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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安全重点部位管理规定(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3-12-31 07:52:06 查看人数:35

大学安全重点部位管理规定

第1篇 大学安全重点部位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学校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确保重点部位的安全,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等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重点部位的确定

(一)本规定所称的重点部位,是指对全校教学、科研、生活秩序有重要影响的部位,如:研究所、图书馆、财务处、存放历史文献和秘密资料的档案室、试卷室、有贵重仪器设备(价值高)的实验室、学生宿舍、食堂、高配、电教中心以及容易发生群体性安全事故的部位。

(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确定。学校各学院、部门上报保卫处后,保卫处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学校的消防和安全重点部位,填写《学校重点部位审定表》,然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确定。

二、重点部位的管理原则

重点部位是学校保卫工作的重点目标。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重点部位主管部门的行政一把手(学院为党政一把手)是部门安全保卫工作的第一负责人。此外,名重点部位主管部门还需明确一名重点部位的安全保卫责任人。消防重点部位要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三、重点部位部门安全保卫负责人职责

(一)要高度重视重点部位的安全工作,把政治素质好、工作责任心强、业务技能高的骨干配置到重点部位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建立安全保卫档案。如确因工作需要,聘用退休职工或临时工的,应事先与保卫处联系,经审定后方可录用。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工作人员必须政治可靠、责任心强、技术熟练、熟悉操作规程。

(二)对重点部位的工作人员要经常进行法纪、安全、保密和“四防”(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四懂(懂得火灾的危险性、懂得火灾的预防措施、懂得火灾的扑救方法、懂得火灾的逃生方法)、四会(会报火警119、会使用灭火器、会灭初期火灾、会逃生)教育,增强工作人员的安全和保密意识。

(三)要根据重点部位的工作性质和特点,从实际出发,制定出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和保密等安全保卫方面的规章制度(一式三份,一份交主管部门,一份送保卫处,一份留本部位组织实施)。主管部门和保卫处要经常督促检查重点部位的保卫工作情况。

(四)加强重点部位安全防范工作。主管部门要一级抓一级,层层落实责任制,加强治安综合治理。除一般性的防范措施外,特别要重视技术防范措施,要创造条件安装防盗、防火等报警装置和监控装置,做到人防与技防相结合,提高保卫工作的有效性。

四、重点部位安全保卫责任人的职责

(一)每月要对重点部位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隐患和漏洞要及时报告,限期整改;对容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的部位,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方案。

(二)负责落实各种安全制度,并检查贯彻执行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修订。

(三)对规定持证上岗的岗位,职工必须有上岗证,并加强岗前培训,严格操作规程。

(四)对发现的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防止事故的发生。整改有困难的要及时报主管部门领导和保卫处,并提出整改意见。发现重大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在采取得当措施的同时,必须立即报主管部门领导和保卫处领导。

(五)发生火险、火灾时要积极组织人员扑救并报警;发生治安、刑事案件时要妥善保护好现场,及时报案并积极配合公安保卫部门查破案件;发生人员伤害时,要迅速采取措施全力抢救,并报告主管领导、保卫处等有关部门。

五、违反本规定而发生事故的,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后果严重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后果特别严重的,除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外,还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重点部位设立后不得随意撤销和更改。确因工作需要更改时,要经重点部位部门安全保卫负责人同意,并报保卫处提请校主管领导研究决定后方可改变。

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2篇 大学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为加强校园交通秩序管理,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保障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优化育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sd省高等学校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和《sd大学校园秩序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校门区域交通安全管理

第一条 进出校园的人员、车辆,必须遵守国家和学校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服从门卫管理,自觉接受查询。

第二条 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利用校园网平台,设立机动车门禁及收费管理系统,对机动车进出校园实施验卡放行制度,依据济南市关于机动车停车收费的相关规定,对部分进入校园的外来机动车实行收费管理。

《sd大学校园机动车门禁管理及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各种车辆进出校门须限速慢行,服从门卫执勤人员指挥和查验。装载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的车辆,无学校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关证明、证件,不得进入校园;运送危险物品的车辆经批准进入校园,须按公安处指定的路线行驶。携带、运送贵重物品或大宗、大件物品离开校园的各类车辆,须持有物品所属单位或物品所有人所在单位开具的有效证明(单位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主动接受门卫执勤人员的查验。

第四条 校门内、外禁停区域禁止停放任何车辆,禁止任何阻碍校门畅通的行为。

第二章 校园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第五条 校园内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各行其道。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本着行人和非机动车优先的原则通行。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将校园内部分道路设为机动车单行道和步行道。

第六条 校内举办大型活动时,学校将根据实际需要,临时划定禁行道路和禁止停车区域。全校性大型活动和有重要来宾出席的活动,由学校负责按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申报,交通指挥和车辆疏导工作由学校统一组织。各单位、部门举办大型活动,应按照规定申报,交通指挥和车辆疏导工作由主办单位组织。

第七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校园道路从事集会、摆摊、打球、做操、跳舞、轮滑等各种影响道路畅通和交通安全的活动。

第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随意在校园内道路上方悬挂横幅。经学校宣传部批准悬挂的横幅,横幅至地面的垂直距离应不低于4米。

第九条 除主管部门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和随意增设、拆卸、移动校园内交通标志和交通设施。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校园内交通。因校园建设和工作需要,要开挖道路、占用路面,须经学校主管部门(后勤管理处、基建处、公安处等)批准,施工现场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一条 校园内各类施工车辆必须按学校有关部门规定的时间和指定的路线出入校园。装载渣土的车辆必须采取篷盖措施,以防撒漏、扬尘。

第三章 校园内车辆和行人交通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在校园内驾驶车辆和骑行各种非机动车、电动助力车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规定有关驾(骑)车行驶的各项规定,安全文明驾驶(骑行)车辆。无驾驶证人员不得在校园内驾驶各种机动车辆,不得在校园内学车、练车。国家交通安全法规规定的不允许骑行各种非机动车、电动助力车的人员,不得在校园内骑行各种非机动车、电动助力车。车辆和行人在校园内应按交通标志指示通行,遇有交通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各类车辆在校园内减速慢行,禁止鸣笛。

第十三条 驶入校园的各类机动和电动车辆须具有完备的行驶手续,车况正常、车容整洁、安全性能良好。

第十四条 各类残疾人乘用车,驾驶、骑行或推行者应注意交通安全,谨慎慢行。学龄前儿童、耳目残疾、行走障碍和精神病患者,在校园内行走须有监护人或监护人委托的人以及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扶持、带领。

