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电力安全管理规定
电力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1条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证员工在电力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保证电网安全可靠供电,保证国家和投资者的资产免遭损失,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
本规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行业的特点和国家电力公司系统(以下简称公司系统)的组织形式制定,用于规定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安全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关系。
第3条
本规定所称公司系统是指与国家电力公司有资产关系和管理关系的单位组合。资产关系包括全资、控股关系;管理关系包括直属、代管关系。
第4条
公司系统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有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并充分发挥作用。
第5条
公司系统各级组织在各自主管的工作范围内,围绕统一的部署,依靠群众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6条
公司系统各企业应依据国家、行业及国家电力公司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制定适合本企业情况的规章制度,使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第7条
公司系统各企业要贯彻“管生产必须安全”的原则,做到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第8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的生产性企业和单位以及管理生产性企业的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含直辖市、自治区,下同)电力公司,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生产性企业和单位指以从事发电、供电、输变电、调度、检修、试验、电力建设等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包括多种经营企业)和单位。
第二章目标
第9条
公司系统安全生产的总体目标是防止发生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对资产造成重大损失的7种事故:1、重大死亡;2、大面积停电;3、大电网瓦解;4、电厂垮坝;5、主设备严重损坏;6、重大火灾;7、核泄漏。
第10条
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目标:
1、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
2、不发生重大电网事故;
3、不发生有人员责任的重大设备事故;
4、不发生特别重大设备事故;
5、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
6、不发生重大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
第11条
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目标:
1、不发生人身群亡事故;
2、不发生重大施工机械设备严重损坏事故;
3、不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第12条
发电、供电、检修、火电施工和送变电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目标三级控制:
1、企业控制重伤和事故,不发生人身死亡、重大设备损失和电网事故;
2、车间(含工区、工地,下同)控制轻伤和障碍,不发生重伤和事故;
3、班组控制未遂和异常,不发生轻伤和障碍。
第13条
发电、供电企业及有关调度机构每年实现和百日无事故记录个数:
1000MW及以上容量的火电厂1个,其他容量的火电厂2个;
500MW及以上容量的水电厂2个;其他容量的水电厂3个;主变压器容量1000MVA及以上的供电企业1个,1000~500MVA的供电企业2个,500MVA及以下供电企业3个;省级及以上调度机械3个。
第14条
公司系统各企业及所属的车间、班组可以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目标,但不能低于本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责任制
第15条
公司系统各级行政正职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目标负全面责任。
第16条
各级行政正职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职责:
1、负责建立健全并落实本企业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2、亲自批阅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文件并组织落实,及时协调和解决各部门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
3、及时了解安全生产情况,定期听取安全监督部门的汇报。按本规定第57条定期主持安全分析会议,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4、保证安全监督机构及其人员配备符合要求,支持安全监督部门履行职责;
5、保证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所需经费的提取和使用;保证安全奖励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6、其他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中所明确的职责。
第17条
各级行政副职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总工程师对本企业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
第18条
各部门、各岗位应有明确的安全职责,做到责任分担,并实行下级对上级的安全生产逐级负责制。
第19条
公司系统内母公司对子公司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包括对经营者进行责任追究。在公司系统内部考核上,母公司为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第20条
公司系统内各子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向母公司负责,母公司通过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贯彻国家电力公司的各项安全工作规定。
第四章安全监督
第21条
公司系统实行内部安全监督制度,母公司对子公司、上级对下级进行安全监督。母公司的分公司在授权范围内对子公司行使安全监督职能。
第22条
安全监督机构行使安全监督职能。各级安全监督机构业务上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领导,机构的资
质及人员的资格接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审查。
第23条
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水电施工企业,发电、供电、火电施工和送变电施工企业必须设立二级独立的安全监督机构。其他与电力生产有关的企业、部门及多种经营企业安全机构的设置要求由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自定。不设独立安全监督机构的,必须设专职安全员。
第24条
发电、供电、水电施工、火电施工和送变电施工企业的主要生产性车间设专职安全员,其他车间和班组设兼职安全员。企业安全监督人员、车间安全员、班组安全员组成三级安全网。
第25条
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监督机构由公司行政正职或行政正职委托的行政副职主管;发电、供电、火电施工和送变电
施工企业一般由行政正职主管。
第26条
安全监督机构的人员配置及装备应满足安全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安全监督人员应选择责任心强、坚持原则、熟悉本专业技术的人员担任。
第27条
安全监督机构职责
1、监督本企业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监督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指示的贯彻执行。
2、监督涉及设备、设施安全的技术状况,涉及人身安全的防护状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及时下达安全监督通知书,限期解决,并向主管领导报告。
3、组织编制本企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监督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监督所属企业对计划的执行情况;监督劳保用品、安全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的购置、发放和使用。
4、监督本企业所属企业安全培训计划的落实;组织或配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考试和安全网活动。
5、参加和协助本企业领导组织事故调查,监督“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完成事故统计、分析、上报工作并提出考核意见。
6、对安全生产做出贡献者提出给予表扬和奖励和建议或意见;对事故负有责任的人员,提出批评和处罚的建议或意见。
7、参与工程和技改项目的设计审查、施工队伍资质审查和竣工验收以及有关科研成果鉴定等工作。
第28条
安全监督人员的职权:
1、有权进入生产区域、施工现场、控制室、调度室检查了解安全情况。
2、有权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的行为。
3、有权要求保护事故现场,有权向企业内任何人员调查了解事故有关情况和提取事故原始资料,有权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录音、录像等。
4、对事故的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理有不同意见时,有权提出或向上级安全监督机构反映;对违反规定,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纠正或越级反映。
第五章规程制度
第29条
公司系统各企业对国家和上级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标准、规定、规程、制度、反事故措施等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各企业在贯彻中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细则或补充规定,但不得与上级规定相抵触,不得低于上级规定的标准。
第30条
公司系统各有关企业应建立健全保障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
1、根据上级颁发的规程、制度、反事故技术措施和设备厂商的说明书,编制企业各类设备的现场运行规程、制度,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2、根据上级颁发的检修规程、制度,制定本企业的检修管理制度;根据典型技术规程和设备制造说明,编制主、辅设备的检修工艺规程和质量标准。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3、根据国务院颁发的《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和上级颁发的调度规程,编制本系统的调度规程,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4、根据上级颁发的施工管理规定,编制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施工措施,按规定审批后执行。
第31条
公司系统各有关企业应及时修订、复查现场规程、制度:
1、当上级颁发新的规程和反事故技术措施、设备系统变动、本企业事故防范措施需要时,应及时对现场规程进行补充或对有关条文进行修订,书面通知有关人员。
2、每年应对现场规程进行一次复查、修订,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不需修订的,也应出具经复查人、批准人签名的“可以继续执行”的书面文件,并通知有关人员。
3、现场规程宜每3~5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审定并印发。现场规程和补充或修订,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32条
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应定期公布现行有效的规程制度清单;发电、供电企业每年公布一次本单位现行有效的现场规程制度清单,并按清单配齐各岗位有关的规程制度。
第33条
发电、供电企业及在发供电企业内工作的其他组织、个人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两票(工作票、操作票)三制(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设备定期试验轮换制)和设备缺陷管理等制度;施工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施工作业票和安全交底制度。
第34条
发电、供电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各项技术监督规程、标准,充分发挥技术监督专责人的技术管理作用,保证设备和电网安全可靠运行。
第六章反事故措施计划与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
第35条
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及发电、供电企业每年应编制年度的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电力施工企业应编制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及项目安全施工措施。
第36条
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及发电、供电企业年度反事故措施计划应由分管生产的领导组织,以生产技术部门为主,各有关部门参加制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由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组织,以安监或劳动人事部门为主,各有关部门参加制定。
第37条
反事故措施计划应根据上级颁发的反事故技术措施、需要消除的重大缺陷、提高设备可靠性的技术改进措施以及本企业事故防范对策进行编制。反事故措施计划应纳入检修、技改计划。
第38条
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应根据国家、行业、国家电力公司颁发的标准,从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等方面进行编制;项目安全施工措施应根据施工项目的具体情况,从作业方法、施工机具、工业卫生、作业环境等方面进行编制。
第39条
安全性评价结果应作为制定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重要依据。防汛、抗震、防台风等应急预案所需项目,可作为制定和修订反事故措施计划的依据。
第40条
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及发电、供电企业主管部门应优先安排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所需资金。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所需资金每年从更新改造费用或其他生产费用中提取。电力施工企业及有关部门应根据国家、行业、国家电力公司的有关规定,优先安排安全措施计划所需费用。
第41条
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监督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实施,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第42条
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及发电、供电企业主管领导和车间负责人应定期检查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实施情况,并保证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落实。
第七章教育培训
第43条
新入厂(局、公司)的生产人员(含学习、代培人员),必须经厂(局、公司)、车间和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经《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现场工作。
第44条
新上岗生产人员必须经过下列培训,并经考试合格上岗:
1、运行、调度人员(含技术人员),必须经过现场规程制度的学习、现场见习和跟班实习,200MW及以上机组的主要岗位运行人员,还应仿真机培训;
2、检修、试验人员(含技术人员),必须经过检修、试验规程的学习和跟班实习;
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国家规定的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第45条
在岗生产人员的培训:
1、在岗生产人员应定期进行有针对性的现场考问,反事故演习、技术问答、事故预想等现场培训活动;
2、离开运行岗位3个月及以上的值班人员,必须经过熟悉设备系统、熟悉运行方式的跟班实习,并经《电业安全规程》考试合格后,主可再上岗工作;
