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公章使用管理规定范例
公章使用管理规定
一、医院公章由院办公室作为机密件专人管理,并掌握使用。使用公章(文件除外)一律登记。
二、以医院名义上报、外送、下发的文件、资料、报表等,凭院长或分管院长签发原件加盖公章。
三、工作证、结业证、离退休证、职务(称)聘书等,由主管部门统一办理。
四、以医院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订购单等,审计部门审计后凭主管院长批准签字后方可盖印。
五、因公出差、联系业务等必须凭证明时要经主管领导批准方可开具。
六、院领导工作用章(私章)必须经本人同意方可使用。
七、私人取款、取物、挂失、驾驶员办证等,需用单位介绍信,由院办主任批准并严格登记手续。
八、各科室部门公章应安排专人保管,并制定使用办法,严格审批和登记制度。
九、凡私盖公章或利用公章舞弊者,一经发现即予严厉惩处。
第2篇 某学校公章使用管理规定
学校公章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学校公章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保证公章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明确公章的使用权限和范围,严格事务审批程序,规范用印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部门领导应高度重视公章管理与使用工作,规范遵守本规定。
各部门公章监管人员要增强法律意识和责任感,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三条 公章包括校级公章、法人章和部门公章。
校级公章、法人章由院办公室统一管理。
各部门公章由归属部门保管。
第二章 公章刻制
第四条 各部门刻制公章,必须先持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向校办公室提出刻章申请,经校领导批准后,报公安部门审批。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准私自刻制部门公章。
第五条 各部门公章正式启用时,必须先到校办公室留存印签备案。
未经留样备案的,一律不准自行使用。
第三章 公章管理
第六条 公章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
校级公章、法人章由院办公室专人掌管;部门公章由各部门专人掌管。
未经学校领导批准,不得随意交给他人管理和使用。
因故需临时交接,需经主管领导批准并严格交接手续。
第七条 校级公章存放和使用地点在校办公室,部门公章存放和使用地点在部门办公室内,公章未经存放部门负责人批准,均不得带出存放地点使用。
因特殊原因,确需到存放部门以外地点使用,应经存放部门负责人同意,派遣专人携带前往。
第八条 掌管公章的人员要自觉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业务素质,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格履行审批登记手续,严禁以印谋私,损害学校利益。
第九条 不得伪造、变造、盗用、故意毁坏公章,违反者学校将视其情况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者,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条 因机构名称变更启用新公章或其它原因停用公章,应将原印章缴回校办公室,不得私存或自行销毁。
启用印章或停用印章应由校办公室发文公示。
印章不使用时,必须锁于保险柜内。
第四章 公章使用
第十一条 公章的使用要严格控制范围、规格。
严禁滥用公章发文、发函、出具凭证。
第十二条 以学校名义发出各种公文、公函、重要申请必须填写《发文稿纸》,各类证明材料则必须填写《公章使用登记表》,并经各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领导审批签字后,方可加盖公章。
加盖公章的重要材料如需备案,须在《公章使用登记表》中明示并注明备案科室。
第十三条 涉及学校重大利益的有关合同、协议书等,必须经校长或主管校长批准,方可盖章。
各部门的一般性合同,须经各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方可盖章。
第十四条 对内、对外发放的各种证件、证明需加盖学校公章时,须由颁发证件、证明的部门负责人及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盖章。
第十五条 属常规性工作,成批办理的证书、证件等,需盖学校公章的,由主管部门确定1人负责办理。
每次盖章须凭列有需办证人员名单、编号和部门负责人签名的同意函,到校长办公室登记并盖章。
第十六条 学生如需学校出具在读证明、学历证明、毕业证明等有关证明时,应经主管部门审核并出具相关证明后,方可盖章。
教师需学校出具收入证明等相关证明时,应经人事处等相关部门审核并出具证明后,方可盖章。
除此之外的其它证明、申请等均由各部门出具证明并填写《公章使用登记表》后,方可盖章。
第十七条 一般不允许开具空白介绍信、证明,如因工作需要或其它特殊情况确需开具的,必须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后方可开出,持空白介绍信外出工作,归来必须向办公室汇报其介绍信的用途,未使用者必须交回。
