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化学危险品管理规定
1 目的
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保护环境。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对本单位范围内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和使用进行了规定,适用于本单位生活和生产中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及控制。
3 职责
3.1 安全办公室负责本规定的监督实施。
3.2 各部门、各单位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的采购、保管、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品、器皿的回收处置。
4 管理规定
4.1 管理对象
包括油类、化学清洗剂、油漆、涂料、沥青、液化气、农药等。
4.2 危险化学品的采购
4.2.1 采购危险化学品时,采购部门应要求供方提供三证(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经营许可证)和产品说明书,以掌握其安全方面的知识。
4.2.2 国家有规定的特殊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应到政府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4.3 运输管理
4.3.1 自行运输危险化学品时,应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运输车辆要设置危险化学品标志,严禁将危险化学品混入非危险化学品中运输。
4.3.2 无资格运输时,应选择有合法运输资格的单位和车辆进行运输。
4.4 使用管理
4.4.1 处安全办公室应组织编制危险化学品性能一览表,注明其物理、化学性能,储存和使用要求,应急时的处理方法,并通过组织培训使有关的人员熟知。
4.4.2 应严格控制控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数量,按照技术部门的要求,限量采购、发放、使用。
4.4.3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部门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制度,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并配备安全防护用品。
4.4.4 盛装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在使用前后,必须进行检查,消除隐患。对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器皿及废弃物要及时回收处置,不得随便丢弃。
4.5 仓库储存管理
4.5.1 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修建专用仓库确有困难又必须在一般仓库短期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应当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隔离存放。
4.5.2 库内物品应分类码放整齐、规格型号标识清楚,不同性质的化学危险品应保持一定安全距离。
4.5.3 仓库、存储柜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设置相应的通风、防潮、防火、防爆、防高温、防辐射、防漏等安全措施并定期检查。
4.5.4 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检查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两年。
4.5.5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应当根据消防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和防护器材。
4.6 预防措施和紧急情况处置
4.6.1 库管人员应掌握危险化学品的性能,熟知应急处置措施。在发放物品时,应将技术文件、该物品的性能、保管方法、应急处置措施等一并交付或告知领用人。
4.6.2 在使用危险化学品时,使用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掌握其性能、特点,安全正确的使用,并采用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或防毒用具,防止对人体和环境的损害。
4.6.3 发生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组织处置,并报告安全办公室。
4.7 监督检查
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应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存放进行日常检查,安全办公室要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2篇 某物业公司化学危险品仓库管理规定
质量/环境/安全管理体系作业指导书
--物业公司化学危险品仓库管理规定
1、化学危险品是指盐酸、天娜水、油漆、汽油、柴油、消毒水、酒精、锄草剂、杀虫剂、液化气等,应设专用仓库储存,由专人管理。
2、在仓库的显要地方,应放置专用消防器材。
3、仓库内严禁吸烟,严禁使用明火,严禁火种入库。
4、仓库使用的照明灯必须是防爆灯,其开关必须安装在库房外的保护盒内。
5、除电源为电池的计算器外,仓库内不得使用其他电器设备。
6、易燃、易爆的化学品入库,必须先行检查登记,入库后要定期进行检查。
7、易燃、易爆物品入库后,要分类、分项、隔离存放;通道之间要有一定距离,更不准超量储存。
8、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仓库。
第3篇 大唐发电厂化学危险品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化验室的安全管理,保证我厂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进一步落实二十五项反措计划的实施,防止意外事故发生,对化验班工作中使用的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等物品(以下简称:危险品)实行制度化严格管理,特做以下规定:
第二章 危险药品的管理.
第二条 试验室必须配备相应的危险品安全防护设施,如防火、防盗、防破坏等设备,并定期检查,使其经常处于良好的备用状态。
第三条 易燃易爆、强氧化剂等危险品必须存入在专用储存室(柜)内,分类保管,远离火源,不得超量储存,腐蚀性化学药品不能与易燃易爆、强氧化剂存放在一起。
第四条 化验室危险品的使用情况,必须由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并严格执行定期检查登记制度,对违反规定造成事故者,要严肃处理。
第五条 使用剧毒化学药品,应根据使用情况,由专人领取最小使用量,严格保管,用后剩余药品要全部收回,保管人员要作好发放、回收记录。
第六条 已报废的有毒、有害的药品,要严格按照报废的制度进行销毁,禁止对环境造成污染以及造成人身伤害。
第七条 有些液体易挥发或气体,遇明火即燃烧,如乙醚、汽油、二硫化碳、丙酮、苯、乙醇等.这类试剂应存放在阴凉通风地方,理想的存放温度应该为-4-4℃.最高室温不得超过30℃,并应同其他可燃物和易发生火花的器物隔离放置.