3、生产人员调换岗位、所操作设备或技术条件发生变化,必须进行适应新岗位、新操作方法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实际操作训练,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4、200MW及以上机组主要岗位运行人员、地区(市)及以上供电企业调度部门的调度人员和220KV及以上变电站的值班人员,应创造条件进行仿真系统的培训;
5、所有生产人员必须熟练掌握触电现场急救方法,所有职工必须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第46条
新任命的各级生产领导人员,应经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法规、规程制度和岗位安全职责的学习,由上级管理部门安排或组织考试。各级领导人员参加的生产培训,应有安全方面的课程内容。
第47条
安全生产法规、规程制度的定期考试:
1、国家电力公司对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正副总工程师、安全监督部门负责人一般每三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生产法规的考试;
2、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对本企业生产、建设等部门的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对所属生产性企业和调度部门的正副职领导、正副总工程师、安监部门负责人,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和规程制度的考试;
3、生产性企业和调度部门对车间负责人、生产科室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
4、生产性企业和调度部门对车间的运行、检查、试验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每年进行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
第48条
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及所属生产性企业和调度部门应根据情况对一线人员的安全考试进行抽考,如抽考成绩与定期考试成绩差距较大,应重新进行考试,并通报批评。
第49条
生产性企业和高度部门每年应对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以正式文件公布有资格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的人员名单。
第50条
生产性企业应将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成绩记入个人教育培训档案,考试不及格的应限期补考,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51条
对违反规程制度造成事故、一类障碍和严重未逐事故的责任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还应责成其学习有关规程制度,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52条
生产性企业应将企业内部及外部的典型事故案例编成教材,及时对有关人员进行教育。第53条
生产性企业可运用安全录像、幻灯、电视、计算机多媒体、广播、板报、实物、图片展览,以及安全知识考试、演讲、竞赛等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安全技术知识,进行有针对性、形象化的培训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生产性企业应设置安全教育室,用音像、实物等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第54条
公司系统职业培训应设安全技术专业课程。
第八章例行工作
第55条
班前会和班后会。班前会:接班(开工)前,结合当班运行方式和工作任务,作好危险点分析,布置安全措施,交代注意事项。班后会:总结讲评当班工作和安全情况,表扬好人好事,批评忽视安全、违章作业等不良现象,并做好记录。
第56条
安全日活动。班(组)每周或每个轮值进行一次安全日活动,活动内容应联系实际,有针对性,并做好记录。车间领导应参加并检查活动情况。
第57条
安全分析会。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应每季进行一次安全分析会;发电、供电及施工企业应每月进行一次安全分析会,综合分析安全生产趋势,及时总结事故教训及安全生产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研究采取预防事故的对策。会议由安全第一责任人主持,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第58条
安全监督及安全网例会。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应每半年召开一次安全监督例会,由公司安监部门负责人主持,发电、供电及施工企业安监负责人参加;发电、供电及施工企业应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网例会,由企业安监部门负责人主持,安全网成员参加。第59条
安全检查。发电、供电及施工企业应根据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安全检查。春季或秋季安全检查应结合季节特点和事故规律每处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前应编制检查提纲或“安全检查表”,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执行。检查内容以查领导、查思想、查管理、查规程制度、查隐患为主,对查出的问题要制定整改计划并监督落实。安全检查应逐步结合安全性评价进行。
第60条
安全简报。公司系统各有关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编写安全简报、通报、快报,综合安全情况,分析事故规律,吸取事故教训。安全简报至少每月一期。
第61条
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及发供企业应结合实际综合应用“安全性评价”、“危险点分析”等方法,对企业和工作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科学分析,找出薄弱环节和事故隐患,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第九章电网经营企业与发电企业
第62条
电网经营企业应根据并网发电企业资产或管理关系的变化及时调整并明确对发电企业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的内容和范围。
第63条
电网经营企业对直属发电企业实行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对直属发电企业的人身、设备安全承担直接管理责任。
第64条
电网经营企业对全资或控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发电企业进行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对发电企业安全工作业绩进行考核;通过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对经营者安全工作业绩进行考核。安全管理工作的要求和考核标准应与直属发电企业同等对待。
第65条
电网经营企业对受委托代管的发电企业应在代管协议中明确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的内容、范围、方式以及双方承担的责任,依据代管协议对发电企业行使安全管理职责。代管协议中未作明确的,公司系统内部考核与直属发电企业同等对待。
第66条
电网经营企业对并网运行的公司系统外(无资产和代管关系,或参股但不控股)发电企业,在并网协议中应至少明确以下内容:
1、对保证电网安全稳定、电能质量方面双方应承担的责任;
2、为保证电网安全稳定、电能质量运行所必须满足的技术条件和应遵守的规章制度;
3、电网经营企业对发电企业以保证电网安全稳定、电能质量为目的的安全监督内容。
第67条
电网经营企业对并网运行的公司系统外发电企业,可通过安全性评价确定其是否满足上网的安全条件。安全性评价的内容仅限于与电网安全稳定相关的部分。
第68条
电网经营企业对并网运行的公司系统外发电企业,可邀请其参加与电网安全稳定相关的专业会议、交流管理经验、通报有关信息,并告知国家电力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第69条
电网经营企业对并网运行的公司系统外发电企业,应积极创造条件为其提供有关电网安全运行的重大技术问题和反事故措施所必要的咨询和帮助。
第十章省电网经营企业与县级供电企业
第70条
省电网经营企业应根据县级供电企业资产和管理关系的变化,对纳入到公司系统内的县级供电企业及时调整并明确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的内容和范围。
第71条
省电网经营企业应对直管的县级供电企业实行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省电网经营企业通过地区(市)电网经营企业对直管县级供电企业进行管理的,由地区(市)电网经营企业对直管县级供电企业的人身、电网、设备安全承担直接管理责任。
第72条
省电网经营企业对全资或控股的县级供电企业进行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对县级供电企业安全工作业绩进行考核;通过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对经营者安全工作业绩进行考核。安全管理的工作要求和考核标准与地区(市)电网经营企业下属单位同等对待。
第73条
省电网经营企业对受委托代管的县级供电企业,应在代管协议中明确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的内容、范围、方式以及双方承担的责任,依据代管协议对县级供电企业行使安全管理职责。代管协议中未作明确的,公司系统内部考核与直属县级供电企业同等对待。
第74条
新纳入到公司系统的县级供电企业发生的电业生产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省电网经营企业可以不对地区(市)电网经营企业进行考核,但必须按照生产事故统计报告程序由地区(市)电力公司上报。
1、改制为直管的县级供电企业,自移交协议签定之日起2年内;
2、改制为全资子公司的县级供电企业,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2年内;
3、改制为国家电力公司系统控股的县级供电企业,自第一次董事会召开之日起2年内;改制后1年内未召开董事会,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2年内。
第75条
省电网经营企业对无资产和代管关系,或参股不控股的县级供电企业,有关地区(市)电网经营企业可通过组织交流、提供咨询、介绍经验等方式,共同提高电网安全管理水平。
第76条
公司系统内的县级供电企业发生事故的,由地区(市)电网经营企业依据国家电力公司有关规定逐级统计上报,省电网经营企业对地区(市)电网经营企业进行考核,地区(市)电网经营企业对县级供电企业进行考核。
第十一章建设项目与施工企业
第77条
公司系统投资和控股的建设或技改项目,实行建设项目法人和施工队伍共同管理施工现场安全工作的原则。项目法人承担本规定所明确的组织、协调、监督责任;施工企业承担本企业和工作范围内的全部安全责任。
第78条
公司系统投资和控股的建设项目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必须成立项目安全委员会:
1、同时有两个及以上施工企业在建设工地施工;
2、建设工地施工人员总数(包括临时工)超过100人;
3、项目工期超过180天。
第79条
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由项目法人单位负责召集成立,并出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施工企业推举代表担任。委员会其他成员由各第一承建方(施工企业)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人员参加。委员会成员单位发生变化的,要在7天内根据变化情况相应调整委员会成员。
第80条
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的基本任务:
1、通过并发布建设工地各施工企业必须遵守的、统一的安全工作规定;
2、决定工程中重大安全问题的解决办法;
3、协调施工企业之间涉及安全问题的关系;
4、聘任安全监督人员。安全委员会不替代施工企业的内部安全管理工作。
第81条
安全委员会必须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成立并召开第一次会议,以后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决议和内容应以书面形式向所有施工企业通告。
第82条
安全委员会采取重大决议表决形式。对提交讨论的重大决议,如委员会所有施工企业代表均不同意或弃权,决议无效。有关条款未经修正不再次表决。
第83条
安全委员会下设安全监督机构,安全监督人员由安全委员会聘任。安监人员可以向社会招聘,但不得聘任本工程的施工企业人员。安全监督人员的人数根据工程施工人数确定,不少于2人。
第84条
安全监督机构向安全委员会负责并由安全委员会授权。其主要任务:
1、监督各施工企业执行安全委员会决议的情况;
2、对工程中的重大安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交安全委员会决定;
3、完成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85条
委员会安全监督机构应建立与各施工企业安全监督机构(或安全管理机构)的联系制度,共同保证安全委员会各项决议的落实。
第86条
安全委员会的活动费用、安全监督人员的聘用费用由项目法人单位承担。事故扣款可作为安全委员会的活动费用。
第87条
安全委员会应建立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事故报告制度,随时掌握项目施工过程中的人身伤亡事故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由项目法人单位逐级向国家电力公司报告。
第88条
公司系统施工企业在工程中的重伤、死亡事故的统计、考核除按照归属关系上报、考核外,还应报告本工程的安全委员会;安全委员会对施工企业的考核办法由委员会决议确定。
第89条
国家电力公司和有关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对项目法人执行本章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第90条
公司系统各单位作为项目法人,与施工企业签订合同时,应将本章有关条款作为合同内容明确。
第十二章发包工程和临时工
第91条
生产性企业应建立发包工程和临时工管理制度,规范承包合同和用工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应履行的审批程序和各有关方应承担的责任。
第92条
生产性企业对外发包工程项目必须依法签订合同。合同中应具体规定发包方和承包方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并由发包方安全监督部门审查同意。
第93条
生产性企业在工程项目发包前必须对承包方以下资质和条件进行审查:
1、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施工简历和近3年安全施工记录。
2、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素质是否符合工程要求;
3、满足安全施工需要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
4、具有两级机械的承包方是否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是否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是否设有兼职安全员。
第94条
发包方应承担以下安全责任:
1、对承包方的资质进行审查,确定其符合本规定第93条所列条件;
2、开工前对承包方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完整的记录或资料;
3、在有危险性的电力生产区域内作业,如有可能发生火灾、爆炸、触电、高空坠落、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等容易引起人员伤害和设备事故的场所作业,发包方应事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经发包方审查合格后监督实施;
4、合同中规定由发包方承担的有关安全、劳动保护等其他事宜。
第95条
工程开工前,发包方可以预留一定比例的施工管理费作为安全施工保证金。在发生人身死亡或重伤事故时,由发包方根据工程规模和工期确定安全施工保证金的扣除比例。
第96条
承包方施工人员在电力生产区域内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时,发包方安全监督部门应予制止,直至停止承包方的工作。
第97条
因承包方责任造成的发包方设备、电网事故,由发包方负责调查、统计上报,无论任何原因均对发包方进行考核。发包方根据合同对承包方进行处较。
第98条
因承包方负主要责任造成的承包方人身事故,不对发包方进行考核,但发包方与承包方有资产关系或有管理关系者除外。第99条
生产性企业的车间(工地、工区)、班组禁止作为工程的发包方向外发包工程项目。
第100条
临时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规程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或佩戴标志上岗。
第101条
临时工分散到车间、班组参加电力生产工作时,由所在的车间、班组负责人领导。
第102条
临时工从事有危险的工作时,必须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和监护下进行,并做好安全措施。临时工进行高压带电场所作业时,还必须在工作现场设立围栏和明显的警告标志。开工前监护人应将带电区域和部位、警告标志的含义向临时工交代清楚并要求临时工复述,复述正确方可开工。禁止在没有监护的条件下指派临时工从事在危险的工作。
第103条
临时工的安全管理、事故统计、考核与固定职工同等对待。临时工从事生产工作所需的安全防护用品的发放应与固定职工相同。
第十三章考核与奖惩
第104条
公司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以责论处的原则并设立奖励基金。对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予以奖励;对安全工作严重失职、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章调度造成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处罚。
