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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四篇)

发布时间:2024-11-29 查看人数:98

涂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1篇 涂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目的

为了加强和规范造船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燃爆和中毒中暑事故的发生、确保船舶建造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结合本部门作业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船舶的涂装作业。

第三条定义

1、密闭舱室:指船舶上仅有1—2个人孔或道门,即进出口受限制的密闭、狭小、通风不良的舱室或深度大于1.2米封闭或敞口的只允许单人进出的围截的通风不良舱室。

2、热工作业:仅指焊接、气割及能产生热工、火花或灼热工艺的作业。

3、特殊涂装作业:简称特涂作业,是指船舶的密闭舱室在特定的温度、湿度等特殊工艺条件下进行的涂装作业。

第四条安全管理要求

1、单船主管是生产的组织者,也是该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涂装作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2、从事涂装作业的施工单位的涂装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项安全技术培训教育、考核。

3、涂装作业必须实行作业审批制度。在涂装作业前,填报《密封舱室油漆喷涂作业申请单》,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涂装作业的规定、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按各自的责任分别进行作业检查和审批,经各级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各项涂装作业。

4、在涂装作业前,利用班前会对作业人员布置安全工作。涂装作业施工人员在作业中,发现事故隐患,要尽快排除,并及时报告。待整改后,方可作业,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作业。

第五条安全技术要求

1、对涂装作业使用的松香水、溶剂等危险化学品上船必须要进行申报。涂装作业完毕后,必须将剩余的油漆、溶剂、废弃物、空桶等及时带下船,存放到指定的安全地点。

2、在距涂装作业舱室的人孔或道门5-15米半径内设置禁火区域,保证涂装舱室和其相邻舱室无热工作业或与涂装作业相抵触的其它作业,悬挂明显的禁火警戒标志、六面体(上下、左右、前后)拉好警戒旗,并设专人进行监护。

3、涂装作业前必须做好舱室通风工作,保证有效通风。

4、涂装作业禁火区域内的照明、通风机、脚手及所有电气设施、喷漆设备等必须要达到整体防爆、防静电要求。舱室内活动的脚手、物件等要清出舱外,不能清除的必须进行有效固定。

5、涂装作业人员必须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具品,并按要求穿戴,严禁涂装作业人员穿化纤衣服和铁钉鞋等进入涂装作业防火区域。

6、严禁涂装作业人员携带易产生火花的金属器具、火机、对讲机、手机、bb机等非防爆的照明设施进入涂装作业禁火区域。

7、密闭舱室内涂装作业时,我部门要求应至少有三人以上共同操作。若作业场所过于狭小仅能容纳单人操作时,必须有专人在洞口负责监护。

8、涂装作业结束后应继续通风,待油漆表干后进行测爆,待测爆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作业。未经测爆或测爆不合格的,不得允许任何人进入涂装作业施工区域和防火区域内进行动火作业,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持非防爆手电进入涂装作业舱室,也不得撤掉禁火警戒标志,待舱室内测爆合格后方可拆除警戒标志,现场监护人方可离开现场。

第六条船舶涂装作业承包施工单位安全资质审核条件

一、审核条件

(一)人员安全条件

1、法人、安全管理人员应经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培训,并持有相应证书。

2、施工人员上岗前应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有效的体检证明需由当地市级以上人民医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签发。

3、施工人员应年满18周岁,应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并有相关记录。

4、涂装作业人员经过专门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并取得相应操作证。

5、承包施工单位应对所属施工人员进行投保。

(二)制度及必要资质

1、有较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治管理办法等。

2、签订了专门的承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职责。

(三)劳保护具、工具、设备要求

1、合格的劳保护具:喷砂服、打磨防护镜、防毒面具;进入密闭舱室喷漆作业人员应佩备数量足够的防静电工作服或全棉工作服、送风式风帽、防静电安全带。

2、涂装作业队伍应配备以下工具:防爆灯、防爆手电。

3、普涂施工单位应有高压水泵冲洗设备、冲砂机、空压机、砂缸、高压无气喷涂机等,空压机、砂缸应定期安全检验,持有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检验合格证书。

4、特涂施工承包单位除符合上述条件和普涂的设备外,还应配备以下设备方可承揽特涂工程:

(1)真空吸砂机:回收废铜矿砂专用设备

(2)后冷却器:压缩空气冷却净化专用设备

(3)除湿机:特涂舱室控制温度和湿度的专用设备。

(4)加热器:舱室升温专用设备

(5)发电机:特涂电气设备动能专用设备

(6)防爆风机:舱室通风专用设备,其中加热器、除湿机、防爆风机应具有整体防爆性能;高压无气喷涂机接地装置应完好。

第七条特种涂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一、总则

(一)特种涂装作业施工难度高、易发生爆燃及人员中毒事故,为加强特涂作业和专用设备的安全管理,确保施工顺利进行。

(二)在特定的工艺技术、质量标准、工装设备、舱内温度、湿度等条件下,使用特定涂料进行喷涂作业称为特种涂装作业(以下简称特涂作业)。

二、管理职能

(一)特涂生产组织由生产管理部领导、涂装工区管理、特涂施工队伍负责执行。

(二)在船舶施工过程中由总管小组履行监督管理职能。

三、特涂作业申请与审批手续

(一)喷涂装作业前,涂装主管要对施工区域进行常规检查,确认涂装作业周围(毗邻15米范围)无明火作业和其他火源,具备涂装作业条件,然后进行作业的申报、审批及检查程序。

(二)工程主管、工区安全员要根据要求,对施工队准备的措施逐项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再提交安全监督部单船安全监督主管进一步检查。