第十五条 各类车辆在校园内应按照停车指示标志停放,遇有交通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停放。对在有禁停标志区域停放并影响交通的各类车辆,学校交通管理部门将采取记录违章、贴条警告、锁车告诫、清障拖车等教育、管理措施。教育无效者,将由地方公安交警部门采取取证处罚、清障拖车等强制措施,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由违规驾驶员(骑乘人)本人负责。

第十六条 车辆驾驶员(骑乘人)应注意车辆安全,为车辆配置防盗锁具等装备。车辆停放时应及时落锁,关闭车门、车窗,勿在车内放置贵重物品。

第十七条 在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员(骑乘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员(骑乘人)应当立即进行救助,并迅速向交警部门和120急救中心报警,同时向学校公安处报告。因抢救受伤人员而变动现场的,应标明位置。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清楚,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无争议的,可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进行协商处理,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中的'校园',不含有专设进出通道的教职工宿舍区。

本规定中的'机动车',专指汽车。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人员和校内单位,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作出违章记录和给予相应处理;对经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由公安、司法机关根据情节依法处理;触犯法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二十条 威海分校、各附属医院和教职工宿舍区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关条文由学校公安处负责解释。2023年9月25日公布实施的《sd大学校园交通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3篇 某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s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全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的顺利进行,保护环境,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国家教委令第20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教技厅[2022]1号文)和《sd大学实验室安全和环保管理办法》,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其中包括易制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及放射性同位素。具体的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使用、储存、处置以及相关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危险化学品使用者的主体责任。

购买、使用、储存、处置危险化学品的学院(学部、所、中心)(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

第五条 '实验室安全和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技术指导的领导机构,实验室安全和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安全办公室)设在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负责日常事务的管理。我校危险化学品实行校、学部(学院、所、中心)二级管理体制,职责分工如下:

(一)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是实验室危险化学品总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规章制度,具体负责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监督管理工作;科学技术研究院协助做好科研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安处负责危险化学品在校内的物流安全管理工作。

(二)危险化学品单位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 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和使用

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必须建立岗位责任制,逐级签订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责任书,做到安全管理责任到人。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危险化学品的采购使用者负有对所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建立危险化学品管理档案,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八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并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并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

(二)危险化学品的使用人员经本单位专业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后,方可上岗操作;

(三)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放射性物质从事实验的人员在接受相关部门的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四)使用危险化学品进行实验的学生,在实验开始前,应接受专业技能和安全知识的培训。

第九条 根据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实验室需购买危险化学品的,须经学院批准,其中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及放射性同位素的需经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审核汇总,报公安处备案后,到公安及环保部门统一办理购买许可手续。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采购工作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实行凭证采购制度,购买正规合法经营单位的产品,所购产品应包装完好,名称、型号规格、数量标识准确清晰。危险化学品购入后需实验室负责人指定专人验收并建账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接收、转让危险化学品。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装卸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严禁违章作业。出入我校运送危险化学品的车辆需到学校公安处备案,接受学校的监督检查。需单独运输的决不能混载,不允许暴露运输的,运输过程中必须装入安全器具。到货要逐件检查,防止漏、丢、错等事件发生,办好交接手续,及时入库。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必须做到'四无一保',即无被盗、无事故、无丢失、无违章、保安全。对危险化学品中的毒害品、剧毒化学品及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要求落实'五双'制度,即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把锁、双本帐。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及压缩气体更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应根据其特性分类保存,不允许露天存放,不得在高温、潮湿、漏雨的环境下存放。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处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要严格按类别存放保管,并设置明显标志。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场所必须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应配备相应安防技防措施。严禁在实验室内超量储存危险化学品,各实验室应当根据自身需求及安全界限设定危险化学品最高储存量。

第十五条 实验人员要每隔一个月对实验室存放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检查和清理,防止因变质、泄漏或被盗而引发安全事故。

第十六条 移动危险化学品一定要将包装瓶放置在完好可靠的容器内搬运,防止因脱落、碰撞而引发事故。

第十七条 实验室使用高压气瓶要直立放置并用固定链固定稳妥。要远离热源,避免曝晒和强烈振动。一般情况下,实验室内存放的危险气瓶数量不得超过2瓶。存放高压气瓶要分类保管,合理放置,易燃气体和助燃气体钢瓶必须分开放置。在搬动高压气瓶时,应装上防震垫圈,旋紧安全帽,以保护开关阀,防止其意外转动,并减少碰撞。在搬运充装有气体的高压气瓶时,可用特制的小推车或用手平抬及垂直转动。严禁用手执着开关阀移动气瓶。

第十八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应按量购买或领取,领取量不得超过当日工作的需要量。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存放的,要选择安全可靠的地方单独存放,并指定专人负责,严禁将危险化学品随意摆放在试验台或试剂架上。实验完毕后剩余的危险化学品应及时送回储存室,实验中产生的污染物应按规定处置。

第十九条 实验室的实验项目、使用条件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规定,操作人员必须了解危险化学品的性能、熟悉操作规程和条例,并且要认真做好使用记录。

第二十条 在教学实验中应尽量采用无毒物质来代替有毒物,如确实需要,必须有实验室专职人员负责领用、保管和分发给学生。学生实验操作时,指导教师需亲临现场指导,并对整个实验过程中的安全事项负责。

第二十一条 危险化学

品单位要经常性地对危险化学品进行账账、账物的核对,发现危险化学品丢失、被盗,应及时报告给学校公安处和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凡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部门,必须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处置

第二十三条 使用单位应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回收处置工作。设置相应的回收容器,妥善选择存放地点,分级、分类收集,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丢弃危险化学品废弃物,严禁将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在室外随意堆放。

第二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处置。本单位产生的废弃危险化学品,无法自行处置的,应委托环保部门认可的专业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应定期清理过期或没有使用价值的危险化学品。

第二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要做好退休、离岗教职员工交接工作,相关实验室做好毕业学生离校交接工作。离校人员所使用保管的危险化学品必须交接清楚,账物相符。严禁私自带离学校,严禁遗留不明化合物,无需保存或无使用价值的遗留危险化学品应当及时处置。

第二十八条 处理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费用应纳入各单位项目预算中。

第四章 奖 惩

第二十九条 对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的使用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条 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使用部门及有私自储存现象的部门,相关职能部门有权当场予以纠正,并予以没收有关物品或给予通报批评等处罚。违反此管理办法而造成事故的,学校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校办企业和医疗单位从事生产、使用、销售、贮存、运输危险化学品等活动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二条 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方面,本办法中若有未尽事宜,则按国务院、教育部、sd省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4篇 某大学网络及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办法

z大学网络及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办法

近年来,国内信息安全形势严峻,各类信息安全事件频发。为此,教育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强网络安全检查的通知》(教技厅函[2014]51号)、《教育行业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指南(试行)》(教技厅函[2014]74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级重要信息系统和重点网站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教技厅函[2015]45号)要求高校加强网络及信息系统安全管理;《z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的通知》(渝教科〔2014〕32号)进一步明确高校需加强网络、信息系统和网站安全管理;z市重要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发布的《z市重要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重点网站安全防范工作的紧急通知》(渝等保办〔2015〕9号)要求高校加强信息系统和网站安全,落实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定级管理工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及教育主管部门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校网络及信息安全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网络(以下简称校园网)包括z大学教学办公区、学生宿舍区和部分由学校建设管理的教师住宅区网络,不包括由电信运营商自主建设运营的住宅区网络。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信息系统指由学校及各二级单位建设管理各类业务系统和网站。