第八条 剧毒药品只要有极少量侵入人体即能中毒和死亡,如氰化钾、氰化纳、三氧化二砷、二氧化汞、硫酸二甲酯等,这类药品应该由专人用专柜保管,最好由两人共同保管(实行双人双锁制),并存放阴凉干燥处, 专人保管,现用现领。用后的余量,不论是固体或是液体都应交回保管人,每次使用均应登记.
第九条 有些药品对人体的皮肤、粘膜、眼睛、呼吸道以及一些金属有强烈的腐蚀作用,如发烟硫酸,浓硝酸、浓盐酸、氢氟酸、冰醋酸、液溴、氢氧化钾、氢氧化纳等.这类药品应选用耐腐蚀性材料的药品架来放置,存放处要阴凉通风,并与其他药品隔离放置.
第十条 易爆品或与水和空气反应十分猛烈,并能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如金属钠、电石、黄磷等,这类物品的存放温度应低于30℃,理想温度在20℃以下.
第十一条 各类危险品的使用人员和保管人员必须具有强烈的责任心,必须熟悉危险品的性能、特点和使用保管规定,切实保证化验室的安全及人身安全。
第十二条 易燃易爆品的使用、存放和保管,要严格按照规程进行操作,不得随意简化操作手续。易燃液(固)体:存放于阴凉处,远离热源。使用时注意通风,不得有明火。易燃气体:使用时注意通风。遇水燃烧药品:保存于煤油中,切勿与水接触。自燃药品:保存于水中。
第三章 一般药品的管理
第十三条 这类药品可按元素周期来分类或按氧化物、酸、碱、盐分类存放于阴凉通风处,理想的温度在30℃以下。
第十四条 有些药品要低温存放 ,以免变质或发生其他事故.如过氧化氢、液氨等,这类药品的存放温度要求在10℃以下。
第十五条 特殊药品的管理
较贵的试剂和稀有元素及其化合物,这类药品应与一般药品分开,妥善保管。
第十六条 指示剂与有机试剂的管理
(一)指示剂可按酸碱指示剂,氧化还原指示剂、络合滴定用指示剂(金属指示剂)(吸附指示剂)分类存放,重要有机试剂可按试剂分子内碳原子数目递增的顺序排列,也可按被测元素为对象将有关的有机试剂合并在一起,同一试剂与数种元素作用者,可将该试剂列入测定灵敏度较高的那一种元素的位置中。
(二)化验室分装的固体、液体试剂和配制的溶液其管理原则与一般药品管理相同,剧毒的要有专人负责保管。
第十七条 配制的药品管理
(一)所有试剂、溶液以及样品的包装瓶上必须有标签,标签要完整、清晰,绝对不要在试剂瓶内装入与标签不相符的物品,标签大小应与瓶子大小相称,标签书写要工整,写明名称、浓度 、配制日期,配置人和失效期,长期使用的试剂,标签上可涂一层蜡.
(二)过期的药液要更换,要充分稀释后,确认对环境、人身、设备无任何危害后排放。
(三)领用试验药品,应有专门的登记本,发放人和领用人都要签字。
(四) 领用的药品应做预备性试验,以防配错或领错药品。
第四章 药品的报废
第十八条 药品报废应实行三级管理,不能污染环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设备部、发电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4篇 大唐南京发电厂化学危险品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化验室的安全管理,保证我厂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进一步落实二十五项反措计划的实施,防止意外事故发生,对化验班工作中使用的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等物品(以下简称:危险品)实行制度化严格管理,特做以下规定:
第二章 危险药品的管理.
