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cng充装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加气站的充装安全,防止发生充装事故,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要求,结合cng加气站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
1、加气工(充装人员)应经过公司、地方有关部门的专业培训,取得上岗合格证后,持证上岗。
2、加气工应熟悉加气站高压管道流程和控制点,以及控制点的控制方法和发生紧急情况的处置预案。
3、加气工应掌握加气设备的基本构造和技术性能,能够判断加气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和不正常运行的反映状态。
4、做好加气前的安全检查及准备工作。
(1)检查加气设备是否正常。
(2)检查是否持有公司车用cng装置登记簿,对无内部登记簿、无定期质检合格证,气瓶超过有效期及合格证不全的车辆,一律不得加气。
(3)对新到站加气的车辆,未查明气瓶原有不同介质已替换干净之前,一律不得加气。
(4)对没有剩余压力的气瓶一律不得加气。
(5)对气瓶、减压阀、充气阀、高压管线等装置连接有松动、固定不可靠的车辆,未整改的,一律不得加气。
(6)对有结露等泄漏现象的车应立即停止加气。
(7)检查待充气车辆乘客是否已全部下车,发动机是否已经熄火。对乘客未下车,发动机未熄火的车一律不得加气。
(8)用未戴手套的手指触摸一下汽车,放掉身上的静电,方可开始加气。
(9)启动加气机,观察加气机是否处于正常状态,显示屏上本次加气量已归零时,旋开加气机上应急球阀。
(10)左手虎口抓住充气枪手柄,协同其余手指扶住加气车充气阀。右手拔出充气阀防尘塞,插入充气枪嘴。有失重的感觉,确认充气枪嘴插入到位后,一只手握住加气枪后软管,另一只手旋开充气枪旋扭开关开始加气。
(11)当拔出防尘塞,产生较响亮的“砰”响声时,说明有两种情况的可能。一是该车的充气阀没有关严。二是充气阀已发生故障。判断是第一种情况时,应告诫驾驶员,注意关严充气阀。判断是第二种情况时,应建议驾驶员将车送修理厂修理后,再来加气。
(12)充气嘴橡胶密封圈由于反复使用,容易磨损变形,应适时更换。如果将充气嘴插入充气阀充气产生啸叫声时,说明充气嘴橡胶密封圈已经损坏。这时,加气工切莫慌张,应握紧软管,立即关闭充气阀旋扭开关,关闭充气车充气阀开关。扒出充气嘴更换充气嘴橡胶密封圈后重新加气。
(13)充气时能听到天然气流动的声音,说明充气正常。
(14)充气过程中,应注意观察加气机、充气阀和加气车充气阀是否有结露,异常响声等现象。发生异常现象,应立即中止加气,待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恢复加班气。
(15)充气过程中,当听到气瓶有异常响声时,应立即停止加气,发出警报,启动应急预案,打开加气车充气阀放空,关闭充气阀、关闭加气机进气阀,将人员疏散到安全地带观察(这种情况一般不会发生)。
(16)充气过程中,加气工一定要坚持手握加气软管头,防止充气嘴冲出,软管飞舞发生事故。
(17)当加气机工作状态灯指示加气完毕时,关闭充气阀旋扭,关闭加气车充气阀,打开排空阀排空后,扒出充气嘴,插好防尘塞后,方可示意加气车启动离开。
(18)加气工要随时注意防止,在未扒出充气嘴之前,加气车驾驶员启动汽车。
(19)拔出充气嘴困难时,可用适当用力旋转向上即可拔出。切忌向水平方向用力。
(20)违反本规定发生的充装安全责任事故,现场操作加气工负直接责任。
(21)充装过程中发生紧急情况的处置预案,按cng加气站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执行。
第2篇 石油气充装站换气站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液化石油气(lpg)充装站及换气站,应符合gb 50156《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的要求。
第二条 充装站经营单位应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申请办理充装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三条 安全组织
(一)站应成立以站长为负责人、安全员和有关人员参加的安全小组,负责气站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气站安全员负责监督检查安全措施的落实,纠正违章行为。
(二) 气站应按《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制定灭火预案、防火档案、教育方案,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开展消防演练。
(三)气站应与毗邻单位建立联防组织,定期开展联防演习活动。
第四条 安全教育
(一)气站员工应经安全、消防和充装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所有职工(包括转岗工、劳务工、代培人员等、上岗前应经三级安全教育,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二)安全教育的内容和学时安排应按照集团公司《安全教育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定期开展安全活动和考评。
(三)在气站内进行检修施工作业前,气站主管部门应确认施工单位资质,并与其签订安全合同(协议),明确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措施,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第五条 安全措施
