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动火作业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辽河油田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确保动火作业期间人员安全,防止发生火灾、爆炸、人员伤害、财产损失和环境影响,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作业许可管理规范》(q/sy1240-2009)、《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q/sy1241-2009),结合油田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动火作业是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临时施工作业。固定用火场所除外,如专门的维修场所等。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辽河油田公司、辽河石油勘探局(以下简称油田公司)及承包商动火作业管理,控股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油田公司安全环保处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规定,并对程序的执行提供咨询、支持和审核。
第五条 油田公司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执行,并提供培训、监督和考核。
第六条 各二级单位和承包商执行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七条 员工接受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培训,执行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章 安全职责
第八条 动火区域所在单位安全职责:
(一)向作业单位明确动火施工现场的危险状况,协助作业单位开展危害识别、制定安全措施,并向作业单位提供现场作业安全条件,对所有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进行工作内容、动火安全措施、应急措施等技术交底;
(二)现场检查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指定现场监督人,监督检查现场动火安全;
(三)督促双方监护人和动火人等履行安全职责,落实安全措施;
(四)动火过程中,对所有现场施工人员的“三违”行为,有批评教育、制止或处罚权,发现违章作业时有权撤销动火作业许可票。
第九条 动火作业批准人或授权人的安全职责:
负责审批动火作业许可票,向作业方沟通工作区域危害和基本安全要求,核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第十条 动火负责人(指挥)的安全责任:
生产单位的动火负责人由其现场动火指挥人担任,施工单位的动火负责人必须由其现场负责人担任,其安全责任如下:
(一)动火负责人是动火作业的直接组织者,对安全动火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认真督促监护人和动火人等履行安全责任,落实《动火作业许可票》中各自负责的安全措施,并互相检查,确认落实后方准动火;
(三)动火作业前,生产单位的动火指挥人必须要求施工单位的负责人对所有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进行动火作业许可票、应急措施的安全交底和安全提示;
(四)动火过程中,双方动火负责人对现场施工人员的“三违”行为,均有批评教育、制止或处罚权,发现不能保证施工安全时,有权停止施工,排险后方可重新动火。
第十一条 动火作业单位安全职责:
(一)负责制定动火作业安全措施或编制必要的hse作业计划书,负责作业前安全培训;
(二)严格按照动火作业许可票施工,随时检查作业现场安全状况,发现违章或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时,有责任及时终止动火作业;
(三)当发生突发事件时,必须按照制定的应急预案采取必要的措施抢险,并立即报告生产单位。
第十二条 动火作业申请人安全职责:
(一)动火作业申请人也是动火作业现场负责人,负责提出动火作业申请,办理作业许可证,落实动火作业安全措施;
(二)组织实施动火作业,并对作业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
第十三条 动火作业人的安全职责:
(一)参加动火作业的焊工、电工、起重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具备相应的有效资质等级,持证上岗;
(二)动火作业人是动火作业具体操作者,对安全动火负直接责任,必须遵守属地单位的动火作业安全制度及其他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动火措施;
(三)动火作业人在动火作业前,必须核准动火部位、动火时间,接到动火指令后,确认各项安全措施已落实,在负责人、双方监护人均在场情况下,方能动火;
(四)动火作业人在动火过程中,发现不能保证动火作业安全时,有权停止动火,经动火负责人、动火双方监护人确认隐患整改完毕后方能继续动火;
(五)熟悉并掌握应急预案;
(六)动火作业人应按规定摆放动火设备,正确穿戴符合安全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器具。
第十四条 动火双方监护人的安全职责:
(一)动火双方监护人应经过安全培训,对动火安全负直接监护责任;
(二)动火双方监护人必须全面了解动火区域和部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熟悉并掌握常用的急救方法,具备消防知识,能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及其他救护器具;
(三)动火双方监护人应熟悉应急预案,并能处理异常情况;
(四)动火双方监护人在接到动火作业许可票后,应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确认落实后方准动火,发现不能保证施工安全时,有权提出暂不作业;
(五)双方监护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要佩戴明显的袖标,并配备专用的安全检测仪器。
(六)动火完工后,双方监护人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火种存在时方可离开。
第十五条 现场安全监督的安全责任
(一)现场安全监督应经过培训,在动火监督时应佩戴明显标志;
(二)现场安全监督是动火作业的监督者,对动火作业负有监督责任,应熟悉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工艺流程和设备状况,具有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三) 现场安全监督应对照动火作业票、动火作业方案和预案逐项检查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 )当发现动火部位与动火作业票不相符合,或者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现场安全监督有权制止动火;
(五)动火作业中,现场安全监督必须对动火负责人、动火监护人、动火作业人的行为进行严格监督,发现有违反动火作业票、动火作业方案的行为,必须马上提出停止作业,并马上报告安全部门,待隐患整改后,方准许继续作业;
(六)发现异常情况时,现场安全监督有权停止动火;
(七)动火过程中现场安全监督不得离开现场,动火完工后,应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火种存在后,在动火作业票上签字,并对作业过程中任何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情况,记录注明后方可撤离。
第四章 基本要求
第十六条 油田公司实行动火作业许可制度,除在规定的场所外,在任何时间、地点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办理动火作业许可票,动火作业许可票参见附录a。
第十七条 动火作业前,应按照《工作前安全分析暂行管理规定》进行危害因素辨识和风险评估,确定安全措施,必要时编制hse作业计划书。
第十八条 凡是没有办理动火作业许可票,未指定现场动火双方监护人,没有落实安全措施,或安全措施有变动且未经批准的,禁止动火。
第十九条 动火作业许可票是动火现场操作依据,只限在同类介质、同一设备(管线)、同一地点、指定时间范围内使用,不得随意涂改、代签。
第二十条 处于运行状态的生产作业区域内,凡能拆移的动火部件,应拆移到安全地点动火。
第二十一条 在带有可燃、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和管线上不允许动火。确属生产需要动火时,应制定可靠的hse作业计划书后,方可动火。
第二十二条 油田公司动火作业实行分级管理,等级划分如下:
(一)特殊动火
1.油气储罐带油(气)不置换动火;
2.直径不小于φ159㎜的油气(包括含易燃易爆物质的污水)管线不置换动火;
3.正在运行或开、停工过程中的炼油(化工)、天然气处理装置区装置区,管线、设备本体不置换动火;
4.天然气井井口无控制部分动火;
5.处理重大井喷事故现场急需的动火;
(二)一级动火
1.容量大于5000m3(含5000m3,包括原油罐、污油罐、含油污水罐、含天然气水罐等)的储油罐本体及附件置换动火;
2.直径小于159㎜油气(包括含易燃易爆物质的污水)管线不置换动火;
3.正在运行或开、停工过程中的炼油(化工)、天然气处理装置区,管线、设备本体置换动火;
4.天然气气柜和容量大于400m3(含400m3)的石油液化气储罐置换动火;
5.容量大于1000m3(含1000m3)的成品油罐和轻烃储罐置换动火;
6.原油储量在10000m3以上(含10000m3)的油库、联合站爆炸危险范围内,在用设备、容器本体不置换动火;
7.油井井口无控制部分动火;
(三)二级动火
1.1000 m3~5000m3储油罐(包括原油罐、炼化油料罐、污油罐、含油污水罐、含天然气水罐)的本体及附件置换动火;
2.直径不小于159㎜的油气(包括含易燃易爆物质的污水)管线置换动火;
3.正在运行或开、停工过程中的炼油(化工)、天然气处理装置区装置区动火;
4.原油储量小于10000m3的油库、联合站、油气集输站(厂)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在用设备、容器本体不置换动火;
5.原油储量在10000m3以上(含10000m3)的油库、联合站爆炸危险范围内,在用设备、容器本体置换动火;
6.容量小于400m3石油液化气储罐置换动火;
7.容量小于1000m3成品油罐和轻烃储罐置换动火;
8.各类生产、储存、输送易燃易爆、有毒介质的罐区、库区、厂房、泵房、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液化气充装间、仓库内等处动火;
9.工业污水厂、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厂、凉水塔及工业下水和下水系统的隔油池、油沟、管道(包括距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区域)等处动火;
第2篇 动火作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 在园区内任何部位动用电、气焊、喷灯等明火,必须经保安部同意,以文字形式报保安部审核、批准,领取动火许可证后方可作业。
二、 保安部负责审核、管理和签发动火许可证工作,并到现场检查安全措施执行情况。
三、 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 动火人必须持有国家颁发的焊工证,操作过程中设专门看火人。
2、 清理动火施工现场内易燃易爆物,室外作业遇有五级风停止作业。
