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有限空间作业管理规定规范
1、目的
加强进入有限空间各种作业的安全管理,规范进入和作业程序,保护员工生命安全,预防人员发生伤害事故。
2、范围
2.1 小的、狭窄的、很拥挤的通道;靠梯子进入或出来的空间。
2.2 易造成人员中毒、窒息等其它空间,包括:
2.2.1 塔、氮气罐、油罐、水罐、酸碱罐、灰渣罐等。
2.2.2 料斗、锅炉、电除尘等,蒸脱机(dtdc)。
2.2.3 管道、溜槽、人孔、地坑、下水道等。
2.2.4 进入符合有限空间概念的一切设备、设施和空间。
3、 职责
3.1 部门负有管辖区域内进入有限空间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定相关安全预防措施,签发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并报送综合部编号备案。
3.2 部门负责管辖区域进入有限空间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相关安全知识的培训。
3.3 兼职安全员负有跟踪检查、监督、落实整改、有限空间有害气体等检测责任。
3.4 施工、检修人员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由施工单位、检修部门和管辖部门共同负责作业安全。
3.5 综合部负责检查、监督进入有限空间动火作业的安全措施和相关制度落实。
4、程序
4.1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人员(含委外人员),必须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包括操作人员、随从人员、监督人、抢救突发事故人员。
4.2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相关部门必须进行各种安全检查和检测,依据生产工艺、消防设施、安全周围环境,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做好详细检查和检测记录。
4.3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须切断与之相联的各种机械、电气设备的动力,并认真落实公司《上锁挂牌管理规定》。
4.4 隔离、封堵与有限空间相关的工艺管道、阀门、管口等。
4.5 进入相关有限空间作业前,须经过置换、吹扫和必要的蒸煮。
4.6 进入相关有限空间作业前,须采取降温、通风等措施。
4.7 进入盛装可燃、有毒液体、气体的有限空间前,须利用安全设备检测,其内所含危险气(液)体浓度不能超过规定的标准。
4.8 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内作业,须认真落实其外监护人,且监护人应坚守岗位,并与进入作业人保持有效联络,直至安全作业完毕。
4.9 进入有限空间内作业的人员,必须佩戴并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设施。
4.10 部门、车间、须认真落实好现场安全检测人、监护人及抢救突发事故人员,监护人发现异常情况时,须快速救护人员并报告主管,人员若发生伤害事故,执行公司《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4.11 在盛装可燃、有毒液体、气体的有限空间内动用明火作业,须严格执行公司《动用明火管理规定》。
4.12 相关部门、车间,须认真办理《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严格控制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所需的有效工作时间。车间负责该证的填办程序,部门负责该证的签批。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人员,须持有《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4.13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一式两份,部门留存一份,另一份在部门签批后,人员作业前,立即报送公司综合部编号备案。
5、 相关文件
5.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5.2 公司《安全教育制度》、《安全检测制度》。
5.3 公司《上锁挂牌管理规定》、《动用明火管理规定》。
5.4 公司《消防器材设施管理规定》、《安全事故管理规定》。
6、 记录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第2篇 炼化专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缺氧窒息、中毒和火灾爆炸等事故发生,保证员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化工与销售分公司所属企业与相关方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
第二章 有限空间作业内容及管理程序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有限空间作业为进入塔、釜、罐、槽车以及管道、炉膛、烟道、隧道、下水道、沟、坑、井、池、涵洞等封闭、半封闭设备及有毒气体可燃气体有可集聚的场所作业。
第四条 从事有限空间作业,必须办理“有限空间作业票”(式样附后)。
第五条 “有限空间作业票”的申请及审批
(一)有限空间作业负责人向有限空间所属单位的车间提出申请,填写“有限空间作业票”中的申请栏内容并签字。
(二)车间作业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接到申请后,与车间有关人员及施工作业人员分别进行生产工艺和施工作业过程的风险评价,并提出消减风险措施,需采取栏内所列出的措施划√,不需采取的措施划×,如栏内所列措施不能满足,可在空格处内加填。同时安排人员落实安全措施;并安排对有限空间内的可燃气体、氧气、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进行分析。
(三)分析结果报出后,由作业负责人将分析结果填写或粘贴在“有限空间作业票”上。
(四)提出的各项安全措施都已经落实,监护人员确认后在相应栏内签字。
(五)车间安全监督对现场措施落实情况和分析结果要进行审查,认为符合要求后,在相应栏内签字;
(六)车间负责人(主任、副主任)应对现场进行全面检查确认后,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批准作业并签字。
(七)“有限空间作业票”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车间留存,第二联由施工作业人员持有,第三联由监护人持有。“有限空间作业票”不得涂改、代签,保存期一年。
第三章 监护、作业人员职责
第六条 监护人的职责:
