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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管理中心发文规定(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01-05 16:18:16 查看人数:15

工业管理中心发文规定

第1篇 工业管理中心发文规定

工业园管理中心发文规定

1、以园区管理中心发文时,由主办部门专人起草,填写发文稿,由主办部门负责人核稿,呈园区管理中心领导签发。园区管理中心专人负责登记编号,组织打印外发。

2、公文必须一文一事,主送单位只能一个,不得越级行文,行文简明扼要,文字清晰。

3、一切上报外发的文件、信函、电文,园区管理中心都要留存底稿备查。上报和外发文件有上级来文的要将上级来文一并附后装订归档。

4、各部门之间文件往来、资料供给等由部门间互相递送。

第2篇 工业厂区人员控制管理规定

公共安全(工业厂区人员控制与管理规定)

一、总则

为规范工业厂区人员进出及内部管理,制定本规定。

二、名词解释

(一)厂区员工:指物业公司管理区域的厂区正式在职员工,包括合同工和钟点工、实习学员、长期顾问;不包括已离职员工。

(二)安全岗:指物业管理公司安全人员值班岗。

三、厂区员工出入管理

(一)厂区员工进出厂区必须正确佩戴工卡,并由员工通道出入,严禁从车辆或其它非指定通道出入;长期顾问、实习学员可申请办理临时出入证。

(二)厂区员工忘带卡或工卡遗失应主动在安全岗登记,经正式员工确认并签字后,领取'员工临时工卡','员工临时工卡'应当天借当天还。

(三)对于因模糊、涂改或其它原因导致卡证无效的,安全值班员有权拒绝入内,因工作需要进入,正式员工须依第2条执行,长期顾问及实习学员按来访人员处理。

(四)驾驶车辆的厂区员工可从车辆道闸系统自行刷卡后开车进入厂区,随车搭乘的其它人员应遵循相关规定的要求,员工应正确佩戴有效工卡,非厂区员工应下车办理登记及领卡等手续。

注:厂区礼宾车载客时可不在外围大门登记,到接待处再办理手续。

(五)厂区员工应遵循各办公区域进出的其它相关规定,包括遵循刷卡或其它等需确认其身份的要求。

(六)着装要求: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员工应着正式服装,遵守厂区员工行为准则中关于'男士不得穿背心、短裤、拖鞋或其它明显不符合要求的服装进出厂区;女士不得穿吊带上衣、超短裙、'拖鞋'式女式凉鞋(包括无后带鞋)或其它明显不符合要求的服装进出厂区(包括厂区)'的基本要求;在非工作时间,出入厂区非办公区域(如厂区外围、食堂),可以适当放宽要求。

(七)离职员工未交工卡的,安全值班员根据《离职未交工卡人员统计表》,将工卡没收并登记。离职员工确因工作需要进入厂区的,应视同来访人员,按厂区规定,有专人接待并全程陪同。

四、内部管理

1、进入厂区区域内的人员均应正确佩带各类卡证于醒目位置;安全值班员有权对各类卡证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在厂区区域内佩戴涂改、过期等无效证件安全值班员有权进行没收,因水浸等原因导致字迹(图形)模糊的卡证一律视作无效卡证,安全值班员有权将当事人作为来访人员处理,并提醒其及时到卡证科更换新的卡证。

2、门禁使用管理:员工经过门禁通道必须进行刷卡,非上下班高峰期未经许可不得尾随刷卡人员进入设置门禁的区域;正确使用门禁设施,不得将门禁置于非正常状态;

3、拍照管理:未经厂区安全管理部批准,任何人员不得在厂区内拍照(包括发货台);经批准的拍照人员应随身携带允许拍照的相关证明,非厂区员工应由厂区员工全程陪同,安全值班员有权随时对厂区内拍照的人员进行抽检,确认相关手续是否齐全;

4、消防管理

(1)非紧急情况不准动用消防设施、消防器材(消防安全检查例外);

(2)不得挪用、圈占消防设施及器材,不得在消防通道、防火门、消防紧急出口堆放货物;

(3)重点工种(包括电工、焊接人员、烘烤人员、熬炼人员、木工、油漆工、油类洗件人员、仓库保管人员等)作业应遵循相应的消防安全要求;

(4)厂区区域内严禁吸烟(指定吸烟点除外)

5、加班人员管理:加班人员只能在自己工作区域内活动,不得进入其它无人加班的办公区域;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厂区加班至23:30以后的,需在安全值班岗登记备案。

6、生产工艺纪律管理

(1)部门已配发工衣、工鞋的员工,上班时应穿工衣、工鞋出入;

(2)发、卸货台为厂区主要货物进出口,非货物装卸人员不得进出;

(3)来访的非厂区员工经授权后在厂区区域内活动期间,厂区接待员工要全程陪同。

五、供应商/合作商管理

供应商/合作商指因从事合作开发、参与项目合作、提供技术支持、顾问服务以及其他服务,必须在厂区办公的组织或个人。'供应商'包括供应商的代理商。

(一)供应商/合作商出入管理

1、长期供应商/合作商可申请办理'临时通行证',并按临时通行证授权地点出入厂区。

2、临时来访的供应商/合作商在安全岗登记,由厂区员工签字后领卡进入厂区,在厂区办公区域活动期间需由厂区员工全程陪同,离开时到安全岗登记核销记录。

3、供应商/合作商需经由指定人行通道出入,严禁从车辆或其它非指定通道出入;

4、供应商忘带卡或遗失'临时通行证',视作来访人员,由厂区员工在安全岗登记确认后领取'临时出入卡'后方可进入厂区;如是长期驻厂区的供应商(如:外包人员或外协员工等),应由其工作部门的厂区员工到安全岗签字确认,并领取'临时出入卡',不得借用其它证件,借用卡证应当日归还,接待的厂区正式员工对借用卡证的正确使用和及时归还负责;

5、原则上供应商无权带其它人员进出厂区,某些长期供应商(如外协文员)可由厂区接口部门授权后在许可范围内进行接待工作,但须遵守厂区相关接待规定,全程陪同。厂区授权接口部门的主管对授权行为负责。授权时要求采用工作联络单的方式,经部门主管签字后在安全部备案。

6、供应商应遵守各区域(物业)的相关出入管理规定,包括特殊场所的出入规定;

7、驾车进入厂区的供应商应在安全岗办理相关车辆进出手续,并按《厂区车辆管理规定》的要求停放车辆,不得妨碍其它车辆通行。

(二)供应商/合作商厂区内管理

1、临时出入的供应商在厂区区域内活动需厂区接待员工全程陪同,不得单独行动;

2、厂区聘用的长期外协员工(包括外包人员)应在'临时通行证'上指定的区域内活动,不需要厂区员工陪同,因工作需要进入非授权区域时需办理登记手续,并由厂区员工全程陪同。

3、供应商/合作商在厂区停留期间,应遵守厂区相关管理规定,如有违规或因违规行为给本厂区造成的损失,护卫员有权采取登记、警告等方式进行现场处理,并及时上报。厂区接待人员对其行为负连带责任,处以通报批评、罚款等处理;造成损失的,接口部门还要负责追偿。

六、客人(来宾)管理

客人(来宾)是指由客户接待人员(或其它业务部门人员)陪同到厂区区域进行参观、指导的重要人员;客人根据重要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不等;一级中央政府的重要首脑及对厂区发展有重要影响的人员;二级为地方政府领导、名流人士、媒介及到厂区进行设备选型人员;三级为一般的客户参观及其它来访人员;来厂区参观交流的供应商及合作商高层也列入三级客人(来宾)类。

(一)客人(来宾)出入管理

1、一级客人在出入厂区时不接受车辆、物品的检查和卡证的发放登记,安全岗值班人员根据接待人事先通知,在确认相关信息后放行;

2、二级客人在出入厂区时不接受车辆及物品检查,接待人在安全岗应登记领取贵宾卡,安全岗值班人员应根据事先通知准备好贵宾卡,以免客人久等;

3、三级客人在出入厂区时须在安全岗进行登记,接待人应到安全岗签字接待并领取来宾卡;来客自驾车辆到厂区参观的,车辆还需领取'车辆临时通行证'。

4、厂区礼宾车接送客人出入厂区时,客人可不下车接受检查,但接待人员应到安全岗登记并领贵宾卡。

(二)客人(来宾)厂区内管理

1、接待人员应全程陪同客人,并有义务将厂区相关规定(如拍照、抽烟)及时告知客人。原则上客人应在指定的参观区域内活动,如要求到非参观区域,须经客户部最高主管及参观区域最高主管许可;

2、进入生产区应遵守相关的生产工艺纪律(如更换工衣);

