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标识管理规定
为了对产品及原辅材料进行必要的标识,防止不同产品及原辅材料的混用、误用及不合格品的非预期使用,以及有序规范企业的各项工作,特对企业标识做如下规范,希望各部门、车间严格按此规范制定相应的标识规定并在实施中不断寻求改进,以确保企业的各项质量得到保证。
一、原辅材料的标识
1.原辅材料在仓库内应采用挂牌标签标识,标识内容应注明名称、产地、规格。如产品自带上述标识,企业不再标识。
2.原辅材料的标签标识、规格尺寸、纸克重可自选定。
二、产品状态标识
1.印刷车间、装订车间的所有半成品都应用状态标签标识,以表明所处的状态,防止混用及不合格品的非预期使用。
2.状态标识的分类及颜色规定:
b)合格品:经检验员检验确定合格,可以转序交付的产品由检验员挂上绿色合格标签标识,胶轮由机长负责挂上合格标签,并放在规定的合格品区;
b)不合格品:机台操作者、检验员确定为不合格的产品应挂上红色不合格标签,并隔离存放在不合格区域,未经质检部评定的不得使用;
c)待检品:机台操作者及检验员未检验的成品或半成品,挂黄色待检品标签。未挂上合格标签标识的成品或半成品一律不得转序。
3.状态标识的规格:
印刷车间、装订车间状态标识规格为16开。
三、各部门、车间应根据具体情况,对机器、场所及环境作设施标识。
各部门、车间的标识主要注意以下几点:
1.车间对好坏版,合格品与待检品一定要严格区分存放,合格区域或待检品区域:应标识清晰以防混用。
2.车间受场所限制可做部分活动标识牌,但只允许待检品和合格品做活动状
态标识,不合格品,必须定点标识。
3.车间的岗位职责,质量要求,操作规程,上岗证等需挂墙的标识,可按各自场地、视觉、照明的具体情况制作标识,企业对这部分标识没有统一规定。
四、制作
各部门、车间可根据自己的各自特点向企业贯标工作小组提出要求,经过统一考虑后,标识由企业统一安排制作。
五、检查改进
生产部、质检部负责每年全面检查一次标识状况,对各部门及车间的标识进行评价,提出改进措施。各车间应随时督促并自查,确保所有半成品及成品全部受控。
第2篇 施工现场标识管理规定范本
1 供施工分承包商施工用的图纸文件均应有“供施工用”图签标识。
2 运抵现场的设备材料应按照设计文件中对产品的规格、位号、材料标号等的要求,建立与设计文件表示方法一致的铭牌或标牌标识。
3 施工分承包商采购的设备材料标识应与设计文件相一致在材料检查中,如发现有不合格品,应做出明显状态标识。
4 在搬运、贮存和交付过程中,库房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应保护好产品标识,若一旦因故损坏时应立即修复。
5 成批产品的标识,入库后需分小批出库时,应按规定进行标识转移(如板材牌号、批号、炉号的转移;管材牌号、批号等的转移,以及线材、型材色标的转移)。严格防止使用无标识的产品。
6 施工现场安全和危险警告标示
7 为确保设备在使用中或在修理中的运作安全,必须在其控制开关柜处加附危险警告标签。
8 现场埋设的电缆应按照规范加设标志桩。
9 进入现场的施工机械应经总承包商安全人员检查合格后加检验标签,有检验标签的施工设备才能运行。
10 施工分承包商搭设的脚手架,应经总承包商安全人员检查合格后加检验标签,才能投入使用。
11 所有超过1.2米的挖掘工作应设有栏障、绳子等,要有足够的标志使日夜都清晰可见。
12 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车辆行驶限速标志。
第3篇 安全标识标志管理规定
1概述
为规范安全标志标识标准,加强安全标志标识的采购、使用、维护和管理,发挥安全标志标识的警示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苏丹港新集装箱码头后方堆场工程施工现场生产、生活、办公场所的安全标志标识的管理。
3职责权限
3.1 项目部综合部负责按有关规定设置“五牌一图”和“两栏一报”。
3.2 项目部安全员负责编制安全标志标识使用计划并确定分布位置,项目部综合部负责安全标志标识的采购或定制,项目经理部负责安全标志标识采购计划和布置图的审批。
3.3 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安全标志标识的设置、维护和管理。
3.4标志牌应符合中交《视觉识别规范手册》有关标志标识的要求。
4工作步骤及要求
4.1“五牌一图”和“两栏一报”
4.1.1 “五牌一图”是指: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和施工现场总平面图。
4.1.2 “两栏一报” 是指:读报栏、宣传栏和黑板报。
4.2安全标志标识的购置
4.2.1项目部安全员根据项目规模、施工环境条件、工程结构特征、设备机具布置和施工作业特点等确定危险部位,确定警告标志、提示标志、指令标志、禁止标志和危险化学品标志、火灾报警标志、火灾时疏散途径标志、灭火设备标志、工作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等安全标志牌的数量,编制采购计划。
4.2.2项目经理部审批安全标志标识采购计划,并安排采购。
4.2.3项目部行政部门负责安全标志标识的采购或定制,采购或订制的安全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安全标志》gb2894-1996要求和中交有关标志标识的要求。
4.3安全标志标识的设置
4.3.1项目部安全员应针对施工现场的不同生产、生活、办公场所的危险部位,有针对性地设置安全标志标识,绘制安全标志平面图。
4.3.2项目部应在施工现场进口处设置“五牌一图”,在办公区和生活区设置“两栏一报”。
在施工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道路交叉口、临水、临边、工作通道口、急转弯道口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安全标志标识。沟、坎、深基坑等处夜间应设红灯警示。
4.3.3项目部应按要求在施工现场设置危险源公示牌。
4.3.4项目部施工人员按以上要求设置安全标志标识后,应进行统计记录,填写《安全标志登记表》提交安全员。
4.4安全标志标识的管理
4.4.1项目工程安全标志牌未经项目部安全员允许,任何人不得随意移动或拆除。因施工需要或工程竣工后,由项目部安全员负责组织安全标志牌的移动或拆除。
4.4.2项目部安全员负责组织对变形、破损或变色的安全标志牌及时进行整修和更换。
4.4.4项目部每月至少组织一次施工现场安全标志的检查。
