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防治粉尘管理规范
1. 矿井必须具备完善的防尘系统,有关单位按照分工范围进行管理,未设有防尘洒水管路的采掘工作面,不得生产。
2. 主要进风大巷、主要运输巷、胶带运输机巷、采煤工作面上下巷、掘进工作面、溜煤眼、输送机转载点等产尘地点各有关单位均要设齐防尘喷雾,并保证正常使用。
3. 井下所有防尘设施的拆除必须经矿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否则追究责任。
4. 采区设计中必须有完整的防尘内容,采、掘作业规程中必须拟定防尘措施,新采区和工作面投产前要进行验收,凡是防尘系统不完善的不准投产。
5. 掘进工作面的综合防尘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17条的规定。
6. 通风区队、采、掘队及各单位负责责任范围内的防尘洒水工作,保持巷道潮湿不干燥,消灭煤尘堆积和飞扬现象。
7. 隔爆设施的安设由通风科科管人员现场指定位置,由封闭队负责安装、维护和管理,采掘工作面内隔爆由采掘单位负责移挪、管理。
8. 井下粉尘测定工作由通风科测尘员按照规定的地点和《操作规程》完成,并及时填表上报。
9. 通风区队每月按《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对矿井综合防尘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10. 不按要求进行防尘工作,损坏防尘设施或不经批准拆卸设施者,严肃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