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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规定(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11-29 查看人数:20

关于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规定

第1篇 关于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规定

1.对易燃、易爆、危险品及其它危险物品,必须指定工作认真可靠,并具有一定保管知识的专人,加强管理。对其人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证人身安全。

2.在领取以上物品时,必须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分类存放,并有出入库手续。

3.在实验过程中,使用以上物品的单位,领用时认真审批及发放。对于剩余的物品,一定放回到指定库内。对于实验后的废油废渣及时处理掉。

4.对易燃、易爆、危险品及其它危险物品,要定期检查,严加保卫,注意存放安全。

第2篇 大京发电厂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防火防爆管理规定

一、储存、运输、经营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单位,必须取得当地公安管理部门的许可证,并报安监部备案。

二、储存、运输、经营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部门,应建立相关的仓库管理制度、运输管理制度、防火、防爆检查制度等。

三、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建筑,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电气安装必须符合《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消防器材的配置必须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设置规范》的要求,并设置醒目的禁火标志。

四、经营、运输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从业人员必须经过相关部门专业培训,取得相关资质证件。

五、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领用、使用、存放规定,对确因工作需要存放少量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部门必须向设备部、安监部提出申请,并经分管厂领导审定认可后方能存放。

六、生产、存储、运输、经营、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部门负责人必须落实各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相关的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

七、易燃、易爆部位均应设立防火责任人。供氢站、氨区、油库、油泵房、蓄电池室、油开关室、主变压器、氧气乙炔库房、油漆库、酸罐槽、机动车辆检修场所等易燃易爆部位,由所在区域的班组长或管理人员为防火责任人。责任人及管理人员应熟知易燃易爆物的火灾危险性和贮存管理方法及事故处理方法。

八、易燃易爆地区有“严禁明火”标志,禁止在易燃易爆地区吸烟。油库、危险品库、油漆库、蓄电池室的照明和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火防爆安全规定,下班前应切断电源,方可离开。油区动火严格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

九、易燃易爆部位,须按规定配备足量的消防器材。

十、禁止个人私藏汽油和其它危险品。现场使用的汽油、机油及其它废油应倒入废油罐内,不得任意乱倒。废油罐应有专人管理。

十一、因工作需要,在室内使用电炉或火炉,需经厂防火委员会有关领导同意,并指定专人管理,火炉周围不准堆放可燃物和烘烤衣服。

十二、运行值班时,遇有火警由当班值长担任现场指挥,并指定专人组织现场灭火,并尽快通知安监部,安监部消防专职立即赶赴现场指导灭火。

第3篇 项目危险品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防止危险化学品破坏环境以及危险化学品和钢质气瓶在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时发生爆炸、火灾、中毒、丢失、被盗、危及人身安全等事故发生,避免或减少事故危害,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内蒙古满世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煤化工项目所有在建和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期的危险化学品和钢质气瓶的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管理。

3编制依据

《危险货物品名录》(gb12268-2005);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44号);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

4术语与定义

4.1危险化学品

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自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放射性物品、腐蚀品等。

4.2钢质气瓶

钢质气瓶(以下简称气瓶)是指在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为1.0~30mpa(表压),公称容积为0.4~3000l,盛装永久气体、液化气体或混合气体的钢制气瓶。不包括盛装吸附气体、灭火用的、非钢质的气瓶,以及运输工具上和设备上附属的瓶式压力容器。

5职责

5.1hse部

负责危险化学品和气瓶在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全过程的安全监督与检查,并进行治安防范监管。

5.2项目组

负责督促和监督检查承包商做好危险化学品和气瓶在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过程的管理工作。

5.3监理单位

负责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和气瓶在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过程的管理工作。

6管理要求

6.1基本管理准则

危险化学品和气瓶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的项目部门或项目组及承包商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安排专人建立“使用和储存危险化学品登记表”。危险化学品和气瓶的使用单位以及气体的供应单位必须做到:

6.1.1有专人负责安全工作。

6.1.2根据有关规程和规定,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6.1.3制定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6.1.4定期对运输(含装卸及驾驶)、储存和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

6.2危险化学品的管理

6.2.1危险化学品的采购

(1)项目组、职能部门需要危险化学品,应根据实际需要做出季度或年度计划,提出申请,经项目主管领导批准,报hse部备案,由指定部门统一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采购。