第十八条 使用公章,应严格履行审批及登记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部门公章因管理不善而造成损失的,直接追究公章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各部门业务专用章,如财务专用章、注册专用章等,其管理办法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3篇 行政机关公章使用管理规定办法
海宁市规划建设局行政公章使用管理规定
为严密行政公章的使用管理,有效预防利用印章实施职务犯罪及其他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促进全局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公章范围
本规定所称的公章主要包括:局行政章,局机关各科室章,局属事业单位章,业务专用章。
二、公章的刻制、启用与停用
1、除由上级机关发放的公章外,统一由办公室负责制发。
刻制公章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新成立或更改名称的单位刻制公章,需填写书面申请,经局领导批准后,由局办公室持单位介绍信、机构设置批件及印章式样到公安机关办理刻印手续,并到公安部门指定的刻字社刻制。
局属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必须刻制业务专用章时,需填写书面申请,经法制科审核,局领导批准后,由局办公室办理刻制手续。
2、局办公室对局属各事业单位、局机关各科室刻制的公章要进行压印登记。
未经发文和压印登记的不准启用。
如擅自启用造成后果的,将视情追究相关责任。
3、单位更名、撤销,须及时将原公章送交局办公室封存或销毁。
对字迹已经模糊或缺损的公章要及时向局办公室申请更换。
更换公章不再发启用通知。
4、对于因客观情况造成公章停止使用的,应及时写明有关情况,经局领导批准同意后,将公章上缴局办公室。
三、公章的使用
1、需要使用局行政章的文件材料应严格履行审批及登记手续,局发文一律凭局领导签发、审阅的原件用印,其他文字材料需经局领导审阅同意后用印。
对不符合手续和不合用章要求的,一律不得盖章。
下属单位必须建立相应用章登记制度。
2、公章保管人是本单位文件材料盖章的第一责任人,盖章时必须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
严禁在空白的纸张、表格、信函、证件等上面加盖局行政章或业务专用章。
3、局行政章不准携带出门或离开办公室使用,特殊情况必须经局领导同意。
4、合理使用印章,做到“齐年盖月”(即印章的左边缘与落款日期的年相齐,月、日盖在印章的下面);盖章时用力要均匀,落印要平衡,印泥(油)要适度,保证印迹端正、清晰。
四、印章的保管
1、局行政章由办公室负责保管,业务专用章由相关单位负责保管,局机关各科室章、局属事业单位章及业务专用章必须指定专人保管。
2、公章保管人要切实加强责任心,认真保管好公章。
防止他人随意盖章。
3、对保管使用不当,擅自使用或乱放公章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追究相关责任。
第4篇 地产公司公章使用管理规定
地产公司公章使用管理规定为规范公司公章使用,严格公章管理,制定本规定如下:
第一条 公章包括但不限于“南京z置业有限公司”、“南京z置业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z投资(南京)有限公司”、“z投资(南京)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z投资(南京)有限公司雨花分公司”、“z投资(南京)有限公司建邺分公司”、“南京z置业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z投资(南京)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南京z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京z园林有限公司”、“南京z园林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南京z园林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法人章”、“印鉴名章”等。
第二条 “南京z置业有限公司”、“南京z置业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z投资(南京)有限公司”、“z投资(南京)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z投资(南京)有限公司雨花分公司”、“z投资(南京)有限公司建邺分公司”、“南京z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京z园林有限公司”、“南京z园林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法人章”等,由总经理办公室秘书保管,该公章使用必须在办公系统中填写“公章使用申请单”选择相应的公章名称、填写相关内容并上传需盖章的相关附件,经逐级审批,最终申请单流转至总经理办公室秘书处,由总经理办公室秘书核实并登记后方可盖章。盖过公章的文件如因特殊原因需修改后重新盖章,需重新填写“公章使用申请单”。“印鉴名章”由总经理办公室秘书保管,该公章需由总经理办公室秘书核实总经理签字的款项申报表或报销单后方可使用。如遇特殊情况需提前盖公章,必须经总经理同意,总经理办公室秘书确认后方可盖章,事后须及时补打申请单。
第三条 “南京z置业有限公司销售合同章”、“z投资(南京)有限公司销售合同章”和“法人章”由总经理办公室档案管理员保管,该公章使用必须在办公系统中填写“商品房预(现)售合同审批表”,经主管副总签批后可使用,特殊情况下需报总经理签批。