3、 按要求配置看火人员,准备好灭火器材、水、沙子等。
4、 氧气瓶、乙炔瓶按要求分开放置。
5、 严格执行中央大厦关于动火作业消防安全制度的规定。
四、 园区内部不准随意使用产生强烈热辐射的电热器具,如电炉、红外线加热器。
五、 园区内部区域及外围不许随意焚烧垃圾、树叶等,不许随意使用明火进行任何施工。
六、 电、气焊工应持操作证上岗施工。
七、 使用电、气焊、喷灯,要选择安全地点,作业前要仔细检查周围的情况,可燃物必须清除,如不能清除,应采取浇湿、设接火盆、遮挡或其它安全可靠措施加以保护。
八、 在焊割前,要对焊割工具进行全面的检查,严禁使用安全保护装置不健全或失灵的焊割工具。
九、 焊割作业及点火要严格遵守操作程序,焊条头、热喷嘴要放在安全地点,焊割结束或中途离开现场时,必须切断电源,并仔细检查现场,确认无余火复燃危险后方可离开。在易燃、可燃物较多的场所焊割,操作完毕时应反复检查,预防火灾事故。
十、 电焊机的各种导线不得残破裸露,更不准与气焊的软管、气体的导管以及有气体的气瓶接触,气焊的软管也不得从使用、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或部位穿过。油脂或沾油的物品,禁止与氧气瓶、导管等接触。
十一、 电焊机地线不准接在建筑物、机械设备或各种管道金属架上,必须建立专用地线,不得借路。
十二、 对盛有或装过易燃、可燃气体及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和设备,在未彻底清洗干净前,不得进行焊割。
十三、 严禁在有可燃、易燃、爆炸危险物品的场所焊割;
十四、 焊割作业不准与油漆、喷漆、木工以及其它易燃操作同时间交叉作业。
第3篇 工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工业动火安全管理,依据sy/t5858-2004《石油工业动火作业安全规程》、q/sy64-2007《油气管道动火管理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化专业工业用火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标准和规定,结合分公司生产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业动火,是指在易燃易爆危险区域内制造和维修容器、管线、设备及盛装过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设备时,以及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其它施工作业如:使用电焊、气割、喷灯、电钻、砂轮、非防爆工具及加热、化学反应等方式可能产生火焰、火花、炽热表面或使易燃易爆介质温度高于燃点的施工作业。
第三条 分公司实行工业动火作业许可制度。凡进行工业动火作业,在办理作业许可证的同时,必须办理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分公司所属各单位和承包商,分公司各控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 工业动火分级
根据分公司生产特点和动火部位爆炸危险区域危险程度、影响范围及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分公司工业动火分为油气生产类(含天然气净化)工业动火和炼油化工类工业动火分别进行管理。
第五条 油气生产类(含天然气净化)工业动火等级划分
(一)一级动火
(1)原油储量在10000m3以上(含10000m3)的油库、联合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范围内的在用管线及容器本体动火;
(2)容量大于5000m3(含5000m3, 包括原油罐、污油罐、含油污水罐、含天然气水罐等)、容器本体及附件动火;
(3)天然气气柜和容量大于400 m3(含400 m3)的石油液化气储罐动火;
(4)容量大于1000 m3(含1000 m3)成品油罐和轻烃储罐的动火;
(5)直径大于或等于325mm的集输气管线、在输油(气)干线上停输动火或带压不停输更换管线设备的动火;
(6)集输站(含cng站)及场内的加热炉、溶剂塔、分离器罐、换热设备的动火;
(7)天然气净化装置;
(8)在天然气压缩机厂房及密闭空间的天然气管道及管件和设备处动火;
(9)天然气井井口无控制部分动火。
(二)二级动火
(1)原油储量在1000m3~10000 m3的油库、联合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在用管线及容器本体动火;
(2)容量小于5000 m3储罐、容器本体及附件的动火;
(3)容量小于400 m3石油液化气储罐的动火;
(4)容量小于1000 m3成品油罐和轻烃储罐的动火;
(5)容量1000 m3~10000 m3原油库的原油计量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及原油、污油泵房的动火;
(6)铁路槽车油料装卸栈桥、汽车罐车油料灌装油台及卸油台内外设备及管线上的动火;
(7)输油(气)站、cng站、石油液化气站内的加热炉、溶剂塔、分离器罐、换热设备、站内工艺管线停产置换合格后的动火;站内外其它设备及站外直径108mm以上的集(配)气管线以及液化气充装间、气瓶库、残液回收库等的动火;
(8)在停产置换合格后的天然气压缩机厂房及密闭空间的天然气管道及管件和设备处动火
(9)临时停产置换合格后的天然气净化装置动火
(10)采(油)气井井口装置(无控部份以外)处动火;
(11)在直径小于325mm的天然气输气管线上的动火;
(三)三级动火
(1)原油储量小于1000m3(含1000m3)的油库、集输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在用管线及容器动火;
(2)容量小于1000 m3(含1000 m3)的油罐和原油库的计量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污油泵房的动火;
(3)焊割盛装过油、气及其他易燃易爆介质的桶、箱、槽、瓶的动火;
(4)天然气净化装置整体停产置换合格后;
(5)除一级、二级动火外,易燃易爆区域的生产动火。
第六条 炼油化工类工业动火等级划分
(一)一级动火
(1)处于生产状态的工艺生产装置;
(2)各类油罐区、可燃气体及助燃气体罐区、液化石油气站;
(3)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及助燃气体的泵房与机房;
(4)可燃液体和气体及有毒介质的装卸区和洗槽站;
(5)工业污水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下水系统的各种井、池、管道等(包括距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区域);
(6)化学危险品库、油库、加油站;
(7)储存、输送易燃易爆液体和气体的容器、管线。
(二)二级动火
(1)装置停车大检修、工艺处理合格,经厂组织检查,认定可以按二级动火管理的生产装置;
(2)运到安全地点并经吹扫处理,检测分析合格的容器、管线;
(3)仓库(危化品库除外)、车库;
(4)生产装置区、罐区外的非防爆场所;
(5)在生产厂区内,不属于一级动火和特殊动火的其它动火。
(三)特殊动火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是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应严格控制。严禁在生产不稳定以及设备、管道等腐蚀情况下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严禁在含硫原料气管道等可能存在中毒危险环境下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确需动火时,必须经(厂)级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及动火单位对所从事的作业共同进行风险评价,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及应急预案后方可用火。
第七条 动火升级管理
1. 如装置、管道内有轻烃、凝析油,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等级上调一级。
2. 遇节日或夜间等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3.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第三章 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申请、审批、关闭
第八条 作业许可证的办理。
1.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应说明作业范围、确定危害和评估风险、制定相应防范措施。
2. 作业许可证按《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作业许可管理流程》办理。
3. 油气生产工业(含天然气净化)动火审批权限
(1)一级动火。由分公司二级单位相关部门及主管领导审查后,报分公司审查,由分公司主管领导签发《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指派现场安全监督。
(2)二级动火。由分公司三级单位相关部门及主管领导审查后,报分公司二级单位审查,由二级单位主管领导签发《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二级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指派现场安全监督。
(3)三级动火。由分公司三级单位相关部门及主管领导审查后,报二级单位安全管理部门,由三级单位主管领导签发《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三级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指派现场安全监督。
(4)远离分公司机关的二级单位需要分公司审批的一级工业动火,经分公司主管安全生产领导授权认可后,可按一级动火的要求制定方案进行审查,由二级单位主管安全生产领导签发《工作动火作业许可证》并指派现场安全监督,二级单位不得再次授权下属单位办理一级动火。取得授权认可的二级单位,每季度将《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报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4.炼油化工工业动火审批程序及权限:
(1)一级动火。由作业单位、属地单位分别编写动火作业方案和应急预案,并由属地单位提出申请,厂主管安全生产领导组织安全、技术、设备等部门以及作业单位对动火现场的动火安全措施进行书面审定和现场核查,属地单位负责人和作业单位动火负责人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审查合格后由厂主管领导签发《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厂安全管理部门指派现场安全监督。
(2)二级动火。由作业单位编写动火作业方案和应急预案,并由属地单位提出申请,由厂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安全、技术、设备等部门以及作业单位对动火现场的动火安全措施进行审定,并由属地单位负责人和作业单位动火负责人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安全管理部门工业动火管理人员和负责人到动火现场确认措施落实,签字认可后方能动火,并由厂安全管理部门指派现场安全监督。
(3)特殊动火。必须经(厂)主管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动火单位负责人在现场对其动火作业进行危险因素识别并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及应急预案后经(厂)主管领导签字认可后方可动火。并由厂领导指派现场安全监督。