(三)各级管理人员均要对作业场所进行检查,了解作业准备情况,特别要对安全设施、防火防爆设施提出具体要求。

(四)各级管理人员在进行工程交底的同时,必须进行安全交底,讲清楚使用油漆的危害性、施工环境特点以及施工中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和要求。接受交底的每个施工人员必须在交底表上签名认可。

四、可燃气体检测要求

(一)特涂作业舱室,必须经可燃气体浓度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其它作业或允许人员进入。

(二)可燃气体检测必须在舱室进行有效通风、涂料固化后,由安环部测爆员检测,可燃气体检测合格后填写测爆单

(三)测爆人员必须经专门的测爆安全技术培训,持证上岗。

(四)测爆人员使用的各种仪器要定期计量检测,符合防爆要求,劳动防护用品选择应与作业者要求相同。

(五)在环境较差的场所以及狭小舱室检测,必须由双人双机进行测爆。

(六)在作业场所不能从事气体检测以外的任何作业。

(七)在舱室口测得的可燃气体浓度超过爆炸下限5%时,人员将被禁止进入舱室,应继续进行通风。

五、对特涂作业人员的规定

(一)作业人员的选择

1、年满18周岁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男性。

2、经体检符合健康要求,无职业禁忌症(严重支气管炎、活动性肺结核、肺功能减退、心血管病症、各种血液性疾病、严重的皮肤病、癫痫、精神病、美尼尔综合症、肢体缺陷等)。

3、经本工种技术与安全专业以及登高作业知识培训,并经三级安全教育,持证上岗。

(二)体格检查

对涂装作业人员的体检必须有进厂、出厂和阶段性的职业病体检。体检必须由指定医院进行。

(三)对特涂作业人员培训要求

1、根据特涂作业、管理及辅助三个不同层次,除了对规定的设备管理、安全用电、劳动防护、防中毒等有关内容进行培训以外,还应增加高处作业、防火防爆、突发事故应急抢救等内容,进行特涂安全技术培训教育。

2、各类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必须做好签到记录。

3、培训范围:凡上船工作的冲沙、喷漆、搭架、机电以及有关辅助人员等都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培训。

六、特涂设备安全管理

(一)特涂设备的种类及用途。

1、冲砂机:冲砂除锈施工设备。

2、真空吸砂器:回收废铜矿砂专用设备。

3、冷却器:压缩空气冷却净化专用设备。

4、空压机:冲砂机压缩空气动能专用设备(有电动和柴油机两种)。

5、去湿机:特涂舱室控制温度和湿度的专用设备。

6、发电机:特涂设备动能专用设备。

7、高压无气喷涂机:特种喷涂专用设备。

8、高压水泵冲洗设备:冲砂施工前清洗钢板表面污物专用设备。

9、防爆风机:喷涂施工过程中易燃易爆有机气体排放通风专用设备。

10、除尘器:排除粉尘专用设备。

11、加热器:舱室升温专用设备。

(二)特涂设备的安全管理

1、专业保养机电工(持证上岗)和钳工要全过程检查设备运转情况,并认真做好记录备案。

2、认真执行公司《电气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章制度,做到安装安全、拆除彻底、检查经常、管理及时。

3、保证各类电缆绝缘良好,做到无破损、无裸露、少接头,各类电器开关完好和正确使用。

4、安全监督人员必须全方位监督检查。

5、施工部门做好防爆风机吊装和正常运转检查工作。

6、高压无气喷涂机四个安全装置:枪保险、调节阀、泄放阀、接地装置确保完好

7、各种设备移动后,均应按以上程序重复检查一次,并记录备案。

七、涂料安全管理

(一)涂料溶剂安全管理

1、各类涂料、溶剂属危险品,应严格遵守公司关于危险物品保管、运输、使用的有关规定。

2、涂料溶剂必须严格按一次施工的用量领用和发放。

3、空桶、废溶液必须及时回收,施工完毕后的余料一律撤出作业现场,确保防火安全。

(二)辅助材料安全管理

1、揩布、包扎材料、塑料薄膜、胶带、砂皮纸片,笔形刷等辅助材料必须限量换发和回收。

2、坚持每天做到“工完、料清、场地净”,抓好生产现场安全文明生产工作。

八、禁区管理及抢险救灾预案

(一)特涂警戒区域设置

1、工区安全员在油漆施工区域(油漆作业舱室上下、前后、左右5-15米的毗邻部位)拉设红黄白警戒旗,并在醒目处悬挂严禁烟火警示标牌,标明油漆施工时间、全船正在进行涂装作业舱室的位置等内容。

2、红黄白警戒旗范围内为烟火禁区,禁区内严禁一切明火、热工作业。

3、舱内进行喷涂时,其舱口上方必须设有防护棚,用三防布加以遮盖,特涂用的插座、接线盒必须设在小禁区以外。

4、在涂装区域由安全监督部门配备好手提式灭火器材,以防万一。

5、未经测爆合格,手机、bp机、打火机、对讲机等非防爆物品不得带入作业现场。

6、特涂作业结束,可燃气体检测合格,涂装施工部门在拿到可燃气体检测单后,方可撤除特涂区域的警戒标志、撤离现场监护人员。

(二)根据特涂场所的特殊性,从两个方面考虑抢险救灾:

1、抢救中毒人员:在这个过程中,抢救人员必须进入高浓度场所,所以,抢救人员的服装必须防静电;禁止使用手机、无线电对讲机;舱内与舱外联系用通讯绳;照明用防爆手提灯;防毒面具用空气呼吸器,但要做好空气呼吸器钢瓶的外部包裹,防止钢瓶与铁脚手架碰撞产生火星。抢救进入舱内的人员以三至四人为一组,进入时间不得超过45分钟,平时要进行环境熟悉和装备穿着的训练。