3、接待人员对客人在厂区内的违规或造成损失应承担相应责任。

七、其它人员管理

其它人员包括应聘人员、政府机关来访人员、邮递员、新闻媒体人员、员工家属等,此处的政府机关来访人员一般指办事人员,如消公安消防机关、法院、税务等系统的工作人员。

(一)原则上此类人员出入必须由厂区员工接待并全程陪同,非必要不得进入办公生产区域,新闻媒体人员由厂区统一安排接待,业务部门未获授权,不得接待。

(二)邮递员乘坐电信专用车进入厂区可不登记,但要求定点进入,活动范围内仅限于厂区外围,不得进入办公生产区域。

(三)政府机关人员来访,可不登记领取相关卡证,但须由厂区相关接口部门专人接待并全程陪同。

(四)员工家属到厂区参观由客户接待门部统一组织,原则上厂区员工不得自行带领家属到厂区办公区域参观。非工作时间家属到厂区食堂就餐应遵守厂区相关规定;家属因就餐进入厂区后只能在厂区外围及食堂活动,不得进入厂区办公区域;工作时间员工不得带领家属进出厂区。

八、违规处罚

(一)卡证违规:按照厂区卡证管理规定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二)消防违规:按照国家消防法及厂区消防管理及奖惩条例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三)未经允许在厂区内拍照(摄像)的,没收其胶卷(或存储介质),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报安全管理部处理,构成刑事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四)门禁违规:按照厂区门禁管理规定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五)施工违规

1、施工人员对施工过程中对非施工设施(物品)造成损坏,安全值班员应及时记录并报厂区接口部门处理;

2、对造成安全、消防隐患的,参照厂区消防管理条例处理,情节严重或违反《治安处罚条例》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六)违反生产工艺纪律:相关制度处理。

(七)对厂区未有明确处罚条款的违规情况,安全管理部将违规情况反馈各部门领导,并根据情节轻重给违规者处以警告、通报、罚款等处理,情节严重的报人力资源部,给予降薪、辞退或除名处理。

(八)安全值班人员执勤时不得采取现金处罚方式;仅记录并上报。

九、附则

第3篇 科学工业公司绩效管理规定

某科学工业有限公司绩效管理规定

目录

1绩效考核总则11.1绩效考核目的11.2绩效考核的用途11.3绩效考核原则12.绩效考核周期23.绩效考核适用对象24.绩效考核步骤24.1考核标准的确认阶段24.2考核结果的评估阶段34.3考核结果的使用阶段35.绩效考核文件使用与保存35.1绩效考核文件保存35.2绩效考核文件查阅权限46附则46.1规定实施与修改46.2附件:考核用表41绩效考核总则

1.1绩效考核目的

通过对组织、个人绩效的管理和评估,提高个人的工作能力和工作绩效,从而提高组织整体的工作效能,最终实现组织战略目标;

绩效考核是在一定期间内科学、动态地衡量员工工作状况和效果的考核方式,通过制定有效、客观的考核标准,对员工进行评定,旨在进一步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员工工作效率和基本素质;

绩效考核使各级管理者明确了解下属的工作状况,通过对下属的工作绩效评估,管理者能充分了解本部门的人力资源状况,有利于提高本部门的工作效率。

1.2绩效考核的用途

了解员工对组织的业绩贡献;

为与员工是否续签劳动合同提供依据;

为员工的薪酬决策提供依据;

了解员工和部门对培训工作的需要;

为员工的晋升、降职、调职和离职提供依据;

为年终奖的发放提供依据

1.3绩效考核原则

绩效考核原则如下:

客观性原则:用事实说话,评价判断建立在事实的基础上,以《绩效考核记录表》为考核依据;

沟通的原则:考核者在对被考核者进行绩效考核的过程中,需要与被考核者进行绩效沟通,同时听取被考核者对自己工作的评价与意见,使考核者能够合理地进行考核结果判断,并能够促进绩效改善;

时效性原则:绩效考核是对考核期内工作成果的综合评价,不应将本考核期之前的行为强加于本次的考核结果中,也不能取近期的业绩或比较突出的一两个成果来代替整个考核期的业绩。

2.绩效考核周期

绩效考核周期、频率安排如下:

公司绩效考核每半年进行一次,年底考核结束后,由人力资源部将一年的两次考核结果加总,进行年度调薪;

上半年考核于每年7月1---8月11日(称为考核期)进行,考核员工当年1月至6月的工作业绩;年底考核于每年元月1---2月26日(称为考核期)进行,考核员工上一年7月至12月的工作业绩;

每次考核于考核期的前一周进行布置、培训,由管理本部长指示人力资源部执行,考核期的前三天由人力资源部下发考核表单,一周以后上交评议,考核期最后一天上交人力资源部备案。考核期下一月兑现考核结果。

3.绩效考核适用对象

绩效考核适用于公司所有正式员工,但不适用于以下人员:

公司董事长、总裁;

兼职、特约人员(外聘专家);

试用期员工;

公司临时工岗位(包括炊事员、保管员、门卫或保安、清洁工、零工等);

4.绩效考核步骤

4.1考核标准的确认阶段

年初,公司经营层确定总体目标,部长参与计划讨论,确定各部门目标;

由部长与员工共同讨论部门目标,分解到各岗位上,与员工确认个人目标;

根据个人目标,直属上级与员工共同确认在半年度考核期内的各项任务,并由直属上级填写《员工绩效考核标准表P--001》中的各指标项的评估标准

直属上级应向明确考核涉及的各项业绩、能力、知识、态度要求,并确定考核方式、考核关系及最终考核结果的使用。

4.2考核结果的评估阶段

由人力资源部发出考核通知

考核人收集整理《员工绩效考核记录表P-002》,

考核人收集整理《员工绩效考核反馈表P-003》,

考核人填写《员工绩效考核标准表P-001》中的各指标项的评分,

由考核人组织与被考核人进行评估面谈,进行考核评估的面谈指导,

根据面谈情况,考核人调整《员工绩效考核标准表P-001》中的各指标项的评分,

由考核人将员工的《员工绩效考核标准表P-001》提交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后,交人力资源部备案,并由管理本部长进行审批。

人力资源部下发《员工绩效考核结果通知表P-004》给考核人,

考核人根据《员工绩效考核结果通知表P-004》给被考核人,进行面谈指导,并确认下一考核周期内的任务,并填写新的《员工绩效考核标准表P-001》中的指标评估标准,

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如有质疑,填写《员工绩效考核申诉表P-005》,在考核结果下发后的3日内提交人力资源部。

人力资源部进行考核申诉的处理。

4.3考核结果的使用阶段

根据员工的绩效考核得分,由人力资源部进行员工绩效工资的核算,在考核结束后的第一个的25日兑现绩效工资。

由经营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决定年终奖金发放总额,再根据员工绩效考核得分,分配员工的年终奖金。

在年度考核后,根据员工的绩效考核得分,部长向人力资源部提出各部绩效考核得分在部门排名分别在前10%和后10%人员的名单。

人力资源部、部长、管理本部长对各部门提交名单上的人员进行能力、知识、态度及岗位需要等方面综合测评。

根据综合测评结果,由管理本部长确认最后签订劳动合同、升降职级、升降职务人员的名单。

人力资源部在2月28日前通知不续签劳动合同人员,并在3月31日办理所有续签劳动合同手续。

升降职级和职务的人员从4月1日开始执行,并在4月份工资中开始调整工资职级。

5.绩效考核文件使用与保存

5.1绩效考核文件保存

绩效考核文件与员工考核结果由人力资源部统一保存,按员工与考核期分类存放。

5.2绩效考核文件查阅权限

为了达到存放绩效考核文件工作的目的,绩效考核文件设定查阅权限,以便于相关员工查阅文件;查阅权限分为查阅和复印二种,查阅或复印考核文件都需要查阅人签字。

各部部长在以下情况有权查阅其下属考核资料,但不得跨部门查阅:

为了解下属员工历年绩效考核情况;

在岗位轮换过程中,为了解相关部门员工的绩效考核情况。

本部长有权查阅本系统员工绩效考核文件;

总经理有权查阅公司全体员工绩效考核文件;

总经理有权复印全体员工绩效考核文件,人力资源部部长在总经理授权的条件下有权复印全体员工绩效考核文件。

6附则

6.1规定实施与修改

本规定自总经理批准起实施;本规定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对本规定的修改有人力资源部组织并需经过绩效管理本部长批准后生效。

