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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管理规定(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11-29 查看人数:77

驾驶员管理规定

第1篇 驾驶员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对驾驶员的管理,确保行车安全,提高车辆的使用效率,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1、驾驶员对车辆的管理:

(1)、定期对车辆进行保养、维修;车辆保证出车前内外整洁,磨合期内,车辆每行驶5000km,应到指定维修厂进行例行保养;出磨合期后,车辆每行驶8000km,应到指定维修厂进行例行保养。

(2)、按期缴纳车辆的各项费用。

2、车辆事故(包括摩托车)处理:

(1)、若驾驶员因操作不当发生车祸,由驾驶员负全责。

(2)、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无论大小,都必须及时上报公司,并作好伤员急救、现场保护、寻找证人等工作。

(3)、根据事故造成的损失大小,事故属全部责任时,由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事故属同等责任时,由驾驶员承担事故费用的50%。

(4)、事故发生后,严禁欺上瞒下、逃避责任。

3、车辆违章的管理(包括摩托车):

(1)、驾驶员因超速、超载、停车等各种违章行为被罚款,罚款由驾驶员自行负责,公司不予报销。

(2)、驾驶员因违章被扣证、扣分,驾驶员自理。

(3)、驾驶员丢失行车证、保险证等,补办费用由驾驶员承担。

4、驾驶员的管理:

(1)、严禁酒后、疲劳、无证驾车,一经发现直接辞退。

(2)、驾驶员应保持车辆整洁,出车前要坚持三查和二勤:行车前查、停车中查、收车后查,勤擦洗、勤保养即做到机油、汽油、刹车油、冷却水、轮胎气压、制动转向、喇叭、灯光等安全、准确、可靠,保证车辆处于良好状态。

(3)、下班时,驾驶员要检查车辆卫生和燃油数量,并作好出车准备;驾驶员洗车、加油尽可能不占用上班时间。

(4)、驾驶员应每月参加交通部门组织的例行培训,学习交通安全知识。

第2篇 传媒公司车辆及驾驶员管理规定

广告传媒公司车辆及驾驶员管理规定

(一)总则

1、为加强公司的车辆及驾驶员的管理,保证工作和业务用车,确保安全行车和车辆安全,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专业公司的车辆及全体驾驶人员。

(二)车辆使用

1、每辆车由指定专门的驾驶员负责驾驶,非公司驾驶员不得驾驶公司车辆。

2、因公务需要用车,由办公室统一调度,在《出车记录表》上详细登记。车辆返回后,驾驶员将《派车单》填写完整,并由用车人签字认可,作为报帐附件。

3、驾驶员在车辆使用前应对车辆作车况检查,如有故障或损坏等,应立即报办公室处理。

4、不出车时,驾驶员须将车停放于指定位置,并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如因失职造成损失,责任人应负责赔偿。

(三)车辆保养

1、司机必须时刻保持车辆干净整洁。

2、车辆零件设备由该车驾驶员负责保管,须保证完好。

(四)修理

1、凡公司车辆的修理或保养事宜,除紧急状况外,司机应事先申请,在获得批准后,方

可在办公室其他人的陪同下,送公司指定维修厂维修。

2、公务车行驶途中发生故障,需紧急送修的,应先报总经理核准。

(五)事故处理

1、驾驶员应遵守交通规则。公司车辆因公违反交通规则时,如为司机个人过失,其罚款由当事人自行负担;如因车辆本身原因或由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罚款由公司负责。

2、车辆如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司机应及时向交警和保险公司报案,并即刻与公司负责人联系,协调处理。

3、与交通事故有关的保险理赔作业,当事司机应配合办公室负责处理。

4、未经公司许可,擅自使用公车者,所发生事故与公司无关,由当事人自行承担一切责任,公司保留进一步追究其责任的权力。

(六)费用管理

1、由财务部门根据车辆的使用情况核定费用计划和备用金标准,办公室为每辆车建立费用档案和维修档案;经办公室审核之后,司机方可报帐。

2、车辆的调配使用,用车部门应向公司办公室申请,发生的费用由用车部门承担,其结算方式和程序按财务制度执行,司机要认真作好出车登记。

派车单

第3篇 地产公司机动车辆驾驶员管理规定

地产有限公司机动车辆与驾驶员管理规定

为加强公司的机动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保证公司各项业务工作的顺利进行以及员工的人身、财产的安全,结合国家与地方的有关交通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公司。