2、发生爆炸后抢救:因发生爆炸后,作业现场的可燃气体可能已不存在,但还应考虑防中毒问题,抢救人员在进入爆炸现场时应戴好空气呼吸器。救灾的顺序是:首先抢救受伤人员,再扑灭火灾。

九、劳动防护

(一)进入特涂舱室人员的个体防护必须符合防爆要求,防静电服及防静电鞋及鞋套、内衣等必须配套使用,严禁使用不符合防爆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严禁携带火种、黑金属及其他不符合防爆要求的电气设备进入特涂舱室。

(二)特涂作业劳防用品必须与其它涂装作业劳护用品有明显的区别并有显著的标志。

(三)特涂施工人员的劳护用品必须有贴身穿和外罩同时使用的防静电服。

(四)特涂施工前特涂工程队必须明确作业带班人,由其根据要求对喷涂人员的着装进行检查,签名认可。着装不规范者不得进舱。

(五)特涂作业登高超过2米时,必须使用特涂专用安全带。

(六)特涂人员所使用的送风式面罩(头盔)内压缩空气必须保持正压,送风量不应低于60l/min,风压不超过0.17mpa,压缩空气应清洁、新鲜。

(七)劳防用品必须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有相应的证明及产品合格证。

十、供电管理

(一)特涂船舶全船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在喷涂作业前由三供进行接装、检测,并向总管小组出具书面证明。

(二)特涂作业用电必须申请,经批准后,由三供将电源送至作业现场设置的专用配电箱。

(三)喷漆泵必须可靠接地,由特涂专业机电人员定期进行检查,移动后必须重新进行检查。

(四)在安全距离外与涂装有关的设备,如风机、加热器等其电器线路必须符合公司《电气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

(五)喷涂区域的所有照明设施均应符合国家《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定》。进入舱室照明系统必须为防爆手电。

(六)作业中发生用电故障,不准擅自进行检修或更换灯具,应及时通知特涂专业机电人员。

(七)特涂作业场所电气设施的安装、检测和修理必须实行专人负责,并认真做好检测、修理记录,若涉及到两个部门应有明确的交接手续。专业机电人员到现场后应向涂装主管及现场安全人员了解发生故障情况及特涂作业进展情况,以决定检修或更换灯具的方法

十一、特涂作业安全要求

(一)搭设脚手架

1、搭设脚手架的基本安全要求根据《搭架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2、特涂作业脚手架的要求

(1)特涂作业的脚手架应采用钢管脚手架。

(2)钢管脚手架搭设时,扣件必须紧固牢靠,不得有任何松动现象。

(3)双拼脚手板的宽度≧600mm,在每层外档必须安装钢管防护栏杆,栏杆高度:顶端高度为1150mm,中间高度为600mm。

(4)脚手板离舱壁的间距应为≦300mm。

(5)使用的钢质脚手板,脚手板与钢管脚手架、脚手板与脚手板等接触处必须垫有橡皮垫,并绑扎牢靠,严防移动和摩擦,钢管与船体接触处应用专用橡皮垫。

(6)搭设的满堂脚手架应留有安全通道,方便作业人员以及应急抢救人员使用。

3、特涂脚手架必须由专业人员搭拆,特涂施工人员不得搭拆或随意移动。

4、特涂脚手架搭设完毕,在喷涂作业前须经专项验收合格,方能投入使用。

(二)冲砂作业

1、空压机、冲砂机等特种设备,必须由专人操作和管理,定期检验,严格执行设备使用的操作规程。

2、冲砂胶管的安全要求

(1)冲砂胶管应是耐压胶管,耐压力不应小于工作压力的3倍。

(2)每次作业前必须对冲砂胶管进行检查,发现有老化、磨损严重和机械损伤的胶管应及时予以更换,不得使用非正规接头胶管。

(3)冬季施工,若胶管内有冰冻,不得用火烤或用灼热物件烫,应放在温暖场所自行解冻。

(4)严禁将胶管放在尖锐金属部位上拖拉或受挤压。

(5)冲砂胶管须妥善布置,避免胶管受到机械损伤。

(6)冲砂胶管在经过安全通道时,要采取妥善防护安全措施并不得将有接头的砂管摆放在通道附近并且要进行架空,严禁占用安全通道。

3、喷枪上应设有与舱外保持联系的灯光信号。

4、在冲砂作业前,对舱内进行检查,撤除舱内无关的电源线、焊、割皮带,舱内照明必须符合作业人员走动的亮度要求。

5、特涂冲砂应在满足安全和质量要求的情况下,尽可能加强机械通风除尘,最大限度地降低舱内的粉尘浓度。

6、作业者在作业前应了解当班的作业情况、部位、区域,并了解冲砂区域的环境。

7、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按规定佩带劳护用品,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扣好安全带。

8、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注意力集中,在喷枪带压状态下,严禁窥视枪口或把枪口对人。