第四条 涉密网络和涉密系统根据国家及学校的相关管理规定单独管理,不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为进一步加强网络及信息安全组织领导,学校将原“z大学计算机网络及信息安全领导小组”、“z大学数字化校园建设领导小组”整合调整为“z大学网络信息安全及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全校网络及信息安全工作的总体方针和安全策略,审定全校网络及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指导并监督网络及信息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委办公室。

第六条 网络信息安全及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网络及信息安全总体事务,主要职责包括:

(一) 统筹协调全校网络及信息安全工作;

(二) 网络及信息安全总体规划;

(三) 制定网络及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四) 组织信息网络安全工作检查和考评;

(五) 网络及信息安全事件查处。

第七条 宣传部主要职责包括:

(一) 学校主页内容审核、发布及安全管理;

(二) 学校新闻网内容审核、发布及安全管理;

(三) 民主湖论坛内容审核、发布及安全管理;

(四) 全校舆情监控及内容管理。

第八条 保卫处主要职责包括:

(一) 全校信息安全监控管理;

(二) 网络及信息安全违法违纪事件的调查;

(三) 网络及信息安全事件处理中的对外联络与接洽。

第九条 信息化办公室负责网络及信息安全技术支撑,主要职责包括:

(一) 校园网出口安全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二) 学校数据中心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

(三) 校园无线网络接入安全管理;

(四) 校园网安全监控管理;

(五) 定期实施校内服务器安全漏洞扫描及安全预警;

(六) 定期组织实施信息系统安全等级测评;

(七) 落实专职人员负责网络及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八) 组织信息网络安全培训和教育。

第十条 虎溪校区管委会具体负责虎溪校区网络及信息安全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 虎溪校区校园网出口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

(二) 虎溪校区校园网内容审计系统监测管理;

(三) 虎溪校区网络信息中心机房的网络及信息安全管理;

(四) 虎溪校区门户及各业务系统内容及系统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图书馆主要职责:

(一) 民主湖论坛的系统安全管理;

(二) 图书馆网络(有线部分)接入安全管理;

(三) 图书馆业务系统及网站的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学工部、研工部主要职责:

(一) 学工、研工业务系统及网站安全管理;

(二) “易班”系统接入安全管理;

(三) 协助进行舆情监控及内容管理。

第十三条 其它二级单位主要职责包括:

(一) 本单位局域网和校园网接入安全管理;

(二) 本单位联网计算机审核(有线部分);

(三) 本单位上网信息审核;

(四) 本单位业务系统及网站的安全管理。

第三章 校园网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信息化办公室总体负责校园网安全管理工作,虎溪校区管委会具体负责虎溪校区校园网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校园网(有线部分)由信息化办公室负责在校园网出口处实施实名上网认证,各二级单位负责接入端安全管理;校园网(无线部分)由信息化办公室负责实施实名接入上网认证。

第十六条 信息化办公室负责学校数据中心网络安全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十七条 接入校园网的各单位和用户必须严格遵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信息安全及保密相关制度。

第十八条 二级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上网信息进行审查,凡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严禁上网。使用校园网的相关单位和用户必须对所提供的信息负责。不得利用校园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有碍社会治安、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十九条 在校园网上不允许进行任何干扰网络用户、破坏网络服务和网络设备的活动,不得在网络上散布计算机病毒,未经授权不得使用校园网。

第二十条 接入校园网的各二级单位需指定一名主管领导负责本单位的网络及信息安全工作,设立网络管理员具体负责相应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技术工作。

第二十一条 校园网上所有单位和用户有义务向学校网络信息安全相关部门报告网络违法犯罪行为和网上有害信息情况。

第二十二条 与校园网相关的所有单位和用户必须接受并配合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信息系统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二级单位是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信息系统安全负责。

第二十四条 信息系统安全遵循“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的原则,信息系统的立项采购、测试验收、交付使用、升级改造必须符合国家对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的相关要求。

第二十五条 二级单位负责制定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策略,加强人员安全能力与安全意识培训,落实学校安全要求;确定信息系统数据安全要求,明确数据访问权限,制定数据备份机制,接入学校统一灾备体系。

第二十六条 二级单位负责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维护工作,按照《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T 22239-2008)基本技术要求规定,做好系统安全、角色权限、口令增强等系统管理工作,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漏洞修补、系统升级、数据备份等安全管理工作;信息系统一旦出现信息安全事件,二级单位应及时查处整改,对多次出现安全事件的信息系统由信息化办公室暂停其网络连接及服务。

第五章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

第二十七条 根据“自主定级、自主保护”的原则,由学校“网络信息安全及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我校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方案。

第二十八条 学校现有信息系统的定级由“网络信息安全及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教育部办公厅《教育行业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指南(试行)》(教技厅函[2014]74号)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确定,定级确定后按要求报公安机关审核备案并定期开展等级测评。

第二十九条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变更由学校“网络信息安全及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各二级单位负责准备相关备案材料,信息化办公室负责组织等级测评、报公安机关审核备案。

第三十条 信息化办公室定期组织对重要信息系统进行安全检测。

第六章 安全事件查处

第三十一条 网络及信息安全事件(以下简称安全事件)包括有害程序、网络攻击、信息破坏、信息内容安全、信息设施故障、灾害性事件及其它危害网络及信息安全的事件。

第三十二条 校园网上所有单位和用户有义务向学校网络信息安全相关部门报告安全事件。

第三十三条 二级单位发现安全事件或接到安全事件报告后应在第一时间将相关情况报学校保卫处和信息化办公室。

第三十四条 学校保卫处负责安全事件的调查取证,信息化办公室负责技术支撑,二级单位负责配合举证。

第三十五条 发生安全事件后应首先留存相关证据,中断网络连接以减小安全事件扩散影响,在调查取证结束以前不执行数据删除、系统恢复等操作,避免影响调查取证。

第三十六条 二级单位应建立安全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定期实施应急测试、演练和培训。

第三十七条 网络信息安全及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一般安全事件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进行处理,对造成重大影响和重大损失的安全事件报请网络信息安全及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学校授权网络信息安全及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z大学

