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锅炉使用安全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北京市锅炉安全管理工作,确保锅炉安全运行,保障广大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依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规章、规范和标准的规定,结合北京市锅炉安全工作具体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锅炉的单位及其管理和作业人员,在从事锅炉安全管理和作业时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安全职责
第三条锅炉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是锅炉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了解并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北京市有关锅炉安全方面的规定,依法履行安全管理领导责任。
对锅炉房的建造以及锅炉设备的购置、安装、使用、修理、改造、检验及事故处理等各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一、设置或指定锅炉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全面负责锅炉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对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司炉人员、水处理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
确保从事相应特种设备作业或管理工作的人员持证上岗;
三、组织制定并批准锅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锅炉事故应急措施及救援预案;
四、定期听取本单位锅炉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汇报,每季度至少一次到锅炉房进行现场巡查,检查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条 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应熟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锅炉安全方面的规定,依照法规、规章、标准及本单位的制度规定,履行锅炉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具体负责:
一、编制或主持制定有关锅炉安全的各项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措施及救援预案,报送领导批准;
二、编制或主持制定锅炉定期检验计划、检修计划,并对检修的质量进行验收,保证设备完好;
三、检查锅炉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向本单位有关领导汇报、反映有关安全问题,消除安全隐患;
四、负责组织司炉、水处理作业人员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五、对锅炉安全管理上的重大问题(如事故、安全隐患等),可直接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第五条 司炉人员应熟悉所操作的锅炉、安全 及锅炉房系统的结构及性能,了解锅炉水质控制指标和水处理的基本知识,熟悉锅炉运行操作规程,能够正确操作,确保锅炉的安全运行,并做好以下具体工作:
一、正确、及时地进行锅炉设备的操作,确保锅炉安全运行。
正确判断锅炉故障原因并及时排除。
锅炉发生紧急事故时,要及时汇报并进行正确的处理;
二、对所使用的锅炉、安全 及附属设备进行正常的维护和保养,保证齐全、完好;
三、遵守锅炉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纪律,不违章操作。
第六条 水处理作业人员应熟悉所操作的水处理系统、设备、化验仪器的原理、结构、性能,了解运行锅炉的结构,熟悉锅炉水质标准,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一、正确、及时地进行水处理设备的操作及水质化验工作,确保锅炉各项水质指标在规定范围之内,并根据水质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指导司炉人员执行正确的排污操作;
二、停炉后及时地了解锅炉的结垢、腐蚀情况,指导锅炉保养工作;
三、 保持水处理化验间及其设备化验仪器齐全、完好;
四、遵守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纪律,不违章操作。
第三章 锅炉房建造
第七条 新建锅炉房除应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及《锅炉房设计规范》等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严禁在多层或高层建筑物的顶层或中间层安装锅炉。
二、新建锅炉房不应与住宅相连。
三、锅炉房不得直接设在诸如公共浴室、教室、幼儿园、观众厅、候车室及劳动密集型厂房等聚集人多的房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