二、车辆管理部门及职责

1、公司行政部负责公司及所属公司机动车辆的安全及业务管理。

2、工作职责:

a、负责建立各项机动车辆与驾驶员管理制度,并对其落实情况实施监督;

b、负责机动车辆的牌证申领、审验、车辆转籍等工作;

c、负责驾驶员的培训、增驾、转正等手续办理;

d、负责对驾驶员的考核工作;

e、负责对车辆安全的考核;

f、每月组织驾驶员学习交通安全常识及有关交通规定;

g、负责办理公司及所属公司车辆的购置、转卖、报废等相关手续。

h、负责办理转卖、抵欠车辆的过户手续。

三、车辆的管理

1、凡属公司及所属公司的各种车辆必须经过车辆管理部门检查合格,领取牌号、行驶证后方准行驶;

2、对检查出的车辆故障或不合格处应及时维修、排除,不准带故障行驶和强行出车;

3、不准转借、涂改车牌号和行驶证;

3、车辆晚间必须停放在有正规管理的停车场内,并将停车场地址报公司行政部备案;

5、车辆的保养和维修

a、公司行政部负责建立公司各部门单车技术档案(所属公司自行建立),详细记录车辆技术资料和维修记录,并且按规定对车况及保养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b、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公司的车辆需维修时必须填报维修单经车辆所在部门及所属公司负责人同意后,报公司行政部核准到公司指定修车厂进行维修。公司行政部对定点修车厂每年进行一次评定,报公司经理办公会讨论确定。

6、车辆的保险

a、公司及所属公司的车辆应按有关规定参加各项保险,保险公司的选定及险种的选择,由公司行政部提报经理会讨论决定;

b、公司行政部负责公司各部门车辆保险手续的办理;

c、各所属公司车辆的保险手续可自行办理。

7、车辆费用管理

a、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公司办公车辆的年度维修费、停车费、耗油费,由行政部按车况及车型不同制定出相应的标准,进行单车核算(所属公司费用自行核算)。上述费用必须严格按标准执行,超支时,需由驾驶员出具合理的书面材料,否则一切费用由驾驶员个人承担;

b、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公司办公车辆的养路费、保险费、审验等固定费用由公司行政部统一申请交纳。(所属公司费用自行交纳)

四、车辆的使用

1、公司办公车辆的使用,由行政部统一调度;各项目组的车辆使用由项目组行政主管负责按排;所属公司的车辆使用自行规定;

2、各部门使用办公车辆,应事先填写《派车单》,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后需提前交车辆管理部门进行统一按排。如第二天上午用车,需在前一天下班前申请;下午用车,需上午申请;

3、司机在接到《派车单》后方可用车,并有监督车辆使用人是否按规定用车的权利和义务。若发现车辆使用超出规定范围,司机有权予以拒绝,否则,将视情节对当事人及司机进行处罚;

4、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公司员工因个人或家庭有急事确需用车时,可向公司行政部申请,行政部将视车辆使用情况适当给予安排,严禁个人直接找司机用车;

5、因工作需要,在法定节假日或工作时间以外用车需提前申报,经各分管副总同意后由公司行政部统一调派;(所属公司参照执行)。

6、如有特殊情况,经公司领导同意,行政部可临时调用公司领导的公务车辆;

7、公司如有大型活动,需集中使用车辆,公司行政部可对各部门及所属公司车辆进行统一调度使用;

8、车辆的外借

a、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公司的车辆原则上不允许外借。

b、因工作需要,车辆必须外借时,由外借申请人或部门填报《车辆借用审批单》经车辆所在部门或所属公司负责人同意后报公司行政副总审核,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外借;

c、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批准将公司车辆私自转借他人使用者,按借出时间每小时100元的罚款,且在此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燃料费、修车费等)由出借人承担。并同时追究驾驶员、部门负责人及主管领导的责任。

五、驾驶员的工作职责

1、车辆维护:驾驶员应保持车辆内外清洁,每日对车辆运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排除故障,按规定对所驾车辆进行各种保养;

2、工作要求:驾驶员应热爱本职工作,服从主管领导的调度指挥,在无用车指令时,应在指定位置休息待命;

3、行为规范:驾驶员应着装整洁,讲文明用语,服务态度热情,文明行车;

4、安全保障:驾驶员应严格按交通法规的要求规范驾车,严禁酒后驾车或疲劳驾车,在患病且影响行车安全时,应主动提出休息,不准超载、超速,不准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

5、应急处理:在出现交通事故时,驾驶员应立即上报公司主管部门,并在当日提交书面说明材料;对涉及到人身伤亡的重大事故,应在第一时间内抢救内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并向交通管理部门报案。