(一) 气站内应设置“安全管理十大禁令”标志牌,禁令内容是:
(1)严禁在站内吸烟,携带烟火及酒类;
(2)严禁在站内进行车辆检修等产生火花的作业;
(3)严禁机动车辆在站内不熄火拉气;
(4)严禁在站内穿脱、拍打能产生静电的服装;
(5)严禁在站内使用手提电话机、寻呼机及非防爆电器;
(6)严禁在站内就地排放易燃、易爆物料及化学危险品;
(7)严禁在站内用汽油、易挥发溶剂擦洗设备、衣物、工具及地面等;
(8)严禁闲人、自行车在站内穿行;
(9)严禁非本岗位操作人员操作充装设备;
(10)严禁驾驶员远离拉气车辆。
(二)气站内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语、警示。
(三)充装换气合建站应在站内以明显的颜色划出引导拉气车辆进出站和停靠台的标志线。
(四)遇有高强闪电、雷雨天气及其他意外情况时,应停止卸气、充气作业。
第六条 气站用火应按集团公司《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电气管理
(一)用电管理
1.在爆炸危险区内使用的电气设备防爆等级应符合现行gb 5005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要求;
2.电气设备、线路应完好无损,电气连接应紧密牢固,无腐蚀,符合防爆要求;
3.对气泵内部的电气密封应每月检查一次,如发现密封不良应立即修复或更换;
4.气站的安全用电应符合有关规定,气站防爆区域内不应随意装接临时电气线路,临时用电按《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5.气站营业室、休息间等场所禁止使用电炉、电暖气等易引起火灾的电器。
(二)防雷、防静电规定。
1.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的连接线、跨接线、接地装置电阻每年至少在雷雨季节前检测一次并做好记录;
2.定期检查气泵、高压胶管及卸气场地的静电连接线,保持完好有效;
3.气站的防静电工作应符合本制度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定的要求。
第八条 安全检查
(一)气站的安全检查应坚持自查和上级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分级落实。
1.安全员应进行日常安全监督检查;
2.气站每周组织一次安全检查;
3.气站主管部门每月和遇重大节日应对气站进行安全检查。
(二)检查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业现场安全制度及操作规程执行情况、设备安全状况、消防器材的完好情况和基础资料管理以及事故隐患整改情况等;
(三)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气站能解决的应立即组织整改;气站无力解决的应书面向上级报告,在整改未完成前应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第九条 消防管理
(一)站长是防火第一责任人,每个员工都是义务消防队员,应做到“四懂四会”,即:懂火灾危险性,懂预防措施,懂扑救方法,懂疏散方法;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会组织人员逃生。每半年组织一次演练;
(二)气站应制定应急预案,其主要内容:
1.应急组织和指挥系统;
2.地理位置,气罐数量、容积,机泵数量;
3.建筑物的结构形式、耐火等级、面积、高度、内部设施及相互间的距离;
4.人员的配备、分工,警卫力量的布置,物资抢救、人员疏散措施及相应的操作程序;
5.各种消防器材的数量、摆放位置、应急补充措施;
6.对外联络及外援力量的部署、指挥等。
(三)气站消防器材的配置和管理。
1.气站应按gb 50156《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的要求,设置灭火器材;
2.消防器材应由专人管理,定期检查、养护,定期换药,并有检查、保养和更换记录。
第十条 事故管理按照股份公司《事故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章 设备管理
第十一条 液化石油气储罐的管理
(一)储罐的设计、制造、选用、验收和使用均应符合gb 50156《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的要求;
(二)储罐的使用和检验应严格执行国家《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首次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检查符合一、二级压力容器等级的,以后每6年检查1次;检查符合三级压力容器的,以后每3年检查1次。
第十二条 液化石油气气瓶的管理
(一)气站气瓶宜采用同一种规格的气瓶;
(二)液化石油气气瓶应选用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产品;
(三)气瓶应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要求定期送检,以保证钢瓶安全,严禁使用过期未检钢瓶;
(四) 所有在充装站充装的气瓶必须注册登记,并且签订产权转移合同。
第十三条 压缩机、泵的管理
(一)压缩机的固定应牢固可靠,避免其振动影响其他设备。
(二)定时巡检时应检查机泵的声音、振动、压力、温升有无异常。
(三)经常检查机泵润滑系统,定期加注润滑油。电机、泵每2个月加注1次润滑脂,每半年化验1次压缩机油,不符合要求立即更换。特殊情况下应随时安排化验检查,及时依据检查情况决定是否更换.