6.2附件:考核用表

《员工绩效考核标准表P-001》

《员工绩效考核记录表P-002》

《员工绩效考核反馈表P-003》

《员工绩效考核结果通知表P-004》

《员工绩效考核申诉表P-005》

员工绩效考核记录表P-002员工编号

姓名

部门

岗位

绩效考核记录信息

时间/地点

起因/结果

事件描述、信息来源或事实依据

记录人:

日期:

员工绩效考核反馈表P-003员工编号

姓名

部门

岗位

反馈者姓名

1、我们反馈者,在回顾您的考核期工作情况时,对于以下的工作给予较高的评价:

2、我们反馈者认为,您在进一步提高个人能力的同时,以下的行动是没有必要采取的:

3、总结反馈:

考核人:

日期:

员工绩效考核结果通知表P-004员工编号

姓名

部门

岗位

职级

职务

工资

绩效工资比例

考核得分

实发绩效工资

总评

1、业绩的记录例:

2、态度:

3、能力:

4、知识:

考核者姓名:

日期:

员工绩效考核申诉表P-005申诉人

职务

部门

申诉受理人

申诉理由(可以附页):

申诉处理意见:

申诉人签字:

申诉受理人签字:

日期:

注:

1.本表适用于公司员工在对考核提出申诉时使用;

2.申述人必须在获知考核结果3日内提出申诉,否则无效;

3.申述人可以将该表提交人力资源部;

4.接到申诉后,人力资源部须在3个工作日内会同申述人的跨级领导(申诉受理人)提出申诉处理意见。

第4篇 安全、环保、消防、工业卫生三同时管理规定

1目的

为进一步将公司安全、环保、消防、工业卫生的“三同时”工作落到实处,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分(子)公司。

3职责:

3.1集团各子公司自己负责的改、扩建项目,由各单位负责按规定要求进行安全预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消防建审、卫生预评价,办理新、改、扩建项目安全、环保、消防、卫生审批手续,并进行验收。

3.2技术中心负责的新、改、扩建项目,由技术中心负责按规定要求进行安全预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消防建审、卫生预评价,办理新、改、扩建项目安全、环保、消防、卫生审批手续,并进行验收。

3.3集团公司安全保卫部(以下简称安保部)负责对各单位及技术中心的安全、环保、消防、工业卫生的“三同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4术语

4.1“三同时”是指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中,安全、环保、消防、工业卫生的技术措施,设施和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4.2新、改、扩建项目包括:集团公司经理部委托设计的由技术中心负责完成的新、改、扩建项目;各单位自行设计的改建、扩建项目;各单位(包含车间)的技术改造项目涉及的工艺流程改造或新工艺应用等。

4.3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可行性分析)中必须包括安全、环保、消防、工业卫生论述专篇或对安全、环保、消防、工业卫生的情况或影响给予说明,主要内容为危险及尘毒危害预先分析、环境影响分析,并作出防治的措施、计划等。

5管理规定

5.1需要向上级主管部门报批的项目,各单位必须按要求办理安全预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卫生预评价和消防建审等手续;项目完成后,按要求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办理安全验收、环保验收、消防验收、工业卫生验收等手续。

5.2不需要向主管行政部门报批的集团各单位内部(以下简称集团内部)立项的改造项目,不含对安全、环保造成不利的影响或有相应的安全环保措施可以消除这种影响,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图纸或方案,必须经过集团技术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和安保部专业人员的论证和审核,通过主管领导签字后方准实施。

5.3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单位应确保安全设施、环保设施消防、工业卫生的各类设施与装置的质量及安装质量,并接受安保部的监督。

5.4项目中的安全、环保、消防、工业卫生设施与装置应在项目投运前或同时试运合格并投运,有试运行合格记录。需要经过上级主管部门验收的项目,按要求进行验收。

集团内部立项的改造项目应经过安保部组织论证专家及本单位安全环保部门及有关专业人员和使用车间安全员联合验收合格后方准投运。

5.5项目在试运行期间,各单位负责职业安全健康危险因素、环境因素的识别,并按要求落实控制措施。

5.6项目完工投运后1-2月内,使用单位应出具安全、环保影响的报告,主要内容为安全、环保、消防、工业卫生装置、设施的使用情况,能否满足安全、环保需要,是否有危险、隐患需要解决,是否有污染物待回收治理等。

5.7项目投运后,项目使用单位应将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设计方案、各种评价报告至项目验收及“三同时”验收报告等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第5篇 工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格式怎样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工业动火安全管理,依据sy/t5858-2022《石油工业动火作业安全规程》、q/sy64-2022《油气管道动火管理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化专业工业用火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标准和规定,结合分公司生产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业动火,是指在易燃易爆危险区域内制造和维修容器、管线、设备及盛装过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设备时,以及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其它施工作业如:使用电焊、气割、喷灯、电钻、砂轮、非防爆工具及加热、化学反应等方式可能产生火焰、火花、炽热表面或使易燃易爆介质温度高于燃点的施工作业。

第三条 分公司实行工业动火作业许可制度。

凡进行工业动火作业,在办理作业许可证的同时,必须办理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分公司所属各单位和承包商,分公司各控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 工业动火分级

根据分公司生产特点和动火部位爆炸危险区域危险程度、影响范围及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分公司工业动火分为油气生产类(含天然气净化)工业动火和炼油化工类工业动火分别进行管理。

第五条 油气生产类(含天然气净化)工业动火等级划分

(一)一级动火

(1)原油储量在10000m3以上(含10000m3)的油库、联合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范围内的在用管线及容器本体动火;

(2)容量大于5000m3(含5000m3, 包括原油罐、污油罐、含油污水罐、含天然气水罐等)、容器本体及 动火;

(3)天然气气柜和容量大于400 m3(含400 m3)的石油液化气储罐动火;

(4)容量大于1000 m3(含1000 m3)成品油罐和轻烃储罐的动火;

(5)直径大于或等于325mm的集输气管线、在输油(气)干线上停输动火或带压不停输更换管线设备的动火;

(6)集输站(含cng站)及场内的加热炉、溶剂塔、分离器罐、换热设备的动火;

(7)天然气净化装置;

(8)在天然气压缩机厂房及密闭空间的天然气管道及管件和设备处动火;

(9)天然气井井口无控制部分动火。

(二)二级动火

(1)原油储量在1000m3~10000 m3的油库、联合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在用管线及容器本体动火;

(2)容量小于5000 m3储罐、容器本体及 的动火;

(3)容量小于400 m3石油液化气储罐的动火;

(4)容量小于1000 m3成品油罐和轻烃储罐的动火;

(5)容量1000 m3~10000 m3原油库的原油计量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及原油、污油泵房的动火;

(6)铁路槽车油料装卸栈桥、汽车罐车油料灌装油台及卸油台内外设备及管线上的动火;

(7)输油(气)站、cng站、石油液化气站内的加热炉、溶剂塔、分离器罐、换热设备、站内工艺管线停产置换合格后的动火;

站内外其它设备及站外直径108mm以上的集(配)气管线以及液化气充装间、气瓶库、残液回收库等的动火;

(8)在停产置换合格后的天然气压缩机厂房及密闭空间的天然气管道及管件和设备处动火

(9)临时停产置换合格后的天然气净化装置动火

(10)采(油)气井井口装置(无控部份以外)处动火;

(11)在直径小于325mm的天然气输气管线上的动火;

(三)三级动火

(1)原油储量小于1000m3(含1000m3)的油库、集输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在用管线及容器动火;

(2)容量小于1000 m3(含1000 m3)的油罐和原油库的计量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污油泵房的动火;

(3)焊割盛装过油、气及其他易燃易爆介质的桶、箱、槽、瓶的动火;

(4)天然气净化装置整体停产置换合格后;

(5)除一级、二级动火外,易燃易爆区域的生产动火。

第六条 炼油化工类工业动火等级划分

(一)一级动火

(1)处于生产状态的工艺生产装置;

(2)各类油罐区、可燃气体及助燃气体罐区、液化石油气站;

(3)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及助燃气体的泵房与机房;

(4)可燃液体和气体及有毒介质的装卸区和洗槽站;

(5)工业污水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下水系统的各种井、池、管道等(包括距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区域);

(6)化学危险品库、油库、加油站;

(7)储存、输送易燃易爆液体和气体的容器、管线。

(二)二级动火

(1)装置停车大检修、工艺处理合格,经厂组织检查,认定可以按二级动火管理的生产装置;

(2)运到安全地点并经吹扫处理,检测分析合格的容器、管线;

(3)仓库(危化品库除外)、车库;

(4)生产装置区、罐区外的非防爆场所;

(5)在生产厂区内,不属于一级动火和特殊动火的其它动火。

(三)特殊动火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是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应严格控制。