(2)承包商采购危险化学品按其规定或制度执行,爆炸品、剧毒品、感染性物品、放射性物品在进入厂内时,应书面报hse部备案,同意后方可进入。

6.2.2危险化学品的运输与装卸

(1)运输或装卸危险化学品,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

(2)运输前应做到装载均�平稳、捆扎牢固、封盖严密等防护措施。

(3)运输途中必须包装坚固、专人押运,中途停车要有专人看守。

(4)运载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准在人口集中的居民区、村镇、公共场所或党政军等重要机关附近停留;承运、押运人必须接受事故处理训练,懂得意外事故处置和一般事故处理方法。

(5)运输途中如发生危险化学品泄漏及其它意外事故,应按有关部门的要求采取紧急措施,正确处理,并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及环保部门报告。

(6)装卸时应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和倾倒。

(7)碰撞、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它危险的危险化学品,以及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违反配装限制和混合装运规定。

(8)要专车专运,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运输车辆。

6.2.3危险化学品的储存

(1)凡储存管制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经当地行业管理部门审查,由当地公安机关核发“剧毒物品储存合格证”后,方可储存。

(2)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能分类分库储存,并设专人管理。

(3)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库、室、柜、罐应根据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性质,设置相应的防火、防爆、防毒、防盗、报警、监测、降温、防潮、防泄漏、防静电、通风排气等安全设施和装备。

(4)库房应有明显的标志,并有严密的防范措施,防止发生丢失、被盗等意外事故;配备适量、适宜的消防器材,在明显处设置管理制度和安全标志。

(5)危险化学品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

(6)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对进入仓库区内的机动车辆必须采取防火措施。

(7)储存剧毒物品的专用库、室、柜、罐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性质、数量、危险程度与周围生活区、办公区等重要设施保持安全距离,并设置明显警告标志。

6.2.4危险化学品的使用

(1)凡使用剧毒物品、易燃、易爆、放射性等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及作业人员,必须掌握一定危险化学品的专业知识,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规定使用,保证安全。

(2)使用剧毒物品、易燃、易爆、放射性等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或个人,须持合规领取手续,随用随领,不得超领,专项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3)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厂房、车间等处应设置明显警告标志。

(4)工作场所应有严格的出入管理制度和处理灾害性事故的应急措施。

6.2.5对危险化学品保管人员的要求

(1)保管人员必须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经专业知识培训合格,并报hse部备案。

(2)重要的危险化学品应设二人以上管理。

(3)保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4)保管人员应严格履行危险化学品出入库登记,不得随意发放或超量发给任何单位或个人。

(5)保管人员发现危险化学品(剧毒品、放射性物品等)丢失、被盗或发生投毒、中毒、伤害等事件,须立即报告hse部处置,同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

(6)对失效或搁置不用的剧毒物品、易燃、易爆、放射性等危险化学品,要每年清理一次,报hse部并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到指定地点统一销毁,不得私自处理。

6.3气瓶的管理

6.3.1气瓶的采购

(1)气体供应单位在采购气瓶前,必须对气瓶供应商进行评审,查验和备案,所购气瓶应有锅炉压力容器主管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书及质量证明书等文件,经对供应商评审合格后,方可购买。

(2)供应商提供的气瓶必须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要求,在瓶身上应有明显的标识:如供方代码、钢印标记(周检标识)、制造厂名称、代号、瓶类、瓶号等;瓶体漆色与字色应符合:

a)氧气瓶为淡酞蓝色底、黑字。

b)乙炔瓶为白色底、红字。

c)氩气瓶为银灰色底、深绿字。

d)氮气瓶为黑底、淡黄色字。

e)二氧化碳气瓶为铝白色底、黑字。

6.3.2气体的充装

(1)气体供应商所采购的气体必须有经销单位的产品合格证明,并到hse部备案。

(2)所充装的气瓶上要粘贴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国家标准规定的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

6.3.3气瓶的运输与装卸

(1)运输必须用专用车辆,车况完好,备有灭火器材,并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标识。