第二条 试验室必须配备相应的危险品安全防护设施,如防火、防盗、防破坏等设备,并定期检查,使其经常处于良好的备用状态。
第三条 易燃易爆、强氧化剂等危险品必须存入在专用储存室(柜)内,分类保管,远离火源,不得超量储存,腐蚀性化学药品不能与易燃易爆、强氧化剂存放在一起。
第四条 化验室危险品的使用情况,必须由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并严格执行定期检查登记制度,对违反规定造成事故者,要严肃处理。
第五条 使用剧毒化学药品,应根据使用情况,由专人领取最小使用量,严格保管,用后剩余药品要全部收回,保管人员要作好发放、回收记录。
第六条 已报废的有毒、有害的药品,要严格按照报废的制度进行销毁,禁止对环境造成污染以及造成人身伤害。
第七条 有些液体易挥发或气体,遇明火即燃烧,如乙醚、汽油、二硫化碳、丙酮、苯、乙醇等.这类试剂应存放在阴凉通风地方,理想的存放温度应该为-4-4℃.最高室温不得超过30℃,并应同其他可燃物和易发生火花的器物隔离放置.
第八条 剧毒药品只要有极少量侵入人体即能中毒和死亡,如氰化钾、氰化纳、三氧化二砷、二氧化汞、硫酸二甲酯等,这类药品应该由专人用专柜保管,最好由两人共同保管(实行双人双锁制),并存放阴凉干燥处, 专人保管,现用现领。用后的余量,不论是固体或是液体都应交回保管人,每次使用均应登记.
第九条 有些药品对人体的皮肤、粘膜、眼睛、呼吸道以及一些金属有强烈的腐蚀作用,如发烟硫酸,浓硝酸、浓盐酸、氢氟酸、冰醋酸、液溴、氢氧化钾、氢氧化纳等.这类药品应选用耐腐蚀性材料的药品架来放置,存放处要阴凉通风,并与其他药品隔离放置.
第十条 易爆品或与水和空气反应十分猛烈,并能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如金属钠、电石、黄磷等,这类物品的存放温度应低于30℃,理想温度在20℃以下.
第十一条 各类危险品的使用人员和保管人员必须具有强烈的责任心,必须熟悉危险品的性能、特点和使用保管规定,切实保证化验室的安全及人身安全。
第十二条 易燃易爆品的使用、存放和保管,要严格按照规程进行操作,不得随意简化操作手续。易燃液(固)体:存放于阴凉处,远离热源。使用时注意通风,不得有明火。易燃气体:使用时注意通风。遇水燃烧药品:保存于煤油中,切勿与水接触。自燃药品:保存于水中。
第三章 一般药品的管理
第十三条 这类药品可按元素周期来分类或按氧化物、酸、碱、盐分类存放于阴凉通风处,理想的温度在30℃以下。
第十四条 有些药品要低温存放 ,以免变质或发生其他事故.如过氧化氢、液氨等,这类药品的存放温度要求在10℃以下。
第十五条 特殊药品的管理
较贵的试剂和稀有元素及其化合物,这类药品应与一般药品分开,妥善保管。
第十六条 指示剂与有机试剂的管理
(一)指示剂可按酸碱指示剂,氧化还原指示剂、络合滴定用指示剂(金属指示剂)(吸附指示剂)分类存放,重要有机试剂可按试剂分子内碳原子数目递增的顺序排列,也可按被测元素为对象将有关的有机试剂合并在一起,同一试剂与数种元素作用者,可将该试剂列入测定灵敏度较高的那一种元素的位置中。
(二)化验室分装的固体、液体试剂和配制的溶液其管理原则与一般药品管理相同,剧毒的要有专人负责保管。
第十七条 配制的药品管理
(一)所有试剂、溶液以及样品的包装瓶上必须有标签,标签要完整、清晰,绝对不要在试剂瓶内装入与标签不相符的物品,标签大小应与瓶子大小相称,标签书写要工整,写明名称、浓度 、配制日期,配置人和失效期,长期使用的试剂,标签上可涂一层蜡.