5. 作业前由作业单位提出申请,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应实地管理作业许可所涵盖的工作,对作业许可证填写的内容签字确认,并组织开展风险识别,风险识别的内容应包括工作步骤、存在的风险及危害程度、相应的控制措施等,具体执行《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工作安全分析管理规定》。
第4篇 临时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动火申请和审批
辖区内的动火作业,原则上应报消防局审批。特殊情况可向管理处提出申请,填写《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由消防监督员办理临时动火作业手续,操作人员要持证上岗,经批准后方能作业,同时管理处派人予以监督。
2、动火前须做到“八不”;
2.1防火、灭火措施没落实不动火。
2.2周围的杂物和易燃品、危险品未清除不动火。
2.3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物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动火。
2.4凡盛装过油类等易燃、可燃液体的容器、管道用后未清洗干净不动火。
2.5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未采取安全措施,危险性未排除的不动火。
2.6在进行高空焊割作业时,未清除地面的可燃物品或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不动火。
2.7未配备灭火器材或消防器材不足的不动火。
2.8现场安全负责人不在场的不动火。
3、动火中须做到“四要”;
3.1动火现场安全负责人要坚守岗位。
3.2动火现场安全负责人和动火作业人员要加强观察、精心操作,发现不安全苗头时,要立即停止动火。
3.3动火作业中,一旦发生火灾或爆炸事故时,要立即报警和组织扑救灭火。
3.4动火作业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4、动火后须做到“一清”;
即完成动火作业后,动火人和现场责任人要彻底清理动火作业现场后才能离开。
第5篇 动火作业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动火作业管理,提高低风险动火作业的时效性,加强对动火作业过程的管控,确保动火作业安全,结合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协力单位和外委施工单位在公司内的动火作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动火作业是指公司范围内动用明火或可能产生火种的作业。
公司内动火作业分为三级: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和三级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是指在公司消防重点部位及火灾危险性高的区域内的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是指在有可燃、易燃物品存在的区域内的动火作业;三级动火作业是指在火灾危险性低的区域内的动火作业。
动火级别由安全监察部与区域部门经理共同评估确认,如区域火灾危险性有变化时,区域管辖部门需申请重新确认动火级别。
第四条 职责划分
(一)部门职责
1、安全监察部负责组织定期评估各级动火区域范围,对公司内的动火作业进行监督管理,并负责监督本办法的执行情况;
2、公司各部门负责管理辖区内的动火作业,并按本办法要求执行;
3、设备管理部、工程部等职能部门负责监管其引进的外委施工单位进行的动火作业,并督促其严格执行本办法;
4、各协力单位和外委施工单位对本单位的动火作业做好执行落实工作。
(二)相关人员职责
1、动火作业负责人
由动火作业实施过程中的直接管理人担任动火作业负责人,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组织开展风险评估,制定、落实动火作业安全防范措施,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并对动火过程进行监管。
2、动火操作人
动火操作人在动火作业前须核实安全防范措施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
3、监火人
监火人应由动火地点管辖部门指定责任心强、掌握安全防火知识的人员担任。在未划分管理权限的地点、设施动火作业时,由动火作业单位指派监火人。
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操作人停止动火作业。在动火作业期间,监火人必须在动火区域范围内进行监护,并在动火作业完工后进行延时监火。
4、动火作业审批人
动火作业审批人在审批动火作业前须了解动火作业现场情况,审查动火等级、风险评估和安全防范措施,在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批准,并对动火作业过程进行监督和抽查。
第五条 《动火证》的办理
(一)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须办理《动火证》,三级动火作业无需办理《动火证》。
(二)动火作业负责人须按《动火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根据动火等级,按规定办理《动火证》的审批手续。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应以明显标记加以区分。
(三)《动火证》的审批
1、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报动火区域管辖部门经理或安全员审批完毕后,到安全监察部进行审批,审批合格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2、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报动火区域管辖部门经理或安全员审批,审批合格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3、如遇夜间紧急抢修等特殊情况需动火作业时,须经动火区域管辖部门经理、安全员或当班值班长签字批准,落实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后方可实施,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须报安全监察部备案。
(四)《动火证》一式二联,监火完毕后需在三个工作日内将第一联动火证返到终审部门留存,《动火证》留存期限为一年。
第六条 动火作业实行一个动火点一张《动火证》,《动火证》不得随意涂改。
第七条 《动火证》的有效期限
(一)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有效期不超过48小时;
(二)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有效期不超过72小时;
(三)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的,应重新办理《动火证》。
第八条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要求
(一)正在运转的生产设备以及盛有易燃易爆物体的容器、管线与设备,严禁进行动火作业;
(二)非必要现场动火作业的项目,则避免动火作业,可移到动火危险性低的区域进行;
(三)若涉及进入容器内部维修,则必须一人动火,一人在旁监护,禁止单人独自进行;
(四)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五)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必须动火时,动火作业应升级为一级动火作业,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六)动火前应清除现场及周围易燃物,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配备足够的适合现场灭火介质的消防器材;现场无消防水时,应禁止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必须动火时,动火作业应升级为一级动火作业,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七)动火作业可能给其他部门造成影响或带来风险的,动火区域管辖部门须通知并提醒其他部门,使之做好异常情况下的应急准备;
(八)高空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并采取防范措施,防止火花飞溅到周围可燃物上引起火灾事故;动火点及地面需分别配置灭火器和消防用水;
(九)严禁在同一垂直面上进行交叉动火作业;
(十)动火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按照岗位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动火作业应安排专人监火;
(十一)三级动火作业须落实动火期间安全防范措施。
第九条 动火作业的安全措施
(一)熟悉现场环境,检查附近消防设施、器材位置及完好情况;
(二)动火区域必须配备足够的适合现场灭火介质的灭火器(至少2瓶4kg)、配备防火用水桶及取水器具,动火前桶内必须盛有水(至少10l);
(三)动火作业负责人、动火操作人和监火人在动火前必须检查落实动火作业区域易燃、可燃物的清除情况,对动火部位有油污、靠近皮带和电缆附近的要用石棉布等防燃物遮盖好,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四)附近有冲洗管的必须将冲洗管准备好,并检查水压是否正常,对动火部位周围及下方的煤尘用水浇透或清理干净;
(五)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设备工具,保证安全可靠,禁止带病使用;电焊机的地线应直接搭接在焊件上,不可乱搭乱接,以防接触不良、发热、打火等原因引发火灾或漏电致人伤亡;
(六)使用气焊进行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乙炔气瓶须离明火10米以上,乙炔气瓶与氧气瓶之间的距离须在5米以上,并不得在烈日下暴晒,氧气瓶口及减压阀、阀门处不得沾染油脂、油污,乙炔瓶严禁横躺卧放,且气瓶要放置牢固,防止气瓶倾倒;
(七)动火作业完工后,由动火作业负责人组织对动火现场及周围仔细检查,清理残火进行安全确认,无火灾隐患后方能撤离现场;
(八)一级动火作业完工后须进行48小时延时监火,二级动火作业完工后须进行24小时延时监火。
第十条 动火过程异常情况的处理
(一)发现隔离措施脱落或破损应设法修补,并暂停工作;
(二)由于风向变化或风力过大而使动火时所产生的火花无法控制,易被吹向易燃物时,应立即停止工作;
(三)在动火中发现气瓶泄漏或电气焊工具故障等情况,均应暂停工作,排除故障,禁止设备工具带病作业;
(四)在动火中发现新的隐患后应立即停止动火,在采取相应有效防范措施后方可继续动火;
(五)如发生紧急事故,应参照《国投中煤同煤京唐港口有限公司综合应急预案》执行。
第十一条 检查考核
(一)各部门应对在本部门管辖区域内违反本办法的动火单位及个人进行考核,并报安全监察部备案。
