业主和住户必须督促其聘用之装修公司于开工前三天向管理处申请临时出入证,装修施工人员应带好身份证、近期免冠一寸照片、暂住证或其它有效证件到物业公司办理'施工人员临时出入证',退场时凭临时出入证退还押金。
2、装修人员必须佩带该证并穿戴马甲以资识别。凡未持有有效出入证及按要求穿着马甲的装修工人将不被获准进入本小区施工。装修人员必须配合保安人员的检查,同时在小区内应衣着整齐,不得在公共场所赤身露体或做出不雅的行为举止。
3、装修施工人员应按规定在自己的施工区域内施工,不得在施工区域外无故逗留、随地吐痰、大小便、喧哗打闹、赌博饮酒。
二、施工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周六、周日及国定节假日不得进行敲、凿、刨、钻等发出较大噪声的装修活动。如需延长施工时间向物业公司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
三、装修设计注意事项
1、在装修设计过程中,严禁擅自改变住宅的柱、梁、承重墙体部分,如有损坏,将由单元住宅业主/租户承担全部责任。
2、单元内的分割墙如需改变,必须在物业公司人员指导下,利用轻质材料分割,除底层外严禁使用水泥砖墙分割。
3、业主不得任意改动生活用水进户水管、污水管道走向及位置。不得擅自移装(拆除)水、电、天然气表具,进行违章施工。
4、为保持小区的完美统一,禁止改变建筑的外立面及材料、结构、包括封闭阳台、加设檐蓬、晾衣架、防盗窗等附加建筑物、构筑物。禁止改变外窗、落地门的规格、材质及颜色;禁止在阳台、屋顶外墙加设卫星接收装置以及太阳能热水器;禁止在阳台外、窗外安装栅栏附加物。
5、业主在进行装修时,不得破坏房屋结构及改变整体外观(包括庭院格局),不得损坏房屋的公共设施及设备,不得损坏小区公共设施及设备(包括小区道路、公共绿化)。
四、装修工程管理
(一)装修材料管理
1、材料运输:
(1)不得将装修材料堆放于小区的公共道路及公共绿化上,装修材料只能在物业公司指定的地方卸货,装修材料须全部采用包装袋并包装完好,如有装修材料散落或污浊公共部位,施工队必须负责清洁工作。
(2)所有易燃、易爆材料,如油漆、香蕉水等均需密闭容器盛装,不得敞口运输和堆放。
(3)装修材料运输过程中,需做好对公共设施、设备的防护措施,如有损坏,应照价赔偿。
2、建筑垃圾处理:
(1)装修建筑垃圾须日产日清,并自行清运到物业公司指定的建筑垃圾堆场,严禁堆放到生活垃圾箱内或任意堆放。
(2)施工过程中要做到施工垃圾袋装清运,不得堆放于小区的公共道路及公共绿化上,保持公用路面、墙面的完好和整洁。搬运中散落地面的垃圾者马上清理干净。
(二)装修工程管理
1、装修单位必须按申报批准的图纸施工。
2、装修时不得对原建筑结构、外墙观瞻、屋面防水、隔热层、管道井、共用部位管线及共用部位装修等造成破坏。不可私自拆除、更改或损坏建筑物外墙,不可在外墙上装置诸如增砌墙体、加设伸展出屋外之广告及标志牌等,禁止改变外窗、落地门的规格、材质及颜色,禁止在屋面或阳台架设或安装卫星接收天线及太阳能热水器等。个别楼宇的业主和住户确需在室外安装部分设施的应由物业公司的指定单位在指定位置统一进行安装,业主和住户私自不得进行安装。
3、认真处理厨房与卫生间的防水、确保排水系统安装完好,如因施工问题造成渗水或其它破坏,业主须负一切责任。
4、业主在安装卫生间吊顶时,必须在排水、排污管道的积水弯处预留适当检修口中,室内管道井的检修口不得封堵。否则日后由于排污管检修而导致的吊顶拆装等费用由该业主承担。
5、空调室外机须安装在指定的位置,须将冷凝水插入统一的引流管道内或阳台内适当的排水地方,不得悬挂在任何外墙部位,以防漏水扰人及污浊墙面。如确需调整空调洞位置应报物业公司同意,由物业公司安排专业施工队伍统一进行操作。
6、如弱电线路因装修施工造成线路中断或破坏的(包括宽带线、智能化网络线等),请及时向物业公司报修,由专业人员进行维修,收取相应的材料及人工费。如需改动电器线路走向,需打墙一律要用切割机开槽,不得随意用锤子敲。
7、施工单位在施工期内应对住宅的安全负责,应自备足够数量的手提灭火器。施工过程中需要动用明火或使用电焊,必须事先到物业公司办理'动用明火证明',并按消防管理制度执行。电器设备需按规定操作,严禁操作人员无证上岗。
8、施工过程中,所有材料、工具及废物等在任何时候都必须限制在单元住宅内,不得占用公共部位。装修期间,进户大门必须关闭。
9、施工人员携带设备、工具进入小区必须登记进场,施工完毕,保安员凭《出门证》准予放行(如有必要,可对物品例行检查)。
(三)装修施工督察
1、在进行装修施工前,业主应对单元住宅进行全面检查,如发现单元内存在需要建设单位整改或维修的问题,需通知物业公司到现场查看并作记录。建设单位不承担由于业主进行房屋装修而引致的维修责任。
2、在装修期间,物业公司人员有权进入装修房屋对装修内容与施工情况进行检查。装修单位须充分配合,自觉出示有关资料和文件。
3、在做好厨房与卫生间排水管与防水层面后,必须要求物业公司人员现场检查后方可继续施工。
4、完成装修工程后,业主必须通知物业公司对公用部位作最后检查,并到管理处办理完工手续,将《装修许可证》、《临时出入证》和马甲交回物业公司。
5、因装修工程对小区和邻居房屋所造成的一切损坏,必须由业主负全部责任。
五、违章处理
1、施工中和装修完工后,如有违反本规定及小区其他管理规定行为或对他人财产或公共部位、设施、设备等造成损害的,除责成期整改外,视情节轻重,处以扣罚押金,直至禁止装修人员进入小区。物业公司有权对其进行索赔或进一步追究法律责任。
2、对违反装修管理规定的行为,装修单位必须立刻停止,并服从物业公司统一处理,物业公司保留进一
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3、物业公司对严重违章施工的装修单位有权责令停工。由于违规所造成的破坏与损失,业主和装修单位负完全责任。
承 诺 书
本人为(物业名称及具体位置,以下称该物业)的买受人,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本人声明如下:
一、确认已详细阅读 (建设单位)制定的《***小区物业管理公约》和《***小区房屋装修管理规定》;
二、同意遵守并倡导其他业主及物业使用人遵守《***小区物业管理公约》和《***小区房屋装修管理规定》;
三、本人同意承担违反本《***小区物业管理公约》和《***小区房屋装修管理规定》的相应责任,并同意对该物业的使用人违反《***小区物业管理公约》和《***小区房屋装修管理规定》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四、本人同意转让该物业时取得物业继受人签署的《***小区物业管理公约》和《***小区房屋装修管理规定》承诺书并送交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收到物业继受人签署的承诺书前,本承诺继续有效。
承诺人(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