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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标志管理规定(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11-29 查看人数:10

安全标志管理规定

第1篇 安全标志管理规定

为认真执行安全标志标准,加强标志大采购、使用、维护和管理,发挥安全标志的警示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基层单位安全部门应根据各项面部的施工现场需要,提出使用计划,经本单位主管生产经理审批后进行采购,采购的安全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安全标志》(gb5894--1996)的要求。

项目部安全用硬结合施工现场或不同生产、生活、办公场所具体情况悬挂标志,安全标志应按分部、分项绘制安全标志平面图,应有项目经理签字、绘制人签字,绘制日期,《并填写安全标志登记表》。

安全标志牌应设置在醒目和施工现场危险部位与安全警示相对应的地方,使施工人员及相关人员主义并了解其内容。遇有触电危险场所,应适用绝缘材料的标牌。设置的位置包括食管入口处、临时用电设施、孔口处、桥梁口、基坑邻边等。

因施工需要或工程竣工后,安全标志牌须移动或拆除时,由项目部安全员负责组织将安全标志牌移动,或回收后,退交基层单位安全部门统一保管。

安全标志牌未经项目部安全员允许,任何人不得移动或拆除。

项目部安全应及时对变形、污损的安全标志牌进行整修或跟换。

项目部安全一负责安全标志的使用、维修或管理。

企业安全部门每季度、基层单位安全部门每月,对项目部安全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

第2篇 安全标志和防护设备管理规定

1.0 公司生产作业场所涉及的安全标志、安全防护设施和工艺设备及管道标识

1.1 安全标志主要有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和提示标志(包括一般提示标志和消防设备提示标志)

1.2 安全防护设施主要有隔离防护栏杆(包括固定式和可移动式)、人行天桥、挡管架、响铃警告装置、监视装置等。

1.3 设备和管道标识包括公司内部所有工艺设备和管道的位号、材质、容积和主要介质等信息。

2.0 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采办和制作

2.1 生产作业场所或新建项目所需制作的安全标志与安全防护设施,由管理部负责根据相关安全要求提出,并负责组织采购。

2.2 采购的各种安全标志牌应符合gb 2894-2008《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和gb 2893-2008《安全色》中的有关规定。

2.3 固定式防护栏杆的高度、材料、结构和标记应符合gb4053_3-1993 《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移动式防护栏杆和人行天桥的结构、高度、材料等均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2.4 工艺设备和管道的标识、着色应符合gb7231-2003《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 2894-2008《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和gb 2893-2008《安全色》中的有关规定。

3.0 安放与使用要求

3.1 安放并使用安全标志牌时应遵循下述要求:

3.1.1 信息标志应设在有关场所入口处和醒目处。

3.1.2 标志牌的设置高度应尽量与人眼的视线高度相一致。不准设在门、窗、架等移动的物体上,以免人们在这些物体位置移动后看不到安全标志。

3.1.3 安全标志牌的位置不得随意挪动。

3.2 安放并使用防护栏杆应遵循下述要求:

3.2.1 固定式防护栏杆应固定安装在设施、平台等场所的敞开边缘,其端部应与建筑物牢固连接。

3.2.2 移动式防护栏杆的使用场所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主要用于短期作业(如:现场维修作业)。

3.3 作业完成前不得拆除防护区域周围设置的任何临时性栏杆和安全标志牌,若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拆除,需经安全管理人员同意。

4.0 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使用管理

4.4.1 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管理部对公司各种危险区域和作业中使用的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定期进行检查、监督。

4.4.2 在进行临时维修或外来承包队伍作业,安全管理人员协助作业负责人对临时性作业未安装标志牌和安全防护设施的地点作出判断,决定是否需要使用安全标志牌和安全防护设施。

4.4.3 在下列区域应长期安置适当内容的安全标志牌:

4.4.3.1 容易出现人员不安全行为区域(如:禁止触摸)。

4.4.3.2 较危险的区域,应引起人员注意(如:当心触电)。

4.4.3.3 强制人员必须做出某种动作或采取特殊防范措施的区域(如:必须戴安全帽、口罩、手套、护耳器、防护眼镜等)。

4.4.3.4 存放和使用有毒、易燃易爆场所。

4.4.3.5 电气间、电气设备维修作业场所。

4.4.3.6 其它危险性作业。

4.4.4 进行下列作业时必须使用适合的安全标志牌:

4.4.4.1 动火作业。

4.4.4.2 进入限制空间作业。

4.4.4.3 电气设备、工艺生产系统的维修。

4.4.4.4 带电作业。

4.4.4.5 使用临时性隔离栏杆时。

4.4.4.6 其他需要设置安全标志的作业。

5.0 检查与维护

5.1 各基层单位负责人每月对所属作业场所安全标志牌和安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若发现缺失或损坏,应按要求修整或更换,管理部进行监督检查。

5.2 安全标志牌出现下述情况时,应修整、更换或补充:

5.2.1 置放的位置不当;

5.2.2 内有误导或不正确的信息;

5.2.3 破损、退色、缺失或已无法读清其内容。

5.3 对安全栏杆和行人天桥的检查应遵循下述要求:

5.3.1 固定式防护栏杆的连接牢固,无松动、表面应光滑,无毛齿,不应有歪斜,扭曲、变形、严重腐蚀。

5.3.2 移动式防护栏杆的检查应视情况而定,但应以不发生危险为准。

5.4 响铃警报器电路连接应完好、声音无变化。

5.5 视频监视器电路连接应完好、图像无变化。

第3篇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发布,是基于国家取消行政许可后,为了加强劳动防护用品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而制定的行业规范。《规定》特别明确了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种市场准入要求,并由原来的国家行政机关直接管理,改变为行政机关对“安全标志”管理机构的宏观指导和监督检查,由中介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采用安全标志,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提供了一个载体、一种标识。这种载体和标识不仅有利于政府部门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施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同时,从使用者的角度来看,也有利于加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安全标志不仅有体现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性能符合要求的功能,也是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进入市场的一张通行证。同时,通过安全标志管理,使符合安全防护性能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进入市场,也有利于规范市场行为,加强对市场的管理,促进劳动防护用品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为了实施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安全与健康,依据《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并于2005年10月13日起实施。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是确认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准许生产经营单位配发和使用该劳动防护用品的凭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由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识两部分组成。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制,加盖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印章。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识由图形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编号构成(见下图)。 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产品应在产品的明显位置加施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识,标识加施应牢固耐用。

标识规格与适用范围

1.焊接护目镜、焊接面罩、防冲击护眼具:

18mm(包括编号)×12mm(如图1所示)

2.安全帽、防尘口罩、过滤式防毒面具面罩、过滤式防毒面具滤毒罐(盒)、自给式空气呼吸器、长管面具:

27mm(包括编号)×18mm(如图2所示)

3.阻燃防护服、防酸工作服、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鞋、导电鞋、保护足趾安全鞋、胶面防砸安全鞋、耐酸碱皮鞋、耐酸碱胶靴、耐酸碱塑料模压靴、防穿刺鞋、电绝缘鞋:

39mm(包括编号)×26mm(如图3所示)

4.安全带、安全网、密目式安全立网:

69mm(包括编号)×46mm(如图4所示)

安全标志管理部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监察区域内煤矿企业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使用情况实施监察。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受理、核发和日常管理工作由设在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负责,并对其所核发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负责。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检验工作,由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委托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授权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进行。

安全标志的申请

申请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2.具有能满足生产需要的生产场所和技术力量;

3.具有能保证产品安全防护性能的生产设备;

4.具有能满足产品安全防护性能要求的检测检验设备;

5.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6.具有产品标准和相关技术文件;

7.其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单位应按以上条件进行自查,符合条件的,填写《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申请书》,并附相关材料,报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符合要求的,向申请单位发出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申请单位按要求重新填写或补充申请材料。申请单位应承担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申办费用。

安全标志的审核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对通过初审的申请材料,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技术审查,提出技术审查报告。技术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审查合格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对相关技术文件予以确认、存档,并发出现场评审通知书;技术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申请单位应在接到整改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复审仍不合格的,终止本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申办。被终止申办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自终止申办之日起再次申办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时间间隔不少于90日。

经技术审查合格的,由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组织专业评审人员对申请单位的主体资格、技术力量、生产设备、检测检验设备和管理体系等条件进行现场评审,提出现场评审报告。现场评审实行组长负责制。评审组原则上应在接到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下达的现场评审任务书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工作。评审组一般由2~3人组成;评审工作时间一般为2~3天。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派1名监察人员,监督现场评审工作。现场评审人员按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抽样的有关要求抽封样品,填写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抽样单,申请单位应于封样之日起5日内将抽封的样品寄往受委托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

安全标志的颁发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自收到现场评审报告(包括整改报告)及检验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综合审查。综合审查合格的,颁发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准许在该产品上使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识,并予以公告。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的有效期为4年。

进口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的颁发,采取按有效期管理和按进口批次管理两种形式。

1.申请单位为产品制造商,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审查合格的,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

2.申请单位为国内代理商、进口商或其他单位,经技术审查和检验合格的,按进口批次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

进口的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参照上述规定办理准用手续。

安全标志的管理

对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由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每年进行1次审核。对已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产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可以委托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授权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进行不定期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性能检验。

生产单位应于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有效期届满90日前,按程序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有效期内,生产单位的产品名称、产品型号变更的,应按程序申请换证;生产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通讯地址等档案信息变更的,应办理变更手续。

1.安全标志的暂停使用

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使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

1)未能保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性能稳定合格的;

2)生产现状发生变化达不到生产要求的。

被暂停使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应于90日内完成整改。经整改复查合格的,可以恢复使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

2.安全标志的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并予以公告:

1)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有效期届满,生产单位未按本办法要求提出申请延续的;

2)弄虚作假,骗取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

3)整改期满拒绝复查或者经复查不合格的;

4)生产单位被吊销或注销营业执照的;

5)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已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的;

6)国家已经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

7)生产单位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8)转让、买卖或者非法使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

9)未能保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性能稳定合格而引起生产安全事故的;

10)在被暂停使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期间,擅自生产的;

11)未按规定进行年度审核或年度审核不合格的;

12)其他应撤销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情形。

被撤销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再次申请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时间间隔不少于180日,有第2项和第8项行为的,再次申请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时间间隔不少于2年。

申请单位弄虚作假提供检验样品,或擅自更换已抽取的封样样品,应终止本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申办,并在2年之内不得再次申办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

3.评审纪律

1)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严格按现场评审规范和任务书要求进行评审、取证;

2)尊重生产单位的知识产权,保守评审中涉及的技术秘密;

3)廉洁自律,不提供有损评审结论公正性的指导、咨询。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不按规定核发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或者其评审人员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有关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投诉,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有关申诉和争议,由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受理。

从2006年4月1日起,生产经营单位采购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是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产品。

第4篇 冶金安全标志管理规定

冶金公司安全标志管理规定

安全标志是用以表达特定的安全信息,提醒人们注意不安全的因素,防止事故发生,起到预防作用。为做好安全标志的设置、使用、管理工作,真正让安全标志起到应有的作用,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安全色使用规定

安全色是表达安全信息含义的颜色,表示禁止、警告、指令、提示等。目的是使人们能够迅速发现或分辨安全标志和提醒人们注意,以防发生事故。

1、红色:含义禁止,停止。

用途:禁止标志,停止信号,禁止人们触动的部位

2、黄色:含义警告,注意。

用途:警告标志,警戒标志,机械传动部位等

3、蓝色:含义指令,必须遵守的规定

用途:指令标志等。

4、绿色:含义标示,安全状态,通行。

用途:标示标志,安全通道,通行标志,消防设备和其他安全防护设备的位置。

5、红白间隔条纹:含义禁止越过。

用途:现场防护栏杆,安全网支撑杆

6、黄黑间隔条纹:含义警告危险。

用途:洞口防护,安全门防护,吊车吊钩的滑轮架等。

二、安全标志类型

安全标志是由安全色、几何图形和图形符号构成,用以表达特定的安全信息。安全标志分为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提醒标志四类。

1、禁止标志是禁止人们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标志,基本形式是带斜杠的圆边框。

2、警告标志是提醒人们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以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标志。基本形式为正三角形边框。

3、指令标志是强制人们必须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范措施的图形标志。基本形式为圆形边框。

4、提醒标志是向人们提醒某种信息(如标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等)的图形标志。基本形式为正方形边框。

三、安全标志的设置与管理

安全标志牌设置高度,应尽量与人眼的视线高度相一致。安全标志牌的平面与视线夹角应接近90度角,观察者位于最大观察距离时,最大夹角不低于75度。标志牌不应设置在可移动的物体上和有爆破、腐蚀等易损坏的地点或物体上,以免物体位置移动和标志牌受损坏后,看不见安全标志和损坏不起作用。安全标志牌前不得放置妨碍认读的障碍物,要设置在与安全有关的明显的地方。安全标志牌应定期清洗,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如发现有破损、变形、变色、图形符号脱落、亮度老化等现象应及时修理或更换。

四、安全标志牌配备要求

1、配电室:正在运行(正)禁止合闸(反)、正在运行(正)禁止合闸线路上有人检修(反)、正在运行(正)禁止合闸设备正在检修(反)、当心触电、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门外)、高压危险、必须佩戴绝缘防护用品、当心电弧。

