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破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确保破土作业施工安全,根据《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1)、《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改扩建、检修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华胜公司,同时也适用于进入公司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以及临时性界区外动土作业。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的地面开挖、掘进、钻孔、打桩、爆破等各破土作业。
第四条 破土作业施工前应办理破土作业许可证。破土作业许可证由施工单位填写,由施工主管部门、生产、机动、安全部门审批。重大项目应由施工主管部门,组织电力、电信、生产、机动、公用事业、安全部门、破土施工区域所属单位和地下设施的主管单位开审查会,联合进行现场地下情况交底,根据施工区域地质、水文、地下供排水管线、埋地燃气(含液化气)管道、埋地电缆、埋地电信、测量用的永久性标桩、地质和地震部门设置的长期观测孔、不明物、砂巷等情况向施工单位提出具体要求。
第五条 施工单位根据工作任务、交底情况及施工要求,制订施工方案,落实安全施工措施,经有关部门确认后签后,报施工主管部门和施工区域所属单位审批。施工主管部门现场责任人和施工区域所属单位责任人要签署意见。破土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系统界区内最长不超过3天,界区外不超过一周。
第六条 破土施工单位应明确作业现场安全负责人,对施工过程的安全作业全面负责。在开工装置、罐区内施工,应设专人进行施工安全监督。
第七条 破土前,施工单位应逐条落实审核单位意见及有关安全措施,并对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后方可施工。破土作业涉及到电力、电信、地下供排水管线、生产工艺埋地管道等地下设施时,施工单位要设安全监护人。安全监护人应逐条对安全措施进行落实,确认无误后,方可通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并在作业过程中加强检查督促,防止意外情况的发生。严禁作业过程中破坏电力、电信、地下供排水管线、生产工艺埋地管等地下设施。移动电缆和悬吊电缆时,必须停电。
第八条 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必须按规定着装和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第九条 在施工过程中,遇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本单位有关部门,经审查同意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进行。重大危险破土作业要制定施工作业方案,并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查批准。
1、需要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2、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3、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4、需要进行爆破的。
第十条 在道路上(含居民区)及开工装置、罐区内施工,应在施工现场设围栏及警示灯。如挖地下通道而影响地上安全或地面活动影响地下施工安全时,也应设围栏、警告牌、警示灯。
第十一条 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不能辨认物体时,不得敲击、移动,应立即停止作业,报有关部门查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再施工。
第十二条 在坑、沟、槽、井、地道内施工应严格按《进入设备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办理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施工时,必须保持通风良好,注意对有毒气体和易燃易爆物的检查检测工作,遇有可疑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向上级报告,查清情况定出防范措施,方可再施工。
第十三条 在破土开挖前,应先做好地面和地下排水,严防地面水渗入到作业层面,造成塌方。破土开挖,应防止邻近建、构筑物、道路、管道等下沉和变形,必要时采取防护措施,加强观测,防止位移和沉降。挖掘破土是应由上至下挖出的土方距沟边至少0.8米,堆土高度不得大于1.5米。
第十四条 在雨期和解冻期进行土方工程作业,应及时检查土方边坡,当发现边坡有裂纹或不断落土及支撑松动、变形、折断等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经采取可靠措施检查无问题后方可再施工。