(四) 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压缩机的气门组件检查。
第十四条 管线
(一)管道的使用和检验应符合《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
(二) 敷设管道的管沟应用砂子填实;管沟进入建筑物、构筑物、防火堤或机泵底部,应密封;
(三) 定期检查管线各部件的连接部位,应保持密封良好,无渗漏。
第十五条 液化气泵
(一)应定期检查密封面,确保无渗漏。
(二)气泵须具有紧急切断、安全回流等安全装置并保持完好有效。充装枪的气嘴应具有自封功能。
(三)气泵的安全装置应定期进行检测,保证气泵安全运行。
第十六条 阀门及安全附件
(一)阀门应定期进行养护,保持启闭灵活,无渗漏现象。
(二)紧急切断阀应每月进行一次校验,卸压后应在3s内关闭阀门,保证在紧急状态时发挥作用。
(三)储气罐、管道、压缩机和气泵上的安全附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校验;压力表、温度计每半年1次;流量计每半年1次;液位计应在每次开罐检查时进行1次校验;安全阀每年至少应校验1次。
第十七条 设备检修维护
(一)气站应配备设备管理人员,认真执行设备维修管理制度。
(二)气站应编制设备检修计划,做好运行和检修记录,建立完整的设备、管道技术档案。
第四章 作业管理
第十八条 接卸气作业
(一)认真查验送货单据,核对品名、数量、质量化验和进气储罐位号,严禁腐蚀介质超标的气体卸入储罐。
(二)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卸气作业。
(三) 送气车应按指定位置停车、熄火,用木塞固定车轮,并将车钥匙交操作员暂时保管。
(四)接卸气时,须先接临时接地线,确认气、液相软管上截止阀(球阀)处于关闭状态,再连接卸气管。槽车卸液设备应由送气方操作;
(五) 卸气期间,操作员应现场监护,随时检查压力、温度和液位,液化石油气储气罐液量不应超过储气罐容积的85%。
(六)送气司机不应离开作业现场,装卸气时不得清扫、维修车辆。
(七)卸气结束后,由操作员拆卸输气管、临时接地线,检查无误后,送气车辆方可离开现场。
第十九条 充装作业
(一) 严禁为无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证的气瓶充气。严禁为非液化石油气气瓶充气。
(二)作业时每台气泵至少应有一名操作人员,操作人员不能同时操作两把充装枪作业。
(三)操作人员应站侧面引导车辆进站,车辆应停在标有明显标识的指定位置。
(四)车辆停稳后,操作员应监督司机拉紧手刹,引擎熄火,取下车钥匙,离开驾驶室。
(五)充装前,操作员应对气瓶进行安全检查,查看其是否在使用期内,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六)在出液管路和回流管路上的阀门全部打开后,气泵方可启动。气泵旁通管路上的调节阀(或安全回流阀)不应关闭。
(七)作业时充气胶(软)管不应交叉或绕过其他设备;
(八) 液化石油气气瓶内部压力过高无法加气时,应连接气相回流管泄压,不应现场放空排气。
(九)充气过程中,应注意监视计量仪表。液化石油气液量不应超重,不足则应补气。
(十)充气期间,操作人中不应离开现场,严禁非操作人员自己主动充装。
(十一)充气过程中如遇紧急情况(如车辆或设备泄漏)应立即停止作业;
(十二)充气结束,关闭充装气枪、储气瓶阀、卸下充装气枪,核准充气数量,并确认无漏气现象封口后,装车。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规范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原石油勘探局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3篇 气瓶充装安全管理措施
1 工业气体气瓶充装单位的安全管理
工业气体气瓶充装企业作为工业气体生产和气瓶充装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依法对气瓶安全质量全面负责,不仅要对工业气体生产、储存安全负责,还要对气瓶充装的工业气体安全质量、数量负责和对气瓶用户使用安全负责。工业气体气瓶充装单位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气瓶充装安全管理,必须依法申请得到相关政府部门的许可,并且办理相关的合法的手续, 之后才能够进行气体充装等工作。
工业气体气瓶充装单位要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参加政府相关部门的考核,取得安全管理资格证书,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具备工业气体气瓶安全知识和安全管理能力,能切实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职责和义务。工业气体气瓶充装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对工业气体从业人员和气瓶检查、充装人员等重要岗位人员,必须明确规定其岗位安全职责和义务。同时,要根据工业气体生产和充装工艺特点,强化生产班组安全管理责任,从生产现场抓好安全管理。班组安全管理作为工业气体气瓶充装单位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必须认真执行相关规定。
工业气体气瓶充装单位必须具备保障工业气体生产和气瓶充装的各项技术条件,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要加大安全投入,对作业场所和工业气体生产充装设施、设备、器材及从业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都必须满足生产安全条件。特别要强化安全设施装置的日常管理,做好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安全附件(如安全阀门、压力表等)和防雷、防静电装置的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检验、检测等。要加强对作业场所(尤其是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工业气体安全监测,对工业气体安全检测及报警装置应与气体置换装置、强制通风设施、气体切断装置或紧急停车装置等联锁控制,并确保处于同步使用完好状况。