(一)监护人应熟悉有限空间的工艺及作业人员情况,有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懂得急救知识。
(二)监护人对“有限空间作业票”的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要进行检查,发现落实不到位或削减风险措施不完善时,有权提出停止作业。
(三)监护人应检查作业人员着装、工具袋、通讯设施、氧气检测报警仪、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和可燃气体报警仪的佩戴使用情况。
(四)监护人应掌握有限空间作业的作业人员的数量,同作业人员拟订联络信号。在出入口处保持与作业人员的联系,发现异常应及时制止作业并立即采取救护措施,同时报警。
第七条 有限空间作业人员的职责
(一)作业人员应熟悉所从事作业的风险和应急计划,掌握报警及联络方式;
(二)未见批准的“有限空间作业票”不作业;
(三)有限空间作业的任务、地点(位号)、时间与“有限空间作业票”不符不作业;
(四)监护人不在场不作业;
(五)正确佩戴使用工具袋、通讯设施、氧气检测报警仪、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和可燃气体报警仪,不符合规定不作业;
(六)遇有违反本规定强令作业或削减风险措施没落实,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第四章 有限空间作业综合安全措施
第八条 “有限空间作业票”有效期不超过24小时,装置全面停车检修期间,经全面检查合格后,“有限空间作业票”有效期不超过72小时。作业期间如果条件发生变化,应停止作业,重新办理“有限空间作业票”
第九条 分析结果报出一小时后,仍未开始作业应重新进行分析。
第十条 在有限空间作业期间,严禁同时进行各类与该有限空间相关的试车、试压或试验等工作。
第十一条“有限空间作业票”的审批人(车间负责人:指车间主任、副主任及值班长)应对监护人和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作业环境交底,内容应包括:所从事作业的风险及削减措施和应急计划;必要的安全知识;有关便携式检测仪表使用方法;救护方法等。
第十二条 对有限空间要做好工艺处理,所有与有限空间相连的可燃、有毒有害介质(含氮气)系统必须用盲板与有限空间隔绝,不得用关闭阀门替代;盲板应挂牌标示;带有搅拌器等转动设备,须切断电源并挂牌标示。
第十三条 有限空间作业分析及合格标准
(一)有限空间作业分析应由化验室有资质的分析人员进行。
(二)取样点应由作业所在单位的安全人员或当班生产负责人(值班长、班长)负责提出,并带领分析人员到现场进行取样;
(三)取样点要有代表性,分析样品应保留到作业结束;
(四)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表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检测时,检测设备必须经有检测资质单位标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被测的气体或蒸气浓度应小于或等于该介质与空气混合物爆炸下限的10%;
(五)使用色谱分析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5% (v/v);当被测的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2%(v/v);
(六)分析氧含量19-23.5%(v/v)
(七)有毒有害气体含量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第十四条 如果不能具备安全条件又必须进行的有限空间作业,应由作业单位与有限空间所在单位共同制定作业方案,采取特殊防护措施并在作业前组织模拟演练,生产单位和施工单位各派监护人,确认安全可靠,经厂领导、公司安全部门批准后方可作业。该作业方案要经双方确认,单位负责人签字,并经公司安全部门、厂领导签字,“有限空间作业票”存根(第一联)的附件存档。
第十五条 有限空间内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照明应符合安全电压要求,在爆炸危险场所必须采取防爆照明;同时遵守用火、临时用电、起重吊装、高处作业等有关安全规定;
第十六条 在有放射源的有限空间内作业,作业前要对放射源进行屏蔽处理。
第十七条 有限空间的出入口内外不得有障碍物。
第十八条 有限空间作业一般不得使用卷扬机、吊车等设备运送作业人员,特殊情况需经安全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有限空间作业人员的工具、材料要登记,作业结束后应清点,以防遗留在作业现场。并对人员进行清点。
第二十条 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前,应首先拟定逃生方法。作业过程中适当安排人员轮换。
第二十一条 为保证有限空间内空气新鲜,可采用自然通风或强制通风方法。采取自然通风措施时人孔等通气孔要挂“此处禁止堵塞”的警告牌,采用强制通风措施时电源按钮与配电柜要挂“禁止断电”的警告牌。作业人员可戴供风式长管面具、空气呼吸器等防护器具;佩戴长管面具时,使用前一定要仔细检查其气密性,同时应防止长管被挤压,吸气口应置于新鲜空气的上风口处,并有人监护。作业人员不准使用过滤式防毒面具。
第二十二条 出现有人中毒、窒息的紧急情况,抢救人员必须佩戴隔离式防护器具进入有限空间,并应至少有一人在外部做联络工作。
第3篇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管理规定
目的:为了对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实施严格管理,分析作业过程的风险落实作业安全防护措施,保障作业安全。
范围:适用于公司所辖作业现场进行的受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
描述:
1.0 作业负责人一般由施工负责人(项目经理、工程师、队、班长),在作业前首先应对作业部位、施工工艺进行确认。
2.0作业前由安全工程师协助施工负责人(项目经理、工程师、队、班长)组织相关施工人员召开风险分析会(jsa),并保留存档;
3.0 由作业申请人(施工作业的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填写作业许可证。已投产的海上平台使用平台
所属公司hse体系规定的限/封闭空间作业申请书;装船固定船体加固、船舶维修使用港监的限/封闭空间作业申请书。船舶进入封闭舱室作业见sms的相关规定。
所有申请要按规定填写,注明作业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内容、作业负责人、监护人、作业人员(持有证书情况)等。
4.0 作业负责人应针对作业现场情况和项目危险辨识风险评估结果,制定施工方案或安全措施及应急方
案。
5.0 作业前作业负责人应组织对作业现场进行充分的准备,检查消防、救生器材落实情况;根据
施工特点,确定检查作业区域的防护、隔离、清洗、置换、通风情况等;组织进行必要的应急部署和演习;对作业环境应进行测氧、测爆、测有毒气体。
