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电力安全培训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电力行业安全培训工作,提高电力行业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安全意识,促进电力安全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的决定》(安委〔2022〕10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力企业从业人员和电力安全培训教师的安全培训,适用本办法。
电力企业指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和电力建设施工企业。电力企业从业人员包括企业相关负责人、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以班组长、新工人、农民工为重点的其他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其他从业人员)。
对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电力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能源局负责指导全国电力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电力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依法对所辖地区电力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电力企业承担企业安全培训的主体责任,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五条国家能源局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电力安全培训教师的培训工作。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所辖地区电力企业相关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电力企业负责组织以班组长、新工人、农民工为重点的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第六条电力企业应当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保障安全培训投入,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采用(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
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七条下列人员应当由电力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一)电力企业相关负责人、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电力安全培训教师。
第八条国家能源局定期公布电力安全培训机构名单和培训范围,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电力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建立电力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人员培训档案,落实电力安全培训计划,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电力安全培训,实现电力安全培训信息化管理。
第三章培训内容和时间
第十条电力安全培训应当按照规定的培训大纲进行。
电力企业相关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电力安全培训教师的培训大纲,由国家能源局组织制定。
电力企业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内容,由电力企业按照本办法自行制定。
第十一条电力企业相关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电力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规程标准;
(二)安全管理基本理论;
(三)电力安全生产管理、电力安全生产技术等;
(四)电力应急管理基础理论、电力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演练以及应急处置基本流程;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电力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二条电力安全培训教师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及其更新: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电力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规程标准;
(二)安全管理基本理论;
(三)电力安全管理实践和国内外先进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四)电力安全生产技术;
(五)安全培训技能、方法等;
(六)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三条电力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等规程标准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二)本单位、部门、班组安全生产情况;
(三)本单位、部门、班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四)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五)工作环境、工作岗位及危险因素;
(六)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
(七)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八)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九)预防事故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十)有关事故案例;
(十一)电力应急基本技能;
(十二)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四条电力建设施工企业相关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相关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首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电力安全培训教师初次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第十五条电力建设施工企业新上岗的其他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新上岗的其他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第十六条电力企业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电力人身伤亡事故、电力安全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设备事故的,其相关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第十七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将根据电力安全监督管理实际情况开展专项培训。
第四章考核发证
第十八条电力安全培训工作的考核,应当坚持统一标准、统一题库、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十九条国家能源局负责电力安全培训教师的安全培训的考核;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所辖地区电力企业的相关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的考核。电力企业自行组织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
第二十条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电力企业应当制定电力安全培训的考核制度,建立考核管理档案备查。
第二十一条经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考核合格的人员,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在考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颁发相应的证书。考核、发证不得收费。
第二十二条电力建设施工企业的相关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电力建设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其他电力企业相关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经培训合格后,颁发电力安全培训合格证。电力安全培训教师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电力安全培训教师合格证。
第二十三条电力建设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其他电力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电力安全培训教师培训合格证的式样,由国家能源局统一规定。