9、多层以上冲砂作业,应由下而上逐层进行。

10、两人以上冲砂作业,必须确定带班长,带班长必须全面了解作业及人员的情况,若只有一人作业时,必须有专人负责监护。

11、多人作业时,必须拉开一定的距离,听从带班长指挥。作业者不得私自改变冲砂方向,严禁相互对面冲砂。

12、冲砂作业时设备操作人员严禁脱岗、睡岗,密切注意设备运转情况,发现异常必须及时处理。

13、喷枪若发生故障,严禁带压检修,应立即关闭阀门,泄压后进行检修。

14、冲砂作业时,舱内禁止无关人员入内,若必须进入时应先与舱内取得联系,待停止冲砂(关闭送风阀门)后,方可入内。

15、冲砂作业后,及时清除废砂,施工现场必须做到工完、料清、场地净。

(三)喷涂作业

1、特涂设备应按指定位置放置,不可随意乱放,设备必须实行专人专用,专人负责。

2、喷涂时喷嘴应保持畅通,不准使用零部件失效的喷枪。

3、不得用手或手指触摸喷头,严禁窥视枪口。

4、清洁喷头时应切断高压泵的驱动源,扣动喷枪扳机,打开泄压阀泄放压力,然后锁住喷枪,方可进行清洁工作。

5、喷枪不用时必须把安全装置放到“关”的位置。

6、喷涂作业使用的设备和工具要备齐,各种易损物件的配件出现问题必须及时更换,严禁凑合使用。

7、喷涂作业使用的照明线、胶管、风管等进入舱室时应安排有序,必须有相互隔离措施;所有裸露的金属部位必须绝缘处理。

8、喷涂中应根据设计部门提出的通风要求,保持持续有效通风,否则停止作业。

9、舱内喷涂作业时,应有两人以上共同操作,若作业场所过于狭小,必须有专人监护。

10、舱室喷涂人数一般情况下不得超过5人,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9人。舱室预涂修补的人员数量不得超过20人。多人作业,必须拉开适当的间距。

11、喷涂作业带班长应负责安排作业人员轮换休息,最长作业时间不得超过二小时,防止发生中毒事故。

12、喷涂作业结束后,必须将喷枪、胶管等撤出舱外,并及时对工作场所进行清理,将剩余的涂料和溶剂及时送回仓库,不准随便乱放,更不准放在船上过夜。

13、喷涂后的舱室应加强通风并有专人进行监护,风机的风管必须离舱底保持约1.2米左右的距离。未经安环部门检测合格,安全监护人不得离开,不得随意关闭风机和撤除警戒标志。

14、喷涂后软管中的高压涂料必须泄放掉,喷枪中的金属部分严禁与废油桶等部件相碰,防止产生火花。洗喷枪用的稀释料要回收装桶妥善处理,严禁向海中或下水道倾倒。

十二、职业病防治

(一作业场所尘毒污染比较严重,为保障工人健康,预防职业中毒发生,应采取以下措施:

1、喷涂作业时必须使用送风式大头帽,正确穿戴劳护用品,禁止用苯类剂清洗皮肤。

2、佩带活性碳过滤口罩进行修补作业时间不得超过40分钟,如嗅到溶剂气味并有不适反应时,应立即离开作业现场并更换活性碳。

3、特涂作业中如出现头昏、头痛、面部潮红、恶心、呕吐、呼吸困难等症状时应立即撤离现场,恢复正常后才能工作。

4、禁止贴身穿着工作服,避免有机溶剂从皮肤进入,下班后应作热水沐浴,更换清洁衣裤。

十三、文明生产管理

(一)特涂工程需要的设备、设施应合理堆放,不得占用安全通道,在周转过程中必须有指定的界线。

(二)脚手架搭设过程中上下必须配合好,不得自上而下抛落任何物品,搭设完毕后必须及时清理多余的管子、接头等,严禁乱堆乱放。

(三)应及时清扫在装运过程中散落的铜矿砂。施工现场堆放的铜矿砂必须有专人负责,合理堆放。施工完毕后,应及时清理,清扫废砂。

(四)特涂作业人员应懂得涂料、溶剂的特性。使用不完的涂料、溶剂等易燃物品应及时带下船。擦过溶剂、涂料的棉纱、揩布等物品,不得乱抛和留在船上,应在施工以后及时清理下船。

十四、特涂劳动纪律及违纪处罚

(一)在特涂作业过程中,作业者个人的行为必须和作业集体的工作行为相互协调,不得随意行动。当其个人作业行为和集体行为发生冲突时,服从集体行为。

(二)对于有违章违纪行为个人或集体,将根据公司《涂装安全文明生产奖惩条例》进行处罚。

第八条附则

一、本规定解释权属涂装部安全组,施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提出,以便修改、补充、完善。

二、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开始实行。

涂装部

2010-7-1

编辑:审核:审批:

第2篇 船舶及海工建造涂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加强船舶及海工(以下统称船舶)建造涂装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火灾、爆炸和中毒事故,确保人员的健康安全以及财产安全,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借鉴国内多家船厂船舶涂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船舶建造一般涂装作业安全管理。船舶建造特涂作业按照《特种涂装作业安全环境管理规定》执行。

各企业要在本规定的指导原则下,进一步细化本企业的相关要求。

3引用标准

gb12942-2006《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要求》

gb7691-2003《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安全管理通则》

gb6514-2008《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涂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

gbz1-200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4名词解释

4.1 涂装作业

是指在船舶建造过程中油漆喷涂、油漆辊涂、化学除锈、化学清洗、装修、装潢、粘合等含有易燃易爆物质的作业,包括特殊涂装作业。

船舶涂装作业主要分为:分段涂装作业、搭载以后的船舶涂装作业。

4.2 受限空间

受限空间是指工厂的各种设备内部(炉、罐、仓、管道、烟道等)和工厂的隧道、下水道、沟、坑、井、池、涵洞、阀门间、污水处理设施等封闭、半封闭的设施及场所(船舱、地下隐蔽工程、密闭容器、长期不用的设施或通风不畅的场所等)。总之,一切通风不良、容易造成有毒有害气体积聚和缺氧的设备、设施和场所都叫受限空间(作业受到限制的空间)。