六、驾驶员的违章处罚

1、将公司车辆未经批准而作为私人用车使用的,按使用时间每小时罚款50元,且在此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燃料费、修车费等)由使用人承担,并视情节予以处罚;

2、在安全月(周)、宣传月(周)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违章均按交通队的处罚金额给予加倍处罚;

3、对因我方责任发生交通肇事的驾驶员,所造成的经济损失,除保险公司赔付外,余额由肇事者承担。并扣罚当月10-50%的薪金;

4、对发生交通事故后,故意拖延、谎报、逃逸现场的驾驶员,除按国家(或地方)交通法规予以处罚外,应予以辞退并承担相关损失。

七、本规定由公司行政部负责解释。

八、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4篇 挖掘机驾驶员的管理规定

为加强对机械设备的管理,充分发挥机械的生产能力,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加企业经济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1、挖掘机是经济投入大的固定资产,为提高其使用年限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设备必须做到定人、定机、定岗位,明确职责。必须调岗时,应进行设备交底。

2、挖掘机进入施工现场后,驾驶员应先观察工作面地质及四周环境情况,挖掘机旋转半径内不得有障碍物,以免对车辆造成划伤或损坏。

3、机械发动后,禁止任何人员站在铲斗内,铲臂上及履带上,确保安全生产。

4、挖掘机在工作中,禁止任何人员在回转半径范围内或铲斗下面工作停留或行走,非驾驶人员不得进入驾驶室乱摸乱动,不得带培训驾驶员,以免造成电器设备的损坏。

5、挖掘机在挪位时,驾驶员应先观察并鸣笛,后挪位,避免机械边有人造成安全事故,挪位后的位置要确保挖掘机旋转半径的空间无任何障碍,严禁违章操作。

6、工作结束后,应将挖掘机挪离低洼处或地槽(沟)边缘,停放在平地上,关闭门窗并锁住。

7、驾驶员必须做好设备的日常保养、检修、维护工作,做好设备使用中的每日记录,发现车辆有问题,不能带病作业,并及时汇报修理。

8、必须做到驾驶室内干净、整洁,保持车身表面清洁、无灰尘、无油污;工作结束后养成擦车的习惯。

9、驾驶员要及时做好日台班记录,对当日的工作内容做好统计,对工程外零工或零项及时办好手续,并做好记录,以备结帐使用。

10、驾驶人员在工作期间严禁中午喝酒和酒后驾车工作,如发现,给予经济处罚,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本人承担。

11、对人为造成车辆损坏,要分析原因,查找问题,分清职责,按责任轻重进行经济处罚。

12、要树立高度的责任心,确保安全生产,认真做好与建方沟通和服务工作,搞好双边关系,树立良好的工作作风,为企业的发展和效益尽心尽责,努力工作。

第5篇 非职业汽车驾驶员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减少交通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公车及各部门经公司负责人同意的外租车辆(以下通称“公车”)使用情况,特修订《中交四航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非职业汽车驾驶员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 第二章 公车准驾审批办法

第二条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一年以上,因生产或经营等需要,经个人申请,研究院分级审批后同意可驾驶公司公车。

第三条 研究院安委会审批院本部管理人员以及下属公司纳入院中层管理人员(包括各专业所、项目部、材料公司正副职)公车准驾资格,检测公司办公室审批各专业所、材料公司其他人员的公车准驾资格,岩土公司安全部(院安全管理部)审批各项目部其他人员的公车准驾资格。所有申请人都要通过司机班(安全行车组)的驾驶技术考核,由司机班长签具意见经各审批部门同意后汇总到院安全管理部备案。

第四条 非职业汽车驾驶员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再驾驶公车。

第三章 管理办法

第五条 非职业汽车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服从单位司机班的安全管理,参加司机班的安全学习和年度审核工作,有关部门、司机班应对非职业汽车驾驶员安全学习情况进行记录。

第六条 非职业汽车驾驶员驾车一般仅限于市区、施工现场范围内作短途行驶,长途及高速公路应由职业司机驾驶。

第七条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人员不得驾驶单位公车。

第八条 驾驶车辆期间,禁止进行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视频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第九条 驾驶公车时不得超过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并不得有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行为。

第十条 不得将公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以及未取得公司安委会批准的《非职业汽车驾驶员准驾资格》的人驾驶,不允许公车私用。

