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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怎么写(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04-15 08:32:01 查看人数:21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怎么写

第1篇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怎么写

动火作业包括焊接、氧割、氧焊等使用明火作业,为加强管理、避免和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规定如下:

1、必须事先请示报告,经本单位主要领导同意、批准后方可作业。

2、动火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的用火证件,在所在单位领导指定的作业范围内进行作业,未经许可不准随意动火作业。

3、用火证上应明确负责人、有效期、用火区域及安全防火措施。

用火证一律由安全(防火)部门审批,用火时要将用火证悬挂在用火点附近备查。

4、各级审查批准人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全责,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确定动火等级,审查并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证审批程序是否完全,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5、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

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6、动火监护人员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应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手段的人担当,监护人需在动火证上签字认可。

7、监护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人检查,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8、特殊动火由厂安全(防火)部门复查后,报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终审批准。

9、作业前必须对现场检查、清理现场,做好防范措施,并指定专人看管现场;

在确保绝对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动火作业,作业后必须清理现场,不留下任何火种或不安全的隐患。

10、必须在划定作业范围,并作出明显的标志,必须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周边必须指定专人监护,发现情况及时处理。

11、动火作业如使用无效专业证件或非专业人员,或不按管理规定进行作业的,一旦发生事故,将追究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12、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13、动火区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阴井、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小于30米。

14、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它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道路要畅通。

15、固定动火区内不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杂物,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16、凡可能与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设备、管道等部位的动火,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联接管道。

17、有易燃、可燃物的设备、管线、容器等,必须经清除沉积物,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

如进入设备内动火,同时要办“设备内作业许可证。

18、在用树脂、塑料等可燃物质制造的容器、设备内动火,要做好防火隔绝措施,防止炽热焊渣引起的火灾。

19、动火部位应备有适用的消防器材或灭火措施。

20、五级以上大风,停止室外动火作业。

第2篇 某基建工程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要点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华能长兴电厂(以下简称“电厂”)基建工程范围内基建、生活、办公区及与基建相关联的区域内任何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作业(规定场所除外)。规定的场所是指满足设计要求、为动火作业设置的固定场所,如化验室、专门的焊接检修场所、锅炉等。

本标准适用于参加电厂基建工程的建设、监理、施工等各参建单位的各级管理人员、生产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一届第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001公安部61号令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dl5027—1993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

华能集团公司电力安全作业规程 热力和机械部分

3 术语与定义

3.1

动火作业:动火作业系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的施工过程中,采用以下直接或间接方式的作业:

3.1.1

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3.1.2

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3.1.3

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3.1.4

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3.1.5

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3.2

一级动火区,是指火灾危险性很大,发生火灾时后果很严重的部位或场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一级动火:禁火区域内;贮存或贮存过可燃气体(液体)、易燃气体(液体)的容器、系统及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质的场所;变压器本体及与本体相连接的设备;危险化学品库、氧气和乙炔站;防腐作业期间的相关设备。

3.3

二级动火区,是指一级动火区以外的所有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

4 动火管理

4.1 动火管理的基本要求

4.1.1 各施工单位必须制定消防管理制度,列出管辖范围内工程各节点的重点防火部位,执行动火审批和许可证制度,并向项目监理单位和电厂报备。

4.1.2 重点防火部位施工现场动火必须编制施工方案和作业指导书,办理动火作业许可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项目监理单位负责检查执行情况。

4.2 动火审批权限。

4.2.1 一级动火由施工单位申请动火部门(工段)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提出申请,填写一级动火作业许可证(见附录a)并附上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由施工单位负责人或主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签发,报监理单位安全监理和电厂的安质部门负责人、保卫(消防)部门负责人审核,监理单位总监理许可,电厂分管基建的副厂长(或其授权人)批准后,方可动火,必要时还应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备案。一级动火期限为1天,一级动火申请应在三天前提出,批准最长期限为一天,期满应重新办证,否则视作无证动火。

4.2.2 二级动火由施工单位现场作业工作负责人提出申请,填写二级动火作业许可证(见附录b)并附上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由施工单位部门(工段)负责人签发,报监理单位安全监理、施工单位项目部安监人员、消防保卫人员审核,施工单位负责人或主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动火。动火期限为三天,二级动火申请应在一天前提出,批准最长期限为三天,期满应重新办证,否则视作无证动火。

4.2.3 一、二级动动火许可证一式三份。一份由现场作业工作负责人收执,动火工作终结后应将这动火许可证交还给施工单位留存;一份交监理单位留存;一份交电厂安质部留存。

4.2.4 一、二级动火许可手续的各级人员应经本单位考试合格,经施工单位项目部批准书面公布,并向监理单位和电厂报备。

4.2.5 动火执行人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

4.2.6 当油、氢、制粉等系统一经使用,可能存在易燃易爆介质时;电气开关室电缆沟(井)开始铺设电缆时,动火作业宜按电厂的《动火管理制度》的要求执行。

4.2.7 若动火工作与生产区域或试运行的设备、系统有关时,应按电厂的《动火管理制度》的要求执行,并履行分级审批手续。

4.2.8 除一、二级动火区域外,在现场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固定场地进行焊割作业的,可以不用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但仍需做好相应的防火措施。

4.3 动火的现场监护。

4.3.1 一、二级动火在首次动火时,各级审批人和动火工作许可证的填写人均应到现场检查防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并在监护下作明火试验,确无问题后方可动火作业。

4.3.2 一、二级动火必须有专人监护,监护人必须持合适、有效的消防器材进行监护,不得兼做其他工作。

4.3.3 一级动火时,动火部门(工段)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消防人员及项目监理应始终在现场监护。

4.3.4 二级动火时,动火部门(工段)应指定人员,并和指定的义务消防员始终在现场监护。

4.3.5 动火工作在间断或终结时应清理现场,认真检查和消除残留火种。

5 动火工作原则

5.1 有条件拆下的构件,如油管、法兰等应拆下来移至安全场所。

5.2 可以采用不动火的方法代替而同样能够达到效果时,尽量采用代替的方法处理。

5.3 尽可能地把动火的时间和范围压缩到最低限度。

5.4 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严禁动火:

5.4.1 油船、油车停靠的区域;

5.4.2 压力容器或管道未泄压前;

5.4.3 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未清理干净前;

5.4.4 风力达5级以上的露天作业;

5.4.5 遇有火险异常情况未查明原因和消险前。

6 确保动火安全的技术措施

6.1 油罐区、燃油系统的动火安全措施

6.1.1 需动火的设备和管道与运行或备用系统已全部隔绝。

6.1.2 需动火的燃油设备和管道,特别对低位设备和管道应按规定用蒸汽或其它方法进行有效冲洗。确实做到管道已泄压、无油、无可燃气体。

6.1.3 完成冲洗后,各隔绝阀门应挂警告牌,与油罐或回油管相连的阀门应加堵板、上锁。

6.1.4 对动火的燃油设备和管道,应拆开通往运行或备用设备相连接的法兰,油罐一侧的管道法兰应拆开通大气,并用绝缘物分隔,在运行和备用设备可靠装上严密的堵板,并将动火管道两端通大气。通气口的总面积不应小于通火的管径。与燃油设备和管道连接的第一只蒸汽阀门及仪表一次阀上也应装设堵板。如特殊部位确有困难时,须经有关人员商定采取其它有效措施如:喷入泡沫灭火液、用蒸汽封住等,但必须有一端通大气。

6.1.5 对需要动火的燃油设备和管道,还可以采用泥巴(或肥皂)、灌水、打入泡沫液、通入微量蒸汽等特殊安全措施封堵。

6.1.6 油罐、油管道等动火,应密切注意当时风向、风力、周围环境和设备连接情况,动火地点应处于下风向。若在高处动火,特别是气焊切割,应采取防止火星飞溅的措施。油罐动火,需强制通风48h,动火期间不得停止强制通风。

6.1.7 进入油罐、污油池等箱体内部动火工作时,应把所有与其连接的管道全部拆开、隔绝,存油清除干净,用蒸汽反复冲洗干净,并采取强力通风排除油气后,用测燃仪检查内部应无可燃气体。

6.1.8 电气工具不准放在油罐箱体内部。照明应使用12v防爆灯。在油罐箱体内不宜长时间工作。箱外应有专责联络人,并应经常保持联系。检修工具应使用铜或其它有色金属制做的工具,如使用铁制工具应采取防止产生火花的措施,例如涂黄油、加铜垫等。

6.1.9 电焊、气焊设备应停放在指定地点,应距油库区外10m。电源应装在油罐围墙外。电源线应完好无损。电源线通过通道时,应采取防止轧坏的措施。禁止使用漏电、漏气的设备。

6.1.10 在燃油设备上电焊作业,电焊机的接地线应接在须焊接的同一设备上,其接地点应靠近焊接点约1m距离内,禁止采用远距离接地回路或借用其它管路代替回路接地的方法,禁止使用铁棒等金属物代替接地线和固定接地点。

6.1.11 动火现场必须配足灭火器材。动火手续未办理或安全措施不符时,工作人员有权拒绝动火。

6.2 储煤、制粉、输煤系统动火安全措施

6.2.1 原煤仓动火前,应先进行对流通风或其它强行通风,内部和周围积煤必须清除干净。

6.2.2 在磨煤机进出口处动火前应将磨煤机内煤粉走空,打开进出口,检查、监视内部有无火星和积煤自燃。严禁在运行中的制粉系统设备上动火。

6.2.3 输煤系统动火必须将设备停止运行,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才能进行。

6.2.4 传动机械、支架、罩壳、分离器、碎煤机、电动磅秤、通风设备、各种管道动火前,要将周围积煤和易燃物清理干净,皮带、落煤斗管口等应用防火布(或石棉布)、铁板等可靠隔开。

