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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五篇)

发布时间:2024-03-12 17:48:12 查看人数:35

动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1篇 动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一、 目的:

为了明确动土作业定义、安全要求及《动土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二、、 职责:

1、各部门应对自己所管辖区内的动土作业安全负责。

2 、作业相关人员必须对整个动土作业过程负责。

三、定义

动土作业:挖土、打桩、地锚入土深度0.5米以上;地面堆放负重在50kg/m3以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的作业。

四、内容:

1、动土作业安全要求

1.1、 动土作业必须进行动土作业风险分析并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证》,没有《动土安全作业证》不准动土作业。

1.2、动土作业前,项目负责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施工负责人对安全措施进行现场交底,并督促落实。

1.3、动土作业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示警;施工结束后要及时回填土,并恢复地面设施。

1.4、 严禁涂改、转借《动土安全作业证》,不得擅自变更动土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

1.5、动土作业必须按《动土安全作业证》进行,对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施工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1.6、挖掘坑、井、槽、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6.1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进行,不准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不准堵塞下水道和阴井。

1.6.2在挖较深的坑、井、槽、沟时,严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作业时必须戴安全帽。

1.6.3要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架。挖出的泥土堆放处所和堆放的材料至少要距坑、井、槽、沟边沿0.8米,高度不得超过1.5米。

1.6.4在坑、井、槽、沟的边缘,不能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

1.6.5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下而上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

1.6.7所有人员不准在坑、井、槽、沟内休息。

1.6.8作业前必须检查工具、现场支护是否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2、《动土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2.1、《动土安全作业证》由生产安全科负责管理。

2.2 、动土申请单位在生产安全科领取《动土安全作业证》。参与动土作业风险分析并填写有关内容后交施工单位。

2.3、 施工单位接到《动土安全作业证》后,填写《动土安全作业证》中有关内容后,将《动土安全作业证》交动土申请单位。

2.4 、动土申请单位从施工单位收到《动土安全作业证》后,交公司生产安全科审核,由生产副总审批。

2.5 、动土申请单位将办理好的《动土安全作业证》留存后,分别送安全生产科、施工单位各一份。

第2篇 中国石化动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  总则

1.1  动土作业是指在中国石化生产运行区域(含生产生活基地)的地下管道、电缆、电信、隐蔽设施等影响范围内,以及在交通道路、消防通道上进行的挖土、打桩、钻探、坑探地锚入土深度在0.5米以上的作业;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等可能对地下隐蔽设施产生影响的作业。

1.2  动土作业必须办理许可证。

1.3  动土作业涉及到用火、临时用电、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1.4  许可证审批人和监护人应持证上岗,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组织业务培训,颁发资格证书。

1.5  作业期间应全程视频监控。

2  管理职责

2.1  许可证由动土作业所属基层单位提出申请。

2.2  项目负责部门组织地下设施主管单位联合进行现场交底,根据施工区域地质、水文、地下供排水管线、埋地油气及燃气管道、埋地电缆、埋地电信、测量用的永久性标桩、地质和地震部门设置的长期观测孔、不明物、沙巷等情况向施工单位提出具体要求,经水、电、气(汽)、通信、工艺、设备、消防与动土区域所属基层单位等部门会签后,由项目负责部门签发。

2.3  施工单位根据工作任务、交底情况及施工要求,制定施工方案,落实安全作业措施。

2.4  施工方案经施工现场负责人、建设基层单位现场负责人签署意见及工程总图管理等有关部门确认签字后,由施工区域所属单位的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

3  管理内容及要求

3.1  作业危害识别(jsa)

3.1.1  作业前,项目负责部门要组织施工单位,针对作业内容,进行jsa分析,制定相应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3.1.2  安全措施要填入动土许可证,并附动土作业点示意图。

3.2  作业安全措施

3.2.1  作业前,施工单位要对作业现场及作业涉及的设备(设施)、现场支撑等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3.2.2  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3.2.2.1  不应在土壁上挖洞攀登。