第二十四条电力建设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电力安全培训教师合格证和电力安全培训合格证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部门中请办理延期手续。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加强对电力安全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对电力企业、电力安全培训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应当定期统计分析辖区内电力安全培训、考核、发证情况,并报国家能源局。
第二十六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对电力安全培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电力安全培训的开展情况;
(二)电力安全培训管理制度的建立情况;
(三)专兼职教师配备及持证情况;
(四)培训大纲的执行和培训档案的管理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七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对电力企业开展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电力安全培训制度、年度培训计划的制定实施和安全培训档案的管理情况;
(二)电力安全培训经费投入和使用的情况;
(三)相关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
(四)采用(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时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
(五)以班组长、新员工、农民工为重点的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电力企业、电力安全培训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均有权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报告或者举报。
接到举报的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进行核查和处理。
第二十九条电力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通报:
(一)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从事电力安全培训工作的;
(二)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
(三)电力安全培训教师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而从事电力安全培训工作的;
(四)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
(五)将自身承担的电力安全培训工作转包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的。
第三十条电力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
(一)未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和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不能保障安全培训所需费用的;
(二)企业相关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的,或者未取得相关证书的;
(三)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
(四)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
第三十一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应持证未持证或未经培训就上岗的电力企业从业人员,一经发现,严格执行先离岗、培训持证后再上岗的制度。
第三十二条电力企业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其他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相关负责人是指电力企业中主管、分管或者协管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工程师等。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电力企业中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相关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外,该单位从事电力生产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的人员。
第三十四条参与电力建设工程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相关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8年。
第2篇 电力企业安全管理中应关注的几个问题
〔摘 要〕 针对电力生产事故时有发生、人员责任事故屡禁不止的现状,提出了安全管理工作应关注的几个问题:狠抓责任制的落实和安全文化的建设,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加大培训和考核力度,提高职工的安全技能;重视查评问题的整改,提高电网和设备健康水平;制订应急预案,减少事故危害;通过持续改进,提高安全管理的有效性和针对性。
〔关键词〕 安全管理;安全意识;技能培训;事故预案
电力生产的特点及其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决定了安全生产在电力企业中的重要性。为了确保安全生产,新中国的电力企业经过几十年的实践与总结,已形成了一整套系统而规范的管理模式与制度,并且还在不断地探索新的理论和新的方法。然而,电力生产事故仍时有发生,人员责任事故仍屡禁不止。针对这种情况,笔者通过对电力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分析,提出目前安全管理中应关注的几个问题。
1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第一”的意识
各级领导和人员,在思想上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在行动上要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事故统计分析表明,在人员责任事故中,由于责任心不强而引发的约占80%。因此,提高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意识应成为安全管理工作的首要任务。这就要求:
(1) 健全、完善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安全责任。目前,电力企业制订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往往对企业领导、职能部门及基层单位的安全责任有明确的规定,而对职能部门的各个岗位、班组及个人的安全责任没有详细的规定。因此,要根据每个岗位在生产中所承担的安全责任,修订、完善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将安全目标和安全责任分解到班组、落实到个人,确保安全生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面覆盖”;
(2) 定期检查各级人员,特别是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的情况,并严格执行考核制度。安全生产的实践证明,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关键在各级领导,核心在主要负责人。因此,单位主要负责人一定要认清自己的责任和使命,真正把安全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把主要精力放在本单位的安全工作上,放在安全工作的组织和协调上,放在安全目标的完成上,从而形成“一级对一级考核、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安全生产机制;
(3) 坚持从严管理、从严要求、从严考核。对事故和未遂要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依据《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对照《安全生产奖惩规定》,严肃处理。倡导“安全生产得之于严、失之于宽”,营造“从严要求,从严考核”的安全管理氛围。
2 建设安全文化,营造良好安全氛围
安全生产的主体是人,安全生产的实现要靠人来完成。因此,企业必须加强安全文化的建设,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观念、安全意识和行为规范,营造良好的安全氛围,解决安全工作深层次的问题。这就要求:
(1) 坚持把保护员工生命安全和健康作为企业工作的出发点和立足点,为员工提供良好的教育和发展机会,创造心情舒畅、关系顺畅的软环境和工作条件完备的硬环境;
(2) 引导、教育职工遵章守纪的法律意识,始终牢记“事故源于隐患,隐患出自违章”的经验总结,规范工作行为;
(3) 加强安全警示教育,树立安全生产榜样,不断提高员工的安全忧患意识和做好安全工作的信心,不仅要通过企业内外事故的剖析,而且要建立电力生产事故警示教育室,展示恶性事故发生现场及当事人的照片,用血的教训来唤起员工对安全生产的责任心和自觉性。同时,要及时对安全生产做得好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分析、总结并推广他们的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
先进安全文化的建设,非一朝一夕可成,需要不断地实践、不断地总结、不断地完善。
3 加大培训力度,尽快提高职工的安全技能
在电网不断发展、技术不断更新的形势下,作业人员安全技能的提高已迫在眉睫。根据电力企业目前作业人员的文化水平、技术素质情况,以及常规培训侧重理论和考证培训的现状,应加大现场作业技能的培训力度,尽快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技能。在这方面应当做到:
