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石化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在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应办理“中国石化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见附件1)。
第二条 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确属装置生产、检修施工需要时,在办理“中国石化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同时,按规定办理“中国石化用火许可证”。
第三条 危险识别
1.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2.将安全措施填入“中国石化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内。
第四条 许可证办理程序
1.施工单位负责人持《电工作业操作证》、施工作业单等资料到配送电单位办理“中国石化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2.配送电单位负责人应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后签发“中国石化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3.施工单位负责人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
4.作业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通知负责配送电单位停电,施工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
第五条 作业安全措施
1.有自备电源的施工和检修队伍,自备电源不应接入公用电网。
2.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气作业人员,应持有电工作业证。
3.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并接地良好。
(1)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应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2)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的绝缘应良好。
(3)临时用电架空线应采用绝缘铜芯线。架空线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施工现场不得低于2.5m,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m。架空线应架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和脚 手架上。
(4)对需埋地敷设的电缆线线路应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电缆埋地深度不应小于0.7m,穿越公路时应加设防护套管。
(5)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编号,应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应能牢靠关闭。
(6)行灯电压不应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应超过12v。
(7)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4.配送电单位应进行每天两次的巡回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和问题处理通知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对存在重大隐患和发生威胁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配送电单位有权紧急停电处理。
5.临时用电单位应严格遵守临时用电规定,不得变更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或私自向其他单位转供电。
第六条 许可证管理
1.“中国石化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签发人留存,第二联交配送电执行人,施工单位持第三联。
2.“中国石化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一个作业周期。
3.用电结束后,“中国石化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第三联交由配送电执行人注销。
4.“中国石化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保存期为一年。
第七条 管理职责
1.各单位电气管理部门负责临时用电归口管理。
2.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临时用电的安全监督。
3.配送电单位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临时用电的审批,。
4.施工单位负责所接临时用电的现场运行、设备维护、安全监护和管理。
附件1中国石化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附件1 中国石化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第 联
编号
申请作业单位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施工地点
用电设备及功率
电源接入点
工作电压
临时用电人
电工证号
临时用电时间
从 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
序号
主要安全措施
确认人签名
1安装临时线路人员持有电工作业操作证
2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
3临时用电的单相和混用线路采用五线制
4临时用电线路架空高度在装置内不低于2.5米,道路不低于5米
5临时用电线路架空进线不得采用裸线,不得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设
6暗管埋设及地下电缆线路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电缆埋深大于0.7米
7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防雨措施
8临时用电设施安有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9用电设备、线路容量、负荷符合要求
10其他补充安全措施
临时用电单位意见 年月 日
供电主管部门意见 年月日
供电执行单位意见年 月 日
完工验收 年月 日时分签名:
第2篇 石化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用火作业系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的施工过程。海(水)上石油作业的用火作业应按sy 6303《浅海石油设施动火安全规定》执行。在抢险过程中用火作业应按应急预案中的规定执行。
第二条 用火作业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第三条 用火作业的危害识别
1.用火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2.将安全措施填入“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内。
第四条 用火作业系指采用以下方式的作业:
1.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2.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3.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4.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5.使用雷管、**等进行爆破作业。
第五条 油田企业用火作业分级
1.一级用火作业
(1)原油储量在10000m3及以上的油库、联合站里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油气管线及容器用火等;
(2)5000m3及以上的原油罐罐体用火;
(3)天然气柜和不小于400m3的液化气储罐用火;
(4)不小于1000m3成品油罐的用火;
(5)长输管线在不停产紧急情况下及停输情况下用火;
(6)输油(气)长输管线干线停输用火;
(7)天然气井口失控部分用火;
(8)处理重大井喷事故现场急需的用火。
2.二级用火作业
(1)原油储量在1001m3~10000m3的油库、联合站里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油气管线及容器用火;
(2)在单罐小于5000m3储罐(包括原油罐、成品油罐、炼化油料罐、污油罐、含油污水罐、含天然气水罐)用火;
(3)1001m3~10000m3原油库的原油计量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及原油、污油泵房用火;
(4)铁路槽车原油装卸栈桥、汽车罐车原油灌装油台及卸油台用火;
(5)天然气净化装置、集输站及场内的加热炉、溶剂塔、分离器罐、换热设备用火;
(6)天然气压缩机厂房、流量计间、阀组间、仪表间、天然气管道的管件和仪表处用火;
(7)油罐区防火堤以内的用火;
(8)输油(气)站、石油液化气站站内外设备、输油码头、油轮码头内外设备及管线上的用火;
(9)液化石油气充装间、气瓶库、残液回收库用火;
(10)钻穿油气层时有井涌、气侵条件下的井口用火。
3.三级用火作业
(1) 原油储量不大于1000m3的油库、集输站里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在用油气管线及容器用火;
(2)不大于1000m3的油罐和原油库的计量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污油泵房用火;
(3)在油气生产区域内的油气管线穿孔正压补漏用火;
(4)采油井单井联头和采油井口处用火;
(5)钻穿油气层时没有发生井涌、气侵条件下的井口处用火;
(6)输油(气)干线穿孔微正压补漏,腐蚀穿孔部位补焊加固用火;
(7)焊割盛装过油、气及其他易燃易爆介质的桶、箱、槽、瓶用火;
(8)制作和防腐作业,使用有挥发性易燃介质为稀释剂的容器、槽、罐等用火。
4.四级用火作业
(1)在天然气集输站(场)、输油泵站、计量站、接转站等生产区域内非油气工艺系统用火;
(2)钻井、试油作业过程中未打开油气层时,距井口10m以内的井场用火;
(3)除一、二、三级用火外,其他非重要油气区生产和在严禁烟火区域的生产用火。
第六条 炼化企业用火作业分级
1.特级用火作业
(1)带有可燃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管线及码头泊位油轮停泊期间从油轮边缘起向外延伸35m以内区域;
(2)节假日期间应进行的检修作业(二、三级用火区域除外);
(3) 在20点至次日8点期间的生产运行的关键装置要害部位检修作业(二、三级用火区域除外);
(4)在运行的液化气球罐区防火堤内检维修;
(5)未拆除易燃填料的凉水塔内施工等用火作业。
2.一级用火作业
(1)正在运行的工艺生产装置区;
(2)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及有毒介质的泵房和机房;
(3)各类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充装站及可燃液体罐区防火堤内、液态烃罐区封闭管理区内;
(4)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有毒介质的装卸作业区、洗槽站;
(5)码头泊位油轮停泊期间,从油轮边缘向外延伸35m以外的区域;
(7)泊位无油轮停靠时主靠作业平台区域;
(8)工业污水处理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含水系统的隔油池、油沟、管道(包括距上述地点15m以内的区域);
(9)切出运行,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不包括重油)的系统工艺设备管线和油轮、驳船;
(10)危险化学品库和空分的纯氧系统等用火作业。
3.二级用火作业
(1)停工检修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的工艺生产装置;
(2)工艺系统管网;
(3)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并与系统采取有效隔离、不再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大修油罐的罐内大修和喷砂防腐作业;
(4)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装置或系统拆除的,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且运到安全地点的设备和管线;
(5)码头泊位油轮停泊期间,从油轮边缘向外延伸70m以外区域;
(6)泊位无油轮停泊时,从主靠平台边缘起向外延伸至30m以内的区域;
(7)生产装置区、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包括操作室、变配电间、办公室等);
(8)铁路作业站、固体产品站台、仓库、车库、木材加工厂房等禁火区;
(9)厂区主干道两侧绿化施工等用火作业。
4.三级用火作业
(1)在以厂区主干道两侧路基为界的非明火作业(当各类三级非明火作业用火点处在该区域时按四级用火处理);
(2)在厂区禁火区内,除特级、一级、二级用火范围以外的其他各类临时用火。
5.固定用火区是在厂区内,没有火灾危险性的区域划出的固定用火作业区域。在二级以上用火区域内,不应设固定用火区。
第七条 销售企业用火作业分级
1.一级用火作业
(1)储存收发易燃、可燃液(气)体的罐区、泵房、装卸作业区(铁路、公路、码头)、桶装仓库;
(2)加油(气)站的罐区(储气瓶)、加油(气)区、液化气泵房、压缩机房、接卸站区;
(3)输油(气)管道、隔油池、污水处理设施;
(4)易燃、可燃液体和气体的罐车、油轮、驳船等爆炸危险性区域的用火作业。
2.二级用火作业
(1)从易燃、易爆及有毒储罐、泵房、装卸区等拆除的容器、管线、附件,已运到安全地点、并经过吹扫处理检验合格;
(2)罐区、泵房、装卸作业区等的非防爆区域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
(3)发电机房、配电间、消防泵房、化验室、储存收发润滑油的储罐、桶装油品仓库、灌装、收发区域等火灾危险性区域的用火作业。
3.三级用火作业范围是在油库、加油站内,除一、二级以外的用火均属三级用火;
4.固定用火作业区是在没有火灾危险性的区域划出固定用火作业区域。在二级以上用火区域内,不应设固定用火区。