安全作业条件:氧气含量大于19.5%小于23%;有毒气体的含量小于有毒物质允许限度的二分之一;
易燃气体或蒸气的含量小于爆炸下限的五分之一。
6.0在接到作业负责人限/封闭空间作业准备就绪报告后,现场安全监督或业主代表(作业许可人)应对作业前的准备进行检查,以验证作业人员是否按照施工方案和控制措施进行了准备。
7.0 作业审批人审批作业许可证,指定作业许可人。已投产的海上平台由平台经理审批;在建平台陆
地预制、新建平台海上连接由作业单位安全办公室或其指派的现场安全监督审批;分包商作业由工程主管单位安全办公室审批;装船固定、船体加固、船舶维修由港监审批或安装分公司安全办公室主任审批。
8.0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技术操作技能,正确掌握各种防护用品的使用方法;
9.0作业过程控制:
9.1作业前
9.1.1申请作业许可;
9.1.2在进入有限/封闭空间前,有关人员对有限/封闭空间的有害物质种类和浓度、易燃易爆物质种类和浓度、含氧情况以及其它可能发生的危害进行测量,制定处理方法和作业方案
9.1.3作业场所隔离,与空间相连接的管线必须封隔与锁定;
9.1.4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9.1.5清洗--在有限/封闭空间作业前,任何残留在里面的物质必须用排放、泵送或漂洗等方法清除。根据污染物的污染程度,可用不同的方法进行彻底清洗。
9.1.6通风--在施工作业人员进入限制/封闭空间前及整个工作期间应充分通风换气;
9.1.7空间内必须保证照明,照明设备必须满足安全要求(安全电压防爆照明设备);
9.1.9作业负责人和安全监督对作业人数和所携带工具、设备数量、种类做好记录;
9.1.10确定监护人;
9.1.11检查通讯设备是否符合作业要求;
9.1.12作业人员劳动保护用品(ppe)符合作业要求(空气呼吸器、防毒面具、防爆工具、安全带等);
9.1.13准备应急计划和急救工具(急救绳、三角架、急救药品、灭火器等);
9.2作业中
9.2.1作业监护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保证全程监护,测氧、测爆、测有毒气体含量,并做好监测记录,如必须要离开,应征得作业负责人或安全监督的许可,采取更换监护人或停止作业等措施;在发现有未预料的危险情况出现时,应指令内部人员停止作业并撤出限制空间;
9.2.2作业过程中监护人员应始终保持与作业人员的联系;
9.2.2规定好每班作业时间,按时换班,避免作业人员长时间在限制空间作业;
(4)保持通风;
(5)安全监督在作业现场监督,测氧、测爆、测有毒气体含量。并做好监测记录;纠正违章;
(6)作业人员携带气体检测仪器进行作业,发现异常立即离开;
9.3作业结束
(1)作业人员应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检查,避免将工具、物料、杂物遗忘在作业场所;
(2)作业监护人和安全监督对人员和工具、设备进行确认,以确定没有作业人员、工具或设备留在限制/封闭空间里面;
(3)拆除隔离区域和警示标志,恢复现场正常状态;
(4)作业监护人与安全监督询问所有作业人员施工后感觉有无异常现象;
10.0作业完毕,经作业负责人和作业许可人检查、签字确认后,作业负责人将作业许可证送交作业审批单位。
11.0 作业审批单位在作业许可证上签字确认,作业许可证由施工单位保存备查。
第4篇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明确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定义,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要求及《进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生产区内的发生器检修作业管理。
3、法律依据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
3.2《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3.3《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
3.4《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 3013-2008)
4、控制程序
4.1 受限空间是指生产区域内炉、塔、罐、仓、槽车、管道、烟道、隧道、下水道、沟、坑、井、池、涵洞等封闭、半封闭的设施及场所。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应办理《进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
4.2 受限空间的危害识别
4.2.1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对受限空间进行危害因素的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4.2.2对《进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有关安全措施逐条确认,并将补充措施填入相应栏内并确认。
4.3 进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办理程序
4.3.1进入受限空间作业部门负责人,应持有施工任务单,到公司安全生产科办理《进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
4.3.2公司安全员应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后,签发《进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
4.3.3施工部门负责人应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并指派作业监护人。公司和施工部门负责人对受限空间作业的全过程实施现场监督。
4.3.4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完工后,在《进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完工验收栏中,公司与施工部门现场安全负责人签名。
4.4 作业安全措施
4.4.1 公司与施工部门现场安全负责人对现场监护人和作业人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内容包括所从事作业的安全知识,紧急情况下的处理和救护方法等。
4.4.2应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消防器材等,现场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的内容,设备的进入口内外不得有障碍物,保证其畅通无阻,便于人员出入和抢救疏散。
4.4.3《进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和监护人缺一,禁止进入作业,当受限空间状况改变时,为防止人员误入,在受限空间的入口处设置“危险!严禁入内”警告牌。