(1) 实行岗位竞争和绩效考核,通过加深忧患意识和竞争压力,促使作业人员刻苦学习、勤奋工作。通过在学习中实践、在实践中学习,不断积累知识、增加才干、提高技能;
(2) 加强脱产培训和现场实践,为作业人员创造良好的培训环境。要克服以往培训内容大众化的弊病,根据各专业、各工种的不同特点进行区别培训。要注重现场实践的培训,增加培训的实用性。最重要的是,要严格培训结业的考试考核,防止考试考核人人过关,使培训工作流于形式,并促使被培训人员把时间和精力都放在学习上,放在安全技能的提高上,切实提高培训工作的实效。
4 重视查评整改,提高电网和设备的健康水平
开展安全性评价工作,对人、机、环境及安全管理本质安全化进行量化评估,全面查找安全生产中的薄弱环节和事故隐患,对查评问题进行有效整改,是不断提高设备健康水平、改善施工作业环境、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确保电网安全供电的重要措施。安全性评价“贵在真实,重在整改”。因此,电力企业要加大对查评问题的整改力度,要结合大修、改造项目,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费用,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限期完成。对一时不能整改的问题,要加强监视、采取措施,确保可控、在控。同时,要与春季、迎峰度夏、秋季、冬季安全大检查相结合,并进行持续改进,实现动态、长效管理。
5 以新的理论和方法来提高安全管理的有效性
电网在壮大,技术在发展,改革在深化,安全管理的理论和方法更应创新。近年来,安全管理的理论、方法有了很大的发展,如安全性评价、危险点分析与预控、安全健康环境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化作业、设备评估等。这些理论和方法,在安全生产中起了重要作用。今后还应对现已使用的安全管理理论和方法加以总结、完善,并研究和学习更新的理论和方法。
安全生产是一项长期艰苦的工作,一项系统工程,安全生产中出现问题不是靠一二个先进理论就能解决的。因此,电力企业仍须坚持已有的有效管理方法,牢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以各单位行政正职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发挥好安全生产保障和监督体系的作用,不断用先进的安全理论和方法来提高安全管理的有效性。
6 制订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和快速反应机制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电力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预防为主”,即超前做好预防工作,发现问题、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避免事故发生。但在实际工作中,事故仍不断发生,究其原因,一是各级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不尽相同,有的还很低;二是电网设备的运行状况不一样,有的隐患还未被掌握;三是外力破坏事故防不胜防。因此,电力企业应树立风险忧患意识,制订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和快速反应机制,把问题设想得复杂些,后果设想得严重些,措施考虑得周全些。
7 注重调查研究,不断调整管理思路和工作方法
基层班组和施工现场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也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最终落脚点。因此,安全管理的思路和工作方法要随着基层班组的构成和施工现场的变化而调整,以达到目标明确、措施得力、工作有效。电力企业分布在全国各地,由于地理环境、地域文化、人员素质的差异,各电力企业在安全生产的管理方法、现场施工的作业习惯上存在很大的差别。因此,需要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掌握基层安全生产的真实情况,倾听一线职工的意见,归纳总结基层单位好的经验和做法,有针对性地加强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3篇 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原理
现代化管理的基本原理,就是正确有效地处理人、财、物、信息、时间、机构及章法等要素之间的相互联系,以达到安全生产的最优目标。实践表明,系统原理、整分合原理、反馈原理、封闭原理、动力原理、弹性原理和法治原理,对电力安全管理工作具有指导意义。
(一)系统原理
安全生产是由许多复杂关系组成的一个整体。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原理要求我们把安全生产的各个方面和各种联系进行全面的综合分析和研究,注重系统的整体和综合效应的研究分析。电力安全生产的整体综合效应,就是电网的安全,保质、保量、不间断地向用户供电。要求电网内的发、供、用电各部门,都从电力系统的安全生产的整体综合效应出发,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如果发、供、用电各部门,只注重局部的小系统安全生产效应,忽视整个电网综合效应,不服从利益为出发点的电力调度,也就实现不了系统安全生产,最终也实现不了局部的安全生产。只有局部和整体互相密切配合,才能实现系统整体最优化的安全。因为影响安全和劳动保护的因素很多,人、机、环境等关系错综复杂,还会出现某些不确定的情况。为此,在安全管理工作中,首先应尽可能充分全面地揭示出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生产的各方面的因素,然后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找出最主要的因素,治理危险的薄弱环节,调整不协调部分,以达到规定的安全目标。相应地作出的管理决策和措施,都应建立在如上系统分析的基础上。
(二)整分合原理
整分合原理是指管理中把集中统一与分级管理有机地结合起来,有整体规划,明确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寻求最佳综合安全效果。电力安全管理是个系统管理,必须形成有序多级管理体系,各层次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一个层次的问题,由上一层次来协调,下一层次服从上一层次调控,才能保证整体稳定和有序运作,提高效益。在管理中讲究管理等级,或者说不同层次应有不同的权限和职责。安全组织层次结构,分决策层、管理层、执行层和操作层。决策层的职责是统一考虑安全方面的根本问题,如安全技术法规的制订,新工艺、新设备手采用,系统的管理布局和重大安全问题决策等;管理层的职责是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制订有关的操作规程,实施有效监督;执行层的职责是组织实施法规,具体执行规程、制度和相应措施;操作层则按具体的安全规定、要求及有关规章制度进行操作。整分合的原理要求层次结构形成上尖下宽的宝塔形,以谋求最佳管理效益。实现此目标,应谋求人尽其才,各司其职。
(三)反馈原理
反馈原理指安全管理决策信息输送出去之后,把作用结果返送回来,与原预定的目标是行比较,然后作出调整,重新输出信息,使安全管理达到预目标。反馈实际起到输出与结果之间的桥梁作用,使系统不断对输出进行偏差调整。反馈是控制的重要特点,是达到预定目标的有效运作。安全管理中,应把各项法规、制度和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随时反馈到安全管理有关部门,以便有关部门针对新情况、新问题,作出新判断,下达新措施。电力系统安全管理的有效、灵敏、正确,有力的反馈起着重要作用。国外推行pdca管理(四字母分别代表计划、执行、检查、评价)循环往复,实际上不是反馈原理的应用。
(四)封闭原理
封闭原理指一个系统内的执行机构要与监督机构组成封闭的回路。对上级的指令、法规和决策执行得是否正确有效,对执行中的错误处理情况等必须实施监督、检查、管理,把监督检查得来的情况,通过信息返回给决策立法机构,对决策进行修正,再去执行,才能确保安全目标的实行。倘若只下达法规、制度、指令,不实施监督,就是开放式管理,其结果是徒有形式,安全管理目标也只能是无力的口号。
(五)动力原理
人的行为强度和持久性,在明确目标之后是受激励因素驱动的,称之为动力原理。在安全生产管理中,应该运用信息、精神、物质激励三种动力。企业领导有目的地介绍国内外电力安全技术信息,使电力职工了解安全动向和差距,有利于学习先进,有利于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在实现安全目标后给予精神嘉奖的同时,给予物质激励也是十分必要的,应该正确运用安全生产管理的动力原理,为安全生产服务。
(六)弹性原理
弹性原理指安全生产过程中客观环境可能发生变化,制定管理工作计划时要考虑一切不利因素的出现,也应考虑执行过程会有各种变化信息的反馈,故安全管理计划应留有余地,称弹性原理。弹性原理避免情况变化时僵化执行,对安全管理失去适应性而失败。
(七)法治原理
电力是特殊的商品,发生事故后患严重,安全管理法规和制度,是科学的总结,是血的教训的总结,必须依法管理,对违反法规和制度的行为要坚决制止,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确保人身、设备的安全。
第4篇 电力线路改造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1、对运用中电力线路进行调整、改造,必须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工程施工前,项目管理部门要召集有关部门和单位对项目内容、技术方案、施工组织、安全管理等进行论证,并安排施工计划和安全措施。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计划须经项目管理部门、运行管理单位、施工单位签字认可,电力调度负责安排停电计划及送电方案。
2、所有电力线路作业和施工工作,工作单位必须提前向管辖电力调度提出申请并办理工作票。工作票签发人要认真填写工作票,并负责办理工作票审签手续。电力调度当值正值调度员负责审签工作票,并做好记录。
3、在一条线路上工作,只设一名工作负责人。若一条线路上同时有几项工作,可增设若干小组负责人。但仅共做人责任与电力调度发生联系(接受调度命令、向调度汇报工作、提出申请等);小组工作负责人只与工作负责人联系(接受命令、汇报工作等)。
4、在一条线路上工作,需要相邻线路或其他线路(如同塔线路、交叉线路)采取停电措施的,可办理一张工作票,但要在工作票所列的工作内容、安全措施中注明。
5、对两条或两条以上有电气关联的线路或有工作重叠的线路同时进行调整、改造工作,允许设一名工作负责人和若干小组负责人,办理一张工作票。