船舶建造密闭舱室涂装作业包括:涂装房、部分分段、船舶搭载后的舱室涂装作业。

5船舶涂装作业安全管理要求

5.1 总体安全管理要求

5.1.1 船舶涂装作业的基本原则

分段制作阶段应尽量将油漆做完整,减少搭载后密闭舱室涂装作业量,降低安全风险。

5.1.2 施工单位资质

企业从事涂装作业施工队资质应满足中远船务关于涂装作业资质审核要求。

5.1.3 施工人员要求

a.从事涂装作业人员按照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管理,需经过培训、考核和持证上岗。

b.作业中发现事故隐患,要尽快排除,并及时报告。待整改后,方可作业。

c.配备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具,并按要求穿戴,包括头部、眼睛、皮肤及呼吸系统的防护用具。

5.1.4 施工审批及申报要求

a.涂装房内/外密闭舱室分段、喷砂房内分段以及搭载后的涂装作业应进行审批,各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审批流程,确保作业安全可控。

b.船舶建造搭载后的涂装作业必须在单船vscc会议上进行申报,做好其它施工项目的安排和协调,避免不相容作业同时进行。

5.1.5 施工设备及材料要求

a.高压喷涂机(喷漆泵)四个安全装置,枪保险、调压阀、泄压阀、接地装置应确保完好。

b.各类油漆、溶剂应严格控制领用及使用,不得早领、多领、大量堆放在作业场所。堆放场所周围应使用警示带拉设警戒区。

c.油漆及溶剂等危险化学品上下船应实行登记制度,上船油漆及溶剂数量(桶数)应和下船数量相符。

d.涂装作业产生的工业垃圾(抹布、包扎材料、塑料薄膜、胶带、砂皮纸片等)以及剩余材料必须及时清理、回收和妥善处理,不得随意乱放、乱倒。

5.2 分段涂装安全管理要求

5.2.1 涂装房内分段涂装作业安全管理要求

各企业可根据gb12942-2006《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要求进行管理和控制。但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a.涂装房内分段涂装作业应按密闭舱室涂装作业进行管理,涂装房内的通风、照明及其它电气设备、喷漆设备应达到整体防爆,能够满足喷漆作业施工安全要求。

b.涂装房内进行密闭舱室分段喷涂作业时,除保持涂装房正常通风外,还必须设置防爆风机对分段内的密闭舱室进行有效通风。分段内油漆未固化、未经测爆合格,禁止进行后续施工。

c.涂装房内进行喷漆作业时,涂装房内及附近15米区域内禁止进行热工作业。

d.涂装房及喷砂房的日常安全管理由工区/车间指派专人负责,工区/车间或区域安全员负责监督管理。

5.2.2 外场分段涂装作业安全管理要求

各企业可根据gb12942-2006《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要求进行管理和控制。但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5.2.2.1 整体要求

a.外场分段涂装作业应指定区域进行集中管理。原则上分段装焊区域内禁止进行分段涂装作业,特殊情况需要作业时,必须经造船工程部和安监部审批,满足施工安全后方可进行。

b.带有线形的分段外板和内部存有人孔或减轻孔的分段进行喷漆作业时,必须要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施工人员发生坠落。

c.外场涂装作业日常安全管理由工区/车间指派专人负责,区域安全员负责监督。

5.2.2.2 密闭舱室分段涂装作业安全要求

a.按照审批要求,逐项落实和确认安全措施满足施工要求后,方可进行施工。

b.施工过程中的做好安全监管工作。施工结束后,密闭舱室应保持继续通风,直至舱室内油漆干燥并经测爆合格。未经测爆合格,禁止进行后续施工。

c.分段涂装过程中或未测爆合格前,周围进行热工作业时,必须进行热工作业审批,确保施工安全后,方可进行作业。热工作业过程中应指派专人进行监护。

5.2.2.3 非密闭舱室分段涂装作业由施工工区/车间负责做好施工的管理和控制。

5.3 搭载后的船舶涂装作业安全要求

5.3.1 非密闭舱室油漆喷涂作业安全要求

a.喷漆作业前需要进行审批,符合施工安全要求后方可进行作业。

b.喷漆过程中需要热工作业时需进行审批,符合施工安全要求后方可进行作业。

c.气压低的情况下,应重点控制深度较深的敞口(货)舱内的大面积喷漆作业。

5.3.2 密闭舱室油漆喷涂作业安全要求

船舶建造密闭舱室油漆喷涂作业的安全控制应参照《中远船务船舶涂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2005版)的要求执行,主要安全要求明确如下:

5.3.2.1 作业前的安全要求

① 安全策划与通风安全要求

a.根据生产实际情况进行危害辨识和评价,并对密闭舱室油漆喷涂作业进行专项安全策划。

b.根据舱室特点制订通风方案,通风换气次数应至少满足5次/h,舱内不得有通风死角。

c.对于只有一个出入口的密闭舱室,应至少增设一个通风工艺孔。无法开具工艺孔时,应尽可能采用人工辊涂作业方式。

② 作业人员安全要求

a.作业人员应具备资质,经过安全交底,其防护用具佩戴符合作业要求,随身携带的火种已清除。

b.密闭舱室内油漆喷涂作业时,应执行双人监护制度。

c.密闭舱室油漆喷涂作业视舱容大小,合理安排喷枪数和人数。一般情况下不得超过五人,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九人。