第八条 “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
1.油田和销售企业一级、炼化企业特级用火作业由用火单位填写“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报直属企业二级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生产部门审查合格,主管安全生产领导签发后,报直属企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油田和销售企业二级、炼化企业一级用火作业由用火单位填写“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报直属企业二级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生产部门审查合格后,主管安全生产领导签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存档。
3.油田和销售企业三级、炼化企业二级用火作业由用火单位填写“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报基层单位负责人签发后,报二级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4.油田企业四级和炼化企业三级用火作业由用火单位填写“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报基层单位负责人签发,安全管理人员存档。
5.固定用火区的设定应由用火单位提出申请,报直属企业二级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消防部门进行审查批准。
第九条 用火作业安全措施
1.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打开人孔时,应自上而下依次打开,并经分析合格,方可用火;若间隔时间超过1小时继续用火,应再次进行用火分析,或在管线、容器中充满水后,方可用火。
2.在正常运行生产区域内,凡可用可不用的用火一律不用火,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都应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用火,严格控制一级用火。
3.用火审批人应亲临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发“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
4.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只限一处用火,实行一处(一个用火地点)、一证(用火作业许可证)、一人(用火监护人),不应用一张“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进行多处用火。
5.油田、销售企业的“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为一个作业周期,但最多不超过5天;炼化企业一级“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不超过3天,三级、特级“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5天。若中断作业超过1小时继续用火,监护人、用火人和现场负责人应重新确认。固定用火点,每半年检查认定一次。
6.用火分析。凡需要用火的塔、罐、容器等设备和管线,应进行内部和环境气体化验分析,应有分析数据,并填入“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中,分析单附在“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存根上,以备存查和落实防火措施。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大于4%时,分析检测数据小于0.5%为合格;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小于4%时,分析检测数据小于0.2%为合格。
7.用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质的,应对其浓度作检测分析,若其含量超过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的,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上注明。
8.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化验中心(室)应尽可能缩短采样分析时间,为用火作业创造条件。
9.停工大修装置在彻底撤料、吹扫、置换、分析合格,并与系统采取有效隔离措施后,首次设备、容器、管道用火,应采样分析合格。
10.设备、容器与工艺系统已有效隔离,内部无夹套、填料、衬里、密封圈等,不会再释放有毒、有害和可燃气体的,首次取样分析合格后,分析数据长期有效;当设备、容器内存有夹套、填料、衬里、密封圈等,有可能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采样分析合格后超过1小时用火的,须重新检测分析合格后方可用火。
11.装置停工吹扫期间,严禁一切明火作业。在用火作业过程中,当作业内容或环境条件发生变更时,应立即停止作业,“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
12.在用火前应清除现场一切可燃物,并准备好消防器材。用火期间,距用火点30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气体,15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液体。在同一动火区域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和喷漆等施工。
13.新建项目需要用火时,施工单位(承包商)提出用火申请,由用火地点所辖区域单位负责办理“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并指派用火监护人。
14.施工用火作业涉及到其他管辖区域时,由所在管辖区域单位领导审查会签,并由双方单位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各派一名用火监护人,按用火级别进行审批后,方可用火。
15.用火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用火作业实行“三不用火”,即没有经批准的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用火、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用火。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消防部门的各级领导、专职安全和消防管理人员有权随时检查用火作业情况。在发现违反用火管理制度的用火作业或危险用火作业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停止用火,并根据违章情节,对违章者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条 用火作业人职责
1.用火作业人员应持有有效的本岗位工种作业证。
2.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三不动火”的原则;对不符合的,有权拒绝用火。
第十一条 用火监护人职责
1.用火监护人应有岗位操作合格证;应了解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应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应有处理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2.应参加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培训组织的用火监护人培训班,考核合格后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用火监护人资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
3.在接到“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后,应在安全技术人员和单位领导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检查用火现场的情况;用火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监火时应佩戴明显标志;用火过程中不应离开现场。
4.当发现用火部位与“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相符合,或者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用火监护人有权制止用火;当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用火;对用火人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并报告有关领导。
第十二条 许可证管理
1.“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是用火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应随意涂改,不应代签,应妥善保管。
2.“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四联,一联存放在签发部门,一联由用火作业人持有,一联由用火监护人持有,一联存放在用火点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岗位。
3.油田和销售企业一级、炼化企业特级“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由直属企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油田和销售企业二级、炼化企业一级“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由二级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存档;油田和销售企业三级、炼化企业二级“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由二级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油田企业四级和炼化企业三级“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由基层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存档。
4.“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保存期限为一年。
第3篇 中国石化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 总则
1.1 用火作业是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的涉火施工作业。
1.2 用火作业的主要类型
1.2.1 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1.2.2 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1.2.3 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1.2.4 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1.2.5 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1.3 用火作业分特级、一级和二级用火三个级别。
1.4 用火作业必须办理许可证,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1.5 许可证审批人和监护人应持证上岗,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组织业务培训,颁发资格证书。
1.6 用火作业应实行全程视频监控。
1.7 用火作业实行“三不用火”原则,即无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用火、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用火、防护措施不落实不用火。
2 管理职责
2.1 用火作业申请
2.1.1 按照“谁的业务谁申请”的原则,由基层单位提出申请,按用火级别报相关单位审批。
2.1.2 固定用火作业区的设定应由用火单位提出申请,经消防部门审查批准,报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2 许可证审批
2.2.1 特级用火由二级单位业务主管领导审批签发。
2.2.2 一级用火由基层单位领导审批签发。
2.2.3 二级用火由基层单位业务管理人员审批签发。
2.2.4 各级用火审批人应亲临现场检查,督促用火单位和施工单位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审签许可证。
2.3 用火作业人职责
2.3.1 用火作业人员应持有有效的本岗位工种作业证。
2.3.2 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三不动火”的原则,对不符合的,有权拒绝用火。
2.4 用火监护人职责
2.4.1 用火监护人应有岗位操作和用火监护合格证;了解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应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有处理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2.4.2 用火监护人在接到许可证后,应在技术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检查用火现场的情况。
2.4.3 用火监护人监火时应佩戴明显标志,当发现用火部位与许可证不相符合,或者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用火监护人有权制止用火;当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采取措施,有权停止用火;对用火人不执行“三不动火”且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许可证,并向上级报告。
2.4.4 用火过程中,不得随意离开现场,确需离开时,收回用火人的用火许可证,暂停用火。