(二)过期的药液要更换,要充分稀释后,确认对环境、人身、设备无任何危害后排放。
(三)领用试验药品,应有专门的登记本,发放人和领用人都要签字。
(四) 领用的药品应做预备性试验,以防配错或领错药品。
第四章 药品的报废
第十八条 药品报废应实行三级管理,不能污染环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设备部、发电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5篇 大京发电厂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防火防爆管理规定
一、储存、运输、经营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单位,必须取得当地公安管理部门的许可证,并报安监部备案。
二、储存、运输、经营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部门,应建立相关的仓库管理制度、运输管理制度、防火、防爆检查制度等。
三、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建筑,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电气安装必须符合《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消防器材的配置必须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设置规范》的要求,并设置醒目的禁火标志。
四、经营、运输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从业人员必须经过相关部门专业培训,取得相关资质证件。
五、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领用、使用、存放规定,对确因工作需要存放少量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部门必须向设备部、安监部提出申请,并经分管厂领导审定认可后方能存放。
六、生产、存储、运输、经营、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部门负责人必须落实各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相关的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
七、易燃、易爆部位均应设立防火责任人。供氢站、氨区、油库、油泵房、蓄电池室、油开关室、主变压器、氧气乙炔库房、油漆库、酸罐槽、机动车辆检修场所等易燃易爆部位,由所在区域的班组长或管理人员为防火责任人。责任人及管理人员应熟知易燃易爆物的火灾危险性和贮存管理方法及事故处理方法。
八、易燃易爆地区有“严禁明火”标志,禁止在易燃易爆地区吸烟。油库、危险品库、油漆库、蓄电池室的照明和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火防爆安全规定,下班前应切断电源,方可离开。油区动火严格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
九、易燃易爆部位,须按规定配备足量的消防器材。
十、禁止个人私藏汽油和其它危险品。现场使用的汽油、机油及其它废油应倒入废油罐内,不得任意乱倒。废油罐应有专人管理。
十一、因工作需要,在室内使用电炉或火炉,需经厂防火委员会有关领导同意,并指定专人管理,火炉周围不准堆放可燃物和烘烤衣服。
十二、运行值班时,遇有火警由当班值长担任现场指挥,并指定专人组织现场灭火,并尽快通知安监部,安监部消防专职立即赶赴现场指导灭火。
第6篇 化学危险品紧急异常处理管理规定
1.目的 :使用、贮存化学危险品时出现紧急异常情况的处理措施。提高管理人员和职工的安全技术素质
和处理异常情况及突发事件的应变能力。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内化学危险品储存及使用场所。
3.职责与权限
各管理处负责化学危险品的购入、贮存和使用管理。
4.化学危险品出现泄漏时采取的措施:
可能出现化学危险品出现泄漏的场所、应备有棉纱、沙土、塑料容器、塑料锹(勺)、拖把等物品。
(1) 对少量泄漏,当事人应迅速用棉纱、抹布吸收干净,收入塑料袋中。
(2) 若发生大量泄漏时,应立即将泄漏的地方周围用绳等圈起来,禁止他人进入。
(3) 确认泄漏的是何种物质及数量。
(4) 对于易燃液体的泄漏应熄灭所有易产生火花的电动设备,将附近的着火源、高温体及可燃物迅速撤离现场准备合适的灭火器。。
(5) 应用沙土筑堤堵住泄漏的化学品流向下水管道。
(6) 泄漏的液体用沙土等止流,用拖把吸尽泄漏区域尽量回收入密闭容器。
(7) 对化学危险品泄漏时释放的有毒及刺激性气体,应迅速开窗、通风让下风向的人退避。
(8) 作业时必须穿戴保护用具,不可在风下作业。
(9) 屋内直到处理终了,要充分换气。
5.发生化学危险品中毒时采取的措施:
(1) 当吸入有毒气体时,立即用毯子将患者裹起来使其安静下来,移到新鲜空气处,若出现呼吸困难或停止状况,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并电话通知120或就近送医院进行抢救。
(2) 如误食安静下来立即接受医生的治疗,呕吐物不要咽进去。
(3) 当化学危险品溅入眼睛时,应迅速用清水冲洗眼睛15分钟,再就近送医院请医生处理。
6.化学危险品发生火灾、爆炸时:
(1) 发现者应首先切断电源、气源,并电话通知当地消防部门(119),通知部门负责人,尽快赶到事故现场。
(2) 部门负责人组织人员尽快移去周围其他可燃物,迅速扑灭火灾,防止蔓延和发生次生灾害,将火灾和爆炸的危险性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3) 危险品立即从可燃性物品中移出。
(4) 将周围的物品用水冷却。