3.2.2.2  不应在坑、槽、井、沟上端边沿站立、行走。

3.2.2.3  在坑、槽、井、沟的边缘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时,应保持适当距离,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确保安全。

3.2.2.4  拆除固壁支撑应从下而上,更换支撑应先装新的,再拆旧的。

3.2.2.5  不应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3.2.3  在沟(槽、坑)下作业应按规定坡度顺序进行,使用机械挖掘时,作业人员不应进入机械旋转半径内;严禁在离电缆1米距离以内作业;深度大于2米时,应设置应急逃生通道;两人以上同时挖土时应相距2米以上,防止工具伤人。

3.2.4  作业人员发现异常,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

3.2.5  在化工危险场所动土时,应与有关操作人员建立联系。当生产装置突然排放有害物质时,操作人员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

3.2.6  施工结束时应及时回填土石,恢复地面设施。

3.3  作业过程管理

3.3.1  动土前,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方案,逐条落实安全措施,做好地面和地下排水工作,严防地面水渗入作业层面造成塌方,对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按规定着装和佩戴劳动保护用品。动土作业过程中施工单位应设专人监护。

3.3.2  动土开挖时,应防止邻近建(构)筑物、道路、管道等下沉和变形,必要时采取防护措施,加强观测,防止位移和沉降;要由上至下逐层挖掘,严禁采用挖空底脚和挖洞的方法进行挖掘。使用的材料、挖出的泥土应堆放在距坑、槽、井、沟边沿至少0.8米处,堆土高度不得大于1.5米。挖出的泥土不应堵塞下水道和窨井;在动土开挖过程中应采取防止滑坡和塌方措施。

3.3.3  作业前应了解地下隐蔽设施的分布情况,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使用适当工具挖掘,避免损坏地下隐蔽设施,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认的物品时,不得敲击、移动,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动土审批单位处理,按要求采取措施、重新审批后方可继续动土作业。

3.3.4  在道路上(含居民区)及危险区域内施工,施工现场应设围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灯。在地下通道施工或进行顶管作业影响地上安全,或地面活动影响地下施工安全时,应设围栏、警示牌、警示灯。

3.3.5  根据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定支撑。作业过程中应对坑、槽、井、沟边坡或固定支撑架随时检查,特别是雨雪后和解冻时期,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工作,采取可靠措施并检查无问题后方可继续施工。

3.3.6  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继续进行作业:

3.3.6.1  需要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

3.3.6.2  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信等公共设施。

3.3.6.3  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

3.3.6.4  需要进行爆破的。

3.3.7  在动土开挖过程中,出现滑坡、塌方或其他险情时,要做到:

3.3.7.1  立即停止作业。

3.3.7.2  先撤出作业人员及设备。

3.3.7.3  挂出明显标志的警告牌,夜间设警示灯。

3.3.7.4  划出警戒区,设置警戒人员,日夜值勤。

3.3.7.5  通知设计、工程建设和安全等有关部门,共同对险情进行调查处理。

3.3.8  使用电动工具应安装漏电保护器。

3.3.9  在消防主干道上的动土作业,必须分步施工,确保消防车顺利通行。如影响消防通道,必须向上级主管部门与消防主管部门报告。

3.4  许可证管理

3.4.1  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交签发单位留存,第二联交施工单位,第三联交现场施工管理人员随身携带。

3.4.2  一个施工点、一个施工周期应办理一张作业许可证。

3.4.3  严禁涂改、转借动土作业许可证,不得擅自变更动土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

3.4.4  许可证保存期为1年。

3.5  其它区域的动土作业参照执行。

3.6  中国石化队伍在系统外区域进行动土作业时,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3篇 西南油气田公司动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西南油气田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生产作业场所内动土作业安全管理,消除或削减动土作业本身的风险以及动土作业对地下隐蔽工程造成的危害,防止动土作业本身或者导致隐蔽工程发生事故,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挖掘作业安全管理规范》(q/sy1247-2009),结合公司的生产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动土作业是指在生产作业场所、生活基地及在役油气管道区域使用人工或推土机、挖掘机等施工机械,通过移除泥土形成沟、槽、坑或凹地的挖土、打桩、地锚入土的作业;或建筑物拆除以及在可能存在隐蔽工程的墙壁开槽打眼的作业。