第4篇 施工现场安全警示、警告标识、标志使用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安全标志的设置,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我公司特制定本规定。
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要求
一、安全警示标志的含义与概念
1、安全警示标志包括:安全色和安全标志。
2、安全色是指传递安全信息含义的颜色,包括红色、蓝色、黄色和绿色。
(1)红色:表示禁止、停止,危险等意思;
(2)蓝色:表示指令,要求人们必须遵守的规定;
(3)黄色:表示提醒人们的主意,凡是警告人们注意的器件、设备及环境应以黄色表示;
(4)绿色:表示给人们提供允许、安全的信息。
3、对比色是使安全色更加醒目的反衬色,包括黑、白两种颜色。
4、安全标志的分类: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和提示标志四类。
(1)禁止标志的基本型式是带斜杠的圆边框;
(2)警告标志的基本型式是正三角形边框;
(3)指令标志的基本型式是圆形边框;
(4)提示标志的基本型式是正方形边框。
二、设置场所
1、线路施工时在土方开挖的洞口四周设置警戒线,设置警时标识牌,晚间挂警示灯,施工点在道路上时,应根据交通法规在距离施工点一定距离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派人进行交通疏导。
2、场地施工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3、在高压线路,高压电线杆,高压设备,雷击高危区,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4、其它设置安全标志的场所。
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2849-1996《安全标志》和gb16179-1996《安全标志使用导则》、gb2893-2001《安全色》的要求。
三、设置原则
1、现场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紧急出口、疏散通道处、层间异位的楼梯间,必须相应地设置'安全通道'标志。在远离安全通道的地方,应将'安全通道'标志的指示箭头必须指向通往紧急出口的方向。
2、在道路或其它非施工人员经常路过的地方施工时,应当依照相关交通法规设置恰当的安全警示标识。
建筑中的临边洞口等《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设置。
3、临时用电的标准设置应符合用电有关规范的标准。
4、所有机械的标志设置应符合有关专门机械的规定。
5、其它有必要设置安全标志的地方。
二o一o年十一月一日
第5篇 项目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识管理规定
一、安全警示标志的张挂
1、施工现场必须对安全警示标志进行统一规划,绘制安全警示标志布置平面图,并严格按平面图进行布置并制定管理办法。
2、在容易发生事故或危险性较大的场所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如: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作业区、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钢支撑、“四口五边”、高空拼装作业区、动火作业区、机械设备、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和电器设施、机械设备检修等作业。
3、盖板、操作平台踢脚板应涂刷黄黑相间的安全色,脚手架各杆件、临边防护栏杆应涂刷红白相间的安全色。现场安全色的使用应符合gb2893-2001《安全色》标准。
4、安全警示标志设置的高度,应尽量与人眼的视线高度相一致。悬挂式和柱式的环境信息标志牌的下缘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2m;局部信息标志的设置高度应视具体情况确定。
5、安全警示标志应当设置于醒目、明亮的地点,保证作业人员和其他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易于看见。特殊场所安全警示标志应加设照明。
6、多个标志一起设置时,应按警告、禁止、指令、提示类型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地排列。
7、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二、安全警示标志的管理
1、施工现场必须指定安全警示标志管理责任人,专门负责现场安全警示标志的维护和管理。
2、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一经张挂,未经管理责任人或项目经理许可,严禁覆盖、遮挡、更换、变动和拆除。任何人都不允许在安全警示标志上涂抹、修改、张贴其他物品。
3、管理责任人应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工作,保证警示标志张挂牢固可靠,清洁醒目。如发现有破损、变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时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第6篇 化妆品产品标识可追溯性管理规定
化妆品产品标识和可追溯性管理规定
1.目的
对产品进行有效的标识,在有追溯要求时,确保产品具有追溯性。(适用于本公司采购产品、过程产品和最终产品的标识和可追溯性控制。
3.术语
采用ISO9000:2000质量管理体系基本原理和词汇以及化妆品行业术语和定义。
4.职责7
4.1市场开发部负责开发产品标识的设计,生产部负责生产过程标识检查,技术部负责最终产品标识的文案工作。
4.2仓库、生产部负责对产品进行标识、标识转移以及标识的记录。
4.3生产部负责物流系统的监督、控制,在需要时负责组织产品的追溯工作。
5.工作程序描述
5.1产品标识方法:
公司对产品实现的全过程物流卡、标牌、记录单、永久性标识、放置地点以及批次管理等形式进行标识。采购产品的标识由供货厂负责,仓库保管人员对接收产品的标识进行检查;生产过程中生产部必须做好标识,并负责标识转移。
5.2产品可追溯性标识方法