工业气体气瓶充装单位应根据企业生产实际情况,参照国家有关专业技术规范、标准,制订适用于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付诸实施执行。各地规定充装单位必须拥有一定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但有的充装单位为应付取证需要采取出具虚假购瓶发票或伪造电子注册登记记录资料,交给评审机构和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像这种上下串通的违规充装现象必须严厉制止,因为这对做好气瓶安全管理工作根本无济于事,也与实行气瓶产权转移集中的初衷相悖;二要加强充装前检查,对存在各种原因不能充装的气瓶,应作分门别类妥善处理。特别对超过使用年限的气瓶应立即予以报废(到目前为止,溶解乙炔气瓶尚未有明确规定使用年限,建议其使用年限参照焊接钢瓶,以20年为宜,期待国家标准尽快予以明确规定),对超过定期检验年限和有各种明显缺陷(包括对瓶内介质或填料有怀疑)的气瓶应及时送检;三要加强气瓶安全技术措施研究,完善气瓶充装安全设施和气瓶残余物回收处理装置。如溶解乙炔气瓶充装单位,应按规定配备抽真空装置、气体汇流排回收乙炔余气装置和丙酮回收处理装置等。对工业气体气瓶,特别是具有氧化特性的气瓶(如氧气瓶、氯气瓶等),充装单位除要加强瓶内残余介质安全检测分析外,更要对所有气瓶直接用户(非指气瓶经销单位)作认真调查研究,建立固定充装用户使用台帐档案,从源头控制易燃物或还原物进入气瓶内。要帮助指导气瓶用户,对用于同一装置内存在易燃物或还原物(包括润滑油脂类在内的易燃液体或易燃气体)的气瓶或可能造成回流的气瓶使用场合,必须做好回流防止装置(如止回阀、单向阀、缓冲罐等)的配置投用工作,避免化学性质相抵触的物质侵入氧化性气瓶。对零星的或临时使用的工业气体气瓶用户,在购买工业气体时应了解其用处,并须向其发送工业气体安全技术说明书,指导其正确使用工业气体气瓶,共同做好工业气体气瓶的安全管理。
2 工业气体气瓶充装安全监督管理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作为气瓶充装安全的监管主体,应当严格按《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当前气瓶充装使用实际现状,对气瓶依法实施安全监察,履行法定职责,强化质量技术服务意识,确保气瓶充装使用安全。一要对气瓶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宣贯执行情况进行安全监察。要重点监察气瓶充装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情况和气瓶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状况;二要对气瓶使用登记注册和气瓶充装单位充装许可进行安全监察。要全面掌握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气瓶安全状况(如气瓶在用数量、报废数量、气瓶事故分析等)。重点掌握辖区内气瓶充装单位合法充装资质取得状况及依法充装气瓶现状。要大力扶持有资质单位开展正常充装活动,指导气瓶充装单位开展气瓶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保障气瓶充装单位合法权益;要坚决依法取缔非法气瓶充装窝点,消除违法充装气瓶现象,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要对未经电子注册申报登记的气瓶(即无产权主体或产权不明的气瓶),一律给予查扣,并依法作出相应行政处罚,使气瓶充装活动真正纳入法制化监督管理轨道;三要对气瓶定期检验进行安全监察。首先要通过对有资质的气瓶定期检验单位进行安全监察,基本掌握本辖区内各类气瓶定期检验实际运作状况。依此为据,再有针对性地对气瓶充装单位气瓶送检状况进行重点安全监察,力争使气瓶安全质量总体处于较佳状态,实现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宏观控制目标。此外,必须对未按规定期限送检气瓶或送检率较低的气瓶充装单位,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四要采取政策导向,鼓励有关单位设立各类报废气瓶集中销毁处理生产线,有效防范报废气瓶改头换面回流入市。建议各地报废气瓶集中销毁处理生产线应以气瓶分类设点,并应有气瓶安全监察人员驻点监察,确保实施强制销毁制度。目前,国内尚未有统一的气瓶销毁规范标准方法,要鼓励有关单位进行专项研究。另外,对重点区域报废气瓶流转入市现状,要加大查处力度,一经发现,必须依法予以取缔。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作为工业气体生产安全的监管主体,应当严格按《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等国家法律、法规,针对工业气体行业现状特点和工业气体危险特性,依法对工业气体生产及气瓶充装单位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工业气体生产安全。工业气体均属危险化学品分类中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根据其介质危险特性,又被分为3小类:即易燃气体、不燃气体(包括助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等。因此,对工业气体生产,必须依法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的制度,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工业气体生产及气瓶充装单位定点审批。目前,要重点加强对未经定点审批,擅自生产充装工业气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整治查处。同时,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严格审批新建工业气体生产及气瓶充装单位或增设工业气体项目。据了解,各地正在拟订有关工业气体企业定点审批规划布局方案和从严控制工业气体企业(项目)审批办法,期望能对各地工业气体生产及气瓶充装单位安全管理起到有益推动作用。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和国家标准gb18218-2000《重大危险源辨识》,列入重大危险源的工业气体主要有:乙炔、氢、环氧乙烷、石油气、天然气、氯、氨等十余种。根据生产(储存)场所危险介质的数量大小,通过辨识确认是否构成重大危险源。对于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储存)场所,安监部门要督促有关企业依法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单位版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告知公众和报送备案。