6、在电力线路上作业和施工,工作单位必须提前制定hse作业计划书(或作业指导书),在危险部位、环节设专责安全监护人,并在工作票中注明。
7、需要变更电气设备双重名称(名称、编号,以下简称设备名称)时,电力调度要提前下达书面通知,通知中除要注明设备原名称、新名称外,还要规定变更时间。
有关部门、单位在接到设备更名通知后,要按照“三同时”的要求,提前做好设备更名准备工作(包括变电设备名称、电力线路杆号等)。在规定的变更时间到来时,应立即启用新的设备名称,并做好运行及交接班记录。
8、因电力线路(包括架空和电缆线路)调整改造需要变更设备名称的,设备更名应与施工改造工作同时进行。一般地,宜以设备第一次停电后、确认工作许可之时作为设备名称变更时间。
在此情况下,电力调度员要向工作负责人、变电站值班员及相关调度下达设备更名命令,并做好调度记录。工作负责人、变电站值班员在接到设备更名命令后,要在工作票、运行记录中做好变更记录,并通知有关人员执行变更后的设备名称。
9、当线路工作不能在计划时间内按期完成时,工作负责人应在规定结束时间之前一个小时向电力调度省情办理工作延期手续。
当线路工作因故中断时,工作负责人应向电力调度申请办理工作中断和转移,并做好现场安全保护措施。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已全部或部分拆除、或不能满足人身和设备安全时,在此工作之前必须重新办理调度申请和工作票。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未发生变化,可继续执行办理延期手续后的工作票,但开始工作之前,工作负责人必须向电力调度申请办理工作许可,并检查现场安全措施与工作票所列内容相符。
10、需要线路带电后才能进行的工作(如核对相序、带负荷测试等)是电力线路施工改造的重要内容,必须在工作票中列明。
核对线路相序工作一般由工作(施工)单位负责。线路施工完成后,工作负责人在确保人员撤离、接地线拆除、无送电障碍后,可直接向电力调度申请线路送电,并通知工作班成员;在得到调度许可后方可进行核相。
需要调整相序时,工作负责人可直接向电力调度申请线路停电。在接到调度工作许可命令后,工作负责人必须按工作票所列内容重新设置安全保护措施,在检查无误后方可安排调相。
11、线路调整改造工作全部内容完成之后,工作负责人应及时向电力调度办理工作终结手续;需在得到调度确认之后,工作人员方可撤离。
12、电力线路调整改造工作结束后,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在三日内将竣工资料报送电力调度、运行管理单位和相关部门。
第5篇 电力安全管理的四个误区
纵观当前电力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笔者以为各方面仍面临严峻挑战,少数单位的安全形势并不乐观,有些单位虽然未发生各类事故,但是事故隐患还是令人担忧。分析其中的原因,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在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种种误区。
“事故难免”
“事故难免”是安全工作思想认识上的老误区。这种误区已成了一些单位事故发生的挡箭牌。这种思想认识主要表现为:电力企业是特殊行业,哪可能一点事故不出;电力企业技术要求高,危险性也大,发生事故无法预料,难以避免;工作任务繁重,除正常的事故隐患外,经常遇到人为因素,情况复杂多变,不可控制因素多,很难保证不发生事故,等等。如果不走出以上“事故难免”的种种认识误区,事故真的就难免了。要走出这一误区,最重要的是要树立“事故可以预防”的思想观念。事故有它的必然性,但又是可以预防、避免的。一些事故在发生前是有“先兆”的,而且事故的发生有一个或短或长的演变过程。只要能及时发现事故苗头和隐患,采取积极措施加以防范,事故就会被消灭在萌芽状态,或减少到最低限度。一般地讲,在任务转换、季节变化、人员更换等时机,人员思想麻痹、管理松懈,容易发生各类事故。因此要善于在安全中抓不安全隐患,在稳定中抓不稳定因素,才能有效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
“突击式抓安全”
主要表现为:安全管理时紧时松。出了事故紧一阵,平时松一些。上级检查时紧一阵,检查后松一些。执行任务时紧一阵,完成任务后松一些;头痛医头,脚痛治脚。抓安全工作只注重表面,而不注重实质。发生事故不是举一反三,触类旁通,而是就事论事。结果抓了一点,遗漏其它,最终事故防不胜防,堵不胜堵。要走出这一误区,必须坚持管理工作的持久性和系统性。安全管理工作是一项经常性的管理工作,必须经常抓,持久抓,反复抓,来不得半点虚假。要把安全管理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找准整体与个体、个体与个体之间的内在联系,统筹分析,统一筹划,统一抓好落实,力求安全管理工作的整体效益。
“与其他工作对立”
在现实工作中,有一些同志把抓安全和抓各项工作对立起来,割裂开来,把安全工作当成一项孤立的工作,单纯地就安全抓安全。其结果是安全工作抓不好,其他工作也抓不好。要走出这一误区,首先要正确处理安全工作与其他工作的关系,坚持一手抓工作,一手抓安全,把日常工作与安全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其次要正确认识安全工作与完成任务的关系,坚持以安全工作来保证工作任务的完成。事物都是相互联系的,安全工作相关性的特点,是这种联系的具体反映。一方面,安全工作贯穿于各项具体工作之中,不是孤立的。无论是平时工作,还是突击安装、抢险救灾,或者是优质服务,都存在一个安全问题。另一方面,安全工作与完成各项任务紧密相关,抓好安全,可以保证各项任务的圆满完成。事实证明,安全工作抓不好,事故不断发生,必然会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保姆式工作法”
主要表现在:重大节日安全工作检查组一个接一个,好像不派工作组下去转转,到点上看看,安全工作就不可能落实;越俎代疱式的指导,总认为基层干部层次低,经验不足,因而在检查基层工作时,不分大事小情,总是热衷于事无巨细,其结果是牵扯了基层精力,干扰了正常供用电秩序,影响了基层干部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因而导致一些基层干部产生依赖性,上边怎么说,下边怎么做,拨拨转转,推推动动,安全工作没有创新。要走出这一误区,必须坚持层级管理原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上级机关要加强宏观控制和具体指导。各类检查组能合则合,能少则少,不解决问题的工作组坚决不派。多给基层留有余地,不统得过死,事事包揽。另外,安全检查最好还是不打招呼为好,这样才能查出真实成绩。
第6篇 电力企业安全目标管理方案
1、总则
为了进一步贯彻电力生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电网安全运行,强化人员行为规范化,保持设备良好运行状态,制定安全目标并按期按时按量完成,特制定本方案。
2、使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吕梁主网电网各级生产单位运行、设备管理、调度等工作的安全考核。
3、实施方案
3.1、不发生电力人身伤亡事故
3.1.1、每年年初配合安全监察部,完成对全部生产管理、运行、检修人员进行安规培训,并考试。对考试不合格的不予上岗。
3.1.2、对新规程、文件、制度及时进行学习培训,并编制分公司实施细则。
3.1.3、规范生产现场行为,对大型技改、大修工程,要求编制作业指导书来指导工作。
3.2、不发生重大设备损坏事故
3.2.1、各生产班组要对所运行维护的设备进行定期巡视检查,特殊天气及运行状况要安排特巡,对发现的缺陷及时进行消除。
3.2.2、加强对带病设备的监察,制定应急措施。
3.2.3、严格执行新设备投产验收工作,保证设备无缺陷移交。
3.2.4、加强设备的动态管理,按照要求对设备进行周期性检修。
3.2.5、按时完成所辖输变电设备的评级工作并上报。
3.3、不发生重大电网事故
3.3.1、严格执行各项电网运行控制要求,禁止超稳定极限值运行。电网一次设备故障后,应按照故障后方式电网运行控制的要求,尽快将相关设备的潮流(或发电机出力、电压等)控制在规定值以内。须按照电网运行控制要求进行控制的设备,应通过调度机构ems系统实现实时在线监测,并应有越限告警功能。
3.3.2、严肃调度纪律,加强调度管理,调度人员要熟悉电网的运行、潮流分配以及重大检修工作,防止误调事故发生。
3.3.3、制定电网应急预案,对电网黑启动方案要进行学习,有条件的要进行模拟演习。
3.4、不发生人员恶性误操作事故
3.4.1、加强运行人员安规两票的培训考核力度,对考试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3.4.2、加强无防装置的管理,对于存在缺陷的要及时进行完善。
3.4.3、加强变电站接锁钥匙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按照上级要求进行审批手续。
3.4.4、运行人员操作要进行全过程录音,对于无录音的视为违规操作。
3.4.5、对于大型操作,按照上级要求,相关管理人员要到现场进行把关协调。
3.4.6、各级管理人员按时对两票进行抽查,并按照要求对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并制定整改措施。
第7篇 某某电力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公司系统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资委《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等,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奖惩工作坚持“责、权、利相统一”和“以责论处和奖惩分明”原则。
第三条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分(子)公司、发电企业和个人予以表彰,对事故单位和责任人员予以处罚,触犯法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从事电力安全生产管理的各分(子)公司和发电企业。电力设备制造(工程)类企业参照执行。
第二章 表 彰
第五条 集团公司每年对实现安全生产目标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分(子)公司、基层企业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六条 各类先进评选条件
(一)分(子)公司评选条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本区域未发生一般及以上人身事故、设备事故、供热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等其他各类事故,未发生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