4.4.4为保证受限空间内空气流通和人员呼吸需要,可采取自然通风,必要时采取强制通风方法,但严禁向内充氧气。
4.4.5进入受限空间前必须对空间内氧气含量进行检测,在已确定为缺氧作业环境的作业场所,必须采取充分的通风换气措施,使该环境空气中氧含量在作业过程中始终保持在0.195以上。进入受限空间内的作业人员每次工作时间不宜过长,应安排轮换作业或休息。
4.4.6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应使用安全电压和安全行灯。进入发生器、气柜应使用防爆电筒或电压不大于12v的防爆安全行灯,作业人员应穿戴防静电服装、使用防爆工具。
4.4.7取样分析应有代表性、全面性,设备内温度在常温左右,作业期间至少每隔4小时取样复查一次,如有一项不合格,应立即停止工作。
4.4.8出现有人中毒、窒息的紧急情况,抢救人员必须佩戴隔离式防护面具进入设备并至少有一人在外部做联络工作。
4.4.9以上措施如在作业期间发生异常变化,应立即停止作业,待处理并达到安全作业条件后,方可进入设备作业。
4.5 作业监护人的资格与职责
4.5.1作业监护人应熟知作业区域的环境和工艺情况,有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懂急救知识。
4.5.2作业监护人在作业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负责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安全措施不落实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时,有权提出拒绝作业。
4.5.3作业监护人应清点出入受限空间作业人数,并与作业人员确定联络信号,在出入口处保持与作业人员的联系,严禁离岗。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制止作业,并立即采取救护措施。
4.5.4作业监护人应随身携带进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并负责保管。
4.5.5作业监护人在作业期间,不得离开现场或做与监护无关的事。
4.6 作业人员职责
4.6.1 持有经审批同意,有效的《进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方可许可施工作业。
4.6.2在作业前应充分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险因素和《进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中的安全措施。
4.6.3《进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所列的安全防护措施应经落实确认,监护人同意后方可进入受限空间内作业。
4.6.4对违反本制度的强令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监护人不在场等情况有权拒绝作业,并向上级报告。
4.6.5 应服从作业监护人的指挥,禁止携带作业器具以外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如发现作业监护人不履行职责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4.6.6在作业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感到不适和呼吸困难时,应立即向监护人发出信号,迅速撤离现场,严禁在有毒、窒息环境中摘下防护面罩。
4.7 许可证管理
4.7.1《进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是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依据,不应涂改;《进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应妥善保管,保存期为一年。
4.7.2《进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中各栏目,应由相应责任人填写,其他人不应代签,作业人员、监护人姓名应与《进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上的相符。
4.7.3《进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为作业项目一个周期。当作业中断4小时以上时,再次作业前,应重新对环境条件和安全措施予以确认;当作业内容和环境条件变更时,需要重新办理《进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
第5篇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有限空间作业的监督管理,切实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范围内新建工程、续建工程以及物业管理等,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是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进出口受到限制,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形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包括化粪池(井)、沼气池、粪井、废弃水井、下水道等。
第四条 公司安全监察部、工程管理部、综合办公室、分项管理部、各项目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在其职责范围内对有限空间作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施工单位、工程配套单位等根据职责或合同条款,负责对有限空间进行管理和实施的主体单位。以下统称为:生产经营单位)是有限空间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依法履行有限空间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监理单位是有限空间安全生产的监理单位,依法履行有限空间安全生产监督责任。
项目分部负责项目工程管理工作是有限空间安全生产的监管部门,应当履行有限空间安全生产的监管责任。
综合办公室负责大厦的安全管理工作是有限空间安全生产的责任部门,应当履行有限空间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分项管理部负责项目配套工程管理工作是有限空间安全生产的监管部门,应当履行有限空间安全生产的监管责任。
第六条 参建的监理单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的宣传教育,帮助社会公众了解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知识。