安监部门应重点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管力度,使重大危险源处于有效安全监管之下;要加大政府安全投入,采用先进科学技术手段,加强社会区域或生产现场安全检测监管;要建设切实可行的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救援社会响应体系,制订工业气体生产区域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协调社会各方力量参与预案培训和演练活动,提高工业气体事故应急救援综合能力和管理水平。要以突出重点、务求实效的监管态势,保质保量地做好工业气体气瓶充装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颁发工作。对尚未提出申请的工业气体气瓶充装单位,要按规定一律关闭。对已提出申请,但尚处于整改阶段的单位,要采取加强监督检查力度的强硬措施,防止边整改边违规而出现恶性事故。对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工业气体气瓶充装单位,特别对液氯、液氨等有毒气体的生产充装、储存、运输等环节,更要加强日常安全监管,要重点监查工业气体生产储存条件动态变化状况,对生产或储存场所周围社区或生态环境予以密切关注,确保安全距离。
第4篇 液氨甲醇充装安全管理
1、销售处首先对外来购买液氨、甲醇的单位和槽车认真检查和登记其相应资质、证件,经检查登记各类证件齐全,方可安排办理充装手续,否则不得安排充装。
2、销售处检查是否专车专用,装车完毕“一书一签”随车备查。
3、液氨充装由合成车间氨库操作工持有《压力容器充装证》的充装人员进行;甲醇灌装凭销售处《灌装通知单》由净化车间指定的充装人员负责充装,销售处销售员负责做好现场配合和过磅进出过程中的监督和安全监护工作,其它人员无权私自灌装。
4、装人员充装时必须首先做好个人的安全防护工作,佩戴好必要的防护用品。
5、充装前充装员应认真检查槽罐车的安全状况,检查各安全附件是否齐全、完好,检查现场消防、防护器材是否完好备用。
6、充装人员对罐车加防滑块,检查驾驶室不能有人,收驾驶员驾驶室的钥匙;连接静电连接装置。
6、充装液氨和甲醇不能超过运输容器的额定充装量。液氨槽车充装量按每立方米容积0.53吨控制,严禁超装;甲醇最大充装量不准超过其容积的85%(有红线的以红线为准)。凡因超装导致事故的,直接追究充装人员的责任。、
7、充装人员要认真学习有关液氨、甲醇充装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规程,并严格遵照执行。
9、充装人员和销售人员对外来客户有现场安全教育和管理的责任,要对其强调充装现场安全注意事项,并做好现场的安全监护工作。充装现场严禁烟火、禁止敲打、撞击、充装时严禁携带手机、打火机、严禁启动车辆、严禁客户动用操作阀门。
10、充装时一旦发现泄漏应立即停止充装,并及时用消防水冲洗和稀释泄漏点,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遇到重大险情时要及时报告。
11、质检处严格执行罐车过磅程序,防止车辆压边、上下人员等弄虚作假行为。
12、保卫处负责检查车辆的阻火器是否齐全,是否有卸重物的行为。
13、充装结束后,各相关阀门必须关闭到位,检查无任何泄漏后方可离开。
以上规定,请相关单位和个人严格遵照执行,若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一经发现,将按违章予以处罚。
特此规定
河北金万泰化肥有限责任公司
第5篇 气瓶充装单位安全技术管理要求
1)必须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建站;
2)充装站应经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在现场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气体充装工作;
3)充装站的生产装置、建筑和安全设施必须符合防火、防爆和环境保护的规定;
4)充装站必须建立确保充装质量和安全的管理制度,如安全教育、培训、防火防爆、贮运及设备检修等制度,并具有与所充装气体、气瓶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5)充装站应有符合环保、公安、劳动等部门要求的置换或处理瓶内可燃气体和有害气体的设施;
6)充装站应具有与所充气体种类、产量相适应的厂房、场地、充装设备、安全设施以及化验、检测仪器和工具;
7)根据气体特性,按照gbl894的具体规定,应在充装站室内外醒目处设置安全标志;
8)充装站应配备工程师技术职称以上(含工程师)的专职技术负责人;
9)充装站应配备有高中以上学历、经专业技术培训合格的专职安全员;
10)充装站应配备有初中以上学历、经专业技术培训合格的气体充装检查员、产品质量化验员及气瓶管理员;
11)充装站应配备有初中以上学历、经专业技术培训和当地劳动部门考核合格的气体充装员,且每工作班不得少于两名;
12)充装站的气瓶装卸、搬运及收发人员应掌握所充气体及其气瓶的有关安全知识、法规和标准。
第6篇 气瓶充装站安全管理规定
1、气瓶充装站应取得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充装许可证书;
2、充装作业人员应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作业证书方可从事充装工作;
3、充装站应设置站长、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气瓶收发员、气瓶检查员、气瓶充装操作员、气瓶维护、气瓶装卸、押运等人员;
4、主要从事气瓶充装、气瓶收发、气瓶运输、气瓶储存、气瓶档案、气瓶使用等管理,并对气瓶使用者安全使用气瓶进行培训和指导,提供安全服务;
5、建立充装安全管理制度、责任制度、紧急处理措施,不得使用充装安全技术档案不在本充装站的气瓶;
6、气瓶充装站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其它人员无权干涉其充装工作;
7、人员、气瓶、车辆进出充装站,必须履行登记制度,保障人员、车辆不得携带火种、易燃物品进站,防止非本站人员、车辆未经许可进度充装站;
8、充装场地、贮槽区域严禁烟火、油脂及堆放易燃物品,在设备维修过程中,确需明火作业的,应报消防、安全部门采取监护措施后方可进行;
9、负责本站范围内的设备保养、安全设施、充装场地的管理;
10、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条例、规定、规程。
第7篇 空分低温液体充装安全管理规定
一、 对槽车的检查内容
1.对用户汽车槽车随车必带的证件和资料进行检查,检查项目为
1.1.汽车槽车使用证。
