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产品安全防护管理规定范本
1.目的
对产品包装、搬运、贮存、防护和交付过程加以控制,保证产品符合规定要求。
2.适用范围
适用于产品在公司内部和产品运输销售过程中的搬运、贮存、包装、防护和交付的控制。
3.职责
3.1仓库管理员负责在产成品的贮存和防护管理;
3.2车间负责产品缴库前的包装、搬运和防护;
3.3物流部负责对缴库后的产品搬运、贮存、防护和交付。
4.具体内容
4.1包装
产品的包装应符合包装标准要求。
4.2贮存和防护
4.2.1成品仓库内应按产品种类、规格、生产日期等的不同,分别摆放,仓管员作好记录和标识;
4.2.2产品不得与地面直接接触,摆放高度和贮存条件应符合《成品仓库管理规定》;
4.2.3仓管员对自己所管库房要做到帐目清晰,账、物、卡相一致;
4.2.4搬运过程,要防止磕碰划伤产品;
4.2.5仓管员必须保存好所有标识,尤其是检验和试验状态标识,台标识不清或丢失,必须重新标识后方可使用;
4.2.6仓库管理人员每月末盘点贮存产品的数量情况,填写月末库存产品台账。
4.3产品要遵守先进先出的原则。超期产品一律严禁出库。
4.4交付
4.4.1仓管员在接到检验报告单后,按《发货单》所列品种、数量给予发货。搬运装车过程中,运输负责人,需对产品的质量、数量检查核对后,在《总提货单》上签收。如发现有质量问题时,应及时提出验证。运输负责人有权拒收有质量问题的产品。严禁不合格品出库。
4.4.2产品装车时,搬运人员将产品合理摆放。运输过程中要防止因颠簸、挤压而使包装变形、破损等质量问题的发生。
4.4.3运输人员按调度规定路线和运输合同要求,将产品交付各发运点。
第2篇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7〕38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是指中央财政在农业部部门预算中安排的用于确保农产品(包括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的专项业务经费。
第三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实行项目管理,由农业部组织实施,项目承担单位具体实施。根据农业部部门职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中可安排资金,用于购买地方及非预算单位相关服务。
第二章 资金使用方向
第四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主要支持农产品(包括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监测、认证、调查、监督抽查、农资市场整顿、风险评估与预警、应急处置、官方评议、宣传与培训等。主要包括: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监测,监测结果分析汇总会商;农产品质量安全调查与评价,风险评估与预警;农产品市场准入准出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督及应急处置;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培训等。
(二)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监管。开展种子(包括种畜禽、水产种苗)、农药、饲料、兽药等农业投入品质量监测、信息监测、安全性监测与评价、风险评估与预警分析,监督抽查、农资打假,农资市场整顿;违法案件查处、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行政许可审核、数据统计分析等。
(三)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对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生产与加工等关键环节及南繁基地等重点地区进行执法监管;开展种子、农产品及加工品转基因成分例行检测及特定品种专项溯源检测;开展转基因生物生态环境安全长期监测;开展转基因中间试验备案及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及进口等审批工作;开展转基因发展战略、管理制度、技术规范研究及风险分析,建立和维护转基因安全监管数据库;开展转基因国际合作、科普宣传、突发事件应对等。
(四)农产品质量安全制度建设。制定并推行农产品(包括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管理制度等,并加强与其相关的各项宣传培训及推广工作。
(五)其他涉及农产品(包括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的调查分析、数据汇总、政策研究、宣传培训、项目管理、跟踪评价等工作。
第五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用于农产品(包括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所需各项费用支出,主要包括农产品(包括农业投入品)检验检测费、试验验证费、小型仪器设备购置费、技术咨询费、委托业务费、会议宣传培训费、其他费用支出等。
第三章 申报与实施
第六条 农业部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需要和预算规模,组织提出下一年度项目工作计划,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和下达年度项目计划,年度项目计划内容包括年度目标、任务计划、经费测算安排等。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年度项目计划,制定实施方案,内容包括工作目标、人员安排、实施步骤、资金测算等,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农业部;农业部所属单位、全国性科研教学单位及学会(协会)、其他有关单位直接报农业部。
第八条 农业部审核评定项目承担单位的实施方案,审核通过后下达项目资金。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核定的实施方案,不得擅自变更。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种植业管理司、种子管理局、畜牧业司、兽医局、渔业局、农垦局等有关司局分别具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农业部财务司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并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项目资金的明细账,确保专款专用。建立完整的项目管理档案。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将本年度项目执行的总结报告于12月底前经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农业部。农业部直属单位和其他非预算单位直接将本年度项目执行的总结报告报送农业部。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定期组织自查,农业部进行重点抽查。项目实施结束后,农业部开展项目总结。
第十四条 省级农业主管部门要做好对项目承担单位的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工作,做好与其他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五条 对提供虚假材料,擅自变更实施方案,或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一经发现,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监测处置经费管理按照《农业部应急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农办财〔2008〕123号)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02年 8月 16日农业部发布的《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农财发〔2002〕28号)同时作废。
第3篇 应用产品产品管理部经理的安全生产职责
1. 应用产品产品管理部经理作为应用产品产品管理部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在首席执行官和应用产品部经理的领导下,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并向应用产品部经理汇报;
2. 签署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以及安全承诺书,监督应用产品产品管理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执行落实;