第四章 奖惩办法

第十一条 非职业汽车驾驶员不参与单位职业驾驶员安全行车里程奖励。

第十二条 非职业汽车驾驶员因驾驶公车而发生交通事故,除公安机关处理外,公司内部按照《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交通安全奖惩规定》(四航安字[2009]821号)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非职业汽车驾驶员酒后驾驶公车的,一经发现或查实,取消其驾驶公车资格。

第十四条 非职业汽车驾驶员未经批准驾驶本单位公车而发生交通事故的,须赔偿事故全部损失;同时研究院还将追究该车辆保管者的责任。

第十五条 非职业汽车驾驶员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将纳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考核范围,公司根据事故性质及等级,参照《中交四航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实施细则》给予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中交四航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非职业汽车驾驶员安全管理规定》(四航安字〔1999〕第254号)同时废止。

第6篇 某物业管理公司机动车辆和驾驶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加强公司机动车辆管理和驾驶员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要加强各类机动车辆的维修保养,保持良好的车况;加强驾驶员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务质量与水平,确保顺利完成各项行车准备,促进企业经营管理工作。

第二章 机动车辆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各种机动车辆的运行技术条件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条 各种机动车辆由公司行政人事部集中管理,统一控制使用,并负责车辆的申领牌照、验车、更新等事宜。

第五条 公司机动车辆的使用应坚持最大限度利用现有资源,方 和满足工作需要,确保公司领导用车。一切与工作无关的,均不得使用公司车辆。凡路线较近、乘坐公交车比较方 的,一般不安排用车。

第六条 各部门因工作需要用车,必须填写公司《用车登记 》,并于实际用车日的前一天15:00之前向公司行政人事部提出申请,由行政人事部负责人统一安排用车。

第七条 行政人事部在安排用车时,将根据路线长短、携运物品、《用车登记 》送交的时间先后等情况进行合理调配、统一安排,并及时告知有关部门。

第八条 如遇紧急情况需要用车,可由用车人向行政人事部负责人提出口头申请。经情况核实后,行政人事部可以临时调整用车,并由该负责人直接通知驾驶员,说明用车人、用车时间、地点和路线。紧急用车人事后应补填《用车登记 》,并由驾驶员于第二天交办公室保存。

第九条 驾驶员必须凭《用车登记 》出车,用车人不可直接向驾驶员要车。

第十条 专职驾驶员出车前后应认真做好车况的检查工作,并在《用车登记 》备注中予以注明。

第十一条 员工因住院、婚丧等特殊情况需要借用公司车辆时,一般应尽量提前向行政人事部提出,在不影响工作用车的情况下,行政人事部将予以安排。

第十二条 外借机动车辆,应由我 位安排驾驶员驾驶,有特殊要求的,必须经地产常务副总经理批准,签订有关协议,并由驾驶员做好车辆的交接手 。外借车辆所耗用的汽油,一般由借车 位自行解决,或收取汽油费(票)。外借期间车辆若有损坏,由借车 位负责修复,并酌赔损失。

第十三条 机动车辆的年度检查,须按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由公司行政人事部统一安排,并做好档案记录。

第三章 机动车辆的维修与保养

第十四条 要加强机动车辆的日常保养工作,雨后须及时清洗擦拭,车身常打蜡、座套常换洗,保持良好车况和整体清洁。

第十五条 各种车辆的大、中、小维修,由公司行政人事部统一安排,驾驶员不得擅自联系修理和自己采购配件。

第十六条 车辆的一、二级保养,由驾驶员按实际行驶公里数或规定时间进行。一般一级保养为10000 公里;或“一保”每季度一次,“二保”一年一次。

第十七条 公司每年进行一次车况考核评定,由行政人事部组织实施。

第四章 机动车辆的使用

第十八条 公司领导用车须确保。各部门因工作需要用车,应于实际用车日的前一天15:00之前向公司行政人事部提出申请,由行政人事部负责人统一安排用车。

第十九条 行政人事部一般按各部门送交用车 时间的先后安排用车。如遇紧急要车,可临时调整,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路程较近、公交车辆比较方 的一般不安排用车。

第二十条 驾驶员须凭《用车 》出车,无《用车 》的一律不得出车。

第二十一条 员工因住院、丧事等特殊情况需借用车辆,一般应提前1 天向行政人事部提出,在不影响公司工作用车的前提下,行政人事部将予安排。

第五章 驾驶员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车辆驾驶员必须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条例》、本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及驾驶员操作规程,保证行程安全。