6.2.5 落煤斗、落煤管、吸尘器等动火前,应将内部存煤(粉)放尽,皮带上积煤走空,用防火布或石棉布、铁板等可靠隔绝,并要采取降温措施。

6.2.6 堆取料机等设备动火,应在停止使用条件下才可进行,动火前应清理周围杂物、易燃物,皮带上积煤走空,下面的煤堆上应采取降温措施,防止切割物下落引起火警。

6.2.7 在皮带上方动火前必须用水将皮带冲湿,工作完毕后必须用水冲洗导料槽内部,确保无火种遗留。

6.2.8 动火工作结束后,工作负责人应会同有关人员共同对动火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遗留火种和其它杂物,方可办理动火安全措施票终结手续。

6.3 汽轮机、变压器油系统动火安全措施

6.3.1 动火前必须将油放尽,动火部分在动火前必须清楷、冲洗干净。

6.3.2 动火工作员工必须了解油系统清况,动火前,必须将动火部分与系统可靠隔绝。

6.3.3 油箱动火时,应做好可靠的隔绝措施,放尽箱内存油,冲洗干净,并打开盖子后再动火。

6.3.4 变压器在运行状态下,一般不进行动火作业。变压器油系统动火工作属一级动火。

6.3.5 变压器附件动火,如能将附件与本体断开,放去存油,移至安全地方进行的,可不用动火安全措施票。

6.4 脱硫防腐作业

6.4.1 施工区域必须采取严密的全封闭式隔离措施,严格执行出入制度,严禁火种进入。

6.4.2 减少吸收塔、烟道内的可燃物,脚手板、盖板等采用非可燃材料、禁止堆积物料。

6.4.3 吸收塔、烟道内宜使用冷光源照明,照明设备的温度不能过高施工时照明设备应远离衬胶好防腐涂层,以防烘烤产生明火。

6.4.4 脱硫系统的吸收塔、箱、罐及烟道衬鳞片防腐,施工过程中均会挥发出大量的可燃气体,应在吸收塔内安装两台防爆型轴流通风机,保证通风良好减少挥发气体的积聚。

6.4.5 在防腐之前,所有相关的焊接工作,特别是在吸收塔、烟道上的支吊架、测点接管需在防腐施工前完成。防腐施工结束后,不得进行焊接、切割或其他有关热处理作业。

6.4.6 吸收塔防腐施工完成后,吸收塔入口、出口烟道安装连接作业前,必须用防火布或金属板全部封堵,缝隙堵塞严实,所有的管口全部严密封堵,确保无电焊火花、焊渣、火焊切割的溶渣掉入塔内,施焊、切割时,设立监护人,配足灭火器,跟踪监护,确保安全。

6.5 其它动火规定

6.5.1 氨、酸或其它化学物质箱体动火前,应将有氨、酸或其它化学物质放尽,用清水将箱体内外冲洗干净,拆开所有与其连接的管道,并可靠隔绝,并在阀门上挂危险牌(有的应上锁)。

6.5.2 氨、酸或其它化学物质箱体动火前,应将通向箱体的一侧拆开,另一侧通大气,并用清水冲洗隔绝。

6.5.3 在氢管道附近进行焊接或点火工作,应事先经过氢量测定,证实工作区域氢气含量小于3%方可工作。

7 检查与考核

7.1 本标准的执行情况由电厂安质部负责检查与考核。

7.2 本标准按《华能长兴电厂基建工程违章考核细则》和《华能长兴电厂基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考核细则》进行考核。

第3篇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细则

1 目的

规范石化公司所辖区域内各种动火管理,明确和落实动火职责和责任,保证生产维护动火和施工动火安全,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

2 适用范围

2.1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所辖范围内各种临时动火作业的管理过程,新建项目参照执行。

2.2 动火作业的范围:

2.1.1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电钻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2.1.2 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2.1.3 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2.1.4 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2.1.5 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3 编制依据

aq3022-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70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gb5016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074 《石油库设计规范》

sh3505  《石油化工施工安全技术规程》

4 释义

4.1特级动火作业

4.1.1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的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级动火作业管理;

4.1.2 在20:00至次日8:00期间的一级动火作业;

4.1.3 在运行的液化气球罐区防火堤内的动火作业;

4.1.4 未拆除易燃填料的凉水塔内的动火作业。

4.2一级动火作业

4.2.1 正在运行的工艺生产装置区;

4.2.2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及有毒介质的泵房和机房(区);

4.2.3 各类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充装站及可燃液体罐区防火堤内、液态烃罐区封闭管理区内;

4.2.4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有毒介质的装卸作业区、洗槽站;

4.2.5 工业污水处理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含水系统的隔油池、油沟、管道(包括距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区域);

4.2.6 切出运行,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的系统工艺设备管线;

4.2.7 危险化学品库和空分的纯氧系统等动火作业;

4.2.8 厂区内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4.3 二级动火作业

4.3.1 停工检修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的工艺生产装置;

4.3.2 厂区外的系统管网;

4.3.3 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并与系统采取有效隔离、不再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大修油罐的罐内大修和喷砂防腐作业;

4.3.4 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装置或系统拆除的,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且运到安全地点的设备和管线;

4.3.5生产装置区、罐区内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包括操作室、变配电间、办公室、绿化带等;

4.3.6 铁路作业站、固体产品站台、仓库、车库、木材加工厂房等禁火区;

4.4三级动火作业

除特级、一级、二级动火范围以外的其他各类临时动火。

4.5固定动火区

除特级、一级、二级动火范围以外没有火灾危险性的区域划出的固定动火作业区。在二级以上动火区域内,不应设固定动火区。

4.6“三不动火”

即没有经批准的火票不动火,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没有落实不动火。

4.7 五大纪律

指劳动纪律、工艺纪律、操作纪律、工作纪律和施工纪律。

4.8 《动火安全作业票》以下简称“动火票”。

5 职责

5.1  公司健康安全环保部负责制定本细则,监督检查所属各单位执行该细则的情况;负责特级动火作业方案的审核。

5.2  化验中心负责安全动火的采样分析,并对分析检测数据准确性负责。

5.3   所属各单位按照本细则的要求严格执行。

5.4 作业相关人员职责

5.4.1 作业人员职责

a) 动火作业人员(电焊、气割工)应持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从事动火作业;

b) 在作业前应充分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

c) 动火票所列的安全防护措施经确认无误,获监护人同意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d) 严格执行“三不动火”原则,对违反本细则的强令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等情况有权拒绝作业;

e) 动火作业结束后应清理火种,在切断电源和气源后方可离开现场。

5.4.2 监护人员职责

a) 动火监护人应持有岗位操作合格证, 对动火票中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发现制定的措施不当或落实不到位等情况时,应当立即制止作业;

b) 动火监护人应佩戴看火专用标志,作业期间不得擅离现场或做与监护无关的事;

c) 当发现动火部位与动火票不相符合,或者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动火监护人有权制止动火;当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动火;

d) 对动火人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或违反“五大纪律”的,有权收回动火票,并报告相关负责人。

e) 动火作业完成后,检查作业现场,确认无安全隐患。

5.4.3 申请单位作业负责人职责

a) 负责动火作业方案、安全措施及特殊工种资质审查,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并确认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行为;作业完成后,负责完工验收;

b) 负责动火分析申请。

5.4.4 施工单位作业负责人或领导职责

负责施工作业风险削减措施的制定、审查和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并监督执行;负责在动火票上签署意见(特级动火票必须由施工单位领导签署)。

5.4.5 申请单位负责人或领导

.5.火2收。必须到现场了解动火作业地点及周围环境情况,审查动火票上的措施是否全面并得到落实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特级动火票必须由申请单位负责人审批)

6 要求

6.1 管理原则

6.1 .1 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票,作业涉及临时用电、进入受限空间等其他危险作业时,还需办理相关作业许可证。

6.1.2节假日期间原则上不允许动火作业,确因生产需要进行动火的需要提高一个动火等级。

6.1.3 特级、一级动火票有效期不超过8小时,二级动火票有效期不超过72小时,但每天作业前应对条件进行确认;三级动火票有效期不超过120小时,但每天作业前应对条件进行确认;固定动火票有效期不超过1个月。

6.1.4动火作业涉及临时用电、进入受限空间、高处作业等其他危险作业时,还需办理相关作业许可证。

6.1.5特级动火作业需编制作业方案,作业方案应经过施工单位和申请单位领导签字批准后报公司健康安全环保部审核备案。

第4篇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规定

第一节 动火作业管理规定

1、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职责要求及《动火安全许可证》的管理。

本制度适用于厂区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本制度不适用于生产单位的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

电冶公司的生产厂区油库、油罐、油系统、酸碱罐、劳保用品库均为禁火区。

2、规范性引用文件

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aq 3022电冶公司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gbz 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

gb/t 15498 企业标准体系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体系

q/yyth 20298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q/yyth 20220供用电管理制度

q/yyth 20424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

3、术语和定义

本制度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动火作业

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非防爆电器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3.2 禁火区

易燃易爆场所为禁火区

3.3易燃易爆场所

指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50016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4、动火作业分级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级。

4.1 特殊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4.2 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4.3 二级动火作业

4.3.1 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4.3.2 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运,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消防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5、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5.1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5.1.1 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安全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5.1.2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5.1.3 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gb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5.2规定执行。

5.1.4 凡处于gb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 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5.1.5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5.1.6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1.7 在道路沿线(25 m以内)进行动火作业时,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5.1.8 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5.1.9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5.1.10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5.1.11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5.1.13 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5.2 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5.1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5.2.1 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5.2.2 应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5.2.3 动火作业前,分场应通知公司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5.2.4 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5.2.5 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6 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6.1 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

6.2 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m。

6.3 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应重新取样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

6.4 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6.5 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7、职责要求

7.1 动火作业负责人

7.1.1 负责办理《许可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7.1.2 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7.1.3 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7.2 动火人