3. 遵纪守法,遵守公司安全生产相关管理制度及公司安全管理规定;
4. 任命、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5. 贯彻执行国家、****市、区以及公司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6. 组织制定、审批、更新、废止、培训本部门安全生产相关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7. 组织妥善保管本部门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文件和记录;
8. 参加公司安全会议,主持或参加本部门内部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审核本部门安全生产相关的文件,组织协调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9. 根据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目标和工作计划,组织制定本部门安全生产目标和计划,采取措施保证目标和计划的完成,并定期对目标和计划的完成情况进行分析与总结;
10. 组织本部门、车间开展危险源、职业危害因素辨识和风险评估工作,监督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11. 组织落实本部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活动以及宣传工作,并保存相关记录;
12. 组织完成本部门日常的、专项的安全检查、点检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13. 组织本部门完成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与演练,保存演练记录并分析演练中发现的改进机会,提出改进措施并跟踪整改措施的完成情况;
14. 如实、准确、及时向首席执行官、应用产品部经理及ehs上报安全生产事件或向相关部门汇报关于安全生产中的异常情况,参与并协助完成本部门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针对调查制定的整改措施应抓紧落实;
15. 根据公司、国家或者行业标准,为本部门人员配发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并监督本部门员工个人防护用品的佩戴和使用情况;
16. 组织、配合并协助ehs完成本部门的安全现状评价以及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等工作,并落实职业危害因素相关的告知工作;
17. 组织、配合并协助ehs或其他部门完成与本部门相关的安全生产工作;
18. 组织将安全因素融入设备工具采购、更换,原材料采购、更换,工艺设计、调整、变更、实施,技术更新、实施等环节;
19. 落实完成其他安全生产相关的工作。
第4篇 h矿安全标志管理产品现场评审规范
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制度,规范对生产单位的评审工作,根据《安全标志管理产品现场评审管理细则》,参照iso9000质量保证体系要素,制定本规范。对安标管理产品生产单位的生产技术条件及质量保证体系进行评审,实质上是对生产单位所生产产品的质量能否持续稳定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认证,也是为确认其生产资格提供依据。这就要求生产单位具有高素质的技术及管理人员、先进的生产设备、完善的管理制度,可靠的检测计量手段等
各种原始记录综合体现了生产单位的规章制度落实、人员素质、产品质量等信息,也是产品质量溯源的重要依据,因而评审中至少应查正常生产半年以上的各种原始记录。评审规范基本按重要程度顺序编制,基本包括了iso9000质量保证体系的主要要素。由于安全标志管理产品范围广,对其生产技术条件的要求差别大,因此还需针对不同产品制定实施细则。实施细则中必须对以下内容做出规定:①注册资金、生产规模
②最少的在册专业技术人员数量
③必备的标准
④生产设备、工艺装备
⑤出厂检验项目、检验设备名称
⑥关键工序(质量控制点)及所需生产设备和检验器
等。根据煤矿矿用产品的特点,实施否决项评审制。主体资格、出厂检验等属否决项。鼓励生产单位采用先进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计量手段,引导生产单位实施iso9000质量保证体系
若某项为缺项,该项标准分应分配至所关联(如采购、分承包或协作生产的元、部件对应其进厂检验)的项。
规范名称
主体资格
设计与标准
管理职责与质量体系
图纸及档案资料
采购、分承包
生产过程控制
检验和测试
库房管理
质量信息反馈与服务
不合格品控制及纠正预防
培训与质量审核
安全生产及劳动保护
注册资金、生产能力
① 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的注册资金达到一定数量
② 其生产能力达到一定规模
生产的合法性
所生产产品在其经营范围内
生产场所
①具备产品所需要的生产场所,与执照标明的地址一致
②在该场所必须具备产品总装条件和产品出厂检验设备及仪器仪表
技术力量
一定数量具有职称的技术人员
技术来源及设计控制
①属自主开发的应有设计控制管理文件,并按文件规定予以实施
②属技术转让的应有转让合同
③技术资料必须完整齐全,认为必要时应提供设计计算说明书
产品标准
①企业可以制定企业标准或直接采用现行国标(gb)或行标,但企业标准的性能指标不得低于现行国标或行标
②企业应有所引用的参考标准
③防爆产品或当前没有行标或国标的企业标准需经审核盖章
④技术和质检人员应熟练掌握标准对安全性能的要求
质量体系
①企业应有汇编成册的质量体系文件
②体系文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标准的规定
③体系文件中的各层次文件应相互衔接、协调一致
④体系文件具有可操作性并与现行操作相符
⑤体系文件满足产品质量持续稳定符合标准的要求
⑥有程序文件或规章制度
⑦建立有质量否决制度
⑧有产品工艺流程图、质量控制点。
管理职责
①有健全的质量管理机构及体系图
②有明确的质量方针和目标
③有专职质量负责人和专职质量检验员
④质量检验人员须经过培训,独立行使权力,并以文件形式规定其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
文件、资料管理制度
确保文件和资料的规范化和对它们的有效控制,制定有专门的管理制度。其编制、审核、批准、发布、发放、使用、保管、更改和注销应有记录。
图纸的正确性、统一性、完整性
①按图样目录或明细表检查一套图纸(含装配图、零件图),图纸应完整
设计参数、使用材料、技术要求正确
②抽查质量控制点的十张图纸,档案→生产指导→检验→生产车间等部门应一致
③从图纸更改通知单中,抽取三张图纸,以上四个部门必须据通知单要求做相应更改
④防爆产品的图纸必须加盖审核章
涉及安全性能的图纸更改后必须重新送审核、备案。
采购
①有原材料、零部件采购管理文件
②有采购控制清单
③建立了合格供货方的名单和质量档案
④采购合同应明确质量要求
⑤零部件属安全标志管理产品时,供货方须为安标有效期的生产企业
⑥应有合格证、质检报告,且满足技术要求。
分承包(或外协)
①建立有分承包管理文件
②有分承包质量档案
③有检验记录和质检报告,且满足技术要求
④属质量控制点的零部件分承包时,应有本企业的检验记录,且满足技术要求。
生产设备
①有设备管理文件
②有设备台帐
③有设备维修保养记录,至少包括维修前、后状况,采取的措施等
④设备操作规程
⑤设备及器具必须保证零部件加工精度的要求。
工艺装备及工位器具
①有工艺装备及工位器具管理文件
②有工艺装备及工位器具台帐及明细表
③工艺装备配置和使用合理、可行,且有验证制度和验证记录
④工位器具完善,能保证防爆面的不磕碰和关键零部件成品的不落地。
工艺过程
①工艺文件须满足图纸及技术文件的要求
②具有工艺过程卡、零件加工工艺卡、装配工艺卡。
检验规章制度
①应对原材料、零部件进厂、生产过程和成品出厂三阶段,制定并实施检验和试验的管理制度(文件)
②应保证未经检验或验证合格的物品或产品不能投入使用或转序
③质检机构和检验人员有明确的检验授权,并保证其独立进行检验工作
④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操作规程
⑤原材料、外购(协)件抽样及检验规程
⑥工序抽样及检验规程(必须包含质量控制点)
⑦出厂检验规程(必须符合标准要求)。
检验测试设备
①根据生产和检验的需求,配备了检验、测试和试验设备、器具,查台账
②对设备器具按国家计量法规和有关标准、规程进行周期检定和校准,查检定合格证
③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规程的器具,应制定并实施校准规程
④当检测和试验器具、设备校准定位失效时,应对其检测结果的有效性进行追溯评定,查评定记录
⑤对授权进行计量器具检定的企业,查其“授权证书”、“检定标准器具合格证”、“操作人员资格证”,以及“操作规程”等文件
检查检验
①原材料、外购件进厂检验记录、质量控制点检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及检验报告
②生产单位必须具备按标准要求的项目进行出厂检验的设备、器具,且精度、能力等满足要求并在计量检定有效期内