第二十三条 驾驶员必须自觉参加规定的安全学习活动。学习出席率必须达到80%以上,在百日安全竞赛及审证期间则不低于90%。

第二十四条 驾驶员应遵守市公安局规定的年度审证制度,无故逾期不办致使驾驶证自行失效的,后果自负。因保管不善而遗失驾驶证、行车证及车上物品等,由其自行补办各种手 ,补证费自理。

第二十五条 驾驶员必须注意自身仪表举止,讲礼貌,守纪律, 从调度,文明行车;不得公车私开,不得索要礼品和其他费用(收受礼品一律上交公司)。无出车任务时,须在公司留守等候;未经有关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外出。

第二十六条 车辆行驶途中发生各种事故,驾驶员不得私自处理,须及时报告有关领导;凡涉及人事故,须主动及时报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如拖延不报,造成后果自负。

第六章 安全行车

第二十七条 为加强安全行车管理,驾驶员须做到:

1、遵纪守法。行驶途中,礼让三分,不超速,不超载,不强行超车。

2、出车前须全面检查车况,作好各项行车准备工作,不带故障出车。

3、行车时要集中思 ,不和乘客闲谈,不开“英雄车”、“赌气车”,不准叼着烟开车。

4、上班时间不喝酒,参加宴请不喝酒,有值班任务时不喝酒。

第二十八条、附则:

本规定由公司行政人事部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7篇 房地产公司车辆驾驶员管理规定

房地产开发公司车辆及驾驶员管理规定

为加强对本公司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员的管理,保障交通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点可将车停放在公司外安全的存车处内。如确因工作需要,特殊情况须事先征得总经理同意,否则后果由驾驶员自负。车辆维修、保养须事先填写申请单,将有关修理、保养项目报总经理批准后方可送修。公司为专人配用的专车,正常情况下由专车使用人调度外,但同样执行本规定,并在特殊情况下经总经理批准可以由办公室调用。部门经理以上因公用车,原则上派车,其他人员因公用车须由用车部门填写《车辆使用申请单》并经部门经理批准,提前半天报办公室安排。若出车行程较远,应提前一天报办公室,办公室依重要性顺序派车。

公司车辆由公司指定的司机驾驶,未经公司任定的司机不得驾驶公司车辆,特殊情况须经总经理批准。擅自驾驶公司车辆后果自负,并按违规处理。驾驶员要重视交通法规学习,培养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和增强交通安全意识的责任。在地区安委会的领导下,公司将经常组织驾驶员学习交通法规。驾驶员应到公司办公室备档,并与公司签定安全协议书,由公司任定为可当值司机,方可驾驶公司车辆,未经任定私自驾驶公司车辆,后果自负,并按违约处理。

驾驶员要经常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排除不安全因素,确保车况的完好;平时要对车辆进行爱护和保养,保持车辆的整洁。驾驶员出车要按用车人行驶路线行驶,中途不得私自处理其它事宜,并认真填写车辆行驶登记由用车人签字验收。驾驶员要加强自我修养,提高职业道德,坚持安全礼让,中速行驶,做到不开快车、不强行超车、不酒后超车、不酒后开车、不疲劳驾驶、不让非司机驾驶,做到不发生任何交通事故和违章。

驾驶员要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服从交通民警指挥,发生交通事故和交通违章,除交通管理机关依法处罚外,公司也将按有关规章制度对当事人给予一定处罚。驾驶员应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定,严守保密纪律,不该说的不说,不该问的不问;在未接到办公室的通知,不准私自出车;坚决杜绝开私车。如有违背,一切后果自负。

因公出车时所发生的汽油费、过桥费、停车费由驾驶员如实填写《支出凭证》,连同出车单一起报办公室审核,总经理审批,财务报销。驾驶员外出餐费,如需自行支付的,凭单据报销每餐20元,超出部分自理。

违规与事故处理: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违反交通规则或发生事故,由驾驶员负担经济损失,并予以行政处分直至辞退。因个人原因发生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当事人赔偿损失,扣除保险金额后,其差额由驾驶人负担。

第8篇 叉车驾驶员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规范叉车驾驶员作业,预防和减少发生人员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

2、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各分厂所有叉车驾驶员。

3、叉车驾驶员操作规程

一、驾驶人必须了解车辆的构造和性能,熟悉操作方法和保养要求,按期对车辆进行保养。经过专业培训,并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发给合格证,方准单独操作,严禁无证驾驶。