(二)对违反本办法的部门和个人,造成火灾(火险)事故的按《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追究肇事者和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对未造成火灾事故的,由安全监察部根据《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绩效考核奖励办法》等相关文件对相关责任部门(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制定并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6篇 生产区域内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明火管理,规范公司生产区域内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行为,预防火灾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行业标准《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公司范围内进行动火作业的任何施工单位都要严格遵照本规定,违者自觉接受处罚。
第三条 本规定的监督检查执行机构为公司的安全环保部
第二节 职责
第四条 安全环保部负责审批办理动火作业票,对生产区域动火情况进行安全监察。
第五条 化验室负责动火前和动火中的可燃气体的分析。
第六条 工程管理部门对所主管的工程项目,对承包商动火作业票办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协调。
第七条 车间负责辖区内的用火作业票的办理;负责辖区内二级用火作业票的审批;负责对本部门需要用火的设备、管线进行工艺处理,确保达到安全用火条件;对辖区内的用火作业安排监护人、监护动火,负责辖区内的所有用火作业的安全监督。
第八条 用火作业人员应持有有效的本岗位工种作业证。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三不用火”原则,即没有经批准的火票不动火、防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对不符合“三不动火”要求的,有权拒绝动火。
第三节 管理要求
第九条 用火管理范围
在生产区域内进行如下作业属于用火管理范围:
各种焊接、切割;
使用喷灯、火炉、电炉、液化气炉;
烧烤煨管线、使用明火;
临时用电、使用非防爆电动工具、电器、非防爆移动照明;
使用电钻、砂轮、风镐、风动扳手、钢锯、锤击、打砂等产生火花的作业;
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域(非防爆电瓶车、机动三轮车、拖拉机、翻斗车、摩托车等不准进入正在生产的工艺装置和罐区);
雷管、炸药等爆破。
第四节 动火作业级别分类
第十条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一)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二) 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三) 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危险动火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第五节 《动火作业票》的审批程序及管理
第十一条 由动火作业施工单位指定动火负责人办理,应逐项填写,不得空项。要求动火执行人、动火负责人、安全措施编制人、组织实施人、监火人、审批人必须本人签字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动火点所在单位的安全员、工艺员或值班长,到动火分析单位申请分析,指定分析取样部位,同时作为安全措施编制人或动火负责人一起拟定安全措施,进行安全交底;根据分析结果填写动火作业票。
第十三条 特殊动火的《动火作业票》由动火点所在车间主管领导向安全环保部提出申请,由安全环保部组织生产运行部动火单位领导和技术人员会同动火施工单位领导和技术人员到现场共同制定、落实动火安全措施,由安全环保部签发动火作业票,报公司主管领导终审批准;一级动火的《动火作业票》由动火单位领导制定落实动火安全措施,送报公司安全环保部门审查签字;报公司主管领导终审批准,二级动火的《动火作业票》由动火单位所在车间主管领导签字审查批准。
第十四条 动火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作业票》到现场,检查防火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执行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作业票》交给动火执行人。
第十五条 动火实施前,动火执行人必须向动火点所在当班班长提出申请,经当班班长签字同意后方可动火。
第十六条 特殊动火的《动火作业票》和一级动火的《动火作业票》有效期为8小时;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应重新办理《动火作业票》
第十七条 《动火作业票》要一点一证,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范围,更不准转让、涂改。如果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作业票》,但所有动火执行人应分别签字。
第十八条 《动火作业票》一式三份,监护人和施工作业人员各持一份存查;第三份由安全环保部留存。“动火作业票”是动火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应随意涂改,不应代签,应妥善保管,作废票予以标识、保留、不得撕毁。
第六节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第十九条 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作业票》。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应执行hg23012、hg23014的规定。
第二十条 厂区管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一) 爆炸下限小于10%的可燃气体(蒸汽),其可燃物含量小于或等于0.2%为合格;
第7篇 某港区动火作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港口动火作业的消防安全管理,确保港口的消防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港口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港口集团公司下属各单位、各控参股公司、集团企业和驻港单位、来港施工作业的单位、个人。
第二条 港区内动火作业的消防安全工作要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工作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和“谁发证、谁负责” 原则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保障港口的消防安全。
第三条 港区内动火作业的监督和管理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港公安局消防支队(以下统称消防支队)负责对港区内所有动火作业的消防监督。
第四条 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和各控、参股(以下统称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人,同时也是所在单位动火作业管理的消防安全负责人,对其全面负责。
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各自的特点,制定相关部门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逐级责任和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动火期间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 动火的分级管理
第六条动火作业是根据作业区域火灾危险性的大小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个类别。
第七条 特级动火:是指在处于运行状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所谓特殊危险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如果有绝对危险,必须坚持执行生产服从安全的原则,就绝不能动火,凡是在特级动火区域内的动火必须办理特级动火证。
第八条 一级动火:是指在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内动火作业。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是指生产、储存、装卸、搬运、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或挥发、散发易燃气体、蒸汽的场所。凡在甲、乙类生产厂房、生产装置区、储罐区、库房等防火间距内的动火,均为一级动火。其区域为30m半径的范围,凡是在这30m范围内的动火,均应办理一级动火证。
第九条 二级动火:是指在特级动火及一级动火以外的场所动火作业。凡是在二级动火区域内的动火作业均应办理二级动火许可证。
第十条 电焊、气焊明火作业时应按动火等级办理审批手续,操作人员应具备消防培训合格资质,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三章 动火许可证及审核、签发的要求
第十一条动火许可证的主要内容:动火许可证应标明动火等级、动火有效期、申请办理单位、动火详细位置、工作内容、动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和动火分析的取样时间、取样地点、分析结果、每次开始动火时间,以及责任人和各级审批人的签名及意见。
第十二条动火许可证的有效期:动火许可证的有效期是根据动火级别而确定,特级动火和一级动火的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一天(24小时);二级动火许可证有效期可为6天(144小时)。
第十三条动火许可证的审批程序和终审权限:为严格管理,区分不同动火级别的责任,对动火许可证应按程序审批。
特级动火由动火部位所属基层申请,经有管辖权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审批;
一级动火由动火部位所属基层单位负责人审检后,报有管辖权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终审批准;
二级动火由动火部位所属基层单位报主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终审批准。
第十四条动火有关责任人的职责:从动火申请到终审批准,各有关人员必须按各级的职责认真落实各项措施和规程,确保动火作业的安全。
第十五条动火项目负责人通常由具有动火作业任务的当班班长或临时负责人担任,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动火之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第十六条动火执行人在接到动火许可证后,要详细核对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如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安全部门报告。动火执行人要随身携带动火许可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作业。
第十七条动火监护人一般由动火作业所在部位的操作人员担任,但必须是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技能的操作工。动火监护人负责动火现场的防火安全检查和监护工作,检查合格后,在动火许可证上签字认可。
动火监护人在动火作业过程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执行人进行现场检查,确定无隐患后方可离开现场。