第三条公司生产作业场所动土作业应按《西南油气田公司作业许可管理规定》实行作业许可管理。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和承包商,公司各控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动土作业申请人、作业许可签发人、作业批准人、专业人员、作业项目负责人、属地监督、安全监护、隔离执行人、气体检测员、作业许可独立审核员等人员职责按《西南油气田公司作业许可管理规定》的职责要求执行。

第六条作业人员应接受动土作业培训,执行动土作业管理程序。

第三章技术安全措施

第七条动土作业工作前安全分析或制定作业方案时应考虑以下内容:

(一)交通状况;

(二)附近的振动源;

(三)隐蔽电气、管网等设施的分布情况;

(四)邻近的建筑结构及其状况;

(五)土质类型;

(六)地表水和地下水;

(七)对土壤和水的污染;

(八)架空的公用设施;

(九)挖出物及施工材料的存放;

(十)有害气体易燃气体、液体排放(泄漏);

(十一)使用的工器具;

(十二)气候;

(十三)其他。

第八条动土工作开始前,应保证现场相关人员拥有最新的地下设施布置图,明确标注地下设施的位置、走向及可能存在的危害,必要时可采用探测设备进行探测。动土范围涉及铁道等第三方设施的,须经其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第九条对地下情况复杂、危险性较大的动土项目,施工区域主管部门根据情况,组织技术、设备、运行、安全等部门联合进行现场地下设施交底,根据施工区域地质、水文、地下管道、埋地电力电缆、永久性标桩、地质和地震部门设置的长期观测孔等情况,向作业单位提出具体要求。

第十条作业人员安全要求

(一)在坑、井、沟槽内作业应正确穿戴安全帽、防护鞋、手套等个人防护装备;

(二)熟知作业区域已存在的地下设施(电缆、光缆及油、气水管线等)情况;

(三)不应在坑、沟槽内休息,不得在动土设备下或坑、沟槽上端边沿站立、走动;

(四)人工开挖基坑时,操作人员之间要保持安全距离,一般大于2.5米;

(五)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

第十一条动土安全要求

(一)动土作业前对周围环境要认真检查,不能在危险岩石或建筑物下面进行作业。

(二)监督人员对动土区域、邻近区域和保护系统进行监督,发现异常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作业。

(三)挖土要自上而下,逐层进行,不应进行先挖坡脚的危险作业。

(四)对于作业过程中暴露出的线缆、管线或其它不能确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并报告施工区域所在单位,待现场确认,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继续作业。

(五)施工结束后,应根据要求及时回填,并恢复地面设施。若地下隐蔽设施有变化,作业单位应将变化情况向作业区域所在单位通报,以完善地下设施布置图。

第十二条动土方式安全要求

(一)当地下情况不明时,严禁使用施工机械进行动土作业。

(二)应用手工工具(例如铲子、锹、尖铲,镐只能用来开挖表面)来确认1.2米以内的任何地下设施的正确位置和深度。

(三)开挖作业临近地下隐蔽工程时,应采用人工方式,禁止使用铁钎、铁镐等工具和施工机械进行作业。

(四)采用机械设备开挖时,应确认活动范围内没有障碍物(如架空线路、管架等)。机械动土,多台阶同时开挖土方时,应验算边坡的稳定,确定挖土机离边坡的安全距离;多台机械开挖,挖土机间距离应大于10米。

第十三条保护系统安全要求

(一)对于动土深度6米以内的作业,为防止作业面发生坍塌,应根据土质的类别设置斜坡和台阶、支撑和挡板等保护系统。对于动土深度超过6米所采取的保护系统,应由有资质的人员设计。

第4篇 石化公司动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动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确保动土作业施工人员及他人的人身安全和各种设施不受破坏,避免事故发生,制定本规定。为加强施工动土作业安全管理,保证人员安全,避免地下隐蔽设施受破坏,制定本规定。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大庆石化公司。在企业内进行地面挖掘、钻孔、打桩、爆破、建构筑物拆除等各项动土作业必须遵守本规定。