1.2.机动车驾驶执照和汽车槽车准驾证。
1.3.押运员证。
1.4.汽车槽车定期检验报告复印件。
1.5.液面计指示刻度与容积的对应关系表。
2.对用户汽车槽车的安全附件,消防 设施进行检查。检查项目为
2.1.充装设备、管道、车载防静电是否接地正常
2.2.充装车辆配套安全附件(压力表、安全阀、爆破片、液位计等)应完好
2.3.车载灭火器是否齐全,放在规定位置且能完好使用(至少车辆两侧各一具,驾驶室内一具)。
2.4.易燃液体充装过程中不得使用黑色金属工器具,充装机具应装有防止产生火花防护装置(液氧充装时应使用相应的铜金属工具)。
3.对用户汽车槽车的漆色、字样、标志进行检查。检查项目为
3.1.罐体颜色
3.2.字样、字迹
3.3.环形色带
3.4. 图形标志
3.5.危险品标志
4.严格执行“七不充装”的规定。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充装单位不得充装:
4.1.汽车槽车使用证或准运证已超过有效期的。
4.2.汽车槽车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
4.3.汽车槽车漆色或标志不符合规定的。
4.4.防护用具、服装、专用检修工具和备品备件没有随车携带的
4.5.首次投入使用或检修后首次使用的汽车槽车,不能提供置换合格分析报告单或证明文件,已投入使用的不能判明上次充装介质的
4.6.余压不符合规定的。
4.7.罐体或安全附件,阀门等有异常的。
二、做好充装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为安全充装创造良好的环境。
1.汽车槽车安检合格后,应按指定路线,低速行驶进入充装工位
2.汽车槽车进行工位后,发动机必须熄火,并使用手闸制动,有滑动可能的应加防滑块。车辆阻火器规范完好,并打到阻火位置
3.封闭四周道路并挂警示牌,禁止任何机动车辆通行。
4.挂接专用安全接地线。
5.充装现场及槽车操作箱不得有易燃 易爆物品。
6.连接充装尾气排放装置对罐内余气进行回收。不能回收的。应采用高空放散,不得对地排放。
7.用四氯化碳对阀门接头、软管进行 清洗脱脂。
8.连接充装软管时,严禁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敲击。
9.充装人员必须穿防静电工作服和防护用品。
10.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禁止充装作业:
10.1.遇有雷雨天气时;
10.2.附近有明火时;
10.3.附近有检修作业时;
10.4.空分排放液氧时;
10.5.罐内压力异常时;
10.6.夜间照明不良时;
三.实施全过程安全监控,确保充装作业安全无事故
1.充装人员、司运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得离开现场。
2.充装操作必须缓慢进行,充液管线冷却要缓慢均匀。
3.充装期间,汽车发动机不得起动,不得进行车辆检修,不得使用对讲机、手机等。
4.充装人员要经常观察罐内压力,检查各部情况,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5.汽车槽车充装量不得超过允许的最大充装量。
6.充装结束后要及时关闭充液阀门, 排放管内残液、余压,拆除连接软管。
7.确认现场空气中含氧量合格后,方准汽车槽车离开。
8.认真做好充装记录,记录要真实准确,有追溯性。
第8篇 充装甲醇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
甲醇为亦然有毒化工产品,为保证安全充装,避免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灌区充装站及甲醇车间、联醇车间。
3 职责
3.1联醇车间负责充装站及本车间其它岗位充装管理。
3.2甲醇车间对本车间充装甲醇工作负责。
3.3环安处负责对联醇车间、甲醇车间的日常工作监督管理。
4 甲醇的充装管理
4.1灌装速度应缓慢,放出口流速小于4.5米/秒。
4.2甲醇灌装桶或其他容器的灌装量要留有余地,即留有一定的空间高度,一般灌装量不得超过容器容积的85%。
4.3遇有强雷雨天气时,应暂停收、发、输转作业 。
4.4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使用符合防爆要求的工具,严守岗位,防止跑醇、溢醇等事故。
4.5容器内应避免出现细长的导电性突出物和避免物料高速剥离。
4.6槽车装卸甲醇应静置15min以上。
4.7罐车装醇作业前后,插入和提起鹤管均应静置2min以上,鹤管应轻提轻放。
4.8甲醇罐汽车接地线的连接,应在槽车开盖接入鹤管以前进行,接地线的拆除应在装卸完毕,封闭罐盖以后进行。
4.9遵循先搭接线后接管,作业后先拆管后拆搭接线的原则;装车鹤位应插到距罐底部不大于0.2m处。装车初速度不宜大于1m/s,装车速度不应大于4.5m/s。
4.10甲醇车和贮罐等储存容器,装卸前和装卸后均应经过规定的静置时间,方可进行检尺、测温、取样、拆除接地线等作业。
4.11静电接地线应接在罐车的专用接地端子板上,严禁接在装卸口处。
4.12装卸作业现场应设置监护人员,加强监督检查,制止“三违”作业。
4.13严禁穿带钉子的鞋到槽车上去操作。
5考核
5.1罐车接地线不连接或连接不规范罚款10元。
5.2违反其它安全管理规定罚款5元。
5.3违反其它管理规定的按相关管理处罚。
第9篇 低温液体充装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内容 2
2.1.充装流程 2
2.2.规定和要求 2
2.3.液体质量 7
2.4. 其它 7
第一章 总则
1.1 加强对低温液体灌装、司磅过程的规范和安全管理,建立安全、优质服务的液体灌装和司磅程序,更好的树立对外窗口的良好形象。
1.2适用范围:杭氧气体中心所辖气体公司低温液体灌装岗位、司磅岗位和充装区域。
第二章 内容
2.1.充装流程
液体槽车通过公司门卫准入检查后自大门进入,并按规定的路线行驶至指定的泄压区,泄压后经地中衡过磅,然后再充装。灌装结束过磅后从大门离开。
所有液体槽车在充装前都必须到指定的停车场进行登记。
公司门卫负责检查准运证。
槽车司乘人员在过磅前接受检查。
液体槽车在充装前接受安全设施检查。
在充装过程中,充装现场、槽车及司乘人员接受安全监督检查。
司磅人员负责与停车场联系。
运行班长负责与销售人员联系。
2.2.规定和要求
公司与客户必须签订“低温液体安全灌装承诺书”,承诺遵守公司安全管理规定,方可进入公司充装低温液体。
充装和司磅岗位人员贯彻执行公司对液体充装的安全生产指令和要求,全面具体负责装置界区内所有低温液体充装和司磅的操作和安全。
充装岗位人员必须通过有关低温液体特性、充装规定和充装操作的安全培训及考核,在岗期间要随时接受公司有关安全、技术人员的检查、考核,并有责任提醒、告知外来人员有关安全事项。
低温液体应引到专门设施内排放.如需直排应对地面、设施采取防护措施.