二、指定叉车责任人,除责任人外未经部门主管批准不得由其他人驾驶叉车。

三、机动、电动叉车未经部门主管批准不得驶入生产车间。

四、车辆发动前,应严格进行出车前检查,确认完好,方可发动,严禁带病出车。

五、起步时要查看周围有无人员和障碍物,然后鸣号起步。在厂区内行驶时不得超过10公里/小时,倒车或进出库房要驾驶观望,注意左右,时速不宜超过3公里/小时,防止碰擦墙角和人员,必要时应有人指挥。

六、严禁酒后驾驶,行驶中不得吸烟、饮食。

七、作业完毕或休息时,应将车辆停放在在较平坦或安全指定地点,但不得妨碍交通,影响他人作业。

八、除驾驶室内,车辆的其他部分严禁载人。

九、夜间工作时,必须有足够的照明设备。

十、通过交叉路口、道口,要认真执行“一看、二慢、三通过”的规定,严禁抢道争行。

十一、当叉运货物堆放高度影响视线时,必须倒行。

4、责任

4.1部门主管

4.1.1应有“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意识,做好叉车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工作,排除事故隐患。

4.1.2叉车驾驶员违章作业或发生人身安全事故,厂级主管应负领导责任,相关人员负连带责任。

4.2处罚办法

违反以上每条者,叉车驾驶员每事次扣款200元,违反两次者解除劳动合同。如若造成他人伤害的,按《工伤管理制度》进行考核。

编制

审核

批准

日期

文件编号

生效日期

2007/10

叉车驾驶员管理制度

版本

b版

第2页 共2页

4.3监督

4.3.1各分厂主管及安全员每月必须实行叉车驾驶员安全作业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公司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4.3.2公司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及公司安全生产检查小组应不定期的对各分厂叉车驾驶人员作业情况进行检查,各分厂应对检查予以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5、说明

5.1随公司发展,本制度将做必要修正,其修正权、解释权归公司人力资源部。

5.2本制度经常务副总批准后生效。

编制

审核

批准

日期

第9篇 挖掘机驾驶员管理规定

为加强对机械设备的管理,充分发挥机械的生产能力,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加企业经济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1、挖掘机是经济投入大的固定资产,为提高其使用年限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设备必须做到定人、定机、定岗位,明确职责。必须调岗时,应进行设备交底。

2、挖掘机进入施工现场后,驾驶员应先观察工作面地质及四周环境情况,挖掘机旋转半径内不得有障碍物,以免对车辆造成划伤或损坏。

3、机械发动后,禁止任何人员站在铲斗内,铲臂上及履带上,确保安全生产。

4、挖掘机在工作中,禁止任何人员在回转半径范围内或铲斗下面工作停留或行走,非驾驶人员不得进入驾驶室乱摸乱动,不得带培训驾驶员,以免造成电器设备的损坏。

5、挖掘机在挪位时,驾驶员应先观察并鸣笛,后挪位,避免机械边有人造成安全事故,挪位后的位置要确保挖掘机旋转半径的空间无任何障碍,严禁违章操作。

6、工作结束后,应将挖掘机挪离低洼处或地槽(沟)边缘,停放在平地上,关闭门窗并锁住。

7、驾驶员必须做好设备的日常保养、检修、维护工作,做好设备使用中的每日记录,发现车辆有问题,不能带病作业,并及时汇报修理。

8、必须做到驾驶室内干净、整洁,保持车身表面清洁、无灰尘、无油污;工作结束后养成擦车的习惯。

9、驾驶员要及时做好日台班记录,对当日的工作内容做好统计,对工程外零工或零项及时办好手续,并做好记录,以备结帐使用。

10、驾驶人员在工作期间严禁中午喝酒和酒后驾车工作,如发现,给予经济处罚,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本人承担。

11、对人为造成车辆损坏,要分析原因,查找问题,分清职责,按责任轻重进行经济处罚。

12、要树立高度的责任心,确保安全生产,认真做好与建方沟通和服务工作,搞好双边关系,树立良好的工作作风,为企业的发展和效益尽心尽责,努力工作。

第10篇 承运车队驾驶员安全行车管理规定

(1)机动车辆驾驶人必须具有驾驶相应车辆的资质,其职业经培训考核取得从业资格证后方可上岗,运行中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严禁超载和'三品'带上车,严禁酒后驾驶;

(2)机动车辆驾驶人应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保证车辆运行安全;

(3)普通货物运输的驾驶人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一天驾驶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

(4)从事普通货物的驾驶人,应具备有3年以上驾龄和5万公里以上安全行车经历,从事运输危险货物的驾驶人,应具备5年以上驾龄和10万公里以上安全行车经历;