职责

3.1机动部门(或地下隐蔽设施的主管单位)是动土作业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动土作业票》的审批、存档和管理。

3.2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动土作业的监督检查。

4.内容与要求

4.1动土作业实行工作票管理制度,动土前应办理动土作业票(见附件)。

4.1.1动土作业票一式两联,第一联由动土管理部门存留,第二联交动土作业施工单位执行。动土作业要由施工单位填写,送动土管理部门审批。

4.1.2在装置界区内的动土作业,作业周围环境由装置负责人确认,并提出安全措施,报厂主管部门审批;厂区内公用区域内动土作业由厂主管部门对地下隐蔽设施和动土作业周围环境进行确认并审批;厂际间公用区域或厂区外有本公司地下隐蔽设施的区域内动土作业,由公司主管部门进行确认并审批。

4.1.3动土作业票的有效期。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系统界区内最长不超过3天,界区外不超过15天。不能在限期内完成动土作业要重新办理“动土作业票”(续批)。

4.2对地下情况复杂、危险性较大的动土项目,施工主管部门根据情况,组织电力、电信、机动设备、调度(负责厂界地下互供管网)、消防、安全、社区(地下煤气管网)等部门,以及动土施工区域所在单位和地下隐蔽设施的主管单位联合进行现场地下设施交底,根据施工区域地质、水文、地下管道、埋地电力电信电缆、测永久性标桩、地质和地震部门设置的长期观测孔、不明物、砂巷等情况向施工单位提出具体要求。

4.3各单位的正常维护、检维修动土作业,新、改、扩建工程项目等界区内动土作业,承担作业项目的单位必须持施工方案到相应管理部门审核并办理动土作业票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

4.4动土施工单位应明确作业现场安全负责人,由其对施工动土过程中的作业安全全面负责;在开车生产装置、各类罐区内动土施工,动土施工区域所在单位应设专人负责现场安全监督检查。

4.5在铁路路基2米内的动土施工,施工单位须经铁路部门审核同意后,再到动土管理部门办理施工动土手续。

4.6特殊情况下的动土施工,如须进行爆破等危及人身安全和生产设施安全的作业,承担动土施工作业的单位必须制定并落实必要的安全措施,报动土施工作业所在单位和公司安全部门审核,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爆破动土申请手续后,并向相应部门通报,再到动土主管部门办理施工动土手续,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4.7各审核部门接到动土施工申请后,审核人必须查看施工现场,对照有关图纸,确认无损地下隐蔽设施,不妨碍建筑物基础的安全时,方可确认审批。

4.8当动土施工过程中如果暴露出不能辨认或者在动土作业票中没有注明的设施或物体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报告动土审批单位处理,经确认准许可以施工后,在落实防范措施情况下方可继续作业。

4.9动土施工单位在作业中要注意施工安全,特别是在靠近地下管线、电缆、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基础等处施工时,不能采用机械挖掘,尤其对于下方辅设电缆的部位,禁止使用镐头和铁棒施工,还须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造成生产或人身事故。

4.10动土作业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示警,施工结束后要及时回填、夯实,并恢复地面设施。

4.11挖掘土方应该自上而下垂直进行,不准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

4.12在挖掘深度超过1.5米的坑、槽、井、沟时,要视土壤性质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架,挖出的泥土堆放和材料堆放至少要距离坑、槽、井、沟的边沿0.8米,高度不得超过1.5米,占用消防通道应办理审批手续。遇大雨或暴雨时严禁挖掘深度超过1.5米的坑、槽、井、沟。

4.13动土施工作业中,挖出的土石方等要堆放在指定地点,严禁影响正常生产操作及安全通行或阻碍交通。竣工后要及时平整,清理施工现场,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4.14当动土作业涉及到占用或挖断消防通道时,必须获得厂区交通管理部门和消防部门的确认签字后方可实施,施工单位负责在路口设置交通挡杆和断路标识。