在充装或排放低温液体时,应配戴必要的防护用品、用具,要预防因阀门填料泄漏,软管连接不严等导致液体喷溅。开启阀门应缓慢。
在氩、氮排放处要预防因局部空间氧含量减少而引起窒息。
液氧蒸发成气氧时能被衣服等织物吸附,应在空气流通处通风置换。
严禁液氧与可燃物质接触。
在充装液氧和处理接触液氧的设施时,不得穿戴被油脂沾污的工作服和个人防护装备。凡被油脂沾污过的衣服和防护用品必须更换;不得穿有静电效应的化纤服装;不得穿有钉鞋。
储罐和槽车的充满率不得大于95%,严禁过量充装。
纯度低于产品指标时严禁充装,并查明原因。
阀门开关不动时应采取措施,严禁用力扳动。
储罐出现不正常升压,外部出现冷凝迹象或结霜时,应停止充罐,查明原因。
低温液体管道两端阀门关闭时,应先排尽管内液体。
怀疑压力表、液位计指示不准、安全阀整定压力不符合工艺要求时,应及时检查、校对。
在充装槽车时,应防止气体或液体倒回储罐内。
较长时间储存液氧时,应按时分析碳氢化合物含量。
外来液体灌装设备,必须具备经有关劳动部门检验和相关部门审验的相关证件。液体槽车必须有固定合格的驾驶人员和槽车押运员,并经过低温液体充装操作培训。
所有槽车应在规定的停车场等候,不得停靠在公司的道路上。
客户进入现场必须遵守公司的各项安全规定,进入灌装现场要服从充装岗位人员的安全管理,对于违反公司安全规定的行为,公司安全人员和岗位人员将责令其纠正。
变更充装介质的槽罐要进行评估,在经过审核后,再做相关的置换和分析工作。变更充装介质仅局限于液氧、液氮、液氩。
槽车驶上地�前速度要控制在5 公里/小时以下。
司磅岗位人员必须对进入现场的槽车按发货单核对车号、吨位、灌装介质,填写确认表。充装岗位检查槽车安全设施,填写确认表。
公司内所有充装接口全部为cga 接头,在没有车辆充装时,以加锁方式防止未经许可的使用,且灌装现场不放置软管。
对于cga 接头液体槽车,可使用随车携带cga-cgb软管进行充装。
对于非cga 接头的液体槽车,如果是经登记确认(固定介质)的长期来公司充装车辆,准予使用随车cga-cgb 软管进行灌装。
对于临时用户槽车,经销售人员及灌装管理人员对槽车介质进行确认无误后,在办理软管(或过渡接头)借用登记手续后,才能进行充装。
充装岗位人员按照运行要求,安排槽车充装位置,熄火、拉手刹,充装岗位人员督促驾驶员用滑动块将槽车固定。停车后驾驶员将车钥匙交充装岗位人员保管。
所有充装槽车,必须经过以车钥匙换取接头开锁钥匙的过程才能进行灌装,灌装完毕后,以开接头锁钥匙换取车钥匙方能启动汽车。
槽车上的阀门和连接金属软管由槽车押运员负责,押运员在槽车泄压后将软管连接至充装阀门接口。槽车溢流阀必须开启,增压阀必须关闭。
充装阀门由充装岗位人员负责打开,充装泵由充装岗位人员操作。打开阀门前检查车辆的泄压情况和金属软管的连接状态,打开阀门后检查泄漏等情况,观察液体的充装过程是否正常,充装过程中押运员不得离开现场。
充装岗位人员在启动液氧、液氮、液氩装车泵前应首先确认液氧、液氮、液氩泵是否在线运行,还要确认有否液化氧、液化氮进入大槽。
在整个充装过程中,不得用金属工具敲打阀门、管道,充装槽车上要自备金属软管、脱脂兼容工具及消防器材。必须穿戴合格的ppe。
充装量按槽车允许量,不得超载。充装结束时岗位人员停泵,关闭液体充装阀。岗位人员在关闭液体充装阀门、确认无泄漏后,监督客户单位押运人员卸下充装软管,静置5 分钟以上,方可拿回汽车钥匙启动汽车发动机离开。
严禁灌装岗位人员及槽车司机、押运员在现场吸烟、喝酒。
严禁现场用水冲洗车辆,现场不得检修车辆、不得乱倒垃圾和油脂类物品。
槽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充装:
槽车安全设施不灵,无阻火器,无静电接地,无消防器材;
槽车属首次充装液氧且无脱脂合格证明;
压力容器使用证过期的;
上次充装介质不明的;
变更充装介质没有得到销售、生产主管或相关技术人员批准的;
司机或押运员有酗酒状态的;
槽车上没有押运员的,或没有押运证的;
