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检查考核管理规范
1 安全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和安全责任制,考核实行奖优惩劣,做到考核有指标,奖惩有内容、有力度,调动参加公司的广大职(民)工的安全生产积极性,增强安全生产自觉性和责任感。
第二十五条公司安全生产部将根据合同文件和本管理条款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定期的考核和评比,参建单位必须按评价结果、处理意见要求完成整改。
(一)公司每月组织一次安全生产检查,按百分制进行考评。详见考核评分细则。
分值与安全经费支付管理:
(1)90≤分值≤100,支付应支付当月安全经费的100%;
(2)80≤分值<90,支付应支付当月安全经费的80%;
(3)分值<80,支付应支付当月安全经费的50%;
(4)分值<70支付当月安全经费0;
(5)分值<60,扣除当月应支付安全经费的40%。
(二)公司根据处劳动竞赛管理办法进行安全生产大检查。检查评比采用百分制考评并纳入劳动竞赛评比中,具体见《安全检查考核办法》《长临高速公路安全检查考核评分细则》。
(三)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经根据国务院第393号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长临高速公路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1)凡发生一般事故的(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一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每死亡一人罚款五万元,重伤一人罚款2万元。
(2)凡发生较大事故的(造成3人以上10人一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一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扣40%安全措施费。同时每死亡1人罚款5万元,重伤1人罚款2万元处理。并进行全省通报和报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3)凡发生重大事故的(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扣全部安全措施费。同时,每死亡1人罚款5万元,重伤1人罚款2万元处理。并进行全省通报和报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4)凡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经济损失的事故),扣2倍的安全措施费(投标时的总费用)。同时,对承包人按照违约进行双倍处罚、全省通报和报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5)发生安全事故,应按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迅速逐级上报,不得瞒报、迟报,违规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6)经安检部门鉴定,属非责任事故的要酌情处理。
(7)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触犯法律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法律责任。
2考核办法:
(一)监理单位
(1)安全监理先进单位考核标准
①建立总监负总责,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具体负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②总监办安全生产有效开展,各项制度健全,落实到位。
③所监理的施工单位事故发生率符合规定。
(二)生产单位
(1)安全生产先进单位考核标准
①三个月内无工伤死亡和重伤事故(包括劳务施工队),轻伤待工率1‰以下,人均经济损失100元以下,每百辆车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百台工程机械经济损失40万元以下。
②严格遵章守纪,安全组织健全,安全活动开展正常。
③安全思想树立牢固,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安全工作真抓实干。
④爱护机械设备,生产环境安全有序,设备完好率达标。
⑤全面完成生产任务,两个文明建设成绩显著。
(2)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由长临建设有限公司进行综合考评、审定。长临建设有限公司对授予排名为前五名的“安全生产先进单位”进行表彰,同时给予一定经济奖励。排名后三位者给予经济处罚,并全线通报处理。
(3)对监理单位所管辖标段排名在前五名之内,每有一名,对监理单位给予经济奖励,每有一名排名在后三位,对监理单位进行通报,并纳入劳动竞赛评比。
(二)安全生产责任人
(1)项目施工单位安全责任个人考核标准:
①认真学习,积极宣传,并积极组织职工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安全法规及各项安全规章制度。
②积极组织各项安全活动,定期安排布置进行安全检查,排查事故隐患,发生事故积极施救,或在事故抢险中,使国家和职工的生命财产免受损失者。
③在积极改善劳动条件、预防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和职业病等方面,在促进安全生产工作技术革新,发明创造,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取得成果的。
④积极制止和处理“三违”行为,定期主动向长临建设有限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汇报安全生产情况的。
⑤在本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指标达到责任书规定要求的。
⑥其他在劳动安全生产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2)先进个人由项目部、监理单位按上述标准和责任书规定考评推荐上报长临建设有限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审定。经审定评为先进个人的授予安全生产先进工作者的荣誉称号,并奖励500元-2000元奖金。
(3)先进单位、责任个人奖励由安全管理部评比考核。奖励每年进行一次(特殊贡献者除外)。
(4)对劳动安全作出特殊贡献者,由长临建设有限公司决定给特别奖励5000元,并进行通报嘉奖。
3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将视情况给予违约金处理。
(1)对不遵守国家和长临建设有限公司的安全规章制度,导致职工因公死亡或重伤事故的。
(2)不坚持安全活动制度,对恶劣劳动条件长期不加以改善。对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排除,不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玩忽职守造成事故者。
(3)违反国家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机械操作规程而产生人身伤害事故和机械设备、车辆损坏者,以及未经工作安排私驾车辆,或将车辆私自交给他人驾驶者。
(4)未按规定对机械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修保养,或修理质量不合要求而造成事故者。
(5)发生重大人员伤亡事故(含民工)、重大机械设备事故和车辆交通事故,不及时上报或隐瞒不报的,对事故责任人员不按“四不放过”原则及时处理的。
(6)其他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者。
(7)违章指挥,强令施工人员违章作业者。
(8)不遵守安全生产技术操作规程,擅离职守者。
(9)违反劳动纪律,不坚守工作岗位,擅离职守者。
(10)发现事故隐患苗头,未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及时整改者。
(11)发生事故隐患不报告,或隐瞒事故真相,或未保护好事故现场者。
(12)采购安全生产用品不符合质量要求者。
(13)对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及安全会议内容不做及时传达落实,造成安全生产工作脱节者。
(14)无证驾驶,酒后开车,疲劳驾驶机、车者。
(15)爆破作业炮工违反“七不放,八不准”者。
(16)在油库、炸药库、仓库等禁火地点吸烟或动用明火等行为者。
(17)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安全事故,或者未采用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
(18)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安全事件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消息,造成后果的。
(19)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安全事故,或者处置不当造成后果的。
(20)不服从地方人民政府、长临建设有限公司和监理单位对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
(21)未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延误最佳救援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
(22)未按省厅、重点办、公司有关规章制度执行,给予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