第十五条 在破土开挖过程中,出现滑坡、塌方或其他险情时,应做到:
1、立即停止作业。
2、先撤出作业人员及设备。
3、挂出明显标志的警告牌,夜间设警示灯。
4、划出警戒区,设置警戒人员,日夜值勤。
5、通知设计、建设和安全等有关部门,共同对险情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施工人员应随身携带《破土作业许可证》,对违章指挥,审批手续不齐全以及安全措施不落实,有权拒绝施工。
第十七条 开挖过程中的渣土需外运时,应按上海市有关渣土外运规定,由施工单位到有关部门办理。开挖的土方应堆成整齐的长梯形,并有可靠的保护措施不因下雨而造成水土流失堵塞下水道。
第十八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2篇 中国石化破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基本要求
1.1破土作业系指在炼化企业生产厂区、油田企业油气集输站(天然气净化站、油库、液化气充装站、爆炸物品库)和销售企业油库(加油加气站)内部地面、埋地电缆、电信及地下管道区域范围内,以及交通道路、消防通道上开挖、掘进、钻孔、打桩、爆破等各种破土作业。
1.2破土作业须办理“中国石化破土作业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1.3破土作业涉及到用火、临时用电、进入受限空间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2管理部门职责
2.1许可证由施工单位填写。工程主管部门组织电力、电信、生产、机动、公安保卫、消防、安全等有关部门、破土施工区域所属单位和地下设施主管单位联合进行现场地下情况交底,根据施工区域地质、水文、地下供排水管线、埋地燃气(含液化气)管道、埋地电缆、埋地电信、测量用的永久性标桩、地质和地震部门设置的长期观测孔、不明物、沙巷等情况向施工单位提出具体要求。
2.2施工单位根据工作任务、交底情况及施工要求,制定施工方案,落实安全施工措施。施工方案经施工主管部门现场负责人和建设基层单位现场负责人签署意见,有关部门和工程总图管理负责人确认签字后,由施工区域所属单位的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
3管理内容及要求
3.1破土作业危害识别
3.1.1破土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3.1.2将安全措施填入许可证。
3.2破土作业安全措施
3.2.1破土前,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方案,逐条落实安全措施,并对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后方可施工。破土作业涉及到电力、电信、地下供排水管线、生产工艺埋地管道等地下设施时,施工单位应安排专人进行施工安全监督。
3.2.2破土开挖前,施工单位应做好地面和地下排水工作,严防地面水渗入作业层面造成塌方。破土开挖时,应防止邻近建(构)筑物、道路、管道等下沉和变形,必要时采取防护措施,加强观测,防止位移和沉降;要由上至下逐层挖掘,严禁采用挖空底脚和挖洞的方法。在破土开挖过程中应采取防止滑坡和塌方措施。
3.2.3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按规定着装和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3.2.4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下列情形,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继续进行作业:
3.2.4.1需要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
3.2.4.2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信等公共设施。
3.2.4.3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
3.2.4.4需要进行爆破的。
3.2.5在道路上(含居民区)及危险区域内施工,应在施工现场设围栏及警告牌,夜间应设警示灯。在地下通道施工或进行顶管作业影响地上安全,或地面活动影响地下施工安全时,应设围拦、警示牌、警示灯。
3.2.6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不能辨认物体,不得敲击、移动,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建设单位,待查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继续施工。
3.2.7在雨期和解冻期进行土方工程作业时,应及时检查土方边坡,当发现边坡有裂纹或不断落土及支撑松动、变形、折断等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经采取可靠措施并检查无问题后方可继续施工。
3.2.8在破土开挖过程中,出现滑坡、塌方或其他险情时,要做到:
3.2.8.1立即停止作业。
3.2.8.2先撤出作业人员及设备。
3.2.8.3挂出明显标志的警告牌,夜间设警示灯。
3.2.8.4划出警戒区,设置警戒人员,日夜值勤。