第四条 “南京z置业有限公司工程管理部工程专用章”、“z投资(南京)有限公司工程专用章”由主管副总指定专人保管,经主管副总签批后可使用,特殊情况下需报总经理签批。盖章后原件需存档。
第五条 “南京z置业有限公司物资部专用章”、“z投资(南京)有限公司物资部专用章”由物资部经理保管,经主管副总签批后可使用。
第六条 “南京z置业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z投资(南京)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南京z园林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由财务经理保管。该公章使用必须在办公系统中填写相应款项申报表或填写报销单,经逐级审批,财务经理审核后方可盖章。
第七条 各部门“资料专用章”由各部门资料员保管,经各部门经理签批同意后可使用。特殊情况下需报总经理签批。
第八条 “z投资(南京)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z置业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由主管副总指定专人保管,经主管副总签批后可使用。特殊情况下需报总经理签批。
第5篇 物业管理公司公章使用管理规定
zz物业[20**]03号
关于印发《公章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部(室)、物管中心、各管理处:
为加强公司的公章使用和管理,现将《公章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0**年一月二十一日
抄报:集团公司郭副总、李副总、人事部
**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二0**年一月二十一日发(共印22份)
**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物业管理公司公章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公章使用管理,根据公司实际,制订本暂行规定。
一、使用范围
1、公司公章使用范围:以公司名义发出的合同、协议书、报表、证明等对外公文以及公司经理认为必要的文件、文字资料。
2、公司办公室公章使用范围:主要用于公司内部发文、请示、报告、报表、工作证以及其他需加盖公章的文字资料。
3、管理处公章使用范围:主要用于装修工临时出入证、住户证明。
二、使用权限
1、管理权限
公司公章由集团公司人事部管理,办公室公章由公司经理指定专人管理,管理处公章由管理处主任管理。
2、审批权限
使用公司公章由分管物业副总或经理批准;使用办公室公章由经理批准;使用管理处公章由管理处主任批准。
三、使用方法
1、使用公章由部门经办人填写《公章使用审批表》(见附表),按审批权限经批准后送公章管理人员核验盖章。
2、公章管理人员工作变动时需办理公章移接交手续。
四、本规定自二o**年一月二十一日起执行。
二o**年一月二十一日
第6篇 某村级公章使用管理规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公章使用管理的规定
各村、乡直机关单位:
为正确行使权力,避免工作失误,加强监督管理,根据民政部、公安部等部门对公章使用和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经乡党委政府研究同意,对村级公章的使用管理规定如下:
一、村级公章的制发
村级公章由乡党委、政府负责制发。
村级印章发生丢失、损毁、被盗等情况时,所在村应迅速向乡党政办递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申请制发。
二、村级公章的管理和使用
1、为杜绝公章滥用的现象,形成相互制约的监管机制,村委会公章的保管和使用采取以下两种方法。
方法一:村会计保管公章,由村委主任出具报告或证明,经村支书审核署名签字后,再由村会计盖章。
方法二:村委主任保管公章,由村会计出具报告或证明,经村支书审核署名签字后,再由村委主任盖章。
各村根据实际情况,由村干部集体讨论后选定一种公章管理和使用方法。
2、村级公章的管理和使用使用要严格程序,做到先审批后用印。
3、用印审批人要在核实的基础上签署意见,对一般性问题用印由村支书审批,凡涉及土地流转、承包、对外签订合同、报批项目等重大问题使用村级公章的,必须经过村支两委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方可使用。
4、不允许在空白的凭信上加盖村级公章。
如因工作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开具的,必须做好特别登记、追踪管理。
未使用的必须交回销毁。
5、公章使用必须实行登记和备案。
公章保管人要对印章使用情况进行登记。
6、正当合法的公章使用时,各村公章保管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盖公章,否则支村两委可向乡人民政府申请、并出具书面报告更换公章保管人。
三、其他规定
1、公章不可私自委托他人保管。
因公章保管人发生变更,原保管人应迅速移交公章,拒不移交的,由乡党委政府按法律规定追缴,并追究其责任。
2、因故需要变更村级公章的,乡党委政府须在下发公章的同时,收缴旧公章,并公布新公章启用和旧公章作废。
使用已作废公章的,按私刻公章行为处理。
3、公章审批人、保管人要严格遵守公章管理有关规定纪律,严禁借机索、拿、卡、要和收取费用等违规违法行为,增加农民负担。
4、对拒不履行国家政策的村民,公章保管人有权予以暂缓签盖,待督促落实好后方可盖章。
