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防治瓦斯管理规范
1、根据采掘计划和井下实际情况,通风区队负责编制矿井瓦斯检查计划图表。
2、瓦斯检查员根据通风区队规定的检查地点、路线时间间隔进行瓦斯检查,检查时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并按规定的时间和次数向通风调度汇报,严格做到井下记录牌板、检查手册、瓦斯台帐“三对口”。
3、瓦斯检查员应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坚决杜绝空班、漏检、假检和脱岗。
4、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界限(下称超限)时,瓦斯检查员有权先停止超限区域内的工作,撤出人员,再汇报领导,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5、在检查盲巷、老巷道和有瓦斯积聚地点的瓦斯时,必须两人一前一后由外向里逐步进行,当瓦斯浓度达到3.0%时或氧气浓度低于19%时,立即停止前进,撤到安全地点,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入内并向通风调度汇报。
6、各采掘工作面和矿井主要回风巷道应按规定安设瓦斯监测探头。
7、井下放炮,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
8、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
9、井下规定的瓦斯检查点必须设有瓦斯检查记录牌。
10、矿井瓦斯日报必须经矿长、总工程师签阅后报送有关领导和单位。
11、矿技术设计部门和负责掘进施工技术的总工程师严格把关,杜绝盲巷出现。
12、盲巷闭前栅栏处瓦斯检查由巡回瓦斯检查员负责,同时检查密闭及闭前栅栏情况。
13、凡停风停工的独头巷道,瓦斯浓度超过3.0%,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
14、启封盲巷封闭必须编制安全措施,并按规定审批,闭内瓦斯浓度超过3.0%时,由矿山救护队启封和排放。
15、巷道贯通应编制贯通安全技术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实施。
16、贯通放炮要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17、巷道贯通后必须及时调整通风系统,以防止因系统紊乱引起瓦斯超限。
18、掘进巷道接近煤层、断层褶曲、老塘时,相距20米前地测部门必须书面通知通风科,以便加强通风瓦斯检查和管理。
19、因停风造成瓦斯积聚浓度超过0.8%或二氧化碳超过1.5%,最高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0%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由通风区队、队长带领瓦斯检查员、安检员、电工等在现场,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控制风流排放瓦斯。
20、停风区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时,必须制订安全排放瓦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相关单位审批,由矿组织人员,由救护队排放。
21、消除引燃引爆瓦斯火源,下井人员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品;井下烧焊及其它高温作业必须编制技术安全措施报矿长批准后进行;井下电气设备防爆性能必须可靠,严禁失爆现象发生;放炮必须按《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执行。
22、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及其说明执行。
23、井下空气成分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抽排区每季度对全矿井主要用风地点和进回风巷空气成分进行一次分析化验,发现有异常情况必须及时汇报,并分析原因进行处理。
24、采空区密闭和防火墙按规定定期检查,并分析检查点的气体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汇报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