3.2.8.5通知设计、工程建设和安全等有关部门,共同对险情进行调查处理。
3.2.9使用电动工具应安装漏电保护器。
3.3许可证管理
3.3.1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交由建设单位留存,第二联交施工单位,第三联交现场施工管理人员随身携带。
3.3.2一个施工点、施工周期应办理一张作业许可证。
3.3.3许可证保存期为1年。
4附件中国石化破土作业许可证
二〇一一年八月五日
第3篇 石化破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基本要求
1.1破土作业系指在炼化企业生产厂区、油田企业油气集输站(天然气净化站、油库、液化气充装站、爆炸物品库)和销售企业油库(加油加气站)内部地面、埋地电缆、电信及地下管道区域范围内,以及交通道路、消防通道上开挖、掘进、钻孔、打桩、爆破等各种破土作业。
1.2破土作业须办理“中国石化破土作业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1.3破土作业涉及到用火、临时用电、进入受限空间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2管理部门职责
2.1许可证由施工单位填写。工程主管部门组织电力、电信、生产、机动、公安保卫、消防、安全等有关部门、破土施工区域所属单位和地下设施主管单位联合进行现场地下情况交底,根据施工区域地质、水文、地下供排水管线、埋地燃气(含液化气)管道、埋地电缆、埋地电信、测量用的永久性标桩、地质和地震部门设置的长期观测孔、不明物、沙巷等情况向施工单位提出具体要求。
2.2施工单位根据工作任务、交底情况及施工要求,制定施工方案,落实安全施工措施。施工方案经施工主管部门现场负责人和建设基层单位现场负责人签署意见,有关部门和工程总图管理负责人确认签字后,由施工区域所属单位的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
3管理内容及要求
3.1破土作业危害识别
3.1.1破土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3.1.2将安全措施填入许可证。
3.2破土作业安全措施
3.2.1破土前,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方案,逐条落实安全措施,并对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后方可施工。破土作业涉及到电力、电信、地下供排水管线、生产工艺埋地管道等地下设施时,施工单位应安排专人进行施工安全监督。
3.2.2破土开挖前,施工单位应做好地面和地下排水工作,严防地面水渗入作业层面造成塌方。破土开挖时,应防止邻近建(构)筑物、道路、管道等下沉和变形,必要时采取防护措施,加强观测,防止位移和沉降;要由上至下逐层挖掘,严禁采用挖空底脚和挖洞的方法。在破土开挖过程中应采取防止滑坡和塌方措施。
3.2.3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按规定着装和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3.2.4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下列情形,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继续进行作业:
3.2.4.1需要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
3.2.4.2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信等公共设施。
3.2.4.3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
3.2.4.4需要进行爆破的。
3.2.5在道路上(含居民区)及危险区域内施工,应在施工现场设围栏及警告牌,夜间应设警示灯。在地下通道施工或进行顶管作业影响地上安全,或地面活动影响地下施工安全时,应设围拦、警示牌、警示灯。
3.2.6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不能辨认物体,不得敲击、移动,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建设单位,待查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继续施工。
3.2.7在雨期和解冻期进行土方工程作业时,应及时检查土方边坡,当发现边坡有裂纹或不断落土及支撑松动、变形、折断等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经采取可靠措施并检查无问题后方可继续施工。
3.2.8在破土开挖过程中,出现滑坡、塌方或其他险情时,要做到:
3.2.8.1立即停止作业。
3.2.8.2先撤出作业人员及设备。
3.2.8.3挂出明显标志的警告牌,夜间设警示灯。
3.2.8.4划出警戒区,设置警戒人员,日夜值勤。
3.2.8.5通知设计、工程建设和安全等有关部门,共同对险情进行调查处理。
3.2.9使用电动工具应安装漏电保护器。
3.3许可证管理
3.3.1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交由建设单位留存,第二联交施工单位,第三联交现场施工管理人员随身携带。
