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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3(五篇)

发布时间:2024-11-23 查看人数:89

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3

第1篇 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3

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三)

为了进一步加强校园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创造安全、文明、有序的校园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1、所有出入校园的机动车辆一律凭“邯郸学院机动车辆通行证”出入校门。

2、外单位机动车辆未经允许一律禁止入校园,对确需进入的车辆平“校园临时通行证”方可进入。

3、禁止出租车进入校园,特殊原因(接送病人、搬运重物等)需向门卫讲明情况,经门卫执勤人员同意后,方可进入校园。

4、严禁无牌照的机动车辆进入校园,严禁无驾驶执照的人员驾车进入校园。

5、禁止在校园内学习驾驶机动车辆和试刹车。

6、生活保障用车(送食品、煤、清运垃圾等),通行时间为7:00以前,晚8:00以后,中午12:00―14:00;建筑工程车进出学校,使用单位事先与保卫部门联系,按规定时间、路线行驶,在人流高峰时无特殊情况不得进入校园

7、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应严格遵守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按指定的路线行驶,禁止鸣笛,限速5公里

第2篇 大学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为加强校园交通秩序管理,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保障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优化育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sd省高等学校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和《sd大学校园秩序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校门区域交通安全管理

第一条 进出校园的人员、车辆,必须遵守国家和学校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服从门卫管理,自觉接受查询。

第二条 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利用校园网平台,设立机动车门禁及收费管理系统,对机动车进出校园实施验卡放行制度,依据济南市关于机动车停车收费的相关规定,对部分进入校园的外来机动车实行收费管理。

《sd大学校园机动车门禁管理及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各种车辆进出校门须限速慢行,服从门卫执勤人员指挥和查验。装载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的车辆,无学校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关证明、证件,不得进入校园;运送危险物品的车辆经批准进入校园,须按公安处指定的路线行驶。携带、运送贵重物品或大宗、大件物品离开校园的各类车辆,须持有物品所属单位或物品所有人所在单位开具的有效证明(单位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主动接受门卫执勤人员的查验。

第四条 校门内、外禁停区域禁止停放任何车辆,禁止任何阻碍校门畅通的行为。

第二章 校园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第五条 校园内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各行其道。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本着行人和非机动车优先的原则通行。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将校园内部分道路设为机动车单行道和步行道。

第六条 校内举办大型活动时,学校将根据实际需要,临时划定禁行道路和禁止停车区域。全校性大型活动和有重要来宾出席的活动,由学校负责按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申报,交通指挥和车辆疏导工作由学校统一组织。各单位、部门举办大型活动,应按照规定申报,交通指挥和车辆疏导工作由主办单位组织。

第七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校园道路从事集会、摆摊、打球、做操、跳舞、轮滑等各种影响道路畅通和交通安全的活动。

第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随意在校园内道路上方悬挂横幅。经学校宣传部批准悬挂的横幅,横幅至地面的垂直距离应不低于4米。

第九条 除主管部门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和随意增设、拆卸、移动校园内交通标志和交通设施。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校园内交通。因校园建设和工作需要,要开挖道路、占用路面,须经学校主管部门(后勤管理处、基建处、公安处等)批准,施工现场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一条 校园内各类施工车辆必须按学校有关部门规定的时间和指定的路线出入校园。装载渣土的车辆必须采取篷盖措施,以防撒漏、扬尘。

第三章 校园内车辆和行人交通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在校园内驾驶车辆和骑行各种非机动车、电动助力车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规定有关驾(骑)车行驶的各项规定,安全文明驾驶(骑行)车辆。无驾驶证人员不得在校园内驾驶各种机动车辆,不得在校园内学车、练车。国家交通安全法规规定的不允许骑行各种非机动车、电动助力车的人员,不得在校园内骑行各种非机动车、电动助力车。车辆和行人在校园内应按交通标志指示通行,遇有交通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各类车辆在校园内减速慢行,禁止鸣笛。

第十三条 驶入校园的各类机动和电动车辆须具有完备的行驶手续,车况正常、车容整洁、安全性能良好。

第十四条 各类残疾人乘用车,驾驶、骑行或推行者应注意交通安全,谨慎慢行。学龄前儿童、耳目残疾、行走障碍和精神病患者,在校园内行走须有监护人或监护人委托的人以及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扶持、带领。

第十五条 各类车辆在校园内应按照停车指示标志停放,遇有交通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停放。对在有禁停标志区域停放并影响交通的各类车辆,学校交通管理部门将采取记录违章、贴条警告、锁车告诫、清障拖车等教育、管理措施。教育无效者,将由地方公安交警部门采取取证处罚、清障拖车等强制措施,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由违规驾驶员(骑乘人)本人负责。

第十六条 车辆驾驶员(骑乘人)应注意车辆安全,为车辆配置防盗锁具等装备。车辆停放时应及时落锁,关闭车门、车窗,勿在车内放置贵重物品。

第十七条 在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员(骑乘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员(骑乘人)应当立即进行救助,并迅速向交警部门和120急救中心报警,同时向学校公安处报告。因抢救受伤人员而变动现场的,应标明位置。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清楚,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无争议的,可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进行协商处理,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中的'校园',不含有专设进出通道的教职工宿舍区。