d.严禁穿化纤衣服和带铁钉鞋等进入涂装作业区域。

e.严禁携带打火机、火柴、黑色金属器具、对讲机、手机、非防爆的照明设施等可能引起火花的物品进入涂装作业施工区域。

③ 设备设施安全要求

涂装作业防火区域内的照明、通风机及所有电气设施、喷漆设备应达到整体防爆、防静电要求,舱室内所有非防爆电气设备必须撤出舱外。

a.按照通风工艺要求配置相应数量的防爆风机,并固定牢靠;风机的通风量应符合要求。涂装作业过程中应安排专人负责风机的维护和管理。

b.舱室内有适宜的照明,照度不小于150勒克司。照明灯应固定良好,不得擅自移动。涂装作业专用照明及其它防爆电气设备的电源线不得有接头。

c.喷漆作业所用工具、设备应完好。连接喷枪的液流软管必须是导电性能良好的软管,并保证喷枪通过软管连接接地,及时消除油漆液流过程中所产生的静电。

d.喷漆泵禁止进入密闭舱室,密闭舱室内禁止搅拌油漆。

e.舱室内搭设的脚手架应符合施工安全要求。脚手架板与管之间,以及脚手架管与舱壁之间可能碰撞产生火花的区域必须采取措施进行有效防护。

④ 安全措施要求:

a.船舶密闭舱室涂装作业必须在距作业舱室前后左右20米范围内设置禁火区域,保证涂装舱室和其相邻舱室无热工作业或与涂装作业相抵触的其它作业,悬挂明显的禁火警戒标志并设专人进行监护。

b.船舶密闭舱室涂装作业必须在涂装作业施工区域及登船梯口处设置醒目的船舶涂装作业指示板,注明涂装作业舱室、作业人员及人数、作业负责人、作业时间。

5.3.2.2 施工作业中

a.密闭舱室涂装作业先后顺序应由内向外,由下至上。

b.施工人员必须按照岗位操作规程要求进行施工。

c.舱室内空气含氧量在常压情况下,应控制在19.5%-23%范围内,有害物质浓度应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中要求。

d.舱室内空气中可燃气体浓度必须低于爆炸下限的10%,当浓度高于要求后,必须要停止作业,保持通风,满足要求后方可继续作业。

e.当临时通风机械或通风面罩出现故障或遇到突然停电,喷涂作业人员必须马上停止作业并及时撤出舱室,待查明原因并有效通风满足作业条件后,方可继续作业。

f.当喷枪或照明及用电设备出现故障时,严禁在舱室内进行检修。

g.液流软管金属接头严禁碰撞钢板或与钢板摩擦。

h.密闭舱室涂装作业人员作业1—2个小时应轮换休息,防止中毒。

5.3.2.3 施工作业后

a.作业完毕应及时将喷枪,液流软带等工具拿出舱外。

b.将剩余的油漆、稀料、空油桶、废油抹布以及涂漆设备等必须及时清理出舱(下船)。

c.涂装作业结束后应继续通风,未经测爆或测爆不合格,禁火区域内禁止进行热工作业,也不得撤掉禁火警戒标志。

5.3.3 密闭舱室油漆辊涂作业安全要求

5.3.3.1 作业安全要求

a.密闭舱室油漆辊涂作业通风要求应按照密闭舱室油漆喷涂标准执行。

b.施工前的审批可参照密闭舱室油漆喷涂作业中的各项规定内容执行。

c.作业过程中,舱内的可燃气体含量应低于爆炸下限的5%,当超过要求后,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所有施工人员撤离,待通风符合要求后方可继续作业,同时必须适当减少作业人数,控制可燃气体的挥发量。

d.对于舱室较小或通风效果不良,可燃气体浓度容易达到或超过爆炸下限1%的舱室,舱室内及周围20米范围内禁止进行热工作业;对于舱室较大或通风效果良好,作业过程中可燃气体浓度始终低于爆炸下限1%的舱室,舱室内及舱室5米范围内禁止进行热工作业。

5.3.3.2 密闭舱室手工滚涂人员数量要求

a.当舱容小于100 m3 时,施工人数不得超过3人;

b.当舱容大于100 m3 小于500 m3 (含)时,施工人数不得超过6人;

c.当舱容大于500 m3小于1000 m3 (含)时,施工人数不得超过10人;

d.当舱容大于1000 m3小于2000 m3(含)时,施工人数不得超过15人;

e.当舱容大于2000 m3时,施工人数不得超过20人。

如有特殊情况,各企业应经过专项策划,采取严密的安全保障措施;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增加作业人数。

5.3.3.3 机舱内手工滚涂作业安全要求

a.进行少量(小面积),或单面(单区域),且人数低于3人的油漆滚涂作业时,作业区域应设置禁火标志。周围需要热工作业时,必须进行热工作业审批,确保施工安全后方可进行热工作业,施工过程中指派专人进行现场巡视和监护。

b.进行单面(单层平台一侧),且人数超过3人低于5人的油漆滚涂作业时,涂装作业区域应设置禁火标志,施工区域内及上方禁止进行热工作业。作业平台另一侧或其它平台进行热工作业时,必须进行热工作业审批,确保施工安全后方可进行热工作业,施工过程中指派专人进行现场巡视和监护。

c.进行大量(大面积),或多面(多区域),或人数超过5人的油漆滚涂作业时,机舱内禁止进行热工作业。

5.3.4 油漆打磨(拉毛)作业安全要求

①油漆打磨(拉毛)作业通风要求

a.按照密闭舱室涂装(手动喷漆)作业通风标准执行。

b.密闭舱室打磨(拉毛)作业应采用排风式防爆风机进行通风,以便将打磨产生的油漆粉尘排出舱外。

② 作业人数数量要求

a.当舱容小于30 m3时,施工人数不得超过2人;