属个别批次检验项目且检验设备价值超过5万元的,允许在一定周期内利用当地其它单位的检验手段进行批次检验,但必须有协议和已进行检验的记录或检验报告
③从成品库抽取一台合格品进行出厂检验,检验项目、设备、操作符合要求,与以前的出厂检验记录或报告进行对比,结果应在误差范围内
将检验记录和报告附在评审报告中
④对涉及安全性能的零、部件进行拆检
对影响主要使用性能的零、部件或原材料进行抽检。
管理制度
制定并实施了出入库、贮存管理制度。
原材料及零部件
①摆放整齐,不合格品应有明显标志
②易燃、易爆及其它危险物品应单独存放,条件符合要求(如化学品存放的温、湿度要求等)
③属安标管理的部件应有安全标志和有效期内的安全标志准用证复印件
④出入库覆行了规定的手续等。
半成品、成品库
①半成品、成品库应分类存放,摆放整齐
②成品应贴有铭牌,铭牌材质须满足有关标准要求
③成品箱中装箱单、合格证、说明书及随箱工具等应齐全
④账、物相符。
管理制度
应建立并实施了质量信息反馈与服务的管理制度,以证明产品质量符合规定的要求和质量体系运行有效,并确保对产品服务的过程和结果实施有效的控制
记录
①应有质量信息反馈和售后服务记录
② 应有产品销售台账。
纠正和预防
①企业应制定并实施纠正和预防措施的有关文件,以保证纠正和预防措施及时有效
②应收集、整理所有不合格品信息,尤其是用户反馈的质量信息,查明产生不合格的原因并记录。为消除产生不合格的原因,防止不合格的再发生和潜在不合格的发生,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并对其有效实施进行跟踪验证
③完成由于纠正和预防措施而引起的有关文件的更改。有关纠正和预防措施的信息应向企业领导汇报,以利于质量体系改进。
质量审核
①查阅企业有关内部产品质量审核的管理文件②产品质量审核内容包括:标准规定的试验项目、关键工序、用户质量反馈意见等
③是否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并按规定程序进行了审核④对审核发现的问题,是否及时制定了纠正措施并对其实施效果进行了跟踪验证查验记录。
安全生产及劳动保护
① 建立并实施了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制度
②生产车间及设备运行要符合安全生产及劳动保护的要求(如压力容器使用、有害物质和气体排放及防护、机械操作女工的安全帽等)
③消防器材按有关规定进行配置,处于良好状态。
第5篇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管理办法范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以下简称“质量安全县”,包含县级建制的区、市、团场)创建、申报、考评、命名等工作,加强监督管理,根据《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活动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质量安全县创建,重点突出责任落实、全程监管、能力提升、社会共治,探索建立行之有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模式,引导和带动地方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
第三条
质量安全县创建活动采取县创建、省考评、部公布征询意见并命名的方式进行。活动初期,设置两年试点期,并认定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试点单位。
第四条
农业部负责质量安全县创建工作的规划部署、标准规范制定、监督管理等工作。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区、市)质量安全县的考核评价、择优推荐、日常监管等工作。省级农业、畜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设的,由农业厅(局、委)牵头,联合组织开展相关工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质量安全县创建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创建与申报
第五条
有条件的“菜篮子”产品主产县,围绕创建目标要求,组织自主创建活动。县级人民政府是创建工作的责任主体,创建内容主要包括:
(一)《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活动方案》明确的重点任务。
(二)县域内主要农产品的监测合格率达到98%以上,禁用药物和违法添加物质的监测合格率达到100%。
(三)群众对县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质量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等方面的满意度达到70%以上。
第六条
符合《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考核办法》要求的,县级人民政府可向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一)书面申请;
(二)创建工作开展情况;
(三)自评报告。
申请材料需纸质文本一式二份及电子文本。
第三章 考评与命名
第七条
考核评价依据《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考核办法》开展,主要包括工作考核、质量安全水平监测、群众满意度测评三个方面,可组织专家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具体实施。
(一)工作考核采取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实施综合测评。
(二)质量安全水平监测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监测范围应包括县域内的主要农产品、影响质量安全的重要参数,监测要有一定的代表性和科学性。
(三)群众满意度测评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有较高公信力的第三方机构开展,应包括产地环境监控、投入品监管、生产过程管控、专项整治、监管工作、科普宣传、投诉举报受理、突发问题处置和质量安全状况等方面的内容。
第八条
质量安全县考核评价总分值为100分,其中工作考核占60%,质量安全水平占20%,群众满意度占20%,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要求总分值在90分(含)以上,且所有关键项均符合要求。
第九条
考核评价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严禁弄虚作假、严禁违规操作、严禁以任何形式干扰考核评价工作,严把考评关口,保证考核结果真实可信,确保创建任务落到实处。
第十条
按照农业部的部署,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质量安全县的择优推荐工作,报送材料包括:
(一)推荐名单;
(二)推荐县创建工作开展情况;
(三)推荐县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典型经验做法;
(四)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评价报告。
报送材料需纸质文本一式二份及电子文本。
第十一条
农业部委托第三方机构向社会公开征询意见,期限为7个工作日。有异议的,由第三方机构复核确认,并向农业部报送复核结果。公示无异议的和复核确认没有问题的,经审定由农业部命名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质量安全县监督管理实行“定期考核、动态管理”的工作机制。
第十三条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开展一次监督检查,农业部不定期地组织开展交叉检查和督查。
第十四条
定期考核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考核办法》组织开展,采取书面考核与现场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2-3年开展一次,考核结果应及时报送农业部。
第十五条
质量安全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同时报送农业部。
(一)发生ⅲ级、ⅳ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
(二)群众举报或媒体曝光经核实后确有问题的;
(三)定期考核总分值在80-90分之间或关键项不符合要求的;
(四)工作巡查、检查、督查、监测中发现有问题的;
(五)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六条
整改期限为3个月,县级人民政府按期组织整改,对存在问题整改到位后,向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整改情况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整改情况组织开展核查,核查结果应及时报送农业部。
