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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四篇)

发布时间:2024-11-23 查看人数:28

发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第1篇 发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内发包工程安全管理,依据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a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贵州大方发电有限公司对外发包工程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安全监察部是公司负责发包工程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参与对承包方的安全资质审查,负责签订发包工程安全协议书,参与承包方安全技术措施审查,组织施工人员的入厂安全教育。

第四条  计划营销部负责签订外包工程合同前组织审查承包方的资质和条件。

第五条  党群工作部在审计承包工程合同时一并审查发包工程安全协议,审查承包单位的资质和条件。

第六条  生产技术部负责发包工程中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查和相关的技术监督工作。

第七条  项目责任部门负责落实承包工程安全协议书中应由发包方采取的安全措施,对工程进行相应的安全、质量监督。负责组织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在工程开工前对承包方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

第二章  管理内容与方法

第八条  对承包方的安全资质审查

(一) 本公司在招用承包单位时,须严格审查承包方的安全资质,未经安全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禁止录用。

(二) 安全资质审查在工程发包前进行。

(三) 对于发生人身死亡及重大设备事故的承包单位,一年内不得向其发包工程,连续发生两次的,不得继续录用。

(四) 安全资质审查的内容:

1、 有关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

2、 有关部门颁发的“安全施工合格证”或“安全资格认可证”或相应的证书。

3、 有施工简历和近三年安全施工记录。

4、 能否胜任承包工程,有无熟悉承包工程及施工现场有关安全技术要求的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相应许可证、特殊工种作业证上岗。

5、 有满足工程需要、保证安全施工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

6、 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方必须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必须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必须设有兼职安全员。

第九条  签订承包工程合同:

(一) 不论采取哪一种承包形式,发包方和承包方都必须有具备法人资格的负责人或其委托人签订的承包合同。承包工程的性质和项目必须在施工(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之内。

(二) 工程合同中,具体规定发、承包双方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承包工程安全协议书作为工程合同安全管理的补充附件,同样具有法律效率

(三) 本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的部门、班组不得对外签订发包工程合同。

第十条  签订承包工程安全协议书:

(一) 承包合同签订的同时,承包方负责人应与安全监察部负责人共同签订“承包工程安全协议书”。协议内容包括承包方和发包方各自应采取的安全措施,提出安全注意事项,明确安全责任。

(二)对在有危险性的电力生产区域(或其他区域)内作业,凡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要求设置监护人的工作项目还必须明确现场工作监护人。

第十一条  发、承包方的安全责任:

(一) 发包方的安全责任:

1、 在开工前由项目责任部门组织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对承包方的负责人、安全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应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有完整的记录和资料。

2、 在有危险性的电力生产区域(或其他区域)内作业,有可能造成火灾、爆炸、触电、高空坠落、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等容易引起人员伤害及和设备事故的场所作业,开工前项目责任部门必需组织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与承包方工作负责人共同到现场勘察,事先进行详细的安全技术交底。项目负责部门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确承包方的工作内容、作业区域,要求承包方作好危险点分析、制订“三措”(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安全措施),送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审查合格后监督实施。以上内容必需有完整的记录与资料。

3、承包工作凡涉及《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要求使用工作票的,工作负责人由承包方担任。

4、 承包方的工作负责人必需具备《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规定的条件,能承担《安规》规定的安全责任,经项目责任部门考试合格后报安全监察部审批。有长期合作关系的承包方工作负责人资格审查,每年进行一次。

5、 承包方负责人开工前将工作负责人名单及其允许工作的范围报项目负责部门。

6、 若承包方不具备工作负责人资格,由项目责任部门指定发包方协作部门负责监护工作,监护人必须到位尽责,督促落实工作票及“三措”,对许可的正确性、现场安全施工负责。

7、 安全监察部对承包方的安全施工予以监察。

(二) 承包方的安全责任:

1、承包单位的负责人是工程安全施工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监察部门提出的意见必须及时整改。

2、在工程开工前,承包方必须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使全体施工人员均掌握工程状况、特点及“三措”内容,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工作,对现场个人的施工安全负责。长期施工的承包单位应每年进行一次《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等规程、规定的考试。上述考试成绩应记入技术档案。