b.当舱容大于30 m3 小于100 m3(含)时,施工人数不得超过3人;

c.当舱容大于100 m3小于300 m3(含)时,施工人数不得超过5人;

d.当舱容大于300 m3小于500 m3(含)时,施工人数不得超过8人;

e.当舱容大于500 m3小于1000 m3(含)时,施工人数不得超过10人;

f.当舱容大于1000 m3小于3000 m3(含)时,舱内施工人数不得超过15人;

g.当舱容大于3000 m3小于5000 m3(含)时,舱内施工人数不得超过20人;

h.当舱容大于5000 m3时,舱内施工人数不得超过30人。

如有特殊情况,各企业应经过专项策划,采取严密的安全保障措施;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增加作业人数。

③ 其它安全要求

a.施工人员禁止在舱内使用打磨风管吹除身上粉尘,避免舱室内未排出粉尘形成二次扬尘。

b.油漆打磨(拉毛)作业舱室通风排气口处禁止热工作业火花溅入,舱室内及舱壁禁止进行热工作业。

第3篇 密闭舱室涂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

保证船舶修理中密闭舱室涂装中无燃爆事故和中毒、窒息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在修船舶密闭舱室的涂装作业,包括特种涂装作业。

3

名词解释

3.1

密闭舱室:指船舶上仅有1—2个人孔或道门,即进出口受限制的密闭、狭窄、通风不良的舱室或深度大于1.2m封闭和敞口的只允许单人进出的围截的通风不良舱室。

3.2

热工作业:仅指焊接、气割及能产生明火、火花或灼热工艺的作业。

3.3

特涂:指特种涂装作业,是指船舶的密闭舱室在特定的温度、湿度等特殊工艺条件下进行的涂装作业。

4

管理内容

4.1

有涂装作业的船舶应成立专门的安全组织机构(船舶涂装作业安全组织机构图见附录)。

4.2

密闭舱室涂装作业必须由专门的有资质的特涂队伍实施。

4.3

涂装作业属特种作业,涂装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项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发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4.4

所有上船的涂料、溶剂等易燃易爆危险品应按作业许可制度要求,填写《化学制剂/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上船审批证书》并经过审批方可上船。

4.4

密闭舱室涂装作业必须填写《密闭舱室油漆作业审批证书》提前申请和审批,经确认无不相容作业进行和经逐项严格安全检查符合作业条件方可进行。未经审批,禁止作业。

4.5

涂装作业前

4.5.1

涂装主管要对施工区域进行常规检查,确认距涂装作业舱室舱壁前后左右20米范围内(包括毗邻舱室)无明火作业和其他火源,对施工队的准备措施逐项进行检查,并经坞修车间安全员确认后,具备涂装作业条件,然后方可进行作业的审批及检查程序。若涂装施工区域20米外高处有热工作业且处在上风口位置,热工作业是否停止由安全主管决定。

4.5.2

涂装主管必须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全交底时必须讲清楚使用的油漆的危险性、施工环境特点以及施工中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和要求,并对紧急情况下个人防护常识、中毒、窒息及其他伤害的急救知识、联络方式和救援措施进行教育、布置。交底人和接受交底的每个施工人员必须在交接记录上签名认可。

4.5.3

施工队伍应在油漆施工区域(距涂装作业舱室舱壁前后左右20米范围内)设置禁火区域,保证涂装舱室和其相邻舱室无热工作业(总管负责协调停止涂装作业禁火区域内不相容作业,并收回不相容作业审批单,涂装作业结束后,待测氧测爆合格后重新审批),并拉设红白警戒旗,设专人进行监护,在登船梯口或道门口设置涂装作业指示板,明确标注作业舱室、作业人员及人数、作业负责人、通风监护人、作业时间。坞修车间安全员对上述措施进行检查确认。

4.5.4

进入密闭舱室涂装人员个体防护必须符合防爆要求。严禁穿化纤工作服和有钉鞋,严禁携带打火机、火柴、易产生火花的金属器具、对讲机、手机、bp机、非防爆的手电等引火物进入涂装作业的警戒区内。

4.5.5

密闭舱室的脚手架应按特涂脚手架标准搭设和检验。

4.5.6

对喷涂作业的舱室,必须切断电源,并将舱室内的电源线清理出舱。

4.5.7

由总管组织相关主管对舱室内的各种管道进行分析、确认,并安排人员检查确认舱室内无敞口的管、阀或对敞口的管、阀及通往毗邻舱室的管、阀进行封堵。

4.5.8

在《密闭舱室油漆作业审批证书》上签字人员应对照本规定和《密闭舱室油漆作业审批证书》上审批细节认真检查,合格后才能签字,开始作业。

4.6

喷涂作业时

4.6.1

所有进入密闭舱室涂装的人员(包括监护人)应将本人的“进舱卡”挂在人孔或道门的“密闭舱室作业告示板”上。出舱后应及时取走本人的“进舱卡”。

4.6.2

所有进舱喷涂作业人员要佩戴通风面罩,相连的空气管应密封良好。

4.6.3

严禁涂装作业人员携带打火机、火柴、易产生火花的金属器具、对讲机、手机、bp机、非防爆的手电等引火物进入涂装作业的警戒区内。

4.6.4

密闭舱室涂装作业限定作业人员数量。每个舱的作业人员一般情况下不得超过5人,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9人。涂装作业时,应至少有两人以上共同操作。若作业场所过于狭小,仅能容纳单人操作时,必须有专人负责监护。舱室预涂修补的人员数量不得超过20人(视舱容大小确定人数)。多人作业,必须拉开距离。