5、对在村级公章使用中发现有违反规定、弄虚作假行为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白水瑶族乡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2日
第7篇 公章使用管理规定
村级公章使用管理制度
为保证公章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可靠性,杜绝违法行为,维护广大村民合法权益,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一、公章的保管、交接
(一)村委会印章由专人负责保管
1、村委会公章一般情况下由大学生村干部负责保管,公章保管人因事离岗时,须由其他村干部或村工作人员暂时代管,以免贻误工作。
2、严禁管理员或其他人员私自将公章带出村委会使用。
若因工作需要,确需将公章带出使用,需登记在册,由村委会主要负责人同意并做好记录后方可带出。
公章外出期间,借用人对盖章内容进行把关。
借用人对公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二)公章保管必须安全可靠,须加锁保存,公章不可私自委托他人代管。
(三)公章保管有异常现象或遗失,应保护现场,及时汇报,配合查处。
(四)公章移交须办理手续,签署移交证明,注明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移交时间、图样等信息。
(五)有下列情况,公章须停用:
1、公章使用损坏。
2、公章遗失或被窃,声明作废。
二、公章使用程序
1、凡涉及村级财务预决算和非生产性重大开支预算方案;集体经济项目规划和立项方案;村集体项目投资;村集体企业改制方案;村集体资产处置及债权债务处理;村集体土地征用及补偿分配方案;村集体工程项目及集体资产、土地、鱼塘等承包租赁合同;村公益事业立项、经费统筹方案;村计划生育指标分配方案;上级划拨或接受社会捐赠资金、物资的分配使用方案;村干部报酬及享受误工补贴人数、标准等重大事项需使用公章时,应附带村民代表会议记录,由村委会主管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
村各组织的公章在使用时,须经村主要领导同意并签字后方可使用。
原则上未经主要领导签字同意,保管人不得使用公章。
2、日常事务报表、出具证明等,由保管人审定后盖章。
非公章管理人员不得盖章。
3、公章使用严格登记备案。
保管人在使用公章时必须逐项登记用章事由、时间、批准人和经办人等情况。
不符合规定的和未经主管村干部审核的文件、合同等,办公室有权拒印。
4、严禁填盖空白合同、协议、证明及介绍信。
5、村民办事要村上盖章时,必须由本组组长签字盖章方可到村上办理。
6、公章保管人和使用审批人,既要严格遵守公章管理规定,又要方便群众生产生活。
在遵守村规民约的前提下,不得以任何借口在村民办理参军、婚姻状况证明、外出务工证明等手续时,拒绝使用公章,更不得借机吃、拿、卡、要,增加村民负担。
7、公章保管人和使用审批人在公章使用过程中,需严格审查需盖章村民的环境卫生情况和计划生育情况,如出现该农户环境卫生情况或计划生育情况不好的现象,应督促农户搞好环境卫生或落实好计划生育相关事项,相关事项予以整改后给予盖章。
8、因公章管理,审批使用不当造成集体重大损失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追究盖章审批人和公章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8篇 革村公章使用管理规定
村级组织公章管理使用制度(试行)
村级组织公章是村级公共权力的象征,在办理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是村级组织建设的重要内容。
为进一步规范村级组织公章管理使用,确保安全规范用印,保障党员群众的切身利益,促进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公安部关于规范村民委员会公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52号),结合街道实际,特制订本制度(试行)。
第一条公章的类别
本制度所指村级公章主要包括: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监事会(以下简称党支部、村委会、村监会、合作社、社监会)公章。
第二条制发和更换
1、村级公章由街道根据批准成立村级机构的文件,负责刻制下发、启用、作废。
2、组织机构变更或其它原因需要更换公章时,所在村应及时报告街道并按规定程序更换,同时将旧公章上交。
村级公章发生丢失、损毁、被盗的情况时,各村应及时向街道书面报告原因,街道确认后按规定程序进行更换。
使用已作废公章的,按私刻公章行为处理。
第三条公章的管理
1、专人保管。
党支部公章由党支部负责组织工作的委员保管。
村委会、合作社公章由报账员统一保管。
村监会、社监会公章由村监会、社监会主任或成员保管。
2、用印登记。
对公章的使用时间、使用对象、使用内容及签批人进行登记(附件1)。
3、外带授权。
严禁非保管人员擅自随身带公章外出,因特殊情况确需外带的,须经村级组织负责人批准授权,并落实监督人,使用情况必须进行登记(附件2)。
第四条公章使用范围
1、党支部公章。
主要用于党组织建设方面的文书以及党务工作文书等事项。
包括:出具党内调查材料、介绍信,发展党员,接转组织关系,党务统计及上报材料,党组织行文,其他需使用党组织公章的工作事项。
村党支部公章不得用于办理任何经济业务,更不能用于开具收款收据。
2、村委会、合作社公章。
主要用于财经业务、行政事务和其他需要用章的事项。
财经业务包括收款收据、支出票据和村级账务等。
行政事务包括对证明村民年龄、文化、民族、职业等基本情况、各种报告和报表等。
村委会在证明村民基本身份信息时,不宜有“联系或承包业务”等倾向性意思的文字表示。
3、村监会、社监会公章。
主要用于民主理财、民主监督。