第2篇 发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内发包工程安全管理,依据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a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贵州大方发电有限公司对外发包工程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安全监察部是公司负责发包工程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参与对承包方的安全资质审查,负责签订发包工程安全协议书,参与承包方安全技术措施审查,组织施工人员的入厂安全教育。

第四条 计划营销部负责签订外包工程合同前组织审查承包方的资质和条件。

第五条 党群工作部在审计承包工程合同时一并审查发包工程安全协议,审查承包单位的资质和条件。

第六条 生产技术部负责发包工程中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查和相关的技术监督工作。

第七条 项目责任部门负责落实承包工程安全协议书中应由发包方采取的安全措施,对工程进行相应的安全、质量监督。负责组织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在工程开工前对承包方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

第二章 管理内容与方法

第八条 对承包方的安全资质审查

(一) 本公司在招用承包单位时,须严格审查承包方的安全资质,未经安全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禁止录用。

(二) 安全资质审查在工程发包前进行。

(三) 对于发生人身死亡及重大设备事故的承包单位,一年内不得向其发包工程,连续发生两次的,不得继续录用。

(四) 安全资质审查的内容:

1、 有关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

2、 有关部门颁发的“安全施工合格证”或“安全资格认可证”或相应的证书。

3、 有施工简历和近三年安全施工记录。

4、 能否胜任承包工程,有无熟悉承包工程及施工现场有关安全技术要求的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相应许可证、特殊工种作业证上岗。

5、 有满足工程需要、保证安全施工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

6、 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方必须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必须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必须设有兼职安全员。

第九条 签订承包工程合同:

(一) 不论采取哪一种承包形式,发包方和承包方都必须有具备法人资格的负责人或其委托人签订的承包合同。承包工程的性质和项目必须在施工(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之内。

(二) 工程合同中,具体规定发、承包双方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承包工程安全协议书作为工程合同安全管理的补充附件,同样具有法律效率

(三) 本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的部门、班组不得对外签订发包工程合同。

第十条 签订承包工程安全协议书:

(一) 承包合同签订的同时,承包方负责人应与安全监察部负责人共同签订“承包工程安全协议书”。协议内容包括承包方和发包方各自应采取的安全措施,提出安全注意事项,明确安全责任。

(二)对在有危险性的电力生产区域(或其他区域)内作业,凡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要求设置监护人的工作项目还必须明确现场工作监护人。

第十一条 发、承包方的安全责任:

(一) 发包方的安全责任:

1、 在开工前由项目责任部门组织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对承包方的负责人、安全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应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有完整的记录和资料。

2、 在有危险性的电力生产区域(或其他区域)内作业,有可能造成火灾、爆炸、触电、高空坠落、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等容易引起人员伤害及和设备事故的场所作业,开工前项目责任部门必需组织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与承包方工作负责人共同到现场勘察,事先进行详细的安全技术交底。项目负责部门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确承包方的工作内容、作业区域,要求承包方作好危险点分析、制订“三措”(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安全措施),送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审查合格后监督实施。以上内容必需有完整的记录与资料。

3、承包工作凡涉及《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要求使用工作票的,工作负责人由承包方担任。

4、 承包方的工作负责人必需具备《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规定的条件,能承担《安规》规定的安全责任,经项目责任部门考试合格后报安全监察部审批。有长期合作关系的承包方工作负责人资格审查,每年进行一次。

5、 承包方负责人开工前将工作负责人名单及其允许工作的范围报项目负责部门。

6、 若承包方不具备工作负责人资格,由项目责任部门指定发包方协作部门负责监护工作,监护人必须到位尽责,督促落实工作票及“三措”,对许可的正确性、现场安全施工负责。

7、 安全监察部对承包方的安全施工予以监察。

(二) 承包方的安全责任:

1、承包单位的负责人是工程安全施工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监察部门提出的意见必须及时整改。

2、在工程开工前,承包方必须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使全体施工人员均掌握工程状况、特点及“三措”内容,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工作,对现场个人的施工安全负责。长期施工的承包单位应每年进行一次《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等规程、规定的考试。上述考试成绩应记入技术档案。