(5)机动里程400公里以上的车辆,必须配备两名驾驶人轮换驾驶,未配备两名驾驶人的要在限定的时间内保持休息;

(6)危险货运车辆必须按指定路线和时间行驶,严禁搭乘无关人员,运行途中驾驶人、押运员严禁吸烟,停车时不准靠近明火,高温场所和人员稠密场所,夜间休息时应选择成效人员稀少的地方;

(7)驾驶人要严格利用汽车仪表记录,掌握车辆技术状况和车辆技术动态,保证安全运输行车。

第11篇 驾驶员安全行车管理规定

1、 驾驶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安全驾车。驾驶员应当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为货主提供安全、及时、便捷、舒适的运输服务。

2、 驾驶员应当爱惜车辆、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定时对自己所开车辆进行检修、保养,发现车辆有故障时要立即检修,以确保车辆的行车安全。

3、 驾驶员对自己所开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经常检查,出车时一定保证证件齐全。行车里程超过4小时,必须配2名驾驶员,驾驶员连续驾驶不得超过4小时。

4、 驾驶员需定期做健康体检及心理的职业适应性检查。

5、 认真遵守驾驶员《安全行车十条禁令》1、严禁无驾照、无从业资格证人员驾驶;2、严禁违反行车命令乘车‘3、严禁酒后驾车、疲劳行车;4、严禁超员、超载行驶;5、严禁车辆带病行驶;6、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行车;7、严禁在通过无人看守铁路道口时与火车抢道;8、严禁车辆在发动机运转中加油;9、严禁直流供油、严禁冬季明火烤车;

10、严禁雨雪道路和涉水后高速行驶。

6、驾驶员职业行为规范:遵章守法、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规范操作。

第12篇 公司机动车辆、驾驶员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及驾驶员安全管理,杜绝和减少各类车辆设备、交通事故,确保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健康安全,保证安全生产。根据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修订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安全部门、机电物资部门、人力资源部门、财务与产权管理部门要按职能分工抓好分管工作,并相互协作,共同做好集团公司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集团各成员企业对其所购置的机动车辆,及其对所属劳务组织、分包队伍以及租赁的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的管理。

第二章 相关职责 

第四条安全部门职责:

集团公司安全主管部门:

1、归口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组织或参与车辆伤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3、负责车辆伤害事故的统计报告。

各单位安全主管部门:

1、负责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机动车辆及驾驶员安全管理制度;

2、负责对驾驶员持证上岗、遵章守纪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负责组织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4、负责组织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员操作证的取证和复审,以及驾驶员驾驶执照、从业执照的年审工作;

5、负责机动车辆户籍管理;

6、组织或参与车辆伤害类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7、负责车辆伤害类事故的统计报告。

第五条 机电物资部门职责:

集团公司机电物资部职责:

1、归口集团公司机动车辆的实物管理工作;

2、负责组织大型施工生产车辆驾驶员“设备操作证”的发放、管理;

3、组织或参与重大机动车辆设备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参与车辆伤害类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4、负责机动车辆设备事故的统计报告。

各单位机电物资管理部门:

1、负责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机动车辆安全操作堆积及安全管理制度;

2、负责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设备安全运行及机动车辆设备管理制度落实的监督检查;

3、协助组织大型施工生产车辆驾驶员“设备操作证”的发放、管理;

4、负责机动车辆的技术、安全鉴定及管理;

5、负责建立机动车辆档案;

6、负责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机动车辆重大隐患整改方案;

7、组织或参与机动车辆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8、负责机动车辆设备事故的统计报告。

第六条 人力资源部门职责: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

1、负责指导、协助用人单位招聘机动车辆驾驶员;

2、协助组织大型施工生产车辆驾驶员“设备操作证”的发放工作;

3、参与车辆伤害类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各单位人力资源部门:

1、负责机动车辆驾驶员的试用、录用、解聘工作;

2、负责建立机动车辆驾驶员档案;

3、协助、配合安全部门做好机动车驾驶员的安全培训及考核工作;

4、参与车辆伤害类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第七条 各单位财务与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单位机动车辆各类费用的收缴、筹集,并监督落实。

第八条 机动车辆及驾驶员所属单位(项目部、厂队)职责: 1、严格执行上级并适时建立本单位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制度;

2、负责对本单位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负责机动车辆驾驶员聘用、解聘信息资料的提供;

4、负责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培训的组织和落实工作;