第105条
安全工作的奖罚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批评教育与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以奖惩为手段,以教育为目的。
第106条
国家电力公司每年对上一年度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发、供电企业,水、火电施工企业和安全生产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107条
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和省电力公司至少每年一次以适当的形式表彰、奖励为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108条
发电、供电、检修、火电施工和送变电施工企业至少每年一次以适当的形式表彰、奖励为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109条
国家电力公司对公司系统内企业、单位、个人的安全生产奖惩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四章附则
第110条
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可按本规定,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111条
本规定用于调整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管理关系和规范安全工作行为,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第112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国家电力公司。
第2篇 电力系统安全因素管理
安全因素成为我们电力系统面临的一个新的课题。根据电力系统自身情况,可采用以下几种措施:
1、要健全和完善安全监察体系,充实安全监察人员,加强全体员工的'安全生产'、'安全保密'教育;搞好电力的生产、建设、营销等全过程的安全管理工作,内部要形成完善的自上而下。
2、认真执行安全技术措施和反事故技术措施;要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切实防止电力系统瓦解、稳定破坏和外力破坏等事故,严防大面积停电;确保电网安全运行。
3、保护重点目标要措施有力。对重要的发电厂、变电站、输电线路要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必要时采取军事或准军事保护。
4、加强与当地的相关安全保卫机构(如安全局、公安、武警等部门)的交流合作,联合打击各种影响电网安全的恐怖活动,保护电力设施。
5、建立有效的计算机病毒防护体系,严把软硬件安全关。电力机密信息系统所用设备及其系列产品,有条件的话,应建立自己的生产企业,实现国产化、系列化;对引进的计算机系统要在进行严格的安全检查后才能启用,以预防和限制计算机病毒伺机入侵。
6、建立完善的电力信息系统安全防护机构。一方面要确保电力信息系统正常运行,对有关的指挥系统、网络控制系统和电力自动化控制系统等软件实施严格的控制管理;另一方面,要密切联合公安部门或国内其他专职'反计算机病毒'的安全机构,加紧研究反计算机病毒的措施,提高电力信息系统的综合防护能力。加强计算机应急反应分队建设。成立电力信息系统安全支援分队,以解决防御信息战的有关问题。
7、有条件的地方,应组建一支专业化的、具有极强战斗力的、由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应急突击队';其职责是:打击各类危及电力系统安全的恐怖活动、处理各种突发事件、对损坏的设备进行修复,使其在最短的时间内恢复安全生产。
8、全面推广应用'无差错工作法',经常性开展各类'反事故'演习活动。
随着电力行业垄断的打破、wto的加入,电力系统内外交流的进一步加强等,都易造成安全管理上新的漏洞;以及国际上贫富悬殊、社会不公、某些敌特反华势力的猖獗等等,都能构成潜在的恐怖活动重要因素。因此我们电力系统必须彻底反思自身安全工作,防患于未然,努力落实各种具有自身特色的安全措施,力争将影响电网安全的一切潜在因素消灭在萌芽之中;才能 '适应新形势、迎接新挑战',才能确保电网安全、稳定、经济的运行,为社会的稳定发展作贡献。
第3篇 电力线路防止外力破坏安全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规定了运行中设备运行管理、防范措施、实施办法及处理原则
本规定适用于阿巴嘎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电力设施的工作管理。
2 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及《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国务院发布《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
《架空电力线路运行规程》。
3 管理内容
3.1为了有效地防止电力(电缆)线路外力破坏事故、保证电网安全、稳定、可靠、运行、减少电量损失、提高供电可靠率,特制定本规定。
3.2电力线路的外力破坏事故系指我单位所属的电力(电缆或架空)线路、设备在安全运行状态下遭受人为的外力影响或破坏,使电力线路及其设施受到损害后发生的故障和事故。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3.2.1因交通肇事或违章驾驶车辆碰撞电杆、拉线或挂扯导线及其设施,造成的故障或事故。
3.2.2线路防护区爆破作业,飞石损伤或打断导线,造成的故障或事故。
3.2.3建筑工地塔吊、脚手架、防护网或其它原因造成的故障或事故。
3.2.4居民区内因居民向线路上乱扔杂物,造成的故障或事故。
3.2.5线路防护区内的高大树木倒向线路,造成的故障或事故。
3.2.6线路下方及邻近吊装、架设等作业,碰触导线造成的故障或事故。
3.2.7未经我公司有关部门的许可,在电缆线路上方或邻近开挖土方,损坏电缆造成的故障或事故。
3.2.8放风筝或飘扬物碰触导线造成的故障或事故。
3.3公司各线路运行站、所应认真执行本规定,并依照有关技术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公司电力(电缆)线路的运行管理工作和外力破坏事故的防范措施,为有效地控制和防止外力破坏事故提供技术保证。
3.4公司安监部是保护电力设施的职能部门,负责指导、协同各设备布属站、所做好电力(电缆)线路的护线及人为破坏案件的查处工作。
3.5公司生产部是公司电力(电缆)线路及设备生产技术管理和安全运行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同各设备布属站、所做好防止电力(电缆)线路外力破坏的技术措施。
3.6公司安监部是公司电力(电缆)线路及设备安全运行的监督部门,应认真履行防止电力(电缆)线路外力破坏,保证线路安全运行的监察职责,监督本规定的执行。
3.7公司所属各部门应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积极做好防止电力线路外力破坏的各项措施和事故处理。
3.8公司综合部公室应通过新闻媒体等宣传工具,积极做好护线宣传。
3.9运行管理
3.9.1巡线员对线路周围环境应检查的内容:
3.9.1检查线路保护区和线路走廊通道的清障情况(主要是树木)。
3.9.2检查线路保护区有无违章施工建筑、土石方工程。
3.9.3检查线路保护区有无修建拓宽道路、架空电力、通讯线路和敷设的管道等情况。
3.9.4检查线路保护区有无高大机械、井字架、脚手架、塔吊及可移动设施施工。
3.9.5检查线路保护区有无堆放杂物、易燃易爆物品,取土挖沙情况。
3.9.6检查线路保护区有无能被风刮起危及线路安全的导电飘扬物,线路周围有无射击和放风筝等。
3.9.7检查线路杆塔脚钉、爬梯齐全、固定牢靠、拉线完整不松动,有无严重锈
蚀。
3.9.8检查线路杆塔基础是否牢固,加固包结实,杆基有无冲刷现象。
3.9.9检查杆塔名称、相位色标、编号是否清晰完整。
3.9.10电力线路运行各单位应加强防止外力破坏事故的运行管理,并设专(兼)职防护专责人。
3.9.11各部门、所站的线路或运行管理工作应严格按规程制度、法规中规定的标准执行,不准擅自修改或降低标准。
3.9.12凡达不到运行标准构成危及线路安全的外力影响,应按缺陷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运行技术人员应对各类外力影响,认真进行分析研究或现场勘察,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
3.9.13各部门巡线员要大力宣传“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使沿线的群众和单位自觉地做好护线工作。
3.9.14巡线员发现危及线路安全的外力影响,应立即向有关部门和个人提出制止和处理意见,若现场处理有困难,应立即下发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隐患通知单,当日向公司领导和安监部汇报。若找不到有关部门负责人或当事人拒不接受,也应填好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隐患通知单,注明原因,于当日向公司领导和安监部汇报。公司领导和安监部应果断地采取有效措施安排处理。
3.9.15各部门巡线员发现线路被盗案件和严重外力破坏,应立即向公司领导汇报,由公司领导立即向本地派出所报告,并积极协助派出所进行侦破和查处工作。
3.9.16对电力线路的特殊地点或部位,各部门负责装设安全警告标志。
3.9.17公司安监部应根据各部门上报的外力影响进行现场考察。对无视安全措施规定,严重危及线路安全运行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警告,必要时会同主管部门采取停止作业或停止供电措施。
3.10防范措施
3.10.1为了防止交通肇事和违章驾驶车辆造成架空线路外力破坏事故,在道路交叉口、弯道处等易被汽车碰撞位置的杆塔、拉线、板桩、地锚等要做好醒目的标志。必要时应砌护台加以保护。目前仍处于道路中或交叉路口处的电杆,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大修、业扩、工程施工进行搬迁。
3.10.2道路旁边设立的配电变压器构架,为防止车辆挂扯,应采用紧凑型配电变压器构架典型设计。
3.10.3因道路拓宽、改道而危及线路安全,应积极与建设单位联系,及时将线路迁移。如果拓宽和改道范围较小,电杆或板桩地锚突现在道路上或其它易被碰撞的危险位置上,所涉跨的线路在三杆两档范围以内,责任单位应尽快安排迁移。具体费用等事宜由责任单位酌情办理。若系供电所辖区内配电线路,由输电工区提出书面迁移方案报告,报生产部批准后,由输电工区线路班执行。
3.10.4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司电力线路杆塔上私自架设各种线路或装设广告牌(灯箱)悬挂横幅,张贴标语、小报,上述情况一经发现,要坚决予以拆除。社会公益事业确需借用杆塔架设通讯、电视传导等线路或装设标示牌等,必须经公司生产部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
3.10.5架空电力线路周围三百米范围内(水平距离)严禁爆破作业。确因施工需要,施工部门应凭采矿证、爆破证等向线路所属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现场勘察与爆破单位签订“安全措施”,施工爆破单位应写出保证安全的书面保证书。
3.10.6爆破申请、安全措施、书面保证均应一式两份,交施工单位存档。安全措施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爆破作业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规定。内容包括:⑴地形地质状况;⑵爆破方法;⑶药量大小;⑷爆破方向;⑸爆破危险半径。爆破作业期间,线路运行部门负责人、巡线员或公司主管生产的领导、生产部、安监部负责人要到现场监督。
3.10.7在架空电力线路附近进行建筑施工,为保证线路安全应执行以下防范措施:
3.10.7.1客户服务中心在审定邻近架空电力线路的建筑施工临时用电方案时,应会同线路所属站、所共同制定防止架空线路外力破坏的技术方案及现场安全措施,并督促客户与线路所属站、所签定现场安全措施,监督其实施。
3.10.7.2客户临时用电工程完工送电前,客户服务中心应通知线路所属站、所验收其现场安全措施是否安全可靠,线路所属站、所应严格把住送电接火关口。凡防止架空线路外力破坏现场安全措施未落实或不符合安全要求,应立即限期整改后方可送电。
3.10.7.3现场安全措施应附内容,施工现场平面图;标明塔吊(吊笼)的高度和位置,距电力线路的水平距离;标明建筑物和脚手架的位置,距电力线路的净空距离;注明塔吊吊臂限位和警戒标志;脚手架防护网(墙)等措施。
3.10.7.4若现场安全措施不能保证线路安全,在审定用电方案的同时,要求施工单位支付费用迁移线路或更换绝缘导线。
3.10.7.5居民小区内0.4--10kv配电线路,新架设的应使用绝缘导线,居民区内原有的配电线路、裸导线应安排计划逐步换为绝缘导线,以防止居民乱扔杂物造成配电事故。
3.10.7.6 0.4--10kv配电线路,若采用裸线邻近、平行或穿越居民楼房时,必须按照规程要求,满足安全距离。
3.10.7.7架空电力线路邻近、平行或穿越公园、绿化区和道路两侧树木,应由局主管部门或运行单位积极同园林部门联系修剪,确实不宜修剪的树种,该地段架空导线应更换为绝缘导线。
3.11事故处理
3.11.1公司所属的电力线路属国家资产,是社会公益事业的一部分。保证其安全运行是我单位开拓电力市场、搞好优质服务的神圣责任。线路所属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运行管理,搞好事故预防,使电力线路处于安全运行的监控状态。凡是发生外力破坏事故均应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分析,严格按规程办事,不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3.11.2线路所属部门巡视不到位或发现事故隐患未与当事人或有关部门签订“安全措施”而造成外力破坏事故,视为责任事故,按我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进行处罚。
3.11.3线路外力破坏事故要严格遵循公司安监部的要求,进行事故报告制度,线路运行站、所首先向公司安监部汇报,当日内写出事故报告,要完整、及时、准确。同时对责任站、责任所、责任人拿出处理意见。
3.11.4造成电力线路损害或外力破坏事故,按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由肇事单位或个人依法承担经济赔偿,并视情节处以罚款。
3.11.5经济赔偿包括直接损失费和少供电量损失费折款。直接损失费由线路所属部门根据事故修复费做出赔偿明细和决算。同杆架设的线路应一并计算损失进行赔偿。少供电量损失折款按用电营销部门提供的计算口径做出明细,一式三份交安监部监察确认后,由财务部门收款,并开具正规的收款凭证。
3.11.6事故赔偿费,作为修复费用和保护电力设施费用补偿,各部门要如实做好决算,任何人不得擅自减免,截留或私下了结。
3.11.7对危及电力线路安全运行,尚未对电力设施造成损失的,视其情节处以30--1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令其立即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确保线路安全运行。对造成电力线路严重损害或事故的除收取直接经济损失和少供电量损失折款外,还处以两项赔偿合计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3.11.8对罚款的处理,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
3.11.9造成电力线路外力破坏事故,对其执行经济赔偿及罚款,应在事故发生后两周内交清赔偿费及罚款,逾期不交的,线路所属站、所停止其单位或个人的用电,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11.10因人为外力破坏事故而造成的第三者经济损失或人身伤亡,交由司法机关进行裁决处理。
3.11.11因交通肇事或违章驾驶车辆造成的电力线路外力破坏事故,应先交公安交警部门进行处理,然后根据交警部门认定的责任执行经济赔偿及罚款。
第4篇 小议安全生产管理在电力工程项目中的重要性
摘要: 安全生产是电力建设永恒不变的话题。首先阐述安全管理在电力建设中的重要意义与目的,并针对电力建设项目投资庞大,建设工期长、建设工序多、专业性强、发生安全事故后果严重等特点对安全管理在电力建设中的作用进行了详细探讨,既而对如何提高施工中的安全管理水平,如何提高员工的安全警惕性做了初步分析。
关键词:安全管理 电力工程 重要性
1、引言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安全工作长期实践经验的总结,是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安全文明施工水平反映了施工企业的综合管理水平。施工单位应充分发挥核心作用,建立起安委会领导下的以行政管理体系为核心、以技术保障管理体系为主体、以安全监督管理体系为重点、以思想保障体系基础、以群众监督体系为保证的安全管理体系。有计划地开展安全教育工作,以不断提高各级管理人员对安全工作思想认识和安全管理水平。
2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意义
目前,全国电力建设任务十分艰巨,各地电力工程建设也进入施工高峰。施工企业面临新开工建设的电力工程技术要求高、工期紧的压力,施工机械老化或不足,施工一线技术力量不足,以及在安全文明施工和规范化作业管理等方面均存在薄弱环节,电力工程建设的安全形势不容乐观。
2.1“人自为战”,施工人员作业位置多变
电力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范围大、施工人员“人自为战”,施工作业环境、位置、工具使用多变,随机性强,而且施工条件差。
2.2不安全因素多
具体表现为“十多”,即高处作业多,重叠作业多,其重运输多,设备构件吊装多,焊接明火多,施工机械多,临时设施多,预留孔洞多,外包队伍及临时工多,多工种、多单位在同一现场交叉作业多。
2.3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必要性
针对施工现场生产环境复杂危险性,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都极可能导致伤亡事故的发生。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新形势下搞好安全管理的关键,建筑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就是要坚持以人为本,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依法建立健全具有可操作性、合理、充分的发挥作用,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保障项目施工生产安全,其意义十分深远。
3、安全管理在电力建设中的作用
3.1加强现场安全管理的重要性
施工现场是企业安全管理的基础。公司级安全管理主要是进行规划、指导、检查、决定。而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既是属于组织实施阶段,又是保证生产处于最佳安全状态的最重要的一环。