7.2.1 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7.2.2 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7.2.3 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

7.2.4 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7.2.5 应随身携带《许可证》。

7.3 监火人

7.3.1 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7.3.2 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

7.3.3 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7.3.4 在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7.4 动火部位负责人

7.4.1 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7.4.2 检查、确认《许可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许可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7.4.3 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7.5 动火分析人

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应根据动火点所在分场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许可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

7.6 动火作业的审批人

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

7.6.1 审查《许可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确认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7.6.2 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8、《动火安全许可证》的管理

8.1《许可证》的区分

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的《许可证》应以明显标记加以区分。《许可证》的格式见表2-3。特殊危险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安全许可证作业等级分别填写为“特”、“壹”、“贰”加以区分。

8.2《许可证》的办理和使用要求

8.2.1 办证人须按《许可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根据动火等级,按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办理。

8.2.2 办理好《许可证》后,动火作业负责人应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批准开始作业。

8.2.3《许可证》实行一个动火点、一张动火证的动火作业管理。

8.2.4 《许可证》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8.2.5 《许可证》一式三联,二级动火由审批人、动火人和动火点所在的单位操作岗位各持一份存查;一级和特殊动火《许可证》由动火点所在分场负责人、动火人和公司调度各持一份存查;《许可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8.3《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8.3.1 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8h。

8.3.2 二级动火作业的《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72h,每日动火前应进行动火分析。

8.3.3 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许可证》。

第二节《动火安全许可证》管理及办理程序

《动火安全许可证》由公司保卫科归口管理,负责《动火安全许可证》的发放。特级、一级《动火安全许可证》存根由公司保卫科保存,二级《动火安全许可证》存根由分场保存,各存根保存期至少为1年。办理程序如下:

1、各单位在安排、布置动火作业时,必须明确动火作业负责人,负责《动火安全许可证》的办理工作。

2、动火作业负责人对动火作业全面负责,必须详细了解动火作业内容、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确定动火地点、动火方式、动火人、监火人、动火时间。动火人应由取得相应资质的人员担任;监火人应由责任心强,经验丰富,熟知现场和作业危害因素的人员担任。动火作业与动火部位相互存在潜在危险时,动火作业所在岗位须指派一名监护人员进行现场监护。

动火作业负责人负责填写“动火地点”、“动火方式”内容,“动火地点”一栏中,填写动火的具体地点,可以以岗位或固定设备、设施为参照物,详细填写动火作业具体位置。“动火方式”为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方式。动火作业负责人、动火人、监火人分别在相应位置签名。“动火作业开始时间”由动火作业负责人在动火所在岗位班长签字后,填入实际开始动火作业时间,“动火停止时间”由动火作业负责人确定填写。

3、动火作业负责人会同动火部位负责人共同进行作业风险分析,结合生产中存在的危险物质及作业过程中不确定因素,识别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并在“危害识别”栏内填写作业过程中人身可能受到的伤害及可能影响职业健康的危害因素,如碰伤、砸伤、绞伤、有害物质泄漏、中毒、着火、爆炸等。

4、动火作业负责人根据识别的作业过程中存在危害因素,会同动火人、监火人和动火部位负责人确认安全措施的落实并签字。“安全措施”是指为预防作业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对现场或周围人员可能造成伤害而采取的措施,包括突发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动火部位负责人为动火所在岗位的负责人。

5、动火作业安全措施制定完成后,动火作业负责人负责,会同动火人和监火人逐项落实确认,并告知动火点周围规定范围内可能出现易燃易爆物质泄漏的岗位负责人。

6、动火作业负责人在取样分析合格并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后,逐级办理审核、审批手续,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待安全注意事项;主动向动火所在岗位当班班长呈验《动火安全许可证》,经其签字允许后方可动火。动火作业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安全许可证》,以备检查。

7、《动火安全许可证》的审核、审批:

7.1二级动火作业,取样分析合格,各项安全措施制定完善、落实到位后,作业单位负责人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在“动火初审人”栏签字,由作业单位主管领导审批。

7.2一级动火作业,由作业单位主管领导对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安全措施全面落实到位后在“动火初审人”栏签字,公司生产部调度部门和消防管理部门审批。

7.3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由作业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后,在“动火初审人”栏签字,公司生技科主管领导、消防部门主管领导复审,在“特殊动火会签”栏签字,公司主管该项作业的副经理或总工程师审批,在“动火审批人”栏签字。

8、所有填写内容禁止涂改,涂改无效,严禁代替签名。

第5篇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工作程序

1 范围与应用领域

1.1 目的

为加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避免人员伤害、财产损失和环境影响,特制定本程序。

1.2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大港石化公司所属各单位以及为其服务的承包商。

1.3 应用领域

本程序应用于公司所辖区域内除规定场所外的任何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作业。

2 参考文件

大港石化公司《工作安全分析管理程序》

大港石化公司《管线/设备打开管理程序》

大港石化公司《上锁挂牌管理程序》

大港石化公司《作业许可管理程序》

3 定义

3.1 动火作业

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非常规作业。包括但不限于:

-- 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 使用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 煨管、熬沥青、炒沙子等施工作业;

-- 打磨、喷沙、锤击等产生和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

-- 临时用电或使用非防爆电动工具等;

-- 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 在易燃易爆区使用非防爆的通讯和电气设备。

3.2 动火作业人

动火作业的具体操作者(含承包商)。

3.3 动火申请人

是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并向批准人提出工作申请的作业单位(含承包商)现场作业负责人。

3.4 动火批准人

负责审批动火作业许可证的责任人或其授权人,是有权利提供、调配、协调风险控制资源的属地人员。公司指定的责任人为单位(部门)主任,被授权人应为副主任(基建项目为项目负责人),授权应以书面形式。

3.5 动火监护人

指经过安全培训,由批准人指派在作业现场对动火作业过程实施安全监护的人员。

4 职责

4.1 企管法规处负责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程序。

4.2 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规定场所动火的审批、动火作业的监督管理,并为动火作业提供咨询和技术支持。

4.3 人事处负责组织实施与本程序相关的各项培训工作。

4.4 各相关单位(部门)负责本程序的执行。

5 管理要求

5.1 基本要求

5.1.1 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前,必须办理“作业许可证”。

5.1.2 动火作业应严格执行“四不动火”原则,即:“动火作业许可证”未经批准不动火;动火作业的安全措施没有落实不动火;动火部位、时间与“动火作业许可证”不符不动火;监护人不在场不动火。

5.1.3 严禁与安全工作方案和“动火作业许可证”不符的动火。

5.1.4 装置开停工期间严禁动火。

5.1.5 出现异常情况或监护人提出停止动火时,动火人要立即停止动火。

5.1.6 对于不符合条件强行动火的指令,现场作业人员有权拒绝。

5.1.7 作业单位在动火时应至少指派两人作业,一人动火,一人监护。

5.2 动火作业许可范围

5.2.1 除在规定的场所外,在任何时间、地点进行动火作业时,均应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5.2.2 规定的场所是指满足设计要求、为动火作业设置的固定场所。公司范围内以下场所设置为公司动火作业固定场所,动火时不需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但公司生产装置发生可燃物重大泄漏时,应立即停止动火:

5.2.2.1 维护车间工房;

5.2.2.2 公司批准的与周边区域有效隔离的新建项目施工现场。

5.3 动火作业许可申请

动火作业申请人应实地参与动火作业所涵盖的工作,否则作业不能得到批准。申请人应准备好作业许可证和动火作业许可证两份申请表以及如下相关支持资料和设施:

5.3.1 动火作业内容说明;

5.3.2 相关附图,如作业环境示意图、工艺流程示意图等(必要时);

5.3.3 风险评估结果(工作安全分析jsa);

5.3.4 安全工作方案或hse作业计划书(必要时);

5.3.5 可燃、有毒气体检测仪器(必要时);

5.3.6 相关安全培训或会议记录;

5.3.7 有毒有害气体、粉尘检测记录(必要时);

5.3.8 其他相关资料。

5.4 风险评估

5.4.1 申请动火作业前,作业单位应针对动火作业内容、作业环境、作业人员资质等方面进行风险评估,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制定相应控制措施,具体执行《工作安全分析管理程序》。

5.4.2 风险评估应考虑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5.4.2.1 作业过程中火灾和爆炸的潜在危险分析和控制措施;

5.4.2.2 作业人员的工作习惯、经验及能力;

5.4.2.3 作业设备、机具;

5.4.2.4 受影响的区域,包括临近的其他作业和人员、周围环境、系统管线、涵洞、地沟、地漏、下水井及设备材料等。

5.5 系统的隔离、检测及其他安全技术措施

5.5.1 凡在存有可燃介质的设备、容器、管道上动火,应首先退料并切断各种可燃物料的来源,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并将与之相连的各部位加好盲板(无法加盲板的部位应采取其它可靠隔断措施),防止可燃物料的串入或火源串到其它部位。盲板要符合压力等级要求,厚度不低于4mm,严禁用铁皮及石棉板代替。交叉作业时需考虑区域隔离。具体执行《上锁挂牌管理程序》、《管线/设备打开管理程序》。

5.5.2 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区域或动火点可燃气体浓度进行检测。

5.5.2.1 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浓度应小于其与空气混合爆炸下限的10%(lel)。

5.5.2.2 使用色谱分析等手段进行采样分析时,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4%时,允许浓度<4%时,允许浓度<0.2%(体积)。

5.5.2.3 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应根据动火作业方案中规定的气体检测时间和频次进行检测,填写检测记录,注明检测的时间、频率和检测结果。