2. 按照集团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等要求,对所管理企业进行工作指导,安全管理有创新、成绩突出。
3. 未受到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业安全监管机构以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方面的通报批评。
(二)发电企业评选条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本企业未发生一般及以上人身事故、设备事故、供热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等其他各类事故,未发生造成不良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
2. 未受到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业安全监管机构、集团公司及主管分(子)公司安全生产方面的通报批评。
3. 当年机组发生非计划停运次数不超过公司系统平均数。
(三)个人评选条件。先进个人评选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优先考虑基层生产一线的员工和管理人员。
1. 所在单位未发生事故,未发生不良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
2. 个人在3年内未发生负主要责任的不安全事件,无违章记录。
3. 模范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在安全生产方面起到表率作用。
4. 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有创新并取得实效,或在安全生产中避免了事故发生、多次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等,为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
第七条 表彰名额
(一)先进分(子)公司数量
按照集团公司所属分(子)公司数量的25%左右确定。
(二)先进发电企业数量
以分(子)公司为单位,以所管理发电企业数量为基数,确定表彰名额如下表:
分(子)公司管理企业数量5家及以下6-10家11-15家16家及以上
表彰名额最多1名2名3名按照递进原则,发电企业数量每增加5家,表彰名额增加1名
(三) 先进个人数量
每家发电企业原则上确定1名先进个人。对个别装机容量大、安全生产管理较为突出的发电企业可再增加1名。对一些装机容量小的水电、风电等发电企业,按照每单位少于1人、分区域统筹的原则确定。
第八条 安全生产先进评选实行逐级申报。先进发电企业、先进个人评选采取基层单位申报,分(子)公司推荐上报(当年12月15日前),集团公司统一评选的方式进行(申报表见附表1-3)。
第九条 集团公司对实现长周期连续安全记录、以及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发电企业,视情况进行专项奖励。
第十条 依据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表彰文件,各单位自行制定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健全完善本企业安全生产表彰奖励机制,设立安全生产单项奖励,建立安全生产奖励基金,做到专款专用。
第三章 处 罚
第十二条 发生事故,有关单位应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人事管理权限,对责任单位和个人给予处罚。对于由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组织调查的事故,若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意见严于本规定,按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组织调查所做出的事故调查报告意见给予处罚。
第十三条 对事故责任单位依照以下规定扣罚:
(一)人身伤亡事故
1. 发生一般人身重伤事故,处以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3人以上重伤事故,按照人身死亡事故规定扣罚。
2. 发生一般人身死亡事故,处以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发生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人身死亡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或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扣罚。
(二)设备事故、火灾事故和供热事故等
1. 发生内部统计事故,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发生一般事故,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发生较大事故,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4. 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或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扣罚。
(三)其他类事故和造成不良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参照上述条款执行。
(四)对隐瞒事故的责任单位,按照相应事故等级加倍扣罚。
第十四条 发生一般人身重伤事故,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1年处分。
(二)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记过至记大过处分。
(三)对主要责任者所在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处分。
(四)对有关部门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处分。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分管副职予以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处分。
(六)一年内发生2次人身重伤事故或一次发生3人以上人身重伤事故,给予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分管副职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十五条 发生一般人身死亡事故,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主要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
(二)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记大过至解除劳动合同。
(三)对主要责任者所在部门负责人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五)对事故单位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十六条 同一单位一年内发生2次一般人身死亡事故,对主要、次要责任者按照上述条款执行外,对有关负责人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三)对分(子)公司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给予警告处分;对分(子)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十七条 发生较大人身伤亡事故,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主要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
(二)对次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1年处分至解除劳动合同。
(三)对主要责任者所在部门负责人给予撤职至留用察看1年处分。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六)对分(子)公司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对分(子)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
第十八条 发生人员责任的内部统计事故,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二)对次要责任者予以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处分。
(三)对主要责任者所在部门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九条 发生一般设备事故、火灾事故等一般电力生产事故(供热事故除外),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对直接责任者所在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处分。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处分。
(五)一年内重复发生同类性质一般事故的单位,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条 发生一般供热事故,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记过至留用察看1年处分。
(二)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三)对直接责任者所在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分管副职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发生较大设备事故、火灾事故等电力生产事故,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2年处分。
(二)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记过至记大过处分。