本规定中的'机动车',专指汽车。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人员和校内单位,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作出违章记录和给予相应处理;对经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由公安、司法机关根据情节依法处理;触犯法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二十条 威海分校、各附属医院和教职工宿舍区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关条文由学校公安处负责解释。2023年9月25日公布实施的《sd大学校园交通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3篇 中学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一、教职工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1、学校教职员工应自觉维护校园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道路畅通;

2、在正常教学时间内,未经学校同意,机动车一律不准进入校园。若因工作需要,也应错开学生课间时间,在校园内行车时,驾驶员应特别注意安全,慢速行驶,防止撞人、撞物;

3、非教学时间内,非行使公务的车辆,应事先由有关人员与门卫联系,做好登记,无特殊情况,未经学校同意,不得进入校园,若确因特殊情况,必须进入,应到门卫处备案并服从校门卫人员的指挥,按指定位置停放,严禁乱停乱放。严禁在校园内练车、学车。未经允许,出租车和外来摩托车严禁进入校园;

4、骑自行车、电瓶车的教职工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在学生课间活动时间内,应扶车前行;

(2)不准将车辆停放在楼内或办公室内。要依次、整齐地摆放在停车场内。不准在车行道、人行道和其它妨碍交通的地点任意停放.

(二)学生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1、所有中小学学生不得骑摩托车、电瓶车等机动车上下学。未满十二岁儿童,不准在道路上骑单车、三轮车和推、拉人力车。乘坐二轮车和三轮车必须戴安全头盔。二轮、侧三轮车摩托车后座不准附载不满十二岁的儿童,轻便摩托车不准载人;

2、学生进入校园内的自行车,必须按学校规定,分别停放到指定的车棚、场地,严禁乱停乱放;

3、车辆进棚必须自行加锁,整齐停放。车篓内不要存放任何个人用品;

4、在校园内应推车行走,防止撞人。

第4篇 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创造安全、文明、有序的校园生活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长春中医药大学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出入管理

第 一 条 所有出入校区的机动车辆一律凭“长春中医药大学机动车辆通行证”出入校门。

第 二 条 外单位机动车辆未经允许一律禁止驶入校区。对确需进入的车辆,必须按长春中医药大学门卫管理相关规定,经门卫执勤人员登记后方可进入。

第 三 条 机动车辆进入校区,应严格遵守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按指定的路线行驶,禁止鸣笛,限速10公里/小时。

第 四 条 机动车辆出校门,应接受门卫检查,凡携带物品出校门,必须持有由部门、院(系)开出的有效携物证明,经门卫检查后方可放行。

第 五 条 禁止出租车进入校园,特殊原因(接送病人、搬运重物等)需向门卫说明情况,经门卫执勤人员同意后,方可进入校区。

第 六 条 生活保障用车(送食品、煤、清运垃圾等)在上课时间一般不得出入校园。建筑工程用车进出学校,使用单位须事先与保卫部门联系,按规定时间、路线行驶,在人流高峰时段,无特殊情况不得进入校园。

第 七 条 禁止在校区内学习驾驶机动车辆和试车。

第 八 条 严禁无牌照的机动车辆进入校区,严禁无驾驶证的人员驾车进入校区或在校区行驶。

第 九 条 来校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抢险车,不受上述规定限制,门卫应及时将情况报告上级值班人员。

第二章 停放管理

第 十 条 校内停车位由保卫处会同后勤管理部门负责在校园内适当区域划定,并负责检查。进入校区的机动车辆严禁在校园交通主干道、教学、办公区域停放,车辆必须停放在指定车位。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挪动交通设施和进行其它妨碍交通的活动,不得破坏交通标志。如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开挖道路时,必须报经学校批准,并报保卫处备案,做到施工时安全措施完善,竣工后及时清除堆积物,以防发生事故。

第十二条 进入校区的机动车辆,车内物品与车辆安全由车主负责。

第十三条 驾驶员应严格遵守本规定,对不遵守学校规定、无理取闹、打骂管理人员者,学校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学校保卫处根据实际需要,可临时决定校园某区域、路段的交通通行、禁行和其它交通管理措施。

第三章 事故处理

第十五条 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条款规定,视情况选择协商解决或报警处理。

第十六条 保卫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案后,应立即赶赴现场,了解掌握现场基本情况,同时做好现场保护、维护秩序、信息报告等工作,防止出现破坏及现场混乱情况。当事人对保卫部门的工作应予积极配合。

第十七条 校园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不得逃逸,或者故意伪造、破坏现场、毁灭证据,违者将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章 办证管理

第十八条 长春中医药大学机动车辆通行证是机动车辆出入校园唯一许可的有效凭证。其类型分为:机动车辆通行证(a证、b证),通行证由保卫处负责办理,同时对车辆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九条 办证对象包括校内公车、本校职工私车、外部送货车辆等。学校公车凭车辆所在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办理a证;校内职工私人车辆须凭职工本人工作证和驾驶证、行驶证办理a证;外来送货车辆凭购货方开具的证明办理b证。