村监会、社监会要按月开展民主理财,对村级发生的每一笔经济业务票据进行逐张审核,无疑义后方可加盖公章。
第五条公章使用规则
1、依法依规使用。
对违*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行为,上级有关部门明令禁止或限制从事的行为及其他不能加盖公章的,村级不得加盖公章。
各村不得以本村名义加盖公章为企业、个人作经济担保。
如有违规行为的,公章保管人可有权阻止或拒盖公章。
2、谁签批谁负责。
公章签批人在签署意见时,必须实名签署名字、日期和明确的意见。
(1)属于党支部工作范畴的,由党支部书记签批。
(2)属于村委会工作范畴的,由村委会主任签批。
(3)属于村监会、社监会工作范畴的,由村监会主任、社监会主任签批。
(4)涉及村级重大事务的事项,如村集体贷款、土地流转、重大资金管理、村集体资产处置、对外签订合同等重大事项或经济往来的重大问题需要使用公章时,必须按重大事项申报制度和村级合同管理规定的程序进行,应凭村民(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的决议书、项目招投标文件及中标确认书等资料,并要有村党支部书记、合作社董事长、村委会主任共同签字。
3、严格审核。
公章保管人应坚持原则,认真审核,用印件内容有误或文理不通,打印字迹不清,书写潦草,有涂改,有错误别字而产生歧义的,不予用印。
严禁在空白纸或内容不完整的文稿上盖公章。
4、高效便民与有效沟通。
如群众依法依规办理的事项比较紧急,但公章签批人不在的情况下,公章保管人可以对是否加盖公章签署意见,但在事前要先沟通。
第六条责任追究
街道纪工委、党政综合办、社会事务办、经济综合服务中心对村级公章的使用和管理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对发现有违反规定弄虚作假行为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1、因公章管理、使用不当造成村集体重大损失的;
2、公章签批人、保管人借机“吃、拿、卡、要”等用权谋私行为,增加农民负担,损毁公章权威性的;
3、因公章保管人正常调换,原保管人在接到变更通知后拒不移交公章的。
第七条 本制度由从2023年6月起试行。
本制度由街道相关科室负责解释。
第9篇 事业单位公章使用管理规定办法
山东省事业单位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事业单位印章管理,保护事业单位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社会秩序,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11号)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监督管理机构)登记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印章,指事业单位名称印章(含各种质料)、专用印章(指冠以单位名称的钢印、财务章、合同章、发票章等专用印章)以及法定代表人名章。
第四条 事业单位名称印章为圆形,直径不得超过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冠以单位法定名称的钢印直径不得大于4.2厘米,不得小于3.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其他专用印章在名称、式样上应与单位正式印章有所区别。
印章印文应当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汉字,字体为宋体。
第五条 事业单位经监督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后,方可刻制印章。
印章所刊的单位名称,应与监督管理机构依法登记的单位名称相一致。
第六条 事业单位刻制印章须持以下材料到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公安机关核准备案后,到公安机关许可的公章刻制单位刻制。
(一)有效期内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举办单位出具的刻制印章的介绍信;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其他有关申请材料。
第七条 事业单位刻制冠以单位名称的内设机构印章的,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本单位出具的介绍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按第六条程序办理。
冠以事业单位名称的内设机构印章仅限单位内部使用,不得对外。
第八条 事业单位自依法设立登记,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之日起30日内,将刻制的单位印章的印迹报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九条 事业单位办理名称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时,将原登记的单位名称印章和专用印章送交监督管理机构,并在领取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之日起30日内,将新刻制的单位名称印章的印迹和专用印章的印迹报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条 事业单位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之日起30日内,将刻制的新任法定代表人名章的印迹报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向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印章的印迹时,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刻制印章核准备案证明。