2.5 各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消防部门的各级领导、专职安全和消防管理人员有权随时检查用火作业情况。在发现违反用火管理制度或危险用火作业时,有权收回许可证,停止用火,并根据违章情节,由各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违章者进行严肃处理。
3 管理内容及要求
用火作业安全管理包括危害识别、分级、安全措施、许可证管理等。
3.1 用火作业的危害识别
3.1.1 用火作业前,作业单位应会同施工单位针对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害因素运用jsa等方法进行风险分析,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3.1.2 制订的安全措施在许可证中应进行落实确认。
3.2 用火分级管理
3.2.1 特级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易燃易爆的生产设施、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用火作业按特级用火作业管理。
3.2.2 一级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级用火作业以外的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用火作业按一级用火作业管理。
3.2.3 二级用火作业。除特级用火作业和一级用火作业以外的用火作业。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所在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批准,用火作业可按二级用火作业管理。
3.2.4 除特级、一级、二级用火作业范围外,在没有火灾危险性区域可划出固定用火作业区。
3.2.5 遇节日、假日,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炼化企业装置停工交付检修首张用火作业许可证应升级管理。
3.2.6 特级和一级用火要报告上一级业务和安全管理部门。
3.2.7 炼化企业的具体用火作业分级详见附件,附件列举内容以外的用火分级由各企业研究确定。
3.3 用火作业安全措施
3.3.1 在正常运行生产区域内,要尽可能减少用火作业。凡可用可不用的用火一律不用火,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均应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用火。
3.3.2 日常维修用火实行每周2天集中用火。
3.3.3 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只限一处用火,实行一处(一个用火地点)、一证(用火作业许可证)、一人(用火监护人),不能用一张许可证进行多处用火。
3.3.4 特级、一级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许可证不超过48小时。固定用火作业区,每半年检查认定1次。
3.3.5 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进行可靠封堵隔离;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打开人孔时,应自上而下依次打开,经分析合格方可用火。若间隔时间超过1小时继续用火,应再次进行用火分析或在管线、容器中充满水后,方可用火。
3.3.6 装置全面停工检修和工程施工用火实行区域用火监护。
3.3.7 装置停工吹扫期间,严禁一切明火作业。
3.3.8 在用火前应清除现场一切可燃物,并准备好消防器材。用火期间,距用火点30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气体,15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液体。10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和喷漆等交叉施工。
3.3.9在用火作业过程中,当作业内容或环境条件发生变化时,应立即停止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
3.3.10 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窖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采取清除、封堵等措施,高处用火作业应采取防止火花飞溅、散落措施。
3.3.11 铁路沿线25m以内的用火作业,如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
3.3.12 在盛装或输送可燃气体、可燃液体、有毒有害介质或其他重要的运行设备、容器、管线上进行焊接作业时,业务主管部门必须对施工方案进行确认,对设备、容器、管线进行测厚,并在用火作业许可证上签字。
3.3.13 新建项目需要用火时,施工单位(含承包商)提出用火申请,用火地点所辖区域单位负责办理许可证,并指派用火监护人。
3.3.14 施工用火作业涉及其他管辖区域时,由所在管辖区域单位领导审查会签,双方单位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各派1名用火监护人,按用火级别进行审批后,方可用火。
3.3.15 在受限空间内用火,除遵守上述安全措施外,还须执行以下规定:
3.3.15.1 在受限空间内进行用火作业、临时用电作业时,不允许同时进行刷漆、喷漆作业或使用可燃溶剂清洗等其他可能散发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作业。
3.3.15.2 在受限空间内进行刷漆、喷漆作业或使用可燃溶剂清洗等其他可能散发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作业时,使用的电气设备、照明等必须符合防爆要求,同时必须进行强制通风;监护人应佩带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随时进行监测,当可燃气体报警仪报警时,必须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
3.3.16 雨雪天、五级风以上(含五级)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用火作业。因生产确需用火,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3.3.17 当生产装置或作业现场出现异常,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应立即停止作业,组织作业人员迅速撤离,查明原因并采取补救措施。
3.3.18 用火作业施工区域应设置警戒线,与用火作业无关人员及设备不应进入用火区域;用火作业人员应在用火点的上风向作业,并避开介质和封堵物可能射出的方向。
3.3.19 针对高风险的特级用火作业,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3.3.19.1 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应进行带压不置换用火作业;
3.3.19.2 应预先制定作业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安排消防现场监护;
3.3.19.3 用火作业所在单位应预先通知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3.3.19.4 应在正压条件下进行作业,并保持作业现场通排风良好。
3.3.20 应急情况下的用火作业,现场制定用火安全措施并确认合格后,由现场总指挥下达命令,方可实施用火作业。
3.4 用火分析
3.4.1 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大于4%时,分析检测数据小于0.5%为合格;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小于4%时,分析检测数据小于0.2%为合格;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用火作业,设备内氧含量不应超过23.4%。对采用惰性气体置换的系统检测分析,不得采用触媒燃烧式检测仪直接进行检测。
3.4.2 用火分析有效期。用火分析与用火作业间隔一般不超过30分钟,如现场条件不允许,间隔时间可适当放宽,但不应超过60分钟。若中断作业超过1小时后继续用火,监护人、用火人和现场负责人应重新确认分析。特级用火作业期间应随时进行监测。监护人应佩戴便携式可燃气报警仪进行全程监护。
3.4.3 设备、容器与工艺系统已有效隔离,内部不会再释放有毒、有害和可燃气体的,首次采样分析合格后,分析数据长期有效;当设备、容器内有夹套、填料、衬里、密封圈等,有可能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采样分析合格后超过1小时用火的,须重新检测分析合格后方可用火。
3.4.4 凡需要用火的塔、罐、容器等设备和管线,均应进行内部和环境气体检测分析,并将分析数据填入用火作业许可证,分析单附在许可证的存根上,以备查和落实防火措施。
3.4.5 用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质的,应对其浓度作检测分析。若含量超过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许可证上注明。
3.4.6 停工大修装置在彻底撤料、吹扫、置换、化验分析合格后,工艺系统采取有效隔离措施。设备、容器、管道首次用火,须采样分析。
3.4.7 施工单位(含承包商)应做好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化验中心(室)应尽可能缩短采样分析时间,为用火作业创造条件。
3.4.8 设备外部用火,应在不小于用火点10m范围内对大气环境进行检测分析。
3.5 许可证管理
3.5.1 许可证是用火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应随意涂改,不应代签,应妥善保管。
3.5.2 许可证一式四联,第一联存放在签发部门,第二联由用火作业人持有,第三联由用火监护人持有,第四联存放在用火点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岗位。
3.5.3 用火完工验收后,许可证应由安全部门统一保存,按月归档,保存期限为1年。
第4篇 石化企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入场内严禁带烟火,场内严禁吸烟,场内严禁私自动用取火用具。
第二条在工作岗位上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不得乱走乱串互相打闹,未经领导允许,不得擅自脱离岗位。
第三条上班前六小时和工作中严禁饮酒,倒班员工每天保证八小时睡眠。
第四条非岗位人员不准擅自触动和操作,不得在岗位上任意逗留。
第五条对不熟悉的物料严禁尝试,严禁将易燃易爆剧毒品带入办公室或公共场所。
第六条不得随意进入设备或下水井等内,以防中毒窒息。
第七条在组织任何临时工作前,必须先采取措施,并对操作者进行安全教育。
第八条凡进入易燃易爆区域的各种车俩,未经安全检查和批准,一律不得入内,否则严肃处理。
第九条易燃易爆得操作场所和仓库周围,不准堆放与生产无关得可燃物杂物等,要有一定安全距离。
第十条严禁使用汽油溶剂擦洗衣物、车辆、工具和设备。
第十一条场内严禁穿铁钉子鞋。
第十二条转动设备岗位女工工作时必须戴工作帽,发辫不许露外面。
第十三条凡生产岗位人员和进入生产岗位人员豆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服装和鞋,否则不允许进入生产岗位。
第十四条严禁在生产区域内用黑色金属工具和石块等硬物敲打设备管道等。
第十五条生产岗位库房等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并经常保持完好有效,有专人负责不得擅自挪用。
第十六条未经批准和办理手续,严禁做任何技术试验和设备改装。
第十七条联轴节转动皮带轮等旋转部位,应安装防护罩或挡板,严禁用手触摸及维修正在转动的设备,所有设备和管道上的安全措施不准私自拆除和调试。
第十八条凡操作电气设备必须擦干手,没有经批准得安全措施严禁带电作业。
第十九条两米以上的高空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蹬梯子作业时将梯子绑牢,或设专人扶持,严禁采取抛、扔方法传递物件,安全带做到高挂低用。
第二十条凡进入检修现场人员,必须戴安全帽和穿戴劳动保护服装,不准穿凉鞋等。
第二十一条 严禁在没有防护措施得高空作业场所和起重物件下通行。
第二十二条 各种废料、设备等严禁随地乱扔乱放,应放在制定地点。
第二十三条 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乘坐机动车辆时未停稳不准上和下,不准扒车,骑自行车严禁带人或扶机动车辆行驶。
第二十四条 雷雨天严禁靠近大树、电线杆、高大建筑物和避雷针。
第二十五条 凡大雷雨天气,各种可燃气体,禁止对空排放,轻质油物料和液化气体停止装车和脱水,停止做可燃气体、轻质油物料、液化气体得分析采样工作。
第二十六条 凡来厂参观学习人员,必须由接待人员领路,并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在岗位上参观学习不得妨碍岗位操作人员的正常操作,装置停工检修期间一律不接待参观人员。
第二十七条 严禁带小孩入厂和到各生产岗位,严禁爬越围墙。
第二十八条 每周五定为全公司统一的“安全活动日”,组织学习规章制度、安全技术知识、检查本单位事故隐患和事故分析等,时间必须保证,特殊情况只能串用,不能占用。
第5篇 石化系统盲板抽堵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 基本要求
1.1 盲板抽堵作业是指在设备抢修、检修及设备开停工过程中,设备、管道内可能存有物料(气、液、固态)及一定温度、压力情况时的盲板抽堵,或设备、管道内物料经吹扫、置换、清洗后的盲板抽堵。
1.2 盲板抽堵作业必须办理许可证。
1.3 许可证审批人和监护人应持证上岗,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组织业务培训,油田统一颁发培训合格证书。油田安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1.4 作业期间要全过程视频监控。
1.5 盲板抽堵作业涉及到其他特殊作业,应按照要求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2 职责与分工
2.1 专业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系统) 盲板抽堵作业的监督管理。
2.2 安全环保处负责盲板抽堵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2.3 二级单位负责盲板抽堵作业的审查、审批和现场管理。
2.4 许可证由基层单位申请。
2.5 生产工艺岗提出需求,绘制盲板位置图,对盲板进行统一编号。
2.6 设备岗位对每块盲板设标牌标识,标牌编号应与盲板位置图上的盲板编号一致,并负责组织实施。
2.7 基层单位(作业区、大队(站)、车间)应安排本单元岗位人员专人监护,作业全过程不得离开现场。