(2)不论是空瓶或实瓶,在运输过程中必须带好防震圈和瓶帽,并固定好。

(3)在装车时气瓶的头部应朝同一方向横放,垛高不得超过车箱高度,且不超过五层;立装的气瓶,车厢壁板高度应在瓶高的三分之二以上。

(4)运送过程气瓶应设遮阳设施,避免暴晒;氧气瓶不得与可燃气瓶及其它易燃物同车混装。

(5)运送车辆严禁乘坐无关人员,随车人员严禁车上吸烟。

(6)在装卸过程中必须轻装轻放,严禁抛、滑、滚、碰等野蛮装卸。

6.3.4气瓶的储存

(1)气瓶的使用单位必须建立专门的通风良好的气瓶储存仓库,严禁供应商在厂区内设立储存仓库。

(2)库房应有明显的标志,并有严格的防范措施,防止发生丢失、被盗等意外事故;配备适量、适宜的消防器材,在明显处设置管理制度和安全标志。

(3)仓库要有防火、防雷、防晒、防静电等设施和措施;氧气瓶和可燃气体气瓶应分库储存,且库间距为10m以上。

(4)实瓶和空瓶分开摆放,并标有明显标识,实瓶横放时,其垛高不得超过五层。

(5)气瓶的存放量一般应控制在满足3天左右的使用量为宜,但每种气体不得超过20瓶。

(6)有毒有害气体和可燃气体的仓库,应定期监测其残余气体浓度,并配备防毒面具和解毒药品。

6.3.5气瓶的使用

(1)气瓶必须定期检验,检验标识必须清晰。

(2)使用气瓶作业的气焊工,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3)气瓶使用时,不得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

(4)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态检查,检查气瓶外表面有无明显损伤、撞痕;检查气瓶附件是否齐全,瓶阀有无松动、瓶帽是否牢固;检查氧气瓶的瓶阀及接口处有无油脂等。

(5)在开闭瓶阀时,应站在瓶阀接管的侧面,缓慢开、闭。

(6)气瓶使用时,必须装设减压阀和压力表;装卸减压阀应使用专用扳手,严禁用工具敲打。

(7)在寒冷环境下,如气瓶的安全装置冻结时,严禁用氧气吹扫、火烤或温度超过40℃的热源对气瓶加热。

(8)气瓶使用时,放置地点要平稳牢固,避免坠落、倾倒、撞击、暴晒;乙炔瓶应立放使用,并应采取防止倾倒措施。

(9)使用时氧气瓶与乙炔瓶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5m,与明火距离应不小于10m,与热源距离应不小于1m。

(10)气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保留0.05mha的剩余压力。

(11)气瓶使用时,应保证减压表及专用气带完好无损,乙炔带要用兰(黑)色,氧气带要用红色,胶管不得有鼓泡、破裂、漏气等现象。

(12)乙炔表上必须装回火防止器,氧气、乙炔表应经国家相关部门鉴定校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6.4监督与奖惩

6.4.1hse部应经常对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和气瓶的主管部门或承包商进行检查,发现隐患监督其及时整改。

6.4.2对于认真执行本规定并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记录要求

7.1记录控制

业主职能部门执行本规定发生/接收的记录控制按《文件与记录控制程序》及本规定要求实施。

7.2记录编号

执行本规定发生的记录不要求编号。

7.3记录保存

业主职能部门执行本规定发生/接收的记录保存至工程建设结束时自行处置。

8相关文件

《文件与记录控制程序》

9附表

“使用和储存危险化学品登记表”。

第4篇 危险品运输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一、 本公司从事危险品运输的车辆及装截容器、工具必须符合交通部jt3130《汽车危险品货物运输规则》之规定条件,经道路运政、质检局等部门审验合格。

二、 驾驶员须具有5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并掌握危险品货物运输的有关知识,经当地市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及消防局培训合格,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消防证及公司准驾证,可上岗作业。

三、 在装运危险品时,要按《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规定的包装要求,进行严格检查,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装运,危险货物性质或灭火方法相抵触的货物严禁混装。

四、 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严禁搭乘无关人员,装卸货场地及运行途中,驾乘人员严禁吸烟,停车时,不准靠近明火和高温场所。

五、 凡装运危险货物的车辆必须按国家标准gb133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的标志》悬挂规定的标志和标志灯。

六、 在运输危险品过程中,发生爆炸、燃烧、污染、中毒等事故,驾乘人员必须根据所装运危险货物的性质,按规定要求采取相应的急救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报告公司及当地交通管理有关部门,共同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七、 发生重大交通危险货物运输事故时,车属单位及公司要立即赶扑现场协助有关 组织抢救,将损失压缩到最低限度。

八、 驾驶危险品运输车辆驾驶员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高度警惕、严禁违章造成事故,同时严防“它方”违章造成重大事故,确保行车安全。

九、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须加入高额第三者责任保险和车损险,驾乘险等有关险种,以便在万一发生重大事故时能得到经济补偿和经营保障。