第5篇 s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sd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教育部、公安部28号令)等法律、法规,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sd大学及学校各部门、二级单位(学院、系、处、所、中心)和驻校内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在学校校园内工作、学习、生产、生活的人员(含临时居住人员)。

第三条 学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纳入学校发展的总体规划。

第四条 学校消防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五条 学校定期和适时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六条 学校各单位及人员,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消除火灾隐患、预防火灾、报告火情及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七条 各单位应按消防法规要求成立消防志愿者组织。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及工作职责

第八条 学校成立消防安全工作委员会,校长担任主任,分管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常务副主任,学校办公室、公安处、财务部、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后勤保障部、学生就业与发展指导服务中心、*l校区管理办公室等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成员由学校各部门、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消防安全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安处,办公室主任由公安处处长担任,副主任由公安处及相关职能部门副职担任,负责学校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各单位成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并报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校长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四)与学校二级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条 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校长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协助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公安处是学校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法律、法规及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委员会的要求,拟定学校消防安全工作规划和计划;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提出日常消防经费预算;提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维修报告,报学校及职能部门并监督实施;

(二)对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对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单位下达《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督促检查各单位整改落实情况;

(三)负责监督校园区域内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四)确定学校重点防火单位(部位),并设置重点防火单位(部位)标志;

(五)建立全校消防工作档案和消防安全台账;制定学校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监督、指导各单位建立和规范消防安全管理档案;指导各单位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六)负责组织全校性的安全检查,协助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督促各单位做好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工作;监督校园区域物业公司消防管理;

(七)组织指导全校各单位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普及消防安全知识;

(八)协助各单位组建消防志愿者组织并开展消防业务培训和演练;

(九)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

(十)受理各单位消防安全检查报告,提出整改意见和方案;

(十一)定期向学校领导汇报消防安全工作情况;

(十二)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采集上报校园消防工作信息数据;协助公安、消防等部门调查处理校园内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善后及责任追究工作;

(十三)完成上级及学校交办的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二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其他工作人员是本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各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成立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应急预案;

(二)与学校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落实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各岗位消防安全职责及责任人;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教学、科研和生产的安全操作规范、规程,并监督落实;

(四)加强实验室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及用电、用火、用气等安全管理,杜绝违章违规操作;

(五)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定期对本单位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演练;

(六)确定本单位重点防火部位,设置明显标志;定期组织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对查出的消防安全隐患进行整改;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消防档案;

(七)保护本单位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的完好、有效;保证本单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八)设有消防值班室的单位,应检查监督值班人员在岗情况,确保其履行职责;

(九)支持、配合学校有关部门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 除第十二条规定外,有关单位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财务部负责学校消防经费预算的审核、落实以及使用情况监督。

本科生院、学工部、研究生院、研工部、团委等部门加强对学生的消防安全教

育,定期组织学生开展应急逃生演练;保证每届新生的安全教育课时达到教育部要求;建立由学生参加的消防志愿者组织,定期进行培训演练。

后勤保障部加强对物业公司值班人员配备监督;负责学校后勤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范操作流程;加强校内用电、用气的安全管理;定期检查送变电设施和线路,确保安全;在维修、改造、装修等工程中对消防设施设备统筹规划,按消防法规要求设计施工。

学生就业与发展指导服务中心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加强学生宿舍消防安全宣传;加强楼内用火、用电管理;保证夜间防火巡查频次,及时发现火情并组织扑救和疏散;定期开展对楼宇管理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负责制定相应的实验室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操作规范和实验室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各单位实验室内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使用情况;定期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

*l校区管理办公室负责本校区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 校园区域物业管理部门(公司)在物业合同约定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学校家属区消防安全管理纳入社区物业合同约定管理范围。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各单位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档案,主要内容应当包含: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及责任人、安全检查记录及隐患整改记录、安全培训记录、灭火器材数量、位置等。

第十六条 学校对教学、科研、生产、生活有重大影响和具有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的场所或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第十七条 各单位举办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履行相应手续,采取措施保证消防安全。

第十八条 各单位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履行相应手续。

各单位应在合同中明确施工期间的消防安全责任,并定期检查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接受学校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在门窗、阳台等部位必须留有逃生出口,不得设置影响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地下空间公共活动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危险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应急处置预案,落实相应安全措施。

第二十一条 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场所禁止使用明火,确需动用明火时,必须严格消防安全管理,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严密的防火措施,作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和操作规范。

第二十二条 校内出租房屋应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出租单位(人)负责对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

聘用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及教育由用人单位负责。

第二十三条 发现火情时要及时报警,相关单位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每日进行消防安全巡查,学校每学期组织两次全校性消防安全检查。

学校物业监管部门定期对驻学校物业公司的日常消防巡查情况进行检查、督导。

第二十五条 学校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填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消防安全检查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部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整改。

第二十七条 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必须落实防范措施,保证消防安全。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八条 学校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要对师生员工经常进行消防及实验或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规范培训,提高防范和自救能力。

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应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条 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及消防值班员、学生宿舍管理员、餐厅厨房操作人员等特殊岗位人员应重点接受安全教育。

第六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应制定本单位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

第三十二条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及指挥协调人通讯联络方式;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涉及到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实验室要对其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备案。

第三十三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第三十四条 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七章 消防经费及消防器材设施管理

第三十五条 消防安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拟定年度消防经费预算。消防经费用于校内公共部位或学校批准配备的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

第三十六条 消防基础设施的给水管网、供水系统的维修,由消防安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提出项目,由后勤部门落实维修经费并实施。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办公室、实验室等内部消防设施、器材一般由各单位配备、维护;特殊部位经学校批准后,由学校统一配备和维护。

第三十八条 校内承包单位、经济实体,由该单位出资,并按照消防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规范要求合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出租房屋的自用消防设施器材配备、维护经费由出租单位承担或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消防设施、器材的配备、使用、更换,必须符合防火部位物品的性质,必须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消防器材应放在通风、干燥、便于取用的指定位置,并设有明显的指示标志。

第四十条 学校统一配备的灭火设施、器材,由楼宇管理部门(或物业公司)指定专人管理;各单位自行配备的灭火器材,由本单位指定专人管理。消防器材要定期保养、检修、更换;建立健全消防设施、器材档案,及时记录消防设施、器材的配备、使用、更换、检

修等情况。

第四十一条 楼宇消防控制室应由楼宇使用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按规定配备专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擅自移动、拆卸、挪用、遮挡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和消防标志,不得埋压、圈占消防水源,不准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

第八章 奖 惩

第四十三条 学校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校内评估考核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四十四条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对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应受法律处罚的移交司法部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及经济赔偿。