第十八条各级审查批准人,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责,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确定动火级别、防火安全措施等,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第四章 处罚
第十九条各单位要明确对动火作业的责任,制定相关的管理规定,消防支队负责对港区内所有动火作业的消防监督工作,定期开展对动火作业的专项检查,切实做好港区内动火作业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十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江苏省消防条例》对因在动火作业中管理不力和其他不安全因素而引发火灾的,消防支队应对相关责任人和当事人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未尽事宜,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港公安局消防支队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8篇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理顺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人员及公司财产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动火作业的定义
在动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等进行焊接、切割作业,使用喷灯、火炉等进行明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砂轮、非防爆工具设备等,可产生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
二、动火作业范围划分
(一)动火作业区的划分
1、固定动火区:允许正常使用电气焊(割)及其他动火工具从事检修、加工设备及零部件的区域为固定动火区,在固定动火区域内的动火作业,无须办理动火作业证。固定动火区的设置实行审批备案制,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设备处进行现场勘察、备案,分管领导批准。
2、临时动火区:新建、扩建、改建、技改等各类施工场所,在有限的时间、范围内进行的动火作业区域为临时动火区,在临时动火区内的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证,无动火作业证不允许进行动火作业。
(二)临时动火区动火等级划分
临时动火区动火等级可分为:一级动火、二级动火、三级动火。
1、一级动火: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库)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包括:处于运行状态的煤气发生炉及煤气输送管道,盐酸储罐及管道,压缩空气储罐及管道,天然气站及管道,液氮储槽及管道等。
2、二级动火:易燃、易爆区域的动火作业。包括:办公楼,宿舍楼,产成品仓库,半成品仓库,五金仓库,包装物仓库,煤油、柴油、润滑油等油类存放点,包装器材厂,包装物加工班,木工房,模块保护片切割工段,变电站,凉水塔,木屑堆放点,夹芯为聚苯泡沫材料的厂房,停止运行泄压后的一级动火区域等防火部位。
3、三级动火:指除一级动火及二级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
三、动火作业管理
(一)动火作业原则
1、未办理《动火作业证》不动火。
2、监护人未到位不动火。
3、防火、灭火措施未落实不动火。
4、周围的易燃易爆物品未清理不动火。
5、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物品、贵重设备未采取可靠的隔绝措施前不动火。
6、压力容器或管道未泄压前不动火。
7、存放过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管道未清理干净前不动火;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车间、仓库和场所未经排除易燃易爆危险的不动火。
8、在高空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时,未采取防止焊花飞溅措施,或下面的易燃易爆物品未清理,或无可靠隔离措施的不动火。
9、附近有与动火作业相抵触的工作不具备安全距离和安全时间间隔的不动火。
10、风力达5级以上的露天动火作业,无可靠挡风措施的不动火。
11、遇有火险异常情况未查明原因和消除危险前不动火。
(二)动火作业审批权限
1、一级动火: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库)区等重要部位一律严禁动火。
2、二级动火:由负责动火单位在动火作业前提出动火申请(外协施工队伍由用工单位提出动火申请),制定完善的安全防范措施,确定作业现场监护人,填写《动火作业申请单》,经设备处现场复检确认,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动火作业。
3、三级动火:由动火单位提出动火作业申请(外来施工队伍由用工单位提出动火作业申请),并制定安全措施,确定作业现场监护人,填写《动火作业申请单》,动火地点所在二级单位安全管理员会同施工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可靠,经动火所在地二级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动火作业。
(三)动火作业管理
1、动火申请单的各级审批人员在审批动火证之前应亲临动火作业现场,确切了解动火作业的内容、部位、范围等具体情况,认真检查或补充动火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确认安全技术措施可靠,同时审查动火证办理是否符合有关安全要求,在确认无误后,方可签字。
2、凡在贮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管道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源,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入孔通风换气。
3、在正常生产装置上,凡能拆下来到安全地带动火,必须拆下转移到安全地带动火;节假日凡不影响正常生产运行的动火,一律禁止。
4、《动火作业申请单》只限于在所申请动火时间及动火区域内使用,如动火工作延期、动火区域变更,应重新申请办理。
5、分厂内部动火单位应每月对动火人员进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动火作业;外部动火人员实施动火作业时必须携带《特种作业操作证》。
6、动火人在动火作业前,应逐项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如灭火器等消防设施),检查电、气焊工具,安全防护设备,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应随身携带《动火作业申请单》(经批准的动火作业申请单即为动火作业证)。
7、使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不小于10米,严禁在烈日下曝晒。
8、动火作业监护人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威胁到动火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撤离作业现场,并及时联系有关人员查明原因,采取相应措施。重新《办理动火作业申请单》后,方可继续进行火作业。
9、作业完成后,动火监护人要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人检查消
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四)其它管理
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出现违*火作业管理的行为,将视为一项不合格安全控制点,对相关责任人在分厂内进行通报;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按照鲁阳股字(2007)第28号《安全事故处理规定》相关条款进行处理。外来施工队伍动火作业过程中出现违*火作业管理的行为时每次罚款100元;造成安全事故时一切经济损失由施工单位全额承担,并对用工单位进行通报处罚。
第9篇 公司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
为加强我公司煤气管道周围及易发生火灾、爆炸等危险区域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根据我公司生产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一、动火作业分类
动火作业分为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和三级动火作业三类。
1、一级动火作业
在生产连续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煤气输送管道、煤气柜、阀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需要维修时间较长、工作量较大、发生火灾及爆炸危险性系数较高的现场动火维修、抢修等作业。
2、二级动火作业
在工作区域内的管道煤气停运状态下,通过氮气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相关安全隔离和防范措施后进行的现场维修动火作业。
3、三级动火作业
日常维修检查及煤气管道区域或车间生产装置及设备全部停运,且装置经氮气置换合格后的动火作业。
二、《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动火安全作业证》为一式两联,一、二、三级动火作业都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一级动火终审由公司分管领导审批执行;二级动火终审由分厂领导审批执行;三级动火由车间负责人审批执行。
三、《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程序
1、《动火安全作业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办证人应按《动火安全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按照《动火安全作业证》审批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最后将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交动火项目负责人。
2、动火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安全作业证》交给动火人。
3、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后,由动火人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人员应当分别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4、《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两份,动火项目安全负责人和动火人各持一份存查。