严禁在生产不稳定以及设备、管道等腐蚀情况下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

严禁在含硫原料气管道等可能存在中毒危险环境下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

确需动火时,必须经(厂)级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及动火单位对所从事的作业共同进行风险评价,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及应急预案后方可用火。

第七条 动火升级管理

1. 如装置、管道内有轻烃、凝析油,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等级上调一级。

2. 遇节日或夜间等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3.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第三章 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申请、审批、

第八条 作业许可证的办理。

1.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应说明作业范围、确定危害和评估风险、制定相应防范措施。

2. 作业许可证按《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作业许可管理流程》办理。

3. 油气生产工业(含天然气净化)动火审批权限

(1)一级动火。

由分公司二级单位相关部门及主管领导审查后,报分公司审查,由分公司主管领导签发《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

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指派现场安全监督。

(2)二级动火。

由分公司三级单位相关部门及主管领导审查后,报分公司二级单位审查,由二级单位主管领导签发《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

二级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指派现场安全监督。

(3)三级动火。

由分公司三级单位相关部门及主管领导审查后,报二级单位安全管理部门,由三级单位主管领导签发《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

三级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指派现场安全监督。

(4)远离分公司机关的二级单位需要分公司审批的一级工业动火,经分公司主管安全生产领导授权认可后,可按一级动火的要求制定方案进行审查,由二级单位主管安全生产领导签发《工作动火作业许可证》并指派现场安全监督,二级单位不得再次授权下属单位办理一级动火。

取得授权认可的二级单位,每季度将《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报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4.炼油化工工业动火审批程序及权限:

(1)一级动火。

由作业单位、属地单位分别编写动火作业方案和应急预案,并由属地单位提出申请,厂主管安全生产领导组织安全、技术、设备等部门以及作业单位对动火现场的动火安全措施进行书面审定和现场核查,属地单位负责人和作业单位动火负责人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审查合格后由厂主管领导签发《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厂安全管理部门指派现场安全监督。

(2)二级动火。

由作业单位编写动火作业方案和应急预案,并由属地单位提出申请,由厂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安全、技术、设备等部门以及作业单位对动火现场的动火安全措施进行审定,并由属地单位负责人和作业单位动火负责人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安全管理部门工业动火管理人员和负责人到动火现场确认措施落实,签字认可后方能动火,并由厂安全管理部门指派现场安全监督。

(3)特殊动火。

必须经(厂)主管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动火单位负责人在现场对其动火作业进行危险因素识别并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及应急预案后经(厂)主管领导签字认可后方可动火。

并由厂领导指派现场安全监督。

5. 作业前由作业单位提出申请,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应实地管理作业许可所涵盖的工作,对作业许可证填写的内容签字确认,并组织开展风险识别,风险识别的内容应包括工作步骤、存在的风险及危害程度、相应的控制措施等,具体执行《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工作安全分析管理规定》。

6. 作业单位应根据工业动火风险识别的结果编制作业方案,通过风险评估确定的危害和不可承受的风险,均应在作业方案中提出针对性的控制措施和应急措施。

油气生产

一、二级工业动火和炼油化工一级及特殊工业动火还应编制专项应急预案。

7. 在收到作业许可申请后,批准人应组织作业单位和作业涉及相关方人员,集中对许可证中提出的安全措施、工作方法进行书面审查,并记录审查结论。

8. 书面审查通过后,所有参加书面审查的人员均应到现场实地检查,确认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9. 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通过之后,批准人、申请方和受影响的相关各方均应在作业许可证上签字。

安全管理部门对核发的《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以档案形式保存一年以上。

第九条 作业延期和 。

1.工业动火作业实行一处一证,作业时间不得超过一个班次。

如果动火作业中断超过1小时,继续动火前,动火作业人、动火监护人应重新确认安全条件。

如动火作业本班不能完成,应由动火人、监护人共同检查动火现场,核对安全措施,进行技术交底,并由接班相应人员签字后方可持续有效。

2. 如果在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过程中,经确认需要更多的时间进行作业,可申请延期。

申请负责人、批准人应重新核查,应根据作业性质、作业风险、作业时间、作业人身体状况、作业环境,经相关各方协商一致确定作业许可证的延期次数。

特殊动火、一级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总的有效时间不超过24小时。

二级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总的有效时间不超过3天,三级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总的有效时间不超过5天。

超过延期次数的,重新办理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

3. 作业完成后,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与批准人(或授权人)在现场验收合格后,双方签字后方可 作业许可证。

第十条 当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属地单位和作业单位应立即取消工业动火作业,终止作业许可。

若要继续作业应重新办理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

1.作业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2.作业许可证规定的作业内容发生改变;3.工业动火作业与作业计划的要求发生重大偏离;

4.发现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违章行为;

5.现场发现危及作业的重大安全隐患;6.事故、灾害状态下。

第十一条 在工业动火作业中涉及其它危险作业,按相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危险作业许可。

第四章 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 动火区域所在单位安全责任:

1. 动火区域所在单位即属地单位,应向作业单位明确动火施工现场危险状况;2. 协助作业单位开展危害识别、制定安全措施;3. 审查作业单位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并向作业单位提供现场作业安全条件;

4. 监督现场动火安全,发现违章作业有权撤销取消动火作业许可证。

第十三条 动火作业单位的安全责任

1. 负责编制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制定和批准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2. 负责作业前对动火作业涉及的相关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3. 严格按照动火作业许可证施工,随时检查作业现场安全状况,发现违章作业或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时,有责任及时终止动火作业;

4. 当发生突发事件时,必须按照制定的应急预案采取必要的措施抢险,并立即报告属地单位。

第十四条 动火负责人的安全责任

作业单位的动火负责人必须由其动火施工作业的现场负责人担任,其安全责任如下:

1. 动火负责人是动火作业的直接组织者,对安全动火作业负直接领导责任;2. 认真督促监护人和动火人等履行安全职责,落实动火作业许可证、动火作业方案和预案中的安全措施,并检查确认落实后方准动火;3. 动火作业前,动火负责人必须对所有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进行施工方案、动火安全措施、应急措施和应急预案的技术交底;

4. 动火过程中,动火负责人对所有现场施工人员的“三违”行为,均有批评教育、制止或处罚权,发现不能保证施工安全时有权停止施工。

第十五条 动火监护人的安全职责

1. 动火监护人在动火负责人的授权下,对动火安全负直接监护责任,有责任守护动火作业人员的安全;2. 动火监护人应具有较强的责任心,有生产实践经验,并经过严格的安全培训;3. 动火监护人必须全面了解动火区域和部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熟悉并掌握常用的急救方法,具备消防知识,能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及其他救护器具;

4. 动火监护人在接到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后,应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确认落实后方准动火,发现不能保证施工安全时有权提出暂不作业;

5. 动火监护人应熟悉应急预案,并能处理异常情况;6. 监护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

要配备明显的标志,并配备专用的安全检测仪器。

7. 动火完工后,监护人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火种存在时方可离开。

第十六条 动火作业人的安全责任

1. 参加动火作业的焊工、电工、起重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具备相应的有效资质等级,持证上岗;2. 动火作业人是动火施工具体操作者,对安全动火负直接责任,必须遵守属地单位的动火作业安全制度及其他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动火措施;3. 动火作业人在动火作业前,必须核准动火部位、动火时间,接到动火指令后,认定各项安全措施已落实,在负责人、监护人均在场情况下,方能动火;

4. 动火作业人在动火过程中,发现不能保证动火安全时有权停止动火,经动火负责人、动火监护人确认隐患整改完毕后方能继续动火;

5. 熟悉并掌握应急预案;6. 动火作业人应按规定摆放动火设备,正确穿戴符合安全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器具。

第十七条 现场安全监督的安全责任

1. 现场安全监督应经过培训,在动火监督时应佩戴明显标志;2. 现场安全监督是动火作业的监督者,对动火作业负有监督责任,应熟悉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工艺流程和设备状况,具有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3. 现场安全监督应对照动火作业许可证、动火作业方案和预案逐项检查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4. 当发现动火部位与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不相符合,或者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现场安全监督有权制止动火;

5. 动火作业中,现场安全监督必须对动火负责人、动火监护人、动火作业人的行为进行严格监督,发现有违反动火作业许可证、动火作业方案的行为,必须马上提出停止作业;6. 发现异常情况时,现场安全监督有权停止动火;7. 现场安全监督动火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