第5篇 某物业公司化学危险品仓库管理规定

质量/环境/安全管理体系作业指导书

--物业公司化学危险品仓库管理规定

1、化学危险品是指盐酸、天娜水、油漆、汽油、柴油、消毒水、酒精、锄草剂、杀虫剂、液化气等,应设专用仓库储存,由专人管理。

2、在仓库的显要地方,应放置专用消防器材。

3、仓库内严禁吸烟,严禁使用明火,严禁火种入库。

4、仓库使用的照明灯必须是防爆灯,其开关必须安装在库房外的保护盒内。

5、除电源为电池的计算器外,仓库内不得使用其他电器设备。

6、易燃、易爆的化学品入库,必须先行检查登记,入库后要定期进行检查。

7、易燃、易爆物品入库后,要分类、分项、隔离存放;通道之间要有一定距离,更不准超量储存。

8、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仓库。

第6篇 化学危险品管理规定

1 目的

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保护环境。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对本单位范围内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和使用进行了规定,适用于本单位生活和生产中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及控制。

3 职责

3.1 安全办公室负责本规定的监督实施。

3.2 各部门、各单位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的采购、保管、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品、器皿的回收处置。

4 管理规定

4.1 管理对象

包括油类、化学清洗剂、油漆、涂料、沥青、液化气、农药等。

4.2 危险化学品的采购

4.2.1 采购危险化学品时,采购部门应要求供方提供三证(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经营许可证)和产品说明书,以掌握其安全方面的知识。

4.2.2 国家有规定的特殊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应到政府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4.3 运输管理

4.3.1 自行运输危险化学品时,应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运输车辆要设置危险化学品标志,严禁将危险化学品混入非危险化学品中运输。

4.3.2 无资格运输时,应选择有合法运输资格的单位和车辆进行运输。

4.4 使用管理

4.4.1 处安全办公室应组织编制危险化学品性能一览表,注明其物理、化学性能,储存和使用要求,应急时的处理方法,并通过组织培训使有关的人员熟知。

4.4.2 应严格控制控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数量,按照技术部门的要求,限量采购、发放、使用。

4.4.3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部门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制度,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并配备安全防护用品。

4.4.4 盛装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在使用前后,必须进行检查,消除隐患。对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器皿及废弃物要及时回收处置,不得随便丢弃。

4.5 仓库储存管理

4.5.1 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修建专用仓库确有困难又必须在一般仓库短期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应当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隔离存放。

4.5.2 库内物品应分类码放整齐、规格型号标识清楚,不同性质的化学危险品应保持一定安全距离。

4.5.3 仓库、存储柜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设置相应的通风、防潮、防火、防爆、防高温、防辐射、防漏等安全措施并定期检查。

4.5.4 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检查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两年。

4.5.5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应当根据消防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和防护器材。

4.6 预防措施和紧急情况处置

4.6.1 库管人员应掌握危险化学品的性能,熟知应急处置措施。在发放物品时,应将技术文件、该物品的性能、保管方法、应急处置措施等一并交付或告知领用人。

4.6.2 在使用危险化学品时,使用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掌握其性能、特点,安全正确的使用,并采用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或防毒用具,防止对人体和环境的损害。

4.6.3 发生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组织处置,并报告安全办公室。

4.7 监督检查

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应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存放进行日常检查,安全办公室要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7篇 化学危险品紧急异常处理管理规定

1.目的  :使用、贮存化学危险品时出现紧急异常情况的处理措施。提高管理人员和职工的安全技术素质

和处理异常情况及突发事件的应变能力。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内化学危险品储存及使用场所。

3.职责与权限

各管理处负责化学危险品的购入、贮存和使用管理。

4.化学危险品出现泄漏时采取的措施:

可能出现化学危险品出现泄漏的场所、应备有棉纱、沙土、塑料容器、塑料锹(勺)、拖把等物品。

(1) 对少量泄漏,当事人应迅速用棉纱、抹布吸收干净,收入塑料袋中。

(2) 若发生大量泄漏时,应立即将泄漏的地方周围用绳等圈起来,禁止他人进入。

(3) 确认泄漏的是何种物质及数量。

(4) 对于易燃液体的泄漏应熄灭所有易产生火花的电动设备,将附近的着火源、高温体及可燃物迅速撤离现场准备合适的灭火器。。

(5) 应用沙土筑堤堵住泄漏的化学品流向下水管道。

(6) 泄漏的液体用沙土等止流,用拖把吸尽泄漏区域尽量回收入密闭容器。

(7) 对化学危险品泄漏时释放的有毒及刺激性气体,应迅速开窗、通风让下风向的人退避。

(8) 作业时必须穿戴保护用具,不可在风下作业。

(9) 屋内直到处理终了,要充分换气。

5.发生化学危险品中毒时采取的措施:

(1) 当吸入有毒气体时,立即用毯子将患者裹起来使其安静下来,移到新鲜空气处,若出现呼吸困难或停止状况,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并电话通知120或就近送医院进行抢救。

(2) 如误食安静下来立即接受医生的治疗,呕吐物不要咽进去。

(3) 当化学危险品溅入眼睛时,应迅速用清水冲洗眼睛15分钟,再就近送医院请医生处理。

6.化学危险品发生火灾、爆炸时:

(1) 发现者应首先切断电源、气源,并电话通知当地消防部门(119),通知部门负责人,尽快赶到事故现场。

(2) 部门负责人组织人员尽快移去周围其他可燃物,迅速扑灭火灾,防止蔓延和发生次生灾害,将火灾和爆炸的危险性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3) 危险品立即从可燃性物品中移出。

(4) 将周围的物品用水冷却。

(5) 使用合适的灭火器。

第8篇 危险品仓储安全管理规定

1. 仓库保管员应经培训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2. 物品入库严格按验收要求,核对进库物品规格、质量、危险标识和数量后方可入库。对无检验合格证和无危险标识的物品不得入库。

3.存放的化学危险品名称、数量要账物相符,定期检查。剧毒物品必须存放在铁柜内,实行双人双锁制保管,要建立存放档案、领用登记卡,要详细填写使用记录。

4. 危险物品的储存要严格执行危险物品的配装规定,对不可配装的危险物品必须严格隔离。禁忌物不得同库存放。剧毒品严格按照规定,专库存放,储存在规范的库房内;易燃液体必须专库储存;氧化性物质要与易燃液体或酸性腐蚀品分开储存。

5. 每种危险物品都应有明显的名称及标识,按垛分别存放。

6. 在仓库的主要位置设置警示标志,配置消防器材。

7. 垛堆距离应符合要求,货堆应距离地面15cm,堆距≥10cm,主通道≥180cm,支通道≥80cm,墙距≥30cm,柱距10cm,不得超量储存

8. 物品装卸、搬运应做到轻装轻放,严禁摔、碰、撞击、拖拉、倾倒和流动。

9. 保管人员应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器具。

10.在危险品进仓前,应对危险品使用的包装容器进行仔细检查,容器应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泄漏、残缺、变形、变质,及时进行安全处理。

11. 库房内不准设立办公室、休息室,每天工作结束后,应进行安全检查,关闭窗户,切断电源方可离开。

12. 做好危险化学品的养护,做到以下几点:

1>保持通风,每周末检查一次、定期情理;特别是夏天,应注意降温。

2> 每天对储存仓库检查,检查内容:堆垛牢固,有无泄漏,有无异常,有无刺激性气体,包装有无破碎。

3> 检查消防设备是否完好。

4> 每次检查应做好记录。

13. 严禁任何火种入内,严禁在库房内动用明火,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违者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4. 保持储存场所清洁,散落的物品要及时按规定方法处理。

第9篇 危险品押运管理规定

第一条 押运人员应选派政治可靠、责任心强,有一定押运经验的人员担任。

第二条 执行押运任务前,应组织押运人员学习押运知识,进行安全和法规教育,交代清楚任务和注意事项,并指定负责人。

第三条 押运人员要严格遵守危险品押运守则和安全规定,保证武器装备、货物和自身安全。

第四条 出发前应检查物品装载情况,途中应随时注意货物的安全;中途停车、就餐时,押运人员不得远离车辆;夜间停宿时应有人值班守护。

第五条 押运人员应分别乘座在所押车厢内,不得调换在同一车厢。

第六条 押运人员不得随带其他人员乘车,不得携带易燃物品;严禁在车内吸烟饮酒。

第七条 到达目的地后,要及时按规定办理各种手续,做好押运记录;负责人要及时向公司报告任务完成情况。

第10篇 大唐发电厂化学危险品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化验室的安全管理,保证我厂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进一步落实二十五项反措计划的实施,防止意外事故发生,对化验班工作中使用的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等物品(以下简称:危险品)实行制度化严格管理,特做以下规定:

第二章 危险药品的管理.