5.2.1公司根据产品的重要程度和对其后制造、使用性能的影响,对包材、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实行批次管理。以便当发生以下可追溯性要求时,进行产品追溯:
政府规定或内部其他情况必须追溯时。
5.2.2批次管理的基本原则
5.3.2采购产品到货后,库房保管员填写《进仓单》,标明产品批号,交检验人员进行产品检验。
5.3.3对检验合格的产品,仓库保管人员将产品分类放置在定置区域,不同批次的产品应分批存放,产品包装上的产品批号应易于查找。
5.3.4产品发放时,仓库保管员在《材料领用单》上注明所发产品的批号,把产品批号传递到产品的下一个使用部门。发放时应成批发放,先进先出。
5.4.1原材料在生产工序投入生产时,将《生产配料单》上注明的原料批号、填写在配料单上,称量核对后,然后再组织生产。
5.6.2成品标识应做到清晰、牢固耐久、保持完整、便于追溯。无标识的产品禁止出厂。如顾客有特殊要求的,按合同规定处理。
5.7产品标识的跟踪和管理
5.7.1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当发生可追溯要求时,可及时查询产品批号、生产时间和责任部门。
5.7.2生产部应在文明生产检查中对物流情况,产品标识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对不认真执行产品标识的责任人员追查责任、给予考核。
第7篇 高线厂安全警示标识管理规定
1 范 围
本制度规定了安全警示标识的相关管理内容和要求。
本制度适用于高线厂施工现场和办公场所。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2893—82《安全色》
gb2894—88《安全标志》
3 职 责
3.1 厂部安全办对警示标识的设置实行监督管理。
3.2 安全员具体负责本规定在本项目的实施。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设置原则
a)在不准或制止人们的某种行为的场所必须设置禁止标识;
b)在提示注意可能发生危险的场所必须设置警告标识;
c)在必须遵守的场所必须设置指令标识;
d)在示意目标方向的场所必须设置指示标识。
4.2 设置要求
a)安全警示标识应设置在醒目的地方和它所指示的目标物附近(如易燃、易爆、有毒、高压等危险场所),使进入现场人员易于识别,引起警惕,预防事故的发生;
b)对安全警示标识应有足够的照明,保证操作人员在夜间能够清晰可辩;
c)安全警示标识不宜设在门窗等可移动的物体上;
d)安全警示标识的几何图形的具体参数,图形的颜色必须符合gb2893—82《安全色》和gb2894—88《安全标志》的规定。
4.3 设置计划及其他要求
4.3.1 施工作业人员进入作业场所前,由项目安全员结合实际提出安全警示标识配置需求,报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审批并统一购置、配备。
4.3.2 在日常工作、检查、审核中发现需要设置警示标识,应及时提出申请,报安全主管部门统一购置。
4.3.3 安全警示标识的配置使用应列入各级安全检查的内容,各项目部负责安装和日常维护,保持整洁,防止沾污和损伤。
4.3.4 安全警示标识的使用、发放、回收由安全主管部门归口负责并做好发放记录,作废回收的标识,尽可能地再利用,不能利用,可作废品处理。
第8篇 物业管理标识规定
作业指导书:物业管理标识规定
1.0目的
统一对公司各类标识的管理。
2.0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活动和过程中物资和服务的标识。
3.0职责
3.1技术部负责各类标识方案的制定;
3.2资源部按相关程序负责各类标式的采购;
3.3各部门、区域负责辖区内标式设置策划和设置申请及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3.4各工程专业公司负责所属区域标识的安装、维护。
4.0内容
4.1各部门、区域对辖区内公共地方需新增设标识的项目,应填写《新增标识申请表》交技术部加具意见,后送公司主管领导、财务总监、总经理审批;
4.2资源部按《物资采购控制程序》对公共地方使用的标识进行采购;
4.3公共地方的标识由负责工程维护的工程公司进行安装及维护;
4.4停车场及道路交通的标识设置和内容由保安部策划;
4.5各部门、区域对管辖范围、项目内的设备、设施的标识由各部门、区域按《设备、设施编号要求》、《设备、设施标识》要求进行标识。
5.0相关文件
5.1《设备、设施编号要求》rgpm-7.5.3-c-01-02
6.0应用表格
6.1《新增标识申请表》rgpm-7.5.3-d-01-01
6.2《设备、设施标识》rgpm-7.5.3-d-01-02
第9篇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最新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0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化妆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化妆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皮肤、毛发、指趾甲、口唇齿等),以达到清洁、保养、美化、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保持良好状态为目的的产品。
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标识是指用以表示化妆品名称、品质、功效、使用方法、生产和销售者信息等有关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化妆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五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真实、准确、科学、合法。
第六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化妆品名称。
化妆品名称一般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商标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医疗作用的文字,但可以使用表明主要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者产品功能的文字;