第二章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由本单位负责安全生产的负责人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批准,任何人不得进行有限空间作业。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明确作业现场的负责人、监护人和作业人,监理单位应当明确作业现场的旁站监理员(无监理的工程,应有监管单位或部门派驻旁站监管人员),不得在没有监护人和监理员旁站的情况下实施作业。
第九条 作业现场的负责人、监理员、监护人和作业人,对作业安全各自承担下列职责:
(一)负责人应当确认作业人、监护人、作业环境、作业程序、防护设施、应急救援等作业安全事项是否符合要求,并应当及时掌握作业情况变化,当作业情况不符合要求时必须终止作业,发生紧急情况时必须立即组织救援。
(二)监理员应当履行旁站工作,施工过程中如有违反程序或是违章作业的下达停工通知,直至达到规范要求。
(三)监护人应当对进入、离开有限空间的作业人员进行登记,确保下班时全员撤离;监督作业人员防护用品的配备及正确使用情况;监督作业人员定时出外换气;作业期间与作业人员进行有限信息沟通,保证持续监护;发生紧急情况时必须及时发出撤离警告并实施紧急救援。
(四)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设施与个人防护用品,与监护人就作业、报警、撤离等信息进行有效沟通,定时外出换气,服从监护人管理。
第十条 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作业现场和周边环境情况,检测分析有限空间不同高度(深度)、不同部位可能存在的有毒有害因素,并根据检测结果请监理单位等专业部门进行评估,制定消除、控制危害的方案,确保整个作业期间处于安全状态。(如生产经营单位无检测分析能力,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 检测人员应当依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标准对作业环境的氧浓度值、有害气体浓度值、可燃气体浓度值、粉尘浓度值等指标进行检测。
实施检测时,检测人员应当处于安全环境,并做好检测时间、地点、气体种类和检测浓度等记录,检测结果应当及时通知或者抄报作业现场的负责人、监护人、作业人。
第十二条 评估人应当依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标准,对作业环境的危害因素进行评估,并据此制定消除、控制危害的方案。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有限空间作业前和作业过程中应当采取强制性持续通风措施,保持空气流通,降低作业危险。
严禁用氧含量高于23.5%的空气或者纯氧进行通风换气。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限空间进入点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防止未经许可人员进入作业现场。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明确救援人员及职责,落实救援设备器材,并定期进行预案演练,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有限空间作业发生事故时,监理员、监护人以及其他在场人员应当及时报警并按照重大事故应急预案逐级汇报,救援人员应当做好自身防护,正确配备和使用合格的呼吸器材、救援器材,以免事故扩大。
第十六条 有限空间作业发生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第一时间向建设单位项目部汇报并按要求启动事故应急预案,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有限空间作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有依法设置和配备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安全生产投入符合安全生产条件;
(四)具备安全生产防治技术(含检测技术)和应急救援能力;
(五)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条件时,不得自行组织施工作业,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单位进行。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承包单位进行有限空间作业时,应当严格承包管理,规范承包行为,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建设单位项目分部、分项管理部负责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建设行为和安全协议的签订。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有限空间作业发包时,应当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监理单位应在过程中审查程序是否合理合法,存在多个承包单位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承包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安全协议,遵守各项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第二十条 多个生产经营单位同时进入同一有限空间作业的,监理单位严格监理,各生产单位应当协调作业程序,保证一方作业不会对其他作业者的安全构成威胁。禁止同时进行互相冲突的交叉作业,避免事故发生。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有限空间作业现场的负责人、监护人和作业人开展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十二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已经纳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的人员外,凡从事化粪池(井)、沼气池、粪井、废弃水井、下水道及其附属构筑物(含污水井、雨水井、提升井、阀井、集水池等)运行、保养、维修、清理等地下有限空间作业活动的现场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应当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三条 进行有限空间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组织现场有限空间作业人员进行职业性体检。