3、 复杂的和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制订施“三措”,报项目责任部门,经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审查合格后贯彻落实。

4、 现场施工中,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和《承包工程安全协议书》。进入电力生产区域内施工,还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对规定可以不使用工作票的地方,开工前应得到值班负责人的同意。

5、 开工前,应对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进行一次检查,确保符合安全规定且不超过检验周期。

6、 严禁使用未成年人和不适应现场安全施工要求的老、弱、病、残人员进行施工。

7、 承包单位的特种作业(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安全技术培训,持证上岗。

8、 承包单位必须接受发包单位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发生人身事故和不安全情况,必须立即报告安全监察部,同时按规定上报。

第十二条 对承包方的入厂安全教育

安全监察部须对承包方的负责人、安全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应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全体施工作业人员入厂安全教育由项目责任部门组织进行。教育内容主要为有关安全生产制度,与工程有关的工作负责人须具备《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规定的条件,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常识、了解现场安全注意事项等技能。

第十三条 向承包方交待的安全措施、安全注意事项均应列入施工现场“三措”或工作票中。凡项目部门临时(包括按规定可不制订施工现场安全技术措施、不使用工作票的工作)向承包方提示的安全事项,应尽可能采取书面形式,并取得承包方的确认。

第十四条 施工现场管理:

(一) 施工过程中,承包方和发包方均应落实安全协议和工程合同中规定的应当履行的安全、劳动保护等事宜。

(二) 进入电力生产区域内施工,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工作票(包括电气、热机工作票;动火工作票)制度。对规定可以不使用工作票的工作,应得到现场值班负责人的同意后方可开工。

(三)项目责任部门所指定的责任人负责做好联系协调工作,经常检查监督施工人员按合同要求进行施工,发现违章有权停止其工作。

(四) 承包方施工人员必须做到遵章守纪,文明施工,自觉接受安全监察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发生人身事故或危及设备安全运行的异常情况必须立即报告安全监察部门。

(五) 承包方施工人员在本公司区域内工作发生违反安全规程制度的行为,安全监察部有权按本企业制度规定给予经济处罚,直至停工整顿、限期清退。

第十五条 为了形成有效的制约机制,根据上级有关发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行外包工程预交安全保证金办法,并规定:工程承包总费用在10万元及以下者交2000元,工程承包总费用在10万元以上者交5000元,留作安全保证金。安全保证金由安全监察部代收。凡在施工过程中有违章违规行为则按照公司有关规定予以扣除一部分乃至全部安全保证金;若造成发包方人员伤害、设备损坏等后果者,则加重处罚,并在工程结算时结清。若施工中没有发生不安全现象,则预交安全保证金在工程结算时如数退还给承包单位。

第十六条 外包工程结束,经有关部门质量验收合格,并经安全监察部签字后,财务部门方可支付承包费用。

第十七条 安全责任的划分:

(一)凡是外单位承包我公司电力生产有关工程时,我公司有关部门在签订工程合同时,已按规定对承包单位进行了资质审查、入厂安全教育,并且在开工前采取了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如隔离电源、汽源、水源及可燃气体等);对施工难度及危险性较大的工程项目,凡事先要求承包方制定“三措”,并经审查合格监督实施,按规定应设监护人的工程项目设了监护人,交代了安全注意事项,并有详细的记录、纪要等,承包单位在施工中发生人身伤亡时,不定为本企业(发包方)的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

(二) 按规定必须设有监护人的工程项目,若因监护人工作不到位,外包人员在失去监护的情况下施工而酿成的人身或设备事故,则应追究监护部门或监护人的责任。

第三章 记录与报告

第十八条 报告与记录格式及填写要求

(一) 计划营销部应建立能反映对承包方进行安全资质审查过程的有关资料档案,并应明确审查流程和有关责任人。

(二) 安全监察部应建立能反映对承包方人员进行入厂安全教育情况的资料,包括教育的时间、内容、接受教育的人员名单并签名。

(三) 对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违章现象,安全监察部应及时作好记录。

(四) 项目责任部门应有完整记录、资料来反映对承包方进行的安全技术交底。经审核会签的“三措”一式四份分别存于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项目责任部门与承包方。