5、负责建立机动车辆及驾驶员档案;

6、负责机动车辆的维护保养及安全运行;

7、参与机动车辆设备事故及车辆伤害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8、负责机动车辆设备事故及车辆伤害类事故的统计报告。

第三章 机动车辆安全管理 

第九条 各单位要坚持机动车辆的维护、保养、检查制度,保证车辆安全装置、零部件等齐全完好,车辆正常运行。

第十条 建立并完善机动车辆档案(包括车辆登记证书、出厂合格证及车辆性能的相关证明、说明书等,车辆维护、检修、自检记录,车辆改装、改型记录,安全技术检验、年检、审验记录等)。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实行机动车辆、驾驶人员集中管理、统一调配制度。杜绝私自开车,无证驾驶,公车私用,乱停乱放等现象,规范管理,减少违章违纪行为。

第十二条 停车场所要按规定划出停车区域和通道线,保持道路畅通,并配有专(兼)职人员管理。

第十三条 禁止盛装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与其它车辆混合停放。

第十四条 机动车辆和停车场所应按规定配齐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并有应急装备和应急预案。

第十五条 特种车辆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厂内车辆运输,要严格执行《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公路运输及特殊运输(超长、超高、超宽)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个体车辆不准在任何单位挂靠和以单位名义办理私人车籍证明和证件及上缴各类规费。

第十八条 对已达到报废条件的机动车辆要强制报废,并及时办理报废、回收、销户手续。特殊情况需继续使用的车辆必须报车籍所在地的车辆管理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车辆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 凡机动车辆产权关系发生变化(如转让、变卖等)时,应及时到车籍所地的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户籍或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对机动车辆实行承包、租赁和使用外单位车辆的单位,要明确各自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并将机动车辆及驾驶人员纳入本单位统一监督、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章 驾驶员的管理 

第二十一条 对驾驶员实行聘任制,经资审、考试、考核、试用后,择优录用。不得以各种理由不实行公开招聘。

第二十二条 招聘录用驾驶员的基本条件:

(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辆驾驶证》和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的持证上岗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大型施工生产车辆,应同时持有集团公司核发的《设备操作证》;

营运性运输车辆应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并且具有三年以上驾龄;

大客车及危险物品运输的驾驶员应取得国家规定的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

(二)身体条件符合国家规定要求,无妨碍驾驶机动车辆的禁忌症或生理缺陷;

(三)经理论和实际考核,驾驶技术满足工作要求;

(四)有良好职业道德,一年内无违章及其它不良记录;

(五)试用期至少3个月,且试用期间无肇事,无违章违纪行为;

(六)爱护设备,精心保养,且满足使用单位其它规定要求。 第二十三条 对上岗驾驶员的要求:

1、驾驶员要根据招聘单位录用后所确定的车型,尽早熟悉指定车辆的设备性能,掌握车辆驾驶技术;

2、驾驶员对驾驶的车辆要进行经常性检查,勤保养,勤维护,使车辆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发现隐患及时处理,不开“凑合车”、“带病车”;

3、驾驶员要具有良好的驾驶作风和职业习惯,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规,不违章驾驶,不疲劳驾驶,不带情绪驾驶,不将车辆交给无证、无关人员驾驶。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对不遵章守纪、不服从管理、缺乏职业道德且性质恶劣及驾驶执照、从业资格证、操作证等审验不合格的驾驶员实行解聘。

第二十五条 聘用驾驶员单位要建立健全机动车辆驾驶员档案(包括驾驶员个人简历,驾驶执照、从业执照、厂内机动车辆操作证复审记录,安全培训记录,表彰奖励、违章违纪、肇事处罚记录,聘用及解聘记录等)。

第二十六条 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除接受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罚外,还要接受集团公司按《安全生产奖惩规定》的有关条款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

第二十七条 各级各部门要参照机动车辆的管理职责,针对本单位实际,制订相应规定,明确责任,落实好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每年12月26日前将机动车辆明细台帐(含新增、报废、户籍变更车辆)(见附表)报集团公司质安部。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集团公司《机动车辆及机动车辆驾驶员安全管理暂行规定》自行作废。

第三十条 本规定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处,以国家规定为准。与集团公司有关文件年抵触处,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属集团公司质量安全保证部。 

驾驶员管理规定(十二篇)

为了规范对驾驶员的管理,确保行车安全,提高车辆的使用效率,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1、驾驶员对车辆的管理:(1)、定期对车辆进行保养、维修;车辆保证出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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