第四十六条 对于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或者发生重特大火灾的,除依据消防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外,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实际,制定消防安全实施细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6篇 大学生宿舍管理中心安全工作职责

大学学生宿舍管理中心安全工作职责

一、安全宣传教育

1、利用各种形式向学生宣传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各项法律、法规,引导学生学法、懂法、用法。

2、利用各种形式向学生宣传学校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并要求学生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3、利用各种形式加强学生安全意识教育,组织学生学习有关防火、防盗、防疫、防毒、预防恶性事件、意外伤害紧急处理等知识,提高学生安全自我保护以及处置突发事件能力。

二、安全工作管理职责

1、制定安全管理工作人员制度,分工明确,层层落实,责任到人。

2、制定学生宿舍管理中心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按照预案组织演习。

3、加强防火、防盗、防疫、预防恶性事、防毒害等管理工作,形成规范。

(1)、防火。

①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协助保卫处做好学生宿舍的消防工作。

②组织学生宿舍管理中心管理员、门卫、学生安全联防员消防灭火知识培训。

③引导学生安全用电,禁止学生宿舍内使用明火。

④学生宿舍管理中心管理员、门卫、学生安全联防员要定期对学生宿舍楼内的消防设施进行检查,保证消防通道畅通、消防设施有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能解决的要及时上报,发生火灾时,按照处置突发事件预案组织疏散、灭火工作。

(2)防盗。

①门卫看护好学生宿舍楼门工作,严格执行会客制度。

②学生宿舍管理中心管理员、门卫、学生安全联防员做好日常巡查工作,发现可疑人员、现象及时处理并上报。

③引导学生学会防盗常识,保管好自己的贵重物品,发现可疑人员要及时报告。

(3)、防疫。

①协助学校相关部门做好学生宿舍楼内的消毒工作。

②发现传染类疾病要及时上报,并协助相关部门做好隔离、消毒工作。

③协助学校相关部门对群发性、流行性疾病的防疫工作。

(4)、预防恶性事件。

①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学生宿舍安全检查,学生宿舍内禁止存放管制刀具,学生发生矛盾时,要及时化解,防止学生伤害事件发生。

②学生宿舍管理中心管理员、门卫、学生安全联防员定期对学生宿舍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消除安全隐患。

③严禁学生攀爬护栏、窗户进出学生宿舍。

④禁止学生私自校外租房。

(5)、防毒害。

禁止学生携带有毒、有害、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的物品进入学生宿舍楼。

附:

①管理预案岗位职责

②门卫岗位职责

③楼、层、寝室长岗位职责

④学生安全联防员岗位职责

⑤宿舍消防安全制度

⑥学生宿舍防盗须知

⑦学生宿舍管理中心处置突发事件预案

第7篇 某某校大学生公寓安全管理规定

某校大学生公寓安全管理规定

一、总则

学生公寓安全管理工作是所有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应摆在全体员工心中的首要位置。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院学生管理的规章,进一步健全和细化学生公寓各项安全管理办法。在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基础上,教育和加强全体师生员工增强安全意识和责任心,严格遵照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做到安全管理工作无盲点,力争把一切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之中。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学生:一要加强教育,二要管理到位,三要严肃处理,决不姑息。

二、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1. 严格执行公安消防部门颁布的有关防火条例;

2. 对全体员工、学生进行防火安全教育;

3. 组织工作人员进行防火训练,掌握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和突发火灾的处理方法;

4. 在公寓内组织学生义务消防队,进行防火、灭火、逃生等方面知识的培训;

5. 教育全体员工和广大学生做到人人对安全负责,人人做有心人,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汇报情况,及时消灭隐患;

6. 保卫人员督促宿管员每月要对楼内消防器材进行一次巡视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确保所有消防设施始终保持良好的状态;

7. 宿管员要利用卫生检查和查寝的时机,必要时可通过突击检查的方式,对每个房间的用电状态进行监测。发现公寓内有大功率电器,要没收到值班室代为保管,到学生放假离校时归还学生本人;

8. 学生在寝室内不允许私拉乱接电线、使用大功率电器,严禁在寝室内使用酒精炉、蜡烛等明火物品,禁止在寝室内进行焚烧书籍及其它物品。

三、学生公寓防盗安全管理办法

1.建立治安通报制度。把社会治安的最新情况及时通报给学生,教育学生,指导学生加强防范意识;

2.在新生入学时要提醒学生,不要随身携带现金和贵重物品,也不要放在寝室内保管。督促学生把现金存入银行,身上只保留少量现金,小件贵重物品可委托宿管员暂时保存,手机要随身携带;

3.宿舍内无人时,一定要上锁,要关好阳台的门窗;

4.保存在宿舍内的衣物等个人物品要妥善保管。晒凉衣物要及时收回;

5.未经宿管批准不得把其它非住宿人员带入寝室内。亲属来访,要在值班室登记;

6.在公寓村特别是宿舍楼内,发现陌生人,要盘查,发现可疑人员要及时报告值班人员;

7.发现物品被盗时,要保留现场,及时向值班人员汇报,要积极配合学校调查,不能自认倒霉,姑息养奸;

8.发现自己的物品丢失后,应报告值班人员,调查了解,不应自己个人单独调查,以免造成同学间不必要的误会和冲突;

9.保卫人员要对宿舍楼和学生寝室的门、窗、防盗设施应经常检查,及时维修,保证所有设施防盗功能的发挥;

10.门卫保卫人员应严格控制非住宿人员的来访,对访问者要履行验证和登记手续;

11.值班保卫人员要在公寓村内经常定时不定时地巡逻。

第8篇 某某师范大学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安全警示

一、为确保同学们的身体和财产安全,共建一个温馨平安的宿舍大家庭,特提出以下安全警示:

二、不准私自带异性或陌生人入内,确需进入的,须报告宿舍管理员,在认定身份并做好登记后方可进入。(并按规定时间按时离开)

三、不得私自乱接电源、电话线,不准使用电炉、电饭煲、电热杯、电磁炉、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不得使用酒精炉,煤气罐等易燃易爆物品。

四、不得损坏公共财产(如:门、窗、床铺、凳子、柜子、电话等),不得私自乱修、乱搬、乱扔公共财产。

五、保持室内清洁卫生,室内要干净、整洁,不得在墙壁上乱涂、乱画、乱贴。

六、晚上按时归寝,晚归或未归者视情节轻重按校纪校规进行处分,熄灯后不得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