(五) 安全监察部建立承包工程安全协议书档案。

第十九条 保存期限

所有记录资料一律在工程结束后保存一年。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贵州大方发电有限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3篇 电力生产发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系统发、承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等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集团公司系统的电力生产、多种产业工作应充分挖掘、利用集团公司系统自身的人力和设备资源来完成。确需要利用系统外人力资源的,必须采用对外发包工程的方式,严禁雇佣临时工。集团公司系统各对外发、承包工程单位要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规范企业的电力生产、多种产业发、承包工程和用工管理。

“电力生产工作”是指发电、输变电、供电、电力调度、电力检修、电力试验、电力建设等有关的生产性工作,如电力设备(设施)的运行、检修维护、施工安装、试验、生产性管理工作以及电力设备的更新改造、业扩、用户电力设备的安装、检修和试验、输煤、除灰等工作。

“多种产业工作”是指非电力生产为主业的工作。

“集团公司系统自身的人力和设备资源”包括集团公司系统主业、多种经营等,隶属各企业管理的检修公司、燃料公司、实业公司等二级公司。

“临时工”指与企业的雇佣合同期2年以下(不含2年)或无固定工作岗位的外来用工人员。

第三条 集团公司系统对外发、承包工程必须由企业统一管理,严禁以车间、班组、部门或个人名义发、承包工程。

发包工程必须承包给有相关资质和施工能力的单位;外出承包工程必须由企业统一管理,纳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范围。

第四条 发、承包工程必须依法签订合同,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发包方和承包方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第五条 发、承包工程严禁“以包代管”。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外出承包工程,在执行集团公司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的同时,还应严格执行发包方现场安全管理相关规定。

第六条 本规定中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各基层企业。

第二章  发包方的职责

第七条 发包方在工程项目发包前必须对承包方以下资质和条件进行审查,并复印有关见证性材料备案:

(一)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安全资质证书,施工简历和近3年安全施工记录。

(二)人员年龄、工种、健康状况等是否符合要求;工作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素质是否满足工程需要;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有合格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三)承包方保证安全施工的组织机构、工器具、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能否满足安全施工要求。涉及定期试验的工器具、绝缘用具、施工机具、安全防护用品,是否有具有检验、试验资质部门出具的合格的检验报告。

(四)承包方施工队伍超过300人的是否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是否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是否设有兼职安全员。安全管理机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持有资质证书。

第八条 开工前对承包方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完整的记录。必要时,在承包方教育培训的基础上对承包方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程、制度、要求。

第九条 在有危险性的生产区域内作业,有可能造成火灾、爆炸、触电、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烫伤、坠落、溺水等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设备损坏、环境污染、电网破坏事故的,发包方应事先要求承包方做好危险点分析,并制订安全措施,经发包方审核批准后,监督承包方实施。承包方应按有关行业安全管理法规、条例、规程的要求设监护人。

第十条 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工程合同中,必须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并签订安全协议作为附件。安全协议要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发包方提出的确保施工安全的组织措施、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要求;

(二)承包方制定的确保施工安全的组织措施、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

(三)承包方应遵照执行的有关安全文明生产、治安、防火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四)发包方对现场实施奖惩的有关规定;

(五)有关事故报告、调查、统计、责任划分的规定;

(六)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考试及办理施工人员准入手续等要求。

第三章  承包方的职责

第十一条 必须按照发包方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接受发包方的资质和条件审查。

第十二条 要积极主动地配合发包方做好技术交底工作,了解所承包工程的生产和工艺流程的特点,对作业现场可能的危险因素进行分析;组织全体施工人员认真学习,学习要有签字。

第十三条 开工前应按照与发包方签订的安全协议的要求,认真制定确保施工安全的组织措施、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经发包方审核批准后贯彻落实。

第十四条 承包方不得擅自将工程转包、分包和返包。施工单位在工作中遇有特殊情况确实需要由发包方配合完成的工作,需书面提出申请,经发包方厂级领导批准后,指派有关车间、班组配合完成。