(三)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约定俗成的产品名称,可省略其属性名。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标注标准规定的名称。
第七条 化妆品标注“奇特名称”的,应当在相邻位置,以相同字号,按照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标注产品名称;并不得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
同一名称的化妆品,适用不同人群,不同色系、香型的,应当在名称中或明显位置予以标明。
第八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化妆品的实际生产加工地。
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至少标注到省级地域。
第九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按照下列规定予以标注:
(一)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和地址;
(二)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者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可以标注集团公司和分公司(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也可以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
(三)实施委托生产加工的化妆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
(四)分装化妆品应当分别标注实际生产加工企业的名称和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并注明分装字样。分装进口化妆品的,应当同时标注进口化妆品的原产地(国家/地区)以及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并标明分装字样。
第十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化妆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第十一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净含量。净含量的标注依照《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液态化妆品以体积标明净含量;固态化妆品以质量标明净含量;半固态或者粘性化妆品,用质量或者体积标明净含量。
第十二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全成分表。标注方法及要求应当符合相应的标准规定。
第十三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企业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号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号。
化妆品标识必须含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第十四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化妆品根据产品使用需要或者在标识中难以反映产品全部信息时,应当增加使用说明。使用说明应通俗易懂,需要附图时须有图例示。
凡使用或者保存不当容易造成化妆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化妆品、适用于儿童等特殊人群的化妆品,必须标注注意事项、中文警示说明,以及满足保质期和安全性要求的储存条件等。
第十六条 化妆品标识不得标注下列内容:
(一)夸大功能、虚假宣传、贬低同类产品的内容;
(二)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
(三)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解或者混淆的产品名称;
(四)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禁止标注的内容。
第三章化妆品标识的标注形式
第十七条化妆品标识不得与化妆品包装物(容器)分离。
第十八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直接标注在化妆品最小销售单元(包装)上。化妆品有说明书的应当随附于产品最小销售单元(包装)内。
第十九条 透明包装的化妆品,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地识别内包装物或者容器上的所有或者部分标识内容的,可以不在外包装物上重复标注相应的内容。
第二十条 化妆品标识内容应清晰、醒目、持久,使消费者易于辨认、识读。
第二十一条 化妆品标识中除注册商标标识之外,其内容必须使用规范中文。使用拼音、少数民族文字或者外文的,应当与汉字有对应关系,并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化妆品包装物(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20平方厘米的,化妆品标识中强制标注内容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除注册商标之外,标识所使用的拼音、外文字体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
化妆品包装物(容器)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且净含量不大于15克或者15毫升的,其标识可以仅标注化妆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净含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产品有其他相关说明性资料的,其他应当标注的内容可以标注在说明性资料上。