在施工中,由于人员、作业位置流动性较大,因此,对施工现场的人、机环境系统的可靠性必须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分析、判断和调查处理,达到防患于未然,就必须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的动态管理。
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建筑市场的开放,农村建筑队伍参加施工,这些队伍由于没有很好的经过安全培训,员工队伍安全素质低,自我保护能力差,为控制伤亡事故,就更需要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3.2安全管理对电力施工企业的影响
安全生产能为员工带来幸福、社会稳定、企业经济效益和企业的发展。但应注意到在长期安全生产过程中,人们可能萌生的思想现象。因此,应正确认识掌握安全生产的规律,意识到事故条件随时能形成,因此应坚持不懈的同麻痹、大意、不负责任三大安全管理敌人作斗争,这是保障电力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的关键。
3.3“三同时”管理的必要性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又称“三同时”管理,是指:建设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目前,在我国企业职业安全卫生方面存在的事故“隐患”中,一部分是生产不善形成的,即“后天”因素造成的;而更多的则是“先天”形成的,即在项目建成投产或引入国外设备时就没有安全、卫生设施,从而形成众多的事故“隐患”和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被动局面。有些项目造成的事故“隐患”是可以事后消除的,但为“添平补齐”这些欠缺,要消耗更多的资金,而且由于布局和场地限制往往效果不好;而有相当一部分“隐患”是无法消除的。不论中国还是其他各国一直在探讨和寻找有效的预防事故的途径。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就是一种实用的预防方法,它十“三同时”管理走上了科学化的发展道路,预评价是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的防御手段。
4、如何加强施工中的安全管理
4.1加强安全培训
安全培训是安全计划的核心内容之一,是让所有现场人员都明确安全计划和掌握安全生产知识的前提和保证。首先,界定不同层次的施工人员安全培训所要求的范围是很重要的,公司对员工安全培训的要求应该高于国家或者当地政府所要求的最底限度。如可以要求安全员参加所有的急救课程的培训,而对员工则仅需要进行常见的急救方法和常识培训。有些培训则是针对所有员工的,如所有员工都必须接受的危险品标志识别培训,使每个员工完全可以根据标签识别现场所堆放的危险物质。尽管有些环节并不被视为培训,但它们实际上是更重要的培训,尤其是对新雇佣的现场员工来说,他对于工作现场总的布置、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公司安全管理的政策制度和对一些陌生工程的特殊性都要有一个熟悉的过程。这个熟悉的过程往往是必不可少的、重要的安全培训。
4.2加强安全教育
安全生产教育是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要求,安全教育是安全管理工作的基础。其主要内容包括:安全思想的宣传教育:安全技术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业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安全技术知识的宣传教育;安全生产经验教训的宣传教育等。安全教育的重要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安全教育是掌握各种安全知识、避免职业危害的主要途径。只有通过安全教育才能使企业经营者和员工明白:只有真正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真正掌握基本的职业安全健康知识,尊章守纪,才能保证员工的安全与健康,对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有积极的作用。(2)、安全教育是企业发展经济的需要。在现代生产条件下,生产的发展带来了新的安全问题,这就要求相应的安全技术同时应满足生产和安全的需要,而安全技术及相应知识的普及则必须要进行安全教育。总之,安全教育工作对于电力工程的建设安全是非常重要,是电力工程建设安全的前提和基础。离开了安全教育,无论是工程建设职工个人的安全都不可能得到保障,企业也不可能在社会上树立良好的形象,也不可能在市场中具有强大的竞争力。因此,重视和加强安全教育是十分必要的。
要提高项目施工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水平,要有计划的开展安全教育工作,增强全体员工的安全思想意识,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是实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预防伤亡事故和职业性危害的一项重要任务。安全教育是一项社会化、群众性的工作,通过安全教育能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提高员工的技术知识水平、促进技术知识的更新有利于安全生产。全面的教育培训,不仅可以提高所有员工的知识水平,而且可以保证在各行业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不断增加的情况下,实现安全生产。
4.3提高项目安全管理人员水平的途径
要提高项目施工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水平,可通过直接实践和间接实践来提高。所谓间接实践就是通过学习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安全管理专业知识和企业规章制度而获得管理知识,从而提高自身素质。而直接实践则是吃一堑长一智,从事故中得到经验和教训。
4.4严格做好安全检查
安全检查的目标是预防伤亡事故或把事故降下来,把伤亡事故频率和经济损失率降到低于社会容许的范围以及国际同行业先进水平;只要有施工生产就有危及劳动者的不安全因素存在,因此,必须通过安全检查对施工生产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进行预测、预报和预防。从而不断改善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达到最佳安全状态。
安全生产检查的目的是:通过检查,可以发现施工生产中的不安全、不卫生问题,从而采取对策,消除不安全因素,保障全生产。利用安全生产检查,进一步宣传、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范标准。安全检查实质上也是一次群众性的安全教育,通过检查,增强领导和群众安全意识,纠正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提高搞好安全生产的自觉性和责任感。通过检查可以互相学习、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取长补短,有利于进一步促进安全生产工作。
5、结论
安全生产是项目管理中的头等大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高度概括了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工作的目的和任务,成为安全生产工作的方向和指针。作为生产单位各级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必须清楚了解;而作为生产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更应对其有深刻的理解,以便在生产实际中贯彻执行。而项目经理们围绕“安全生产”的主题应做的工作很多,既要抓主要矛盾,又不能留下丝毫安全隐患;这些工作如何进行才是最合理、最可靠的、值得项目经理们不断深入地研究和探讨。
参 考 文 献:
[1] 贺小明主编.电力安全论从.武汉:湖北科学技术出版社,1999.5
[2] 田雨平主编.电力建设安全技术与管理.北京:中国电力出版社,1998.10
[3] 崔国璋.安全管理.北京:海洋出版社,1997.5
[4] 魏少征主编.安全卫生管理基础.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1997.8
[5] 罗云主编.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全书.北京: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1998.10
[6] 郁志桐主编.建筑安全员必读.北京:金盾出版社,2002.4
第5篇 电力工程施工安全管理 试题
一、判断题:(对的打√,错打×)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3、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生产安全事故管理部门决定。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对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
5、故意不如实报告书谷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6、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
7、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负责全国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8、电力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接受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9、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10、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预案是第一责任人的安全职责之一。(√)
11、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应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1.5%为计提依据提取安全费用。(√)
12、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可用来支付工伤赔偿。(×)
13、水电站的电工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14、水电站检修用的起重机由于使用次数很少,可以不必每年年检。(×)
15、消火栓内的消防水带、水枪可作浇花用,用完后应晾晒、以免腐烂。(×)
16、生产中发生的各类事故有时间特点:一般发生在夜班、后半班工作结束时和节假日前后发生较多。(√)
17、我省条例规定工伤死亡者的直系亲属获赔金为工伤保险待遇与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的总和。(√)
18、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从业人员应主动进行自救和互救。(√)
19、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0、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21、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
22、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23、事故信息,是指已经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
24、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于0.5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25、事故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可以先报事故概况,随后补报事故全面情况。(√)
26、企业的安全生产现状划分为a、b、c、d四个级别。(√)
27、《级别评定标准》采用千分制。(√)
28、存在“三合一”厂房的评为d级。(√)
29、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十个方面”的要求基本落实到位,经现场评估分值在700分以上900分以下的为b级。(×)
30、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十个方面”的要求落实不到位,经现场评估分值在700分以下,但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为c级。(×)
31、企业经现场评估,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评为d级。(√)32、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33、爆炸危险环境的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
34、特种作业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35、与员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不须有明确的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条款。(×)
36、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从业人员,应按规定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37、从业人员熟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38、高危行业、企业要针对生产事故易发环节,每两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预案演练。(×)
39、安全文明施工总体策划措施是施工阶段安全工作的主要内容(×)
40、针对重大危险源。如高处坠落、物体打击、坍塌、触电、中毒及其他群死群伤的,建立和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41、施工过程中,当施工方案、法规修订、发生事故等内外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危险源和环境因素识别、评价和控制策划结果。(√)
42、保证安全文明施工所需资金的投入,安全文明施工补助费用可以投入到生产中。(×)
43、尽量减少塔位的降基量,减少植被的破坏。
44、缓冲器、速差式装置和自锁钩可以串联使用。(√)
45、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安技措施交底未履行签字确认的作业人员不得上岗。(√)
46、特殊工种人员全部培训考试合格,持证(有效期内)
方可上岗。(√)
47、作业人员未学会触电急救法和人工呼吸法等紧急救护法不得上岗。(√)
48、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除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外,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49、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 (√)
50、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企业应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
51、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一律严格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持执业资格证书上岗;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
52、企业要健全完善严格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坚持不安全部生产,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要责令停产停工整顿,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二、单项选择题:
1、道路交通事故……b
2、《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主要负责人……d
3、生产经营单位 发生事故时……b
4、以下的哪种生产经营单位……c
5、《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c
6、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d
7、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a
8、各类作业人员应接受相应的……c
9、在线路上工作……c
10、凡在离地面……c
11、从业人员有权拒绝……b
12、生产经营单位新、改、扩建……a
13、各类作业人员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b
14、安全设备的维护……d
15、2023年,我省处置了……c
16、2023年6月份……c
17、事故信息报告后……b
18、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本单位……d
19、《级别评定标准》……d
20、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十个方面”的要求落实到位……d
21、国务院令493号……b
22、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生产经营单位……c
23、爆炸危险环境的防雷……a
24、建立事故隐患和举报……b
25、事故发生后,事故报告应当……c
26、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复岗是指……c
27、高危行业、企业要针对生产事故……c
28、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为……c