七、不得擅自留宿,如需留宿,需到管理员处登记并得到同意。

八、在宿舍区不得嬉戏打闹起哄等行为。

九、不得随意从窗口、楼道、楼顶向下扔东西活泼水。

十、离开寝室必须要锁好门窗、关好水电。

十一、寝室内如有公共财产损坏,必须马上到管理员处登记,以更及时维修。

十二、不准在寝室内酗酒、赌博、私藏国家违法违纪物品,如管制刀具等。

严格遵守学院其他规章制度。

第9篇 某某大学后勤保障部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做好后勤安全生产工作,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和保持学校教学、科研、学习、生活安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sd省消防条例》、《sd大学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稿)》等法规、文件和规定,结合后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后勤安全生产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原则。

第二条 后勤党政主要负责人对后勤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后勤党政领导副职及总工负责协助党政主要领导,做好后勤各单位安全生产的督导、协调及考核评价等工作。后勤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及所属各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各单位明确办公场所、作业场所等重要岗位的安全直接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安全责任人。

第三条 成立后勤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后勤保障部有关安全管理的措施、规定;开展安全工作监督检查;总结安全工作;组织后勤系统安全管理员培训。

第四条 后勤各单位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定期组织本单位安全工作学习培训,经常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实际演练;定期向后勤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第五条 后勤各单位要积极配合公安、消防、防疫等机关和学校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职责,认真落实整改意见。

第二章 保障措施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组织、落实安全生产工作。

第七条 各单位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机构、工作机制和会议制度,定期研究防范措施,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各类隐患,做到安全生产防范工作与管理、服务、保障和经营等工作同布置、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第八条 各单位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逐级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一级抓一级,一级包一级,安全责任书签订到班组和个人;编写、绘制、张贴各工作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明确岗位直接责任人并上墙公示,对电梯、配电室、锅炉房等重要场所要明确双直接责任人并上墙公示;建立完善安全标识系统,实现岗位、操作场所的目视化管理;各单位设立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员,要求安全管理员持证上岗,并定期接受专业培训。

第九条 各单位要重视安全科技资源投入,推进安全技术应用,逐步实现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化,提高安全管理技防措施。

第十条 各单位要积极做好安全生产、管理所需物资、设施、设备储存,配置必要的安全防范设施,并定期检查、更换、保养、维修和补充,建立安全防范物资管理使用制度。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做好重点区域、场所、关键部位如锅炉房、变电室(配电室)、水泵房、电梯、厨房加工间等场所、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切实落实防火、防盗、防中毒、防破坏、防传染病传播等防范措施,做到重点部门和要害部位有完备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重要文档、贵重物品、现金票证及各种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必须按规定运输、存放、保管、使用。

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坚持'预防为主、重在教育'的原则,从实际出发,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对各类安全教育、培训要建档、存放。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三条 各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 各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十五条 对后勤各单位报告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后勤保障部及时办理并抓好落实。并及时向后勤党委、后勤保障部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和学校有关部门汇报。

后勤保障部每学期初要召开后勤安全工作专题办公会,研究、布置后勤安全生产等工作;年末要召开后勤系统安全总结大会,对各单位安全工作进行考核、评价和表彰。

第三章 从业人员安全防范

第十六条 各单位要重视的从业人员的安全防范,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告知从业人员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鼓励从业人员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自觉、主动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八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四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

第十九条 各单位制定本单位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如实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二十一条 事故发生单位要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上级行政职能部门对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后勤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严格落实三级督查制度。后勤保障部、后勤各单位及各单位内部监督机构要根据职责和工作要求开展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要加强安全检查技能培训,提高监督检查的能力,检查中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科学公正。

第二十五条 后勤各单位对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检查采取定期、不定期、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四种检查方式。检查应结合实际检查内容编制相应检查表,做到安全检查科学性、规范性,提高检查质量和效果,检查材料、记录等要建档、保存。

第二十七条 安全生产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查管理、查制度、查现场、查隐患、查事故处理等。

第二十八条 后勤保障部在监督检查中,现场发现存在的事故隐患,有权要求事故隐患单位立即整改或者限期整改;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形成书面文字向后勤保障部报告。

第二十九条 后勤保障部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报告或者举报。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条 各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履职情况,将作为年终考核内容之一,在各类评奖评优工作中,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三十一条 后勤保障部每年组织安全稳定先进单位和个人表彰活动,对认真执行本规定,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并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后勤保障部将给予表彰。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对事故单位依法追究责任外,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责任人,协助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视情况给予责任者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责任主体承担医疗费和经济赔偿;触犯法律者,协助司法机关调查处理,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对因领导失职、渎职导致发生重大案件、恶性事故和群体事件,要追究有关领导者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依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工作方案。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适合后勤各类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后勤党委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10篇 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遵循以人为本、按章依法管理原则。凡进入我校校园的各种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z大学校园道路上参与或涉及交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 校内发生交通事故,由公安交管部门进行处理。

第五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z大学校十陵校区,其他校区参照执行。

二、校园道路管理

第六条 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封闭、占用校园道路或从事堆物作业、搭棚盖房或其它妨碍交通的行为。

第七条 因建设需要在校园道路上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影响交通安全的,施工部门应在施工前三天,将道路施工地点、时间、工期以书面形式报请校长办公室,经相关部门批准报保卫处备案后方可施工。

第八条 经批准在校园道路上施工作业单位,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立告示牌和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必要时应当指派安全员在现场疏导行人和车辆。施工任务结束应及时修复路面,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第九条 禁止在校园道路上随意停车、堆放物品或有其他妨碍校园道路安全和畅通的行为。违反本管理办法,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须由违规者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机动车辆管理

第十条 校内各单位公车、教职工及其居住校内的直系亲属的家用私人小型轿车,进出校园应办理《z大学机动车出入卡》,凭卡出入校门。出入卡办理时间以保卫处每年通知为准,逾期不再办理。执行公务的特种车辆和由学校邀请来校的贵宾、客人所乘车辆,经确认后可准予通行。各类运营车辆和校外车辆,不予办理《z大学机动车出入证》,车辆一般不得进入学校。确需进入校园的车辆在得到许可后,领取门禁临时卡进入校园,并按停放时间计时收费。

第十一条出入校门和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须谨慎驾驶、减速慢行,在校园道路上行驶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禁止在校园内鸣号。主动避让非机动车和行人,夜间行车须开启夜行灯。

第十二条无牌、无证车辆和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可的改装车辆、大功率燃油、燃气助动车,禁止在校园道路上行驶。 校园道路严禁学驾机动车和利用校园道路和场地作教练场地。严禁无证驾车、酒后驾车、飚车、试刹车。严禁赛车类摩托、货运类三轮摩托进入校园。

第十三条 校内设置停车场(点)、禁停区、限停区、禁行区、出入通道等交通管制设施,由保卫处统一规划、组织实施,校内各单位必须遵照执行,未经允许,校内各单位不得自行在门前设桩划定本单位的停车位,不得擅自开设通道,不得擅自变更保卫处的交通管制设施。