4.15当动土作业挖掘过程中遇到和地漏、下水井、阀门井相连时,相关安全措施要增加。遇可燃、有毒物质相通的上述设施时,按照有限空间作业管理,动土作业需要用火时,按照用火作业管理。

4.16在动土作业附近存在设备和框架基础的情况下,若动土作业的深度可能达到或者超过设备和框架的基础深度时,由基建部门确定和基础保持足够的安全间距,若不能保证安全间距,必须在开挖时对基础采取可靠的加固保护措施。

4.17动土施工区域所在厂及有关单位,应对所属的设施、设备负责;必要时,应会同施工单位制定必要的安全措施,由施工单位组织实施。

4.18凡是在动力设施安全距离内,如架空线路、管廊、地下电缆、管网等附近进行绿化时,必须经地下隐蔽设施的主管部门同意方可进行,否则危及动力设施安全,将予以处罚。

5本规定由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6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相关制度同时作废。

7记录

大庆石化公司《动土作业票》,保存期一年。

附件:施工动土作业票

编号:

申请单位

负责人

施工单位

施工方法

人工

工程名称

机械

地点

范围

深度

附简图:

安全措施

甲方安全要求:

负责人签字:*年*月*日

乙方安全要求:

负责人签字:*年*月*日

审核单位

装置负责人:

签字:*年*月*日

隐蔽设施主管部门:

电气

工艺

消防

通讯

其他部门*年*月*日

厂主管部门:

签字:*年*月*日

审批单位

施工管理部门:*年*月*日

动土作业管理部门:*年*月*日

安全管理部门:*年*月*日

施工动土作业票填写说明

1、动土作业实行工作票管理制度,动土前应办理“动土作业票”;

2、动土作业要由施工单位填写,送有关单位(部门)审批。在装置界区内的动土作业,动土作业的周围作业环境由装置负责人确认,并提出安全措施,报厂主管部门审批;

3、动土作业票一式两联,第一联由企业隐蔽设施的主管部门存留,第二联交动土作业施工单位执行;

4、填写说明:

(1)申请单位:需要动土作业的单位;

(2)施工单位:承担动土作业的单位;

(3)施工方法:在“人工”、“机械”两项中进行选择,确定的划“√”;

(4)施工地点深度范围:明确动土作业地点的坐标、长度、宽度、深度并附简图;

(5)安全措施:甲方安全要求:生产厂方的安全要求;乙方安全要求:动土作业施工方的安全要求;

(6)审核意见:

①装置负责人:动土作业所在车间的负责人;

②隐蔽设施主管部门:电气、工艺、消防、通讯等部门分别对所管的隐蔽设施签署意见;

③厂主管部门:指动土作业的管理部门,如机动部门或基建部门;

(7)审批意见:

①施工管理部门:需要动土作业的工程管理部门;

②动土作业管理部门:机动部门或基建部门;

③安全管理部门:动土作业所在生产厂的安全管理部门。

第5篇 油气田公司动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西南油气田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生产作业场所内动土作业安全管理,消除或削减动土作业本身的风险以及动土作业对地下隐蔽工程造成的危害,防止动土作业本身或者导致隐蔽工程发生事故,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挖掘作业安全管理规范》(q/sy1247-2009),结合公司的生产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动土作业是指在生产作业场所、生活基地及在役油气管道区域使用人工或推土机、挖掘机等施工机械,通过移除泥土形成沟、槽、坑或凹地的挖土、打桩、地锚入土的作业;或建筑物拆除以及在可能存在隐蔽工程的墙壁开槽打眼的作业。

第三条公司生产作业场所动土作业应按《西南油气田公司作业许可管理规定》实行作业许可管理。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和承包商,公司各控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动土作业申请人、作业许可签发人、作业批准人、专业人员、作业项目负责人、属地监督、安全监护、隔离执行人、气体检测员、作业许可独立审核员等人员职责按《西南油气田公司作业许可管理规定》的职责要求执行。

第六条作业人员应接受动土作业培训,执行动土作业管理程序。

第三章技术安全措施

第七条动土作业工作前安全分析或制定作业方案时应考虑以下内容:

(一)交通状况;

(二)附近的振动源;

(三)隐蔽电气、管网等设施的分布情况;

(四)邻近的建筑结构及其状况;

(五)土质类型;

(六)地表水和地下水;

(七)对土壤和水的污染;

(八)架空的公用设施;

(九)挖出物及施工材料的存放;

(十)有害气体易燃气体、液体排放(泄漏);

(十一)使用的工器具;

(十二)气候;

(十三)其他。

第八条动土工作开始前,应保证现场相关人员拥有最新的地下设施布置图,明确标注地下设施的位置、走向及可能存在的危害,必要时可采用探测设备进行探测。动土范围涉及铁道等第三方设施的,须经其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第九条对地下情况复杂、危险性较大的动土项目,施工区域主管部门根据情况,组织技术、设备、运行、安全等部门联合进行现场地下设施交底,根据施工区域地质、水文、地下管道、埋地电力电缆、永久性标桩、地质和地震部门设置的长期观测孔等情况,向作业单位提出具体要求。

第十条作业人员安全要求

(一)在坑、井、沟槽内作业应正确穿戴安全帽、防护鞋、手套等个人防护装备;

(二)熟知作业区域已存在的地下设施(电缆、光缆及油、气水管线等)情况;

(三)不应在坑、沟槽内休息,不得在动土设备下或坑、沟槽上端边沿站立、走动;

(四)人工开挖基坑时,操作人员之间要保持安全距离,一般大于2.5米;

(五)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

第十一条动土安全要求

(一)动土作业前对周围环境要认真检查,不能在危险岩石或建筑物下面进行作业。

(二)监督人员对动土区域、邻近区域和保护系统进行监督,发现异常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作业。

(三)挖土要自上而下,逐层进行,不应进行先挖坡脚的危险作业。

(四)对于作业过程中暴露出的线缆、管线或其它不能确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并报告施工区域所在单位,待现场确认,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继续作业。

(五)施工结束后,应根据要求及时回填,并恢复地面设施。若地下隐蔽设施有变化,作业单位应将变化情况向作业区域所在单位通报,以完善地下设施布置图。

第十二条动土方式安全要求

(一)当地下情况不明时,严禁使用施工机械进行动土作业。

(二)应用手工工具(例如铲子、锹、尖铲,镐只能用来开挖表面)来确认1.2米以内的任何地下设施的正确位置和深度。

(三)开挖作业临近地下隐蔽工程时,应采用人工方式,禁止使用铁钎、铁镐等工具和施工机械进行作业。

(四)采用机械设备开挖时,应确认活动范围内没有障碍物(如架空线路、管架等)。机械动土,多台阶同时开挖土方时,应验算边坡的稳定,确定挖土机离边坡的安全距离;多台机械开挖,挖土机间距离应大于10米。

第十三条保护系统安全要求

(一)对于动土深度6米以内的作业,为防止作业面发生坍塌,应根据土质的类别设置斜坡和台阶、支撑和挡板等保护系统。对于动土深度超过6米所采取的保护系统,应由有资质的人员设计。

(二)在稳固岩层中动土或动土深度小于1.5米,且已经过具有地质勘察、建筑工程等专业技术资质的人员检查,认定没有坍塌可能性时,不需要设置保护系统。作业项目负责人应在作业许可证上说明理由。

(三)应根据现场土质的类型,确定斜坡或台阶的坡度允许值(高宽比)。土质分类及坡度允许值见表1。土质类型及密实度的确定参照《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22)执行。具有地质勘探、建筑工程等专业技术资质的人员设计斜坡或台阶,制定施工方案,并以书面形式保存在作业现场。

表1 土质分类及坡度允许值

土质类型

密实度

或状态

坡度允许值(高宽比)