第十七条
质量安全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部撤销其“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称号。
(一)发生ⅰ级、ⅱ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
(二)群众举报或媒体曝光问题突出,经核实后确实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或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定期考核总分值未达到80分的;
(四)限期整改后质量安全水平仍未达到98%的;
(五)限期整改后群众满意度仍未达到70%的;
(六)整改后关键项仍不符合要求或总分值仍未达到90分的;
(七)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八条
对具有第十七条所列撤销情形之一的,经审定由农业部发文撤销其“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称号。撤销县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其名额保留在该省。
第十九条
农业部设立并公布质量安全县监督举报电话(010-),鼓励社会公众监督。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并公布本省监督举报电话和邮箱,及时收集、处置群众举报。
第二十条
获得“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称号的,各级农业部门应在有关项目和资金安排上予以倾斜和重点支持。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地市内80%的县都符合条件的,可以由地市级人民政府向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市。质量安全市的创建、申报、考评、命名和监督管理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鼓励各省(区、市)分层次、分步骤组织开展质量安全县创建工作,形成良好的创建氛围。鼓励地(市、州、盟)积极参与质量安全创建活动,具体形式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6篇 车辆发动机产品安全件管理规定
1 目的
明确车辆、发动机产品安全件的种类、标识及更改和质量管理等规定,为安全件的设计、生产和检验及管理等提供依据,以保证车辆、发动机的安全性得到有效控制。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汽车、农用运输车、摩托车、变型拖拉机及发动机产品。
3 术语
3.1 安全件:因零部件发生损坏或出现故障,而失去对车辆、发动机的控制能力,可能导致人员伤亡,危害人身安全,或可能导致重大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等,以及国家强制性标准或技术法规等文件明确规定的涉及安全的零部件。
3.2 合格认证:由可充分信任的第三方证实某一经鉴定的产品或服务符合特定标准或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3.3 安全认证:由可充分信任的第三方证实某一经鉴定的产品或服务符合安全标准的活动。
4 职责
4.1 设计者负责安全件产品在图样及明细表中的标识。
4.2 生产技术部负责组织各事业部的制造技术部对自制件中的安全件按图样进行生产,制定其严密的生产工艺。
4.3 采购管理部负责组织外协件中安全件的采购过程中重点管理。
4.4 质量管理部负责组织各有关事业部制定安全件的检验和验收规范,并负责监督抽查。
4.5 事业部的质量控制部负责安全件的监控。
5 内容和要求
5.1 安全件的种类
车辆、发动机产品安全件的种类按附录a的规定。
5.2 安全件的标识
车辆、发动机产品的安全件应分别在图样和明细表中对属于安全件的零部件进行标识,标识符号应按以下规定分别标注。
5.2.1 安全件在图样上应按图1规定的标识符号,标示于图样右上角易于识别的位置。示例见附录c。
注:
1) 倒放的等边三角形的线形宽度为1.0 mm;
2) “!”置于等边三角形正中。
图1 安全件在图样中的标识符号
5.2.2 安全件在图样明细表中的标识
凡属安全件的零部件,应在该安全件对应的明细表备注栏内容前加注安全件标记符号“ ”。符号字体高度应比备注栏内其他内容字体高大一号,示例见附录b。
5.3 安全件的设计质量控制管理
5.3.1 由营销公司在概念开发阶段及设计开发阶段对跟随产品或竟争对手的产品进行市场质量跟踪调查,并给技术研究院和质量管理部提供《市场质量调查报告》。
5.3.2 由技术研究院对跟随产品或竟争对手的产品在安全件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和研究,必要时可对其样车(机)、样件及失效件进行分析,然后根据分析结果确定是否采用跟随产品或竟争对手产品的安全件或重新设计和改进。
5.3.3 对安全件重新设计、改进或采用原配套体系以外供应商的产品时,技术研究院必须提交必要的资料供评审用。
5.3.3.1 评审用的资料应根据具体安全件进行确定,一般总成类安全件评审用的资料应包括——
a)设计计算书;
b)与跟随产品或同类产品进行对比分析的资料(必要时提供);
c)工艺性分析(必要时提供,应由公司指定的工艺技术部门提供);
d)台架试验报告;
e)随整车进行的性能试验报告及可靠性试验报告(视情况而定)。
5.3.3.2 此类评审工作一般应结合零部件技术认证一起进行。
5.3.4 设计评审一般由技术研究院内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评审,并作好评审记录,特殊情况下,可通知相关部门的人员参加,如质量、工艺、服务及制造单位的人员参加,由技术研究院出具评审报告。
5.3.5 质量管理部在整车(机)a图下发之前,对安全件的设计开发和改进进行全面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全部验收合格后,方可下发a图。
5.3.6 技术研究院必须对所有的安全件下发图纸和技术要求给相关部门,当只提供外形图时,必须明确提出总成及零部件的性能要求及执行的标准,对主要零部件必须明确材料及主要尺寸要求。
5.4 安全件的实物质量控制
5.4.1 国家已开展认证的安全件,必须通过相应部门或机构的安全认证或其它认证,并在其产品上按相关规定进行认证标识,凡无标识件不得装用。
5.4.2 有合格认证要求的安全件,必须通过相应部门或机构的合格认证,并按规定时间进行抽检,抽检不合格者,不得装用,并由相应的供应商承担由此而造成的质量责任。
5.4.3 各有关事业部应按检验规程的要求定期对安全件进行全面抽检,抽检不合格者,不得装用,并由相应的供应商承担质量责任。
5.4.4 在进货及过程检验中发现安全件存在缺陷时,应立即隔离存放并标识,让步接受可由事业部组织评审;需返工、返修时,应通过公司级评审,并100%复验,需报废时,应明确标识并撤离现场。
5.4.5 安全件材料代用及过渡时,不允许因材料的代用及过渡而影响零部件本身的强度及可靠性,并必须以技术研究院主管副院长及质量管理部主管副经理以上人员均同意后方可代用和过渡。
5.4.6 有关事业部质量控制部应将首台实施安全件材料代用及改进的车辆、发动机的出厂日期、出厂编号(vin)及底盘号报公司质量管理部及技术研究院,以便追溯。
5.4.7 质量管理部应组织有关事业部对所有安全件制定详细的检验和验收规范,并经技术研究院、生产部、采购部、有关事业部的质量控制部等会签,公司质量管理部批准实施。
5.4.8 对安全件用的工艺文件及检验文件也应按图1规定的标识符号,标示于文件的右上角易于识别的位置。
6 附录
6.1 附录a 车辆、发动机产品安全件种类
6.2 附录b 车辆产品安全件标识在明细表中的标注示例
6.3 附录c 车辆产品安全件标识在图样中的标注示例
第7篇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以下简称“质量安全县”,包含县级建制的区、市、团场)创建、申报、考评、命名等工作,加强监督管理,根据《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活动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质量安全县创建,重点突出责任落实、全程监管、能力提升、社会共治,探索建立行之有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模式,引导和带动地方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
第三条
质量安全县创建活动采取县创建、省考评、部公布征询意见并命名的方式进行。活动初期,设置两年试点期,并认定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试点单位。
第四条
农业部负责质量安全县创建工作的规划部署、标准规范制定、监督管理等工作。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区、市)质量安全县的考核评价、择优推荐、日常监管等工作。省级农业、畜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设的,由农业厅(局、委)牵头,联合组织开展相关工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质量安全县创建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创建与申报