5.5.3 凡进入受限空间动火,必须由化验分析车间进行采样分析,分析结果报出后,采样分析样品至少要保留8小时。分析内容应包括可燃气体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氧气浓度等,其可燃介质(包括爆炸性粉尘)含量执行5.5.2的相关要求,氧含量19.5%~23.5%,有毒有害气体含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储存重质油品的容器设备动火时,容器壁若有残留重质油品附着,即使采样分析合格,也不允许动火,必须将残留重质油品清理干净。

5.5.4 气体样品要有代表性,容积大的应多处采样,根据介质与空气相对密度的大小确定采样重点应在上方还是下方。出现异常现象,应停止作业,重新检测。

5.5.5 高处动火(含在多层构筑物的二层或二层以上动火)必须采取防止火花溅落措施,高处动火部位正下方地面要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应在火花可能溅落的周边部位安排监护人。

5.5.6 风力5级以上应停止室外的高处动火,6级以上停止室外一切动火。

5.5.7 储装氧气的容器、管道、设备必须与动火部位隔绝(加盲板)。动火前,必须进行置换,保证系统氧含量不大于23.5%(体积)。

5.5.8 在埋地管线操作坑内进行动火作业的人员应系阻燃或不燃材料的安全绳。

5.5.9 带压不置换动火要求:

5.5.9.1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是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应严格控制;

5.5.9.2 严禁在生产不稳定以及设备、管道等腐蚀情况下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

5.5.9.3 严禁在含硫原料气管道等可能存在中毒危险的环境下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

5.5.9.4 特殊情况下需要动火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制定应急预案;

5.5.9.5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中,由管道内泄漏出的可燃气体遇明火后形成的火焰,如无特殊危险,不宜将其扑灭。

5.5.10 处于运行状态的装置内,凡不是必须动火的一律不用,动火部件能拆卸的,一律要拆卸转移到安全地方动火。

5.5.11 动火点周围半径30米内不准有液态烃泄漏;半径15米内不准有其他可燃物泄漏和暴露;生产污水系统的漏斗、排水口、各类井、排气管、管道等必须封严盖实。

5.5.12 动火现场5米以内应无易燃物、无积水、无障碍物,便于在紧急情况下作业人员迅速撤离。

5.5.13 动火前应在现场放置2台灭火器,并对动火现场的移动及固定式消防器材和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确认完备后方可动火,必要时可申请消防车保护。

5.5.14 动火作业双方应指派监护人对动火过程进行全程监护。

5.6 书面审查

在收到申请人的动火作业许可申请后,批准人应组织申请人及相关人员(含相关单位人员),按照本程序5.3条款的要求集中进行书面审查,审查人员中应包括安全监督,审查内容包括:

5.6.1 确认动火作业的详细内容;

5.6.2 确认所有的相关支持文件,包括工作安全分析、安全工作方案、作业区域相关示意图、动火作业部位的工艺流程图、作业人员资质等;

5.6.3 确认对安全完成作业所涉及的其他相关专项作业及要求,如高处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等;

5.6.4 确认动火作业前后应采取的所有安全措施,包括应急措施;

5.6.5 分析、评估周围环境或相邻工作区域间的相互影响,并确认安全措施;

5.6.6 确认许可证期限及延期次数;

5.6.7 其他。

5.7 现场核查

5.7.1 书面审查通过后,所有参加书面审查的人员,应在现场共同核查动火作业许可证和安全工作方案中提出的安全要求的落实情况,核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5.7.1.1 动火作业有关的设备、工具、材料等;

5.7.1.2 现场作业人员资质及能力情况;

5.7.1.3 系统隔离、置换、吹扫、检测情况;

5.7.1.4 复测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及粉尘的浓度;

5.7.1.5 涵洞、地沟、地漏、下水井等的封堵情况;

5.7.1.6 个人防护装备的配备情况;

5.7.1.7 安全消防设施的配备、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

5.7.1.8 作业人员的培训、沟通情况;

5.7.1.9 安全工作方案中提出的其他安全要求的落实情况。

5.7.2 通过安全工作方案审查且现场核查确认合格后,批准人方可签署动火作业许可证。

5.8 安全设施

作业前双方应确定动火所需安全设施的提供方,并确认其完好性。

5.9 动火作业许可证审批

5.9.1 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通过后,批准人或其授权人、申请人和受影响的相关各方均应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上签字。

5.9.2 若书面审查或现场核查未通过,对查出的问题应记录在案,申请人应重新提交一份带有对该问题解决方案的申请。

5.9.3 如果动火作业中断超过1小时,继续动火前,动火作业人、监护人应重新确认安全条件。

5.9.4 作业人或监护人等现场人员在交接班或因其他情况发生变更时,应经过批准人的审批,并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上签字确认。

5.10 动火作业许可证取消

5.10.1 当作业环境发生变化、出现违章、发生事故等,双方有责任随时停止作业、取消许可,并通知相关方。

5.10.2 动火作业许可证一旦被取消即作废,如再开始工作,需要重新申请动火作业许可证。

5.10.3 取消动火作业应由提出人和批准人在许可证正本上签字,并将已下发的副本收回。

5.11 动火作业许可证期限、延期和关闭

5.11.1 动火作业许可证的作业期限不能超过作业许可证的时间限定,一般不超过一个班次。在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过程中,确认需要更多的时间进行作业,批准人可延长作业期限,但总期限不能超过24小时,且不应超过作业许可证的期限。

5.11.2 在作业过程中,如果在动火作业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完成作业,申请人须申请动火作业许可证延期。申请动火作业许可证延期时,申请人和批准人应重新检查工作区域,确认所有的安全条件和措施仍然有效,方可批准延期。若有新的安全要求(如夜间工作的照明)均应在申请上注明。在新的要求都落实以后,申请人和批准人方可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上签字延期。

5.11.3 动火作业结束后,应清理作业现场,解除相关隔离设施,监护人留守现场并确认无任何火源和隐患后,申请人与批准人签字关闭动火作业许可证。

5.12 动火作业许可证管理

5.12.1 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四联,一份正本和三份副本。

5.12.1.1 正本(白色):批准人留存;

5.12.1.2 第一副本(黄色):交给申请人放置在作业现场;

5.12.1.3 第二副本(粉色):张贴在控制室或公开处以示沟通,让现场所有有关人员了解现场正在进行的作业;

5.12.1.4 第三副本(蓝色):送交相关方。

5.12.2 工作完成后,正本由申请人、批准人签字关闭后交批准方存档并保存一年(包括已取消作废的许可证)。

5.12.3 动火作业许可证应由批准人编号,避免与其它装置或区域发生重复。动火作业许可证见附录a。

5.12.4 动火作业许可证是动火作业的操作依据,不得涂改、代签。动火作业许可证只限一处一次使用。如动火作业在本班次没有完成,交接班时应对动火作业进行交接(交底)并重新确认,由接班监护人签字后方可持续有效。

5.13 安全职责

5.13.1 动火批准人或授权人职责

5.13.1.1 负责审批动火作业许可证;

5.13.1.2 与作业方沟通工作区域危害和基本安全要求;

5.13.1.3 组织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工作,确认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5.13.1.4 批准人应承担动火安全的最终责任,该责任在书面委托授权人后仍然承担。

5.13.2 属地单位职责

5.13.2.1 应向作业单位明确动火施工现场的危险状况;

5.13.2.2 协助作业单位进行工作安全分析;

5.13.2.3 负责审定动火安全措施,向作业单位提供现场作业安全条件;

5.13.2.4 审查和批准作业单位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

5.13.2.5 负责对岗位员工进行动火作业培训,为每次动火作业指派专人监护,并对该次动火作业的风险及控制措施进行专门的培训;

5.13.2.6 监督现场动火安全,发现违章作业有权撤销动火作业许可证;

5.13.2.7 动火作业涉及相关单位时,应与相关单位共同落实有关的安全措施,并向相关单位提交相应的动火作业许可证复本(参见《作业许可管理程序》)。

5.13.3 作业单位职责

5.13.3.1 负责编制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制定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5.13.3.2 负责作业前对作业人进行安全培训;

5.13.3.3 严格按照动火作业许可证和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施工;

5.13.3.4 随时检查作业现场安全状况,发现违章或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时,有责任及时终止动火作业。

5.13.4 动火监护人职责

5.13.4.1 对动火安全负直接监护责任,在承担监护任务前应接受本次动火相关安全措施的培训,并确认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动火,掌握急救方法,熟悉应急预案;

5.13.4.2 了解动火区域和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能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及其它救护器具;

5.13.4.3 对所有现场施工人员的不安全行为,有责任批评教育,及时制止;

5.13.4.4 监护人要佩戴明显的标志,坚守岗位,不得擅离现场,特殊情况需要离开时,应要求作业人员停止作业。

5.13.5 动火作业人

5.13.5.1 对安全动火负直接责任,执行动火安全工作方案和动火许可证的要求;5.13.5.2 动火作业前,核实动火部位、动火时间,确认各项安全措施已落实,方能动火。

5.13.5.3 在动火过程中,发现不能保证动火安全时有权停止动火。

5.14 监督

质量安全环保处的区域安全监督,应对动火作业过程进行监督,发现违反本程序要求时可责令停止作业,直到整改符合规定要求为止,安全监督保留相关记录。

6 管理系统

6.1 资源支持

大港石化公司现有资源都是协助实施本规范的可利用的资源。

6.2 管理记录

企管法规处保留本程序各版本的留存记录和修改明细。

6.3 审核要求

按hse管理体系审核方案的要求进行。

6.4 复核与更新

本程序应定期评审和必要时的修订,最低频次自上一次发布之日起不超过3年。

6.5 偏离管理

本程序所发生的偏离应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偏离应书面记载,其内容应包括支持偏离理由的相关事实。每一次授权偏离的时间不能超过一年,逾期应重新申报。