2、空压机房:当心噪音、当心机械伤人、必须戴安全帽、必须持证上岗、必须戴护耳器。

3、水泵房:当心噪音、当心触电、禁止跨越。

4、提升机房:当心噪音、必须持证上岗、必须戴安全帽、必须装防护罩。

5、主风机房:当心噪音、必须持证上岗、当心触电。

6、溜井:当心粉尘、防止坠落、必须系安全带、必须穿防护鞋、当心坠入溜井、溜井标识牌、当心车辆。

7、井下发放站:禁止烟火、当心爆炸、当心火灾、禁止穿带钉鞋、禁止穿化钎服装。

8、井口:必须戴安全帽、严禁酒后入井、禁止人物同罐、必须穿工作服。

9、各中段马头门:5米侯罐牌、禁止跨越、先上后下,不要拥挤、放下安全链,抓稳扶手(罐笼内)。

10、风门:标识牌、推拉(风门上)、禁止同时开启二道风门。

11、低压变压器:当心触电。

12、刀闸箱:当心触电、电压标志牌。

13、天井梯下口:请抓稳扶手、当心脚下、防止坠落。

14、天井口、切割井口:防护栏(网)、当心坠落、请勿靠近。

15、封闭巷道:永久密闭牌(地点、时间、编号、材料)。

16、暂不作业巷道:防护栏、禁止入内、正在通风禁止入内、防止中毒。

17、主要作业地点:当心中毒、当心噪音、注意粉尘

18、线路:电缆线分叉点(电压标志牌、用途标志牌)、配电室出线处(电压标志牌)、独立的配电柜出线处(电压标志牌)。

19、安全通道标志牌:交叉路口(主巷道与上水平斜坡、主巷主要叉路口)、主巷每隔200―300米、穿脉大于150米(穿脉底部叉路口)。

20、道路标志:各水平巷道主要交叉路口、主要弯道处。

21、名称标识牌:值班室、空压机房、提升机房、主风机房、配电室、水泵房、信号室、发放站等主要场所名称标识牌。

22、主运输巷道:每一个穿脉口挂“穿脉标志”;主巷每隔200―300米挂“车辆限速遇人避让”;安全标语;温馨提示。

五、标志牌规格要求

安全标志牌:25cm*35cm;安全通道:24cm*40cm;电压标志牌:12cm*8cm;配电室工作牌:20cm*10cm;入、回风巷道,危险区域,禁止入内、通行,禁止入内正在通风、溜井标识牌:30cm*40cm(横向);5米侯罐牌:30cm*60cm;推、拉(风门上):园型φ10cm;用电作业提示牌:10cm*20cm;道路标志:40cm*60cm;名称标识牌:40cm*60cm。

六、安全标志图形和安全色规定

安全标志牌使用的安全标志图形和安全色要严格执行gb14161-2008《矿山安全标志》标准规定。

第5篇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发放与标识管理细则

a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发放与标识管理工作,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终审、证书发放、标识使用与管理。

第三条 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以下简称安标国家中心)负责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发放和安全标志标识管理。

第二章 终审

第四条 终审是对产品安全标志申办程序及技术审查、产品检验和现场评审结果的综合评价。

第五条 终审包括技术审核、产品检验审核、现场评审审核、综合评定四项内容。

(一)技术审核主要审查技术文件的一致性、完整性及技术审查中提出问题的处理情况,并对技术审查工作进行评价。

(二)产品检验审核主要审查产品检验报告的完整性、规范性、符合性,并与技术审查报告、现场评审报告相互验证,对产品检验工作进行评价。

(三)现场评审审核主要审查现场评审报告(包括整改报告)及相关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并与技术审查报告、产品检验报告相互验证,对现场评审工作进行评价。

(四)综合评定是在技术审核、现场评审审核、产品检验审核做出评价的基础上对申请产品进行的最终审核,评定申办产品是否符合发放、延续或变更安全标志的条件。

第六条 终审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终审存在问题的,应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终止本次申办。

第三章 证书发放

第七条 对终审合格的产品,安标国家中心发放或变更、延续安全标志证书。

第八条 安全标志证书基本信息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安全标志编号、生产单位、生产地址、依据标准、适用范围、有效期、发证日期、备注等。

第九条 安全标志编号由9位编码组成,执行以下编码规则:

产品使用环境:煤矿矿用产品用m表示,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用k表示。

产品类别: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目录的产品类别,用两位大写英文字母表示。

发证年份:产品首次取得安全标志的年份。

第十条 首次申办产品,经终审合格,发放有效期为5年的安全标志证书。

对于申办产品属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需进行工业性试验的新产品,经终审合格,发放附有产品生产编号的安全标志证书。

对与已取得安全标志的产品属同一管理单元的产品,经终审合格,并入已取得安全标志的产品管理单元,安全标志编号和有效期与已取得安全标志的产品相同。

对必须在使用现场安装完成后才能进行性能参数检验的大型设备,经审查合格,发放附有产品生产编号的安全标志证书,供现场安装使用。待完成现场安装并经性能检验合格后,换发5年有效期的安全标志证书。

第十一条 申请变更安全标志的产品,经终审合格,换发安全标志证书,安全标志编号和有效期不变。

第十二条 申请延续安全标志的产品,经终审合格,换发5年有效期的安全标志证书,安全标志编号不变。

第十三条 安标国家中心网站及时公告取得安全标志产品的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收回安全标志证书:

(一)安全标志持证单位(以下简称持证人)申请注销的;

(二)安全标志有效期内,产品属被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矿山使用的;

(三)安全标志有效期内,产品依据的国家、行业标准被修订、代替,且涉及重要安全性能,持证人不能满足其要求的;

(四)持证人营业执照被注销或吊销的;

(五)安全标志有效期届满的。

第四章 安全标志标识管理

第十五条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在取得产品安全标志后,在产品或包装上加施、使用安全标志标识。安全标志标识的制作、使用与管理应严格执行aq1043《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规定。

第十六条 持证人应在取得产品安全标志后3个月内向安标国家中心申请安全标志标识备案,逾期未备案的,暂停该产品安全标志。

第五章 责任与义务

第十七条 持证人应遵守如下约定:

(一)遵守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按通过安全标志审查备案的技术文件和安全标志审核发放要求组织生产,保证取得安全标志的产品持续稳定地符合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及矿山安全的有关规定;

(二)指导用户合理、安全使用产品,产品使用说明书及其它宣传材料应正确、真实反映产品的状况;

(三)按照规定对取得安全标志的产品加施安全标志标识,不利用安全标志误导用户,不伪造、转让、买卖和非法使用安全标志;

(四)产品技术文件、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产品安全性能时,及时向安标国家中心提出变更申请,履行相关程序;