第二条 试验室必须配备相应的危险品安全防护设施,如防火、防盗、防破坏等设备,并定期检查,使其经常处于良好的备用状态。

第三条 易燃易爆、强氧化剂等危险品必须存入在专用储存室(柜)内,分类保管,远离火源,不得超量储存,腐蚀性化学药品不能与易燃易爆、强氧化剂存放在一起。

第四条 化验室危险品的使用情况,必须由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并严格执行定期检查登记制度,对违反规定造成事故者,要严肃处理。

第五条 使用剧毒化学药品,应根据使用情况,由专人领取最小使用量,严格保管,用后剩余药品要全部收回,保管人员要作好发放、回收记录。

第六条 已报废的有毒、有害的药品,要严格按照报废的制度进行销毁,禁止对环境造成污染以及造成人身伤害。

第七条 有些液体易挥发或气体,遇明火即燃烧,如乙醚、汽油、二硫化碳、丙酮、苯、乙醇等.这类试剂应存放在阴凉通风地方,理想的存放温度应该为-4-4℃.最高室温不得超过30℃,并应同其他可燃物和易发生火花的器物隔离放置.

第八条 剧毒药品只要有极少量侵入人体即能中毒和死亡,如氰化钾、氰化纳、三氧化二砷、二氧化汞、硫酸二甲酯等,这类药品应该由专人用专柜保管,最好由两人共同保管(实行双人双锁制),并存放阴凉干燥处, 专人保管,现用现领。用后的余量,不论是固体或是液体都应交回保管人,每次使用均应登记.

第九条 有些药品对人体的皮肤、粘膜、眼睛、呼吸道以及一些金属有强烈的腐蚀作用,如发烟硫酸,浓硝酸、浓盐酸、氢氟酸、冰醋酸、液溴、氢氧化钾、氢氧化纳等.这类药品应选用耐腐蚀性材料的药品架来放置,存放处要阴凉通风,并与其他药品隔离放置.

第十条 易爆品或与水和空气反应十分猛烈,并能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如金属钠、电石、黄磷等,这类物品的存放温度应低于30℃,理想温度在20℃以下.

第十一条 各类危险品的使用人员和保管人员必须具有强烈的责任心,必须熟悉危险品的性能、特点和使用保管规定,切实保证化验室的安全及人身安全。

第十二条 易燃易爆品的使用、存放和保管,要严格按照规程进行操作,不得随意简化操作手续。易燃液(固)体:存放于阴凉处,远离热源。使用时注意通风,不得有明火。易燃气体:使用时注意通风。遇水燃烧药品:保存于煤油中,切勿与水接触。自燃药品:保存于水中。

第三章 一般药品的管理

第十三条 这类药品可按元素周期来分类或按氧化物、酸、碱、盐分类存放于阴凉通风处,理想的温度在30℃以下。

第十四条 有些药品要低温存放 ,以免变质或发生其他事故.如过氧化氢、液氨等,这类药品的存放温度要求在10℃以下。

第十五条 特殊药品的管理

较贵的试剂和稀有元素及其化合物,这类药品应与一般药品分开,妥善保管。

第十六条 指示剂与有机试剂的管理

(一)指示剂可按酸碱指示剂,氧化还原指示剂、络合滴定用指示剂(金属指示剂)(吸附指示剂)分类存放,重要有机试剂可按试剂分子内碳原子数目递增的顺序排列,也可按被测元素为对象将有关的有机试剂合并在一起,同一试剂与数种元素作用者,可将该试剂列入测定灵敏度较高的那一种元素的位置中。

(二)化验室分装的固体、液体试剂和配制的溶液其管理原则与一般药品管理相同,剧毒的要有专人负责保管。

第十七条 配制的药品管理

(一)所有试剂、溶液以及样品的包装瓶上必须有标签,标签要完整、清晰,绝对不要在试剂瓶内装入与标签不相符的物品,标签大小应与瓶子大小相称,标签书写要工整,写明名称、浓度 、配制日期,配置人和失效期,长期使用的试剂,标签上可涂一层蜡.

(二)过期的药液要更换,要充分稀释后,确认对环境、人身、设备无任何危害后排放。

(三)领用试验药品,应有专门的登记本,发放人和领用人都要签字。

(四) 领用的药品应做预备性试验,以防配错或领错药品。

第四章 药品的报废

第十八条 药品报废应实行三级管理,不能污染环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设备部、发电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11篇 大唐南京发电厂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防火、防爆管理规定

一、储存、运输、经营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单位,必须取得当地公安管理部门的许可证,并报安监部备案。

二、储存、运输、经营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部门,应建立相关的仓库管理制度、运输管理制度、防火、防爆检查制度等。

三、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建筑,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电气安装必须符合《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消防器材的配置必须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设置规范》的要求,并设置醒目的禁火标志。