2.8 盲板抽堵作业结束后由生产工艺岗位进行确认。
3 管理内容与程序
3.1 危害识别
3.1.1 作业前,基层单位(作业区、大队(站)、车间)应开展jsa分析,并组织对盲板抽堵作业人员、监护人员进行作业内容、作业程序及要求、作业风险与对策措施、应急方案等内容的书面交底。
3.1.2 按许可证规定填写并确认安全措施。特殊安全措施应填写在许可证“其它补充安全措施”栏,若内容较多、填写不下的,应另行填写作为许可证附件。
3.1.3 针对系统复杂、危险性大的盲板抽堵作业,基层单位(作业区、大队(站)、车间)应制定专项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由基层单位负责人统一指挥,防止发生事故。
3.1.4 作业过程与生产系统控制室保持必要的通讯联系。在危及作业人员生命健康时,应立即停止盲板作业,由基层生产单位(作业区、大队(站)、车间)监护人引导撤离至安全区域。
3.2 作业安全措施
3.2.1 盲板及附件选用要求
3.2.1.1 盲板选材应平整、光滑,无裂纹和孔洞。
3.2.1.2 应根据需隔离介质的温度、压力、法兰密封面等特性选择相应材质、厚度、口径和符合设计、制造要求的盲板、垫片及螺栓。高压盲板使用前应经探伤合格,并符合jb/t450的要求。
3.2.1.3 盲板应有一个或二个手柄,便于加拆、辨识及挂牌。
3.2.1.4 需要长时间盲断的,在选用盲板、螺栓和垫片等材料时,应考虑物料介质、环境和其它潜在因素可能造成的腐蚀,以满足正常生产运行需要。
3.2.1.5 装置停工大检修及装置开工的盲板抽堵,应组织专项风险识别,制定和落实专项安全措施。
3.2.2 作业过程管理
3.2.2.1 在盲板抽堵作业点流程的上下游应有阀门等有效隔断;盲板应加在有物料来源阀门的另一侧,盲板两侧都要安装合格垫片,所有螺栓必须紧固到位。
3.2.2.2 在有毒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盲板抽堵作业,应尽可能降低系统压力,作业点应为常压。通风不良作业场所要采取强制通风等措施,防止可燃气体积聚。
3.2.2.3 作业人员个人防护用品应符合gb/t11651的要求。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在介质温度较高或较低时,应采取防烫或防冻措施。
3.2.2.4 作业人员在介质为有毒有害(硫化氢、氨、苯等高毒及含氰剧毒品等)、强腐蚀性的情况下作业时,禁止带压操作,且必须佩戴便携式气体检测仪,佩戴空气呼吸器等个人防护用品。作业现场应备用一套以上符合要求且性能完好的空气呼吸器等防护用品。
3.2.2.5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必须使用防爆灯具与防爆工具,禁止使用黑色金属工具与非防爆灯具;有可燃气体挥发时,应采取水雾喷淋等措施,消除静电,降低可燃气体危害。
3.2.2.6 作业人员应在上风向作业,不得正对法兰缝隙;在拆除螺栓时,应按对称、夹花拆除,拆除最后两条对称螺栓前应再次确认管道设备内无压力。如果需拆卸法兰的管道距支架较远,应加临时支架或吊架,防止拆开法兰螺栓后管线下垂。
3.2.2.7 距作业点30米内不得有用火、采样、放空、排放等其它作业。
3.2.2.8 同一管道一次只允许进行一点的盲板抽堵作业。
3.2.2.9 每块盲板必须按盲板图编号并挂牌标识,并与盲板图编号一致。
3.2.2.10 对审批手续不全、交底不清、安全措施不落实、监护人不在现场、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3.2.3 许可证管理要求
3.2.3.1 一块盲板、一次作业办理一张许可证(装置停工大检修期间的盲板拆装除外)。
3.2.3.2 许可证由基层单位(作业区、大队(站)、车间)生产管理岗位人员负责办理。
3.2.3.3 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签发单位留存,第二联由监护人持有,第三联由作业人员持有。
3.2.3.4 作业完成后,由生产管理管理岗位人员在第一联签字确认。生产管理部门存档,保存期限为1年。涉及受限空间、用火等特殊作业的《盲板抽堵作业许可证》第一联、《盲板确认汇总表》应随相应作业许可证保存。
3.2.3.5 作业许可证严禁涂改,作业内容、地点、范围等变更时,必须重新办理许可证。
4 监督、检查与考核
4.1 盲板抽堵作业监督、检查与考核执行《**油田hse监督与考核办法》与《**油田hse事故管理与责任追究办法》。
5 附件
5.1 中国石化盲板抽堵作业许可证
中国石化盲板抽堵作业许可证
许可证编号 第 联 共三联
盲板编号
作业类型
抽£ 堵£
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负责人
车间(装置)
设备管道名称
作业人
证件号
甲方监护人
证件号
作业实施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设备管道情况
盲板与垫片
介质
温度
压力
盲板材质
盲板规格
垫片
材料
垫片规格
序号
抽堵主要安全措施
确认人
1
£ 开展jsa分析,并制定相应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
2
£ 关闭盲板抽堵作业点上下游阀门
3
£ 盲板作业点介质排放、泄压
4
£ 相关岗位知晓作业
5
£ 作业现场与控制室通风畅通
6
£ 已向作业人员书面作业交底与培训
7
£ 作业点30米内不得有物料排放、采样、动火等作业
8
£ 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9
£ 高出作业办理登高作业许可证
10
£ 对于有毒介质,佩戴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并检查备用呼吸器状态良好
11
£ 对于腐蚀性介质,佩戴防酸碱护镜或面罩等;£ 对于强腐蚀介质,应穿戴全身性防腐蚀防护用品,检查备用防护用品状况良好
12
£ 在介质温度较高£ 较低£时,有防烫£或防冻£措施
13
£ 对于易燃易爆介质,穿防静电工作服和工作鞋,使用防爆灯具和防爆工具,禁止用铁器等黑色金属敲打,并以水雾稀释
14
£ 对于必须带压(高于规定)等危险性大的作业,制定专项应急预案
15
£ 同一道管上未同时进行两处或两处以上的作业
16
£ 甲方监护人全程监护
17
£ 盲板按编号挂牌
18
£ 视频监控措施已落实
19
£ 其它补充安全措施:
盲板图
监护人意见
基层单位意见
编制人签名:
确认人签名:
签名:
签名:
完工验收
验收人签名:
验收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备注:盲板抽堵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签发单位留存,第二联由监护人持有,第三联由作业人员持有。
第6篇 石化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基本要求
1.1高处作业是指在距离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坠落可能的位置进行的作业。
1.2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办理“中国石化高处作业许可证”(见附件);凡经高处作业特殊培训的岗位人员(如油田企业井井架工、供电线路外线工等)在进行正常岗位作业时、以及在正式巡检路线进行正常高处检查的人员不需要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1.3高处作业涉及用火、临时用电、进入受限空间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1.4以下两类人员应取得国家安监总局颁发的相应高空作业操作证,持特种作业证上岗:
a)登高架设作业
高处从事脚手架、跨越架架设或拆除的作业。
b) 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利用专用设备进行建筑物内外装饰、清洁、装修,电力、电信等线路架设,高处管道架设,小型空调高处安装、维修,各种设备设施与户外广告设施安装、检修、维护以及在高处从事建筑物、设备设施拆除作业。
1.5根据“谁主管、谁负责”、“谁安排、谁负责”的原则确定开票人员,开票人员需通过考核,取得相应许可证办理的资质。
1.6高处作业应设专人监护,监护人员应持证上岗。
2高处作业分级
2.1作业高度分为2m至5m;5m以上至15m;15m以上至30m及30m以上四个区段。
2.2直接引起坠落的11种客观危害因素
a)阵风风力五级(风速8.0m/s)以上;
b)gb/t 4200-2008规定的ⅱ级(含ⅱ级)高温作业;
c)平均气温等于或低于5℃的作业环境;
d)接触等于或低于12℃冷水的作业;
e) 作业场所有水、冰、雪、霜、油等易滑物;
f)作业场所光线不足,能见度差;
g)作业活动范围与危险电压带电体距离小于表1规定的距离;
表1作业活动范围与危险电压带电体的距离
危险电压带电体的电压等级/kv
≤10
35
63~110
220
330
500
距离/m
1.7
2.0
2.5
4.0
5.0
6.0
h)作业基准面摆动,立足处不是平面或只有很小的平面,即任一边小于500mm的矩形平面、直径小于500mm的圆形平面或具有类似尺寸的其他形状的平面,致使作业者无法维持正常姿势;
i) gb3869规定的ⅲ级或ⅲ级以上的体力劳动强度;
j)存在有毒气体或空气中含氧量低于19.5%(v%)的作业环境;
k) 可能会引起各种灾害事故的作业环境和抢救突然发生的各类灾害事故。
2.3高处作业分级标准
不存在2.2所列任何一种客观危险因素的高处作业按表2规定的a类法分级,存在所2.2列的一种或一种以上客观因素的高处作业按表2规定的b类法分级。
表2高处作业分级
分类法
高处作业高度/m
2≤hw≤5
5w≤15
15w≤30
hw>30
a
ⅰ
ⅱ
ⅲ
ⅳ
b
ⅱ
ⅲ
ⅳ
ⅳ
3管理内容及要求
3.1危害分析和辩识
进行高处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jsa风险分析,根据识别与评价结果,确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并将安全措施填入高处作业许可证内。
3.2许可证办理程序:
3.2.1 施工单位负责人持施工任务单,到各企事业单位、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以下统称各单位)基层单位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3.2.2 各单位基层单位车间领导根据基本要求1.4条款确定开票人员,开票人员组织相关人员对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并在许可证的相应栏目签字。
3.2.3 各单位二级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对i级高处作业作业程序进行确认,并签发许可证;开票人员所在车间的领导对ⅱ、ⅲ级高处作业许可证进行审核,各单位二级单位设备管理部门签发许可证;各单位二级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对ⅳ级高处作业许可证进行审核,设备主管厂长签发。
3.2.4 开票人员应向施工单位负责人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交底,施工单位负责人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交底,各单位基层单位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对高处作业的全过程实施现场监督。
3.2.5 高处作业完工后,各单位基层单位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应在许可证完工验收栏签字。
3.3作业安全措施
3.3.1 各单位基层单位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应对作业人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其内容包括所从事作业的安全知识、作业中可能遇到的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等。
3.3.2 应制定应急预案,其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下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现场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的内容。ⅳ级高处作业(30m以上)宜配备通讯联络工具。
3.3.3 高处作业人员应正确佩戴符合gb6095要求的安全带,安全带应系挂在施工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系挂点下方应有足够的净空,安全带应高挂低用。在进行高处移动作业时,应设置便于移动作业人员系挂安全带的安全绳,安全绳应为直径大于12mm的不锈钢无油钢丝索或防爆场所专用塑料长纤维索,钢丝索回绕的搭接处至少应用3个索夹正确固定,中间锚杆的锚点间距不得超过6m。
3.3.4 劳动保护服装应符合高处作业的要求。带电高处作业应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对于需要戴安全帽进行的高处作业,作业人员应系好安全帽带。禁止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进行高处作业。
3.3.5 应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符合gb26557等标准安全要求的吊笼、梯子、挡脚板、跳板等,脚手架的搭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程和标准,并经过验收挂合格、挂绿牌后方可使用。高处作业平台四周应设置防护栏、挡脚板;临边及洞口四周应设置防护栏杆、设置警示标志或采取覆盖措施。
3.3.6 高处作业人员不得站在不牢固的结构物上进行作业,不得在高处休息。在彩钢瓦屋顶、石棉板、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上方作业时,必须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3.3.7 高处作业严禁上下投掷工具、材料和杂物等,所用材料应堆放平稳,必要时应设安全警戒区,并设专人监护。工具在使用时应系有安全绳,不用时应将工具放入工具套(袋)内,高处作业人员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在同一坠落方向上,一般不得进行上下交叉作业,如需进行交叉作业,应采取“错时错位硬隔离”的管理和技术措施,中间应设置安全防护层,坠落高度超过24米的交叉作业,应设双层安全防护。
3.3.8 高处铺设格栅板、花纹板时,要按照安全作业方案和作业程序,必须按组边铺设边固定;铺设完后,要及时组织检查和验收。
3.3.9 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应经作业审批人员同意,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3.3.10 在邻近地区设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及粉尘超出允许浓度的烟囱及设备的场合,严禁进行高处作业。如在允许浓度范围内,也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预先与作业所在地有关人员取得联系,确定联络方式,并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防护器具(如空气呼吸器、过滤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