事业单位印章的印迹经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后,印章方可启用。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办理法人注销登记时,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收缴事业单位名称印章和专用印章。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由监督管理机构收缴单位名称印章和专用印章。
无法收回的,由监督管理机构发布印章废止的公告。
第十四条 监督管理机构对收缴的和事业单位送交的印章,应填写《收缴事业单位印章凭证》,并登记造册。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印章损坏或遗失,应在报刊上发布印章作废或遗失声明,并将损坏的印章送交监督管理机构,持作废或遗失声明的证明和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收缴事业单位印章凭证》,按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申请重新刻制,刻制后30日内,将新刻制印章的印迹报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事业单位冠以单位名称的内设机构印章损坏或遗失需要重新刻制的,经声明作废后,将损坏的印章送交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公安机关,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变更、注销登记后,因特殊情况,需要暂时保留原名称印章的,应填写《事业单位印章封存申请表》,根据实际情况承诺需要保留时限,由举办单位负责人签字、盖公章,并经原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盖公章后,与印章一并上交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封存手续。
自批准事业单位名称变更或注销之日起,保留封存时限一般不超过2年。
第十七条 监督管理机构对收缴封存的事业单位印章应妥善保管,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封存印章。
第十八条 封存印章的使用,仅限于原事业单位名称变更、注销登记核准之日前的未结束事项,不得在新事项上使用。
事业单位如需使用封存印章,须填写《事业单位使用封存印章申请表》,注明使用理由、举办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举办单位公章后,到监督管理机构当场使用,用印后重新封存。
封存印章不得以任何原因外借使用。
第十九条 监督管理机构将收缴的印章送交公安机关,填写《事业单位印章送交登记表》,由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省监督管理机构送交所在地设区的市政府公安机关,市、县(市、区)监督管理机构送交同级政府公安机关。
印章由公安机关负责销毁。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办理注销(撤销)、变更单位名称登记后,应将刻制的冠以单位名称的内设机构印章登记造册,送交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公安机关销毁。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印章使用管理制度,印章应当有专人保管。
严禁买卖、出租、出借印章。
对违反规定使用印章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保管人、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未经公安机关办理核准备案,擅自刻制印章的,由公安机关收缴非法刻制的印章,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未经公安机关许可,擅自承制事业单位印章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经公安机关许可的公章刻制单位,违反第六条规定承制事业单位印章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 监督管理机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印章工作中玩忽职守、滥权、徇私的,应当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0月31日。
第10篇 某局公章使用管理规定
一、印章管理。
局党组、行政印章由局办公室设专人负责管理。
各处室、单位(办、局)有印章的,要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局办公室备案),设专人负责管理,严格规范印章的使用。
二、印章刻制。
局党组印章刻制应到市委办公厅备案,行政印章刻制应到市政府办公厅备案。
在启用新印章的同时,要将旧章交相应的办公厅保存。