5、《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为24小时,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必须重新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四、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1、动火作业应设有专人进行现场监火;
2、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3、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五、 职责要求
1、动火项目负责人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待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2、动火人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动火人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后,应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公司安全部门报告。
3、动火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安全作业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动火前(包括动火停歇期超过动火期限再次动火),动火人应主动向动火点所属车间或班组负责人呈验《动火安全作业证》,经车间主任或班长签字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4、监火人应由动火点所在车间或分厂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消防知识的人员担任。
5、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飞溅出的火花,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并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进行现场处理。
6、监火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他工作,在动火作业完成后,要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7、被动火车间主任为动火部位的负责人,应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并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检查《动火安全作业证》。对审批手续不全的《动火安全作业证》有制止动火作业的权力。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8、动火安全监管人员负责检查现场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行为。
9、各级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审批动火作业时必须亲临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确定是否需作动火分析,审查并明确动火等级,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程序和使用要求,在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
六、本规定从下发日起执行。
第10篇 动火作业票管理规定
一、 为了搞好脱硫工程防火安全工作,有效地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 本制度适用于脱硫施工、特别是防腐作业期间的防火安全工作。
三、 项目部专业专工、安监专工对动火作业票实施检查、监督、管理工作。
四、 实施细则如下:
(一)一级动火区,是指在火灾危险性很大、发生火灾时后果很严重的部位或场所动火;二级动火区,是指一级动火以外的所有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三级动火是指一般动火。
(二)动火作业票为一式三份,第一份由动火人或监护人持有;第二份由施工单位持有;第三份留项目部安监专工备案。
(三)动火票有效期限:一级动火作业票1天有效,二级动火作业票3天有效,三级动火作业票10天内有效。
(四)动火作业票的申请:必须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逐栏填写,填写的内容必须与实际动火的地点、工作内容、动火人、监护人等的内容相符。
(五)动火票的签发: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票由大唐环境项目部项目经理或施工经理签发;
(六)动火票的审批: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票由防腐施工单位和大唐环境项目部安全专工审批。三级动火票由施工单位安全消防部门负责人审批;审批人员要亲临现场检查:动火区域及周围是否存在易燃易爆物品;是否清理干净;防火措施是否牢固可靠,对没有清理干净的和未做防火隔离措施的应拒绝签字;
(七)动火票的确认:动火人必须清理动火部位及周围的易燃、易爆物品,认真检查设备状态并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后并在动火前确认签字同意后方可有效。一级和二级动火票动火单位负责人、安监、消防负责人共同确认,三级动火由施工单位、作业班组确认。
(八)、动火作业的现场监护:
(1)一级和二级动火时,项目部安监专工、动火单位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消防人员应始终在现场监护。
(2)一、二级动火工作在次日动火前必须重新检查确认防火安全措施并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合格后方可重新作业。
(3)一级动火工作过程中,应每隔2~4h测定一次现场可燃性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当发现不合格或异常升高时应立即停止动火,在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险情前不得重新动火。
(九)动火后确认:动火结束后,一、二级动火负责人和监护人应仔细检查,确认无火种留下并在“动火后确认”签名后方可离开。
(十)未经批准私自动火及不履行职责者,项目部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国家有关规定,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11篇 动火作业管理规定范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辽河油田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确保动火作业期间人员安全,防止发生火灾、爆炸、人员伤害、财产损失和环境影响,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作业许可管理规范》(q/sy1240-2009)、《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q/sy1241-2009),结合油田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动火作业是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临时施工作业。固定用火场所除外,如专门的维修场所等。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辽河油田公司、辽河石油勘探局(以下简称油田公司)及承包商动火作业管理,控股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油田公司安全环保处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规定,并对程序的执行提供咨询、支持和审核。
第五条 油田公司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执行,并提供培训、监督和考核。
第六条 各二级单位和承包商执行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七条 员工接受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培训,执行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章 安全职责
第八条 动火区域所在单位安全职责:
(一)向作业单位明确动火施工现场的危险状况,协助作业单位开展危害识别、制定安全措施,并向作业单位提供现场作业安全条件,对所有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进行工作内容、动火安全措施、应急措施等技术交底;
(二)现场检查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指定现场监督人,监督检查现场动火安全;
(三)督促双方监护人和动火人等履行安全职责,落实安全措施;
(四)动火过程中,对所有现场施工人员的“三违”行为,有批评教育、制止或处罚权,发现违章作业时有权撤销动火作业许可票。
第九条 动火作业批准人或授权人的安全职责:
负责审批动火作业许可票,向作业方沟通工作区域危害和基本安全要求,核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第十条 动火负责人(指挥)的安全责任:
生产单位的动火负责人由其现场动火指挥人担任,施工单位的动火负责人必须由其现场负责人担任,其安全责任如下:
(一)动火负责人是动火作业的直接组织者,对安全动火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认真督促监护人和动火人等履行安全责任,落实《动火作业许可票》中各自负责的安全措施,并互相检查,确认落实后方准动火;
(三)动火作业前,生产单位的动火指挥人必须要求施工单位的负责人对所有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进行动火作业许可票、应急措施的安全交底和安全提示;
(四)动火过程中,双方动火负责人对现场施工人员的“三违”行为,均有批评教育、制止或处罚权,发现不能保证施工安全时,有权停止施工,排险后方可重新动火。
第十一条 动火作业单位安全职责:
(一)负责制定动火作业安全措施或编制必要的hse作业计划书,负责作业前安全培训;
(二)严格按照动火作业许可票施工,随时检查作业现场安全状况,发现违章或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时,有责任及时终止动火作业;
(三)当发生突发事件时,必须按照制定的应急预案采取必要的措施抢险,并立即报告生产单位。
第十二条 动火作业申请人安全职责:
(一)动火作业申请人也是动火作业现场负责人,负责提出动火作业申请,办理作业许可证,落实动火作业安全措施;
(二)组织实施动火作业,并对作业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
第十三条 动火作业人的安全职责:
(一)参加动火作业的焊工、电工、起重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具备相应的有效资质等级,持证上岗;
(二)动火作业人是动火作业具体操作者,对安全动火负直接责任,必须遵守属地单位的动火作业安全制度及其他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动火措施;
(三)动火作业人在动火作业前,必须核准动火部位、动火时间,接到动火指令后,确认各项安全措施已落实,在负责人、双方监护人均在场情况下,方能动火;