第十四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必须停放在指定停车场或指定的临时停车处,不得在校园内乱停乱放,不得妨碍校园交通和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工作、生活秩序,禁止在禁停区停放机动车。

第十五条 大型货运车辆要进入学校,必须在保卫处登记备案,并按保卫处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装运货物时不得妨碍其它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大型货运车辆倒车时,车尾须有人指挥,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六条 驾驶人员违反本办法引发交通事故的,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

四、非机动车、行人通行

第十七条 本校师生员工应模范遵守各项学校安全管理规定和制度。因工作、学习、来访的校外人员,应遵守学校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和制度。

第十八条 校园内行人应走人行道,无人行道的道路靠边通行,穿越道路或路口,应确认安全后再通行。禁止在校园道路上放风筝、打球、遛狗等有碍交通的行为。

第十九条 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右侧行驶。非机动车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非机动车进出校门应注意避让行人,并主动配合门卫检查和引导。

第二十条 骑自行车、三轮车或电动车,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学校各项安全管理规定,严禁在校园道路上逆向行驶、违章带人或双手脱把骑车,不准攀扶其他车辆,转弯必须减速行驶,向后瞭望,伸手示意。未满12岁的儿童,不得在校园道路上骑行自行车。

第二十一条 校园道路上禁止溜旱冰、滑轮板;禁止边骑车边打手机或骑快车、相互追逐、急转猛拐等有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五、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

第二十二条 校园人行道、楼寓出入口、车辆与人员集散地通道以及无停车标志的道路和区域,禁止停泊车辆。

第二十三条 学校汽车队车库为专用场所,其它车辆不得擅自占用或停放。

第二十四条 校内停车场、停车点,由校保卫处等管理部门设置标志、划定泊车位,机动车应按指定的停车位或停车场有序停放。

第二十五条 非本校公务车辆,禁止在校园停车过夜。因特殊原因确需在校内停车过夜,须经保卫处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按指定地点停放车辆。

第二十六条 保卫处有权根据校区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到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情况,保卫处可以实行临时交通管制。学校各学院、部门举行大型活动的外单位机动车辆进校,主办部门应指派专人负责,按学校大型活动申报制度规定提前十五天向校长办公室申报,到校保卫处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校各种学习培训、进修学员的机动车进校,可由相关学院或部门指派专人负责,于开班前集中至保卫处登记申办临时机动车出入卡,并确定停车场所,学习培训结束后交回保卫处对通行证进行统一注销。

第二十八条 非机动车应在规定的自行车停车库、停车棚或划定的停车线内有序停放。

六、交通事故处置

第二十九 机动车、非机动车及行人在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除自行调解的轻微事故外,应立即报告公安交管部门并保护事故现场,等待公安交管部门处理。

第三十条 接到校内交通事故报警,保卫处应立即派员赶赴现场进行处置,维护现场秩序,开展现场取证工作。 在校内发生交通事故,须保卫处出具相关证明的,必须在事故发生时向保卫处报告,事后保卫处将不予受理。

1、交通事故中有受伤人员的,在“120”急救车未到达之前,校医院应派医生赶赴现场进行先期抢救。

2、对造成人员死亡或者涉外的交通事故,应立即通知公安交管部门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校园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当事人就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愿意协商解决,可以进行调解。

2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协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七、违章处理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以教育为主,经劝说教育无效或情节较重的,可通知其所在单位或部门进行批评教育或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对于不遵守校园交通管理的师生员工,保卫处将进行温馨提示;经提示后仍违反的将通报到各学院、部门 ;各单位师生员工违反校内交通管理的情况将统一纳入年度综合治理考核评估,直接影响本单位的综治考核结果。

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及行人在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除自行调解的轻微事故外,均应报公安交管部门处理。在校内发生交通事故,须保卫处出具相关证明的,必须在事故发生时向保卫处报告,事后保卫处将不予受理。

第三十四条对在校园内的车辆从事非法营运、不服从管理乱停乱放或其它违反《道路交通法》的行为,学校保卫处将采取锁车、拖曳、贴《告知单》等形式进行处理,对贴《告知单》三次以上的车辆将没收当年《z大学机动车出入证》,次年不予办理。情节严重的其它情形,学校保卫处会同公安交管部门采取相应措施予以纠正和处罚。

第三十五条 道路施工不按规定办理申办手续或不采取现场安全措施的,可责令其停止施工,该工程管理部门应向校长办公室作书面解释或检查。

第三十六条 违反停车管理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或在车前玻璃张贴违章告知单,并记录在案,并通报所在单位或学院、部门。

八、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和执行。

第三十八条 如其它有关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规定和条款与本管理办法相抵触的,按本管理办法实行。

第11篇 大学基本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学校基本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根据建设部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在校园范围内从事基本建设、改扩建及维修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是安全文明施工的责任主体,对其施工、监理范围内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负责。建设单位的有关管理人员负协助管理责任。

第四条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甲方指派的现场管理人员要对安全文明施工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严格按照建设部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定组织施工,防止安全事故和不文明行为的发生。

第二章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管理

第五条 施工现场四周围墙设置高度应不低于1.8米,在主要路段工地施工的围墙设置应不低于2.5米。围墙须沿工地四周连续设置,并建有门楼和值班室。围墙及门楼材料要坚固,做到稳定、整洁、美观。

第六条 施工门楼前必须设置企业标志,新建或改扩建项目平面布置图、效果图,以及各种现场管理制度。

第七条 施工现场必须配备责任心强的值班人员,实行封闭式管理。施工作业人员和工作人员进出施工现场必须佩戴工作卡,不得准许非现场工作人员擅自进入施工现场。

第八条 现场施工人员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同时现场应配备一定数量的安全帽,以便供外来参观和检查人员使用。

第九条 主要出入口和通道口应设置有顶盖的安全防护,临近道路和其它建筑物的外墙立面或有其它要求的外墙立面应采取封闭施工。

第十条 现场施工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定和规范要求,严禁违规操作。

第十一条 加强现场成品保护和周边环境保护。施工单位是施工现场成品的安全责任主体,要派专人看守,建设单位应予以协助。施工单位的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不得破坏和损坏周边环境。

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道路和材料堆放场地必须硬化,排水通畅,保证施工现场无积水。

第十三条 施工材料、机具及设备应按平面布置图合理摆放在施工现场内,不得混合堆放,且标识正确、清楚。易燃易爆及危险品要严格按规定分类入库管理。无论是施工材料还是施工用机具与设备,均不得随意摆放在场外。

第十四条 对于单体建筑工程的施工现场,其道路必须畅通无阻,现场出入口处道路必须设置车辆冲洗槽、沉淀池,配备冲洗设备。出入车辆必须冲洗干净,保证车辆不带泥土上路。对于难以保证车辆不带泥土上路的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要派专人及时清扫路面,保持路面整洁、干净。