第二十条 外来务工单位和在校园进行承包经营活动的单位,须持驾驶证、行驶证,经保卫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查同意后,办理“长春中医药大学机动车辆通行证( b证)”,凭此证出入校区。

第二十一条 无牌照的机动车辆一律不予办理校内通行证。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辆通行证只限本车使用,不得转借他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印制校内通行证。

第二十三条 长春中医药大学机动车辆通行证a证有效期为长期;b证有效期为一年。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5篇 s大学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为加强校园交通秩序管理,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保障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优化育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sd省高等学校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和《sd大学校园秩序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校门区域交通安全管理

第一条 进出校园的人员、车辆,必须遵守国家和学校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服从门卫管理,自觉接受查询。

第二条 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利用校园网平台,设立机动车门禁及收费管理系统,对机动车进出校园实施验卡放行制度,依据济南市关于机动车停车收费的相关规定,对部分进入校园的外来机动车实行收费管理。

《sd大学校园机动车门禁管理及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各种车辆进出校门须限速慢行,服从门卫执勤人员指挥和查验。装载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的车辆,无学校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关证明、证件,不得进入校园;运送危险物品的车辆经批准进入校园,须按公安处指定的路线行驶。携带、运送贵重物品或大宗、大件物品离开校园的各类车辆,须持有物品所属单位或物品所有人所在单位开具的有效证明(单位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主动接受门卫执勤人员的查验。

第四条 校门内、外禁停区域禁止停放任何车辆,禁止任何阻碍校门畅通的行为。

第二章 校园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第五条 校园内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各行其道。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本着行人和非机动车优先的原则通行。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将校园内部分道路设为机动车单行道和步行道。

第六条 校内举办大型活动时,学校将根据实际需要,临时划定禁行道路和禁止停车区域。全校性大型活动和有重要来宾出席的活动,由学校负责按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申报,交通指挥和车辆疏导工作由学校统一组织。各单位、部门举办大型活动,应按照规定申报,交通指挥和车辆疏导工作由主办单位组织。

第七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校园道路从事*、摆摊、打球、做操、跳舞、轮滑等各种影响道路畅通和交通安全的活动。

第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随意在校园内道路上方悬挂横幅。经学校宣传部批准悬挂的横幅,横幅至地面的垂直距离应不低于4米。

第九条 除主管部门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和随意增设、拆卸、移动校园内交通标志和交通设施。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校园内交通。因校园建设和工作需要,要开挖道路、占用路面,须经学校主管部门(后勤管理处、基建处、公安处等)批准,施工现场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一条 校园内各类施工车辆必须按学校有关部门规定的时间和指定的路线出入校园。装载渣土的车辆必须采取篷盖措施,以防撒漏、扬尘。

第三章 校园内车辆和行人交通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在校园内驾驶车辆和骑行各种非机动车、电动助力车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规定有关驾(骑)车行驶的各项规定,安全文明驾驶(骑行)车辆。无驾驶证人员不得在校园内驾驶各种机动车辆,不得在校园内学车、练车。国家交通安全法规规定的不允许骑行各种非机动车、电动助力车的人员,不得在校园内骑行各种非机动车、电动助力车。车辆和行人在校园内应按交通标志指示通行,遇有交通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各类车辆在校园内减速慢行,禁止鸣笛。

第十三条 驶入校园的各类机动和电动车辆须具有完备的行驶手续,车况正常、车容整洁、安全性能良好。

第十四条 各类残疾人乘用车,驾驶、骑行或推行者应注意交通安全,谨慎慢行。学龄前儿童、耳目残疾、行走障碍和精神病患者,在校园内行走须有监护人或监护人委托的人以及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扶持、带领。

第十五条 各类车辆在校园内应按照停车指示标志停放,遇有交通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停放。对在有禁停标志区域停放并影响交通的各类车辆,学校交通管理部门将采取记录违章、贴条警告、锁车告诫、清障拖车等教育、管理措施。教育无效者,将由地方公安交警部门采取取证处罚、清障拖车等强制措施,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由违规驾驶员(骑乘人)本人负责。

第十六条 车辆驾驶员(骑乘人)应注意车辆安全,为车辆配置防盗锁具等装备。车辆停放时应及时落锁,关闭车门、车窗,勿在车内放置贵重物品。

第十七条 在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员(骑乘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员(骑乘人)应当立即进行救助,并迅速向交警部门和120急救中心报警,同时向学校公安处报告。因抢救受伤人员而变动现场的,应标明位置。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清楚,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无争议的,可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进行协商处理,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中的'校园',不含有专设进出通道的教职工宿舍区。

本规定中的'机动车',专指汽车。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人员和校内单位,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作出违章记录和给予相应处理;对经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由公安、司法机关根据情节依法处理;触犯法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二十条 威海分校、各附属医院和教职工宿舍区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关条文由学校公安处负责解释。2023年9月25日公布实施的《sd大学校园交通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3(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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