(五)按时参加安全标志年审,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六)遵守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承担因违反规定引发的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安标国家中心在安全标志审核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中,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接受社会监督,对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制。

第二十条 申请人(持证人)应按规定支付安全标志服务费及标识管理费用。

第6篇 煤矿用防爆高压变频器安全标志管理方案

前言

随着电气传动技术尤其是变频调速技术的发展,具备无级调速、节约能源、降低生产成本等诸多优点的高压变频器,受到煤矿用户和高压变频器生产企业的高度关注。但目前尚无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也缺乏相关检验条件,严重制约着防爆高压变频器产品在煤矿井下的使用和安全标志管理。

为适应煤矿井下的迫切需要,安标国家中心于2023年5月30日组织召开了煤矿用高压变频器技术研讨会,就相关防爆安全、电磁兼容、安全保护以及产品在井下安全使用等问题进行了系统研究,专家组出具了《关于煤矿用高压防爆变频器安全标志管理的专家意见》。其后一年多时间内,安标国家中心又组织有关机构及专家对高压变频器产品的安全要求、检测检验条件、方法及判别准则做了进一步探索,使高压变频器产品检验技术手段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基本具备了安全标志审核发放所要求的条件。2023年7月28日,安标国家中心在山东青岛再次召开专家研讨会,对相关问题进行专家论证。

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矿用新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通知》(安监总厅规划〔2022〕148号)精神,结合煤矿用防爆高压变频器产品的特点,制订本方案。

1 适用范围

煤矿用防爆高压变频器产品(额定电压3.3kv及以上)的安全标志审核发放工作。

2 认证模式

按新产品程序进行认证,认证模式为“技术审查+产品安全性能检验”。

3 认证依据

《煤矿用防爆高压交流变频器通用安全要求(试行)》。

4 认证申请

4.1申请人

申请人应为从事矿用变频器产品研制开发、能够承担产品主体责任的法人机构,并满足以下要求:

(1)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

(2)10名以上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在册电气及机械专业技术人员;

(3)具备矿用变频器3年以上研制和生产经验;

(4)具备高压变频器综合加载实验台(装置)及产品企业标准中规定的出厂检验能力。

4.2 申请材料

4.2.1 申请人基本信息

详见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办平台的相关说明。

4.2.2 产品技术文件

4.2.2.1 产品标准

申请人应制定产品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应符合gb/t1.1以及《煤矿用防爆高压交流变频器通用安全要求(试行)》的相关要求。

4.2.2.2 产品图纸

产品图纸应清晰反映出产品的组成、结构、安全点等,产品名称、型号、技术参数、技术要求等应与企业标准一致。

(1)与防爆型式有关的产品总图、结构图及电气原理图。隔爆型产品应提交与隔爆结构有关的全部图纸及电气原理图;本安型产品应提交产品总图、涉及本安性能的全部图纸、电气原理图、pcb板图等;

(2)与防爆高压变频器安全性能(安全保护、冷却系统等)有关的图纸。

4.2.2.3 产品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细表

申请人应根据产品实际组成,提交申办产品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细表(参见表1),并将产品的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全部纳入受控管理,以确保产品安全性能。

表1 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细表

序号

零部件(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材质)

生产单位

安标编号(或其它认证编号)

有效期

受控类别

1

隔爆外壳

c

2

滤波器

c

3

电抗器

c

4

变频器

c

5

6

4.2.2.4 产品使用说明书

应符合gb/t 9969和gb 3836的有关规定。除应包含产品执行标准、用途和使用环境条件、主要技术参数和技术性能、结构和性能概述、接线图、防爆标志、使用和维护须知以及警示语句(如“断电××分钟后方可开盖”、“本安系统不得随意变更产品配置”等)等内容外,还应包括高压变频器在井下试运行中的相关安全事项,主要包括:

(1)产品在井下试运行期间,应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落实负责部门及人员,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

(2)高压变频器在井下试运阶段出现异常温升、噪声等情况时,应立即停止设备运行,并及时通知产品生产企业。

(3)若高压变频器试运行期间出现对周围电气设备、通信线路产生严重干扰的情况,应停止设备运行,并查明原因。

(4)煤矿用防爆高压变频器前端必须加装高压配电装置。

4.2.3 产品自评估报告

对产品是否符合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及《煤矿用防爆高压交流变频器通用安全要求(试行)》等有关规定,能否确保在煤矿井下安全使用等进行自评估,对产品企业标准的编制(包括主要技术性能、参数的确定依据等)进行说明,并对自评估结论负责。

4.2.4 申请产品信息

申请时应注明申请台数和产品出厂编号。

上述文件资料应通过安全标志申办平台()提交。

5 初审、受理

安标国家中心接到矿用新产品安全标志申请后,在规定的时限(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审,合格后受理。

鉴于前期对煤矿用防爆高压变频器产品安全性能已经进行较充分的研究讨论,不再组织专家论证工作。但产品采用特殊原理、结构、工艺或材料,可能涉及重要安全问题时,应组织专家专门论证。

6 技术审查

依据《煤矿用防爆高压交流变频器通用安全要求(试行)》,对申办产品的技术文件实施技术审查,出具技术审查报告。

7 安全性能检验

7.1 检验原则

从申请产品中随机抽取一台进行检验,其它产品逐一核查其结构、组成部件等是否与抽取的样品一致。

7.2 检验方式

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或其授权委托的机构实施检验。检验样品由申请人送样。

7.3 检验依据

《煤矿用防爆高压交流变频器通用安全要求(试行)》及企业标准。对规定的参数及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验。

对目前国内暂无检验条件的项目(如电磁敏感度等),由申请人保证,并在有关文件中注明。

8 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

安标国家中心根据技术审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进行综合审查,符合安全标志发放条件的,向申请人发放准许工业性试验的安全标志。

9 认证时限

按现行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并在各环节优先安排。

10 持证要求

持证人应遵循以下要求:

(1)在进行工业性试验之前,矿用新产品生产单位和承担工业性试验的单位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并报矿用新产品工业性试验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

(2)产品在矿山井下进行工业性试验时,持证人应向安标国家中心备案。备案内容包括试验矿井名称,变频器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出厂编号及安全标志编号等;

(3)工业性试验中发现安全问题,或《煤矿用防爆高压交流变频器通用安全要求(试行)》存在不尽完善、合理之处时,及时通告安标国家中心。

11 其它

矿用新产品工业性试验完成后,矿用新产品生产单位可向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或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提出申请,对矿用新产品的安全适用性进行鉴定。通过鉴定的矿用新产品,在相关标准未颁布实施前,如果继续扩大试验范围,可向安标国家中心提出批次产品安全标志申办申请。经对其实施与已取得安全标志的产品一致性审核和必要的检验后,发放批次产品的安全标志。