3.3.11 遇有不适宜高处作业的恶劣气象(如五级以上强风、雷电、暴雨、大雾等)条件时,严禁露天高处作业;暴风雪、台风、暴雨后,应对作业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
3.4作业人员的基本要求及职责
3.4.1 凡患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以及其它不适于高处作业疾患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在进行ⅲ级高处作业前,应提供的作业人员半年内体检合格报告;在进行ⅳ高处作业前或风险较大的高处作业,基层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组织登高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前专项体检,作业人员必须体检合格,体检表附在高处作业许可证后面。
3.4.2 持有经审批同意、有效的高处作业许可证方可进行高处作业。
3.4.3 在作业前充分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位号)、时间和作业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许可证中的安全措施。
3.4.4 对许可证上的安全防护措施确认后,方可进行高处作业。
3.4.5 对违反本规定强令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并向上级报告。
3.4.6 在作业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感到不适等情况时,应及时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场。
3.5许可证的管理
3.5.1 许可证是进行高处作业的依据,不得涂改;如确需修改时,应经签发人在修改内容处签字确认。许可证应妥善保管,保存期为一年。
3.5.2 许可证一式三联,施工单位作业人员持有第一联,施工单位负责人持有第二联,各单位基层单位设备管理部门留存第三联。
3.5.3 许可证中各栏目,应由相应责任人填写,其他人不得代签。
3.5.4 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作业项目一个周期,最长有效期不得超过3天。当作业中断,再次作业前,应重新对环境条件和安全措施予以确认;当作业内容和环境条件变更时,需要重新办理许可证。
附件
中国石化高处作业许可证
所属单位
开票人及证号
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负责人
作业内容
施工地点
作业人
监护人及证号
危害识别
许可证有效期
年月日时分至20年月日时分
序号
主要安全措施
确认人签名
1
作业人员身体条件符合要求、着装符合工作要求
2
作业人员佩戴符合要求的安全带
3
作业人员携带有工具袋,所用工具系有安全绳
4
工具不用时应放在工具袋内,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
5
使用的脚手架、吊笼、防护栏、梯子等符合安全要求
6
临边及洞口四周设置防护栏、警示标志或覆盖,垂直分层作业中间有隔离设施
7
在石棉瓦等轻型材料上方作业时需铺设牢固的脚手板
8
高处作业有充足照明
9
30米以上进行高处作业配备通讯、联络工具
10
作业人员佩戴:a.空气式呼吸器b.过滤式呼吸器
11
补充
措施
施工单位负责人签字及意见
开票人签字
及意见
审核部门签字
及意见
审批部门签字
及意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完工验收
年 月日时分
施工单位签名:
基层单位签名:
第7篇 中国石化破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基本要求
1.1破土作业系指在炼化企业生产厂区、油田企业油气集输站(天然气净化站、油库、液化气充装站、爆炸物品库)和销售企业油库(加油加气站)内部地面、埋地电缆、电信及地下管道区域范围内,以及交通道路、消防通道上开挖、掘进、钻孔、打桩、爆破等各种破土作业。
1.2破土作业须办理“中国石化破土作业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1.3破土作业涉及到用火、临时用电、进入受限空间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2管理部门职责
2.1许可证由施工单位填写。工程主管部门组织电力、电信、生产、机动、公安保卫、消防、安全等有关部门、破土施工区域所属单位和地下设施主管单位联合进行现场地下情况交底,根据施工区域地质、水文、地下供排水管线、埋地燃气(含液化气)管道、埋地电缆、埋地电信、测量用的永久性标桩、地质和地震部门设置的长期观测孔、不明物、沙巷等情况向施工单位提出具体要求。
2.2施工单位根据工作任务、交底情况及施工要求,制定施工方案,落实安全施工措施。施工方案经施工主管部门现场负责人和建设基层单位现场负责人签署意见,有关部门和工程总图管理负责人确认签字后,由施工区域所属单位的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
3管理内容及要求
3.1破土作业危害识别
3.1.1破土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3.1.2将安全措施填入许可证。
3.2破土作业安全措施
3.2.1破土前,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方案,逐条落实安全措施,并对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后方可施工。破土作业涉及到电力、电信、地下供排水管线、生产工艺埋地管道等地下设施时,施工单位应安排专人进行施工安全监督。
3.2.2破土开挖前,施工单位应做好地面和地下排水工作,严防地面水渗入作业层面造成塌方。破土开挖时,应防止邻近建(构)筑物、道路、管道等下沉和变形,必要时采取防护措施,加强观测,防止位移和沉降;要由上至下逐层挖掘,严禁采用挖空底脚和挖洞的方法。在破土开挖过程中应采取防止滑坡和塌方措施。
3.2.3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按规定着装和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3.2.4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下列情形,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继续进行作业:
3.2.4.1需要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
3.2.4.2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信等公共设施。
3.2.4.3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
3.2.4.4需要进行爆破的。
3.2.5在道路上(含居民区)及危险区域内施工,应在施工现场设围栏及警告牌,夜间应设警示灯。在地下通道施工或进行顶管作业影响地上安全,或地面活动影响地下施工安全时,应设围拦、警示牌、警示灯。
3.2.6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不能辨认物体,不得敲击、移动,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建设单位,待查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继续施工。
3.2.7在雨期和解冻期进行土方工程作业时,应及时检查土方边坡,当发现边坡有裂纹或不断落土及支撑松动、变形、折断等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经采取可靠措施并检查无问题后方可继续施工。
3.2.8在破土开挖过程中,出现滑坡、塌方或其他险情时,要做到:
3.2.8.1立即停止作业。
3.2.8.2先撤出作业人员及设备。
3.2.8.3挂出明显标志的警告牌,夜间设警示灯。
3.2.8.4划出警戒区,设置警戒人员,日夜值勤。
3.2.8.5通知设计、工程建设和安全等有关部门,共同对险情进行调查处理。
3.2.9使用电动工具应安装漏电保护器。
3.3许可证管理
3.3.1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交由建设单位留存,第二联交施工单位,第三联交现场施工管理人员随身携带。
3.3.2一个施工点、施工周期应办理一张作业许可证。
3.3.3许可证保存期为1年。
4附件中国石化破土作业许可证
二〇一一年八月五日
第8篇 中石化桌面系统安全管理规范
1 目的
为保证中国石化桌面系统的安全、稳定、可靠运行,减少或降低因病毒、蠕虫、黑客等因素对桌面系统产生的破坏,特制定本安全管理规范。
2 范围
本规范适用范围为中国石化所有桌面系统。
3 术语
桌面工程师:是指提供桌面系统检测、维修、故障处理等服务的工程技术人员。
4 安全要求
第一条 公司所有桌面系统必须安装正版软件,不得私自安装盗版软件;
第二条 公司所有桌面系统的命名应符合公司的计算机命名规范;
第三条 公司所有桌面系统的用户密码设置必须符合公司密码规范的要求;
第四条 公司所有桌面系统必须设置屏幕保护程序密码;
第五条 公司所有桌面系统应加入公司的域管理模式,正确使用公司的各项资源。
第六条 公司所有桌面系统应正确安装防病毒系统,必须及时更新病毒特征库和进行定期的病毒扫描(一周一次);
第七条 公司所有桌面系统应及时安装和升级系统及应用软件补丁,并与公司发布的安全补丁保持一致。
第八条 公司所有桌面系统不得私自装配并使用可读写光驱、磁带机、磁光盘机和usb硬盘等外置存储设备。
第九条 公司所有桌面系统不得私自转借给他人使用。
第十条 公司的移动桌面系统必须设置bios开机密码,如有硬盘密码设置功能,则必须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员工的移动桌面系统在员工外出办公携带时,不得使其处于无人看管状态;
第十二条 公司桌面系统系统不得私自安装与工作无关的软件,扫描软件或黑客攻击工具。
第十三条 公司桌面系统应关闭并删除iis,telnet以及ftp等服务;
第十四条 未经公司it服务部门批准,员工不得在公司使用调制解调器拨号、上网;
第十五条 公司员工不得向外发送涉及公司秘密、机密和绝密的信息;确需传送的,在经批准后需采用加密手段对信息进行加密后方可对外发送;
第十六条 公司员工不得进行大规模的群发邮件,如确实有群发的需求,必须在非办公时间进行邮件大规模群发;
第十七条 公司员工不得利用公司网络资源访问与公司业务无关的网站,下载与工作无关的文件;
第十八条 公司员工不得使用即时通信软件如msn,qq等发送涉及公司秘密、机密和绝密的信息。
5 报告和处理
第十九条 在使用桌面系统的过程中,如果发现设备具有可疑情况,或发生病毒和安全事件,应及时向公司it服务部门进行汇报;
第二十条 公司it服务部门在接到桌面系统问题报告后,应根据公司的响应时间要求,安排桌面工程师进行及时地处理,并对处理的问题、过程以及办法进行记录。
6 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在使用桌面系统的安全管理方面应接受公司it服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在检查中提出的问题要及时改进。
第二十二条 公司it服务部门应组织人员定期对公司桌面系统的使用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和管理,对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要及时指正,违反严重者要及时上报,并协调相应部门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公司it服务部门需定期对检查情况进行通告,促进公司桌面系统的使用安全。
7 附则
7.1 文档信息
第二十四条 本策略由公司信息安全办公室制定,并负责解释和修订。由公司信息安全工作组讨论通过,发布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策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7.2 其他信息
第9篇 中石化液氨生产储运安全管理规定
1 基本要求
1.1 各企事业单位、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向所在地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并取得液氨生产、使用、储存、运输资质许可。
1.2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液氨生产、使用、储存、运输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制定液氨泄漏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配置与事故应急处理和救援相适应的应急装备、器材和物资。
1.3 生产、使用、储存、运输液氨的从业人员,必须接受有关预防和处置液氨泄漏、中毒、着火、爆炸等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从业人员,应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取得相关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特种作业。
1.4新、改、扩建液氨生产、储存装置(含液氨装卸设施)的安全、消防、职业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建成投用。
1.5 生产、使用和储运液氨的单位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执行国家和行业现行有关规范及中国石化相关技术和安全管理规定。
2生产与使用管理
2.1 液氨生产单位要严格控制液氨产品中水和油的含量,保证产品质量,防止设备腐蚀,确保下游装置安全生产。
2.2各单位应按照《中国石化职业卫生管理规定》、《中国石化个体防护用品管理规定》,建立个体防护用品的配置、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除一般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外,还应为液氨作业岗位、消气防人员配备过滤式防毒器具、空气呼吸器、隔离式防护服、防冻手套、防护眼镜等特种防护用品,并定期检查,以防失效。过滤式防毒器具、防护眼镜、防冻手套应满足岗位人员的需要,空气呼吸器、隔离式防护服每个岗位至少配备2套。
2.3 液氨作业场所应按照《中国石化高毒物品防护管理规定》设置消防器材、冲淋洗眼器、固定式或便携式氨检测报警仪及应急通讯器材等安全卫生设施,以及醒目警示标志、警示说明、警示线、风向标,并定期检查、检验,确保完好。
2.4对新安装或检修后首次使用的液氨储罐、槽车、罐车、管线,应用氮气置换其内部气体氧含量小于0.5%后,方可输入液氨。对于首次输入液氨的储罐、槽车、罐车,应控制流量和速度,同时监控罐体温度,防止液氨在容器内迅速气化后造成罐体骤冷。