第五条
有条件的“菜篮子”产品主产县,围绕创建目标要求,组织自主创建活动。县级人民政府是创建工作的责任主体,创建内容主要包括:
(一)《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活动方案》明确的重点任务。
(二)县域内主要农产品的监测合格率达到98%以上,禁用药物和违法添加物质的监测合格率达到100%。
(三)群众对县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质量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等方面的满意度达到70%以上。
第六条
符合《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考核办法》要求的,县级人民政府可向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一)书面申请;
(二)创建工作开展情况;
(三)自评报告。
申请材料需纸质文本一式二份及电子文本。
第三章 考评与命名
第七条
考核评价依据《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考核办法》开展,主要包括工作考核、质量安全水平监测、群众满意度测评三个方面,可组织专家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具体实施。
(一)工作考核采取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实施综合测评。
(二)质量安全水平监测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监测范围应包括县域内的主要农产品、影响质量安全的重要参数,监测要有一定的代表性和科学性。
(三)群众满意度测评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有较高公信力的第三方机构开展,应包括产地环境监控、投入品监管、生产过程管控、专项整治、监管工作、科普宣传、投诉举报受理、突发问题处置和质量安全状况等方面的内容。
第八条
质量安全县考核评价总分值为100分,其中工作考核占60%,质量安全水平占20%,群众满意度占20%,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要求总分值在90分(含)以上,且所有关键项均符合要求。
第九条
考核评价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严禁弄虚作假、严禁违规操作、严禁以任何形式干扰考核评价工作,严把考评关口,保证考核结果真实可信,确保创建任务落到实处。
第十条
按照农业部的部署,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质量安全县的择优推荐工作,报送材料包括:
(一)推荐名单;
(二)推荐县创建工作开展情况;
(三)推荐县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典型经验做法;
(四)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评价报告。
报送材料需纸质文本一式二份及电子文本。
第十一条
农业部委托第三方机构向社会公开征询意见,期限为7个工作日。有异议的,由第三方机构复核确认,并向农业部报送复核结果。公示无异议的和复核确认没有问题的,经审定由农业部命名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质量安全县监督管理实行“定期考核、动态管理”的工作机制。
第十三条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开展一次监督检查,农业部不定期地组织开展交叉检查和督查。
第十四条
定期考核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考核办法》组织开展,采取书面考核与现场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2-3年开展一次,考核结果应及时报送农业部。
第十五条
质量安全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同时报送农业部。
(一)发生ⅲ级、ⅳ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
(二)群众举报或媒体曝光经核实后确有问题的;
(三)定期考核总分值在80-90分之间或关键项不符合要求的;
(四)工作巡查、检查、督查、监测中发现有问题的;
(五)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六条
整改期限为3个月,县级人民政府按期组织整改,对存在问题整改到位后,向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整改情况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整改情况组织开展核查,核查结果应及时报送农业部。
第十七条
质量安全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部撤销其“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称号。
(一)发生ⅰ级、ⅱ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
(二)群众举报或媒体曝光问题突出,经核实后确实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或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定期考核总分值未达到80分的;
(四)限期整改后质量安全水平仍未达到98%的;
(五)限期整改后群众满意度仍未达到70%的;
(六)整改后关键项仍不符合要求或总分值仍未达到90分的;
(七)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八条
对具有第十七条所列撤销情形之一的,经审定由农业部发文撤销其“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称号。撤销县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其名额保留在该省。
第十九条
农业部设立并公布质量安全县监督举报电话(010-62131998),鼓励社会公众监督。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并公布本省监督举报电话和邮箱,及时收集、处置群众举报。
第二十条
获得“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称号的,各级农业部门应在有关项目和资金安排上予以倾斜和重点支持。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地市内80%的县都符合条件的,可以由地市级人民政府向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市。质量安全市的创建、申报、考评、命名和监督管理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鼓励各省(区、市)分层次、分步骤组织开展质量安全县创建工作,形成良好的创建氛围。鼓励地(市、州、盟)积极参与质量安全创建活动,具体形式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8篇 h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细则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对已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产品及其生产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第三条 监督管理的目的是督促已取得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及时发现、纠正、处理违规行为,使其生产的矿用产品满足标准及安全生产要求。
第四条 第四条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要加强发证后的监督管理工作。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予以指导和支持。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所属地区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要求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进行调查处理;对不合格的生产单位,提出撤销安全标志的建议。