29、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十个方面”的要求基本落实……b
30、安全标识牌……a
31、水平安全绳……a
32、在二、三级……c
33、办公区、生活区、……c
34、工作人员至少……c
35、专业分包……c
36、从2023年1月1日……c
37、对重大、特别重大……d
38、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b
三、多项选择题:
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abc
2、安全生产的责任对象……abcd
3、生产经营单位在发生责任事故时……abcd
4、报告事故应当包括哪些内容……bcd
5、安全设备的维护、保养……abcd
6、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abc
7、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应急预案备案……abc
8、三违现象是指……bcd
9、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bc
1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abd
11、报告事故信息,应当……abc
12、分类整改的总体……abcd
13、本伦工作完成后……cd
14、确定为c级的企业……abcd
15、确定为d级的企业,对其约束……abcde
16、《中华人民共和国……abcdef
17、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ac
18、事故处理的原则……abcd
19、安全生产责任制包括……abcd
20、安全策划的原则……abcd
21、工程开工前,项目……abcde
22、安全围栏和临时……acd
23、对于()的企业,由省级……abc
2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abcd
四、简答题:
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
答: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
答:各电力企业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其主要行政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一)建立并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电力安全生产监督体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电力安全的法律、法规及行业规程、标准。
(三)制定电力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四)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五)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
答:条例》所称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
(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
(二)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
(三)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四)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并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4、《福建省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实施办法》……
答:电力突发事件是指电力企业发生以下事件:
(一)人身伤亡事故;
(二)电网事故、设备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火灾事故;
(三)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电网事故、设备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火灾事故;
(四)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电力安全事件。
电力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无论事故责任所属,必须立即通过电话口头向福州电监办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 在24小时内按照《电力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单(表四)》的有关要求报送书面报告。
5、案例分析题:……
答:保洁队负责人曾某某接到任务后到现场检查确认,在向燃料运行主值汇报后违章操作,没有听从主值办理“安全操作卡”的要求,擅自一人到积煤地面以外的工作范围,打开c-8a皮带通c-9b落煤管检修人孔门,检查落煤管的堵煤情况,落入媒管窒息而亡。
6、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简述如何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
答:一、了解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政策性
二、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管理性
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上下一心,形成“关爱生命、安全生产”的生产责任感和社会责任感。作为企业管理者,要从科学发展观和科学安全观出发,深刻理解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内涵,坚持生产以安全为重,减少或杜绝不安全事故发生。
三、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体制性和机制性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制随着我国安全生产不断深化中得到了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在政府转变服务职能和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过程中,企业安全生产体制已经完全走上了政府职能部门的重要议程,面对企业事故高发的严重情形,企业调整施工方案,对安全管理机制有了强烈的要求。
四、企业安全文化与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关联性
企业安全生产和安全文化密切相关,也与企业文化有着深层的内在联系,通过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来提高企业员工和管理者的安全意识,为企业发展提供安全保障,为企业健康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五、企业安全文化的建立。
7、电力企业安全生产三级控制指什么内容
答:即企业控制重伤和事故,不发生人身死亡、重大电网、重大设备事故;车间控制轻伤和障碍,不发生人身重伤和设备事故;班组控制异常和未遂,不发生人身轻伤和设备障碍。
8、《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的哪八项权利……
答: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保障权利主要是:①知情权,即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②建议权,即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③批评权、检举、控告权,即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④拒绝权,即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⑤紧急避险权,即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⑥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⑦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⑧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等。
9、《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的哪三项义务……
答: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10、《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六项责任是什么
答: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11、变电站“四牌一图”的内容是什么
答:“四牌一图”是指:工程项目名称牌、工程项目管理目标牌、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责任牌、安全文明施工纪律牌、施工总平面布置图。
12、什么是专业分包
答:专业分包是指施工承包商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专业分包商完成的活动。
第6篇 电力生产企业起重设备安全管理
在电力生产企业中,起重设备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同时起重事故也越来越多,其原因有:钢丝绳断裂、技术管理不严密、违反起重作业“十不吊”、起吊工艺不合理、现场安全监护不力等。下面就电力生产企业起重设备的安全管理作一些分析与探讨。
1.起重设备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1.1 在电力生产企业中,起重设备一般用于设备检修,闲置时间长,缺陷不易发现,易带病作业;人为损坏设备严重,如人为拆除限位装置,工作时歪拉斜吊等。起重设备一般与电厂“共存亡”,随着时间的推移,设备老化,备品配件难以购买。同时由于技术的不断进步和设备的更新换代,起重机械技术和标准也在逐步完善和提高,老式起重机逐渐成为不符合标准或不合格的起重设备。
1.2 起重机械的维修有2种途径:本单位维修和委托外单位维修。电力企业一般都不配备起重设备的专业维修人员,也没有相应的起重机修理资质,本单位维修质量难以保证。委托外单位维修,一般可以保证修理单位的资质,但因目前起重机修理市场混乱,如果管理不善,电厂又没有相应的人员进行技术监督,起重机修理的质量也无法保证。
1.3 通常,大型起重机都配有专职司机,而一般的起重机却由起重工或检修工操作,这就违反了《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电力企业由于减员增效的压力,起重机专职司机少,且无法对所有起重机的操作人员进行持证上岗培训。
1.4 企业起重作业管理制度不健全,起重管理完全依赖于《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没有建立适合本企业规范化的管理制度。起重作业没有方案,现场作业缺少监督。如果企业把起重作业人员分配到各检修部门,虽然能使各部门的起重作业力量得到加强,但化整为零后,由于作业范围狭小和工作的单一,易使起重作业人员忽视对起重技能的学习,思想上也会麻痹大意,很容易出事故。
1.5 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和起重作业的指挥人员都属于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缺少专业技术人员而使起重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流于形式,因而无证操作和无证指挥经常发生。起重作业人员的稳定性差,一方面起重人员改行从事其它工种工作造成特殊人才的流失,另一方面其它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严格培训就上岗从事起重作业。
2.起重设备安全管理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2.1 在大多数电力生产企业中,对起重设备的安全管理重视不够,把起重设备等同于一般设备,无健全的起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无定期检查制度,无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无起重机缺陷管理制度等,起重机械无专职技术人员管理,基本上还是处于一种无序状态。
2.2 起重机选型不当,特别是电厂规划设计时起重机选型不合理。第一,确定起重机最大起吊重量时,规范要求按照机组大修时最大起吊重量选型,而很多时候优先考虑的是如何满足基建时电力设备安装的要求,因而造成不必要的浪费;第二,与国外起重机相比,国产的起重机都没有快慢速等微动功能,这就增大了起重吊装工作的难度。如汽机主厂房起重机,选用国产的电动双梁桥式起重机,由于定位不准和溜钩,有时不得不在吊钩上挂上手拉葫芦;第三,在燃料运输线上,检修用起重机也选用安全滑线供电,由于现场煤尘较多而使滑线积灰严重,导致起重机无法正常工作;第四,一些技术和工艺落后、不符合标准的起重机也被采用。
2.3 对一些设备事先没有安装检修用的起吊设备;对另一些设备事先安装的起吊设备无法满足设备检修要求或根本无法使用;起重机安装时不遵守起重机安装规范,如一些起重机的轨道无压板和轨道鱼尾板与垫板焊死,造成日后轨道无法调整,一些起重机没有检修平台,故障时无法及时进行修理等。
2.4 起重设备分布范围广,难以协调和统一管理。《安规》要求起重作业和起重机的操作都要由专职人员完成,但是由于起重机多、分布范围广、检修作业多,专职起重作业人员少,因而无法满足实际检修和起重机操作的要求。
3.加强和改善起重设备管理的几点建议
3.1 健全起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完善起重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加强起重安全监督,使起重管理有章可循,并确保各项管理规定落到实处。
3.2 加强起重设备管理,主要应做好以下工作。
(1) 加强工程设计“三同时”的全过程管理。起重设备应与主设备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工程验收必须有设计部门、技术监督部门、设备使用部门的人员参与,认真进行监督检查,凡不符合要求的不签收,不投产。
(2) 加强起重设备使用管理。要把起重设备的使用落实到部门、班组和个人。责任人(部门)必须确保起重机时刻处于性能完好的备用状态。加强缺陷维护管理,有条件的单位可以成立起重机修理部门并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起重机修理许可证,没有条件的单位可采取起重机维护社会化的办法,同时在企业内加强技术监督。 (3) 建立起重设备定期检查制度。加强四级检查:工作前的自检,部门会同班组定期检查,企业技术部门会同使用部门检查,地方劳动部门的检查。并根据起重机的使用情况和吨位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定期检查标准和周期,没有劳动部门颁发《起重机准用证》的起重机,严禁投入运行。
(4) 加大对起重机的技术改造力度。 由于起重机使用年限较长,造成一些设备的控制系统老化、落后,不能满足主设备的检修要求,或者不能满足新国家标准的要求。因此,应及时改造并淘汰年久失修、不能保证安全运行的起重机,或通过技术改造采用新技术提高起重机的运行效率和安全性能。
3.3 加强起重作业管理。
起重作业必须有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作业前必须对现场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加强起重作业现场的安全监督,技术人员、安全人员应经常深入作业现场进行监督和指导,以便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作业安全。
3.4 加强人员管理。
起重机操作人员和起重作业指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加强岗位技术培训和技能培训,培训对象包括专职起重工,以及相应的钳工和安全人员,同时应保持起重作业人员的相对稳定。
3.5 加强考核。
严格考核是手段和保证,没有考核,所有规章制度都是一句空话。
第7篇 电力企业如何加强安全管理
如何搞好电力企业安全建设,提高职工安全素质和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实现安全生产目标,是现阶段企业进行安全文化建设的首要任务。笔者认为:电力安全生产管理不妨做到以下“六抓”。
抓教育,提高安全认识。定期对员工思想状况进行分析,有针对性地研究和解决职工关心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激发员工的干劲,使员工能全身心地投入安全生产工作之中;做好事中保障工作。把平安文化扎扎实实地渗透到一线实际工作中,树立“风险可以防范、失误应该避免、事故能够控制”的平安理念,认真开展危险点、源分析与控制,做到切入点准、针对性强,杜绝习惯性违章现象;做好事后思想工作。工作结束后,成功经验要总结积累,事故教训要认真反思。对于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要及时制定对策和措施。对于受到批评和处罚的员工,要积极关心他们,帮助他们从内心深处认识错误的根源和危害性,从而正确面对和勇于汲取教训;车间、班组安全活动要联系实际,谈体会,查隐患,提对策,保证安全活动不流于形式,取得实效;抓培训,提高安全素质。岗位培训工作,要舍得投入,舍得花时间。每年要抽出一定的时间进行集中培训,做到重点人才重点培训,优秀人才加强培训,紧缺人才抓紧培训,新进人员要经常培训。
抓好安全责任的落实,提升安全措施的可操作性。落实安全责任是搞好安全生产的前提条件。要强化全面、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管理和监督,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落实到位。要落实好安全责任,就要清晰安全责任界面,将安全责任落实到每一个部门、每一个岗位、每一位员工,保证安全责任压力层层传递。淮安供电公司为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在安全管理上全面推行第一责任人制度,将输、变、配电设备安全管理全部责任到人,明确安全目标与奖惩规定,定期严格考核兑现。形成“有检查、有跟踪、有回音、有结果”的闭环管理。使生产一线广大员工的责任感、紧迫感、危机感明显增强。
