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租赁管理规范办法
1.0 目的:规范物业租赁工作,维护公司与客户利益。
2.0 范围:物业管理处内部
3.0 职责:客服部负责物业租赁的代办理
4.0 程序:
4.1 物业的租赁委托及出租洽谈:
4.1.1客户若委托管理处出租房屋需到客服中心签署《物业租赁委托书》;
4.1.2客服中心根据房屋委托的条件及数量进行刊登招租广告;
4.1.3客服中心根据委托房屋的条件与来访的意向承租人洽谈;
4.1.4尽量要求意向承租人留下联系方式并作相关记录,客服中心负责跟踪直至租赁成功或取消意向租赁;
4.1.5意向承租人若要求现场看房客服中心需安排人员陪同看房;
4.1.6已委托租赁的房屋锁匙需要作好标识妥善保管。
4.2 达成协议
4.2.1客服中心根据与意向承租人洽谈达成的条件拟定租赁合同;
4.2.2由房屋客户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
4.2.3承租人向客户缴纳相关费用;
4.2.4管理处向客户收取房屋租赁佣金。
4.3 出租房屋交付使用
4.3.1客服中心向承租人交付租赁房屋的锁匙,租户按入伙要求办理有关登记备案手
续;
4.3.2填写出租房屋验收交接单,并存档保留。
4.4 合同的变更、终止
4.4.1合同的变更应由承租人与客户双方协商,并将结果知会管理处;
4.4.2合同的终止应按合同的具体条文进行;租赁期满后,承租人若想搬迁,应要取
得客户同意后,客服中心方可开具《放行条》。
5.0参考资料:
5.1 kh-09-r01《意向承租人登记表》
5.2 kh-09-r02《放行条》
5.3 kh-09-r03《房屋租赁委托书》
5.4《租赁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