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颁布实施后,矿用新产品生产单位应根据相关标准要求,重新申办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对已取得矿用新产品安全标志的产品,其安全性能不满足新颁布标准要求的,必须停止使用。

第7篇 安全标志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规范第一粗炼厂《安全、消防、交通道路、职业健康》等标志,提示职工注意作业区域各种危险、危害因素,防止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相关各种标志牌的技术规定,结合不锈钢有限公司的具体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应于第一粗炼厂区域内的各生产设施(备)、厂房、消防设施、交通道路和其他有必要提醒人们注意安全的场所。

3 安全标志定义

安全标志是用以表达特定安全信息的标志,由图形符号、安全色、几何形状(边框)或文字构成。

4 标志类型

安全标志分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和提示标志(辅助标志)四大类型。

4.1 禁止标志

禁止标志的含义是禁止人们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标志。禁止标志基本型式为圆环加斜线,园环和斜杠为红色,图形符号为黑色,衬底色为红色。

4.2 警告标志

警告标志的基本含义是提醒人们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标志,警告标志的基本型式为三角形,三角形边框及图形符号为黑色,衬底色为黄色。

4.3 指令标志

指令标志的含义是强制人们必须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范措施的图形标志,指令标志的基本型式是圆形边框,图形符号为白色,衬底色为蓝色。

4.4 提示标志

提示标志的含义是向人们提供某种信息(如标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等)的图形标志,提示标志的基本型式广为正方形,图形符合为白色,衬底色为绿色。

4.4.1 提示标志中的带有方向辅助标志

设置提示标志的位置时要加方向辅助标志时,必须按实际需要指示左向或向下时,辅助标志应放在图形标志的左方,如指示右向时,则应放在图形标志的右方。

4.4.2 文字辅助标志

4.4.3 文字辅助标志的基本型式是矩形边框。

4.4.4 文字辅助标志有横写和竖写两种形式。

4.4.4.1 横写时,文字辅助标志写在标志的下方,可以和标志连在一起,也可以分开。

4.4.4.2 竖写时,文字辅助标志写在标志杆的上部。

4.4.4.3 文字字体均为黑体字。

4.5 颜色

安全标志所用的颜色应符合国家gb2893-2008规定的颜色。

5 设置原则

5.1 安全

5.1.1 标志设置的原则是标志本身不应有造成人体任何伤害的潜在危险。

5.1.2 作业区域中因设备、设施、能源介质等存在某种不安全的危险、危害因素,需要用标志加以提醒的应设置与其相关安全的标志。

5.2 醒目

标志应设在人们最容易看见的地方,要保证标志具有足够的尺寸,并使其与背景间有明显的对比度。

5.3 便利

5.3.1 应从方便的角度按人员正常走向考察人们初临一个新环境时或遇到紧急情况下所需要的信息。

5.3.2 要将导向标志和提示标志结合使用,远离目标时使用导向标志,在目标位置处使用提示标志以利辨别。

5.4 协调

5.4.1 标志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要根据周围环境因素选择标志的材质、颜色及设置方式,使标志设置后能增加环境的美感。

5.4.2 同一场所的各标志之间要相互协调,应尽量使在不同位置设置的标志保持高度、尺寸、材质及颜色的统一。

6 设置要求

6.1 标志牌应设在与危险、危害因素有关的醒目地方,并使大家看见后,有足够的时间来注意它所表示的内容。环境信息标志宜设在有关场所的入口处和醒目处;局部信息标志应设在所涉及的相应危险地点或设备(部件)附近的醒目处。

6.2 标志牌不应设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的物体上,以免这些物体位置移动后,看不见安全标志。

6.3 标志的正面或其邻近不得有妨碍人们视读的固定障碍物,并尽量避免经常被其他临时性物体所遮挡。

6.4 应将标志设在明亮的地方,以保证人们能正常地辨认标志。如在应设置标志的位置附近无法找到明亮地点,则应考虑增加辅助光源或使用灯箱。

6.5 用各种材料制成的带有规定颜色的标志经光源照射后,标志的颜色仍应符合有关安全色标准的规定。尽量用适量的标志将必要的信息展现出来,避免漏设、滥设。

6.6 导向标志应设在便于人们选择目标方向的地点,并按通向目标的最佳路线布置。如目标较远,可以适当间隔重复设置,在分岔处都应重复设置标志。

6.7 提示标志应设在紧靠所说明的设施,单位的上方或侧面,或足以引起人员的注意与该设施、单位邻近的部位。

6.8 标志牌的平面与视线夹角应接近90°角,观察者位于最大观察距离时,最小夹角不低于75°。

6.9 设置在道路边缘的标志牌,其内边缘距路面(或路肩)边缘不应小于0.35m,标志牌下边缘距路面的高度应在2.5m。

6.10 设置在道路边缘的标志牌,在装设时,标志牌所在平面应与行驶方向垂直或成80°-90°角。

6.11 设置在道路边缘的警告标志到危险地点的距离,根据道路的行车速度计算。

6.12 道路交通标志应按道路交通规定标志设置。

7 设置高度

7.1 与人眼水平视线高度大体一致;

7.2 略高于人体身高;

7.3 其他更明显的较高的位置,

7.4 个别标志的设置高度可根据具体场所的客观情况来确定。

7.5 悬挂式设置的标志的下边缘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2m。

7.6 柱式设置的标志的下边缘距地面高度宜在2m左右。如确信标志的设置地点不会因其设置高度而对人体造成伤害,其设置高度可与人眼视线高度大体一致或选用其他合适的设置高度。

7.7 设置含有方向性的图形标志时,应避免其方向与实际场景的方向相矛盾。

7.8 布置各种功能的图形标志应按警告、禁止、指令、提示的顺序,由左到右或由上到下排列。

8 设置方式

8.1 图形标志一般采用的设置方式为钉挂、固定在栏杆、物体上以及其他设置方式。

8.2 各种方式设置的标志都应牢固地固定在其依托物上,不能产生倾斜、卷翘、摆动等现象。室外设置时,应充分考虑风力的作用。

9 标志牌的材质

9.1 安全标志牌应采用坚固耐用的材料制作,一般不宜使用遇水变形、变质或易燃的材料。

9.2 标志牌表面质量应图形清楚,无毛刺、孔洞和影响使用的任何疵病。9.3 标志一般选用薄钢板、铜板、铝板、塑料、搪瓷等耐久性材料。

9.4 有触电危险的场所,应使用绝缘材料制作标志。

9.5 室外露天场所设置的消防安全标志及交通标志宜用反光材料或自发光材料制成。

9.6 对防火有要求的标志应使用不燃材料,否则应在其外面加设玻璃或其他不燃透明材料制成的保护罩。

9.7 特殊场合使用的标志的材料应符合有关规定。

10 标志牌的型号选用(型号见附件2)