第二章 监督管理类别
第五条 第五条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包括年审、定期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四种方式。
第六条 第六条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实行年审制度。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应按规定提交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年审材料。根据年审情况对取得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的生产情况进行评估。
第七条 第七条 定期检查指在规定时间或周期内进行的检查。
防爆电气、安全仪器仪表、通讯监控设备、矿灯、爆破器材、非金属制品、防爆柴油机械等产品,在安全标志有效期内进行至少一次检查。
第八条 第八条 抽查指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要求对矿用产品或生产单位进行的随机检查。
第九条 第九条 专项检查在下列情况下进行:
(一) (一)因产品引发事故的;
(二) (二)生产单位或产品被投诉,认为有必要进行监督检查的;
(三) (三)矿用产品的性能、技术文件、生产条件等发生变化的;
(四) (四)产品受控主要零(元)部件发生变化的;
(五) (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要求的;
(六) (六)其它必要情况。
第三章 监督管理的实施
第十条 第十条 监督管理的实施可采取年审材料审查、技术文件监督审查、生产现场监督评审、产品性能监督检验等方法。根据监督检查的目的和对象,在实施前予以明确。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技术文件监督审查主要监督取得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是否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核准确认的技术文件组织生产。审查内容包括:产品标准、产品设计图、产品说明书、产品受控主要零(元)部件等。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生产现场监督评审主要监督取得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生产条件等是否仍满足发放安全标志的要求。评审内容包括:主体资格、生产设备、检验设备、产品技术文件、产品受控主要零(元)部件、安全标志证书与标识的使用等。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产品性能的监督检验主要监督取得安全标志的产品是否仍满足产品标准及矿山安全生产要求,检验的主要内容为产品的安全性能。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生产单位变更名称、改制、被兼并等,应及时向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报告。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有效期内,产品技术文件变更的,生产单位应向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通报,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根据变更情况,决定是否进行技术文件监督审查。
确需审查的,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组织实施,并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进行生产现场监督评审和产品性能监督检验。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生产单位名称、地点变更或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向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通报,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根据变更情况,决定是否进行生产现场监督评审。
确需评审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组织评审组进行监督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决定是否进行产品性能监督检验。
第四章 监督结果处理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使用安全标志并予以公告:
(一) (一)未按核准确认的技术文件组织生产的;
(二) (二)生产单位名称、地点变更或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未向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通报的;
(三) (三)未按规定进行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
(四) (四)因产品质量引发事故的生产单位所生产的其它产品;
(五) (五)安全标志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六) (六)其它需暂停的。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安全标志并予以公告:
(一) (一)技术文件监督审查、生产现场监督评审、产品监督检验不合格的;
(二) (二)因产品质量引发事故的;
(三) (三)矿用产品被暂停使用安全标志后,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四) (四)生产单位被吊销、注销营业执照的;
(五) (五)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
(六) (六)生产单位拒绝安全标志监督检查的;
(七) (七)伪造、转让、买卖或者非法使用安全标志的;
(八) (八)其它需撤销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暂停或撤销安全标志并予以公告:
(一) (一) 经相关部门认定技术上确属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二) (二) 申请单位弄虚作假提供抽样样品的;
(三) (三)申请单位在经营场所、技术力量、生产设备、检验仪器及设备等方面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第二十条 被暂停使用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限期90日内完成整改。整改复查合格的,可以恢复使用安全标志。
被撤消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自撤消之日起再次申请安全标志的时间间隔不少于180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9篇 煤矿井下从业人员应掌握法规要点-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暂行办法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暂行办法》是为了加强煤矿矿用产品安全管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与健康而制定的,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规定了对可能危及煤矿职工人身安全和健康的矿用产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实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必须依照该办法的规定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采购和使用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目录但未取得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由安全标志证书和安全标志标识2部分组成。安全标志(ma标志)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统一监制。