槽车内压力过高。
现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进行低温液体充装:
现场有检修、动火项目;
液氧(氮)储槽、液氧(氮)泵处于生产紧急情况过程中;
雷雨等恶劣天气;
高温期间、周边生产装置停车排放物料或公司明令禁止灌装液体期间;
储槽液位降至规定最低液位时。
司磅规定:
空车过磅前必须在指定区域泄压,余压不超过0.15mpa;
槽车停放位置正确;
空车过磅驾驶室内不得留人,地磅上不得留有杂物;
客户无发货单、证照不齐、无生产区通行证,或发货单据的日期、充装介质、充装吨位、车牌号等与实际不符;
电脑不能正常工作时,只有经运行经理同意后,有运行班长和司磅人员一起进行人工计量。
司磅岗位不得擅自更改车号。充装岗位不得擅自增加发货单以上量,不得擅自变更充装介质。
2.3.液体质量
出库液体质量以液体充装阀前为界,提供的液体产品质量分析单即为充装阀前的液体质量。
2.4. 其它
灌装岗位操作人员要自律,树立良好的公司窗口形象。
第10篇 氢气罐车充装作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罐车按指定位置停车,用手闸制动,车有滑动可能时,车轮应加固定块,并熄灭引擎。罐车必须加装“防火帽”。
2、作业前应接好安全地线,管道和管线接头连接必须牢固,并应排尽空气。
3、罐车装卸作业时,操作人员和罐车押运员均不得离开现场,在正常装卸时,不得随意启动车辆。
4、罐车装卸时,凡出现下列情况严禁装卸作业:
(1)雷击、暴风雨天气;(2)附近发生火灾或发现火种;
(3)周围有易燃气体泄漏;(4)罐内压力异常,超过设计压力;
(5)液位计失效,观察不到液位;(6)部件突然损坏发生泄漏;
(7)出现其它不安全因素。
第11篇 液氧、液氮、液氩充装安全管理规定
充装场所应由槽车或消防车出入通道,并有足够宽度, 便于槽车或消防车通行。
充装液氧容器的场所内的隔墙、屋顶建筑,不得低于gbj 16 中的二级防火、耐热的规定;建筑物的防雷要求,应符合gb50057的规定。
液氧的贮存、汽化、充装、使用场所易设围墙或栅栏; 安全出口必须布置适当,一般需有分别布置在两侧的出入口,一旦发生危险时能使人员迅速撤离;气化器的场所允许设一个出入口。门窗必须向外开。
液氧、液氮、液氩的特性及其危险
液氧、液氮、液氩均为低温液化气体,在101.325kpa压力下,液氧沸点为-182.83℃;液氮沸点为-195.65℃;液氩沸点为-185.71℃。当与人体皮肤、 眼睛接触会引起冻伤(冷烧灼)。
低温液体液体汽化为气体时,体积会迅速膨胀,在0℃,101.325kpa状态下。1l液体汽化为气体:氧为800l;氮为647l;氩为780l。在密闭容器内,因液化汽体使压力升高,易引起容器超压危险。
液氧和气氧是一种强助燃剂。
氮气、氩气是一种无色、无味、无毒、不可燃的惰性气体,有很强的窒息性,会引起窒息危险。
充装安全管理规定
安装场所必须有良好的通凤条件或设有换气通风装置, 并能安全排放液体、气体。
充装场所必须设有安全出口,周围应设置安全标志, 安全标志的要求应符合gb2894的有关规定。
充装容器的基础必须坚实牢固,并应防火耐热; 安装液氧设备的基础必须无油脂及其它可燃物,严禁使用沥青地面。
充装场所附近必须有充足的水源,场所必须有灭火器材,场所周围5m 内不得有易燃易爆物,保持场地清洁干净。
第12篇 气瓶检查充装安全管理规定
1) 充装前应对车用气瓶进行外观检查,若有受损不得充装。
2) 检查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和气瓶检定合格证,气瓶与合格证不符不予充装。
3) 若充装部位和气瓶不在同一位置,则应保持气瓶安装所处位置的通风良好性。
4) 车用气瓶无剩余压力不予充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