第五章 安全措施

第十八条 正常生产的装置和罐区内,凡是可不动火的一律不动,凡是能拆下来的必须拆下移到安全地方动火。

第十九条 动火现场应按动火安全措施要求,配备足够的消防及医疗救护设备和器材。

第二十条 机具要求

1. 采用电焊进行动火施工的储罐、容器及管道等应在焊点附近安装接地线,其接地电阻应小于10ω。

施工现场电气线路布局与要求应符合gbj50257《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要求。

2. 电焊机等电器设备应有良好的接地装置,并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3. 各种施工机械、工具、材料及消防器材应摆放在动火安全措施确定的安全区域内。

4. 使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不小于10米,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第二十一条 含硫化氢或其它有毒气体的场所应做好相应的防中毒措施,其中含硫化氢的场所具体执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预防硫化氢中毒事故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动火作业隔离要求

1. 工业动火前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经检测气体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

2. 储装氧气的容器、管道、设备必须与动火部位隔绝(加盲板),动火前,必须进行置换,保证系统氧含量不大于23.5%(体积)。

3. 与动火部位相连的油气管线必须进行可靠的隔离、封堵或拆除处理。

4. 与动火直接有关的阀门必须挂牌标明状态并实行锁定管理;

与动火施工相关的设备、设施由属地单位安排专人操作和监护。

5. 距动火点15米内的生产污水系统的漏斗、排水口、各类井、排气管、管道等必须封严盖实;

动火点周围半径30米内不准有液态烃泄漏;

半径15米内不准有其他可燃物泄漏和暴露;

动火现场应无积水、无障碍物,便于在紧急情况下施工人员迅速撤离。

6. 动火施工区域应设置警戒,严禁与动火作业无关人员或车辆进入动火区域。

7. 动火作业人员在动火点的上风作业,应位于避开油气流可能喷射和封堵物射出的方位。

特殊情况,应采取围隔作业并控制火花飞溅。

第二十三条 动火作业气体检测要求

1. 施工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中应明确气体检测方式和气体检测时间和频次。

需要动火的塔、罐、容器、槽车等设备和管线,清洗、置换和通风后,应进行内部和周围环境气体分析,气体分析应包括氧含量、可燃气体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检测;

气体浓度达到许可作业浓度才能进行动火作业。

分析合格后超过30分钟后未动火的,需重新采样分析。

2. 凡进入罐、塔、釜及其它容器内的有限空间动火,必须对有限空间内气体进行检测分析。

气体分析应包括可燃气体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氧气浓度等,其浓度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气体样品要有代表性(容积大的应多处采样,根据介质与空气相对密度的大小确定采样重点应在上方还是下方)。

分析结果报出后,采样分析样品至少要保留4小时。

出现异常现象,应停止动火,重新采样分析。

3. 动火施工作业前,应对动火点及操作区域空气中可燃气体浓度进行检测。

若采取强制通风措施,其风向应与自然风向一致。

4. 如果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必须经有检测资质单位标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以确定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浓度应小于其与空气混合爆炸下限的10%;

使用色谱分析等手段进行分析时,被测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浓度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v/v)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o.5%(v/v);

被测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浓度的爆炸下限小于4%(v/v)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o.2%(v/v)。

5. 在动火施工全过程中,动火监护人应跟踪检测可燃气体浓度。

气体监测宜优先选择连续监测方式,若采用间断性监测,间隔不应超过2小时。

第二十四条 高处动火作业

1. 高处动火作业还应遵循《西南油气田分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高处作业使用的安全带、救生索等防护装备应采用防火阻燃的材料,需要时使用自动锁定连接。

2. 高处动火应采取防止火花溅落措施,并应在火花可能溅落的部位安排监护人。

.

4.1.13. 遇有五级以上(含五级)风不应进行高处动火作业,遇有六级以上(含六级)风不应进行地面动火作业。

第二十五条 进入有限空间动火作业

1. 进入有限空间的动火还应遵循《西南油气田分公司进入受有限空间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在将有限空间内部物料除净后,应采取蒸汽吹扫(或蒸煮)、氮气置换或用水冲洗等措施,并打开上、中、下部人孔,形成空气对流或采用机械强制通风换气。

2. 有限空间的气体检测应包括可燃气体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氧气浓度等,其氧含量为1

9.5%~23.5%,可燃介质(包括爆炸性粉尘)含量、有毒有害气体含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动土作业中动火作业

1. 动土作业中的动火作业还应遵循《西南油气田分公司生产作业场所动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采取安全措施,确保动火作业人员的安全和逃生。

2. 在埋地管线操作坑内进行动火作业的人员应系阻燃或不燃材料的安全绳。

第二十七条 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要求

1.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是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应严格控制。

严禁在生产不稳定以及设备、管道等腐蚀情况下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

严禁在含硫原料气管道等可能存在中毒危险环境下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

确需动火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制定应急预案。

2.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中,由管道内泄漏出的可燃气体遇明火后形成的火焰,如无特殊危险,不宜将其扑灭。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西南油气田分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6篇 电力工业可靠性管理工作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电力工业可靠性管理是电力系统和设备的全面质量管理和全过程的安全管理,是适合现代电力行业特点的科学管理方法之一。为了提高整个电力工业的现代化管理水平,实行量化管理、目标分解和优化技术,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电力工业可靠性管理的基本任务是:电力行业的规划设计、设备制造、基建安装、生产运行诸环节都要制订并执行可靠性准则;分析电力系统运行可靠性,以各项可靠性指标来检验规划设计、设备制造、基建安装、生产运行等环节预期的目标和效益,并作为各环节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的重要依据;研究和拟订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可靠性目标;深化运行可靠性指标应用,努力提高电力系统安全、经济运行水平和供电可靠性。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电力集团公司、省

(区、市)电力公司及其所属

(或代管)的发电厂、供电

(电业)局,华能国际公司和新力公司所属发电厂以及接入国家电网的自备、中外合资、外方独资电厂。规划设计、设备制造、基建安装等部门,要执行本规定有关条文,并结合本部门特点进行增补。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由部统一领导,实行部、电力集团公司、省

(区、市)电力公司、发电厂与供电

(电业)局分级统一管理。

第五条 电力部设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

(以下简称中心)。中心是在部领导下负责全国电力系统可靠性管理的职能机构,其主要职责为:

1、制订全国性电力行业各部门的可靠性管理准则和规章制度,经部批准颁布后监督执行;

2、负责电力行业各项可靠性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存储,建立全国性的门类齐全的电力可靠性信息管理系统,制订并完善全国统一的电力可靠性编码、统计方法以及统计程序,定期发布电力可靠性指标,及时向规划、设计、制造、建设、生产部门公布有关可靠性指标,为各单位提供可靠性咨询和信息检索服务;

3、归口管理电力系统可靠性分析、评价工作,为设计、制造、基建、生产等部门提供电力系统运行可靠性报告,提出提高可靠性的各项建议;

4、制订发电厂、变电所以及输变电设施等新投产工程的可靠性标准,参与发供电工程设施和重大特殊技措项目的可靠性评估。

5、组织全行业电力可靠性学术活动,适时开展经验交流和人员培训,核发可靠性专责工程师证书。

6、开展电力可靠性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六条 各电力集团公司、省

(区、市)电力公司、华能国际公司、新力公司等负责所辖地区或企业的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

1、要求:

(1)指定一名局级领导人全面负责本公司范围内的可靠性管理工作,确定本公司有关业务部门可靠性管理的分工,建立可靠性管理小组,做好协调工作;

(2)指定一个或几个职能处负责可靠性管理的日常工作,设置可靠性管理的工作岗位,并配备合格的专责工程技术人员。

(3)建立和健全本公司系统的电力可靠性管理体系,配备质量、数量与工作要求相适应的人员和专用的计算机设备及数据传输设备;

2、职责:

(1)贯彻部、司、中心颁布的电力可靠性管理的各项规定,制定适合于本公司系统的管理办法;

(2)采集本公司所属范围的电力可靠性数据和信息,并建立数据库,所有信息皆需认真核对,确认其正确无误,并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按时报送中心;

(3)对所属发电厂、供电

(电业)局下达可靠性考核指标,并将可靠性指标的升降作为评价企业管理水平高低的一个重要内容,对设计与施工单位提出预定的可靠性指标并对设计与施工质量进行检查评估;

(4)定期召开本公司的电力可靠性分析会,及时制订调控生产的措施。

(5)每年组织一次全局性的可靠性评估,对规划设计、设备制造、基建安装、运行检修等诸方面对运行可靠性的影响,作出全面评价,制订下一年度可靠性管理工作的目标与相应措施,报中心备案,报部的发供电设施技措项目要做可靠性评估并有增益报告;

(6)组织本公司系统的可靠性业务培训、考核及交流活动。

第七条 发电厂、供电

(电业)局分别负责本单位可靠性的管理工作:

1要求:

(1)确定一名领导人全面负责本厂

(局)可靠性管理工作,建立全厂

(局)的可靠性管理系统;

(2)指定一个职能部门负责本厂

(局)可靠性管理的日常工作,设置可靠性工作岗位,配置专责工程技术人员和专用的计算机设备及数据传输设备;

2职责:

(1)贯彻执行部、公司颁布的各项可靠性管理规定,制订本厂

(局)可靠性管理的实施细则和奖惩制度等;

(2)负责将本单位的可靠性考核指标,分解落实到各个生产岗位,并采取措施,保证其完成,以可靠性指标的升降,作为考评本厂

(局)各级管理水平优劣的一个重要依据;

(3)负责采集统计、报送各项可靠性数据和信息,信息的采集、统计、报送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完整;

(4)定期分析本厂

(局)的运行可靠性,制订提高可靠性的措施,并向主管公司提出报告;

(5)定期进行可靠性业务培训,确保第一线人员能准确判断电力设施的可靠性状态,正确填写可靠性记录;

(6)用可靠性指标的变化作为评估检修质量及技措项目改造效果的主要依据。

(7)重要技措项目的立项,重要设备的更改,城市电网规划和城市电网的改造,皆需经可靠性论证,应有可靠性目标,并制订实施计划。

第八条 规划设计、施工安装、修造成套等部门应开展可靠性管理工作和应用可靠性技术,并以有关工程的运行可靠性指标来评价本部门的工作效果。

第三章 人员的条件和要求

第九条 可靠性专责人员应遴选事业心强、思想作风端正、工作认真负责、具有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且有一定生产实践经验并经过专门培训的工程技术人员担任,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条 各级可靠性专责人员需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各电力集团公司、省

(区、市)电力公司的可靠性管理人员的定期考核由中心负责;各发电厂、供电

(电业)局的可靠性专责人员的考核由主管公司负责。

第十一条 可靠性管理专责人员应积极参与生产和经营活动,及时提供可靠性状况报告,供领导决策参考。

第十二条 可靠性专责人员的职称评定,晋升晋级均按技术系列进行,享受其它专业技术人员同等待遇。

第十三条 及时表彰与奖励工作认真负责、成绩突出的可靠性专责人员,并在晋升晋级时优先考虑;及时批评和教育工作不负责任、不能完成预定任务者,经教育仍不称职者,应予以撤换。

第四章 信息管理

第十四条 全国的电力可靠性准则、可靠性名词术语解释、可靠性统计办法、编码和统计软件,统一由中心负责组织编制,由部批准后颁布施行。各地区、部门自订的准则和办法,不得与全国统一的规定相违背,且应事先报送中心备案。

第十五条 可靠性数据和信息统计及上报应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规定,任何人均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干预。

第十六条 对电力可靠性信息实行统一管理:各项指标均以中心公布的数字为准;对外交流或向国内非电力部门提供信息,均由中心按一定渠道和手续统一办理;基层单位

(发电厂、供电

(电业)局)确有需要向系统外提供可靠性局部信息时,必须经主管公司批准,并报中心备案;电力系统内部各单位的可靠性信息交流,由各集团公司、省

(区、市)电力公司核实进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电力集团公司、省

(区、市)电力公司应根据本规定的精神,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报中心备案。

第十八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电力部。各地在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可随时向中心反映。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7篇 工业气瓶的安全管理规定

一 目的

在生产中使用的气瓶,虽然结构简单,但是瓶内承受压力高,应力状况复杂,瓶内介质种类多且性质各异,气瓶流动范围广,使用条件恶劣等危险因素多,极易发生火灾和爆炸事故

二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内氧气瓶、乙炔瓶、氮气瓶、氩气瓶、二氧化碳气瓶等工业气瓶

1.要有生产中使用的各类工业气瓶与供应商的安全租赁协议。

2.气瓶的储存应有专人负责管理,相关人员应了解气瓶、气体的安全知识,车间安全管理员要对工业气瓶管理员进行安全知识的培训和灭火器的使用方法。培训方式为:每月一次。

3.瓶库要有明显的“禁止烟火”标识,并配备灭火器。

4.空瓶、实瓶应分开存放,氧气瓶与乙炔瓶不得同储一室。

5.储气的气瓶应有瓶帽和防震圈,有可靠的防倾倒装置。

7.气瓶严禁敲击、碰撞、滚动,不得用电磁起重机、叉车搬运。

6.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可燃和助燃气体气源,距离明火10米以上。

8.夏季防止暴晒,严禁用超过40°热源对气体加热,瓶阀冻结时,严禁用火烘烤。

9.气瓶瓶阀及其附件禁止沾有油脂,特别是氧气瓶。

10.严禁更改气瓶钢印和颜色标记。

第8篇 工业厂成品仓管理规定

某工业企业成品仓管理规定

1、定义:

1.1 成品指完成全部生产工序 经检验合格符合出货要求的产品 含公司生产的全部产品、外发加工的成品。

1.2成品仓的职责是做好成品的入仓、出仓、存储及库存账、表的管理工作。

2、公司所有成品按“先进后出”的顺序办理入仓、出仓手续 所有进、出仓作业均应填写相应的单据 单货交接完毕按单录入计算机系统或账表 并及时将单据交财务部。

3、公司所有成品应存放于成品仓、或成品仓管员指定的存放区域。(客户需要提供的样品、部门存档做版的成品除外)

4、成品进仓:

4.1 公司生产的成品(含外发加工的产成品)由包装部填写<进仓单> <进仓单>须包含:产品名称(编码)、款号、单位、数量、生产排单号等要素。并将单货一起交成品仓库。仓管员按单清点后签收交接 运至相应的存储货位堆码整理。

4.2 出现客户退货时 仓管员按客户<送货单>或<退货清单>清点签收

5、公司成品存放于自动仓库指定容器(胶箱)中。成品入库整理时 应根据包装体积大小、胶箱容积等因素 将成品合理分存到胶箱内。同一胶箱需要分存多种产品时 要将包装标识朝外、或将标识部位突出于醒目位置 以便分拣时易于查找。

6、成品货位管理按客户不同 采用定位与随机存储相结合的方式。

6.1 主要客户的产品采用定位存储。

6.2 其它客户的产品采取随机存储。

7、无排单产品或超过生产排单数量成品 需进仓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7.1 产品已完成生产流程所有工序 经检验合格。

7.2产品有完整的内、外箱包装。(最小包装单位与出货包装标准相同)

7.3 产品的主要信息:名称编码、款号、数量单位及生产排单号等 详细标识于产品内外包装显眼位置。

8、成品出库:

8.1 成品以业务部<出货通知单>为出货依据。仓库按单分拣备货 填写<送货清单>或<出仓单>。由客户单位(或经手负责人)签收。

8.2 已入仓的产品因故需重新检验、返工时 相关部门需填写<领料单>。交成品仓领出 完工后重新按入仓流程办理入仓。

9 成品在库管理基本原则与物料仓同 参照:<物料仓库管理-存储管理>相关规定。

10 成品管理流程图:[入→实线 出→虚线]

制定: 审核:批准:

第9篇 工业园私家车辆管理规定

工业园区私家车辆管理规定

一、目的为加强工业园区私家车辆管理,避免车辆随意停放,维护公司良好的生产、生活秩序,杜绝工业园区行车事故发生,保障工业园区行车安全和畅通,提升公司形象,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公司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申请获批并核发《集团私家车辆通行证》的公司员工个人车辆。

三、职责

(一)**园区物业部保安队:1、负责车辆出入工业园区的检查;2、私家车辆管理规定的实施监督;3、行车指示;4、工业园区行车安全宣导;

(二)济南园区行政管理中心集团办、东营园区行政办公室:车位的申批及《集团私家车辆通行证》的核准;

(三)申批权限及流程:

四.管理内容

(一)申领条件: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且取得驾驶资格;

(二)提报资料:1、驾照复印件;2、填写《集团私家车辆通行证》申领表(见附件:1);

3、个人所属车辆图片(电子版)及个人免冠一寸照片(电子版)各一张;

(三)车辆进出、行驶

1、所有进出工业园区的公司员工私家机动车辆,应按提醒标识减速缓行,主动接受当值保安员的查验,并严禁进入生产厂区;

2、未核发《集团私家车辆通行证》的本公司员工个人车辆,不允许进入工业园区和临时暂放在公司园区。

3、《集团私家车辆通行证》需放置在驾驶室车窗前面左下方明显位置,通行证须与申请车辆保持一致,有效期限内车辆有变更的,需立即向行政管理中心集团办申请备案,经核准换证后放可进入,以免影响个人车辆通行、停放;