患有癫痫、肺结核、肺气肿、肺心病及其他有限空间作业禁忌者不得从事有限空间作业。
第二十四条 进行有限空间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应急通讯报警器材、现场快速检测设备、大功率强制通风设备、金属切割设备、应急照明设备、安全绳、救生索、安全梯等装备。呼吸防护用品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
防护装备以及应急救援装备应当妥善保管,并定期检验、维护、更换,以保证装备正常使用。
第二十五条 监管单位或部门对自己监管范围内的有限空间应建立相应台账,并对现场维检次数及有害因素进行说明。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有限空间作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项目分部、监理单位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工整顿,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违约金:
(一)安全生产投入不足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二)未按照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三)未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的;
(四)未在作业前进行危害因素监测检验和评估的;
(五)未按规定在作业前对作业场所进行通风换气的;
(六)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七)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八)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
(九)将有限空间作业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十)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时,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第二十七条 监理单位在有限空间作业进行监理,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项目分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责令整改,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违约金:
(一)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监理人员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方案进审核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安全生产监理的;
第二十八条 项目分部、综合办公室、分项管理部在有限空间作业进行监督时,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司安全监察部和工程管理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责令整改,在公司范围内通报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监督的;
(三)未制定有限空间作业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预案演练的;
(四)对未取得相关培训资质的生产经营单位,擅自从事有限空间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活动未进行制止疏于监管的;
(五)发生事故未按规定向公司汇报。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应当纳入与生产经营单位的合同中,与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第6篇 炼化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缺氧窒息、中毒和火灾爆炸等事故发生,保证员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化工与销售分公司所属企业与相关方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
第二章有限空间作业内容及管理程序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有限空间作业为进入塔、釜、罐、槽车以及管道、炉膛、烟道、隧道、下水道、沟、坑、井、池、涵洞等封闭、半封闭设备及有毒气体可燃气体有可集聚的场所作业。
第四条 从事有限空间作业,必须办理“有限空间作业票”(式样附后)。
第五条 “有限空间作业票”的申请及审批
(一)有限空间作业负责人向有限空间所属单位的车间提出申请,填写“有限空间作业票”中的申请栏内容并签字。
(二)车间作业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接到申请后,与车间有关人员及施工作业人员分别进行生产工艺和施工作业过程的风险评价,并提出消减风险措施,需采取栏内所列出的措施划√,不需采取的措施划×,如栏内所列措施不能满足,可在空格处内加填。同时安排人员落实安全措施;并安排对有限空间内的可燃气体、氧气、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进行分析。
(三)分析结果报出后,由作业负责人将分析结果填写或粘贴在“有限空间作业票”上。
(四)提出的各项安全措施都已经落实,监护人员确认后在相应栏内签字。
(五)车间安全监督对现场措施落实情况和分析结果要进行审查,认为符合要求后,在相应栏内签字;
(六)车间负责人(主任、副主任)应对现场进行全面检查确认后,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批准作业并签字。
(七)“有限空间作业票”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车间留存,第二联由施工作业人员持有,第三联由监护人持有。“有限空间作业票”不得涂改、代签,保存期一年。
第三章监护、作业人员职责
第六条 监护人的职责:
(一)监护人应熟悉有限空间的工艺及作业人员情况,有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懂得急救知识。
(二)监护人对“有限空间作业票”的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要进行检查,发现落实不到位或削减风险措施不完善时,有权提出停止作业。