2.6 正常生产时,宜将液氨储罐控制在较低液位,液氨储罐的高液位联锁或高低压力联锁必须投用,不得摘除;任何情况下,液氨储罐的最大充装量不得超过储罐容积的85%,高低压力联锁应与小冰机自启自停相连。
2.7液氨长输管道按照《中国石化油气长输管道安全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3储存管理
3.1液氨储罐可分为全冷冻、半冷冻和全压力式3种形式,其设计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等规范。液氨储罐应设液位计、压力表、安全阀(呼吸阀)以及静电导除等安全设施,低温液氨储罐应设温度指示仪;根据工艺条件,宜设置上、下限位报警装置;要采取良好的绝热保冷措施。液氨储罐进出口管道应设远程自动切断阀。
3.2液氨储罐应为地上布置,不得将常压液氨储罐和压力液氨储罐同区布置,必须设有备用事故液氨储罐及其系统。事故液氨储罐最小储量不得小于最大罐容的25%。
3.3 液氨储罐区的消防冷却水系统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等规范要求,其消防用水延续时间按6h计算。其中,全冷冻式液氨储罐的消防水冷却系统按照全冷冻式液化烃储罐外壁为钢制单防罐的要求设计;全压力式液氨储罐宜采用固定式水喷雾系统和移动式消防冷却水系统,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宜小于6l/min.m2,其他消防要求与全压力式及半冷冻式液化烃储罐相同。
3.4 液氨储罐、管道、安全阀(呼吸阀、法兰垫片、法兰螺栓)的选材、选型应符合其储运方式的要求,满足相应的耐低温、耐腐蚀条件。与氨接触的部件不得选用铜或铜合金材料以及镀锌或镀锡的零配件。
3.5 全冷冻和半冷冻氨库的小冰机系统应处于完好状态(能够达到一开一备的要求),小冰机自启动联锁必须投用;没有设计小冰机系统的氨库,其液氨储罐应设置就地压力调节系统,排放应排入吸收系统或氨专用的火炬系统,并保持完好备用状态,以保证液氨储罐的压力处于正常状态。安全阀排放气应接入吸收系统或氨专用的火炬系统,不得直接排放。
3.6 常压液氨储罐夹层珠光砂系统要充氮气保持微正压,夹层设置的呼吸阀应能正常呼吸。
3.7 液氨储罐、压力管道、液氨槽(罐)车及其安全附件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改造、维修、检验检测和管理应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建立健全设备管理档案并定期检验检测。
4运输管理
4.1 从事液氨运输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执行槽(罐)车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制度。液氨钢瓶管理应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液氨槽(罐)车管理应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管理规程》和《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一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等。
4.2 液氨运输车辆应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办理相应的运输许可证或准运证,并悬挂“危险品”标志,罐体应印刷“有毒液体”标志;应配备符合安全规定的消防器材、防护用具及必要的检修工具和备品、备件等。
4.3液氨运输驾驶员、押运人员、装卸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必须取得地方政府颁发的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4.4 液氨运输车辆必须按指定线路限速行驶,保持与前车的距离,严禁超载和违章超车;必须在指定地点停放,停放时要远离热源,防止阳光曝晒,远离人员稠密区域;禁止同车装运其他易燃、可燃物品,禁止搭乘其他无关人员。槽(罐)车的静电导除设施要保持良好。
4.5液氨钢瓶和槽(罐)车的充装量,不得超过设计的最大充装量。液氨槽(罐)车卸氨后应符合下列技术要求:
4.5.1 汽车罐车卸氨不得完全排净,必须留有不少于最大充装重量0.5%或100kg的余量,且余压不低于0.1mpa。
4.5.2铁路罐车卸车后必须保留不低于0. 05mpa的余压。
4.6液氨装卸作业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4.6.1有专用的装卸设施,相关设备和管线定期检查、检验合格。
4.6.2 排气、通风、泄压、防爆、静电导除、紧急排放、紧急切断和自动报警以及消防等设施完好。
4.6.3装卸场地符合防火、防毒和防爆规定要求。
4.6.4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和作业规程健全。
4.6.5 装卸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4.7 液氨装卸作业基本安全要求
4.7.1装卸管线和静电导除设施连接可靠,装卸前和装卸完毕后的静置时间应符合中国石化《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定》。
4.7.2 装卸车辆就位后应熄火并拔下车钥匙暂交岗位装卸作业人员保管。
4.7.3采取防止车辆溜放措施,并在执行装卸的车辆正前方放置醒目的“禁行”警示牌。
4.7.4装卸前、装卸期间及装卸完毕后,安排专人进行安全检查和条件确认。
4.7.5严格按照作业规程进行装卸操作。
4.7.6装卸作业时,押运员和驾驶员不得离开现场,不得随意发动或启动车辆。
4.7.7 夏季装卸时应采取防止阳光暴晒措施,尽可能避开当天的高温时段。
4.7.8 液氨钢瓶必须配戴瓶帽、防震圈,搬运时应轻装轻卸,严禁抛、滚、滑、碰。
4.7.9建立必要的装卸档案资料。
第10篇 非石油石化生产场所有毒有害气体防护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及时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非石油石化生产场所有毒有害气体中毒事故的发生,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质作业场所保护条例》(国务院352号令)及《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胜利油田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的定义及分类
第二条“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是指存在或可能产生硫化氢、一氧化碳、甲烷和芳香烃类等有毒有害气体及有缺氧危险的封闭、半封闭设备、设施和地下管道等受限空间危险场所。如:污水泵站、污水管道、污水池、垃圾堆放场、垃圾处理场、排水管道、集水井、电缆井、电信井、窨井、地窖、化粪池、沼气池、发酵池、炼油池、腌制池、酒糟池、纸浆池、船舱、地下隐蔽工程、密闭容器、管道焊接作业场所等长期不用的设施或通风不畅的场所。
第三条常见有毒有害气体按其毒害性质不同,可分为:
①刺激性气体——是指对眼和呼吸道粘膜有刺激作用的气体。刺激性气体的种类甚多,最常见的有氯、氨、氮氧化物、光气、氟化氢、二氧化硫、三氧化硫和硫酸二甲酯等。
②窒息性气体——是指能造成机体缺氧的有毒气体。窒息性气体可分为单纯窒息性气体、血液窒息性气体和细胞窒息性气体。如氮气、甲烷、乙烷、乙烯、一氧化碳、硝基苯的蒸气、氰化氢、硫化氢等。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四条各单位要对本单位产生和聚集有毒有害气体的装置、设备、设施和重点部位等进行认真排查、逐一检测、查找隐患,认真进行风险分析和危害辨识,掌握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的详细分布位置、周围环境、检测结果、设备设施状况、涉及人员数量、作业时间等,建立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档案。监测仪器及防护设备应由专人管理并建立设备档案。
第五条各单位要建立完善有毒有害气体安全管理制度,制订相应的中毒和窒息危害辨识制度、气体采样分析制度等,制定完善相应的作业许可程序、作业安全规程、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明确作业负责人、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的职责,并建立隐患定期排查整改制度。
第六条各单位要加大安全投入,为在可能产生或聚集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的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和仪器。
1、认真按照《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加强作业场所劳动保护工作,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2、可能产生或聚集有毒有害气体的危险场所应设置醒目的防中毒、防窒息、穿戴防护用品等警示标识。
3、为从事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作业的人员配备固定式和便携式有毒有害气体监测和报警仪器、正压自给式呼吸器、救护带、救护索、应急通讯设备、风向标、医疗救护设备和药品等。监测仪器及防护设备要定期检查、维护,标明检查和维护日期,确保准确完好,并制定相关的使用管理规定。
第七条存在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的单位每年要定期开展专题教育,针对有毒有害气体中毒等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安全知识培训,提高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预防有毒有害气体中毒事故的能力。
第八条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的危害识别
1、进入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作业前,应根据作业内容对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进行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2、逐条确认“进入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作业许可证”(见附件1)中的有关安全措施,并将补充措施填入相应栏内并确认。
第九条进入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作业涉及到用火、临时用电、进入受限空间、登高、起重、破土等作业时,应同时按照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和油田的相关要求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第十条进入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
1、进入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应办理“进入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作业许可证”。
2、二级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后,签发“进入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作业许可证”。
3、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并指派作业监护人;基层单位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对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作业的全过程实施现场监督。
4、进入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作业完工后,基层单位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应在“进入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作业许可证”的完工验收栏中签名。
第十一条作业安全措施
1、进入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施工作业前应对现场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如实告知作业人员、监护人员、救援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紧急情况处理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护方法等。施工作业过程中工作负责人要落实安全措施并指导作业人员正确使用职业防护设备和用品。
2、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现场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的内容。
3、无“进入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作业许可证” 和监护人,禁止进入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作业。工作场所入口处必须有所有进入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作业的人员名单并根据人员出入情况随时更新。
4、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应采取必要的通风措施,确保有毒有害气体作业危险场所内空气良好流通。进入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内的作业人员每次工作时间不宜过长,应安排轮换作业或休息。
5、在进入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作业前应取样分析,严格控制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浓度及氧含量在安全指标范围内(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大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5%为合格;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2%为合格;氧含量为19.5%—23.5%为合格;有毒有害物质不超过国家规定的“车间空气中有毒物质最高容许浓度”的指标),分析合格后才允许进入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内作业。如进入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内作业时间较长,应随时进行检测分析,如发现超标,应立即停止作业,迅速撤出人员。