(5) 使用合适的灭火器。
第7篇 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规定
1、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1987年2月1日国务院国发【1987】14号)(以下简称《条例》),保证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2、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公司活动、产品和服务中涉及到的各类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的管理,如房屋建筑施工中常用的炸药、雷管、氧气瓶、乙炔瓶、电石、沥青、油漆、稀释剂(如乙醇、酒精)、油料及各种酸液。
3、采购、储存、发放、使用化学危险品的管理或操作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4、公司安全科协同设备科、总经办等部门对公司在活动、产品和服务中涉及到的化学危险品的采购、存储、发放和使用情况进行指导或监督检查,实施必要的控制,并保存相关工作记录。
各项目部负责本项目所属范围内的化学危险品的采购、储存、发放和使用情况进行有效控制,并保存相关工作记录。
5、采购
项目部应确保向合格资料供应商(必须有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采购,采购时(前)应查询或向供应商索取政府行政主管
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物资的msds(化学物质安全数字表)资料,并随材料的发放,逐级传达到有关储存、发放、使用方,进行书面详细安全技术交底,直到具体操作人员。
6、储存、发放
各部门、单位、项目部建立《化学危险物品台帐》,并确保按《条例》规定储存化学危险品,做好化学危险物品的发放、使用管理:
6.1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储存室(柜)内,并有专人管理。
6.2化学危险物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温、消除静电、防护围提等安全设施。
6.3化学危险物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堆放之间的主要通道应当有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
6.4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和低洼容易积水的地方存放,如雷管、炸药、电石及各种酸液等。
6.5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如氧气瓶、乙炔瓶、电石、沥青、油漆、稀释剂(如乙醇、酒精等)、油料等。
6.6 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藏室内存放,如雷管和炸药、氧气瓶和乙炔瓶等。
6.7 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对进入仓库区
内的机动车辆必须采取放火措施。
6.8 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仓库,应当根据消防条例,配备消防力量和灭火措施以及通讯、报警装置。
6.9 发放化学危险物品应由相关方材料的专人负责,建立明细台帐,严格对领取物品、数量、领用人及日期进行登记:遵循“控制数量,限量发放”的原则。
7 使用:
7.1 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各种安全生产制度,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严格用火管理体制:必须有安全防护措施和用具,防止遗洒和泄露。如氧气瓶和乙炔瓶的使用时,要距明火10m以上,搬运时不能碰撞。氧气瓶要有瓶盖、减压阀上要有安全阀;严防沾染油脂;不得曝晒、倒置;与乙炔瓶工作间距不得小于5m。乙炔瓶不应平放。
7.2 盛装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在使用前后,必须进行检查,消除隐患,防止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发生。
7.3 必须按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妥善处理废水、废气、废渣。可定期联系有回收资质的厂家对其回收或处理。8 紧急情况的准备的处理:
8.1 化学危险物品的采购、储存、发放和使用的单位或个人应根据化学危险物品的种类及数量,配备足够品种及数量的消防工具和清理、灭火器具。
8.2 在化学危险物品的采购、储存、发放和使用过程中一旦发生遗洒
和泄露时,应确保立即清理干净,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8.3 在化学危险物品的采购、储存、发放和使用过程中一旦发生危险或严重影响时,依据公司《应急准备与响应程序》执行。
9 监督检查:
9.1 公司安全科协同设备科、总经办负责每半年对各相关部门、单位在化学危险物品的采购、储存、发放和使用过程中的情况进行指导检查;
公司安全科协同设备科、总经办应每季度对各相关单位(项目部)在化学危险物品的采购、储存、发放和使用过程中的情况进行指导检查;
各项目部应每月对本项目在化学危险物品的采购、储存、发放和使用过程中的情况进行自检、互检;
10 本暂行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此前的规定有不符之处以本暂行规定为准。本暂行规定若与国家的相关规定有出入时应以国家的相关规定为准。
11 公司安全科负责本暂行规定的建立和保持。