抓制度建设,促进安全生产日常管理规范化。制定完善《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安全管理评先考核细则》、《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实施办法》、《反事故斗争工作方案》、《关于加强电网事故抢修中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两票管理规定》等管理规定,将安全生产纳入规范化管理。开展规范化建设,从基层单位、车间、班组、变电站抓起,从而带动整体安全管理上台阶。此外,还要结合国内现行的管理制度建立一套适合自己特点的管理体系,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促进企业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的提高。进一步改善作业条件,提高员工身心健康和工作效率,降低企业风险,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抓设备管理,提高设备健康水平。 设备健康水平是安全生产的硬件基础,直接关系到电网的安全运行,许多事故的发生与设备缺陷有关。要每月定期排查、梳理设备的缺陷,保持设备健康状况可控、在控。要合理安排输变电设备检修计划,做到“应修必修,修必修好”。加强设备检修管理,完善设备检修管理制度,稳步推进输变电设备状态检修,建立健全输电线路设备状态评估办法。要加强监测与跟踪,对一时难以消除的设备隐患,加强监测和跟踪,制定完善的应对预案,采取果断措施,不能存在有任何侥幸心理和麻痹思想。要增加和完善保证安全的技术手段,加快老旧变电站、输电线路的改造,提高电网输送能力和安全稳定水平,提高供电可靠性。要根据电网迎峰度夏、防雾、防寒、特殊时期保供电等需要,有针对性地加强电网设备各个时段的运行管理,对重要输电通道、枢纽变电站定期巡视,重点检查,实现电网安全生产的可控、在控。
抓现场管理,落实现场各项安全措施。现场安全管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道防线,搞好现场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好现场各项措施,是保证供电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应做到安全管理制度化、安全设施标准化、现场布置条理化、材料摆放定置化、作业行为规范化、环境影响最小化。重视对施工队伍的安全管理,特别是对分包队伍的安全管理。应将资质完善、实力雄厚、资信可靠的分包队伍作为合作伙伴;对施工队伍还应做好安全技术措施、施工作业指导书交底;要求监理人员对施工现场加大监督力度;对分包队伍要与本企业班组同等对待,对其人员、机械、材料、施工做到统一管理、统一考评。对基建、施工和调试等交圈地带的作业,应坚持统一指挥,加强对现场的协调和监督把关。运行、检修现场应重点抓好“四关”:即“三措关”、“开工、收工会关”、“现场监护与危险点预控关”与“设备验收关”。把好每一环节,使现场每个工作人员对工作内容、安全措施、技术和质量要求做到心中有数,确保运行操作、检修作业的每一项安全措施落到实处,确保安全和检修质量。
抓检查监督,全面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全面开展季节性安全大检查是保证电网安全运行的重要手段,是对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及设备健康状况的全面检查。也是全面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的有效办法。通过开展季节性安全大检查,可以及时发现影响安全的隐患和安全管理上的薄弱环节,集中精力抓好隐患消除工作,适时给安全责任传递再加压力,从而达到进一步强化安全管理的目的。供电系统每年都要相继开展春季安全大检查、迎峰度夏系列检查、“国庆”暨秋、冬季安全大检查活动。活动前都应专门成立了安全大检查组织,对活动开展时间、要求、检查重点进行具体的部署,做到地毯式检查。在安全检查中,要个人自查与自我剖析相结合,班组排查与公司检查相结合。对安全大检查中查出的主要问题,认真制定整改计划,并按计划认真落实整改,为电网安全运行提供可靠保证;开展安全性评价是保证安全的又一重要手段。采取自我评价与专家评价相结合的方法,使各级各类人员对安全管理保持清醒的认识,从而使安全管理在监督中得到加强。
第8篇 电力安全工器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安全工器具的管理,规范各班组电力安全工器具的配置、检查、试验、使用和保管,确保电力安全工器具在施工作业中真正发挥保障人身、设备安全的作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力安全工器具”系指为防止触电、灼伤、坠落、摔跌等事故,保障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各种专用工具和器具(详见附录一)。
第三条 各单位有关部门及专业人员均应熟悉本办法,并在购置、验收、试验、使用、保管等工作中贯彻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所属发、供电企业、施工企业和系统内的多经企业(以下简称各单位)。修造企业,农电系统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 省公司安全监察部是电力安全工器具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省公司系统电力安全工器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单位安全监察部门是本单位电力安全工器具的归口管理部门,对电力安全工器具的购置、配置、使用及日常管理,实施全过程管理监督。
第七条 各单位每年要列专项资金,用于购置和配足电力安全工器具,由安全监察部门负责,专款专用。
第八条 各单位安监部门应设电力安全工器具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电力安全工器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单位的管理职责
(一)负责制定本企业的电力安全工器具管理制度。
(二)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参照附表四、附表五制订安全工器具配置标准。
(三)负责编制电力安全工器具购置计划,并付诸实施。
(四)负责本单位电力安全工器具的选型、选厂(在省公司公布的名单内选择)。
(五)负责监督检查电力安全工器具的购置、验收、试验、使用、保管和报废工作。
(六)每半年对各二级单位电力安全工器具进行抽查,所有检查均要做好记录。
(七)通过电力安全工器具管理系统定期对二级单位安全工器具的试验、检查和管理进行检查,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十条 各单位所属二级单位的管理职责:
(一)二级单位安全员是管理电力安全工器具的兼职负责人,负责制定、申报安全工器具的订购、配置、报废计划;组织、监督检查安全工器具的定期试验、保管、使用等工作;督促指导班组开展安全工器具使用的培训工作。
(二)二级单位应制定电力安全工器具管理职责、分工和工作标准。
(三)二级单位必须建立电力安全工器具台帐,并抄报安监部门。
(四)二级单位每季对所辖班组电力安全工器具检查一次,所有检查均要做好记录。,
(五)二级单位对班组电力安全工器具系统使用情况每月检查一次,并按相关规定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 班组(站、所、队)的管理职责:
(一)各班组(站、所、队)应建立电力安全工器具管理台帐,做到帐、卡、物相符,试验报告、检查记录齐全。
(二)公用电力安全工器具设专人保管,保管人应定期进行日常检查、维护、保养。发现不合格或超试验周期的应另外存放,做出不准使用的标志识,停止使用。个人电力安全工器具自行保管。电力安全工器具严禁它用。
(三)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严格执行操作规定,正确使用电力安全工器具。不熟悉使用操作方法的人员不得使用电力安全工器具。
(四)班组(站、所、队)每月对电力安全工器具全面检查一次,并对班组、二级单位、公司等上级检查做好记录。
(五)定期维护电力安全工器具系统,及时录入各种基础数据,信息准确,及时上传。
第三章 购置及验收
第十二条 电力安全工器具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电力安全工器具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程的要求。
第十三条 省公司对电力安全工器具实行准入制度。
(一)省公司每年在电力工业电力安全工器具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公布的电力安全工器具生产厂家检验合格的产品名单中,采取招标或评估方式,确定省公司系统内可以采购的电力安全工器具准入产品,并予以公布。对于没有使用经验的新型安全工器具,在小范围试用基础上,组织有关专家评价后,方可参与招标。
(二)申请准入的电力安全工器具生产厂家,须先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销售人员的法人委托书(经公证后),电力安全工器具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对申请入围产品出具的鉴定报告(复印件),生产能力、规模和在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内、省公司所属单位使用情况等书面材料。
(三)准入产品管理。各单位若发现质量、售后服务等问题,应及时向省公司安监部反映,查实后,将取消该产品在省公司的准入资格。并由省公司安监部向电力工业电力安全工器具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通报。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将暂停厂家准入资格并通知各基层单位:
1、国家电网公司明令禁止使用的;
2、其他网省公司通报或反馈该产品存在质量、售后服务等问题的;
3、使用、检验中发现制造缺陷的。
第十四条 各单位必须在省公司公布的准入产品名单中(同一厂家相同型号不同规格的不能相互替代),选择业绩优秀、质量优良、服务优质且在本公司系统内具有一定使用经验、使用情况良好的产品,购置所需电力安全工器具。对金额较大的电力安全工器具采购,应严格执行省公司物资采购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采购电力安全工器具必须签定采购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生产厂家的责任:
(一)必须对制造的电力安全工器具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二)负责对用户做好其产品使用、维护的培训工作。
(三)负责对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及时、无偿更换或退货。
(四)根据用户需要,向用户提供电力安全工器具的备品、配件。
(五)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不良后果,由产品生产厂家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取消其产品的准入资格。
(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生产厂家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六条 电力安全工器具必须严格履行验收手续,由采购部门或试验部门负责组织验收,安监部门派人参加,并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合格者方可入库或交使用单位,不合格者坚决予以退货。
新购置的安全工器具应及时录入基础数据:使用手持机进行数据录入,扫描电子标签直接添加基础数据(厂家、电压等级、工器具名称、工器具分类、工器具编号、附加编码、管理人等),并上传到电力安全工器具系统。
第四章 试验及检验
第十七条 各类电力安全工器具必须通过国家规定的型式试验、出厂试验和使用中的周期性试验,并做好记录。
第十八条 各类电力安全工器具必须由具有资质的电力安全工器具检验机构进行检验。预防性试验由各单位在本企业的电力安全工器具管理制度中明确。
第十九条 应进行试验的电力安全工器具如下:
(一)规程要求进行试验的电力安全工器具;
(二)新购置和自制的电力安全工器具;
(三)检修后或关键零部件经过更换的电力安全工器具;
(四)对其机械、绝缘性能发生疑问或发现缺陷的电力安全工器具;
(五)出了质量问题的相同厂家、相同型号电力安全工器具。
第二十条 周期性试验及检验周期、标准及要求应符合:
(一)《电力安全工器具预防性试验规程》(试行)(国电发[2002]777号);
(二)《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部分)国家电网安监[2009]664号、《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线路部分)国家电网安监[2009]664号;
(三)1994年颁发的《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
(四)dl5009.2-2004《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2部分:架空电力线路)
(五)国网公司电力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国家电网安监〔2005〕516号;
(六)gb2891-1995 过滤式防毒面具面罩性能试验方法;
(七)gb2892-1995 过滤式防毒面具滤毒罐性能试验方法;
(八)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124-1996 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
(九)电力行业标准 dl/t846.6-2004 高电压测试设备通用技术条件 第六部分:六氟化硫气体检漏仪。
第二十一条 试验人员通过电力安全工器具管理系统下载电力安全工器具的基础数据到手持机,经预防性试验或检验合格后,将试验数据扫描并写入到电子标签。回传试验数据到电力安全工器具管理系统(试验人员在完成每次试验工作后,须及时将试验结果全部上传到系统服务器)。必须在合格的电力安全工器具上(不妨碍绝缘性能且醒目的部位)贴上“试验合格证”标签,注明试验人、试验日期及下次试验日期。并与试验部门的台帐相符。
第五章 检查及使用
第二十二条 检查及使用的总体要求:
(一)各单位应每年统一组织电力安全工器具的使用方法培训,凡是在工作中需要使用电力安全工器具的工作人员,都必须定期接受培训。
(二)电力安全工器具的使用应符合《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部分);《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线路部分)国家电网安监[2009]664号;1994年颁发的《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dl5009.2-2004《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2部分:架空电力线路)等规程和产品使用要求。同时,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1、班组负责电力安全工器具保管的专人,应每月对其进行保管情况和外观进行全面检查,并做好记录(详见附件二)。使用人必须在使用前进行外观检查和自检。工区安全工程师每半年应对各班组电力安全工器具的保管情况和外观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有记录。
2、对电力安全工器具的机械、绝缘性能发生疑问时,应进行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3、绝缘电力安全工器具使用前,应用干布擦拭干净。
4、使用绝缘电力安全工器具时,应戴绝缘手套。
(三)电力安全工器具系统的检查与使用:
1、二级单位安全员和班组安全员为电力安全工器具系统操作负责人,二级单位安全员负责录入本单位的“组织机构”,同时设置“用户管理”及“密码”,班组安全工器具保管员负责将现有安全工器具,新领取的安全工器具和试验不合格及在使用中发生数据丢失的安全工器具基础数据及时录入电力安全工器具系统中。并通过电力安全工器具管理系统更换电子标签,须注意保持安全工器具编号的惟一性。
2、班组安全工器具保管员负责对本班组安全工器具进行定期检查(检查时间为每月1次)。同时通过手持机对检查情况进行管理,并将检查数据写入电子标签,保存数据到手持机中。及时将结果上传至系统服务器。为了保证检查或试验的数据准确,试验人员进行试验及班组保管员进行定期检查前,应重新下载基础数据至手持机。
3、班组人员在使用手持机进行基础数据录入时,要按步骤进行逐项录入。工器具的编号为四位数的流水号,属班组工器具的序号,如有操作杆等工器具一套分几节时,每一节都单独编一个序号。附加码中横线前的数字表示此套工器具一共有几节或几根,横线后的数字表示这套工器具的第几节,按此定义来选取,如果工器具只有一件,则不需要选附加码。
4、在读取工器具上的标签信息时,必须将工器具逐一拿出工器具柜,并保证足够近的距离进行信息读取,否则容易造成数据混淆或无法读出。
5、电子标签分为三种,其中蓝色硬标签粘贴在金属表面,如脚扣;黑色硬标签粘贴在非金属表面,如绝缘手套、绝缘靴、安全带等;软性标签可粘贴在管状的工器具上,如操作杆、验电器和接地线操作棒等。
6、电子标签的粘贴位置:绝缘手套要贴在手套外部距腕部5cm处,绝缘靴贴在靴子两侧距靴腰5cm处,脚扣贴在脚蹬底部,绝缘隔板粘于右上角距两边5cm处,验电器尽可能选择中间位置粘贴(与金属位置保持距离),绝缘杆、操作杆贴在每节距离下部30cm处并用热塑管在外表进行热塑,以起到保护电子标签的作用。各种工器具的粘贴要按类别使用正确的电子标签,并保证粘贴牢固。
7、工器具外表面的电子标签在使用过程中如有掉落或丢失时,应及时粘贴好或重新粘贴新标签,同时将数据按原信息录入及上传。
第二十三条 安全帽
(一)安全帽的使用期,从产品制造完成之日起计算:植物枝条编织帽不超过两年;塑料帽、纸胶帽不超过两年半;玻璃钢(维纶钢)橡胶帽不超过三年半。对到期的安全帽,应进行冲击性能和耐穿刺性能抽查测试,合格后方可使用,以后每年抽检一次,抽检不合格,则该批安全帽报废。
(二)使用安全帽前应进行外观检查,检查安全帽的帽壳、帽箍、帽衬、下颏带、后扣(或帽箍扣)等附件应完好无损,帽壳与顶衬缓冲空间在25~50mm。
(三)安全帽戴好后,应将后扣拧到合适位置(或将帽箍扣调整到合适的位置),锁好下颏带,防止工作中前倾后仰或其它原因造成滑落。
(四)高压近电报警安全帽使用前应检查其音响部分是否良好,但不得作为判定是否无电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安全带
(一)安全带使用期一般为3年(最多不超过4年),发现异常应提前报废。
(二)安全带的腰带和保险带、绳应有足够的机械强度,材质应有耐磨性,卡环(钩)应具有保险装置。操作应灵活,保险带、绳使用长度在3米以上的应加缓冲器。
(三)使用安全带前应进行外观检查,检查:
1、组件完整、无短缺、无伤残破损;
2、绳索、编带无脆裂、断股或扭结;
3、金属配件无裂纹、焊接无缺陷、无严重锈蚀;
4、挂钩的钩舌咬口平整不错位,保险装置完整可靠;
5、铆钉无明显偏位,表面平整。
(四)安全带应系在牢固的物体上,禁止系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系在棱角锋利处。安全带要高挂和平行拴挂,严禁低挂高用。