6、进入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应使用安全电压和安全行灯,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内照明电压应不大于36v,在潮湿或狭小空间内作业应小于12v。所用灯具及电动工具必须符合防潮、防爆要求,作业人员应穿戴防静电服装,使用防爆工具。
7、进入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内作业必须安排专人监护,监护人应与作业人员保持有效的联系。出现有人中毒、窒息等紧急情况时,抢救人员必须佩戴正压自给式空气呼吸器进入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并指定专人在外部负责联络工作,禁止不具备条件时盲目施救,避免伤亡扩大。
8、油田各单位不得将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的施工作业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各单位在签订项目合同时,应同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规定各自的管理职责。
油田各单位应对项目承包方统一协调、管理,及时告知承包方工作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要求承包方制定详细的安全许可作业程序,并保证作业条件达到要求后,方可批准进入。
9、作业负责人和施工作业人员要严格按照施工方案施工,遵守有关操作规程,不得临时变更施工内容,杜绝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10、在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作业条件发生变化,并有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必须立即撤出;若需要继续作业,必须重新办理进入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作业审批手续。
11、作业完工后,经施工人员、监护人与使用部门负责人共同检查确认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内无人员和工具及杂物后,方可离开。
第十二条工作负责人的职责
1、工作负责人应确认作业环境、作业程序和防范设施及用品符合进入要求;同时检查、验证应急救援服务、呼叫方法的效果。
2、应严格落实“防止有毒有害气体中毒十个必须”的各项要求(见附件2),对不符合的,有权停止作业。
3、在作业完成后,要确认作业者及所携带的设备和物品均已撤离。
第十二条作业人员的职责
1、持有效的“进入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作业许可证”方可施工作业。
2、在作业前应充分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种的危害因素和“进入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作业许可证”中的安全措施。作业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3、安全防护措施经工作负责人、监护人落实确认后,方可进入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作业。
4、对违反本制度的强令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监护人不在场等情况有权拒绝作业。
5、正确使用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作业安全设施与个体防护用品。
6、应服从作业监护人的指挥,随时与监护人进行有效的信息沟通。
7、在作业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感到不适、呼吸困难时,应立即向作业监护人发出信号,迅速撤离现场,严禁在有毒有害气体危险环境中摘下防护器具。
第十三条作业监护人的职责
1、作业监护人应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和工艺情况,有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熟悉急救知识。
2、作业监护人在作业人员进入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作业前,负责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安全措施不落实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时,有权提出拒绝作业。
3、作业监护人应清点出入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作业人数,并与作业人员确定联络方式,进行必要有效的安全、报警、撤离等信息沟通。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制止作业,向作业者发出撤离警告,必要时立即呼叫应急救援。
4、作业监护人在履行监测和保护职责时,必须坚守岗位,履行职责,不得擅离岗位,对未经许可欲进入者予以警告并劝离。
5、作业监护人应保管并随身携带进入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作业许可证。
第十四条作业许可证管理
1、“进入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作业许可证”是进入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作业的依据,不应涂改;如确需修改时,应经签发人在修改内容处签字确认。如果“进入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作业许可证”中安全措施、气体检测等栏目不够时,应另加附页。“进入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作业许可证”和附页应妥善保管,保存期为一年。
2、进入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作业许可证一式四联,第一联由二级单位安全管理部门留存备查,第二联由作业负责人持有,第三联由监护人持有,第四联存放在作业场所所在基层单位。
3、“进入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作业许可证”中的各项内容应由相应责任人填写,其他人不应代签。
4、“进入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作业项目一个周期。当作业中断4小时以上时,再次作业前,应重新对环境条件和安全措施予以确认;当作业内容和环境条件变更时,需要重新办理“进入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作业许可证”。
第十五条应急救援
1、各单位应建立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现场应急预案中必须明确紧急情况下作业人员的逃生方法、逃生路线、自救、互救方法等,现场作业人员、管理人员等都要熟知预案内容和救护设施使用方法。
2、根据作业要求,落实应急救援组织、救援人员、救援器材,落实各项安全设施、处置流程。加强应急处置教育培训,使救援人员熟悉救援流程、中毒救护知识、技能和安全措施。
3、加强与附近医疗机构和专业救护机构的沟通和联系,一旦发生事故,要立即向医疗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争取时间,科学施救,并寻求专业救护,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11篇 石化装置安全防火管理工作细则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火灾危险性分类,化工装置安全防火要求、防爆要求、贮运设施管理、危险物料排放等项内容。
本细则适用于化工装置安全防火管理。
2管理职责
2.1 安全环保科负责对化工装置安全防火工作进行定期检查。
2.2 各装置负责按本标准要求做好各自界区内的安全防火工作。
3火灾危险性分类
表1防火防爆等级划分表
等
级
工
段
车
间
防火等级
防爆等级
甲
乙
丙
0区
1区
2区
乙烯
裂解
裂解
热 回 收
热 回 收
压缩
压缩
热 分 离
热 分 离
冷 分 离
冷 分 离
氢压机室
氢压机室
汽油加氢
汽油加氢
乙烯
乙烯罐区
乙烯罐区
废液处理
废液处理
动力
锅炉及泵房
锅炉及泵房
乙醇
合成
合成
精馏
精馏
压缩厂房
压缩厂房
中 间 罐
中 间 罐
大 包 装
大 包 装
小 包 装
小 包 装
4工艺装置安全防火要求
4.1 在不正常的条件下可能超压,甚至破裂的设备和机械,应设置安全网,如顶部操作压力大于0.3mpa(表压)的压力容器。
4.2 安全阀放空管的连接应符合以下要求:
4.2.1 泄放易燃或可燃液体时,应接入污油罐或其它容器。泵的安全阀出口一般可接至泵入口管线。
4.2.2 泄压高温气体、液体,可能立即着火,应接入有紧急冷却的放空设施。
4.2.3 甲b类压缩机的安全阀口应接入集合管,其放空口应比房屋高出2米以上。
4.2.4 甲a类设备,机械的液化石油气(包括气态)和甲b类设备的氢气安全阀出口应接入通往火炬的管线,或接入装置临近的放空设施。
4.3 使用或生产液化石油气(包括气态)或氢气的工艺装置,应设置可燃气体的事故紧急放空设施,以备生产不正常或发生事故后用以放空降压。
4.4 氢气(操作压力小子6mpa)和液化石油气(包括气态)的放空,应按本标准第4.2.4条执行。如果液化石油气(包括气态)放空量较大时,应接入通往火炬的管线,不得在装置附近未经燃烧直接放空。
4.5为了防止静电火灾,当容器内部可能存在空气时,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的人口管应从容器下都进入。如果生产过程需要其人口管从上部进入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可将其人口管延伸到接近客房底部。
4.6 处理可燃气体。易燃和可燃液体的设备和机械,应进行防静电接地。
4.7 所有防静电接地线必须牢固可靠。接地线的截面积应不小于10平方毫米。
4.8 单独的防静电接地电阻可在50欧姆以下,如与其它的接地公用时,应满足其它接地极的技术要求。
4.9 工艺装置所用催化剂遇空气可能氧化、升温而自然对,应在反应设备附近设置消防设施,例如蒸汽灭火、水或情性气体等的管线甩头。
4.10 输送可燃气体、易燃和可燃液体的管线不得穿过仪表室、变电所、配电室、通风机室、惰性气体压缩机房和办公室、电话房间。
4.11 可燃气体,易燃和可燃液体的管线应采取架空敷设,减少管沟埋地敷设。当生产过程需要管沟时管沟在进出装置及厂房处应妥善隔断。
4.12 电缆沟在进出甲、乙、丙类房间和变电所、配电室处也应妥善隔断。甲、乙、丙类装置还应采取措施,以防止可燃气体、易燃和可燃液体窜入电缆沟内。
4.13 在容易泄露油气和可能引起爆炸事故的地点,例如:甲类压缩机附近,集中布置的甲a类设备和泵附近,加热炉的防火墙外恻,以及仪表室、配电室、变电所等处,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器。
4.14 有液化石油气、易燃及可燃液体的甲乙类生产设备区,其钢结构框架、大型设备支架、管廊柱的下部,宜用耐火极限不小子1.5小时的保护层加以保护。
4.15 有爆破危险的厂房(甲乙类)宜采用散开式。非敞开式的厂房应符合以下防爆要求。
4.15.1 厂房的泄压比,泄压措施,应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定》的第 20、21条的规定。
4.15.2有良好的通风,通风机应设在单独风机室内。
4.15.3 激发可燃蒸汽。粉尘的比重大于0·8的厂房,应采用不发火地面,有易燃、可燃液体的室内地面,应平整不渗漏,有一定的波及并设排水沟。
4.15.4 散发可燃气体、蒸气、粉尘与采暖管道散热器表面接触能引起燃烧或粉尘通水及水蒸汽能自然爆炸或产生爆炸气体的厂房,应用不循环的热风采暖。
4.16 生产装置,设备及厂房的防雷和电气设备的防爆应符合国家和化工部有关规定。
5化工装置防爆要求
5.1 装置开车前,炉、塔容器等设备,自控氮封、阻火器、防静电接地、泄压系统等,必须经过严格检查,经安全人员、技术人员确认,工艺系统的气态试验必须合格。
5.2 装置开车前,要确认设备内部无遗留杂物,按盲板一览表确认盲板的拆除。
5.3 装置开车前,设备管道必须经过氮气置换,经气体分析合格后方可接收物料,视物质性质,系统含氧量达0.2-2%(体积)为合格。
5.4 各类炉子点火前,必须经测爆或取样分析合格,其可燃物含量应在该物质爆炸下限的10%以下,并确认炉膛确实没有可燃物来源。
5.5 装置开车前,各类联锁必须调校,并要有仪表、工艺签字确认,联锁动作值不得随意改变,各类联锁不得随意解除,需要解除成改动作业时,经车间主任提出申请,动力处审查经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
5.6 有易燃、易爆物料的设备,管道的防静电接地设施必须完善可靠。总接地电阻不得大干5欧姆,法兰接地电阻不得大于0.03欧姆。
5.7 工业下水(11#浅)雨排水(10#线)生活下水(9#线)内不准倒入可燃物料,蒸汽凝水不得排入工业下水(11#线)。
5.8 生产过程中严防易燃易爆物料渗漏或串入循环水、工业用水和蒸汽冷凝液中。
5.9凡有易燃易货的设备、管道,在进行氮气置换前禁止使用压缩空气吹扫,易燃易爆物料禁止使用压缩空气压送。
5.10 长期停用的设备,管道必须设置育极。
5.11 禁止在带压情况下拆卸阀门、螺栓和更换附件。
5.12 焊接、切割的热工件不准直接那进化工现场直接装配。
5.13 乙烯、丙烯、丁二烯、破四、碳五等球罐必须保持正压,严禁造成负压。
5.14 对于易燃、易爆物料,无论是气体或液体都不准随意排放,必须进入火炬或燃料管网。
5.15 易爆、易爆气体取样管必须装两道阀门,不得直接引入化验室。
5.16 设备管道内可燃物料堵塞时,不得使用铁器物质疏通,必要时经合理拆卸后移至安全地带处理。
5.17 控制盘后禁止乘凉、休息、聊天,不准从事与正常工作无关的作业。
5.18 盛装丁二烯的设备,严防混入空气、铁锈及氧化剂,气相含氧量控制在o.3%(体积)以下,设备的死角、盲头应在二个月内更换一次。
5.19 严格执行工艺纪律和操作规程,防止反应物暴聚、超压起温、禁止超负荷运行。
6贮存设施管理
6.1 各罐区,拱顶罐上的阻火器、呼吸阀要定期进行检查。夏季每月检查一次,冬季每周检查一次,防止结霜冻堵或失灵。
6.2 所有拱顶罐的检尺孔或联样扎用后要随时盖好。
6.3 拱顶罐氮封系统必须保持完好。
6.4 易燃易爆贮罐附近必须配合适当数量的移动式灭火器材,并要定期检查与保养。
6.5 防雷防静电设施必须保持完整,未经允许不得随意拆卸,防雷接地每年测试一次,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欧姆,防静电接地每年测试一次,其总接地电阻不得大于。
6.6 贮罐的调压、限压设施(安全阀、呼吸阀)等必须完好,每年调校一次,安全网由安全防火处铅封,呼吸代、阳火器由车间设备员、安全员做好记录,载入设备档案。
6.7 当温度超过28 t时,应开启喷淋水或采取其它措施予以降温.