(三)对直接责任者所在部门负责人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六)对分(子)公司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给予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处分;对分(子)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处分。
(七)发生较大供热事故,对事故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处分,按照不低于以上条款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
第二十二条 发生重大设备事故、火灾事故等电力生产事故,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主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2年处分至解除劳动合同。
(二)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记大过处分至解除劳动合同。
(三)对直接责任者所在部门负责人给予撤职至留用察看1年处分。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六)对分(子)公司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对分(子)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第二十三条 发生重大以上人身伤亡事故,以及特大设备事故、火灾事故等电力生产事故,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事故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对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发生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各类交通事故,依据交通事故调查结论,对事故责任者,负有管理或领导责任的各级负责人,按照不高于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的相应等级,视责任酌情处罚。
第二十五条 隐瞒各类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按照相应事故等级处理规定的上限执行,情节严重者,按照上一个等级事故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为隐瞒事故:
(一)不按规定将事故上报。
(二)破坏事故现场、隐瞒事故重要情节。
(三)向调查人员出示虚假证明或提供伪证。
(四)躲避、阻碍事故调查。
第二十七条 发生事故后,若事故情况复杂、原因不易查清,对主动讲清事故真相、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的事故责任者从轻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事故单位和分(子)公司党委书记、工会主席等有关班子人员的行政处分比照本单位行政正职的处罚低一级执行;党内处分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各级党组(党委)决定。
第二十九条 发生电力生产人身死亡事故,对负联责责任的事故单位和人员的处罚,按照不低于下一个事故等级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发生严重社会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职业危害事故、特种设备事故,以及在应对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工作中,由于处置不当导致次生和衍生事故或产生严重影响,按照其性质、损失和影响,比照上述有关条款执行。
第三十一条 对在处罚中未涉及的事故单位其他责任人员,按照本单位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三十二条 集团公司实行“说清楚”和“事故检讨”制度。发生一般以上事故和有较大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在事故发生后到集团公司进行专题汇报、作出书面检查,或在安全生产会议上作检讨。
第三十三条 在进行行政处分的同时,应并处相应经济处罚,具体标准如下:
(一)通报批评---扣罚1-2个月绩效薪金或奖金。
(二)警 告---扣罚3个月绩效薪金或奖金。
(三)记 过---扣罚6个月绩效薪金或奖金。
(四)记大过---扣罚10个月绩效薪金或奖金。
(五)降 级---扣罚12个月绩效薪金或奖金。
(六)撤 职---扣罚12个月绩效薪金或奖金。
第三十四条 事故处罚一般由所属分(子)公司在事故调查结束10个工作日内(情节较为简单明确的,应在事故发生后20日内),按照本办法提出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罚意见,报集团公司审批。经集团公司审查同意后,形成处罚意见,下发有关单位并通报公司系统。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或者本级,“以下”不包括本数或者本级。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中事故等级和事故归属的划分按国家有关法规条例、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等执行。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或补充办法,本办法中未涉及到的事项,均应在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中作出具体可操作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不作为处理和判定刑事、民事责任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政策与法律事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05年11月14日颁发的《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工作奖惩管理办法(a版)》(中国华电生〔2005〕1375号)同时废止。
第8篇 电力公司施工技术管理部门安全职责
电力公司施工、技术管理部门安全职责(指电建公司、分公司、工程处,下同):
1.在组织、管理施工及进行施工调度的同时,必须把施工安全放在首位,负责做好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工作。
2.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的同时,组织编制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措施,并在施工中组织贯彻落实。
3.负责现场文明施工的规划、管理及验评工作。
4.在施工调度会上,检查、汇报和安排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工作。
5.参加有关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项目的审查。负责进行安全技术及安全设施的研制开发工作。
6.参加有关安全施工方面的标准、规范、规程的制订和审查。
7.在推广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时,应组织制订安全操作规程,并负责组织培训。
8.参加安全施工大检查,参加重伤、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9.对公司自身基建中的新建、扩建、改建、挖潜及革新项目,必须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工业卫生标准的规定,做到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 '三同时'。
第9篇 电力建设机械设备、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部颁发的《火电送变电施工机械设备管理规定》,《火电、送变电施工企业机械设备管理考评标准》的要求,加强机械设备管理,保证机械设备安全使用,杜绝重大设备人身事故的发生,搞好文明施工,制止各种短期行为,提高经济效益,保值增值,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从事电力建设的施工企业,使用机械设备的施工现场必须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管理中的技术试验,使用安全和技术保养应遵守电力部颁发的有关规程和规定。
第四条 施工企业的领导和项目经理必须认真贯彻本办法;各级网、省局主管部门应负责检查监督本办法的执行。
第二章 施工设备
第五条 根据工程的性质、规模和装备程度,完善施工企业机械设备指挥系统和管理网络,施工现场必须设置相应的机构或人员,建立机械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施工企业的机械管理部门应参与初步设计及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和审查,提出机械设备合理组合和配套的方案或意见,做到既能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又能发挥机械效能,降低机械使用成本,避免盲目购置造成积压浪费。
第七条 施工现场需用的机械设备,应提出计划,以内部租赁方式签订租赁合同,不足部分报请上级主管部门统筹解决。
第八条 机械设备进入施工现场之前,总包单位必须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总平面图,做好下列施工准备工作,为机械施工创造必要的条件:
(一) 做到施工现场安装机械的场地平整,达到电通、水通、路通(架设到位);
(二) 机械设备使用中所需的辅助设施如移动式起重机的路基和轨道铺设、固定式起重机和施工电梯的混凝土基础等均应符合验收标准;混凝土搅拌机、卷扬机、电焊机以及其它中、小型机械和机械配件的棚、库应事先构筑完成并符合使用和安全要求;
(三) 设有适当的机械修理车间或修理点(包括小型料具库)和操作人员休息室。
第三章 机械使用
第九条 施工现场的机械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应当佩戴证明其身份的证卡。