第10篇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工作,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现场评审是通过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或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持证单位(以下简称持证人)生产现场进行生产过程和生产管理的检查、考核,评价申请人(持证人)是否具备生产安全标志管理产品能力、满足安全标志发放条件的活动。
第三条现场评审分为申办评审和监督评审。申办评审是对首次申办安全标志的产品及其申请人进行的评审;监督评审是对取得安全标志的产品及其持证人进行的评审。
第四条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以下简称安标国家中心)负责组织实施现场评审工作,建立和完善现场评审管理文件,组建和管理现场评审员队伍,编制现场评审规范及准则,制订和管理现场评审计划。
第二章 现场评审工作的组织
第五条申办评审在产品技术审查完成后实施。安标国家中心制订评审计划,确定评审组成员,向评审组发出现场评审任务书,向申请人发出现场评审通知书。
申办评审原则上在产品技术审查完成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实施。申请产品符合免评审条件的,可免于评审。
第六条 监督评审在安全标志监督检查或持证人申请变更、延续产品安全标志时实施。监督评审原则上不预先告知。电话: 400--655--0539 13355038576
联系人:秦经理
q q:919857248
第七条评审组由在安标国家中心注册的评审员组成,特殊情况下可聘请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一般2~3人,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八条现场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与申请人(持证人)有利益关系的评审员不能作为评审组成员。申请人(持证人)出于维护自身正当权益的需要,可提出评审员回避申请。
第九条评审组应按照现场评审计划实施评审工作,申请人(持证人)应予配合。
第十条申请人不能按期接受申办评审时,可提交延期申请。延期申请原则上只能提出一次,延期时限不超过90日。
由于申请人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现场评审的,终止本次申办。
第十一条持证人应按规定接受监督评审。无正当理由拒绝评审的,按不合格处理。
第三章 现场评审内容与要求
第十二条现场评审基本内容及要求:
(一)主体资格,包括注册资金、经营场所、生产规模、技术力量等,应与申办产品所需生产条件相适应。
(二)技术文件,包括产品标准、图纸、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细表等,应与安标国家中心审查备案的技术文件一致。
(三)生产设备应满足产品生产要求,并具备关键零(元)部件生产能力。
(四)检验、计量仪器及设备,应满足产品检验要求。
(五)影响产品安全性能的环节,包括重要原材料采购、外购件或外协件的进厂检验、半成品的过程检验、产品总装、成品的出厂检验等,应处于受控管理。
(六)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应完整、具有可操作性;质量管理体系,应运行有效。
安标国家中心根据产品的类型及特点,编制现场评审准则,细化现场评审内容及具体考核指标和要求。
第十三条申办评审依据现场评审规范或准则,对申请人进行全面评审,重点考核申请人的生产能力和产品安全性能保障能力。
监督评审依据相关规范或准则,对持证人是否按安全标志审核发放要求组织生产进行评审,重点考核主体资格、技术文件一致性、生产与检验能力等影响产品安全性能的环节,并核实前次评审提出的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 根据各生产要素对产品安全性能的影响程度,将现场评审规范或准则中的评审项目分为否决项目、考察项目和一般项目。
第十五条下列情况属于否决项目不合格,有其中之一的,现场评审为不合格:
(一)注册资金未达到规定数额,或生产能力未达到规定规模;
(二)关键零(元)部件的生产能力不满足要求,或不具备产品总装条件;
(三)专业技术人员不满足规定要求;
(四)产品技术文件与安标国家中心审查备案的技术文件不一致,或未按审查备案的技术文件组织生产;
(五)生产设备不能满足生产要求,或计量检测仪器及设备不能满足检验要求。
第十六条现场评审实行量化评定。在否决项目合格的基础上,现场评审结论按评审情况分为a、b、c、d四级,a级为合格,b、c级为整改后合格,d级为不合格。
a级:考察项目中无不合格项;
b级:考察项目中不合格项数不超过10%;
c级:考察项目中不合格项数不超过20%;
d级:考察项目中不合格项数超过20%。
第十七条申请人(持证人)在生产场所、技术力量、生产设备、检验设备等方面弄虚作假,或实际情况与其提供的自评估报告存在严重不符的,现场评审按不合格处理。
第十八条安标国家中心可对申请人(持证人)影响申办产品重要安全性能的主要零(元)部件的供应商进行延伸评审。申请人(持证人)应为延伸评审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四章 现场评审流程与要求
第十九条现场评审流程主要包括首次会议、生产现场检查、文件资料审查、检验能力考核、综合评定、末次会议。
第二十条首次会议。
评审组组长主持召开首次会议,介绍评审组成员,宣布评审工作的依据、内容和要求、日程安排、评审纪律等。
第二十一条生产现场检查。
评审组按照产品的工艺流程对生产现场重点环节进行检查,必要时拍照取证并留存。
第二十二条 文件资料审查。
核查申请人(持证人)的主体资格、生产过程中涉及的相关文件以及能够证明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文件资料或记录。
第二十三条 检验能力考核。
考核主要原材料、外购件、外协件的进厂检验能力,产品的过程检验及出厂检验能力。监督评审时,还须核查产品检验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 综合评定。
评审组根据现场评审实际情况,按照现场评审规范或相关产品评审准则独立进行综合评定,做出评审结论。
第二十五条 末次会议。
评审组组长主持召开末次会议,通报评审情况,宣布评审结论,对现场评审中发现的不合格项提出整改要求。
第二十六条评审组应按产品类别,分别出具现场评审报告,并自评审结束之日起7日内,报送安标国家中心。
第二十七条现场评审中不合格项的整改要求:
(一)评审结论为a级的,申请人(持证人)应对不合格的一般项进行整改,整改措施及结果应记录存档。
(二)评审结论为b或c级的,申请人(持证人)应对不合格项进行整改。申办评审的整改期限为90日,监督评审的整改期限为30日。完成整改后,申请人(持证人)应将整改报告及能证明整改结果的相关资料,提交评审组组长。评审组长审核并做出结论后,提交安标国家中心。必要时安标国家中心可安排对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终止本次申办或暂停持证人相关产品的安全标志。
(三)评审结论为d级,或否决项不合格的,申请人(持证人)应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要求进行整改。监督评审不合格的,整改期间暂停持证人相关产品的安全标志。安标国家中心原则上对整改情况安排一次现场复评审。整改报告及相关资料足以证明申请人(持证人)已有效实施整改并符合安全标志管理相关要求时,可不进行复评审。
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终止本次申办或撤销持证人相关产品的安全标志。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安标国家中心对现场评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评审报告、整改报告及相关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并对相关资料进行备案。
第二十九条评审组应依据现场评审规范或准则做出公正的评审结论,并对出具的现场评审报告负责。
第三十条评审员应遵守安标国家中心关于评审员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承诺,并严格遵守以下现场评审纪律:
(一)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格按现场评审规范或准则开展评审工作;
(二)尊重申请人(持证人)的知识产权,保守其技术、商业秘密;
(三)不提供任何有损评审结论公正性的指导和咨询;
(四)廉洁自律,不 “吃、拿、卡、要”,不参加与现场评审无关的活动,不接受超规格接待。
第三十一条安标国家中心对违反现场评审规定的评审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或撤销评审员资格的处罚。
第三十二条现场评审结束后,申请人(持证人)应填写现场评审纪律反馈单,报送安标国家中心。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申请人(持证人)应按规定承担评审相关费用。
第11篇 火工产品储存、使用和油库安全管理