(五)在杆塔上工作时,应将安全带后备保护绳系在安全牢固的构件上(带电作业视其具体任务决定是否系后备安全绳),不得失去后备保护。
第二十五条 脚扣
(一)脚扣使用前应进行外观检查,检查:
1、金属母材及焊缝无任何裂纹及可目测到的变形;
2、橡胶防滑块(套)完好,无破损;
3、皮带完好,无霉变、裂缝或严重变形;
4、小爪连接牢固,活动灵活。
(二)正式登杆前在杆根处用力试登,判断脚扣是否有变形和损伤。
(三)登杆前应将脚扣登板的皮带系牢,登杆过程中应根据杆径粗细随时调整脚扣尺寸。
(四)特殊天气使用脚扣时,应采取防滑措施。
(五)严禁从高处往下扔摔脚扣。
第二十六条 绝缘手套
(一)绝缘手套使用前应进行外观检查。如发现有发粘、裂纹、破口(漏气)、气泡、发脆等损坏时禁止使用。
(二)进行设备验电,倒闸操作,装拆接地线等工作应戴绝缘手套。
(三)使用绝缘手套时应将上衣袖口套入手套筒口内。
第二十七条 绝缘杆
(一)使用绝缘杆前,应检查绝缘杆的堵头,如发现破损,应禁止使用。
(二)使用绝缘杆时,人体应与带电设备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注意防止绝缘杆被人体或设备短接,以保持有效的绝缘长度。
(三)雨天在户外操作电气设备时,操作杆的绝缘部分应有防雨罩。罩的上口应与绝缘部分紧密结合,无渗漏现象。
第二十八条 绝缘隔板和绝缘罩
(一)绝缘隔板只允许在35kv及以下电压的电气设备上使用,并应有足够的绝缘和机械强度。用于10kv电压等级时,绝缘隔板的厚度不应小于3mm。用于35kv电压等级不应小于4mm。
(二)绝缘隔板和绝缘罩使用前,应检查表面洁净、端面不得有分层或开裂,绝缘罩还应检查内外是否整洁,应无裂纹或损伤。
(三)现场带电安放绝缘档板及绝缘罩时,应带绝缘手套或使用绝缘操作杆。
(四)绝缘隔板在放置和使用中要防止脱落,必要时可用绝缘绳索将其固定。
第二十九条 电容型验电器
(一)电容型验电器上应标有电压等级、制造厂和出厂编号。对66kv及以上验电器还须标明配用的绝缘杆节数。
(二)使用前应进行外观检查,验电器的工作电压应与被测设备的电压相同。
(三)非雨雪型电容型验电器不得在雷、雨、雪等恶劣天气时使用。
(四)使用电容型验电器时,操作人应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靴(鞋),手握在护环下侧握柄部分。人体与带电部分距离应符合《安规》规定的安全距离。
(五)使用抽拉式电容型验电器时,绝缘杆应完全拉开。
(六)验电前,应先在有电设备上进行试验,确认验电器良好;无法在有电设备上进行试验时,可用高压发生器等确证验电器良好。如在木杆、木梯或木架上验电,不接地不能指示者,经运行值班负责人或工作负责人同意后,可在验电器绝缘杆尾部接上接地线。
(七)按厂家使用说明书规定周期预防性试验,但不能超过规程规定的一年时间。
第三十条 核相器
(一)核相器应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正确使用。
(二)核相器绝缘杆部分的使用与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绝缘杆”中的要求相同。
第三十一条 绝缘靴
(一)绝缘靴使用前应检查:不得有外伤,无裂纹、无漏洞、无气泡、无毛刺、无划痕等缺陷。如发现有以上缺陷,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更换。
(二)使用绝缘靴时,应将裤管套入靴筒内,并要避免接触尖锐的物体,避免接触高温或腐蚀性物质,防止受到损伤。严禁将绝缘靴挪作它用。
(三)雷雨天气或一次系统有接地时,巡视变电站室外高压设备应穿绝缘靴。
第三十二条 绝缘胶垫
绝缘胶垫应保持完好,出现割裂、破损、厚度减薄,不足以保证绝缘性能等情况时,应及时更换。
第三十三条 接地线
(一)接地线应用多股软铜线,其截面应满足装设地点短路电流的要求,但不得小于25㎜2,长度应满足工作现场需要;接地线应有透明外护层,护层厚度大于1mm。
(二)接地线的两端线夹应保证接地线与导体和接地装置接触良好、拆装方便,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并在大短路电流通过时不致松脱。
(三)接地线使用前,应进行外观检查,如发现绞线松股、断股、护套严重破损、夹具断裂松动等不得使用。
(四)装设接地线时,人体不得碰触接地线或未接地的导线,以防止感应电触电。
(五)设备经验电证实确无电压后,应立即装设接地线并三相短路,装设接地线时,应先接地端;后接导线端,接地线应接触良好、连接可靠。拆接地线的顺序与此相反。接地线严禁用缠绕的方法进行连接。
(六)设备检修时模拟盘上所挂地线的数量、位置和地线编号,应与工作票和操作票所列内容一致,与现场所装设的接地线一致。
(七)个人保安接地线仅作为预防感应电使用,不得以此代替《安规》规定的工作接地线。只有在工作接地线挂好后,方可在工作相上挂个人保安接地线。
(八)个人保安接地线由工作人员自行携带,截面积不得小于16㎜2。凡在66kv及以上同杆塔并架、邻近、平行、交叉跨越有感应电的线路上进行停电工作,应在工作相上使用个人保安线,并不准采用搭连虚接的方法接地。工作结束时,工作人员应拆除所挂的个人保安接地线。
第三十四条 梯子
(一)梯子的支柱应能承受工作人员及所携带的工具、材料攀登时的总重量。
(二)梯子不得宜接长或垫高使用。如需接长时,应用铁卡子或绳索切实卡住或绑牢并加设支撑。梯子不宜绑接使用。
(三)梯子应放置稳固,梯脚要有防滑装置。使用前,应先进行试登,确认可靠后方可使用。有人员在梯子上工作时,梯子应有人扶持和监护。
(四)梯子与地面的斜角度应为60度左右,梯阶的距离不应大于40㎝,并在距梯顶1m处设限高标志。工作人员必须在距梯顶不少于2档的梯蹬上工作。
(五)人字梯应具有坚固的铰链和限制开度的拉链。
(六)靠在管子上、导线上使用梯子时,其上端需用挂钩挂住或用绳索绑牢。
(七)在通道上使用梯子时,应设监护人或设置临时围栏。梯子不准放在门前使用,必要时应采取防止门突然开启的措施。
(八)严禁人在梯子上时移动梯子,严禁上下抛递工具、材料。
(九)在变电站高压设备区或高压室内应使用绝缘材料的梯子,禁止使用金属梯子。搬动梯子时,应放倒两人搬运,并与带电部分保持安全距离。
(十)使用软梯、挂梯作业或用梯头进行移动作业时,软梯、挂梯或梯头上只准一人工作。作业人员到达梯头上进行工作和梯头开始移动前,应将梯头的封口可靠封闭,否则应使用保护绳防止梯头脱钩。
第三十五条 过滤式防毒面具(简称“防毒面具”)
(一)使用防毒面具时,空气中氧气浓度不得低于18%,温度为-30~45℃,不能用于槽、罐等密闭容器环境。
(二)使用者应根据其面型尺寸选配适宜的面罩号码。
(三)使用前应检查面具的完整性和气密性,面罩密合框应与佩戴者颜面密合,无明显压痛感。
(四)使用中应注意有无泄漏和滤毒罐失效(按厂家规定时间进行更换)。
(五)防毒面具的过滤剂有一定的使用时间,一般为30~100分钟。过滤剂失去过滤作用(面具内有特殊气味)时,应及时更换。
第三十六条 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简称“空气呼吸器”)
(一)使用者应根据其面型尺寸选配适宜的面罩号码。
(二)使用前应检查面具的完整性和气密性,面罩密合框应与人体面部密合良好,无明显压痛感。
(三)使用中应注意有无泄漏。
第三十七条 sf6气体检漏仪
(一)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正确使用。
(二)每月进行外观检查时,应按说明书要求做自检试验。
(三) 工作人员进入sf6配电装置室,入口处若无sf6气体含量显示器,应先通风15分钟,并用sf6气体检漏仪测量sf6气体含量合格。
第三十八条 高压试验发生器
(一)应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正确使用。
(二)每月进行外观检查时,应按说明书要求做自检试验。
第六章 保管及存放
第三十九条 电力安全工器具的保管及存放,必须满足国家和行业标准及产品说明书要求。
第四十条 绝缘安全工器具应存放在温度-15~+35℃、相对湿度为80%以下、干燥通风的工具室(柜)内。
第四十一条 电力安全工器具应统一分类编号,定置存放。
第四十二条 绝缘杆应架在支架上或悬挂起来,且不得贴墙放置。
第四十三条 绝缘隔板应放置在干燥通风的地方或垂直放在专用的支架上。
第四十四条 绝缘罩使用后应擦拭干净,装入包装袋内,放置于清洁、干燥通风的架子或专用柜内。
第四十五条 验电器应存放在防潮盒或绝缘安全工器具存放柜内,置于通风干燥处。
第四十六条 核相器应存放在干燥通风的专用支架上或者专用包装盒内。
第四十七条 脚扣应存放在干燥通风和无腐蚀的室内。
第四十八条 橡胶类绝缘安全工器具应存放在封闭的柜内或支架上,上面不得堆压任何物件,更不得接触酸、碱、油品、化学药品或在太阳下爆晒,并应保持干燥、清洁。
第四十九条 防毒面具应存放在干燥、通风,无酸、碱、溶剂等物质的库房内,严禁重压。防毒面具的滤毒罐(盒)的贮存期为5年(3年),过期产品应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五十条 空气呼吸器在贮存时,应装入包装箱内,避免长时间曝晒,不能与油、酸、碱或其它有害物质共同贮存,严禁重压。
第五十一条 遮栏绳、网应保持完整、清洁无污垢,成捆整齐存放在安全工具柜内,不得严重磨损、断裂、霉变、连接部位松脱等;遮栏杆外观醒目,无弯曲、无锈蚀,排放整齐。
第五十二条 应对己购置或使用的电力安全工器具,进行普查和登记工作,见附表3。
第七章 报废
第五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即予以报废。
(一)电力安全工器具经试验或检验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
(二)超过有效使用期限或不能达到有效防护功能指标。
(三)其它单位己发现问题的相同型号电力安全工器具。
第五十四条 报废的电力安全工器具应及时清理,不得与合格的电力安全工器具存放在一起,更不得使用报废的安全工器具。
第五十五条 报废的电力安全工器具应及时统计上报到安监部门备案。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由省公司组织制订。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由省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
电力安全工器具的分类
一、电力安全工器具分为绝缘安全工器具、一般防护安全工器具、安全围栏(网)和标示牌三大类。
二、绝缘安全工器具分为基本和辅助两种绝缘安全工器具。
(一)基本绝缘安全工器具是指能直接操作带电设备、接触或可能接触带电体的工器具,如电容型验电器、绝缘杆、绝缘隔板、绝缘罩、携带型短路接地线、个人保安接地线、核相器等。
1、电容型验电器是通过检测流过验电器对地杂散电容中的电流,检验高压电气设备、线路是否带有运行电压的装置。电容型验电器一般由接触电极、验电指示器、连接件、绝缘杆和护手环等组成。
2、绝缘杆是用于短时间对带电设备进行操作或测量的绝缘工具,如接通或断开高压隔离开关、跌落熔丝具等。绝缘杆由合成材料制成,结构一般分为工作部分、绝缘部分和手握部分。
3、绝缘隔板是由绝缘材料制成,用于隔离带电部件、限制工作人员活动范围的绝缘平板。
4、绝缘罩是由绝缘材料制成,用于遮蔽带电导体或非带电导体的保护罩。
5、携带型短路接地线是用于防止设备、线路突然来电,消除感应电压,放尽剩余电荷的临时接地装置。
6、个人保护接地线(俗称“小地线”)用于防止感应电压危害的个人用接地装置。
7、核相器是用于检别待连接设备、电气回路是否相位相同的装置。
(二)辅助绝缘安全工器具是指绝缘强度不是承受设备或线路的工作电压,只是用于加强基本绝缘安全工器具的保安作用,用以防止接触电压、跨步电压、泄漏电流电弧对操作人员的伤害,不能用辅助绝缘安全工器具直接接触高压设备带电部分。属于这一类的安全工器具有:绝缘手套、绝缘靴(鞋)、绝缘胶垫等。
1、绝缘手套是由特种橡胶制成的,起电气绝缘作用的手套。
2、绝缘靴是由特种橡胶制成的,用于人体与地面绝缘的靴子。
3、绝缘胶垫是由特种橡胶制成的,用于加强工作人员对地绝缘的橡胶板。
三、一般防护安全工器具(一般防护用具)是指防护工作人员发生事故的工器具,如安全帽、安全带、梯子、安全绳、脚扣、防静电服(静电感应防护服)、防电弧服、导电鞋(防静电鞋)、安全自锁器、速差自控器、防护眼镜、过滤式防毒面具、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sf6气体检漏仪、氧量测试仪、耐酸手套、耐酸服及耐酸靴等。
1、安全帽是一种用来保护工作人员头部,使头部免受外力冲击伤害的帽子。
2、高压近电报警安全帽是一种带有高压近电报警功能的安全帽,一般由普通安全帽和高压近电报警器组合而成。
3、安全带是预防高处作业人员坠落伤亡的个人防护用品,由腰带、围杆带、金属配件等组成。安全绳是安全带上面的保护人体不坠落的系绳。
4、梯子由木料、竹料、绝缘材料、铝合金等材料制作的登高作业的工具。
5、脚扣是用钢或合金材料制作的攀登电杆的工具。
6、防静电服是用于在有静电的场所降低人体电位、避免服装上带高电位引起的其他危害的特种服装。
7、防电弧服是一种用绝缘和防护的隔层制成的保护穿着者身体的防护服装,用于减轻或避免电弧发生时散发出的大量热能辐射和飞溅融化物的伤害。
8、导电鞋是由特种性能橡胶制成的,在220~500kv带电杆塔上及330~500kv带电设备区非带电作业时为防止静电感应电压所穿用的鞋子。
9、速差自控器是一种装有一定长度绳索的器件,作业时可不受限制地拉出绳索,坠落时,因速度的变化可将拉出绳索的长度锁定。
10、护目眼镜是在维护电气设备和进行检修工作时,保护工作人员不受电弧灼伤以及防止异物落入眼内的防护用具。
11、过滤式防毒面具是用于有氧环境中使用的呼吸器。
12、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是用于无氧环境中的呼吸器。
13、sf6气体检漏仪是用于绝缘电器的制造以及现场维护、测量sf6气体含量的专用仪器。
四、安全标示牌包括各种安全警告牌、设备标示牌等。
第9篇 电力工程安全环境健康管理及文明施工策划
环境保护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是强制性执行规定。人人必须重视。施工过程中尽量减少对环境的破坏是每个施工人员的应尽义务。各施工管理人员应担负起保护环境的责任,在日常的工作中应加强宣传教育工作,使职工自觉执行环境保护措施,在施工过程中防止和减少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的影响。
总则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工作方针,进一步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统输变电工程建设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全面推行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作,提高作业环境安全水平,保障从业人员安全与健康,保护环境倡导绿色施工,依据国家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有关规定,结合输变电工程建设具体情况,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通过推行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作,努力做到:安全管理制度化、安全设施标准化、机料摆放定制化、作业行为规范化、环境影响最小化,营造安全文明施工的良好氛围,创造良好的安全施工环境和作业条件。
环境保护目标
1建立并保护环境管理体系;
2严格遵守环境法规,实现污染预防和达标排放;
3最大限度的降低能源消耗,对水、电、纸张等的使用实行重点管理;
4加强对废物的分类管理,减少发生量并尽可能的提高其利用率;
5提高施工人员的环境意识和能力,对相关方施加影响,全员参与保护环境。
环境因素识别、评价
采用多因子法和经验法对环境因素进行识别与评价,本工程对环境保护有影响的环境因素主要有:
1林木砍伐;
2植被和自然生态的破坏;
3生活污水的排放;
4施工固体废弃物;
5汽车尾气超标排放;
6施工噪声污染;
7施工原材料及其它材料的浪费。
环境因素控制措施
执行公司《危险因素、环境因素辨识、评价和控制程序》,根据本项目工地环境因素识别结果及确定的目标,编制管理制度或管理方案,制定控制措施,确保各项环境影响符合规定要求:
1林木砍伐、生态环境的控制
倡导绿色环保施工,避免过量砍伐树木,土石方开挖、保护植被和生态环境;
2扬尘的控制
基础材料运输、混凝土施工易产生扬尘,可定时对运输道路、施工现场撒水进行控制;对易产生粉尘的材料物品(如水泥等),尽量在室内堆放保管。砂、石、水泥等材料运输过程中应覆盖,装卸过程应控制减少扬尘污染。一般采用目测法进行测定,达到肉眼不可见的标准。
3汽车尾气控制
执行国家和地方相关法规,所有交通车辆及施工现场运输机械,当尾气超标时加装尾气净化器,按规定进行尾气排放年检,对外部车辆提出尾气达标排放要求。
4固体废弃物控制
固体废弃物应按要求分类存放和标识,不可将废弃物随意乱扔、堆放、混放;施工现场应遵循“随做随清、谁做谁清、工完料尽场院地清”原则,施工现场应指定区域存放,建立相应的垃圾存放地点,并加以封闭。由指定人员负责将废弃物运输、回收、处理。
第10篇 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方法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正处于高速发展的大好时期,对电力需求十分迫切。但是,电力安全生产关系到国家的财产安全、人民生活利益和电力职工的安康,是电力企业最根本的效益所在。它是电力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石,影响着电力企业本身的内外形象。要使电力企业健康、稳定、持续的发展,就要不断强化企业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长效的安全管理机制。
1.安全生产管理中常见的一些问题
1.1 安全职责落实不到位。
企业虽然制定出了一系列安全生产的制度,也明确了安全生产职责,但仍然有对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的现象,只停留在开会讲话,只作一般性、原则性的动员和要求水平上。分管生产的领导忙于事务性工作,没有深入地开展调查研究,很少分析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或没有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对一些事故通报内容不详,语言含糊,没有把事故的直接原因和深层次的根源及事故责任、需要吸取的教训等介绍清楚;也有一些单位将上级转发的事故通报一转了之,既不认真分析,也不提出和落实防范措施。专业人员对电力安全生产没有真正做到心中有数,没有熟练掌握必要的规程制度,不能很好地指导基层班组的工作。
1.2 安全工器具管理混乱,存在安全隐患。
企业下属基层单位中职工使用的安全工器具质量堪忧。尤其是一些供电所的登高作业器具等安全器具的质量合格率不高。同时,对安全器具的定期检测意识淡薄,报废管理流于形式。
1.3 不严格执行《安规》,经常习惯性违章。
习惯性违章是指定安全生产工作中经常发生的习以为常的违章行为。它包括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有些临时性工作,如某配电修理人员,在没有填写修理票的情况下开始进行修理工作,导致人身触电死亡事故;有些需要停电的作业,在没有停电、验电、挂地线情况下,就开始工作,造成人身触电死亡事故;在处理变压器二次刀闸接触不良故障时,没有对其停电、验电,未挂地线,严重违章作业而酿成的人身触电死亡事故等等。
1.4 管理工作不到位。
企业往往重视大型作业的管理,而轻视日常的细节安全管理。产生这一问题的原因,主要是部分领导仍然习惯于靠搞运动的形式抓经济建设,抓企业管理,不注重研究事物的客观规律,不注意通过规章制度管理,不注重通过抓事前控制来预防事故。同时,设备的检修记录、试验报告、设备档案记录也不及时、不准确、不规范,保管不认真。
2.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对策及建议