第十条 进入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必须完好,附件齐全。经安装、技术试验和安全检查合格,由施工现场机械管理人员在进场交接表上签证后方可使用,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应退场更换。
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各类起重机的安装、拆除或运输,必须由经过培训考核持有资格证的人员负责进行,禁止其他人员擅自拆装运输。严格执行原能源部颁发的《大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的主要机械设备必须实行“三定”岗位责任制(定人、定机、定岗位)。班组共同使用的机械必须实施班组负责制;多班作业轮流使用的机械必须实行交接班制。操作人员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人员操作。
第十三条 施工现场主要的机械设备应在机械或机身明显部位挂牌,标明机长或机组长姓名、简要的岗位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四条 施工现场的机械操作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制度,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保持作业区整洁和安全的设施的完整,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密切配合施工生产。严格执行“十不吊”,对可能引起事故的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
第十五条 施工负责人应向机械操作人员进行技术交底。项目经理应协调机械使用、保养中出现的矛盾,支持机械操作人员的正确意见,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拼设备等现象的发生。
第十六条 班组或个人使用的小型机械和专用机具,由工地机械管理员管理并对使用人员进行操作和保养技术指导以及安全教育;要配备漏电保护器和劳动保护用品;要指定保修人员巡回检查机械使用和保养情况,发现缺陷立即排除。
第十七条 施工现场的机械管理人员每天至少应对在用的机械设备进行一交巡回检查,发现有违反岗位纪律、机械运转异常、保养不良、事故陷患、记录不全等情况,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或排除,并作好巡回检查记录及信息反馈。
第十八条 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发生事故时必须保护现场,及时抢救,并立即报告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按“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严格按“机械事故划分与处理”的有关规定上报和处理)。起重机发生倾复、摔臂、折臂、脱轨、塔帽脱落事故,不论有无人身伤害及经济损失大小,必须按重大事故或特大事故处理。
第四章 机械维护
第十九条 施工现场必须配备机械检修班或检修人员,负责机械设备的计划检修和排除故障工作,并应有检修记录。
第二十条 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必须按照规定的保养分级、间隔周期和作业内容,严格执行清洁、润滑、调整、紧固、防腐保养及检修作业规定,并做好记录;实行定期检查维修制的机械设备必须认真做好定期检查、维修并作好检查记录。不准漏保、失修和带病使用。
第二十一条 现场机械设备的月度保养计划,由工程处或机械站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现场机械设备的二三级保养作业应由机械检验人员进行竣工检验,合格的签证验收,不合格的返工重验。
第二十三条 现场暂时不用的机械设备(包括封存、报停、退回的)必须完好,并妥善保管,做到上有盖,下有垫,有防晒、防雨、防腐措施。严禁随意堆放,防止附件散失,以备随时应急使用。
第五章 基础工作和其他
第二十四条 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必须在机体的明显部位喷涂机械统一编号,如属红旗(或优秀)设备应订有金属标牌。
第二十五条 机械操作人员必须及时填写机械履历书和运转、保养小修、油料消耗和更配件等记录,月末上报机械管理部门汇总、整理,作为机械取费、单机或班组经济核算和操作人员考核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施工企业应经常组织大型起重机械的安全检查活动,按照原能源部颁发的《大型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规定》,切实加强对起重机械的管理和安全监督工作,要对施工机械的安全使用进行全过程管理,确保设备和人身安全。
第二十七条 施工企业应加强施工现场机械管理人员,操作和维修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要及时利用施工停歇时间采取多种形式组织技术学习,提高有关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水平。
(一)机械管理人员自一九九四年起必须经过省局级的岗位职务培训,提高岗位必备的专业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并经考核、考试合格取得岗位职务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二) 操作人员应做到“四懂三会”,即懂机械原理、构造、性能、用途,会操作、保养、排除故障。
(三) 维修人员工应达到“三懂四会”的水平,即懂维修技术要求、工艺规程、质量标准,会拆检、组装、调试、鉴定。
(四)结构新颖、技术先进、价格昂贵的国产或进口机械设备,在施工现场使用之前,必须按规定慎重选定机长、操作和维修人员,并经培训和实习,使其掌握安全操作要领和保养技能,在取得合格证后,方能投入操作使用。
1000t.m及以上的塔式起重机、150t及以上的履带式起重机等大型机械的机长应经公司分管经理批准。
第六章 奖 与 罚
第二十八条 施工企业每年应组织一次红旗(或优秀)设备竞赛活动,重点是施工现场有专人操作使用的机械设备,结合考核评比办法,定期进行检查、总结、评比和奖励,以调动机械操作和修理人员爱护机械设备的积极性和责任心。
第二十九条 施工企业因机械设备管理混乱,现场机械设备漏保、失修和带病运转,致使机械设备遭受严重损坏,或因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等造成重大、特大机械事故的,由各级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罚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电力工业部建设协调司负责解释,并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10篇 电力安全管理三字法则
对新工人都必须经过的“三级教育”:1.公司级2.车间级3.班组级
u“三级”教育的“三个重要内容”:1.安全知识2.安全规程3.安全规章制度
u吸取他人事故教训要求做到的“举一反三”:《论语述》中“举一不以三反,则不复也。”意思是教人认识四方的东西,举一角为例,让他类推另外三个角,如不能类推,就不再教他。后来人们用举一反三比喻从一件事情类推而知道其他许多事情。
u处理好安全与其它“三个”方面的关系:1.安全与改革发展的关系2.安全与效益的关系3.安全与质量和速度的关系
u对工程的结论要经过的“三级验收”:1.中间验收2.自我验收3.竣工验收
u对安全工作的“三查”方式:1.自查2.互查3.抽查
u习惯性违章的“三个”危害:1.是因为习惯养成不易矫正,长此以往,必酿大祸2.是承袭不良的作业传统,侥幸过关,还以为是经验,故产生麻痹松懈思想,使本来就很薄弱的安全防线不功自破,从而导致事故的发生3.是习惯性的做法易被人接受,从而使违章面不断扩大,造成恶性循环
u安全保证体系中的“三级”保护:1.个人保班组2.班组保车间3.车间保全局
u安全生产的“三保”原则:1.保人身2.保电网3.保设备。
u三基:基础、基层、基本功
u三无企业:无违章企业、无违章班组、无违章职工
u三高:领导干部高高在上、规章制度束之高阁、基层职工高枕无忧
第11篇 浅析电力生产安全管理的基础理论
首先,分析近几年电力生产安全事故的发展历程,据全国电力行业不完全统计;2005年全国电力行业发生人身伤亡事故41起,死亡113人,平均每3天要失去一个鲜活的生命;2006年全国电力行业发生人身伤亡事故48起,死亡106人,平均每4天就有一位同事离开了我们;2007年全国电力行业发生人身伤亡事故39起,死亡79人,平均每5天就有一个家庭失去了亲人;2008年全国电力行业发生人身伤亡责任事故29起,死亡49人;2023年全国电力行业发生人身伤亡事故31起,死亡57人。
从上述统计数据来看,2005年至2023年,全国电力行业每5天有一起人身死亡事故;这些都是惨痛的血的教训,从这些血的教训中可以基本判断,事故是除战争、瘟疫之外的人类大敌;风险无处不在,电力安全生产仍然任重道远,必须警钟长鸣,警示高悬;电力生产安全工作必须常抓不懈……。
其次,电力生产安全管理的基础理论,在1986年时,同志曾经有一个重要的论述:“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这一论述包含着深刻的安全认识论和方法论的哲学道理。
“隐患胜于明火”,就是要我们认识到隐患相对于明火是更危险的要素,要实现安全生产最关键、最重要的措施是要从隐患入手,积极、自觉、主动地开展隐患排查。
“防范胜于救灾”告诉我们,在电力安全生产管理的实践中,预防为主是保证电力安全生产最民智、最根本、最重要的安全生产方法论;这就是电力安全生产方针的理论基础。
“责任重于泰山”警告我们,电力生产安全责任的重要性,责任高于一切,即比泰山还重。
第三,怎样控制安全事故的发生,即安全事故的模型理论;目前事故模型理论主要有:因果连锁模型(多米诺骨牌模型)、圆盘模型、综合模型、轨迹交叉模型、人为失误模型、生物节律模型、事故突变模型等等。这里主要对应用较多的因果连锁模型(米多诺骨牌模型)和圆盘模型进行讨论。
因果连锁理论:按照事故链原理,事故是因为某些环节在连续的时间内出现了缺陷,这些不止一个的缺陷构成了整个安全体系的失效。就象“多米诺骨牌效应”,只要第一张牌倒下,就会导致第二张、第三张接着倒下,最终酿成大祸。该理论也被称为“多米诺骨牌理论”。该理论建立了事故致因的事件链这一重要概念。
我们玩过“多米诺骨牌”游戏的人们都明白一个道理,只要从中间随便抽取一张骨牌,形成豁口,就能避免后面的骨牌继续倒下。因此,要想打破连锁反应,切断事故链,只需要制止一连串事件中任何一个事件的发生,而不是制止最后一个导致事故的行为。从这一理论出发,就得出了“任何事故可以预防”的结论。所以我们的安全工作就是要破坏其中的事件链,避免事故的发生。