6.6 培训和沟通

本程序由人事处负责组织培训和沟通。相关管理、维护和操作人员都应接受培训。

6.7 解释

本程序由企管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6篇 工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工业动火安全管理,依据sy/t5858-2004《石油工业动火作业安全规程》、q/sy64-2007《油气管道动火管理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化专业工业用火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标准和规定,结合分公司生产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业动火,是指在易燃易爆危险区域内制造和维修容器、管线、设备及盛装过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设备时,以及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其它施工作业如:使用电焊、气割、喷灯、电钻、砂轮、非防爆工具及加热、化学反应等方式可能产生火焰、火花、炽热表面或使易燃易爆介质温度高于燃点的施工作业。

第三条 分公司实行工业动火作业许可制度。凡进行工业动火作业,在办理作业许可证的同时,必须办理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分公司所属各单位和承包商,分公司各控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  工业动火分级

根据分公司生产特点和动火部位爆炸危险区域危险程度、影响范围及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分公司工业动火分为油气生产类(含天然气净化)工业动火和炼油化工类工业动火分别进行管理。

第五条 油气生产类(含天然气净化)工业动火等级划分

(一)一级动火

(1)原油储量在10000m3以上(含10000m3)的油库、联合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范围内的在用管线及容器本体动火;

(2)容量大于5000m3(含5000m3, 包括原油罐、污油罐、含油污水罐、含天然气水罐等)、容器本体及附件动火;

(3)天然气气柜和容量大于400 m3(含400 m3)的石油液化气储罐动火;

(4)容量大于1000 m3(含1000 m3)成品油罐和轻烃储罐的动火;

(5)直径大于或等于325mm的集输气管线、在输油(气)干线上停输动火或带压不停输更换管线设备的动火;

(6)集输站(含cng站)及场内的加热炉、溶剂塔、分离器罐、换热设备的动火;

(7)天然气净化装置;

(8)在天然气压缩机厂房及密闭空间的天然气管道及管件和设备处动火;

(9)天然气井井口无控制部分动火。

(二)二级动火

(1)原油储量在1000m3~10000 m3的油库、联合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在用管线及容器本体动火;

(2)容量小于5000 m3储罐、容器本体及附件的动火;

(3)容量小于400 m3石油液化气储罐的动火;

(4)容量小于1000 m3成品油罐和轻烃储罐的动火;

(5)容量1000 m3~10000 m3原油库的原油计量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及原油、污油泵房的动火;

(6)铁路槽车油料装卸栈桥、汽车罐车油料灌装油台及卸油台内外设备及管线上的动火;

(7)输油(气)站、cng站、石油液化气站内的加热炉、溶剂塔、分离器罐、换热设备、站内工艺管线停产置换合格后的动火;站内外其它设备及站外直径108mm以上的集(配)气管线以及液化气充装间、气瓶库、残液回收库等的动火;

(8)在停产置换合格后的天然气压缩机厂房及密闭空间的天然气管道及管件和设备处动火

(9)临时停产置换合格后的天然气净化装置动火

(10)采(油)气井井口装置(无控部份以外)处动火;

(11)在直径小于325mm的天然气输气管线上的动火;

(三)三级动火

(1)原油储量小于1000m3(含1000m3)的油库、集输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在用管线及容器动火;

(2)容量小于1000 m3(含1000 m3)的油罐和原油库的计量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污油泵房的动火;

(3)焊割盛装过油、气及其他易燃易爆介质的桶、箱、槽、瓶的动火;

(4)天然气净化装置整体停产置换合格后;

(5)除一级、二级动火外,易燃易爆区域的生产动火。

第六条  炼油化工类工业动火等级划分

(一)一级动火

(1)处于生产状态的工艺生产装置;

(2)各类油罐区、可燃气体及助燃气体罐区、液化石油气站;

(3)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及助燃气体的泵房与机房;

(4)可燃液体和气体及有毒介质的装卸区和洗槽站;

(5)工业污水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下水系统的各种井、池、管道等(包括距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区域);

(6)化学危险品库、油库、加油站;

(7)储存、输送易燃易爆液体和气体的容器、管线。

(二)二级动火

(1)装置停车大检修、工艺处理合格,经厂组织检查,认定可以按二级动火管理的生产装置;

(2)运到安全地点并经吹扫处理,检测分析合格的容器、管线;

(3)仓库(危化品库除外)、车库;

(4)生产装置区、罐区外的非防爆场所;

(5)在生产厂区内,不属于一级动火和特殊动火的其它动火。

(三)特殊动火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是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应严格控制。严禁在生产不稳定以及设备、管道等腐蚀情况下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严禁在含硫原料气管道等可能存在中毒危险环境下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确需动火时,必须经(厂)级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及动火单位对所从事的作业共同进行风险评价,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及应急预案后方可用火。

第七条 动火升级管理

1. 如装置、管道内有轻烃、凝析油,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等级上调一级。

2. 遇节日或夜间等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3.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第三章 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申请、审批、关闭

第八条 作业许可证的办理。

1.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应说明作业范围、确定危害和评估风险、制定相应防范措施。

2. 作业许可证按《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作业许可管理流程》办理。

3. 油气生产工业(含天然气净化)动火审批权限

(1)一级动火。由分公司二级单位相关部门及主管领导审查后,报分公司审查,由分公司主管领导签发《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指派现场安全监督。

(2)二级动火。由分公司三级单位相关部门及主管领导审查后,报分公司二级单位审查,由二级单位主管领导签发《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二级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指派现场安全监督。

(3)三级动火。由分公司三级单位相关部门及主管领导审查后,报二级单位安全管理部门,由三级单位主管领导签发《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三级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指派现场安全监督。

(4)远离分公司机关的二级单位需要分公司审批的一级工业动火,经分公司主管安全生产领导授权认可后,可按一级动火的要求制定方案进行审查,由二级单位主管安全生产领导签发《工作动火作业许可证》并指派现场安全监督,二级单位不得再次授权下属单位办理一级动火。取得授权认可的二级单位,每季度将《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报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4.炼油化工工业动火审批程序及权限:

(1)一级动火。由作业单位、属地单位分别编写动火作业方案和应急预案,并由属地单位提出申请,厂主管安全生产领导组织安全、技术、设备等部门以及作业单位对动火现场的动火安全措施进行书面审定和现场核查,属地单位负责人和作业单位动火负责人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审查合格后由厂主管领导签发《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厂安全管理部门指派现场安全监督。

(2)二级动火。由作业单位编写动火作业方案和应急预案,并由属地单位提出申请,由厂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安全、技术、设备等部门以及作业单位对动火现场的动火安全措施进行审定,并由属地单位负责人和作业单位动火负责人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安全管理部门工业动火管理人员和负责人到动火现场确认措施落实,签字认可后方能动火,并由厂安全管理部门指派现场安全监督。

(3)特殊动火。必须经(厂)主管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动火单位负责人在现场对其动火作业进行危险因素识别并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及应急预案后经(厂)主管领导签字认可后方可动火。并由厂领导指派现场安全监督。

5. 作业前由作业单位提出申请,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应实地管理作业许可所涵盖的工作,对作业许可证填写的内容签字确认,并组织开展风险识别,风险识别的内容应包括工作步骤、存在的风险及危害程度、相应的控制措施等,具体执行《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工作安全分析管理规定》。

第7篇 动火作业二级安全管理规定

一、目 的

为规范分厂内部的动火作业,确保动火作业过程中工作人员及动火作业的安全,避免各类因动火作业而引发的火灾事故及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明确各类、各级动火作业中相关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二、范 围

1、本规定适用于分厂内部所有区域从事动火作业的所有人员。

2、除指定区域外的所有区域从事动火作业时,都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证。

三、程 序

1、动火作业的分级

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

2、一级动火作业范围

在汽柴油加油站(库)、危险品库、物料仓库进行的动火作业。

3、二级动火作业范围

除一级动火作业范围以外的动火作业。

4、二级动火作业申请程序

由动火作业班组通过流程串发报请车间主任、安全员、分厂厂长。

四、管理规定

1、动火作业前,动火监护人员应监督检查动火区域消防设施的备用情况。监督检查动火区域隔离处理情况。

2、动火作业前,动火操作人员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3、确认作业区域或设备所潜在的危险和特别的安全注意事项;所适用的安全事项;交通状况;邻近的作业及相互间的沟通协调方式方法等。

4、动火作业前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在动火作业区域边界处合适的位置设置警戒和警示标识。

5、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6、动火操作人员要坚持没有动火许可证不动火;安全措施没落实不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的原则。

7、动火作业结束后,现场施工人员打扫、清理施工现场,保证现场卫生的整洁,通知动火监护人动火作业结束。动火监护人负责对动火作业现场火源的彻底检查,确保无遗留火种,同时监督检查动火人员收好用于监火的灭火器或其他消防设施,一切确认无误后, 方可离开现场。

8、凡各车间不按要求办二级动火操作票进行动火作业,检查发现一次处罚动火操作者200元;对动火车间主任处罚100元;处罚车间500元。

第8篇 生产区域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明火管理,规范公司生产区域内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行为,预防火灾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行业标准《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公司范围内进行动火作业的任何施工单位都要严格遵照本规定,违者自觉接受处罚。

第三条 本规定的监督检查执行机构为公司的安全环保部

第二节 职责

第四条 安全环保部负责审批办理动火作业票,对生产区域动火情况进行安全监察。

第五条 化验室负责动火前和动火中的可燃气体的分析。

第六条 工程管理部门对所主管的工程项目,对承包商动火作业票办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协调。

第七条 车间负责辖区内的用火作业票的办理;负责辖区内二级用火作业票的审批;负责对本部门需要用火的设备、管线进行工艺处理,确保达到安全用火条件;对辖区内的用火作业安排监护人、监护动火,负责辖区内的所有用火作业的安全监督。

第八条 用火作业人员应持有有效的本岗位工种作业证。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三不用火”原则,即没有经批准的火票不动火、防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对不符合“三不动火”要求的,有权拒绝动火。