4、严格按照公司规定的行车路线行车,车辆驾驶须遵守右侧通行的原则,工业园区内行驶速度不能超过20公里/小时,严禁超速行驶、超车、并行车;行政管理中心(行政办公室)安排车位,办理通行证行政管理中心(行政办公室)批准部门确认个人申请

5、车辆进入工业园区或在工业园区内行驶,禁止鸣喇叭;

6、严禁在工业园区内将车辆交予无驾驶证的人员驾车、练车,严禁逆向行驶;

7、车主出入工业园门岗无需下车刷门禁卡,但搭载的人员,由车主负责监督其下车刷卡后通行;

8、车辆禁止拉载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枪支弹药等危险物品;禁止拉载管制刀具、弓弩等管制物品;禁止拉载法律明令禁止的其它物品;

9、文明行车要求:遇行人及会车时,注意礼让;遇有政府车辆,重要客人车辆,公司公务车辆,为彰显良好公司形象,注意礼让;大雨、大雾及夜间行车时,能见度低,应打开车前灯,并减速慢行等;

10、严禁酒后驾车。

(四)车辆检查

1、私家车辆携带与公司同类物品入工业园时,须主动向当值保安进行申报,申报时应说明具体携带物品的数量、类型等,并接受当值保安员的核对,离开工业园时也需向保安申报,接受检查,以免发生误会,因进入工业园未主动申报备案的,物业部有权扣押车辆及货物,查实后放

2、私家车辆离开工业园时,当值保安须根据现场情况自行选择抽检或全检的形式对车辆进行检查,检查内容有驾驶室、后备箱等,如发现疑问,当值保安可以要求车辆靠边停泊,作进一步的确认,直到疑问解除,车辆方可出工业园,车主需配合;

3、公司物品带出,严格遵守物品出入工业园管理规定,并主动接受当值保安员的检查。

(五)车辆停放

1、私家车辆只能停放在公司规定的私家车辆停放区域内,并按指定要求停放,不得随意停放,不得占用其他区域;

2、车辆停放要方便他人停车及倒车,车辆要保持整洁,不得有影响公司形象等各种内容张贴;

3、禁止在工业园区内使用公司的设施及水资源清洗私家车辆。

4、车辆停放时,应锁好车门窗,并拉上驻车制动器(手刹)。

(六)《集团私家车辆通行证》的管理

1、出入工业园区需出示通行证或者将通行证放置在驾驶室车窗前面左下方明显位置,以便当值保安员的确认,无车辆通行证者当值保安有权禁止其车辆驶入工业园;

2、通行证有效期1年,证件到期前2周需提报行政管理中心集团办公室审证核发;

3、车辆通行证不得转借给他人,不得自行涂改,离职时需交还行政管理中心,如三个月内私家车辆未出入工业园区,所申请的车辆通行证需上交行政管理中心,并取消车辆通行资格。

五、车主责任

(一)违反本规定在工业园内造成事故及造成个人和公司经济损失的,由个人承担;

(二)不遵守本规定之内容,视情节严重给予车主50――1000元负激励,由于责任心原因或多次教育拒不改正者以及不遵守本规定在工业园内造成恶劣影响的,将给予严厉处罚并取消其车辆通行资格。

(三)个人填写的《集团私家车辆通行证申领表》中公司至个人住宿处行车路线图之外,上下班过程中所发生的交通事故由个人承担。六、附则本规定由行政管理中心集团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限相关车主2日内提报资料,报行政管理中心集团办申批办理。

附件:1集团私家车辆通行证申领表

申领人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现居住地址联系方式固定电话工作单位单位地址(含具体办公楼)车牌号码车辆品牌型号行车路线(公司至个人住宿处)部门意见:申核意见:申领人声明及保证

1、本人谨遵《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交通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要求;

2、上班时间的通勤路线遵守以上申请的行车路线,如有变动书面通知集团行政中心,在非通勤路线上的意外事故,个人自行承担;

3、本人同意以上声明及保证。

签名:

日期:

第10篇 工业园区安全防范管理规定-3

工业园区安全防范管理规定(三)

为提供优质保安服务、保障工业园区的公共设施及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一、工业园区安全治安保卫工作由工业园区物业管理处协助辖区派出所完成。管理处工作人员有权对违反工业园区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纠正。

二、物业管理处的职责和权利

1、严格执行国家治安条例,密切配合公安机关维护工业园区公共设施及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2、实行封闭式的安全管理办法,保安人员24小时值班巡逻,处理所有紧急事项。

3、负责本区域的机动车辆、摩托车、自行车的管理,车内所载物品如有可疑须检查明后方可放行。

4、夜间门岗负责出入登记等工作。贵重、大件物品离开本区域,须查验委托单位出具的《物品搬出放行条》方予放行。

5、对不遵守制度的人员,应进行劝阻、制止,情节严重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三、工业园区严禁下列行为:

1、严禁非法携带、存放枪支弹药,非法储存、使用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品。

2、严禁非法制造、贩卖和携带匕首弹簧刀等管制刀具。

3、严禁非法吸毒、贩毒、嫖娼卖淫,制造、销售各类毒具或聚毒。

4、禁止窝藏各类犯罪分子。

5、不得利用房间为盗窃活动提供方便。

6、禁止制造、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书画及淫秽录像物品。

7、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装、破坏正常供电线路。

8、不得损坏、移动消防器材、标志,挪用消防水泵。

9不得故意损坏区域内各种公共设施、设备。

有上述行为,物业管理处有权按《治安管理条例》予以纠正,情节严重交公安机关处理。

四、工业园区经营人员职责和义务: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工业园区的各项规章制度。

2、具备足够的安全意识,积极配合物业管理处保安人员,搞好工业园区的安全保卫工作。

3、勇于制止、举报破坏本区域治安隐患的人和事,并协助物业管理处处理。

4、正确作用电子智能化系统,保证有关治安报警设施的完好及有效使用,并勇于承担自己造成的相应事故责任。

第11篇 机械工业企业设备管理规定

1988年4月 1日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常点检、定期点检)制度,掌握设备技术状态.逐步采用先进的监测和诊断技术实行状态监测维修,及早发现异常.做好预防措施。对起重设备、压力容器和变配电等设备.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负荷或预防性试验。

第起实行。原颁发的《机械工业设备管理与维修条例》即行废止。

附录:

一、“三好”、“四会”的解释。

(l)管好、用好、维修好。

(2)会使用、会保养、会检查、会排除故障。

二、 使用设备的“五项纪律”解释。

(1)凭操作证使用设备,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2)经常保持设备清洁.并按规定加油。

(3)遵守设备交接班制度。

(4)管理好工具、 ,不得遗失。

(5)发现异常,立即停车,自己不能处理的问题应及

时通知有关人员检查处理。

三、 维护设备的“四项要求”解释。

(1)整齐:工具、工件、 放置整齐,安全防护装置齐白,线路、管道安全完整。

( 2)清洁:设备内外清洁;各滑动面、丝杠、齿条、齿轮等处无油垢、无碰伤,各部分不漏水、不漏油、切屑、垃圾清扫干净。

( 3)润滑:按时加油换油.油质符合要求;油壶、油枪、油杯齐全;油毡、油线、油标清洁.油路畅通。

(4)安全:实行定人定机、凭证操作和交接班制度;熟悉设备结构和遵守操作规程,合理使用,精心维护,安全无事故。

四、 本规定采用的有关经济、技术指标和统计项目的计算方法如下:

第12篇 工业用火安全管理规定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为加强公司工业用火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兰州石化公司生产区域的各类工业用火管理。

2 引用标准

2.1 中油股份公司化工与销售分公司《工业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3 用火分类及安全管理

3.1 生产用火:指锅炉、加热炉、焚烧炉等生产性设备用火,此类用火安全管理执行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

3.2 固定用火:指在生产厂区内的安全地带经常性的明火作业。作业场地称为固定用火区。固定用火区域的审定由用火申请单位向区域所在单位安全部门提出申请,对设置的固定用火区域进行风险评价并提出相应安全措施,画出固定用火范围平面图,经单位安全部门审查,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后,报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和兰炼、兰化消防支队审批。固定用火区域审批有效期为二年。

3.2.1 固定用火区必须具备:

3.2.1.1 边界外五十米范围内不准有易燃易爆物品;

3.2.1.2 制定固定用火区域管理制度,指定防火负责人;

3.2.1.3 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3.2.1.4 设有明显的“固定用火区”标志,并标明用火区域界限;

3.2.1.5 建立应急联络方式和应急措施;

