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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控系统日常管理规范

发布时间:2024-11-23 查看人数:10

安全监控系统日常管理规范

安全监控系统日常管理规范

1、当井下发现传感器显示超限时,现场值班领导或安全负责人应立即切断闭锁电源、撤出人员到安全地点,站岗并向矿调汇报。得到矿调同意后现场安全人员与瓦斯检查员一同逐步深入检查瓦斯,查明原因。现场安全人员在不明瓦斯变化情况时不得怀疑传感器误显示而不及时切断电源撤出工作人员。

2、矿调度员接到系统报警信息必须作好记录,立即通知安全通风部门进行检查处理。

3、系统设备在瓦斯超限闭锁动力电源后,任何人不得强行送电。非安全监控部门人员严禁调校监测设备。

4、瓦斯检查员每班三次对监控系统进行巡回检查,用光学瓦斯检查仪校对传感器的显示,当两者误差大于允许值时,先以读数较大的为依据采取措施,安全监控人员必须在8小时对设备进行调校完毕。

5、安全监控部门人员必须24小时值班,当系统发生故障时立即下井处理,在处理故障时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的规定,填写故障登记表,井下无法处理时应在8小时内更换。在处理故障期间,必须采取人工监测措施,否则不允许生产。

6、安全监控管理部门必须建立巡回检查制度,定时检查校正设备的零点、灵敏度、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显示数据、控制逻辑等。保证系统设备的防爆完好、显示准确,分站、传感器的设置符合规程的规定。每隔7--10天对系统的断电功能(瓦斯电笔锁)进行一次测试,确保系统断电可靠。并作好检查试验记录。

7、机电、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至少每月一次对监控系统的系统的断电功能(瓦斯电笔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时采取对传感器通入瓦斯气样的方式进行,检查结果应有记录可查。

8、对需要经常移动的传感器、报警器等安全监控设备,必须由采掘班组长按规定移动,严禁擅自将传感器等监控设备挪移规定的监测位置,更不允许擅自停止使用。

9、凡是经大修的传感器,必须经专门的计量检定机构鉴定合格后方可下井使用。(大修如更换传感头、电路板等)

10、系统设备运行6--12个月后,必须运到地面进行全面检修。

11、对损坏监测设施或擅自甩掉监测设施不用的责任人必须进行追查处理。

12、矿井必须建立系统设备的检修室、保管库房的场所,仪器设备应统一编号集中管理。并保证设备有最大使用数量0.4倍的存量备用。 `

安全监控系统日常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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