3.3.2一个施工点、施工周期应办理一张作业许可证。
3.3.3许可证保存期为1年。
4附件中国石化破土作业许可证
二〇一一年八月五日
第4篇 河南油田破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与范围
为加强施工破土作业安全管理,防止坍塌伤害事故,避免破损地下隐蔽设施影响生产、生活正常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河南油田区域内破土作业的安全管理。
2 术语和定义
2.1 破土作业
指在炼化生产厂区、油气田集输站(天然气净化站、油库、液化气充装站、爆炸物品库)和油气田开发区安全距离范围内及加油加气站内部地面、埋地电缆、电信及地下管道区域范围内,以及矿区基本建设、交通道路、消防通道上开挖、掘进、钻孔、打桩、爆破等的作业。
2.2 大型破土作业
可能危及油区输油输气干线管道、大面积电讯、矿区主要道路或油田级重点要害部位等运行安全、可能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破土作业。
3 职责
3.1 开发事业部负责危及油气田开发区域干线管道、重点要害部位大型破土作业的监督管理。
3.2 生产协调处负责危及水、电、汛、通信安全的大型破土作业的审查及监督管理。
3.3 工程技术处负责危及工业建设的大型破土作业的审查及监督管理。
3.4 消防支队负责危及消防安全的大型破土作业的审查及监督管理。
3.5公共事业部负责油田社区及矿区道路安全的大型破土作业的审查及监督管理。
3.6基建处负责房屋建筑开发区域大型动土作业的审查及监督管理。
3.7安全环保监察处负责破土作业监督管理, 并对破土作业管理程序的执行提供咨询、支持和审核。
3.8各单位负责本单位所辖范围内的破土作业许可申请、审批、施工监督管理。
4 管理内容
4.1 作业申请
4.1.1 作业范围确认与交底
4.1.1.1 建设单位工程主管部门应根据情况,组织电力、电信、生产、机动、保卫、消防、安全等有关部门、破土施工区域所属单位和地下设施主管单位联合进行现场地下情况进行确认。
4.1.1.2 建设单位工程主管部门根据施工区域地质、水文、地下供排水管线、埋地燃气(含液化气)管道、埋地电缆、埋地电信、测量用的永久性标桩、地质和地震部门设置的长期观测孔、不明物、沙巷等情况向施工单位交底并提出具体要求。
4.1.1.3 装置界区内的破土作业,作业周围环境由装置负责人确认,并提出安全措施。
4.1.2 风险评估
4.1.2.1 施工单位应有最新的地下设施布置图,明确标注地下设施的位置、走向及可能存在的危害,必要时可采用探测设备进行探测。
4.1.2.2 施工单位应根据工作任务、交底情况及施工要求开展工作前安全分析。
4.1.3 制定方案
施工单位根据安全分析结果,确定应采取的相关措施,必要时制定方案。制定方案时应考虑以下内容:
a) 隐蔽电气、管网等设施的分布情况;
b) 架空的公用设施;
c) 挖出物及施工材料的存放;
d) 有害气体易燃气体、液体排放(泄漏);
e) 邻近的建筑结构及其状况;
f) 交通状况;
g) 附近的振动源;
h) 土质类型;
i) 地表水和地下水;
j) 对土壤和水的污染;
k) 使用的工器具;
l) 气候;
m) 其他。
4.1.4 作业前现场准备
4.1.4.1 在破土开挖前,应先做好地面和地下排水,严防地面水渗入到作业层面,造成塌方。破土开挖,应防止邻近建、构筑物、道路、管道等下沉和变形,必要时采取防护措施,加强观测,防止位移和沉降。在挖掘作业前,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根据土质类型确定是否需要支撑和挡板。
4.1.4.2 采用机械设备挖掘时,应确认活动范围内没有障碍物(如架空线路、管架等)。
4.1.4.3 挖掘作业如果阻断道路,对于确需通行车辆的道路,应铺设临时通行设施,限制通行车辆吨位,并安排专人指挥车辆通行。
4.1.4.4 标识与警示
a) 挖掘作业现场应设置护栏、盖板和明显的警示标识;
b)在人员密集场所或区域施工时,夜间应悬挂红灯警示;
c) 采用警示路障时,应将其安置在距开挖边缘至少1.5m之外;
d) 在道路上或其附近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配戴警示背心。
4.1.4.5 罐区破土需断开防火堤时,除报建设单位工程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外,应备足封堵缺口的沙袋。沙袋堆放数量大于或等于原罐区防火堤高度和宽度,且堆放沙袋之间无缝隙。
4.1.5 提出申请
作业准备完成后,施工单位作业负责人应向建设单位工程主管部门或相应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破土作业许可证》。涉及大型破土作业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a) 《破土作业许可证》;
b) 完整的施工方案(应包括施工计划、施工方法、机械配置、交通组织方案、施工污水排放方式、余土和杂物处理以及现场围蔽、工程质量及安全文明保障措施等内容);
c) 原有地下管线、电线、通讯光缆、构筑物的布局图及安全保护措施、监护方案。
4.2 作业批准
4.2.1 书面审查
在收到施工单位的作业许可申请后,施工区域所属单位的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应组织申请人和作业涉及相关方人员,集中对许可证提出的安全措施、工作方法进行书面审查,并记录审查结论。审查内容包括:
a) 确认作业的详细内容;
b) 确认所有的相关支持文件,包括风险评估、施工安全方案、作业区域相关示意图等;
c) 确认安全作业所涉及的其他相关规范遵循情况;
d) 确认作业前、作业后应采取的所有安全措施,包括应急措施;
e) 分析、评估周围环境或相邻工作区域间的相互影响,并确认安全措施。
4.2.2 现场审查
书面审查通过后,所有参加书面审查的人员均应到许可证所涉及的工作区域实地检查,确认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现场确认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 与作业有关的挖掘机械、工具、材料完整性等;
b) 安全防护设施的配备,应急措施的准备情况;
c) 安全方案中提出的其他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d)在防爆区域作业施工是否办理相应作业许可票,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第5篇 油库破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确保油库破土作业施工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油库的地面开挖、掘进、钻孔、打桩、爆破等各种破土作业。
第三条施工单位根据工作任务、交底情况及施工要求,制订施工方案,落实安全施工措施,经有关部门确认后会签,报公司主管部门审批。公司施工现场责任人和库、站责任人要签署意见。破土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在生产作业区内最长不超过3天,界区外不超过一周。
第四条破土施工单位应明确作业现场安全负责人,对施工过程的安全全面负责。在油罐区和要害部位内施工,应设专人进行施工安全监督。
第五条破土前,施工单位应逐条落实公司审核意见及有关安全措施,并对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后,方可施工。破土作业涉及到电力、电信、地下供排水管线和输油管线等地下设施时,施工单位要设安全监护人。安全监护人应逐条对安全措施进行落实,确认无误后,方可通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并在作业过程中加强检查督促,防止意外情况的发生。严禁作业过程中破坏电力、电信、地下供排水管线、输油管线等地下设施。
第六条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必须按规定着装和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第七条在施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报告公司有关部门,经审批同意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进行,重大危险施工要请示公司领导。
1、需要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的场所;
2、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3、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4、需要进行爆破的。
第八条 在道路上(含居民区)及油罐区、要害部位内施工,应在施工现场设围栏及警告牌示,夜间应设警示灯。如挖地下通道而影响地上安全或地面活动影响地下施工安全时,也应设围栏、警告牌示、警示灯。
第九条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不能辨认物体时,不得敲击、移动,应立即停止作业,报有关部门查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再施工。
第十条在坑、沟、槽、井、地道内施工应严格按《进设备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办理进设备作业许可证,施工时,必须保持通风良好,注意对油气的检查检测工作,遇有可疑情况,应立即作业,向上级报告,查清情况定出防范措施,方可再施工。
第十一条在破土开挖前,应先做好地面和地下排水,严防地面水渗入到作业层面,造成塌方。破土开挖,应防止邻近建、构筑物、道路、管道等下沉和变形,必要时采取防护措施,加强观测,防止位移和沉降。挖掘破土时应由上至下逐层挖掘,严禁采用挖空底脚和挖洞的方法。在破土开挖过程中应采取防止滑坡和塌方的措施。
第十二条雨期和解冻期在土方工程内作业应及时检查土方边坡,当发现边坡有裂纹或不断落土及支撑松动、变形、折断等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经采取可靠措施检查地问题后方再施工。
第十三条在破土开挖过程中,出现滑坡、塌方或其它险情时,应做到:
1、立即停止作业;
2、先撤出作业人员及设备;
3、挂出明显标志的警告牌,夜间设警示灯;
4、划出警戒区,设置警戒人员,日夜值勤;
5、通知设计、建设和安全等有关部门,共同对险情进行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