10.1 厂房入口处、厂区内和工地内设5型或6型。

10.2 厂房内部设4型或5型。

10.3 局部信息标志牌设1型、2型或3型。

10.4 无论厂区或厂房内,所设标志牌不能覆盖全厂或全厂房面积时,应多设几个标志牌。

11 管理要求

11.1各分厂、室对所属管理区域安全标志牌每半年检查一次,如发现有破损、变形、褪色等应及时修整或更换,发现严重积灰的必须及时擦净。

12 其他

12.1 此规定不适用室内各种标志,室内标志根据消防有关规定执行。

第8篇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

一.凡购进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设备及配件、材料等)必须要有真实、有效的煤安标志。未取得安全标志不得采购或拒接接受,原则是谁购入谁负责。

凡是自购或通过煤电公司调入我矿的设备、配件和材料,凡是纳入安全标志管理范围的,必须由公司供应公司出具由生产厂家提供其产品真实、有效的煤安标志,不能提供时矿有关部门必须坚决退回不用。

机电、通灭、安检、生产、综合管理等部门在自购或通过公司申请采购属煤安标志管理范围的设备、配件或是材料时,必须要求所购产品具有煤安标志,对不具有煤安标志的产品不得采购和接受。

二.凡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未取得安全标志,不得进入煤矿井下。

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在入井前除检查其完好、防爆性外,还必须检查其煤安标志,如无煤安标志不得入井使用。检修单位的技术员负责本队经手的设备或材料的煤安标志检查管理,检修车间的负责人或工长负责本车间经手发放的设备或配件的煤安标志的检查,并做好记录。

三.矿应有煤安标志管理制度和相应的管理机构,并建有相应的管理台帐。

机电运输部管理员管理设备的煤安标志,负责建立台帐和检验所到设备的煤安标志。各队由本队的技术队长或机电队长负责本队的煤安标志管理。

设备到矿时机电运输部设备管理人员或收货人员负责检验其煤安标志,库管员负责登记并建立设备入库卡 ,记录清楚到货时间、型号、生产厂家、设备编号、生产日期、合格证、煤安标志号、防爆证号等有关技术数据。无煤安标志的必须退回公司供应公司。设备管理员建立设备煤安标志的管理台帐,向公司供应处索取、核对设备的煤安标志证及号。

其他如通灭、生产、调度、安检等部室自购及本部室管理的矿用设备、配件的煤安标志由本部室管理负责,并及时向机电运输部提供和出具所购设备、配件真实、有效的煤安标志证书及证号。

凡是纳入安全标志管理范围的矿用配件及材料其煤安标志的核对、记录由供应公司三矿供应站负责管理并建立台帐。

附: 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目录(第一批)

一.电气设备:

1.高、低压电气、隔爆型负荷开关、隔爆型馈电开关、隔爆型小型开关(包括:行程、转换、插销等)、隔爆型移动变电站、隔爆型干式变压器、隔爆型配电装置、隔爆型电控装置、隔爆型电磁启动器、隔爆型控制按钮、防爆型电源断电器、隔爆型接线盒、防爆型电缆连接器、隔爆型功率补偿器装置、隔爆型充电装置。

2.防爆电机、隔爆型交流电动机、隔爆型直流电动机、防爆发电机。

3.矿用泵、潜水电泵、煤水泵、泥浆泵、渣浆泵、清水泵。

4.综合保护装置、隔爆型检漏继电器、隔爆型电器综合保护装置。

5.其他防爆电器、隔爆型电度表、磁性传感器、激光指向仪、隔爆型电磁阀、防爆照相机、摄影机、隔爆电器外壳等。

二.照明设备、安全帽灯、报警矿灯、矿灯短路保护装置、防爆灯具(白炽灯、荧光灯、其他照明灯具)。

三.爆炸材料

发爆器、煤矿许用炸药(含:乳化炸药、铵梯炸药、水胶炸药、硝胺炸药等)、煤矿许用雷管、煤矿许用导爆索、发爆器

四.通信、信号装置

1.通信、防爆电话机及关联设备、无线电通信系统及关联设备、漏泄通信系统及关联设备、无线、有线混合通信系统及关联设备。

2.信号、防爆信息传输装置、防爆声光报警(语音提示)信号装置、隔爆型电铃、隔爆型打点器、防爆信号通讯机、工作面通讯、信号控制装置。

五.钻孔机具及附件

煤(岩)电钻、凿岩机具(电动、波动、气动)、锚杆钻机(电动、波动、气动)、钻车、井下移动式空气压缩机、安全钻机(瓦斯抽放、探水、防突、放顶、注水、防灭火钻机)。

六.提升、运输设备

1、 带式(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含:托辊、制动器)、刮板输送机、顺槽转载机(带式、刮板)、偶合器(含:易爆塞、易熔塞)。

2、提运设备、人车(斜井、平巷)、矿车(含:连接链、插销)、煤矿用绞车、矿用钢丝绳、提升容器、连接装置、防坠器、斜井防跑车装置、提升机综合后备保护装置。

七.动力机车

防爆蓄电池机车(含:隔爆型控制器、隔爆型电阻器箱、隔爆型电源装置、蓄电池、隔爆型直流变换器、隔爆型直流稳压电源、防爆变频调速器、监视器)、架线式工矿电机车及配套电气设备、防爆柴油机动力设备(含:防爆柴油机)。

八.通风、防尘装备

矿井地面通风机(仅限于no15及以下)、局部通风机、风速仪表、风速传感器、除(降)尘装置、粉尘采样器、粉尘浓度测量仪表。

九.阻燃及抗静电产品

阻燃输送带及整体带芯、导风筒及风筒涂覆布、煤矿用阻燃电缆、隔爆水袋(槽)、,煤矿用塑料网假顶、非金属制品(溜槽、电缆接头、管材、玻璃钢制品等)、难燃介质(乳化油、高含水难燃液)。

十.环境、安全、工况监测监控仪器与装备【jp】

1.气体检测仪器仪表、气体检测管、一氧化碳检测仪器仪表甲烷检测仪器仪表(含:载体催化元件)、氧气检测仪器仪表、其他气体检测仪器仪表。

2.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

监测监控系统、矿用传感器(含:一氧化碳、甲烷、负压、压力、供水、温度、速度、顶板动态、风速、设备开停等传感器)、井下分站、直流稳压电源、风电甲烷闭锁装置、甲烷断电仪、带式输送机监控系统、电力检测系统、运输监控系统、自然火灾监控系统、瓦斯抽放监控系统。