四、经营、运输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从业人员必须经过相关部门专业培训,取得相关资质证件。

五、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领用、使用、存放规定,对确因工作需要存放少量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部门必须向设备部、安监部提出申请,并经分管厂领导审定认可后方能存放。

六、生产、存储、运输、经营、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部门负责人必须落实各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相关的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

七、易燃、易爆部位均应设立防火责任人。供氢站、氨区、油库、油泵房、蓄电池室、油开关室、主变压器、氧气乙炔库房、油漆库、酸罐槽、机动车辆检修场所等易燃易爆部位,由所在区域的班组长或管理人员为防火责任人。责任人及管理人员应熟知易燃易爆物的火灾危险性和贮存管理方法及事故处理方法。

八、易燃易爆地区有“严禁明火”标志,禁止在易燃易爆地区吸烟。油库、危险品库、油漆库、蓄电池室的照明和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火防爆安全规定,下班前应切断电源,方可离开。油区动火严格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

九、易燃易爆部位,须按规定配备足量的消防器材。

十、禁止个人私藏汽油和其它危险品。现场使用的汽油、机油及其它废油应倒入废油罐内,不得任意乱倒。废油罐应有专人管理。

十一、因工作需要,在室内使用电炉或火炉,需经厂防火委员会有关领导同意,并指定专人管理,火炉周围不准堆放可燃物和烘烤衣服。

十二、运行值班时,遇有火警由当班值长担任现场指挥,并指定专人组织现场灭火,并尽快通知安监部,安监部消防专职立即赶赴现场指导灭火。

第12篇 码头公司危险品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太仓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装卸进出口危险货物的管理,保障码头装卸安全,防止发生事故,严格贯彻执行交通部颁发的《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交通部1996年10号令)》(以下简称《国内危规》,适用于内贸运输)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以下简称《国际危规》,适用于外贸运输),确保港区、船舶和作业人员的安全,结合公司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运输、装卸和储存过程中,

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毁损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均属于危险货物。根据gb6944《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和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等有关国家标准,《国内危规》将危险货物分为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放射性物品、腐蚀品、杂类等九类。《国际危规》将危险货物分为:第1类 爆炸品;第2 类 气体:压缩气体、液化气体和加压溶化气体;第3类 易燃液体;第4.1类 易燃固体;第4.2类 易自燃物质;第4.3类 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第5.1类 氧化物质;第5.2类 有机过氧化物;第6.1类 有毒物质;第6.2类 感染性物质;第7类 放射性物质;第8类 腐蚀品;第9类 杂类危险物质。

第三条              凡在本码头区域内从事包装危险货物装卸、堆存、拆装箱等业务,均应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章       托运与承运

第四条              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必须按照《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国内危规》及《国际

危规》的规定,办理托运手续、提交规定的单证。从码头进出口危险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向公司操作部(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管理主管部门)提交危险货物性质说明书和有关单证和资料。

第五条              对于货物性质不清楚的化工品,收、发货人在办理作业申请前应向码头公司主管部门提交货物性质说明书,弄不清货物性质的,出口货物不予受理,进口货物不得进港。

第六条              外贸进口危险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必须保证包装符合《国际危规》的要求不符合规定的,港方有权拒绝卸货,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自己承担。

第七条              理货人员凭有关单证与收、发货人办理交接手续,仔细核对和检查品名、包装、标记、数量,认真把好验收关。

第八条              门卫和闸口把好危险货物进出港的检查关,必须凭有效单证,方可放行或进港。

第三章        装卸

第九条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承运人应按规定向港监办理申报手续,码头公司操作部根据装卸危险货物通知单安排作业。作业前必须制订和落实装卸安全措施。

第十条              装卸危险货物的泊位、品种和数量,须经港监批准或同意。

第十一条        装卸危险货物选派具有一定危险货物专业知识和装卸技能的装卸人员(班组)担任,作业前应详细了解所装卸危险货物的性质、危险程度、应急措施和医疗急救措施;并严格按照有关操作规程作业。

第十二条        装卸危险货物,根据货物性质选用合适的装卸机具。装卸易燃、易爆货物,装卸机械应装灭火罩。装卸前应对装卸机械进行检查,装卸爆炸品、有机过氧化物、一级毒害品、放射性物品,装卸机具应按额定负荷降低25%使用。

第十三条        装卸危险货物,根据货物性质和状态,在船—岸、船—船之间设置安全网,装卸人员应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