4.6.5

涂装作业时要保证密闭舱内有适宜的照明。喷涂作业统一使用防爆手电照明,坞修车间负责确保防爆手电的性能。严禁使用其它照明方式。

4.6.6

在高处进行油漆作业应挂好安全带。

4.6.7

涂装作业时喷漆泵必须接地良好。必须保证良好的通风,通风机应是防爆型的。施工单位应做好舱室通风设计,通风设计应符合公司通风工艺标准,应始终保证舱内的可燃气体含量在该种气体爆炸下限的10%以下,并设专人进行通风监护;安全主管必须对舱内含氧量跟踪检测,保证舱内含氧量在18%—21%之内。

4.6.8

作业过程中涂装主管和车间安全员应至少有1人在现场监护,施工队伍必须有安全员在现场监护。

4.6.9

涂装作业领班人员应负责每隔1—2小时安排喷涂作业人员轮换休息,防止中毒。

4.7

涂装作业中应急救援

4.7.1

抢救中毒人员:在这个过程中,抢救人员必须进入高浓度场所,所以,抢救人员的服装必须防静电;禁止使用手机、无线电对讲机;舱内与舱外联系用通讯绳;照明用防爆手提灯;防毒面具用空气呼吸器,但要做好空气呼吸器钢瓶的外部包裹,防止钢瓶与铁脚手架碰撞产生火星。抢救进入舱内的人员以三至四人为一组,进入时间不得超过45分钟,平时要进行环境熟悉和装备穿着的训练。

4.7.2

发生爆炸后抢救:因发生爆炸后,作业现场的可燃气体可能已不存在,但还应考虑防中毒问题,抢救人员在进入爆炸现场时应戴好空气呼吸器。救灾的顺序是:首先抢救受伤人员,再扑灭火灾。

4.8

涂装作业后

4.8.1

喷涂作业结束后,必须将喷枪、胶管等撤出舱外,并及时对工作场所进行清理,将剩余的涂料和溶剂及时送回仓库,将废弃物及时送到指定地点,不得随便乱放。

4.8.2

喷涂作业结束后涂装队伍要继续通风并设专人进行监护,待油漆表干后停风机半个小时通知安全主管测氧测爆,测氧测爆合格后施工队通风监护人方可撤离。未经测氧测爆合格,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进入密闭舱室。

4.9

本规定由安监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4.10

本规定自下发日起实行,原《密闭舱室涂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5

附录

船舶涂装作业安全组织机构图

附录:

第4篇 特种涂装作业安全环境管理规定

1目的

为加强船舶及海工(以下简称船舶)建造特涂作业和专用设备的安全、环境管理,防止发生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各企业船舶建造特种涂装作业安全、环境管理。

3定义

特种涂装作业:生产过程中,在特定的工艺技术、质量标准、工装设备、舱内温度、湿度等条件下,使用特定涂料进行喷涂作业称为特种涂装作业。特种涂装作业是一项施工难度高、易于燃爆及人员中毒的作业.

4管理职能

4.1  特涂作业的生产组织在造船工程部牵头下,由涂装工区/车间管理,特涂施工队伍负责执行。

4.2  在单船上,由单船项目组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5特涂申请与审批手续

5.1  涂装作业前,涂装主管要对施工区域进行常规检查,确认涂装作业舱室周围20米(油漆作业与热工作业舱室间有分隔舱除外)范围内设置禁火区域,且无热工作业和其他火源,具备涂装作业条件。然后方可进行作业的审批及检查程序。

5.2  涂装主管、涂装工区/车间安全员要根据相关要求,对施工队的准备措施逐项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再交安监部单船安全管理人员进一步检查。

5.3  各级签字人员应对作业场所进行检查,了解作业准备情况,特别要对安全设施、防火防爆设施、防污染提出具体要求。

5.4  各级管理人员在进行工程交底的同时,必须进行安全交底。安全交底时必须讲清楚使用的油漆的危害性、施工环境特点以及施工中应注意的安全、防污染事项和要求。接受交底的每个施工人员必须在交底表上签名认可。

6可燃气体和氧气含量检测要求

6.1  对特涂作业后的舱室,必须经可燃气体浓度和氧气含量检测合格后,方可从事其他作业或允许人员进入。

6.2  可燃气体检测必须待舱室有效通风、涂料固化后,由涂装主管提出申请,经安监部单船安全管理人员检测,可燃气体检测单一式三份,分别交给项目经理和自己留底。

6.3  测爆、测氧人员必须经专门的测爆、测氧安全技术培训,持证上岗。

6.4  测爆、测氧人员使用的各种仪器要定期计量检测,符合防爆要求,劳动防护用品选择应与作业者要求相同。

6.5  在进行气体检测时必须有一人对检测人员进行监护。

6.6  在作业场所不能从事气体检测以外的任何作业。

6.7  在舱室口测得的可燃气体浓度小于爆炸下限5%时,方可下舱检测。

7对特涂作业人员的规定

7.1  作业人员的选择

7.1.1年满18周岁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男性;

7.1.2经体检符合健康要求,无禁忌症者(禁忌症:严重支气管炎、活动性肺结核、肺功能退减、心血管病症、各种血液性疾病、严重的皮肤病、癫痫、精神病、美尼尔综合症、肢体缺陷等);

7.1.3经本工种技术与安全专业以及登高作业知识培训,并经三级安全环境教育,持证上岗。

7.2  体格检查

涂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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