3.2.1.6 审批后的固定用火区域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其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3.3 临时用火:指在生产区域内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明火作业。主要包括:

3.3.1 电焊、气焊、钎焊、塑料焊等焊接切割;

3.3.2 电热处理、电钻、砂轮、风镐及破碎混凝土、爆破等产生火花的作业;

3.3.3 喷灯、火炉、电炉、熬沥青、炒沙子、黑色金属撞击等明火作业;

3.3.4 临时性的用电作业。

3.4 临时用火根据用火部位危险程度,分为三级:

3.4.1 一级用火:

3.4.1.1处于生产状态的工艺生产装置区(爆炸危险场所以内区域);

3.4.1.2 各类油罐区、可燃气体及助燃气体罐区防火堤(无防火堤的距罐壁15米)内、有毒介质区、液化石油气站;

3.4.1.3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助燃气体及有毒介质的泵房与机房;

3.4.1.4 可燃液体和气体及有毒介质的装卸区和洗槽站;

3.4.1.5 工业污水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下水系统的各种井、池、管道等(包括距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区域);

3.4.1.6 危险化学品库、油库、加油站等;

3.4.1.7 储存、输送易燃易爆液体和气体的容器、管线。

3.4.2 二级用火:

3.4.2.1 装置停车大检修,工艺处理合格,经厂组织检查认定后,可以按二级用火管理;

3.4.2.2 运到安全地点并经吹扫处理用火分析合格的容器、管线;

3.4.2.3 爆炸危险场所区域以外的场所用火;

3.4.2.4 在生产厂区内,不属于一级用火和特殊用火的其它临时用火。

3.4.3 特殊用火:在带有可燃、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和管线上不允许用火。确属生产需要必须用火时,按特殊用火处理。特殊用火必须经厂级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及用火单位对所从事的作业共同进行风险评价,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及应急计划后方可用火。

3.5 临时用火必须办理“用火作业票”(式样附后)后,方可从事用火作业,“用火作业票”一式三联,一联用火人持有;二联监护人持有;三联车间(安全部门)留存。一张用火作业票只允许一处用火。

4 用火作业票的申请及审批

4.1申请“用火作业票”时由用火单位向用火所在车间提出申请,由用火所在车间人员填写“用火作业票”的申请栏,并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

4.2 用火所在车间作业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和用火人员对从事的作业分别进行生产工艺和施工作业的风险识别并制定削减风险措施,填写“风险识别及削减风险措施”栏,如需采取栏中所列措施的划√,不需采取的措施的划×,如栏内所列措施不能满足时,可在空格处填写其它削减风险措施。

4.3 在反应器、罐、塔、槽等有限空间内或容器本体内用火作业,必须对有限空间内的气体进行分析,其分析报告单由作业负责人填写或粘贴在“用火作业票”上。

4.4 一级用火作业票,由车间和厂主管部门检查安全措施制定和落实情况后,由指定的厂主管部门负责人或车间主任等审批人员审批;二级用火作业票,由车间安全监督检查安全措施制定和落实情况后,由车间负责人(主任、副主任)批准生效;特殊用火作业票,由车间、厂安全监督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由车间负责人签发,经厂领导审查同意后批准生效。

4.5 以上所有填写“用火作业票”的有关人员都必须到用火现场查看,并在相应栏内签字。

4.6 特殊用火作业票及“一级用火作业票”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用火作业票”有效时间不超过72小时。

4.7 节假日期间一般情况下不允许从事用火作业,如生产需要必须用火时,须将用火作业等级相应提高一级。

4.8 在用火作业票有效时间内,如用火作业条件发生变化,需要继续用火作业应重新办理“用火作业票”。

4.9 各单位在行政区域内或在公用管网、公用场所的用火作业,涉及其它单位的安全时,由用火单位与相关单位安全部门联系,共同采取安全措施并在“用火作业票”相应栏内签署意见。“用火作业票”仍由该单位按规定程序签发、审批。

5 用火监护及安全措施落实

5.1 用火作业监护一般由二人担任。车间和施工单位各派一人,以车间人员为主。车间应指派熟悉用火现场情况人员做监护人;

5.2 用火的安全措施中的退料、吹扫、置换、分析等工艺措施,由生产人员落实。如需加盲板、设防火屏障等措施由车间提出,监督施工单位实施。一般情况,灭火器材的准备、含油污水井的封盖,装置界区内的由车间负责,界区外的由用火单位负责。上述作业无论何种情况,双方必须共同落实好各项安全措施,安全措施没有落实不准用火。

5.3 生产区域内的基建、技措项目等在工程设计的同时必须考虑施工用火的安全及其措施,用火安全措施所需的材料、费用应同时列入工程预算。

5.4 用火人的职责

5.4.1 应持“用火作业票”第一联作业,做到“四不用火”即“用火作业票”未经签发不用火;“用火作业票”提出的安全措施没有落实不用火;用火部位、时间与“用火作业票”不符不用火;监护人不在场不用火;

5.4.2 出现异常或监护人提出停止用火时应立即停止用火;

5.4.3 对于强行违章用火的指令有权拒绝;

5.4.4 用火作业结束应清理现场,不得遗留火种。

5.5 监护人的职责

5.5.1 应持有“用火作业票”第二联,对“用火作业票”中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发现制定的措施不当或落实不到位及未按“用火作业票”规定用火等情况,立即制止用火作业;

5.5.2 对用火现场负责监护,用火作业期间不得擅离现场。如发生着火,要立即扑灭,难以扑灭时应马上报警。

6 用火的综合安全技术措施

6.1 用火前要对用火现场的移动及固定式消防设施全面检查,确认完备后方可用火。

6.2 在存有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管道上用火,须首先进行退料及切断各种可燃物料的来源,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并将与之相连的各部位加好盲板(无法加盲板的部位应采取其它可靠隔断措施),防止可燃物料的窜入或火源窜到其它部位,并应采样分析;分析合格超过30分钟后用火,需重新采样分析。盲板要符合压力等级要求,严禁用铁皮或石棉板代替。

6.3 用火分析及合格的标准

6.3.1 用火分析应由有资格的分析人员进行。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容器、管道、储罐、阀室、管沟等部位及其它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用火,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用火分析;

6.3.2 用火分析的取样点应由用火所在单位安全人员负责提出;取样点要有代表性,特殊用火的分析样品(采样分析)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6.3.3 如果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必须经有检测资质单位标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浓度应小于其与空气混合爆炸下限的10%(lel);

6.3.4 使用色谱分析等分析手段时,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v/v)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5%;当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2(v/v)%;

6.3.5 在油罐、塔、釜或其它存有可燃介质的有限空间内用火,在将其内部物料退净后,应进行蒸汽吹扫(或蒸煮)、氮气置换或用水冲洗干净,然后打开上、中、下部人孔,形成空气对流,或采用机械强制通风换气,严防出现死角;

6.3.6 进入塔、罐、釜、槽等有限空间内用火应同时执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6.3.7 处于运行状态的装置内,凡能拆移的用火部件,应拆移到安全地点用火;

6.3.8 高处用火(含在多层构筑物的二层及其以上用火)必须采取防止火花溅落的措施,并对火花可能溅落的区域安排监护人;

6.3.9 风力五级以上应停止室外的高处用火,六级以上停止室外一切用火;

6.3.10 离用火点30米内不准有液态烃泄漏;半径15米内不准有其它可燃物泄漏和暴露;半径15米内生产污水系统的漏斗、排水口、各类井、排气管、管道等必须封严盖实;

6.3.11 特殊用火每2小时分析1次;一级和二级用火每4小时分析1次。特殊用火和一级用火在执行中用火人、监护人或审批人等认为有必要随时分析时,应随时进行分析。二级用火作业超过一天时,每天在开工前,应由用火人、监护人、安全监督共同检查用火现场,核对安全措施,合格后方可用火;

6.3.11 用火作业结束后或下班前,施工人员要进行详细检查,不得留有火种;

6.3.12 储装氧气的容器、管道、设备必须与用火部位隔绝(加盲板),用火前必须置换,保证系统氧含量不大于23.5%(体积);

6.3.13 一级、特殊“用火作业票”存根由厂主管部门保存,二级“用火作业票”由车间保存。

7 附则

7.1 本规定由兰州石化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7.2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兰州石化公司工业用火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8 附件

工业用火作业票

工业管理中心发文规定(十二篇)

工业园管理中心发文规定1、以园区管理中心发文时,由主办部门专人起草,填写发文稿,由主办部门负责人核稿,呈园区管理中心领导签发。园区管理中心专人负责登记编号,组织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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