第十五条 施工现场的建筑废料和垃圾要及时清除,做到工完料尽场清。严格按要求运至甲方指定地点。严禁未经批准随处乱倒建筑废料和垃圾。

第十六条 生活区必须与施工作业区分开。正在施工的工程不得用作施工单位职工宿舍、项目部办公室。生活临时用房要按甲方指定地点新建,工程完工后应将其场地清理干净。

第十七条 施工现场要采取防粉尘、防噪音、防灯光措施,严禁在施工现场焚烧有毒有害物质,一般不得在晚上10点至次日凌晨6点时段内施工。特殊情况须经基建处领导批准。

第十八条 施工现场应制定防火制度,落实防火责任人。施工单位要认真贯彻“以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现场要配足必备的灭火器材,提供充足的消防水源,并建有临时休息室,严禁作业人员乱扔烟头。

第十九条 施工现场应设置自冲式男、女厕所,严禁作业人员随地大小便。

第三章安全文明综合治理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的所有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华中农业大学的校纪校规。各施工单位应定期对其职工加强安全文明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文明管理制度,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保卫和文明管理措施,落实责任人,坚决杜绝不安全和不文明行为的发生,严禁打架斗殴、赌博、行窃等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二条 加强职工生活区管理。生活区的食堂、厕所与垃圾箱应保持一定的距离。生活区与现场作业区相邻时,场内须设置带盖的垃圾桶。生活垃圾与建筑垃圾应分开堆放和处置。

第二十三条 加强职工宿舍内用电管理,职工宿舍内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所有车辆不得在校园内高速行驶和鸣号,所有建筑材料运输车辆不得在纬二路道路上行驶,因施工需要,须经基建处领导批准。

第四章处罚措施

第二十五条 监理单位和甲方指派现场的管理人员要加强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和监督,对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和不安全、不文明的行为应提出处理处罚建议,经基建处主管领导批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对于任何处理处罚决定,基建处应出据处理处罚通知书。通知书一式五份,施工单位、处办公室、现场管理人员、监理公司、基建处主管领导各一份。对于经济处罚决定,其处理处罚通知书应另加一份送校基建财务科,由校基建财务科从被处罚单位工程款项中扣减其处罚款。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给予告诫整改、责令停工整顿、罚款等处理处罚。情节严重者送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工现场围墙及安全保护设施不符合本管理办法规定的规范要求,进行告诫整改或责令停工整顿,必要时应进行经济处罚。

(二)现场施工人员违反施工管理规定和施工操作规范,在告诫整改不听的情况下,处以10000元的罚款。

(三)施工人员在施工过场中破坏或损坏周边环境、应保护成品,除赔偿损失外,处以20000元的罚款。

(四)施工车辆未经清洗上路行驶,污染路面而未及时清扫干净,处以1000000元的罚款。

(五)施工单位对职工管理不严,出现打架斗殴、盗窃、赌博等违纪违法行为,轻则告诫整改和进行经济处罚,发现一起可处以500000元的罚款。重则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未经批准,其建筑材料运输车辆和施工车辆擅自进入纬二路道路行驶,处以500000元的罚款。

(七)违反本办法的其它规定,经教育不改者,可处以200000元的罚款。

第12篇 城建大学体质健康测试安全管理应急办法

城建大学体质健康测试安全管理应急办法

为预防我校学生在测试中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确保在第一时间内消除隐患及事故处置、救护工作,确保学生体质测试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制定体质健康测试活动安全应急处理预案,可以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并保证师生充分了解发生重大事故时的安全措施,一旦发生事故,能够做到及时救治,确保师生生命健康与安全。

二、安全领导机构及岗位职责

组长:z(分管体育工作副校长),全面领导学校体育工作。

副组长:z(教务处处长),监管学校体育工作。

副组长:z(体育部副书记、副主任),领导体育部开展各项工作。负责实施《标准》及测试安全巡视检查,意外事故临场调度、指挥工作。

成员:各二级学院(学办负责人),督促本院学生按时参测和监管学生体质情况。

校学工部、团委(负责人),审核学生体质,不合格不能评优。

z(校医院院长),医护救援保障。

z(保卫处处长),校内安全工作。

z(体测教研室主任),负责安排测试进度、方案实施、测试培训等组织工作。

z(场馆中心主任),负责场地规划、器材准备等后勤保障工作。

三、准备工作

1、测试前体育部召开专门会议,安排部署体质健康测试的相关安全事宜,认真学习《标准》,对全体师生进行安全教育,使教师人人都要明确职责,熟悉突发事件处置步骤,做到心中有数。

2、二级学院学办负责人召集各班班长召开专题班会,全面了解、掌握学生的身体状况。提前做好免测生、补测生的统计工作。

3、测试前教师应认真检查场地及器械,保证测试安全。

4、测试中设置安全员,由天津城建大学体育总会学生干部构成,对人员、器材巡视监察。

5、医疗保障组提前备好相关急救药品和器械,全程坚守现场,随时准备处理可能发生的运动伤害。

四、组织过程

1、参加测试的所有工作人员应责任到位、责任到人,各司其责,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2、学生须在学院负责人带领下整队入场,入场后学生不许擅自离开指定地点,杜绝替测、漏测,确保学生安全。

3、测试前体育部教师带领学生做好准备活动,检查学生服装、鞋帽、随身物品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并及时处理,讲解测试中应注意的安全问题,预防和减少运动伤害。

4、安全巡视组、医务组在测试期间要始终坚守岗位,随时准备处理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

6、测试中如遇身体不适应立即停止测试,并向测试人员及学院老师反映,医务组最终给出测试意见。

五、突发事件应急措施

1、当遇到滋事、踩踏、运动伤害、食品卫生等突发事件时,全体参与教师按照预案要求坚守岗位,各司其职,听从学校统一指挥,开展救护工作,将事故的危害降低到最低程度,严禁私自行动。

2、突发事件发生时根据学校紧急疏散程序迅速组织学生有序撤离,并立即进行救护,安全巡视人员在第一时间迅速报告校长及相关部门,由学院老师负责及时与家长取得联系。

3、事件发生后,学校领导、教师应积极协助,严禁擅离职守,先行撤离。

4、学生发生运动伤害,测试老师和学院老师应立即通知并配合医务人员现场救治,伤情严重由学院老师陪同就医,并通知其家长,体育部主任及时向校长汇报。

六、安全应急部门及电话

体育部:

学生处:

保卫处:

校医院:

医疗急救:120

大学安全重点部位管理规定(十二篇)

为了加强学校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确保重点部位的安全,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等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一、重点部位的确定(一)本规定所称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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