各处室、单位(办、局)刻制印章时,应到局办公室备案,同时将旧章交局办公室保存。
三、印章使用。
印章使用按下列情况办理:
1、使用局党组、行政及其他印章,均应填写《公章使用审批表》,并严格履行审批、登记、签字手续。
2、使用局党组印章,须经党组书记或其委托的党组成员审批。
使用局行政印章,按下列情形办理:
(1)日常业务性报表,经主管领导审核后用印;
(2)涉及向市委、市政府、省商务厅等上级机关和领导以及市综合性部门上报或报送有关工作汇报、报告等书面情况、资料的,经主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后用印(严格履行审核、审批手续,不得越级上报);
(3)涉及人、财、物等方面事项的,经主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后用印;
(4)各类需加盖印章的行政许可证、行政执法文书,由承办处室(单位)呈主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后用印;
(5)涉及历史遗留问题以及企业转制遗留问题的,由相关业务处室提出意见,经主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后用印。
使用处室、单位(办、局)印章,须经该处室、单位(办、局)负责人审批。
3、制发公文用印,按下列情形办理:
(1)以市商务局文号正式行文的,以局领导签发的“发文笺”用印(经主管领导审签、主要领导签发);
(2)制发市商务局便文:凡涉及人、财、物事项的,经主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后用印;向市委、市政府、省商务厅等上级机关和领导的请示、报告,经主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后用印(严格履行审核、审批手续,不得越级上报);其他日常业务性工作制发的便文(会议通知、业务培训等),经主管领导审签后用印。
(3)涉及部门间联合行文的,市商务局作为牵头主办部门的,在各部门会签、主管领导审签后,经局主要领导签发后用印;市商务局作为联合会办部门的,经主管领导审签后用印。
4、出具介绍信,须经承办处室负责人审核并报主管领导审批后用印。
出具证明,涉及人、财、物事项的以及历史遗留问题和企业转制等遗留问题的,须经承办处室负责人把关、主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后用印;其余的,经主管领导审签后用印。
不准在空白介绍信、证明上用印。
5、对业务工作等用印量较大且属程序性用印的科目,报经主要领导特批后,授权有关主管领导审批。
6、遇有紧急事宜,需主要领导审批用印而主要领导又不在局机关时,由主管领导电话请示主要领导同意后,可由主管领导注明请示情况并签署意见,可到办公室先行办理,事后由承办处室(单位)报主要领导补签手续。
7、有关用印的领导批示及用印批件,留局办公室保存备查。
四、管理要求。
负责印章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将印章锁入专柜,做到随用随开、随放随锁。
认真执行印章使用管理制度,严格审核把关(查看用印签发手续是否完备、正文与底稿是否完整齐全),严格按照规定程序用印,确保安全正常使用。
因审批把关不严造成失误的,由审批人、审核人等承担相关责任。
局党组、行政用章不得带出机关,特殊需要须经局主要领导批准。
第11篇 x医院公章使用管理规定
医院公章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印章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印章包括“****有限公司”中文、中英文公章,****法定代表人名章及签字章。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文、便函、介绍信、证件、证书、统计报表及对外签署的合同、协议等。
第四条 印章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印章使用管理规定,凡不符合本办法的,一律不得用印。
第二章 印章的使用及管理
第五条 印章的使用
(一)以****名义发出的公文,须经****领导签发批准的文件原稿用印。
(二)****发文的附件(如各类业务报表等)凭发文并按该文中限定发给附件的单位、数量用印。
(三)****各部门用印,应按规定办理用印手续。
各国内企业用印,需经总经理办公室批准,按规定办理用印手续。
原则上不准外单位人员到总经理办公室直办用印。
(四)办理使用****印章的事项,须由经办人认真填写《用印审批单》(见附件),写明用印单位、用印时间、用印文别、发往单位、事由及印别等,审批单经****领导审核批准,经办人签字后用印。
(五)****法定代表人在公司期间,原则上不使用法定代表人名章、签字章,所需签署文件一律送法定代表人签字。
若确需盖法定代表人名章、签字章的,应经法定代表人批准。
在法定代表人出差期间,应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人请示法定代表人同意,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其他****领导在《用印审批单》上签字批准后方可盖法定代表人名章、签字章。
(六)经办人用印时须将《用印审批单》一联交总经理办公室印章专管人员收存,并在用印登记本上登记、签字。
(七)****印章应由总经理办公室印章专管人员直接用印。
(八)各部门借用****印章到公司外用印时,必须由总经理办公室印章专管人员随同监印,并于当天下午4:30以前将印章归还。
若不能按时归还,经办人员须向主办部门领导报告,并同印章专管人员一起向总经理办公室领导报告,同时写出简要书面说明,按总经理办公室领导批示办理。