第十四条        船方应向港方提供安全的在船作业环境。如货舱受到污染,船方应说明情况,对已被毒害品、放射性物品污染的货舱,船方应申请卫生防疫检测,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作业。

第十五条        装卸危险货物,现场应备有相应的消防、应急器材。

第十六条        装卸危险货物,装卸人员应严格按照计划积载图装卸,不得随意变更。装卸时应做到稳拿轻放,严禁撞击、滑跌、摔落等不安全作业。堆码要整齐、稳固,桶盖、瓶口朝上,严禁倒放。包装破损、渗漏或受到污染的危险货物不得装船、装车,现场理货人员要认真检查和把关,发现有残损危险货物向公司主管部门报告,并按规定保护好现场,并按规定的应急处理方案作妥善处理。

第十七条        港区内载有危险货物的车辆,其行驶速度不得超过5公/小时,严禁超车。

第十八条        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现场,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应布置和安排设置危险货物作业的警戒线和写有“危险货物作业,无关人员不得进入”的醒目标志牌。

第十九条        危险货物集装箱拆、装箱作业,必须在码头内设立的专用拆、装箱堆场进行,并按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后方可作业。

第二十条        对下列各种情况,码头公司有权停止船舶作业,并责令有关方面采取必要的安全处置措施:

一、  船舶设备和装卸机具不符合要求;

二、  货物装载不符合规定;

三、  货物包装破损、渗漏、受到污染或不符合有关规定。

第四章 储存和交付

第二十一条     通常情况下,码头允许进出口危险货物集装箱(不包括第1.1类、第1.2类、第6.2类、第7类危险品)在集装箱专用堆场短期堆存,原则上出口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存不超过48小时,进口危险货物集装箱不超过72小时;第1.1类、第1.2类危险货物集装箱安排车船直取;港口暂不接第6.2类、第7类危险品。超出上述规定的特殊情况由危险货物主管部门报公司领导批准后确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集装箱堆场设立堆放危险货物的箱区,并作必要的隔离,设置危险品箱区标志牌。

第二十三条     建立危险品箱区管理制度,加强危险品箱区的管理,箱管人员和保安人员定时进行巡回检查,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第二十四条     进口危险货物集装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应提前通知收货人做好接运准备,及时通知提货,缩短危险货物在港时间。

第二十五条     除集装箱以外其他包装危险货物在库场堆存的管理,按库场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

第五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二十六条     为加强码头装卸危险货物的管理,公司成立危险货物装卸管理领导小组。该小组负责对危险货物装卸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检查;研究危险货物装卸管理的办法和安全措施;审定拟接卸的有关危险货物的种类和数量;协调解决危险货物装卸管理中的问题。

第二十七条     操作部负责码头装卸危险货物的日常管理工作和危险货物装卸管理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能是负责危险货物码头、设施作业的申报;负责危险货物装卸作业操作规程、安全防护措施、应急措施及有关管理制度的制订;负责危险货物的装卸作业的实施和检查;负责受理和审批危险货物的托运计划。

第二十八条     安全及风险管理部负责监督和检查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的安全防护措施,对违反危险货物操作规程及安全防护措施的行为进行制止和考核;负责消防、防污染措施的检查和考核;负责码头危险货物应急消防及医疗急救工作。

第二十九条            操作部设立一个专职危险货物管理员,负责危险货物的管理工作。具体负责作业申报、规章制度制订、计划受理和审批、现场监督检查、培训教育等工作。

第六章 消防和泄漏处理

第三十条                 码头建立消防应急队伍,配备消防和应急器材,按规定制订应急措施。

第三十一条     根据装卸作业危险货物的性质,配备有关应急用具和防护设备。

第三十二条     作业现场一旦发生异常情况,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必须立即按公司规定的《消防应急程序》及应急措施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发现船舶在港口发生危险货物泄漏事故,公司危险货物主管部门应立即向港监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在装卸作业中发生泄漏货物,应按公司制订的《集装箱危险货物防污应急措施》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危险货物在装卸、堆存中发生燃烧、爆炸、中毒、灼伤、落海、泄漏等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向公司危险货物管理领导和主管部门报告,同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第三十五条     对在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成绩突出,防止和消防事故发生的部门和个人,根据贡献大小,由主管部门报请公司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人员,由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内危规》和《国际危规》及国家主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规定(十二篇)

1.对易燃、易爆、危险品及其它危险物品,必须指定工作认真可靠,并具有一定保管知识的专人,加强管理。对其人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证人身安全。2.在领取以上物品时,必须按照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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