(三)监护人应检查作业人员着装、工具袋、通讯设施、氧气检测报警仪、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和可燃气体报警仪的佩戴使用情况。
(四)监护人应掌握有限空间作业的作业人员的数量,同作业人员拟订联络信号。在出入口处保持与作业人员的联系,发现异常应及时制止作业并立即采取救护措施,同时报警。
第七条 有限空间作业人员的职责
(一)作业人员应熟悉所从事作业的风险和应急计划,掌握报警及联络方式;
(二)未见批准的“有限空间作业票”不作业;
(三)有限空间作业的任务、地点(位号)、时间与“有限空间作业票”不符不作业;
(四)监护人不在场不作业;
(五)正确佩戴使用工具袋、通讯设施、氧气检测报警仪、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和可燃气体报警仪,不符合规定不作业;
(六)遇有违反本规定强令作业或削减风险措施没落实,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第四章有限空间作业综合安全措施
第八条 “有限空间作业票”有效期不超过24小时,装置全面停车检修期间,经全面检查合格后,“有限空间作业票”有效期不超过72小时。作业期间如果条件发生变化,应停止作业,重新办理“有限空间作业票”
第九条分析结果报出一小时后,仍未开始作业应重新进行分析。
第十条在有限空间作业期间,严禁同时进行各类与该有限空间相关的试车、试压或试验等工作。
第十一条“有限空间作业票”的审批人(车间负责人:指车间主任、副主任及值班长)应对监护人和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作业环境交底,内容应包括:所从事作业的风险及削减措施和应急计划;必要的安全知识;有关便携式检测仪表使用方法;救护方法等。
第十二条 对有限空间要做好工艺处理,所有与有限空间相连的可燃、有毒有害介质(含氮气)系统必须用盲板与有限空间隔绝,不得用关闭阀门替代;盲板应挂牌标示;带有搅拌器等转动设备,须切断电源并挂牌标示。
第十三条 有限空间作业分析及合格标准
(一)有限空间作业分析应由化验室有资质的分析人员进行。
(二)取样点应由作业所在单位的安全人员或当班生产负责人(值班长、班长)负责提出,并带领分析人员到现场进行取样;
(三)取样点要有代表性,分析样品应保留到作业结束;
(四)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表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检测时,检测设备必须经有检测资质单位标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被测的气体或蒸气浓度应小于或等于该介质与空气混合物爆炸下限的10%;
(五)使用色谱分析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5% (v/v);当被测的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2%(v/v);
(六)分析氧含量19-23.5%(v/v)
(七)有毒有害气体含量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第十四条 如果不能具备安全条件又必须进行的有限空间作业,应由作业单位与有限空间所在单位共同制定作业方案,采取特殊防护措施并在作业前组织模拟演练,生产单位和施工单位各派监护人,确认安全可靠,经厂领导、公司安全部门批准后方可作业。该作业方案要经双方确认,单位负责人签字,并经公司安全部门、厂领导签字,“有限空间作业票”存根(第一联)的附件存档。
第十五条 有限空间内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照明应符合安全电压要求,在爆炸危险场所必须采取防爆照明;同时遵守用火、临时用电、起重吊装、高处作业等有关安全规定;
第十六条 在有放射源的有限空间内作业,作业前要对放射源进行屏蔽处理。
第十七条 有限空间的出入口内外不得有障碍物。
第十八条 有限空间作业一般不得使用卷扬机、吊车等设备运送作业人员,特殊情况需经安全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有限空间作业人员的工具、材料要登记,作业结束后应清点,以防遗留在作业现场。并对人员进行清点。
第二十条 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前,应首先拟定逃生方法。作业过程中适当安排人员轮换。
第二十一条 为保证有限空间内空气新鲜,可采用自然通风或强制通风方法。采取自然通风措施时人孔等通气孔要挂“此处禁止堵塞”的警告牌,采用强制通风措施时电源按钮与配电柜要挂“禁止断电”的警告牌。作业人员可戴供风式长管面具、空气呼吸器等防护器具;佩戴长管面具时,使用前一定要仔细检查其气密性,同时应防止长管被挤压,吸气口应置于新鲜空气的上风口处,并有人监护。作业人员不准使用过滤式防毒面具。
第二十二条 出现有人中毒、窒息的紧急情况,抢救人员必须佩戴隔离式防护器具进入有限空间,并应至少有一人在外部做联络工作。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本规定有效实施,各地区分公司可参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化工与销售分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有 限 空 间 作 业 票
申
请
栏
作业所在单位
作业地点
分
析
结
果
分 析 时 间
作 业 目 的
作业内容
氧 气 浓 度
施工作业单位
作 业 负 责 人
氮 气 浓 度
作 业 人 员
有毒气体浓度
作 业 时 间
自 年 月 日 时 至 年 月 日 时
可燃气体浓度
风险识别及削减风险措施
生产工艺风险
风险识别
削减风险措施
确认
其它气体浓度
1
管道容器危险气体串入
将作业处连接管道 处用盲扳隔断
采样人
2
作业处(容器内)有可燃气有毒气体
用蒸汽或水处理干净,用空气置换分析合格
分析人
3
缺氧窒息或富氧中毒
取样分析o含量19%-23.5%(体积)
监护人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4
作业场所(容器内)转动设备伤害
转动设备停电上锁或有明显得断开点、挂警示牌
5
作业处有射线装置对人有伤害
关闭射源门或拆出射源
6
作业处温度超过40℃人员中暑
通风降温
7
作业处存在有毒有害物
穿防护服戴隔离式呼吸器
8
作业现场有易燃物易发生燃烧、爆炸
将易燃物清理干净用石棉布封堵盖严
9
作业产生火花发生燃爆
使用防爆工具作业
安全监督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10
需要用火作业
办理用火作业票
11
补充安全措施
生产工艺确认人签字:
施工作业风险
1
作业处上方坠落物坠落伤人
在作业点上方设置隔离屏障或支撑
2
作业面上有孔洞易坠落伤人
用隔板将孔洞封严或用搭设围栏与孔洞隔离
3
作业场所黑暗易发生人员伤害
使用安全电压照明
4
电气用具、照明不防爆引燃可燃物
使用防爆工具、防爆灯具
5