第三节 管理要求

第九条 用火管理范围

在生产区域内进行如下作业属于用火管理范围:

各种焊接、切割;

使用喷灯、火炉、电炉、液化气炉;

烧烤煨管线、使用明火;

临时用电、使用非防爆电动工具、电器、非防爆移动照明;

使用电钻、砂轮、风镐、风动扳手、钢锯、锤击、打砂等产生火花的作业;

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域(非防爆电瓶车、机动三轮车、拖拉机、翻斗车、摩托车等不准进入正在生产的工艺装置和罐区);

雷管、炸药等爆破。

第四节 动火作业级别分类

第十条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一)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二)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三)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危险动火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第五节 《动火作业票》的审批程序及管理

第十一条 由动火作业施工单位指定动火负责人办理,应逐项填写,不得空项。要求动火执行人、动火负责人、安全措施编制人、组织实施人、监火人、审批人必须本人签字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动火点所在单位的安全员、工艺员或值班长,到动火分析单位申请分析,指定分析取样部位,同时作为安全措施编制人或动火负责人一起拟定安全措施,进行安全交底;根据分析结果填写动火作业票。

第十三条 特殊动火的《动火作业票》由动火点所在车间主管领导向安全环保部提出申请,由安全环保部组织生产运行部动火单位领导和技术人员会同动火施工单位领导和技术人员到现场共同制定、落实动火安全措施,由安全环保部签发动火作业票,报公司主管领导终审批准;一级动火的《动火作业票》由动火单位领导制定落实动火安全措施,送报公司安全环保部门审查签字;报公司主管领导终审批准,二级动火的《动火作业票》由动火单位所在车间主管领导签字审查批准。

第十四条 动火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作业票》到现场,检查防火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执行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作业票》交给动火执行人。

第十五条 动火实施前,动火执行人必须向动火点所在当班班长提出申请,经当班班长签字同意后方可动火。

第十六条 特殊动火的《动火作业票》和一级动火的《动火作业票》有效期为8小时;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应重新办理《动火作业票》

第十七条 《动火作业票》要一点一证,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范围,更不准转让、涂改。如果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作业票》,但所有动火执行人应分别签字。

第十八条 《动火作业票》一式三份,监护人和施工作业人员各持一份存查;第三份由安全环保部留存。“动火作业票”是动火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应随意涂改,不应代签,应妥善保管,作废票予以标识、保留、不得撕毁。

第六节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第十九条 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作业票》。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应执行hg23012、hg23014的规定。

第二十条 厂区管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一)爆炸下限小于10%的可燃气体(蒸汽),其可燃物含量小于或等于0.2%为合格;

(二)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10%的可燃气体(蒸汽),其可燃物含量小于或等于1%为合格;

(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混合气体,其动火分析,以爆炸下限最低的可燃气体为准;

(四)氧气、富氧设备、管道、容器极其附近的含氧量小于或等于22%为合格;

(五)进入设备、容器管道内进行动火工作,还应分析有毒气体含量,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浓度,氧含量19~22%为合格。

第二十二条 动火分析取样点要有代表性,特殊危险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分钟,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第二十三条 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污染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防止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第二十四条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根据现场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第二十五条 动火作业要采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应有专人现场监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必须制定施工安全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动火作业时,动火点所在车间主管领导、安全员,动火作业施工单位安全员,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人、公司主管领导必须在动火票上签字确认,必要时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一级动火作业时,由动火作业施工单位及动火点所在单位的安全员负责现场监护,公司安全环保部巡查;二级动火作业时,由动火作业施工单位及动火点所在单位派专职监火人负责现场监护。

第二十六条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第二十七条 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瓶间距不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点均应不小于10米,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第二十八条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以上的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应生产急需应升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正常生产的装置和罐区内,凡是可动可不动的动火一律不动。凡能拆下来的一定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节假日不影响生产正常进行的用火,一律禁止。遇节假日、生产设备运转不正常及其他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第三十条 凡厂、车间或单独厂房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公司安全环保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第七节 动火作业相关人员职责要求

第三十一条 动火负责人及组织实施人: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动火执行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第三十二条 动火执行人:独立承担动火作业的动火执行人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并在《动火作业票》上签字。若带走作业时,动火执行人必须在场监护。动火执行人接到《动火作业票》后,应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安全防火部门报告。动火执行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作业票》,严禁无证作业及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动火前(包括动火停歇期超过30分钟再次动火),动火执行人应主动向动火点所在部位当班班长呈验《动火作业票》,经其签字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第三十三条 监火人:应由动火点所在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消防知识的人担任,必要时,也可由动火作业人施工单位或动火点所在单位共同指派。新项目施工动火,由施工单位指派监火人。监火人所在位置应便于观察动火和火花溅落,必要时可增设监火人。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执行人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监火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他工作。动火作业后,要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第三十四条 动火部位验票人:动火点所在岗位班组长(技术员、值班人)为动火部位的验票人,动火前应验票签字,应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并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负责生产与定会作业的衔接,检查《动火作业票》对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票》有权制止。如遇到生产系统有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第三十五条 动火分析人:应对动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点所在单位的要求,亲自现场取样分析,在《动火作业票》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第三十六条 安全员:动火作业施工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的安全员应负责检查防火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特殊危险动火、一级动火,安全员必须到现场。

第三十七条 动火作业审批人:各级动火作业的审批人必须亲自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确定是否需做动火分析,审查并明确动火等级,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作业票》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在确认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

第八节 违章动火作业的处罚

第三十八条 在下列行为之一者,处责任人200元-2000元罚款:

(一)用气焊焊接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瓶间距不小于5米,两瓶与动火作业点距离不 小于10米;

(二)动火作业时,电、气焊工具带病使用;

(三)取样分析不够全面;

(四)高空动火作业,没有落实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的;

(五)取样与动火间隔超过30分钟未重新取样分析。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造成火灾事故的,处责任人500元-5000元罚款:

(一)动火执行人未办理《动火作业票》或《动火作业票》手续不完备的;

(二)独立承担动火作业的动火执行人无《特殊工种作业证》;

(三)监火人员脱岗,不在现场监护的;

(四)动火分析人未亲自到现场取样分析或未在动过票分析单处签字的;

(五)施工单位不落实安全防火措施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

(六)擅自降低动火作业级别的;

(七)各级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没有严格履行工作职责的;

(八)特殊危险动火作业,没有施工安全方案的。

第四十条 公司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认为依据相关消防法律法规应当处罚及其他违章动火作业行为。

第九节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实施之日起,以前下发的有关消防管理文件,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其他未尽事宜按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执行。

第9篇 管道局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道局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控制作业风险,保障作业安全,根据集团公司q/sy 1241-2009《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及《管道局作业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道局所属各单位、直属机构以及为局服务的分包商,在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工作程序(规程)未涵盖到的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作业(除为动火设置的固定场所之外,如化验室、专门的维修场所、锅炉及焚烧炉等)。

第三条 动火作业是指在油气、易燃易爆危险区域内和油气容器、管线、设备或盛装过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上、防火等级林区进行焊、割作业,以及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其它施工作业。

第四条 动火作业许可按照管道局作业许可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其动火作业许可管理程序或实施细则;施工生产管理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进行培训、监督和考核;安全部门提供支持和指导。

第六条 动火区域属地主管单位向作业单位明确动火施工现场的危险状况,协助作业单位开展危害识别、制定安全措施,并向作业单位提供现场作业安全条件;审查作业单位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监督现场动火安全,发现违章作业有权撤销动火作业许可证。

第七条 动火作业单位负责编制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制定和批准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负责作业前安全培训,严格按照动火作业许可证和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施工,随时检查作业现场安全状况,发现违章或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时,有责任及时终止动火作业。

第八条 员工接受动火作业培训,执行动火作业管理程序,参加动火作业审核,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九条 相关作业人员职责

(一)动火作业申请人也是动火作业现场负责人,负责提出动火作业申请,办理作业许可证,落实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组织实施动火作业,并对作业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

(二)动火作业批准人或授权人负责审批动火作业许可证,向作业方沟通工作区域危害和基本安全要求,核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批准人委托授权人书面授权后仍承担动火安全的最终责任。

(三)动火监护人全面了解动火区域和部位状况,掌握急救方法,熟悉应急预案,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及其他救护器具,确认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后方可动火,对所有现场施工人员的违章行为,有权批评教育或制止。在动火作业发生异常情况时,即刻启动应急预案。动火监护人应经过安全培训,对动火安全负直接监护责任。

(四)动火作业人对安全动火负直接责任,执行动火安全工作方案和动火许可证的要求,动火作业前,核实动火部位、动火时间,确认各项安全措施已落实,方能动火。在动火过程中,发现不能保证动火安全时有责任停止动火。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十条 动火作业实行作业许可,除在规定的场所外,在任何时间、地点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许可证的审批、分发、延期、取消、关闭程序按照《管道局作业许可管理办法》执行。动火作业许可证参见附件一。

第十一条 凡是没有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没有落实安全措施或安全工作方案,未设现场动火监护人以及安全工作方案有变动且未经批准的,禁止动火。

第十二条 动火作业许可证是动火现场操作依据,只限在同类介质、同一设备(管线)、指定的措施和时间范围内使用,不得涂改、代签。

第十三条 处于运行状态的生产作业区域内,凡能拆移的动火部件,应拆移到安全地点动火。

第十四条 在带有可燃、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和管线上不允许动火。确属生产需要应动火时,应制定可靠的安全工作方案及应急预案后方可动火。

第十五条 动火作业涉及高处、进入受限空间、挖掘、管线打开作业等作业时,必须遵守相关安全规定,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管道局动火作业许可证》不能代替上述作业许可证。