(九)****钢印主要用于加盖工作证、退休证或经主管部门批准印发的其它证件。
(十)印别及盖章位置要准确、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印章的名称与用印件的落款要一致(代用印章除外),不漏盖、不多盖。
(十一)介绍信、证明信如有存根,要在落款和间缝处一并加盖印章。
(十二)不得在空白介绍信、空白便函、空白证件上用印。
如有特殊情况用印,须经****领导批准。
第六条 印章的管理
(一)****法定代表人签字章由总经理办公室主要负责人掌管,****其它印章由总经理办公室指定专人掌管,并实行用印登记制度。
(二)总经理办公室印章专管人员,每天下班前应检查印章是否齐全,并将印章锁进铁柜内,妥为保管,不得将印章存放在办公桌内。
第二天上班后,应首先检查所保管印章铁柜有无异样,若发现意外情况应立即报告总经理办公室领导和保安部门。
工作时间印章掌管人员因外出不在岗位时,应将印章妥善保管。
(三)印章专管人员因事、病、休假等原因不在岗位时,总经理办公室领导应指定他人代管,专管人员要向代管人员交接工作,交代用印时的注意事项。
专管人员正常上班后,代管人员应向专管人员交接工作,登记管印的起止日期,实行管印人员登记备案制,以明确责任,落实到人。
交接工作时,应严格办理交接手续,登记交、管印起止日期、管理印章类别及数量。
交接人员签字,总经理办公室领导签字认可后备存。
(四)总经理办公室印章专管人员调离或因各种原因离岗时,总经理办公室领导应指定他人管理印章,并及时办理交接工作,交代用印注意事项。
(五)因机构变动需刻制新印章时,须凭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成立新机构的文件;更换旧印章须凭旧印章原样,向总经理办公室申请,经****领导同意后,由总经理办公室印章专管人员到公安局办理刻章事宜。
新印章刻制后,各部门在领取新印章时,要认真进行登记,注明签收人姓名、日期以及启用新印章、作废旧印章的年月日,并将旧印章一并交总经理办公室印章专管人员,由其登记造册,统一交归档案资料室,按规定妥善保管。
第七条 印章专管人员要坚持原则,遵守保密规定,严格照章用印。
第八条 未按批准权限用印或用印件内容有误的,印章专管人员不予用印;经办人拒绝专管人员审核用印内容的,专管人员可拒绝用印,或报告领导处理。
第三章 附则
第九条 各部门印章的保管、使用,应当参照****印章使用管理规定执行。
各国内企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12篇 某单位公章使用管理规定
一、公章使用管理制度
1、 公章由企业总经理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掌握使用。使用公章一律登记,要由经办人签字。
2、 以公司名义上报、外送、下发的文件、资料、报表等,经总经理审阅批准后方可加盖公章并严格登记手续。
3、 企业公章不外借,主管人不在时由总经理指定人代管,双方做好交接手续。
4、 企业员工因取款、取物、挂失、驾驶员办证等,需用单位介绍信,由总经理批准并严格登记手续。
5、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要求在空白书面上加盖公章。
6、 凡私盖公章或利用公章舞弊者,一经发现给予严厉惩处。
二、合同章使用管理制度
1、 合同专用章由财务部专人保管,任何部门、人员不得借用、代用合同章,违反规定造成的后果,由印章保管人负责;发生遗失,应及时报告处理。
2、 凡在授权范围内洽谈的合同,经总经理同意方可成立。经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代表审核、签字后,在财务部盖章,并严格按照登记手续进行登记备案。
3、 未经总经理批准,没有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代表审核、签字或者空白合同上不得加盖合同专用章,否则由当事人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4、 凡私盖合同专用章或利用合同专用章营私舞弊者,一经发现给予严厉惩处。
三、财务专用章、法人章使用管理制度
1、 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要由财务负责人负责保管并掌握使用。
2、 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不能交给银行出纳员自行保管和使用。
3、 除正常的财务需要用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外,其他事项需用必须经过财务负责人报请公司总经理批准并征得法人本人同意后方可使用并严格登记手续。凡私盖章者一经发现给予严厉惩处。
4、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在空白书面上加盖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
四、现金、银行、转帐收(付)讫章使用管理制度
1、 现金、银行、转帐收(付)讫章由出纳员负责保管并掌握使用。
2、 现金、银行、转帐收(付)讫章只有在现金、银行、转帐收讫或付讫时使用。
3、 不得在空白书面上加盖现金、银行收(付)讫章,一经发现,严厉惩处并承担经济损失。
五、发票专用章使用管理制度
发票专用章由会计人员负责保管并掌握使用,发票专用章用于加盖增值税专用发票,财务部门在收到货款,验证购货方“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后给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盖发票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