厦门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第8篇 大学化学危险品管理规定
大学化学危险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校化学危险品的管理,确保教学、科研、生产等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化学危险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 * * 86《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规定分类标准中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等七大类,以及放射性物品
第三条 化学危险品采购,必须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化学危险品凭证经营采购暂行办法》的规定,由资产管理处材料科到指定经营化学危险品商店采购。未经资产管理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采购。
第四条 化学危险品提运时,必须特别小心谨慎,严防震动、撞击、摩擦、重压和倾倒。装运气瓶时要旋紧瓶帽,轻装、轻卸,防止碰撞。
第五条 性质互相抵触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同车装运。
第六条 盛放危险品的容器,事先应严格检查,防止跑、冒、滴、漏等现象发生。
第七条 严禁随身携带化学危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第八条 危险品必须存放在专用仓库中,不得随意乱放。存放地点必须符合规定的安全要求,并配备必需的消防和防护器材。化学危险品仓库区内,严禁烟火。
第九条 化学危险品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由工作认真负责、熟悉危险品性能的人担任保管员。
第十条 化学危险品入库,应进行严格的检查和验收。库存化学危险品必须有明显的标签(名称、规格、数量、质量),无标签的化学危险品,一律不准入库。
第十一条 化学危险品仓库,必须按规定要求储存。性质互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化学危险品,不得混放。
第十二条 储存的化学危险品,必须定期检查,防止变质、自燃和爆炸事故的发生。气瓶不得串用。未经许可不得随意改装。
第十三条 剧毒品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严格领用手续。要实行专库专柜存放,使用双保险锁两套,一套由保管员保管,另一套由领导指派专人保管。
第十四条 各单位领用化学危险品,应根据实际消耗情况,领取最低需用数量。对使用化学危险品的师生员工,所在单位要加强安全教育和安全操作方法的指导。
第十五条 领取氰化物、砷化物等剧毒物品,必须在领用单上详细写明用途,经使用单位主管治安保卫工作的负责人审签,加盖公章,并须派两人同去领用,否则,不予发放。
第十六条 领用的剧毒物品和放射性物品,使用后如有剩余,凡整瓶未开封的,须及时退回危险品仓库,已经动用而使用单位无存放条件的,可自行加封,及时派两人退回危险品仓库暂存。
第十七条 凡混有剧毒、放射性物品的废渣、废液、空瓶等,不准随意排放和随意丢弃。处理时必须报校保卫处、资产管理处,以防意外事故发生。
第十八条 化学危险品一般不向外单位调拨或转移。特殊情况需调拨或转让的,须持正式单位介绍信,经主管领导审批,加盖公章,方能办理。对剧毒、易燃、易爆、放射性物品,还须持调入单位保卫部门的准购介绍信派两人前来办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9篇 化学危险品运输、装卸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提高本公司对化学危险品运输的安全维护能力及有效防止和降低事故危害程度、减少财物损失、保障人员生命安全及保护环境所订定,对于驾驶及押运人员之职责、车辆安全检查、装卸货物安全要求、运输途中安全操作及运输事故紧急处理方案等所做之规定。
二、驾驶及押运人员之职责
1、驾驶员及押运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发给合格驾驶证及上岗证才能上岗。
2、驾驶员严禁酒后驾驶,行驶中不得吸烟、饮食及使用行动电话并禁止带病出车。
3、驾驶员应确保车辆、人员及货物于装卸、运输过程中能安全、正确及准时送交给客户及返回公司。
4、押运员于中途停车或装卸过程中必须坚守岗位,不能离开车辆,做好押运工作。
5、押运员必须检查并确保停车及装卸货之现场严禁烟火,并不得使用易产生火花之用品。
6、押运员应确实监督车辆、人员及货物并将有关异常现象及时向公司汇报,以让公司掌握实时动向。
三、每日行车前安全检查
1、检查必须有车管所申请通过核发危险品运输许可证之车辆才能做为危险品之运输。
2、检查散热器、水泵固定情况及水管有无渗漏,冷却水箱水位是否在安全位置。
3、检查蓄电池电解液液面是否在安全位置,不足时必须加蒸馏水,冬季加水后须充电以防止结冻。
4、检查挡风玻璃雨刷水是否足够。
5、检查发动机润滑油油位是否在安全位置,油质粘度及颜色是否正常。
6、检查汽、柴油箱之油量指示表油量是否足够。
7、检查煞车油之油管有无渗漏、油量是否在安全油位。
8、检查轮胎外表、胎纹及气压及是否按标准充足气压并配齐胎嘴帽。
9、检查灭火器压力指示表是否在安全位置及使用日期是否在有效期限内。
10、检查故障危险警示三角架及维修用之随车工具是否符合安全、齐全。
11、为预防因车箱与金属容器磨擦产生火花,必须于车箱内装有隔离木板,检查隔离木板是否松脱、损坏。
12、检查司机及车辆之证件、车牌是否在有效时间内,并依车辆检查状况填写”每日行车安全查检表”。
四、装卸化学危险货物安全要求
1、不准装载、运送非本厂货品。
2、装卸化学危险品应在指定安全地点进行,灯光、消防设施必须符合安全装卸条件,并事先了解货物的性质、防护方法及携带相应工具。