第十六条 动火区域属地主管单位(非隶属管道局)有明确动火作业相关规定,应遵循其规定要求实施动火作业管理。

第四章 作业要求

第十七条 申请动火作业前,作业单位应针对动火作业内容、作业环境、作业人员资质等方面开展工作前安全分析,具体执行《管道局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办法》,根据分析的结果制定相应控制措施,必要时编制安全工作方案。

第十八条 动火作业前,应对相关能源和物料的外部来源、动火区域采取隔离措施,并视其内部介质采取吹扫、清洗、置换措施。

(一)动火施工区域应设置警戒,严禁与动火作业无关人员或车辆进入动火区域,必要时动火现场应配备消防车及医疗救护设备和器材。林区内动火作业,应依据当地林业部门的相关要求,采取相应的防火隔离措施。

(二)与动火点相连的管线应进行可靠的隔离、封堵或拆除处理。动火前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盲板或断开,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

(三)与动火点直接相连的阀门,应上锁挂牌;动火作业区域内的设备、设施须由生产单位人员操作。

(四)储存氧气的容器、管道、设备应与动火点隔绝(加盲板),动火前应置换,保证系统氧含量不大于23.5%(v/v)。

(五)距离动火点30m内不准有液态烃或低闪点油品泄漏;半径15m 内不准有其他可燃物泄漏和暴露;距动火点15m 内所有的漏斗、排水口、各类井口、排气管、管道、地沟等应封严盖实。

第十九条 易燃易爆、高粉尘场所实施动火作业前,应根据作业区域或动火点内部介质进行易燃易爆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氧气、粉尘等浓度检测工作,达到许可作业浓度才能进行动火作业。

(一)动火前气体检测时间距动火时间不应超过30min。安全措施或安全工作方案中应规定动火过程中的气体检测时间和频次。

(二)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浓度应小于其与空气混合爆炸下限的10%(lel)。使用色谱分析等分析手段时,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v/v)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5%;当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2%(v/v)。

(三)气体检测的位置和所采的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必要时分析样品(采样分析)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四)用于检测气体的检测仪应在校验有效期内,并在每次使用前与其他同类型检测仪进行比对检查,以确定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第二十条 采用电焊进行动火施工的储罐、容器及管道等应在焊点附近安装接地线,其接地电阻应小于10ω。施工现场电气线路布局与要求应符合gbj50257《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要求。电焊机等电器设备应有良好的接地装置,并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第二十一条 各种施工机械、工具、材料及消防器材应摆放在动火安全措施确定的安全区域内。

第二十二条 动火作业人员在动火点的上风作业,应位于避开油气流可能喷射和封堵物射出的方位。特殊情况,应采取围隔作业并控制火花飞溅。

第二十三条 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应根据安全工作方案中规定的气体检测时间和频次进行检测,填写检测记录,注明检测的时间和检测结果。

第二十四条 动火作业过程中,动火监护人应坚守作业现场。动火监护人发生变化需经批准。

第二十五条 由动火作业单位的现场负责人申请办理作业许可证,并提供如下相关资料和设施:

(一)动火作业内容说明;

(二)相关附图,如作业环境示意图、工艺流程示意图、平面布置示意图等;

(三)风险评估(如工作前安全分析);

(四)安全工作方案;

(五)可燃、有毒气体检测仪器;

(六)相关安全培训或会议记录;

(七)有毒有害气体、粉尘检测记录;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动火作业许可证的期限不得超过一个班次,延期后总的作业期限不能超过24h。动火作业中断超过30min,继续动火前,动火作业人、动火监护人应重新确认安全条件。

第二十七条 动火作业结束后,应清理作业现场,解除相关隔离设施,动火监护人留守现场并确认无任何火源和隐患后,申请人与批准人签字关闭动火作业许可证。

第五章 特殊情况动火作业管理

第二十八条 高处动火作业应遵循:

(一)《管道局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

(二)高处作业使用的安全带、救生索等防护装备应采用防火阻燃的材料,需要时使用自动锁定连接。

(三)高处动火应采取防止火花溅落措施,并应在火花可能溅落的部位安排监护人。

(四)遇有五级以上风(含五级)不应进行室外高处动火作业,遇有六级以上风(含六级)应停止室外一切动火作业。

第二十九条 进入受限空间的动火应遵循:

(一)《管道局进入受限空间安全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

(二)在油罐、塔、釜或其它存在可燃介质的有限空间内动火作业,将受限空间内部物料除净后,应采取蒸汽吹扫(或蒸煮)、氮气置换或用水冲洗等措施,并打开上、中、下部人孔,形成空气对流或采用机械强制通风换气。

(三)受限空间的气体检测应包括可燃气体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氧气浓度等,其可燃介质(包括爆炸性粉尘)含量执行第二十条第二款要求,氧含量19.5%~23.5%,有毒有害气体含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第三十条 挖掘作业中的动火作业应遵循《管道局挖掘作业安全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采取安全措施,确保动火作业人员的安全和逃生。在埋地管线操作坑内进行动火作业时,作业人员使用的安全绳必须为阻燃或不燃材料。

第三十一条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是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应严格控制。严禁在生产不稳定以及设备、管道等腐蚀情况下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严禁在含硫原料气管道等可能存在中毒危险环境下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确需动火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制定应急预案。

第三十二条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中,由管道内泄漏出的可燃气体,遇明火后形成的火焰,如无特殊危险,不宜将其扑灭。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局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各级职能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培训,相关技术人员、操作人员都应接受培训。本办法应在管道局范围内进行沟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10篇 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为加强我公司煤气管道周围及易发生火灾、爆炸等危险区域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根据我公司生产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一、动火作业分类

动火作业分为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和三级动火作业三类。

1、一级动火作业

在生产连续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煤气输送管道、煤气柜、阀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需要维修时间较长、工作量较大、发生火灾及爆炸危险性系数较高的现场动火维修、抢修等作业。

2、二级动火作业

在工作区域内的管道煤气停运状态下,通过氮气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相关安全隔离和防范措施后进行的现场维修动火作业。

3、三级动火作业

日常维修检查及煤气管道区域或车间生产装置及设备全部停运,且装置经氮气置换合格后的动火作业。

二、《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动火安全作业证》为一式两联,一、二、三级动火作业都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一级动火终审由公司分管领导审批执行;二级动火终审由分厂领导审批执行;三级动火由车间负责人审批执行。

三、《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程序

1、《动火安全作业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办证人应按《动火安全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按照《动火安全作业证》审批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最后将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交动火项目负责人。

2、动火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安全作业证》交给动火人。

3、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后,由动火人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人员应当分别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4、《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两份,动火项目安全负责人和动火人各持一份存查。

5、《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为24小时,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必须重新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四、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1、动火作业应设有专人进行现场监火;

2、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3、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五、 职责要求

1、动火项目负责人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待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2、动火人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动火人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后,应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公司安全部门报告。

3、动火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安全作业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动火前(包括动火停歇期超过动火期限再次动火),动火人应主动向动火点所属车间或班组负责人呈验《动火安全作业证》,经车间主任或班长签字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4、监火人应由动火点所在车间或分厂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消防知识的人员担任。

5、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飞溅出的火花,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并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进行现场处理。

6、监火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他工作,在动火作业完成后,要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7、被动火车间主任为动火部位的负责人,应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并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检查《动火安全作业证》。对审批手续不全的《动火安全作业证》有制止动火作业的权力。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8、动火安全监管人员负责检查现场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行为。

9、各级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审批动火作业时必须亲临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确定是否需作动火分析,审查并明确动火等级,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程序和使用要求,在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

六、本规定从下发日起执行。

第11篇 港区动火作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港口动火作业的消防安全管理,确保港口的消防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港口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港口集团公司下属各单位、各控参股公司、集团企业和驻港单位、来港施工作业的单位、个人。

第二条 港区内动火作业的消防安全工作要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工作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和“谁发证、谁负责” 原则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保障港口的消防安全。

第三条 港区内动火作业的监督和管理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港公安局消防支队(以下统称消防支队)负责对港区内所有动火作业的消防监督。

第四条 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和各控、参股(以下统称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人,同时也是所在单位动火作业管理的消防安全负责人,对其全面负责。

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各自的特点,制定相关部门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逐级责任和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动火期间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 动火的分级管理

第六条 动火作业是根据作业区域火灾危险性的大小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个类别。

第七条 特级动火:是指在处于运行状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所谓特殊危险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如果有绝对危险,必须坚持执行生产服从安全的原则,就绝不能动火,凡是在特级动火区域内的动火必须办理特级动火证。

第八条 一级动火:是指在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内动火作业。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是指生产、储存、装卸、搬运、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或挥发、散发易燃气体、蒸汽的场所。凡在甲、乙类生产厂房、生产装置区、储罐区、库房等防火间距内的动火,均为一级动火。其区域为30m半径的范围,凡是在这30m范围内的动火,均应办理一级动火证。

第九条 二级动火:是指在特级动火及一级动火以外的场所动火作业。凡是在二级动火区域内的动火作业均应办理二级动火许可证。

第十条 电焊、气焊明火作业时应按动火等级办理审批手续,操作人员应具备消防培训合格资质,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三章 动火许可证及审核、签发的要求

第十一条 动火许可证的主要内容:动火许可证应标明动火等级、动火有效期、申请办理单位、动火详细位置、工作内容、动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和动火分析的取样时间、取样地点、分析结果、每次开始动火时间,以及责任人和各级审批人的签名及意见。

第十二条 动火许可证的有效期:动火许可证的有效期是根据动火级别而确定,特级动火和一级动火的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一天(24小时);二级动火许可证有效期可为6天(144小时)。

第十三条 动火许可证的审批程序和终审权限:为严格管理,区分不同动火级别的责任,对动火许可证应按程序审批。

特级动火 由动火部位所属基层申请,经有管辖权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审批;