(四)动火作业人在动火过程中,发现不能保证动火作业安全时,有权停止动火,经动火负责人、动火双方监护人确认隐患整改完毕后方能继续动火;
(五)熟悉并掌握应急预案;
(六)动火作业人应按规定摆放动火设备,正确穿戴符合安全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器具。
第十四条 动火双方监护人的安全职责:
(一)动火双方监护人应经过安全培训,对动火安全负直接监护责任;
(二)动火双方监护人必须全面了解动火区域和部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熟悉并掌握常用的急救方法,具备消防知识,能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及其他救护器具;
(三)动火双方监护人应熟悉应急预案,并能处理异常情况;
(四)动火双方监护人在接到动火作业许可票后,应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确认落实后方准动火,发现不能保证施工安全时,有权提出暂不作业;
(五)双方监护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要佩戴明显的袖标,并配备专用的安全检测仪器。
(六)动火完工后,双方监护人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火种存在时方可离开。
第十五条 现场安全监督的安全责任
(一)现场安全监督应经过培训,在动火监督时应佩戴明显标志;
(二)现场安全监督是动火作业的监督者,对动火作业负有监督责任,应熟悉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工艺流程和设备状况,具有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三) 现场安全监督应对照动火作业票、动火作业方案和预案逐项检查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 )当发现动火部位与动火作业票不相符合,或者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现场安全监督有权制止动火;
(五)动火作业中,现场安全监督必须对动火负责人、动火监护人、动火作业人的行为进行严格监督,发现有违*火作业票、动火作业方案的行为,必须马上提出停止作业,并马上报告安全部门,待隐患整改后,方准许继续作业;
(六)发现异常情况时,现场安全监督有权停止动火;
(七)动火过程中现场安全监督不得离开现场,动火完工后,应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火种存在后,在动火作业票上签字,并对作业过程中任何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情况,记录注明后方可撤离。
第四章 基本要求
第十六条 油田公司实行动火作业许可制度,除在规定的场所外,在任何时间、地点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办理动火作业许可票,动火作业许可票参见附录a。
第十七条 动火作业前,应按照《工作前安全分析暂行管理规定》进行危害因素辨识和风险评估,确定安全措施,必要时编制hse作业计划书。
第十八条 凡是没有办理动火作业许可票,未指定现场动火双方监护人,没有落实安全措施,或安全措施有变动且未经批准的,禁止动火。
第十九条 动火作业许可票是动火现场操作依据,只限在同类介质、同一设备(管线)、同一地点、指定时间范围内使用,不得随意涂改、代签。
第二十条 处于运行状态的生产作业区域内,凡能拆移的动火部件,应拆移到安全地点动火。
第二十一条 在带有可燃、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和管线上不允许动火。确属生产需要动火时,应制定可靠的hse作业计划书后,方可动火。
第二十二条 油田公司动火作业实行分级管理,等级划分如下:
(一)特殊动火
1.油气储罐带油(气)不置换动火;
2.直径不小于φ159㎜的油气(包括含易燃易爆物质的污水)管线不置换动火;
3.正在运行或开、停工过程中的炼油(化工)、天然气处理装置区装置区,管线、设备本体不置换动火;
4.天然气井井口无控制部分动火;
5.处理重大井喷事故现场急需的动火;
(二)一级动火
1.容量大于5000m3(含5000m3,包括原油罐、污油罐、含油污水罐、含天然气水罐等)的储油罐本体及附件置换动火;
2.直径小于159㎜油气(包括含易燃易爆物质的污水)管线不置换动火;
3.正在运行或开、停工过程中的炼油(化工)、天然气处理装置区,管线、设备本体置换动火;
4.天然气气柜和容量大于400m3(含400m3)的石油液化气储罐置换动火;
5.容量大于1000m3(含1000m3)的成品油罐和轻烃储罐置换动火;
6.原油储量在10000m3以上(含10000m3)的油库、联合站爆炸危险范围内,在用设备、容器本体不置换动火;
7.油井井口无控制部分动火;
(三)二级动火
1.1000 m3~5000m3储油罐(包括原油罐、炼化油料罐、污油罐、含油污水罐、含天然气水罐)的本体及附件置换动火;
2.直径不小于159㎜的油气(包括含易燃易爆物质的污水)管线置换动火;
3.正在运行或开、停工过程中的炼油(化工)、天然气处理装置区装置区动火;
4.原油储量小于10000m3的油库、联合站、油气集输站(厂)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在用设备、容器本体不置换动火;
5.原油储量在10000m3以上(含10000m3)的油库、联合站爆炸危险范围内,在用设备、容器本体置换动火;
6.容量小于400m3石油液化气储罐置换动火;
7.容量小于1000m3成品油罐和轻烃储罐置换动火;
8.各类生产、储存、输送易燃易爆、有毒介质的罐区、库区、厂房、泵房、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液化气充装间、仓库内等处动火;
9.工业污水厂、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厂、凉水塔及工业下水和下水系统的隔油池、油沟、管道(包括距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区域)等处动火;
(四)三级动火
除特殊、一级、二级动火之外的动火作业均为三级动火。
第二十三条 重大节日、特殊时期需要动火时,动火作业等级上调一级。
第五章 动火作业前准备
第二十四条 动火作业隔离要求:
(一)动火作业应划定施工区域,并设置警戒线,严禁与动火作业无关人员或车辆进入动火区域,必要时动火现场应配备消防车及医疗救护设备和器材。
(二)与动火点相连的管线应进行可靠的隔离、封堵或拆除处理。动火前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盲板或断开,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需要管线打开的,具体执行《管线打开安全暂行管理规范》。
(三)与动火点直接相连的阀门应由作业单位上锁挂牌;动火作业区域内的设备、设施应由生产单位人员操作。
(四)储存氧气的容器、管道、设备应与动火点隔绝(加盲板),动火前应置换,保证系统氧含量不大于23.5%(v/v)。
(五)距离动火点30米内不准有液态烃或低闪点油品泄漏;半径15米内不准有其他可燃物泄漏和暴露;距动火点15米 内所有的漏斗、排水口、各类井口、排气管、管道、地沟等应封严盖实。
(六)含硫化氢或其它有毒气体的场所应做好相应的防中毒措施。
第二十五条 动火作业气体测试要求:
(一)动火前气体检测时间距动火时间不应超过30分钟。安全措施中应规定动火过程中的气体检测时间和频次。若采取强制通风措施,其风向应与自然风向一致。
(二)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区域或动火点可燃气体浓度进行检测,受限空间内动火,需同时检测氧含量,存在其它有毒气体泄漏可能的,也需检测有毒气体含量,确保所有气体检测合格:
1.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浓度应小于其与空气混合爆炸下限的10%(lel)。
2.使用色谱分析等分析手段时,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v/v)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5%;当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2%(v/v)。
(三)受限空间动火,气体检测应包括可燃气体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氧气浓度等,其可燃介质(包括爆炸性粉尘)含量必须低于该介质与空气混合物的爆炸下限的10%(lel),氧含量19.5%~23.5%,有毒有害气体含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四)气体检测的位置和所采的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必要时分析样品(采样分析)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五)用于检测气体的检测仪应在校验有效期内,并在每次使用前与其他同类型检测仪进行比对检查,以确定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第六章 实施动火作业
第二十六条 现场确认完毕后,动火指挥签字后(动火现场指挥为到现场的生产单位的最高负责人)方可动火。
第二十七条 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制定的安全措施或hse作业计划书的要求进行作业。如果动火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继续动火前,动火作业人、动火双方监护人应重新确认安全条件。
第二十八条 动火作业人员在动火点的上风作业,应位于避开油气流可能喷射和封堵物射出的方位。特殊情况,应采取围隔作业并控制火花飞溅。
第二十九条 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的间隔不小于5米,且乙炔气瓶严禁卧放,气瓶与动火作业地点距离不得小于10米,并采取防曝晒措施。
第三十条 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应根据规定的气体检测时间和频次进行检测,检查人填写检测记录(检测记录见附录b)。
第三十一条 动火作业过程中,动火双方监护人应坚守作业现场,并填写监护记录(监护记录见附录c)。动火双方监护人发生变化需经申请人、批准人批准。
第七章 特殊情况动火作业
第三十二条 高处动火作业要求:
(一) 高处动火作业还应遵循《高处作业安全暂行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
(二) 高处动火应采取防止火花溅落措施,并应在火花可能溅落的部位安排双方监护人。
(三) 遇有五级以上(含五级)风不应进行室外高处动火作业,遇有六级以上(含六级)风,应停止室外一切动火作业。
第三十三条 进入受限空间动火作业要求:
(一)进入受限空间的动火还应遵循《受限空间作业安全暂行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在将受限空间内部物料除净后,应采取蒸汽吹扫(或蒸煮)、氮气置换或用水冲洗等措施,并打开上、中、下部人孔,形成空气对流或采用机械强制通风换气。
(二)受限空间的气体检测应包括可燃气体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氧气浓度等,其可燃介质(包括爆炸性粉尘)含量执行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 动土挖掘作业中动火作业要求:
(一)动土挖掘作业中的动火作业还应遵循《动土挖掘作业安全暂行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采取安全措施,设置必要的安全逃生通道,确保动火作业人员的安全和逃生。