2.1 充分认识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意义。
电力作为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产业,已经和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构建和谐社会等栖息相关[3],涉及整个社会的发展和稳定,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作用和意义日益凸显,要实现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首先要从企业领导到基层班组人员都要充分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领导干部率先垂范,以身作则,操作人员遵章守纪,安全生产。
2.2 加强机制建设,提高管理水平。
一是要建立持续改进机制,突出抓好安全性评价动态管理。二是要建立应急预警机制,加强安全生产全过程管理,按照“分级管理、限期整改”原则,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部门,及时督促整改到位。三是要完善管理机制,加强基础管理。认真做好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2]等规程、标准的培训和执行工作。四是要加强监督考核,完善约束机制,切实履行安全监督职责。安全监督管理要做到“三个到位”,即:思想认识要到位、监督职责要到位、基础工作要到位,同时要强化“四种意识”,即:服务意识、从严意识、协调意识、创新意识。完善安监职能和人员配备,加强农电安全产监督管理。坚持从基础抓起,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抓好现场的监督管理。
2.3 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是安全生产要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管理,不断完善和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坚持行政第一负责人就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制度,制定安全生产目标和计划,将线路、设备划分区域,把安全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人,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形成安全生产一级抓一级,将安全生产考核指标与部门、班组和个人经济利益挂钩,真正使安全管理工作形成纵到底、横到边、全员化、全方位、全过程管理的新格局。二是做好生产事故学习教育工作,事故是血的教训,是经验和教训的积累,必须组织全体员工认真学习,举一反三,以杜绝重复事故的发生。
2.4 加强企业安全文化的建设。
安全文化是人的生产生活过程中,在企业的生产及经济活动中为保护人的健康、尊重人的生命、实现人的价值的文化。企业只有具有掌握专业安全文化的生产力,才可能实现安全生产良性循环。然而,实践经验证明,企业安全文化的建设离不开员工的认识,离不开员工的努力,离不开员工的奋斗。而企业安全文化,既可以肯定员工的价值观念,也可以改变员工的价值观念。因此,企业必须重视安全文化的建设,并且一定要体现出“以人为本”。[1]其重点是从人的观念文化、行为文化以及制度文化和物态文化方面加强企业的安全文化建设。
2.5 认真落实安全培训工作,提高全员安全管理素质。
人生来就有求生的本能和安全的需要,但岗位所需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并不与生俱来,而人的安全意识强弱、技能的高低直接决定安全生产的具体过程和结果,因此,企业也只有通过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力度,来提高人的安全意识,增强人的安全素质,使人人都懂得安全、会安全,才能确保安全生产。安全培训教育除了传统的强制性安全教育外,企业还要更多地利用通俗易懂的形式进行经常性安全教育,并且要分层次、分对象、分岗位、分工种、有针对性地进行培训,要通过培训切实提高职工的安全操作技术水平和安全防范意识,促使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素质整体提高,从而适应电力生产建设的需要。
2.6 全面推进现场标准化作业,杜绝习惯性违章。
规范现场作业程序,落实现场安全措施,确保现场生产流程的可控、在控。加强现场安全措施标准化管理,保证现场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提高人员失误的防范和控制水平,可以从操作层面,建立所有操作项目的标准化管理体系,实现所有业务活动、生产活动的流程化,把各类文字流程图表化、现场化。推行岗位标准化作业流程,明确排查措施,量化操作参数,界定操作步骤,重点推广应用标准化设计、标准化巡检、标准化操作、标准化资料、标准化现场、标准化交接班、标准化讲解、标准化管理方法。通过现场标准化作业的推广应用,实现杜绝岗位员工习惯性违章的目的。
2.7 抓好设备管理,提高设备健康水平。
设备健康水平是安全生产的硬件基础,直接关系到电网的安全运行,许多事故的发生都是与设备的缺陷有关。一是以缺陷管理为中心来加强设备管理,着重应用好红外测温及成熟的在线监测和信息管理系统等技术手段,掌握设备运行状况,及时消除设备隐患;二是合理安排电力设备检修计划,做到“应修必修,修必修好”。加强设备检修管理,稳步推进输变配电设备状态检修,建立健全输电线路设备状态评估办法;三是增加和完善保证安全的技术手段,加快老旧变电站、输电线路的改造,提高电网输送能力和安全稳定水平,提高供电可靠性;四是对一时难以消除的设备隐患,加强监测和跟踪,制定完善的应对预案,采取果断措施,不能存在有任何侥幸心理和麻痹思想;五是加强设备的运行管理。根据电网迎峰度夏、防洪、防汛等特殊时期保供电需要,有针对性地加强电网设备各个时期的运行管理,对重要输电通道、枢纽变电站定期巡视,重点检查。
2.8 加强安全工器具的质量管理。
一是要求严格工器具的报废制度。到期的、己损坏的和不合格的工器具一律要强制报废。要禁止以任何形式将己报废的工器具给其他个人使用。二是要制定并落实安全工器具检修管理标准化制度。对使用的工器具,需要的材料,修试记录、验收记录等都应做出具体详细的规定,做到有据可查,责任落实。
总之,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确保电力安全生产的总则。目前,随着电力技术的进步与发展,复杂的工作变得简单化了,现场工作量大大减少,工作人员也趋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则相对复杂化,管理制度所占比重越来越大。因此,在大量新设备、新技术的采用之时,对电力安全生产管理提出了新标准、高要求,电力安全管理工作必须要有新思路,适应或超前发展,并及时让电力职工在实际工作中贯彻执行。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管理方法的探讨及应用,从而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整体水平,促进电网安全、员工安全、企业稳定、社会和谐。
第11篇 电力施工企业的安全目标管理
〔摘 要〕 叙述了电力施工企业安全管理目标的设定依据、原则及内容,对如何开展与实施目标管理做了说明。探讨了安全目标管理的效果、对目标管理实施全过程的检查、结果评价及进一步搞好安全目标管理的要求。
〔关键词〕 安全目标;管理;设定;检查;评价
安全目标管理,是通过目标体系的建立和实施, 把“以作业技术为中心”和“以人的因素为中心”的2种管理方式有机地结合起来,把人和目标的实现紧密地扣在一起,激发各级责任者为实现目标而自觉地采取措施,来提高全员的安全意识。安全目标管理的目的在于通过层层设定目标,建立起完整的、纵横方向的目标联锁体系,通过目标的层层展开,措施计划的层层落实,保证企业安全工作总目标的实现。
从管理过程上讲,安全目标管理的主要内容有目标的设定、目标的实施、目标成果的检查与评价3个部分。
1 目标体系设定
目标设定是安全目标管理的核心。设定的目标是否得当,关系着安全管理的成效,影响着职工参加管理的积极性。这是一个很重要的环节。
1.1 目标设定的依据
(1) 国家与上级管理部门的劳动保护工作方针、政策和要求。
(2) 电力系统及本单位的中长期劳动保护规划。
(3) 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统计资料与数据。
(4) 单位的安全工作和施工现场劳动条件的现状与问题。
(5) 单位的技术条件和经济条件。
1.2 目标设定的原则
(1) 突出重点。目标应切实体现本单位安全生产上的关键问题,集中控制发生频率高、后果严重的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分项目标要少而精,以免影响对关键问题的控制。
(2) 目标先进。所谓先进,一是指要相对高于本单位前一阶段的指标;二是指标要尽可能高于国内同行业的平均水平。
(3) 目标可行。所谓可行,是指目标必须切合实际,要结合本单位的技术条件和经济条件,参照本单位历年来的安全生产统计资料,通过分析论证,确定经过努力可以达到的先进目标。
(4) 尽可能量化。目标要尽可能做到具体、量化。这既有利于检查、评比和控制,又有利于调动职工实现目标的积极性。对于有些难于量化的目标,也应尽量规定具体要求。
(5) 目标的综合性。 施工单位制定的总目标,既要保证上级指标的完成,又要兼顾各个管理环节、部门并为职工所能接受和实现。为使决策成为最佳的目标方案,应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6) 激励先进。在制定目标时,特别要注意激励先进人物,使之能突破所制定的目标,为下一年度制定新目标提供实践经验。
(7) 目标与措施的对应性。目标必须有措施作保证,目标与措施必须相对应,否则,就失去了安全目标管理的科学性。
1.3 目标设定的内容
目标设定的内容应包括目标和保证措施两部分。这里的目标是指职工在计划期内预计完成的劳动安全与健康工作成果。如工伤事故率、降低事故严重度、职业病发病率、尘毒作业点达标率、提高隐患整改率以及全员安全教育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比例等,都可以作为阶段目标的项目。 所谓保证措施,是指保证目标实现的具体措施计划。
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安全目标管理表格(卡片)。其项目有:
(1) 目标要求及实现的问题和现状;
(2) 主要措施(包括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措施进度、责任者;
(3) 检查时间、检查者;
(4) 总结和处理(评价)。
目标管理表格(卡片)具有简单明了、便于确认、便于检查、便于管理等优点,同时又是纵向(上下级)和横向(同级的车间或班组)相互沟通、协调、对话的主要依据。
1.4 目标展开
总目标设定以后,必须按层次逐级进行目标的分解落实,使目标越来越具体。这种对总目标的逐级分解或细分称为目标展开。目标展开的目的在于最后形成完整的纵横方向的目标网络体系。
单位中各级目标的作用和地位是有区别的,一般愈是上层,其目标愈带有战略性、指导性和概括性;愈是下层,其目标愈带有战术性,其内容愈加具体。目标展开的方法,一是按目标设定的程序图所规定的层次级进行;二是把上一级的措施作为下一级的基础目标。
2 目标实施的管理
目标实施的管理是指在落实保证措施计划,促使目标实现的过程中所进行的管理活动。目标实施的管理,主要实行以各级目标责任者的自主管理或自我控制为主,同时辅之以上级的组织、指挥、控制与协调。
在目标体系建立以后,各级目标的实现,主要依靠各级目标责任者根据设定的目标,在实施相应的保证措施计划过程中,围绕有关薄弱环节主动进行各种自我控制活动来完成。这种主动的自我控制活动,通常称之为自主管理。自主管理应遵照以下基本原则:
(1) 以实现既定目标为目的;
(2) 在不违背单位基本制度的前提下,不强调目标责任者对目标实施过程采取统一的格式;
(3) 鼓励目标责任者在管理技术和专业上创新;
(4) 具有共同目标或相关的责任者,要主动协调关系,互相支持,密切配合;
(5) 遇有影响目标实施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上级反映,请示协助解决;
(6) 目标实施的进程及效果,要按月作好记录,并进行分析评价,不断修正措施计划。
3 目标实施结果的检查与评价
3.1 目标实施结果的检查
安全目标在实施过程中及完成后,都要进行检查。检查的方式有自我检查和上级检查2种。自我检查可以随时进行;上级检查一般在目标完成后或者在月、季、年终工作总结时进行。检查要实事求是地坚持既定目标的标准,以便为后来的目标评价打下良好基础。
3.2 目标实施结果的评价及步骤
在一个循环周期结束后,必须对目标执行结果进行评价,使达标者更加增强信心,未达标者明确今后的努力方向,推进安全目标管理不断深入。
(1) 评价内容。一般包括:各执行层次对目标完成的情况、存在的各类问题、目标管理的思路和办法的优劣等。
(2) 评价步骤。一般先由目标执行者对目标完成情况按照评价方法中规定的标准进行自我评定,对完成目标所实施的方案、进度、手段、条件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总结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其次是上级指导,上级以检查结果和目标卡为依据,在协商、讨论的基础上,对目标执行者进行指导。正确评价其结果,找出成功经验,指出挫折原因。评价结果作为奖惩依据,并要切实兑现,使安全目标管理具有持久性和严肃性。
4 搞好安全目标管理的要求
(1) 企业领导对安全目标管理要有比较深刻的理解,要深入调查研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好企业的总体目标,并亲自参与全过程的管理,负责对目标实施进行指挥、组织、监督和协调,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要加强对中、基层干部的思想教育,提高他们的认识和技能,加强对他们的监督检查;要对全体职工进行宣传教育,提高他们对安全目标管理的认识;要普及安全目标管理的基本知识与技术,充分发挥广大职工在安全目标管理中的智慧和热情。
(2) 企业要有完善的、系统的安全基础工作。因为企业安全基础工作的好坏,直接决定着企业安全目标制定的科学性和先进性。企业必须要有历年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统计分析数据等资料。只有建立和健全了这方面的基础工作,才能把安全目标管理建立在可靠的基础上。
(3) 安全目标管理必须全员参加。 由于安全目标管理是以目标责任者的“自主管理”(自我控制)为主,实行全员、全过程参与,并通过目标的层层分解、措施的层层落实来实现的。所以,必须充分发动群众,将企业的全体职工都严密地、科学地组织在目标体系内。没有广大职工参加,安全目标管理就失去其真正意义。
(4) 要责、权、利相结合。企业在实行安全目标管理时,要明确职工在目标管理上的职责,赋予他们相应的管理权,还要给予他们应得的利益。责、权、利的有机结合,就能调动广大职工在安全目标管理上的积极性和持久性。
(5) 处理好安全目标管理与其它基本劳动保护管理工作的关系。安全目标管理是企业劳动保护管理的“纲”,是一定时期内企业劳动保护管理的集中体现,安全目标管理在开展活动、实现安全目标的过程中,要依靠和发挥各种基本劳动保护管理方法的作用。例如:要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要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安全教育和工伤事故与职业病的管理等基本劳动保护管理的作用。 不能以为有了安全目标管理就可以代替各种行之有效的基本劳动保护管理方法。
安全目标管理是电力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改革的结果。通过安全目标管理的实施,必将推动电力施工企业安全工作系统化、规范化,实现长周期安全文明施工。
第12篇 工厂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管理办法
厂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管理规定
1、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
本规定对高压电力线路和高压电缆沟的安全防护措施进行了明确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全公司有关厂和单位。
2、引用标准
《钢铁企业动力管理条例》。
3、职责
本规定由公司设备部组织监督有关单位贯彻实施。
4、电力线路管辖范围划分
所有来自电业局110kv配电站的10kv高压电缆由动力厂负责管理与维护,并负责公司与电业局的电费结算工作。其他电力线路由各所属单位负责管理与维护。
5、管理内容与方法
为了保证钢铁生产正常的进行和供电、输电线路有较高的可靠性和不间断性,特制订本规定。
5.1未经线路运行单位同意严禁在线路上私自接火用电。
5.2在高压电力线路防护区内不准种植高种树木,凡属危及供电安全的树木必须伐除,一般树木与线路边线距离应持5米以外,如树木的自然生长高度不超过2米时除外。
5.3严禁各种车辆(特别是拖拉机和吊车)碰撞杆塔、拉线、导线和其它供电设备。
5.4禁止利用高压线路杆塔、拉线栓牲畜及绑挂各种物件(如起重吊链等)。
5.5吊车一类机械在架空线路下方围作业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抬杆、转车时必须有人监护。
5.6不准攀登杆塔,不准在高压电力线路附近放风筝,不准往高压电力线路上投任何物品。
5.7严禁在高压电力线路防护区内修建房屋和堆积柴草及易燃、易爆物品。
5.8 严禁在高压电力线路附近放炮、挖沟和取土等作业,如确实需要在高压线附近进行以上作业,必须事先取得供电部门同意,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后方可进行。
5.9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以任何借口拆卸、动用高压电力线路的螺丝、塔材和拉线等器材。
5.10 未经线路运行单位允许,禁止在杆塔上架各种线路,否则运行单位检查发现时,可以随时断线拆除,并追查责任。
5.11 电缆沟上禁止堆放各种笨重物件,并不得种树,如厂容需要在沟上实行绿化时,遇有电缆检修,电缆维护部门通知绿化部门给予清除,否则因施工需要损坏绿化不负赔偿责任。
5.12 禁止电缆沟当排水沟使用,特别是工业废水带有酸性液体严禁排入,电缆沟最低处应设有泄水井。
5.13 严禁笨重机械如载重车、推土机、大吊车、电铲等从电缆沟上方通过,如确需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事先通知供电运行单位,如压坏沟盖、沟帮,应立即负责修理和赔偿。
5.14 新敷设电缆若需利用现电缆沟时,必须经电缆沟运行单位同意后方准敷设。施工完毕后,施工单位负责清理沟内杂物,盖好沟盖,抹好沟缝。
5.15 施工单位遇有线路及电缆沟影响施工时,应与线路运行单位联系协商解决,如发生主要线路、电缆拆迁,应将方案报设备部审批后执行。
5.16 新架线路时,高一级电压不允许走低一级电压的电杆,必要时应提出方案报设备部审批。
5.17以上规定各厂、单位应严格执行,如有违反者,将根据情节轻重及造成损失的大小,按章赔偿全部修理费用及罚款,罚款由线路运行单位开出清单向违章单位转帐,不准拒付。
5.18外单位在本厂作业时,发生损坏情况,线路运行单位开单向委托外工作业单位转帐罚款,由委托外工单位负责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