一级动火 由动火部位所属基层单位负责人审检后,报有管辖权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终审批准;

二级动火 由动火部位所属基层单位报主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终审批准。

第十四条 动火有关责任人的职责:从动火申请到终审批准,各有关人员必须按各级的职责认真落实各项措施和规程,确保动火作业的安全。

第十五条 动火项目负责人通常由具有动火作业任务的当班班长或临时负责人担任,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动火之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第十六条 动火执行人在接到动火许可证后,要详细核对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如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安全部门报告。动火执行人要随身携带动火许可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作业。

第十七条 动火监护人一般由动火作业所在部位的操作人员担任,但必须是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技能的操作工。动火监护人负责动火现场的防火安全检查和监护工作,检查合格后,在动火许可证上签字认可。

动火监护人在动火作业过程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执行人进行现场检查,确定无隐患后方可离开现场。

第十八条 各级审查批准人,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责,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确定动火级别、防火安全措施等,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第四章 处罚

第十九条 各单位要明确对动火作业的责任,制定相关的管理规定,消防支队负责对港区内所有动火作业的消防监督工作,定期开展对动火作业的专项检查,切实做好港区内动火作业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十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江苏省消防条例》对因在动火作业中管理不力和其他不安全因素而引发火灾的,消防支队应对相关责任人和当事人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未尽事宜,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港公安局消防支队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12篇 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 基本要求

1.1本规定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企业设备检维修中的动火作业。

1.2 本规定所称动火作业,是指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主要包括:

a)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b)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c)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破拆地面等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d)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e)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1.3 本规定所称易燃易爆场所,是指gb50016、gb50160、gb50074中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乙类区域的场所。

1.4 动火作业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盲板抽堵等特殊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安全作业证。

2 分工与职责

2.1 企业安全管理部门是动火作业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方案及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2.2 企业生产(技术)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审核吹扫、处理方案(含盲板图);组织现场盲板加、拆的检查确认工作;督促、协调动火及作业环境气体采样分析工作。

2.3 企业设备(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审核安全作业方案,督促和检查施工单位制定施工方案,落实专业安全措施;负责组织、协调盲板加、拆工作,参与现场盲板的检查确认;负责组织、协调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及现场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2.4 动火作业部位所在单位,负责制定动火作业方案及工艺吹扫处理方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负责作业现场安全教育、安全交底、安全监护等工作。

2.5 动火作业人职责

2.5.1 动火作业人应持有有效的本工种作业证。

2.5.2 动火作业人应严格执行“三不动火”原则,即没有经批准的《动火安全作业证》(见附件1)不动火,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对不符合要求的,有权拒绝动火。

2.6 动火监护人职责

2.6.1 动火监护人应有岗位操作合格证;了解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有处理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2.6.2 应参加由安全管理部门组织的监护人培训班,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管理部门发放的《监护人资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

2.6.3 在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后,监护人应在安全技术人员和基层单位负责人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检查动火现场情况。监护人应佩戴明显标志,动火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确需离开时,应收回《动火安全作业证》,暂停动火作业。动火作业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

2.6.4 发现动火部位与《动火安全作业证》不相符合,或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有权制止动火;当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动火;对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动火安全作业证》,立即停止动火作业,并向上级报告。

动火作业负责人的职责、动火部位负责人的职责、动火分析人的职责、动火作业审批人的职责可结合本企业管理实际及参照aq3022-2008的相关内容补充制定。

3 动火作业分级

3.1 固定动火区外的动火作业一般分为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三个级别。遇节日、假日、夜间或特殊情况,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即在原定动火级别的基础升高一级。

3.2 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可燃气体储罐的围堰内或其他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未拆除易燃填料的凉水塔内的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3.3 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危险化学品库、空分的纯氧系统及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3.4 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安全管理部门确认,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3.5 企业内,除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范围以外,划出的没有火灾危险性区域,为固定动火区。二级以上(含二级)动火区域内,严禁设固定动火区。

4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

4.1 动火作业前,由动火所在车间(或装置)安全技术人员组织生产单元负责人及工段长(班长)、动火作业负责人,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动火作业负责人负责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安全技术人员负责填写《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确认卡》(见附件2)。

4.2 特殊、一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由动火作业所在车间安全技术人员填写《动火安全作业证》,动火作业所在车间负责人(副主任以上)组织落实动火安全措施,审查合格,经企业分管生产(技术)或安全的负责人签发后,方可动火。

4.3 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由动火作业所在车间安全技术人员填写《动火安全作业证》,动火作业所在车间负责人(副主任以上)组织落实动火安全措施,审查合格,经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发后,方可动火。

4.4 固定动火区的设定由动火所在车间提出申请,经企业涉及生产(技术)、设备(工程)、安全等专业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由企业分管生产(技术)或安全的负责人批准。

4.5 《动火安全作业证》安全措施的确认,需在与本次动火作业有关的主要安全措施对应选项内划“√”。其中,1、2、3项由动火所在车间工艺技术人员确认签字;4、5项由动火所在车间的安全技术人员确认签字;6、7项由动火所在车间当班班长确认签字;8-11项由动火作业负责人确认签字;其他补充安全措施按照分工范围分别由动火所在车间安全技术人员和动火作业负责人确认签字。

4.6 动火作业涉及到其他管辖区域时,由所在管辖区域车间负责人(副主任以上)审查合格后,在“相关单位意见”一栏会签,并有双方单位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各派一名监护人,按动火级别审批后,方可动火。

4.7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企业设备管理部门必须对作业方案进行确认,对带压设备、容器、管线进行测厚,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4.8 作业结束后,动火人和监护人应清理现场,监护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并由动火所在车间安全技术人员现场验收,合格后在“完工验收”一栏签字。

5 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5.1 企业应建立气体取样检测分析操作规程,明确取样分析项目和标准、取样及检测方式、检测仪器的使用范围和完好性。使用便携式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检测仪进行分析,选配检测设备要与危害气体种类相匹配,并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特殊动火作业应使用两台仪器同时检测,检测偏差不应大于仪器有效误差范围。取样检测的过程要有照片记录,分析单要注明取样位置和取样时间。

5.2 动火分析的监测点要有代表性。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应对上、中、下各部位进行监测分析;在较长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分析;在设备外部动火,应在不小于动火点10m范围内进行分析。

5.3 动火分析与动火作业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30min,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应重新分析;每日动火前均应进行动火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应随时进行监测。

5.4 动火分析合格标准:

a)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分数);

b)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分数);

c)动火设备、管线及作业环境内,氧含量不应大于23.5%;

d)动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质的,应对其浓度进行监测分析。浓度超过《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规定的,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中“其他安全措施”一栏注明。

5.5 分析报告单必须填写到《动火安全作业证》或黏贴在存根正面左上方。

6 动火作业安全要求

6.1 作业前,作业单位和生产车间应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6.2 作业前,应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如下:

a)有关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

b) 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相应的安全措施;

c)作业过程中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

d)事故的预防、避险、逃生、自救及互救等知识;

e)相关的事故案例及经验、教训。

6.3 作业前,生产车间应做好如下工作:

a)对设备、管线进行隔绝、清洗、置换,并确认满足安全作业要求;

b)对放射源采取相应的安全处置措施;

c)对作业现场地下隐蔽工程进行交底;

d)腐蚀性介质的作业场所配备人员应急用冲洗水源;

e)夜间作业场所设置满足要求的照明装置;

f)会同作业单位应组织作业人员到现场,了解和熟悉现场环境,进一步核实安全措施,熟悉应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和分布。

6.4 作业前,作业单位对作业现场及作业涉及的设备、设施、工器具等进行检查,并使之符合如下要求:

a)作业现场消防通道、行车通道应保持畅通,影响作业安全的杂物应清理干净;

b)作业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篦子板、盖板等设施应完整、牢固,采取的临时设施应确保安全;

c)作业现场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设警示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红灯,并采用安全电压;

d)作业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消防器材、通讯和照明设备、脚手架或临时作业平台、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应符合作业安全要求。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式、移动式电动工器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

6.5 作业前应清除动火作业现场及周围的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要求。

6.6 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动火点周围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隔离措施。

6.7 凡在盛有或盛装过危险化学品的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设施及处于易燃易爆场所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6.8 在有可燃构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内衬的设备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6.9 动火作业期间,距离动火点30m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距离动火点15m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动火点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作业。

6.10 铁路沿线25m以内的动火作业,如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应立即停止动火作业。

6.11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气瓶应直立放置并采取防止倾倒措施,氧气瓶与之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动火点的间距不应小于10m,并应设防倾倒、防晒设施。

6.12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以上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a)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应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b)应预先制定作业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安排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c)动火点所在车间应预先通知企业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d)应在正压条件下进行作业;应保持作业现场通排风良好;

e)企业分管安全和检维修工作的负责人应共同对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确认,并在《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确认卡》签字。

6.13 进入作业现场的所有人员应正确佩戴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器具;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规程,并按规定着装及正确佩戴相应的个体防护器具;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应统一协调;患有职业禁忌症者不应参加相应作业。

6.14 作业完毕,应恢复作业时拆移的盖板、箅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的安全使用功能;将作业用的工器具、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及时撤离现场;将废料、杂物、垃圾、油污等清理干净,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6.15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确需,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7 《动火安全作业证》管理

7.1 《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四联,第一联为存根;第二联由动火人持有,作业时随身携带;第三联由监护人持有,监护时随身携带;第四联存放在动火点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岗位。

7.2 特殊动火、一级动火安全作业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有效时间不超过3天;固定动火点每半年检查认定1次。

7.3 特殊动火、一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存档;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所在车间存档,保存期限为1年。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怎么写(十二篇)

动火作业包括焊接、氧割、氧焊等使用明火作业,为加强管理、避免和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规定如下:1、必须事先请示报告,经本单位主要领导同意、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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