1各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使用的临时火工产品储存仓库、油库,必须事前将设计方案报地方公安机关审批,并在监理、业主同意后修建。
2火工产品储存仓库、油库,必须按照规范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配齐消防设施,满足防雷电、防盗窃、消防功能以及通风、湿度等要求,在地方公安机关和监理、业主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储存火工产品及油料。
3各施工单位采购火工产品必须手续完备,安全合法;火工产品管理、使用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具备相应的岗位资质证明。
4建全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储存和发放火工产品必须按照咸阳市公安局要求的统一格式进行登记,做到责任明确、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5库房内存储的火工产品数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性质相抵触的火工产品必须分库存放,库房内严禁存放其他物品。
6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严禁在库区内吸烟和用火;严禁将其它易燃易爆物品带入仓库内;严禁在库区内进行其它活动;进入厍区必须关闭手机。
7发现火工产品丢失、被盗,必须及时报告;变质过期的火工产品应及时清理,造册登记,报公安机关、监理和业主,予以销毁。
8各施工单位必须明确专人审批、发放、领用火工产品;专人负责施工区转运至施工作业面。领出的火工产品,必须专人守护,直至施工爆破作业使用完毕。
9对未使用的火工产品,必须当日退库,现场安全人员必须负责检查,并手续完备。
10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私拿、私用、藏匿、赠送、转让、转卖、转借火工产品,严禁使用火工产品炸鱼、兽和作其它用途。
11施工区内,火工产品储存仓库以外的其它所有场所,禁止存放火工产品。
12油库、炸药库值班人员,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相应的专业知识,不得擅离职守,随时检查库内的所有设施的完好状况,出现异常及时报告,并做好库区内的清洁工作。
13对存在下列情形者,处以10000~50000元罚款。
(1)油库、炸药库未经验收合格,擅自储存炸药、油料。
(2)购进的火工产品,手续不全,不符合规定的。
(3)储存的火工产品帐物不符合者。
(4)性质相抵触的火工产品同存一室。
(5)库房内存放其它物品,除罚款外,追究保管人员责任。
(6)发现火工产品丢失、被盗,隐瞒不报者。
(7)过期变质火工产品的销毁,未按程序办理有关手续者。
(8)领出的火工产品丢失者。
(9)使用后剩余的火工产品未及时退库。
(10) 违反本章第4.10条规定之一者,除处以罚款外,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11)施工区内炸药库以外存放火工产品。
14对下列情形,给以经济处罚:
(1)不经批准,擅自修建油库、炸药库,除责令停工外,罚款10000元。
(2)火工品管理、使用人员未经过专门培训,无证上岗者,除责令立即更换外,处以每人次罚款2000元。
(3)无关人员进入库区或在库区内进行其他活动,处以罚款500-1000元。
(4)在库区内吸烟或将用火或将其它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库房,处以罚款5000-10000元。并追究保管人员的责任。
(5)施工单位领用火工产品手续不全,处以罚款1000- 5 000元。
(6)凡违反本章第4.12条规定之一者,处以罚款1000元,并追究保管人员责任。
第12篇 车辆、发动机产品安全件管理规定
1 目的
明确车辆、发动机产品安全件的种类、标识及更改和质量管理等规定,为安全件的设计、生产和检验及管理等提供依据,以保证车辆、发动机的安全性得到有效控制。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汽车、农用运输车、摩托车、变型拖拉机及发动机产品。
3 术语
3.1 安全件:因零部件发生损坏或出现故障,而失去对车辆、发动机的控制能力,可能导致人员伤亡,危害人身安全,或可能导致重大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等,以及国家强制性标准或技术法规等文件明确规定的涉及安全的零部件。
3.2 合格认证:由可充分信任的第三方证实某一经鉴定的产品或服务符合特定标准或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3.3 安全认证:由可充分信任的第三方证实某一经鉴定的产品或服务符合安全标准的活动。
4 职责
4.1 设计者负责安全件产品在图样及明细表中的标识。
4.2 生产技术部负责组织各事业部的制造技术部对自制件中的安全件按图样进行生产,制定其严密的生产工艺。
4.3 采购管理部负责组织外协件中安全件的采购过程中重点管理。
4.4 质量管理部负责组织各有关事业部制定安全件的检验和验收规范,并负责监督抽查。
4.5 事业部的质量控制部负责安全件的监控。
5 内容和要求
5.1 安全件的种类
车辆、发动机产品安全件的种类按附录a的规定。
5.2 安全件的标识
车辆、发动机产品的安全件应分别在图样和明细表中对属于安全件的零部件进行标识,标识符号应按以下规定分别标注。
5.2.1 安全件在图样上应按图1规定的标识符号,标示于图样右上角易于识别的位置。示例见附录c。
注:
1) 倒放的等边三角形的线形宽度为1.0 mm;
2) “!”置于等边三角形正中。
图1 安全件在图样中的标识符号
5.2.2 安全件在图样明细表中的标识
凡属安全件的零部件,应在该安全件对应的明细表备注栏内容前加注安全件标记符号“ ”。符号字体高度应比备注栏内其他内容字体高大一号,示例见附录b。
5.3 安全件的设计质量控制管理
5.3.1 由营销公司在概念开发阶段及设计开发阶段对跟随产品或竟争对手的产品进行市场质量跟踪调查,并给技术研究院和质量管理部提供《市场质量调查报告》。
5.3.2 由技术研究院对跟随产品或竟争对手的产品在安全件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和研究,必要时可对其样车(机)、样件及失效件进行分析,然后根据分析结果确定是否采用跟随产品或竟争对手产品的安全件或重新设计和改进。
5.3.3 对安全件重新设计、改进或采用原配套体系以外供应商的产品时,技术研究院必须提交必要的资料供评审用。
5.3.3.1 评审用的资料应根据具体安全件进行确定,一般总成类安全件评审用的资料应包括——
a)设计计算书;
b)与跟随产品或同类产品进行对比分析的资料(必要时提供);
c)工艺性分析(必要时提供,应由公司指定的工艺技术部门提供);
d)台架试验报告;
e)随整车进行的性能试验报告及可靠性试验报告(视情况而定)。
5.3.3.2 此类评审工作一般应结合零部件技术认证一起进行。
5.3.4 设计评审一般由技术研究院内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评审,并作好评审记录,特殊情况下,可通知相关部门的人员参加,如质量、工艺、服务及制造单位的人员参加,由技术研究院出具评审报告。
5.3.5 质量管理部在整车(机)a图下发之前,对安全件的设计开发和改进进行全面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全部验收合格后,方可下发a图。
5.3.6 技术研究院必须对所有的安全件下发图纸和技术要求给相关部门,当只提供外形图时,必须明确提出总成及零部件的性能要求及执行的标准,对主要零部件必须明确材料及主要尺寸要求。
5.4 安全件的实物质量控制
5.4.1 国家已开展认证的安全件,必须通过相应部门或机构的安全认证或其它认证,并在其产品上按相关规定进行认证标识,凡无标识件不得装用。
5.4.2 有合格认证要求的安全件,必须通过相应部门或机构的合格认证,并按规定时间进行抽检,抽检不合格者,不得装用,并由相应的供应商承担由此而造成的质量责任。
5.4.3 各有关事业部应按检验规程的要求定期对安全件进行全面抽检,抽检不合格者,不得装用,并由相应的供应商承担质量责任。
5.4.4 在进货及过程检验中发现安全件存在缺陷时,应立即隔离存放并标识,让步接受可由事业部组织评审;需返工、返修时,应通过公司级评审,并100%复验,需报废时,应明确标识并撤离现场。
5.4.5 安全件材料代用及过渡时,不允许因材料的代用及过渡而影响零部件本身的强度及可靠性,并必须以技术研究院主管副院长及质量管理部主管副经理以上人员均同意后方可代用和过渡。
5.4.6 有关事业部质量控制部应将首台实施安全件材料代用及改进的车辆、发动机的出厂日期、出厂编号(vin)及底盘号报公司质量管理部及技术研究院,以便追溯。
5.4.7 质量管理部应组织有关事业部对所有安全件制定详细的检验和验收规范,并经技术研究院、生产部、采购部、有关事业部的质量控制部等会签,公司质量管理部批准实施。
5.4.8 对安全件用的工艺文件及检验文件也应按图1规定的标识符号,标示于文件的右上角易于识别的位置。
6 附录
6.1 附录a 车辆、发动机产品安全件种类
6.2 附录b 车辆产品安全件标识在明细表中的标注示例
6.3 附录c 车辆产品安全件标识在图样中的标注示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