第十五条 承包方施工队伍在施工过程中不得擅自更换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工作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以及关系到施工安全及质量的特殊工种人员,特殊情况需要换人时须征得发包方的同意,并对新参加工作人员履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六条 现场施工中,必须严格执行发包方现场安全管理的规程、制度和安全协议明确要求的安全、消防、治安及文明生产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承包方必须自觉接受发包方的安全监督、管理和指导,对发包方提出的技术和安全方面的意见必须及时整改;发生人身事故或危及设备的不安全情况,除按规定逐级上报外还必须立即报告发包方。

第十八条 承包方在开工前要向发包方交纳工程总造价的5%作为安全风险抵押金。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承包系统外工程按发包方要求交纳。

承包方因违章作业造成设备停运、损坏、火灾及人身伤亡等影响安全生产的,按规定接受发包方的考核。

第十九条 承包方在办理手续时须提供工作人员的名册,注明所有工作人员的年龄、文化程度、身体健康状况等,并提供身份证等相关见证材料以供验证;提供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品登记表。

第二十条 承包方不得使用童工;非特殊技术性的工作,工作人员年龄不得超过55岁;所有工作人员不得有所承包工程的职业禁忌症。

焊工、起重机械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在有效期内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四章  发、承包工程的现场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承包方队伍进入作业现场前,发包方要对其进行消防安全、电力设施保护及社会治安方面的教育。所有教育培训和考试完成后,办理准入手续后,凭证件出入现场。

证件上应有本人近期免冠照片、姓名、承包方名称、准入的现场区域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发包方要积极做好发包工程的工作票、动火票办理等事宜,除长期外委队伍外,发包工程应实行工作票双负责人制。发包企业工作负责人对现场作业安全措施是否执行到位,施工人员是否在指定时间、区域内工作负责,外包队伍工作负责人对施工作业的现场组织、协调和施工作业人员安全行为负责。

第二十三条 发、承包方安全监察部门应经常深入现场,检查指导安全施工,要随时对施工安全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的情况,及时纠正,并按规定给予惩处。

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的安全监督部门,对本企业外出承包工程的现场,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十四条 承包方队伍严重违章作业,导致设备停运等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的后果,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进行停工整顿,有权决定终止合同的执行。

第二十五条 遇有工程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方施工的,发包方应与承包方签定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发包方对各承包方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发、承包工程中发生生产事故,不论事故原因,必须按照《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要求报告。

第二十七条 各企业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订本企业发、承包工程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4篇 承发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公司承发包行为,强化公司承发包工程的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检修施工、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采购带现场安装等的承发包工程。

3 责任管理

3.1 承包单位领导或项目负责人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负全面责任,必须对施工现场进行日常的安全巡视,发现隐患应及时进行整改,并主动接受公司有关职能部门的安全监督和管理。

3.2 发包部门领导或项目负责人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负全面责任,必须指定专人对施工现场进行日常安全管理,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负责协调处理。

3.3 工程所在区域的部门领导或安全负责人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负区域管理责任,必须认真地向承发包单位或部门进行安全现场环境和不安全因素的交底和介绍,并积极配合施工过程中各类危险作业的安全监护工作,发现不安全因素有权及时制止或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3.4 公司有关职能部门领导或安全负责人根据各自的职能要求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负职能管理责任,应指定专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通知发包部门或承包单位进行整改,并有权责令承包单位停止作业,同时要及时做好记录,以作为对发包部门月度考核、承包商年度评定和工程项目费用结算认证的依据。

4 管理要求

4.1 发包管理

4.1.1 发包部门应检查承包单位的以下文本是否齐全或规范:

4.1.1.1 承包方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进沪许可证、企业资质证书;

4.1.1.2 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的承包方应提供的“综合保险”凭证。

4.1.1.3 特种作业人员应持有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2.1.1.4 施工人员必须符合作业要求,外地进沪人员须已办理务工证和用工合同;

4.1.1.5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1.2 发包部门在与承包单位签订工程项目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时,必须同时签订《施工项目承包工程安全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安全协议》)。