6.8 可燃气体检测装置每班进行一次外观检查,每季由议表车间进行一次标定。
6.9 盛装丁二烯、苯乙烯处罐,不得混入空气、铁锈、氧化剂,丁二烯的贮存期不准超过三个月,盛装c3、c4、c5液化气贮罐不得混入空气,不得形成负压。
6.10 无安全措施的汽车、畜力车及其它机动车辆禁止驶入罐区。
6.11 输出油料时,其流量不得超过呼吸阔的工作能力。
6.12 罐区内必须保持防大堤完整,道路畅通。
6.13 呢区的地面不得存有油污和可燃物,秋季要时除全部杂草。
6.14 罐区固定消防设施,如泡沫站、消防水等项专人管理,保持完好。
6.15 操作人员在操作前,须手扶接地栏杆,导走身体静电,上罐检尺或取样必须在物料收付完毕30分钟后进行。
6.16 贮罐泄漏时,必须迅速将物料倒出,如下部泄漏时,可注水防止泄漏。
6.17 当贮罐发生火灾时,必须立即开启水喷雾或水喷淋,以降低温度保护邻罐。
6.18操作及检修人员,严禁使用产生火花的工具,敲击设备或管道。
7危险物料排放处理
7.1 废水排放要求
7.1.1 化工生产过程中用水直接冷却以洗涤的含有大量易燃、可燃液体的化学污水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工业下水道(11线)。
7.1.2 不得将相互产生化学反应,具有火灾或爆炸危险的两种污水直接混入工业下水管道。
7.1.3 含有易燃、可燃液体的生产废水,必须经过水封并排入工业下水道。水封高度不小平250毫米。
7.1.4分析、质检、研究所取样后,需处理的易燃、可燃液体化学样品,应单独放在液体回收容器内,无回收容器的可直接用大量生产水稀释后,倒入工业下水管道。严禁排入生活用水(9#线)或雨排水(10#)管道内。
7.1.5 各生产装置内的工业下水出口井,由厂环保部门每天取样分析一次,将结果报告技术处。
7.1.6 化学污水监控指标:
ph6-9cod<1600ppm硫化物<100ppm
苯系物<150ppm油<50ppm氯化物<400ppm
悬浮物<200ppm
7.2化学废油排放处理要求
7.2.1含油和非水溶性易燃和可燃液体的工业下水系统,应设置集中或分散的隔油地及相应的污油回收设施。
7.2.2 含有油污的化学污水,必须经隔油池将油污回收后,方可排入工业下水道。
7.2.3 经回收的废油要盛装在桶内或容器内。
7.2.4 盛装废油的桶,要及时清运,不准摆放在生产装置内。
7.3 化学废渣处理要求
7.3.1 化学生产中处理罐、塔清理出来的化学废渣,要装入编织袋中或废油桶内,并堆放在指定的安全地点。
7.3.2 化学废渣不允许随意散落在生产区域内或地面上,不允许长期在阳光下曝晒,以防化学废渣自燃。
7.3.3 清理出来的化学废渣,及时清运出厂,倒入公司堆埋场内。
8考核
由安全环保科按本标准进行检查,并按有关细则实施奖惩。
第12篇 石化公司硫化氢安全防护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硫化氢介质的安全管理,预防硫化氢中毒事故的发生,保护员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硫化氢安全防护是指在炼油、化工设计、生产、储运、排放、检修等工作及其他临时性作业过程中安全防护。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石化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设计阶段防护
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应包括对项目中硫化氢产生及危害的评价内容,并提出具体安全防护措施和建议。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设计,应采用减少硫化氢产生的工艺技术,选用抗硫化氢腐蚀的设备和材质。
第六条在装置和与之相关联的设备或管线设计时,针对含硫介质与其他物质发生反应产生硫化氢的可能性,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第七条在制定高含硫原油加工工艺及高含硫天然气净化、加工工艺时,应采取预防硫化氢中毒等安全防护技术措施。
第三章生产储运防护
第八条工艺技术、操作条件或加工物料等发生改变,有可能导致生产作业现场硫化氢浓度超过国家标准时,生产部门应采取相应防护措施,技术部门应及时修订操作规程、工艺指标,并对相关岗位人员进行培训。
第九条对于酸性水汽提装置、酸性水储罐、含硫污水处理设施、输送硫化氢或含硫污水的管线和机泵等设施,应制定切实可靠的防范硫化氢气体泄漏的措施,并明确责任人,定期检查。
第十条含硫甲乙类油罐进出油、调和时,禁止在罐顶进行人工现场采样、检尺、测温(罐壁固定测温除外)和更换、拆卸安全附件等作业。
第十一条在对含硫化氢介质的设备进行采样、检尺、脱水、堵漏、检修等作业时,要佩带适用的防毒器具和便携式硫化氢检测仪表,站在上风向,除作业人员外,必须有一人专门负责现场监护。取样设备应标识硫化氢警示标签。
第十二条对储存和运输含硫化物的原油、液化气、汽油、柴油、油渣等设施应定期进行腐蚀检测,防止油品中硫化物与金属反应生成硫化亚铁,发生自燃引发火灾或爆炸事故。
第十三条对处理含硫介质的装置,在检修前,要把设备、管线中各种物料清除干净,并进行气体置换,在气体采样检测符合要求时,方可开始检修作业。
第十四条对储存加工高含硫原油的重点装置和罐区,应在显著位置设置风向标和硫化氢警示牌,标明硫化氢的毒理特性及安全防护要求。
第十五条针对有可能泄漏高浓度硫化氢介质的装置或区域,实行封闭式管理和出入人员登记制度。
第十六条在含硫化氢的装置、设施附近区域和有可能产生硫化氢的沟、池、容器等低洼处作业时,应对作业环境硫化氢浓度进行检测,并根据需要佩带防护用品。
第四章含硫废物的排放管理
第十七条对含硫物质的排放应进行监控,严禁在含硫化合物系统中排放可与硫化物发生反应产生硫化氢的物质。
第十八条禁止将高浓度废硫酸、废碱液等有毒有害废液直接向污水系统排放,酸渣与碱渣不得混合排放,防止发生反应后产生硫化氢发生中毒事故。
第十九条高含硫废水禁止对外随意排放,因生产紧急需要对外排放时,应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报告本单位调度,经调度与下游接收装置沟通协调并采取接收措施后,排放装置方可进行排放。
第二十条污水处理装置在接收和处理高浓度含硫污水时,要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现场操作人员应站在上风向,并佩带防毒器具和便携式硫化氢检测仪表。
第二十一条含高浓度硫化氢气体必须经焚烧或其他有效处理,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高空排放。
第五章防护装备管理
第二十二条在硫化氢浓度可能超过10mg/m3的装置区,应按照规定安装并配备固定式硫化氢报警仪和便携式硫化氢检测仪,并定期校准及维护,确保检测仪完好。
第二十三条根据生产岗位和工作环境特点,配备预防硫化氢中毒的劳动防护用品,包括过滤式防毒面具和正压自给型空气呼吸器,并指定专人管理,定期检测、更换及维护,确保完好使用。
第六章培训与应急
第二十四条所有可能接触硫化氢的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有关防止硫化氢中毒及救护知识的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第二十五条凡可能发生硫化氢中毒事故的单位,应制定硫化氢防护档案和应急预案,并组织相关人员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石化公司预防硫化氢中毒事故管理规定》(石化[2005] 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