3、装载货品时应遵照重物在下、轻物在上,轻提轻放的原则,将货品放置整齐、捆扎牢固,不准碰撞、倒置及根据物品性质采取防水、遮阳等措施。
4、装货时应遵守工厂安全规定,并核对货单数量、包装、地点,装载完毕后必须检查货物摆放的安全性,签核送货清单,并经门卫检查清点。
5、装卸货物打开车箱时应扣好车门,装卸完毕或出车前应锁好车门,严禁未扣好车门移动车辆。
6、装卸货现场必须严禁烟火,并不得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和用品,人员于装卸过程中必须坚守岗位,不能离开现场。
五、运输途中安全操作注意事项
1、本公司所有化学危险品运输车辆必须停放于指定安全的停车场。
2、出车前应设定好安全、快捷的行车路线,并避开易堵车路线及事故多发地段。
3、车辆发动前应严格进行出车前检查确认合格方可发动。
4、车辆起步前要查看周围有无人员及障碍物,然后鸣号起步。
5、进出厂房、倒车或转弯时必须观望注意周围,时速不宜超过5公里/小时,防止碰擦墙角及人员,必要时应有人指挥引导。
6、通过交叉路口要注意”一看二慢三通过”的规定,并严禁抢道争行。
7、行车中应集中精神,注意安全,遵守交通规则,不超载、不超速、不违规超车,严禁急速加油、急煞车、急转弯及须服从公安人员检查。
8、若须于路边停车时应靠路边安全地方停放并注意周围环境,不可停靠于住宅、人多地方停放,临时停车时必须有人员看守车辆。
9、车辆故障时应打开故障警示灯,检查是否有烟火会危害货品,若有须用灭火器及时灭火并将车辆推停至安全、不防碍交通处,及将危险警示三角架置于车后50公尺,且应有一人做交通疏导及通知车辆抢救单位。
10、遇发生车祸事故时须及时通知交警处理并保持车祸现场,若有人员受伤时应以救人为第一要务,迅速通知救护人员,并协助疏导交通。
11、夜间行车时必须打开车大灯,遇会车时禁止使用远灯。
12、于厂内停车时须听从厂内安全人员调度停车,不可停靠于有火源、人多、发电房及有高压电处。
六、运输事故紧急处理方案
1、于装卸或运输途中发现货物有破损、泄漏现象时应迅速避免让其继续泄漏或更换新包装、清除泄漏物,不准起动车辆并防止其它可能有引起火源之物品进入。
2、于装卸或运输途中发现车辆或货物因泄漏而起火时应立即停车,并利用车子灭火器进行灭火,防止火源蔓延及爆炸,同时应及时先向公司及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报警。
3、若于装卸或运输途中因货物或车辆已大量起火或发生爆炸时应立即向当地消防部门报警请求救援,并建立警戒线,疏散人群,确保所有消防信道畅通。
第10篇 大唐南京发电厂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防火、防爆管理规定
一、储存、运输、经营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单位,必须取得当地公安管理部门的许可证,并报安监部备案。
二、储存、运输、经营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部门,应建立相关的仓库管理制度、运输管理制度、防火、防爆检查制度等。
三、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建筑,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电气安装必须符合《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消防器材的配置必须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设置规范》的要求,并设置醒目的禁火标志。
四、经营、运输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从业人员必须经过相关部门专业培训,取得相关资质证件。
五、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领用、使用、存放规定,对确因工作需要存放少量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部门必须向设备部、安监部提出申请,并经分管厂领导审定认可后方能存放。
六、生产、存储、运输、经营、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部门负责人必须落实各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相关的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
七、易燃、易爆部位均应设立防火责任人。供氢站、氨区、油库、油泵房、蓄电池室、油开关室、主变压器、氧气乙炔库房、油漆库、酸罐槽、机动车辆检修场所等易燃易爆部位,由所在区域的班组长或管理人员为防火责任人。责任人及管理人员应熟知易燃易爆物的火灾危险性和贮存管理方法及事故处理方法。
八、易燃易爆地区有“严禁明火”标志,禁止在易燃易爆地区吸烟。油库、危险品库、油漆库、蓄电池室的照明和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火防爆安全规定,下班前应切断电源,方可离开。油区动火严格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
九、易燃易爆部位,须按规定配备足量的消防器材。
十、禁止个人私藏汽油和其它危险品。现场使用的汽油、机油及其它废油应倒入废油罐内,不得任意乱倒。废油罐应有专人管理。
十一、因工作需要,在室内使用电炉或火炉,需经厂防火委员会有关领导同意,并指定专人管理,火炉周围不准堆放可燃物和烘烤衣服。
十二、运行值班时,遇有火警由当班值长担任现场指挥,并指定专人组织现场灭火,并尽快通知安监部,安监部消防专职立即赶赴现场指导灭火。