3.自救器、呼吸器、苏生器

4.其他安全装置

紧急闭锁开关、远程控制器、防突测量仪器仪表及机具、瓦斯抽放设备及仪表、防灭火装置(含:制氮机)。

十一.支护设备

液压支架(含:柱、阀、千斤顶)、气推支架、矿用单体液压支柱(含:三用阀)、切顶支柱、摩擦支柱、金属顶梁、锚杆(索)(含:杆体、锚固剂)、矿用液压推溜器、乳化液泵、液压支架用胶管。

十二.采掘机械及配套设备

采煤机(含:电控装置)、掘进机(含:电控装置)。

第9篇 矿用隔爆型潜水电泵安全标志管理方案

为规范矿用隔爆型潜水电泵安全标志管理,促进生产企业为矿山提供具备安全保障的产品。根据矿用深水电泵安全技术专项研讨会精神,在通过网络等方式广泛征求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1.根据使用条件,潜水电泵已形成3种基本类型:主要用于采掘工作面排水等浅潜水条件下使用的潜水电泵,应急救援条件下使用的深水电泵,井下固定安装的深水电泵。由于3类电泵的工作特性、安全要求及维修管理要求各不相同,在安全标志审核发放中分别考核,在安全标志证书中注明主要用途。

2.目前深水电泵基本为充水式类型,矿用深水电泵安全技术专项研讨会也主要针对这种类型开展讨论,暂只受理充水式深水电泵的安全标志申办。其他类型深水电泵经充分的科学研究、试验和专家论证,或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出台后,另行制订安全标志管理方案。

3.矿用潜水电泵的主要参照标准为mt/t671-2005《煤矿用隔爆型潜水电泵》(干式电机,下潜深度不超过5m)和gb/t2818-2002《井用潜水异步电动机》(充水式电机,潜没深度不超过70m)。对潜没深度超过70m的深水电泵应在这两个标准的基础上增加安全要求,主要包括充水式电机内腔、机械密封室、电磁水线、电缆及接头等的抗深水水压能力,电机内外压平衡,深水条件下轴瓦止推能力及寿命等。

4.深水电泵在不同潜深条件下,电磁水线和电缆接头的材质、加工工艺及控制方法可能有所不同,制造企业应制定出相应的分类方法、工艺和控制指标,在产品标准、使用说明书等技术文件中应明确其使用条件(包括允许的最大潜没深度等)和相关安全要求。安全标志审核发放中分别进行考核。

5.潜水电泵应具备防爆安全性能。

6.对深水电泵,其产品使用说明书中应明确以下事项:

(1)在深水电泵吊装和运输过程中应固定牢靠,不得磕碰,尤其是电缆不能破损,立式深水电泵应规定安装或吊装的倾斜角度;

(2)在深水电泵储存过程中应注意温湿度的要求,防止各部件尤其是橡胶件的老化;

(3)深水电泵的安装应由经严格培训合格的专业人员进行,尤其要注意电缆接头的连接和密封质量,明确应当进行的检验项目和判别指标;

(4)在深水电泵潜入水下预期位置后,应及时进行相关检查,并明确定期进行绝缘电阻检查周期,预防由于渗漏等出现的不安全问题。

(5)明确维修管理和大修时的相关要求。

二、允许潜没深度不超过5m的潜水电泵

执行mt/t671-2005的相关规定,在使用说明书中进一步明确用于采掘工作面等下潜深度不超过5m的使用条件。安全标志申办时尽量采用mt/t671-2005,不必编写产品企业标准;特殊情况下需要编写企业标准时,宜采用简化格式。

三、允许潜没深度为5m至70m的深水电泵

1.技术要求

除满足本方案总体要求、gb/t2818-2002对充水湿式电机的各项要求、mt/t671-2005的相关规定外,还应满足:

(1)全扬程范围电泵不能超过功率限值;

(2)电磁水线、电缆进厂检验绝缘电阻≥150mω;

(3)整机在水中浸泡12h,定子绕组对机壳绝缘电阻≥150mω;

(4)电机引线方式应为直接引出式,不采用接线腔。

申办该类产品安全标志时,应编写产品企业标准或产品通用技术条件,宜采用企业标准的简化格式。产品说明书应满足本方案总体要求的规定。

2.现场评审要求

对相关进厂检验设备与检验记录进行考核。

绝缘电阻测定、耐电压试验等纳入出厂检验项目。对出厂检验设备与记录进行考核。

四、允许潜没深度大于70m的深水电泵

1.技术要求

除满足本方案总体要求、gb/t2818-2002对充水湿式电机的各项要求、mt/t671-2005的相关规定外,还应满足:

(1)全扬程范围电泵不能超过功率限值;

(2)在技术资料中应说明解决轴向力的有效措施;

(3)电机引线方式应为直接引出式,不采用接线腔;

(4)电磁水线、电缆进厂检验绝缘电阻≥1000mω;

(5)将整机水压试验列为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项目。型式检验时,试验压力为允许最大潜没深度处水压力的1.5倍;出厂检验时,试验压力为允许最大潜没深度处水压力的1.25倍。试验方法和判别准则:在水压试验前、加压达到试验压力后及保压1h、11h、12h时,分别测定的定子绕组对机壳绝缘电阻≥200mω,保压11h和12h时测得的绝缘电阻值应基本相等。

(6)耐电压试验列为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项目。整机在保压12h后,电动机的定子绕组(含电缆和电缆与电磁水线接头)作耐电压试验而不发生击穿。试验电压应符合mt/t671-2005标准第4.8.11的规定。

申办该类产品安全标志时,应编写产品企业标准或产品通用技术条件,宜采用企业标准的简化格式。企业标准应明确产品的适用条件(如允许潜没深度、适用水质等)、相关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与规则等。产品说明书应满足本方案总体要求的规定。

3.现场评审要求

对相关进厂检验设备与检验记录进行考核。

整机水压试验(包括绝缘电阻测试和耐电压试验)纳入出厂检验项目,对出厂检验设备与记录进行考核。

深水电泵生产单位应在本方案实施之日起180日内具备整机水压试验能力。逾期仍不具备时,暂停已取得的安全标志或暂停安全标志申办相关工作。在此之前,生产单位应有有效措施保证产品的安全性能。

4.产品检验要求

按产品企业标准进行检验。

对整机水压试验,国家授权检测检验机构暂不具备相关能力时,可利用生产单位的试验设施进行检验,但必须符合各自管理体系和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等的相关规定。

五、井下固定安装的深水电泵

根据井下固定安装的深水电泵的用途和使用环境,其除应满足上述深水电泵的规定外,还应满足:

(1)适应井下恶劣条件使用,一般应为泥浆泵或渣浆泵;允许的最大潜没深度适应矿井最严酷条件下的需要;满足防爆安全要求。

(2)具备高可靠性,能够在应急条件下可靠启动和运转。

(3)能力应大于矿井可能的最大涌水量。

(4)具备监控功能,能够自动启动或停止运转。

(5)能够满足随时运行的要求。

具体技术要求和安全性能要求,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专家论证、批准后,在安全标志管理中予以执行。