圆盘漏洞理论,由质量管理学借用来的圆盘漏洞理论,是把“人、机、料、法、环”现场管理“五”要素当着五个圆盘,相互关联,共同穿在一根轴上;又分别按照自身的规律在各自的轨道上正常运行。每个圆盘已经存在或正在出现不同的漏洞,不安全的因素就像一个不间断的光源,当这束光源同时穿透所有五个圆盘时,安全体系就失效了,事故就放生了。
把“人、机、料、法、环”分开来看:
-----人:指人为个体因素,如人的技能、人的经验、人的健康状况、知识水平、应变能力、责任心等等。
-----机:指设备、设施不能满足安全要求,如存在设计缺陷,运行缺陷,安全设施不足或不规范等。
-----料:指材料本身有质量问题或者材料用错等。
-----法:指现场操作规程有误,规章制度不健全,标准规范理解存在偏差等。
-----环:指环境因素,包括维护、运行等工作环境、以及家庭、邻里等生活环境;包括温度、湿度、光照、噪声、振动、辐射等物理环境,也包括粉尘、气体、熏烟、蒸汽等化学环境。
在以上五个因素中,“机、料、法、环”都与“人”有关,都可以通过人为进行改善或改变,也可以影响人的意识和行为,因此,圆盘理论中“人”是第一位的,只要人尽到责任,其它四个环节都可以解决好。
下面引入一个案例进行分析,进一步说明圆盘理论的应用:
-------纳雍电厂9.26人身死亡事故
2023年9月24日,纳雍二厂4号机组检修结束,启动过程中,需进行励磁参数实测试验,由于试验用临时电缆长度不够,不能直接从6kv开关室接到4号机励磁变处,在确定试验方案时,决定从4号机凝结水泵变频器旁路柜转接,选用6kv ⅳa段4号机a凝结水泵开关作为试验开关。
第12篇 如何做好电力企业安全管理
(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电力企业生产和建设的基本方针,它揭示了电力行业生产建设的客观规律,也是安全生产必须坚持的准则。从理论上讲,无论做什么事情,必须了解事情的性质和规律性,坚持按照规律办事,才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提前做出防范措施,才能防止事故的发生或将事故损失减少到最小程度。否则待事故发生后再去抓,将只能是接受教训,而无弥补已造成的事故损失。因此,我们要做好以下几点:
1、进行超前防范。俗话说:“水未来时先筑坝”,当新职工参加工作时,就要对其进行安全思想教育。提高他们的安全观念和技术素质,培养他们自觉遵守规章制度的习惯。
2、抓住不安全苗头,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任何事故的发生,事前都有征兆,发现了苗头要及时整改。因此,各级领导,尤其是各级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具有很强的预见性,发现苗头,早抓快抓,尽快铲除。确保安全时刻处于“在控和可控”状态。
3、摸索规律,举一反三。任何事故都有一定的规律性和必然性,我们应善于发现、认识和把握这一规律,不断总结经验。对违章作业造成的人身或设备事故,要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充分进行调查分析,查清事故原因、性质,决不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以防止再出现类似的事故。
(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力
各种安全生产制度是多年工作的总结,是以生命和鲜血换来的纲领法则。安全工作是无处不在,无时不在。只要有人在工作就存着安全问题。电力企业的领导,既是安全生产的组织者和指挥者,又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因此,我们要把安全工作当成份内之事,给予高度重视。只有各级领导切实发挥好模范带头作用,才能带动职工重视安全,才能让职工更好的执行安全规章制度。因此,要加强安全生产制度执行力必须做好以下几点:
1、在思想上维护安全规定的严肃性。要严格要求广大职工在各自的岗位上,必须把“两票三制”等安全管理制度作为法规来规范各自的行为。
2、在组织上保证安全规定的强制性。《安规》是法定性规程,是非照办不可的,如违规造成损失,不仅要按“四不放过”的原则来严肃处理,若造成重大,特大事故时还要承担法律责任。
3、在个人行动上强化执行《安规》的自觉性。每个职工必须遵章办事,只有自觉地、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到各项工作中去,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安全生产落到实处。
4、要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还要依靠健全的制度。作为供电企业,对《安全生产法》、《电力法》、《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必须要严格执行之外,还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完善相关措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逐级签订安全责任书。
(三)重视企业安全文化建设
企业安全文化是企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文明和素质的重要标志。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是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的重要基础。通过安全文化建设,充分体现对人的高度重视、高度尊重、高度负责和企业“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从而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局面的长久保持,实现安全生产和安全发展目标。企业文化建设要做好以下几点:
1、齐抓共管。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要融合现代企业经营理念、管理方式、价值观念、群体意识、道德规范等多方面内容,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参与和通力配合。要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优势,通力合作,齐抓共管,开展各种员工喜闻乐见的安全文化活动,时刻把握安全的主题,充分发挥舆论的导向作用,及时报道安全生产的典型经验,曝光习惯性违章违规操作等不安全现象,宣传安全知识,传播安全文化理念,营造安全文化氛围。
2、全员参与。在企业中,每个工作岗位上的员工,对安全生产都负有一定责任,整个企业就像一台机器,员工就好比机器上的一个个零件,哪一个零件出了故障,都有可能使机器停运。回顾以往发生过的安全事故,我们可以看到,大部分事故都是少数安全素质不强的员工酿成的,往往是这些少数人,成为可能产生事故的不安全因素,成为事故的隐患。因此安全文化建设应强调全员参与,职责明确,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全面提高企业员工队伍的安全素质。
3、注重实效。安全文化建设既要开展一些轰轰烈烈的活动来营造浓厚的氛围,更要注重实效。安全生产的实践告诉我们,教育现场实际操作施工人员养成时时重视安全,经常注意进行自我安全检查的工作习惯,是实现安全生产,防止事故发生的最重要方式。同时还要开展能打动员工心灵,引起心理共鸣的其他活动,如学习事故案例,回顾安全教训,分析以往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原因,用发生在本行业、本企业员工身边的事故教训现身说法,教育员工,使安全教育收到实效。
4、常抓不懈。安全文化是从更深的层次影响员工的观念、道德、态度、情感、品行,安全文化素质的养成要靠不断的熏陶、影响、渗透,安全行为的规范也绝非一日之功,安全文化建设不可能像实施一项安全措施、安全管理方案或者一项具体计划那样立竿见影,而是需要持续不断,循序渐进,日积月累,常抓不懈,不断创建丰富的安全文化,方能营造企业良好的安全环境氛围。
(四)提高职工的业务技能
电力安全生产的基础是职工、是个人。如果能将这个主体抓住,就抓住了安全生产的主要环节。因此各级组织要加强群众学习教育,使每个职工认识到个人在班组以及家庭中的作用地位和肩负的重大责任,督促每个职工认真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熟记安全规程,并把《安规》作为自己工作岗位上的行动指南和防范生产事故的法宝,以此增强安全意识和防范意识,教育每个职工要彻底克服和消除粗心大意、马马虎虎、侥幸心理等,把过去的事当成现在的事,把他人的事当成自己的事,把小事当大事来吸取经验教训,警钟常鸣,变“要我安全”为“我要安全”,让群抓群防形成安全意识、安全整体、安全防线。重点做好以下几点:
1、要有全面的培训计划,从公司、部门、到班组各级都有安全培训。结合实际,针对性的列入年度“安措”计划,不能放松对每个人、每环节的考核,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考核成绩要与经济挂钩。
2、班组长除巩固自身水平外,要针对不同能力、不同性格的人员去开展学习活动,不要停留在读读安全事故简报、抄抄安规这样枯燥的形式,而要思考怎样去培养班组人员的求知欲,提高大家的学习兴趣,要将问题融会贯通,让员工在工作中真正知道安全的重要性,不断增强员工工作责任心。
3、安全教育要有针对性,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的目的是使所有人员通过安全教育及技能教育获得长期、稳定的安全操作技能,做到按安全操作规程施工,不违章作业。对生产管理人员教育的目的是使其获得科学的、稳定的有利于安全生产的决策能力。即自觉依法管理、执行安全规章制度的能力;在紧急、危险、关键时刻能够正确处置的能力;在生产过程中对危险源、环境因素能预先进行辨识并制定和落实控制措施;在规章制度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能正确做出有利于安全生产的决策的能力。
4、完善安全教育培训机制,营造安全文化氛围。员工安全意识、安全素质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提高只靠制度管理和约束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建立完善的教育培训机制、采取灵活多样的教育形式,才能达到预期效果。我们必须根据员工整体素质的实际情况,在员工业务培训上,不断建立完善《员工培训管理制度》、《特殊岗位工种培训管理规定》、《新工人业务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等一系列业务培训机制,采取知识考试和现场操作相结合的考核方式,达不到考核要求的坚决不能上岗,以此提高员工队伍的整体业务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