第11篇 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1、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1987年2月1日国务院国发【1987】14号)(以下简称《条例》),保证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2、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公司活动、产品和服务中涉及到的各类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的管理,如房屋建筑施工中常用的炸药、雷管、氧气瓶、乙炔瓶、电石、沥青、油漆、稀释剂(如乙醇、酒精)、油料及各种酸液。
3、采购、储存、发放、使用化学危险品的管理或操作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4、公司安全科协同设备科、总经办等部门对公司在活动、产品和服务中涉及到的化学危险品的采购、存储、发放和使用情况进行指导或监督检查,实施必要的控制,并保存相关工作记录。
各项目部负责本项目所属范围内的化学危险品的采购、储存、发放和使用情况进行有效控制,并保存相关工作记录。
5、采购
项目部应确保向合格资料供应商(必须有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采购,采购时(前)应查询或向供应商索取政府行政主管
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物资的msds(化学物质安全数字表)资料,并随材料的发放,逐级传达到有关储存、发放、使用方,进行书面详细安全技术交底,直到具体操作人员。
6、储存、发放
各部门、单位、项目部建立《化学危险物品台帐》,并确保按《条例》规定储存化学危险品,做好化学危险物品的发放、使用管理:
6.1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储存室(柜)内,并有专人管理。
6.2化学危险物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温、消除静电、防护围提等安全设施。
6.3化学危险物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堆放之间的主要通道应当有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
6.4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和低洼容易积水的地方存放,如雷管、炸药、电石及各种酸液等。
6.5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如氧气瓶、乙炔瓶、电石、沥青、油漆、稀释剂(如乙醇、酒精等)、油料等。
6.6 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藏室内存放,如雷管和炸药、氧气瓶和乙炔瓶等。
6.7 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对进入仓库区
内的机动车辆必须采取放火措施。
6.8 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仓库,应当根据消防条例,配备消防力量和灭火措施以及通讯、报警装置。
6.9 发放化学危险物品应由相关方材料的专人负责,建立明细台帐,严格对领取物品、数量、领用人及日期进行登记:遵循“控制数量,限量发放”的原则。
7 使用:
7.1 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各种安全生产制度,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严格用火管理体制:必须有安全防护措施和用具,防止遗洒和泄露。如氧气瓶和乙炔瓶的使用时,要距明火10m以上,搬运时不能碰撞。氧气瓶要有瓶盖、减压阀上要有安全阀;严防沾染油脂;不得曝晒、倒置;与乙炔瓶工作间距不得小于5m。乙炔瓶不应平放。
7.2 盛装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在使用前后,必须进行检查,消除隐患,防止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发生。
7.3 必须按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妥善处理废水、废气、废渣。可定期联系有回收资质的厂家对其回收或处理。8 紧急情况的准备的处理:
8.1 化学危险物品的采购、储存、发放和使用的单位或个人应根据化学危险物品的种类及数量,配备足够品种及数量的消防工具和清理、灭火器具。
8.2 在化学危险物品的采购、储存、发放和使用过程中一旦发生遗洒
和泄露时,应确保立即清理干净,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8.3 在化学危险物品的采购、储存、发放和使用过程中一旦发生危险或严重影响时,依据公司《应急准备与响应程序》执行。
9 监督检查:
9.1 公司安全科协同设备科、总经办负责每半年对各相关部门、单位在化学危险物品的采购、储存、发放和使用过程中的情况进行指导检查;
公司安全科协同设备科、总经办应每季度对各相关单位(项目部)在化学危险物品的采购、储存、发放和使用过程中的情况进行指导检查;
各项目部应每月对本项目在化学危险物品的采购、储存、发放和使用过程中的情况进行自检、互检;
10 本暂行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此前的规定有不符之处以本暂行规定为准。本暂行规定若与国家的相关规定有出入时应以国家的相关规定为准。
11 公司安全科负责本暂行规定的建立和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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