第10篇 安全标识标志管理规定

1概述

为规范安全标志标识标准,加强安全标志标识的采购、使用、维护和管理,发挥安全标志标识的警示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苏丹港新集装箱码头后方堆场工程施工现场生产、生活、办公场所的安全标志标识的管理。

3职责权限

3.1 项目部综合部负责按有关规定设置“五牌一图”和“两栏一报”。

3.2 项目部安全员负责编制安全标志标识使用计划并确定分布位置,项目部综合部负责安全标志标识的采购或定制,项目经理部负责安全标志标识采购计划和布置图的审批。

3.3 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安全标志标识的设置、维护和管理。

3.4标志牌应符合中交《视觉识别规范手册》有关标志标识的要求。

4工作步骤及要求

4.1“五牌一图”和“两栏一报”

4.1.1 “五牌一图”是指: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和施工现场总平面图。

4.1.2 “两栏一报” 是指:读报栏、宣传栏和黑板报。

4.2安全标志标识的购置

4.2.1项目部安全员根据项目规模、施工环境条件、工程结构特征、设备机具布置和施工作业特点等确定危险部位,确定警告标志、提示标志、指令标志、禁止标志和危险化学品标志、火灾报警标志、火灾时疏散途径标志、灭火设备标志、工作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等安全标志牌的数量,编制采购计划。

4.2.2项目经理部审批安全标志标识采购计划,并安排采购。

4.2.3项目部行政部门负责安全标志标识的采购或定制,采购或订制的安全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安全标志》gb2894-1996要求和中交有关标志标识的要求。

4.3安全标志标识的设置

4.3.1项目部安全员应针对施工现场的不同生产、生活、办公场所的危险部位,有针对性地设置安全标志标识,绘制安全标志平面图。

4.3.2项目部应在施工现场进口处设置“五牌一图”,在办公区和生活区设置“两栏一报”。

在施工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道路交叉口、临水、临边、工作通道口、急转弯道口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安全标志标识。沟、坎、深基坑等处夜间应设红灯警示。

4.3.3项目部应按要求在施工现场设置危险源公示牌。

4.3.4项目部施工人员按以上要求设置安全标志标识后,应进行统计记录,填写《安全标志登记表》提交安全员。

4.4安全标志标识的管理

4.4.1项目工程安全标志牌未经项目部安全员允许,任何人不得随意移动或拆除。因施工需要或工程竣工后,由项目部安全员负责组织安全标志牌的移动或拆除。

4.4.2项目部安全员负责组织对变形、破损或变色的安全标志牌及时进行整修和更换。

4.4.4项目部每月至少组织一次施工现场安全标志的检查。

第11篇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以下简称安全标志证书)的监督管理,规范安全标志证书的使用,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安全标志证书的制定、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安全标志证书是确认矿用产品符合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准许生产、出售和使用的凭证。

第四条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负责安全标志证书的审理、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实施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必须取得安全标志证书,在安全标志证书的有效期内,按规定加施安全标志标识后,方可出售和使用。

第二章 安全标志证书的制定

第六条 安全标志证书样本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制定,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准备案。

第七条 安全标志证书的式样:

安全标志证书规格为297mm×210mm;

安全标志证书正上方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徽;

安全标志证书(国内)内容包括:安全标志编号、生产单位、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规格型号、适用范围、有效期、备注;

安全标志证书(进口)内容包括:安全标志编号、申请单位、生产单位、产品名称、使用场所、有效期、数量及编号、备注;

安全标志编号是安全标志获证产品的唯一性编码;

安全标志证书背面印有持证须知。

第八条 安全标志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监制,加盖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印章。

第三章 安全标志证书的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 安全标志证书的使用:

(一) 可以在获证产品广告和宣传材料上使用安全标志证书;

(二) 可以在产品投标、销售过程中,向用户出示安全标志证书。

第十条 取得安全标志证书的生产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 建立安全标志证书的使用和管理制度,对安全标志证书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和存档;

(二) 不得利用安全标志证书进行误导宣传、欺诈活动;

(三) 不得伪造、转让、买卖和非法使用安全标志证书;

(四) 接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对安全标志证书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在安全标志有效期内需要更换安全标志证书的,在向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提出申请履行相关程序后予以更换。

第十二条 在安全标志有效期内,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生产的、或发现产品标准存在安全隐患的、或产品标准或有关规定提出新要求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有权收回安全标志证书。

第十三条 被暂停使用安全标志的,暂停使用安全标志证书;被撤销安全标志的,安全标志证书收回。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12篇 施工现场安全警示警告标识标志使用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安全标志的设置,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我公司特制定本规定。

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要求

一、安全警示标志的含义与概念

1、安全警示标志包括:安全色和安全标志。

2、安全色是指传递安全信息含义的颜色,包括红色、蓝色、黄色和绿色。

(1)红色:表示禁止、停止,危险等意思;

(2)蓝色:表示指令,要求人们必须遵守的规定;

(3)黄色:表示提醒人们的主意,凡是警告人们注意的器件、设备及环境应以黄色表示;

(4)绿色:表示给人们提供允许、安全的信息。

3、对比色是使安全色更加醒目的反衬色,包括黑、白两种颜色。

4、安全标志的分类: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和提示标志四类。

(1)禁止标志的基本型式是带斜杠的圆边框;

(2)警告标志的基本型式是正三角形边框;

(3)指令标志的基本型式是圆形边框;

(4)提示标志的基本型式是正方形边框。

二、设置场所

1、线路施工时在土方开挖的洞口四周设置警戒线,设置警时标识牌,晚间挂警示灯,施工点在道路上时,应根据交通法规在距离施工点一定距离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派人进行交通疏导。

2、场地施工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3、在高压线路,高压电线杆,高压设备,雷击高危区,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4、其它设置安全标志的场所。

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2849-1996《安全标志》和gb16179-1996《安全标志使用导则》、gb2893-2001《安全色》的要求。

三、设置原则

1、现场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紧急出口、疏散通道处、层间异位的楼梯间,必须相应地设置'安全通道'标志。在远离安全通道的地方,应将'安全通道'标志的指示箭头必须指向通往紧急出口的方向。

2、在道路或其它非施工人员经常路过的地方施工时,应当依照相关交通法规设置恰当的安全警示标识。

建筑中的临边洞口等《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设置。

3、临时用电的标准设置应符合用电有关规范的标准。

4、所有机械的标志设置应符合有关专门机械的规定。

5、其它有必要设置安全标志的地方。

二o一o年十一月一日

安全标志管理规定(十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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