作业现场潮湿、有滴水
穿防水护服
6
作业场所有粉尘对人体造成伤害
穿防尘服戴防尘护具
批准人意见:
批准人签字: 年 月 日
7
高处作业易发生坠落
作业者带安全带作业
8
作业现场上下通行不畅
建立通道,搭设上下梯子
9
监护人看不到作业人作业
作业人与监护人确定联络信号定期联络
10
发生突发事件遗漏作业人员
每次作业前清点人数
11
补充安全措施
施工作业确认人签字:
有限空间作业票填写说明
1、 “有限空间作业票”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车间留存,第二联由施工作业人员持有,第三联由监护人持有。
2、 申请栏:由有限空间作业负责人填写。
3、 生产工艺风险和施工作业风险栏:由车间作业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与车间有关人员及施工作业人员分别进行生产工艺和施工作业过程的风险评价,并提出消减风险措施,确认的措施划“√”,未确认的措施划“×”,如栏内所列措施不能满足,可在空格处内加填。确认填写后分别由生产工艺、施工作业确认人签字。
4、 分析结果:分析结果报出后,由作业负责人将分析结果填写在栏目内,分析结果报告单粘贴在“有限空间作业票”上。由采样人与分析人分别填写签字。
5、 监护人确认:对各项安全措施落实确认后,监护人员在栏内签字。双方派有监护人时都要确认签字。
安全监督确认:车间安全监督对现场措施落实情况和分析结果进行审查确认后,在相应栏内签字。
6、 批准人确认:车间负责人(主任、副主任)应对现场进行全面检查确认后,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批准作业并签字。 车间主任不在期间由值班批准。(如地区分工司对批准人另有权力赋予必须用正式文件公布)
第7篇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及适用范围
为保证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员工的人身安全而制定此办法。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单位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
2.引用标准及术语
2.1 术语
2.1.1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凡进入或探入炉、塔、釜、罐、槽车以及管道、隧道、下水道、沟、井、池、涵洞等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进行的作业。
3.管理职责
3.1公司生产安全部负责对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监督检查。
3.2公司各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4.工作程序
4.1 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必须办理《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票》,未办理作业票,严禁作业。
4.2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票办理程序。
4.2.1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负责人提出申请,作业现场安全主管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确定安全措施,报单位安全主管审批后,由单位安全员负责安排对有限空间内的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进行检测分析;作业负责人安排作业监护人员并对安全措施检查落实,作业负责人、监测人员签字认可后方可进行作业。
4.2.2 遇置换不合格或无法进行置换等情况时,原则上不允许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确需进入作业时,应按特殊作业处理。特殊作业应将安全措施报公司生产安全部审核备案。
4.2.3 涉及到动火作业时,必须在办理相应的动火作业票后,才能办理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票。
4.3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
4.3.1 各单位安全主管人员要指定专人对监护人和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交底,内容包括所从事职业的有限空间内部结构和相关介质,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救护方法等。
4.3.2 对所进入的有限空间切实做好工艺处理,所有与有限空间相连的管道、阀门必须可靠切断气源,并对设备进行吹扫、蒸煮、置换合格。不得以关闭阀门代替盲板。
4.3.3 进入带有转动部件的有限空间作业,其电源线路与开关之间必须有明显的断开点并加警示牌,同时在开关上挂“有人检修、禁止合闸”的警示牌,并设专人监护。
4.3.4有限空间内的温度应符合人体作业要求。
4.3.5取样分析要有代表性、全面性,有限空间容积较大时要对上、中、下各部位取样分析,应保证有限空间任何部位的可燃气体浓度和氧含量合格。
4.3.6 有限空间的出入口内外不得有障碍物,应保证其通畅无阻,便于人员出入和抢救疏散。
4.3.7 进入有限空间一般不得使用卷扬机、吊车等运送人员,特殊情况需经各单位安全主管人员批准。
4.3.8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所用照明应使用安全电压或安全行灯,在金属设备内及特别潮湿场所作业,其安全行灯电压应为12v以下,使用的手持电动工具应有漏电保护设备。
4.3.9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人员、工具和材料要登记,作业后应清点,防止遗留在有限空间内。
4.3.10 场所要配备一定数量、符合规定的应急急救器具和灭火器材。
4.3.11有限空间内人员每次作业时间不宜过长,应安排轮换作业或休息。
4.3.12 为保证有限空间空气流畅和人员呼吸需要,可采取自然通风,必要时可再采取强制通风方法(严禁向有限空间通氧气)。
4.3.13 在特殊作业中,作业人员可佩带安全可靠的呼吸器具,并由单位防护专业人员监护。
4.3.14 出现有人中毒、窒息的紧急情况,抢救人员必须佩带隔离式防护器具进入有限空间,并至少留一人在有限空间外做监护和联络工作。
4.3.15 以上措施如在作业期间发生变化,应立即停止作业,待处理并达到作业的安全条件后,方可再进入有限空间。
5.记录
序号
编号
记录名称
产生部门
保管部门
保管期限
1
q/aq—09-1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票
生产安生部
各单位
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