第二十三条 化妆品标识不得采用以下标注形式:
(一)利用字体大小、色差或者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
(二)擅自涂改化妆品标识中的化妆品名称、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标注形式。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化妆品标识未标注化妆品名称或者标注名称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化妆品标识未依法标注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或者生产者名称、地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属于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五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未按规定标注净含量的,按照《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化妆品标识未标注全成分表,标注方法和要求不符合相应标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未标注产品标准号或者未标注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未依法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 进出口化妆品标识的管理,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第10篇 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识管理规定
一、安全警示标志的张挂
1、施工现场必须对安全警示标志进行统一规划,绘制安全警示标志布置平面图,并严格按平面图进行布置并制定管理办法。
2、在容易发生事故或危险性较大的场所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如: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作业区、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钢支撑、“四口五边”、高空拼装作业区、动火作业区、机械设备、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和电器设施、机械设备检修等作业。
3、盖板、操作平台踢脚板应涂刷黄黑相间的安全色,脚手架各杆件、临边防护栏杆应涂刷红白相间的安全色。现场安全色的使用应符合gb2893-2001《安全色》标准。
4、安全警示标志设置的高度,应尽量与人眼的视线高度相一致。悬挂式和柱式的环境信息标志牌的下缘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2m;局部信息标志的设置高度应视具体情况确定。
5、安全警示标志应当设置于醒目、明亮的地点,保证作业人员和其他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易于看见。特殊场所安全警示标志应加设照明。
6、多个标志一起设置时,应按警告、禁止、指令、提示类型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地排列。
7、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二、安全警示标志的管理
1、施工现场必须指定安全警示标志管理责任人,专门负责现场安全警示标志的维护和管理。
2、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一经张挂,未经管理责任人或项目经理许可,严禁覆盖、遮挡、更换、变动和拆除。任何人都不允许在安全警示标志上涂抹、修改、张贴其他物品。
3、管理责任人应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工作,保证警示标志张挂牢固可靠,清洁醒目。如发现有破损、变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时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第11篇 安全标识防护栏管理规定
1 目的和范围
本规定明确了独山子石化改扩建工程现场所有人员对安全标识和防护栏的设置、使用和检查的相关管理内容和要求。
本规定适用于独山子石化改扩建项目现场。
2 职责
2.1承包商负责现场安全标识和防护栏的设置、使用和日常检查。
2.2监理单位负责安全标识和防护栏是否满足现场要求的检查确认。
2.3hse管理部和各项目经理部负责开展不定期抽查监督。
3 管理内容与要求
3.1施工人员必须经过有关安全标识和防护栏(安全围绳)要求内容的培训,并且有能力识别现场存在的潜在危险。
3.2施工现场的入口必须设置标明有潜在危险的警告标牌。同一类型的危险应使用相同的安全标志并且制作清晰、明显和简单。
由于存在一定的危险,需要采取措施或额外警告的任何一个区域都要张贴标明相关危险和必要措施的安全标牌。也可以安装其它可用的控制措施作为附加的安全措施。
当存在即时危险时,承包商必须张贴专用的危险标志。当存在潜在的危险时,必须张贴专用的警告或注意标志。
一旦发现风险存在,计划和实施作业的人员负责放置适当的警告标识来警告临近的施工人员存在的相关危险。
3.3在现场只允许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标识。
与消防有关的标识如安全出口标识、消防标识和火灾报警必须安装在所有需要的地方。
无关人员远离作业区域,安装防护栏(安全围绳)。作业人员只能经指定的入口进入施工区域。安装的护栏(安全围绳)不应造成新的危险。
3.4需要安装永久或临时护栏的典型区域如下:
楼梯
所有框架平台的地面开口
斜坡或滑道
打开的人孔
高层平台
移动机械的附近
挖掘现场
墙壁或地板临时开口.