4.1.3 安全督查室负责对承包单位安全资质审查,经审查合格后发给“上海焦化有限公司外来施工企业安全资质证书”,取得该资质证书后,方可在焦化公司承包工程。

4.1.4 发包部门应严格控制承包单位将工程项目再发包的现象。

4.1.5 发包部门应将承包单位在公司施工期间的安全管理情况作为承包商动态管理的重要内容。

4.1.6 发包部门应督促承包单位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到公司相关部门办理其它相关手续,手续不全,不得开工。

4.2 承包管理

4.2.1 承包单位签订《安全协议》后,经安全督查室进行复核同意,加盖上海焦化有限公司行政章。《安全协议》一式三份,发包部门、承包单位、安全督查室各留存一份。

4.2.2 承包单位参加施工人员必须按《外来施工人员安全教育规定》的要求,经过公司三级安全教育。

4.2.3 承包单位未经发包单位同意不得将承包的工程项目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进行施工。

4.3 施工管理

4.3.1承包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劳动保**规和本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4.3.2 施工人员进入公司区域一律不准吸烟,违者罚款,造成后果者,则从严追究责任。

4.3.3 公司区域内严禁无证动火,在申请取得《动火许可证》后,要仔细查对有关安全要求和措施的落实情况,以保证动火的安全。凡延期或重新动火必须重新提出动火申请。

4.3.4 因施工需要搭建临时工棚或进行掘土打桩,须向公司有关部门提出申请。不准擅自搭建违章建筑或动土作业,以免损坏地下电缆和管线。临时工棚内必须放置足量合格的消防灭火器材,不准随便存放危险易燃物品,更不允许在棚内明火作业。

4.3.5 施工用电或用水须事先联系和申请,不准擅自进入生产区域架设临时线路。装设电气设备的人员必须是持证电工,并按规定进行。施工结束后,要负责拆除临时用电器具,以免留下隐患。

4.3.6 投入施工使用的起重机械、焊割工具及其他各类器具设备,都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并经常检查。各种安全附件必须完好有效,严禁使用有明显缺陷的施工用具。

4.3.7 因施工需要拉设钢丝绳、浪风绳,需经本公司有关部门同意,不得随意损坏本公司各种设施,特别是不能危及本公司交通、供电、供水、供汽、生产管线、重点设备及厂房建筑的安全。

4.3.8 一切施工作业人员和车辆,都不准无故进入与作业无关的生产区域,从事与作业无关的活动。

4.3.9 未办妥手续和落实好必要的安全措施,严禁进入设备内部作业。进入设备(塔、釜、容器等)内作业时,内部照明必须采用安全低压行灯或外部投光式照明。

4.3.10 进入施工现场,应按规定戴好安全帽。在进行离地2m以上的悬空危险作业时,安全设施必须可靠有效。禁止在悬空作业时向地面乱丢物件、工具,以防止落物伤人或砸坏设备,造成事故。

4.3.11 因工作需要打开的楼板、地沟、窨井、盖板以及新挖沟、坑、孔、洞都要设立明显标记(夜间要挂红灯),防止行人坠落。施工结束后要及时进行回填和复盖。

4.3.12 要严格遵守我公司《设备检修挂牌安全规定》的有关规定,不准擅自开动或停止属我公司范围内的各类机械动力设备,严禁跨越运送煤和焦炭等运输皮带。

4.3.13 做到文明施工,施工现场的材料、机具、设备的摆放必须整齐稳固,并保持道路畅通。拆除的模板、毛竹、脚手板、废旧设备及废料要及时清除,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4.4 事故处理

4.4.1 在施工过程中,若发生工伤事故,现场人员除积极抢救伤者外应保护好事故现场,并应在1小时内报告公司安全督查室,同时按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各自的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区劳动保护监察部门,同时积极协助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

4.4.2 外来施工人员发生工伤事故,参照公司“事故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4.5 外来施工单位必须遵守《外来施工队伍安全风险保证金制度》(见附件)。

4.6 凡不遵守上海焦化有限公司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参照“员工奖惩实施细则”进行处理。

4.7 本规定由安全督查室负责解释。

4.8 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发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四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内发包工程安全管理,依据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a版),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贵州大方发电有限公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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