坡高在5米以内

坡高在5~10米

碎石土

密实

1:0.35~1:0.50

1:0.50~1:0.75

中密

1:0.50~1:0.75

1:0.75~1:1.00

稍密

1:0.75~1:1.00

1:1.00~1:1.25

粘性土

坚硬

1:0.75~1:1.00

1:1.00~1:1.25

硬塑

1:1.00~1:1.25

1:1.25~1:1.50

(四) 在动土开始之前,应根据土质类型确定是否需要支撑和挡板。在选择液压支撑、沟槽千斤顶和挡板等保护措施时,应遵循制造商的技术要求和建议。

(五)保护性支撑系统的安装应自上而下进行,支撑系统的所有部件应稳固相连。严禁用胶合板制作构件。

(六)如果需要临时拆除个别构件,应先安装新的替代构件,以承担加载在支撑系统上的负荷,再拆除旧的替代构件。工程完成后,应自下而上拆除保护性支撑系统,回填和支撑系统的拆除应同步进行。

(七)挖出物应及时运出,如需要临时堆土,或留作回填土,挖出物或其他物料至少应距坑、井、沟槽边沿1米,堆积高度不得超过1.5米,坡度不大于45°,不得堵塞下水道、窨井以及作业现场的逃生通道和消防通道。

(八)在坑、井、沟槽的上方、附近放置物料和其他重物或操作挖掘机械、起重机、卡车时,应在边沿安装板桩并加以支撑和固定,设置警示标志或障碍物。

第十四条邻近结构物安全要求

(一)动土前应确定附近结构物是否需要临时支撑。必要时由有资质的专业人员对邻近结构物基础进行评价并提出保护措施建议。

(二)如果动土作业危及邻近的房屋、墙壁、道路或其他结构物,应当使用支撑系统或其他保护措施,如支撑、加固或托换基础来确保这些结构物的稳固性,并保护员工免受伤害。

(三)不得在邻近建筑物基础的水平面下或挡土墙的底脚下进行动土,除非在稳固的岩层上动土或已经采取了下列预防措施:

1. 提供诸如托换基础的支撑系统;

2. 建筑物距动土处有足够的距离;

3. 动土工作不会对员工造成伤害

第十五条进出口安全要求

(一)挖掘深度超过1.2米时,应在合适的距离内提供梯子、台阶或坡道等,用于安全进出。

(二)作业场所不具备设置进出口条件,应设置逃生梯、救生索及机械升降装置等,并安排专人监护作业,始终保持有效的沟通。

(三)当允许员工、设备在挖掘处上方通过时,应提供带有标准栏杆的通道或桥梁,并明确通行限制条件。

第十六条排水安全要求

(一)雷雨天气应停止挖掘作业,雨后复工时,应检查受雨水影响的挖掘现场,监督排水设备的正确使用,检查土壁稳定和支撑牢固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骤然崩坍。

(二)如果有积水或正在积水,应采用导流渠,构筑堤防或其他适当的措施,防止地表水或地下水进入挖掘处,并采取适当的措施排水,方可进行挖掘作业。

第十七条危险性气体环境安全要求

(一)对深度超过1.2米,可能存在危险性气体的动土现场,应按《西南油气田公司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要求进行气体检测。

(二)在填埋区域、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区域等可能产生危险性气体的施工区域动土时,应对作业环境进行气体检测,并采取相关措施,如使用呼吸器、通风设备和防爆工具等。

(三)在可能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危险场所动土时,要与有关操作人员建立联系,当生产装置放有毒有害物质时,生产装置操作人员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

第十八条标志与警示要求

(一)采用机械设备动土时,应确认活动范围内没有障碍物(如架空线路、管架等)。

(二)动土作业现场应设置护栏、盖板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在人员密集场所或区域施工时,夜间应悬挂红灯警示。

(三)动土作业如果阻断道路,应设置明显的警示和禁行标志,对于确需通行车辆的道路,应铺设临时通行设施,限制通行车辆吨位,并安排专人指挥车辆通行。

(四)采用警示路障时,应将其安置在距开挖边缘至少1.5米之外。如果采用废石堆作为路障,其高度不得低于1米。在道路附近作业时应穿戴警示背心。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西南油气田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西南油气田分公司生产作业场所动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西南司质[2009]92号)同时废止。

动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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