(二)在埋地管线操作坑内进行动火作业的人员应系阻燃或不燃材料的安全绳。
第三十五条 其他特殊动火要求:
(一)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是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应严格控制。严禁在生产不稳定以及设备、管道等腐蚀情况下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严禁在含硫原料气管道等可能存在中毒危险环境下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确需动火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制定应急预案。
(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中,由管道内泄漏出的可燃气体遇明火后形成的火焰,如无特殊危险,不宜将其扑灭。
第八章 动火作业许可票
第三十六条 由动火作业单位的现场负责人申请办理动火作业许可票,必要时应编制hse作业计划书,hse作业计划书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动火作业内容、步骤说明;
(二)相关附图,如作业环境示意图、工艺流程示意图、平面布置示意图等;
(三)风险评估(如工作前安全分析);
(四)施工人员及主要设备情况;
(五)相关安全培训情况;
(六)相应风险控制措施、应急措施与装备;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十七条 在收到动火作业申请后,各级动火批准人应组织申请人和相关人员对动火作业许可票及其相关资料进行审查,批准后,动火作业许可票方可生效。
(一)特殊动火
申请人持动火作业许可票和hse作业计划书,按生产单位业务主管部门、生产单位主管领导的顺序审核,经油田公司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签署意见后报油田公司业务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二)一级动火
申请人持动火作业许可票和必要的hse作业计划书,由三级单位负责人审核,二级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报二级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后实施。
(三)二级动火
申请人持动火作业许可票和必要的hse作业计划书,由基层站、队负责人审核,三级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报三级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后实施。
(四)三级动火
由作业单位提出申请,生产单位基层站、队负责人审批后实施。
第三十八条 在动火前,由批准人或其授权人组织生产单位、作业单位和相关人员到作业工作区域进行实地核查,确认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确认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一)与作业有关的设备、工具、材料等;
(二)现场作业人员的资质和能力情况;
(三)系统隔离、置换、吹扫、检测情况;
(四)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五)应急设施的配备,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
(六)培训和沟通情况;
(七)动火hse作业计划书中其它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九条 安全措施确认及过程监护职责要求:
(一)特殊动火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由作业单位、生产单位的基层站、队负责人、二级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人、二级单位主管领导共同确认。作业期间由作业单位和生产单位业务主管指定作业监护人全过程监护,公司业务主管部门指派人员现场监督。
(二)一级动火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由二级单位主管部门组织,作业期间由作业单位和生产单位指定作业监护人全过程监护,二级单位指派人员现场监督。
(三)二级动火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由三级单位主管部门组织,作业期间由作业单位和生产单位指定作业监护人全过程监护,三级单位指派人员现场监督。
(四)三级动火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由基层站、队负责人组织,作业期间由作业单位指定作业监护人全过程监护,基层站、队指派人员现场监督。
(五)动火业务主管部门在实施动火作业前,要告之同级安全部门,安全部门可根据动火风险大小,对动火作业实施监督检查。同时,安全部门要建立动动火作业告之记录,记录至少包括动火级别、动火部位、动火时间,现场监督检查情况等。
第四十条 现场核查通过后,双方监护人应在动火作业许可票上签字确认。
第四十一条 动火作业许可票的期限和延期
(一)动火作业首次批准时间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一个班次,若动火作业许可票有效期内无法完成动火作业,申请人可申请延期,但延期后总的作业期限不能超过24小时。
(二)如需延期,申请人和批准人(或其受权人)应重新检查工作区域,确认所有的安全条件和措施仍然有效,方可批准延期。如有新的安全要求(如夜间照明等)应在动火作业许可票上注明,在新的要求都落实以后,申请人和批准人(或其受权人)方可在动火作业许可票上签字延期。经确认需要延期的,生产单位根据作业性质、作业风险、作业时间,经相关各方协商一致确定动火作业许可票延期次数。
第四十二条 动火作业许可票的关闭
(一)动火作业结束后,动火双方监护人对作业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安全隐患,并且现场已恢复至正常状态,向动火申请人和批准人汇报,并通报相关方,动火作业已结束,分别在动火作业许可票原件签字关闭。
(二)如动火作业申请延期后,仍无法完成工作且需连续作业的,应重新办理许可票。
第四十三条 动火作业许可票的取消
(一)当作业环境发生变化、出现违章、安全措施未落实、发生事故等情况,生产单位现场工作人员均有权取消动火作业许可票,停止作业,并通知相关方。
(二)取消人应在动火作业许可票上注明取消的原因,并签字确认。动火作业许可票一旦被取消作废,如再开始工作,需重新办理动火作业许可票。
第四十四条 动火作业许可票的分发
动火作业许可票一式四联,第一联(原件)在作业现场公示,使所有相关人员了解正在进行的作业位置和内容,第二联保留在批准人处,其它二联送交相关方。
第四十五条 动火作业许可票的存档
动火作业结束后,由动火区域所在单位将已关闭的动火作业许可票原件存档一年。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油田公司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油田公司动火作业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12篇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怎么写
动火作业包括焊接、氧割、氧焊等使用明火作业,为加强管理、避免和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规定如下:
1、必须事先请示报告,经本单位主要领导同意、批准后方可作业。
2、动火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的用火证件,在所在单位领导指定的作业范围内进行作业,未经许可不准随意动火作业。
3、用火证上应明确负责人、有效期、用火区域及安全防火措施。
用火证一律由安全(防火)部门审批,用火时要将用火证悬挂在用火点附近备查。
4、各级审查批准人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全责,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确定动火等级,审查并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证审批程序是否完全,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5、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
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6、动火监护人员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应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手段的人担当,监护人需在动火证上签字认可。
7、监护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人检查,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8、特殊动火由厂安全(防火)部门复查后,报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终审批准。
9、作业前必须对现场检查、清理现场,做好防范措施,并指定专人看管现场;
在确保绝对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动火作业,作业后必须清理现场,不留下任何火种或不安全的隐患。
10、必须在划定作业范围,并作出明显的标志,必须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周边必须指定专人监护,发现情况及时处理。
11、动火作业如使用无效专业证件或非专业人员,或不按管理规定进行作业的,一旦发生事故,将追究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12、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13、动火区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阴井、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小于30米。
14、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它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道路要畅通。
15、固定动火区内不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杂物,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16、凡可能与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设备、管道等部位的动火,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联接管道。
17、有易燃、可燃物的设备、管线、容器等,必须经清除沉积物,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
如进入设备内动火,同时要办“设备内作业许可证。
”
18、在用树脂、塑料等可燃物质制造的容器、设备内动火,要做好防火隔绝措施,防止炽热焊渣引起的火灾。
19、动火部位应备有适用的消防器材或灭火措施。
20、五级以上大风,停止室外动火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