放射性部件(有射线释放的风险)
敏感电子装置
安装护栏(安全围绳)的人员负责保证安装的护栏(安全围绳)能够完全覆盖危险区域。防护栏(安全围绳)应合适的安装并且经久耐用,不能妨碍现场施工作业。
在高处作业的下方,如钢结构安装、格栅安装和脚手架搭建等要安装刚性防护栏。这些防护栏要有中间横杆和上部扶手。警告标志要安置在脚手架上。
安装护栏(安全围绳)时,必须考虑其他人员到达安全区域的紧急通道。
护栏要定期检查和维护,任何损坏的警告标志和护栏(安全围绳)必须立即修理或更换。
当施工结束并且工作区域已经安全,应及时拆除防护栏(安全围绳)。
3.5所有现场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安全标识和防护栏的要求,不得随意穿越防护栏、出入警戒区。
第12篇 某项目物业部服务标识管理规定
项目物业部服务标识管理规定
1.服务人员的标识:
a)物业部各类管理人员均着不同颜色、式样统一的服装(保安除外);
b)各类服务人员在当值工作时必须戴统一的工号牌。工号牌应明显标识出工作人员的编号,便于用户识别、记忆。工号牌应挂在左胸前。
2.部门场所的标识:
公司各部标识的房间门应设置有醒目的门牌。门牌要求制作精美、标识出公司或部门名称,结实耐用。
3.各类服务产品的标识:
提供给用户一本《用户手册》或其他公开文件。如通告、公告、通知应明确标识出发文部门、适用范围和必要的沟通、服务电话。
4.所管理的各类物业标识:
a)房屋用楼号、楼层号、房间号标牌予以识别:
b)各类设施房如变配电室、水泵房、停车库等应用标识牌清晰标识出名称。
5.特殊场所、环境的标识:
a)消防箱、消防栓、消防管道用红色标识,且在消防箱上喷有'119'报警电话提示;
b)紧急疏散通道用消防疏散照明指示灯标识出通道位置及逃生方向;
c)重要设备如电梯用标识出其位置及使用注意要点;
6.设备设施标识:
a)供配电室(高低压)必须用标牌标识,并注明'非工作人员非请勿入'的要求。高压配电柜必须悬挂'高压危险'字样;
b)中央空调机组、水泵房机组必须标明机组机号;
c)凡有使用范围限制的设备、设施应采用标识出限制使用范围;
d)因为设备检修而影响到用户日常工作、生活时,维修人员应当在工作现场明确标识如'电梯维修'等警示。
7.停车场及车位和行驶限制速度,以标识牌。车位线和禁止停车线予以标识。有建筑高度限制车辆最大高度的,应在建筑物车辆通过位置作限高的标识。
8.标识的设置要求
8.1便于观察
8.2便于识别。用图形和符号进行的标识,图形和符号应符合相关的标准或通用法则。
8.3便于实施。
8.4不易被人为因素变动其标识的内容和位置。
8.5具有可追溯性:
a)追溯性需要进行追溯性的标识应具有唯一性.如编码、编号、日期、来源、相关人员签名等;
b)有追溯性要求的标识(如记录、合同、单据、凭证)不允许有非授权的涂改。
9.标识的设置制作程序
a)相关使用、责任部门提出设置申请。
b)管理部进行审核。
c)审核后报总经理审批。
d)批准后由经营部对外联系制作。
10.标识的日常管理
管理处每月应当将公司所有标识的使用情况进行至少一次普查,并将结果记录于管理处每月的工作小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