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规范
关于印发安徽省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4-18
皖人口发〔2012〕9号
各市、县人口计生委:
现将《安徽省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的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省人口计生委。
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
安徽省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规范(试行)
为做好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统计与管理,提高信息质量,建立标准统一、管理规范,体现以人为本、满足优质服务要求的全员人口数据库,本着信息采集准确、流转及时、运用合理的原则,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加强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口发规〔2011〕27号)、《关于印发加快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68号)、《关于印发县乡两级育龄妇女信息系统(WIS)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人口厅发〔2004〕41号)和《关于印发全员流动人口统计信息工作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9〕4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职责
第一条
坚持统一领导、统筹规划、分级负责、改革创新、规范管理、质量至上、应用主导、信息支撑、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二条
省级人口计生委主要职责:
(一)组织和实施全省人口统计信息工作,制定和落实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等规章制度;
(二)建立、完善、管理和维护省级人口信息数据库,满足全员及流动人口管理及其各项业务的管理需求;
(三)按期完成各级人口信息汇总统计报表和人口个案信息的上报和下载任务;
(四)指导、协调、考核、评估市、县两级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工作;
(五)协调政府其他职能部门进行人口信息的交流与共享,借助多种途径开展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工作;
(六)组织开展相关业务培训和交流工作;
(七)利用人口信息开展宏观研究分析,为省委、省政府决策提供支持。
第三条
市、县级人口计生委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工作;
(二)负责制定和实施本辖区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工作计划;
(三)负责本辖区人口信息个案的数据管理和维护;
(四)制定服务规范,利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指导基层开展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
(五)制定和落实本辖区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的规章制度;
(六)指导、协调、考核、评估本辖区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工作;
(七)组织开展培训和交流工作。
第四条
乡(镇、街道)、村(居)及社区人口计生部门主要职责:
(一)具体实施人口信息的采集、变更、上报、反馈和信息引导服务;
(二)落实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积极开展人口信息在村级工作中的服务与应用。
第二章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范围和对象
第五条
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户籍人口、流入人口,均应纳入信息统计和管理范围,建立人口信息管理档案,进入全员人口数据库。
城市区跨区居住的,按照主、副卡管理模式,在户籍地建立常住人口管理主卡,现居住地建立副卡。
(一)户籍人口
1.已入我省公安户籍的人口;
2.出生未入户、户籍在外省因婚嫁等原因尚未入我省公安户籍的常住人口;
3.常住在本地、户口待定的人。
(二)流动人口
1.离开户籍地县域30日以上(流出人口),流入现居住地30日以上(流入人口),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人口。
2.本县行政区域内,离开户籍地乡镇30日以上(流出人口),流入现居住地30日以上(流入人口),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已婚育龄妇女。
3.同城区间人户分离人口除外;婚嫁人口除外;因出差、就医、旅游、探亲、访友、服兵役、在中等以上专业学校就学等事由异地居住的人口除外。
(三)常住人口统计包含本行政区域户籍人口和流入本行政区域内半年以上的流入人口。
第六条
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按照
“户籍”与“常住”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做到“应管尽管”和统计上“不重不漏”,确定人口信息统计和管理的主体。
(一)已婚育龄夫妇双方户籍一致的,即双方户籍均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在本行政区域管理和统计,其中,本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二)已婚育龄夫妇双方户籍不一致,并仅有一方在本行政区域内常住的:
1.除在女方户籍地常住外,其它均在男方户籍地管理。
2.特殊情况,经双方户籍地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或乡级计生办协商仅在一方户籍地建档管理和上报,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双方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协调解决。
(三)已婚育龄夫妇双方户籍为本省,并均在本县行政区域以外居住的:
1.男方为非农户口,双方在本地有固定住所(自建房或自购房)并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在本地建档管理和上报。不满一年的按照流动人口管理;
2.男方为农业户口,双方流入30日以上的,作为流入人口管理;
(四)已婚育龄夫妇系跨省婚姻,下列情况由本省户籍地统计和管理:
(1)女方为本省非农户口并在本省常住的;
(2)女方为本省农业户口并在本省常住,男方为非农户口的;
(3)女方为本省农业户口,且夫妇双方均在本省同一行政区域内常住的;
(4)男方为本省户口,且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
(五)已婚育龄夫妇在同一城市(市辖区范围内)有多处住房(自建房或自购房)的,在户籍所在地按本条第(四)项规定情形建立常住卡(主卡)并纳入管理;其它住房所在地仅建立临时居住卡(副卡),纳入管理并另行统计。
第七条
几种特殊情况的的处理
(一)“挂户”人口是指因某种原因,户籍挂靠本地但不在本行政区域居住,形成的人与户籍分离的情形。
1.“挂户”人员现居住在外省的,纳入本行政区域管理;
2.“挂户”人员在省内本县行政区域以外居住的,有固定住所(自建房或自购房)并在现居住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由现居住地管理和统计,发生结婚、怀孕、生育和节育信息的向户籍地通报。但符合第六条第(三)项情形的,参照该项处理。
3.“挂户”人员原户籍地为农村地区,现仍然在原户籍地居住的,纳入原户籍地常住管理;
(二)“口袋户”为持有户口迁移证但没有及时落户的人员。
1.原户籍在本行政区域,现已迁往外县(市、区)但并未实际落户的(包括以超生为目的的假迁出户),仍由原户籍地统计和管理;
2.持有关证明(如复员转业证、迁移证、劳改释放证等)的待入户人员或已从原户籍地迁出,在本行政区域居住6个月以上,且有长期居住趋势的,纳入本行政区域统计和管理。
(三)收(送)养子女
1.收养子女由收养方统计,“孩次”以在收养方现家庭所有存活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中的排列顺序计算,已办理收养证的统计为政策内,其它一律统计为政策外。
2.送养方明确的,生养史中应包含其出生信息,“孩次”以其家庭所有存活子女中的排列顺序计算。送养方讲不出收养地及收养人或经核实提供信息不实的,不作为送养认定,送养方必须上报出生。
3.民政福利院寄养在居民家中的孩子,且具有民政福利院出具的寄养证明和该孩子在民政福利院的户籍复印件,由民政福利院所在乡镇、街道作出生统计(并在乡镇街道直属独立单位中个案录入)。寄养户同时具备以上两种证明可不上报出生,寄养户缺少任何一种以上证明的均应上报出生。县福利院收养的各类不明情况婴儿一律以计划内一孩统计。
(四)云贵川等边远地区妇女嫁入本行政区域内,均应纳入常住人口统计和管理。
1.已领取《结婚证》、符合生育政策并发放《生殖保健服务证》或《生育证》出生的按政策内统计。
2.对无婚姻状况证明女方仅有身份证或户籍证明或“三无”人员(无身份证,无户籍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无法办理《结婚证》的,应完备以下工作:
(1)具有身份证或户籍证明的,乡(镇、街道)应进行复印;
(2)乡、村分别做好男女双方当事人的谈话笔录和男方所在常居(户籍)地三人以上村民的谈话笔录;
(3)乡(镇、街道)对女方年龄、婚育等信息向其户籍地计生部门进行函询,也可以通过安徽省全员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向流出地进行信息协查,或通过公安部门网上查寻该妇女年龄、婚育等信息。上述人员谈话笔录、函询文书、电话记录、信息交换平台及网上查询记录或复函证明等,乡级要做好文字备案,并作为其婚育信息参考使用。
3.对经多方证实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符合生育一孩的,发给其《生殖保健服务证》,并由村(居)委会督促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结婚证》;对虽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办理《结婚证》生育二孩的不予发放《生育证》。对未按上述规定办理,所生育子女一律按政策外统计。
(五)非婚生子女是指非合法婚姻关系所生育的子女。
1.父母双方身份均确认的非婚生子女,分别以双方常住地人口管理和建档,孩次分别按各自孩次累计统计,并作为政策外上报。
2.非婚生子女,其父母只有一方能确认的,纳入该方常住地人口统计和管理,孩次按该方孩次累计统计。
(六)涉外出生子女
1.我省公民在国外或境外生育的子女(必须持有国外或境外出生证)在我省入户的,由入户地上报出生,孩次以在国内入户的孩子数累加计算;未在我省入户的不上报出生。
2.双方非中国公民,所生育(含收养)子女在我省入户,由子女入户地统计。
3.夫妻一方为我省公民,另一方为外国人或港澳台居民,在我省入户的,由入户地上报出生。
第三章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内容、形式和流程
第八条
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内容包含:
(一)人口变动信息(包括自然变动和机械变动);
(二)全员人口户、户成员基本信息;
(三)已婚育龄妇女的婚姻、怀孕、生育、避孕节育、生殖健康等服务信息;
(四)计划生育奖惩和相关社会保障信息;
(五)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相关信息等。
第九条
人口个案信息采用省级数据库集中管理。
(一)省级进行数据汇总、整理、分析管理。
(二)市、县、乡级通过“全员人口信息系统”、“全员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下载,整理、分析和管理。
(三)乡、村可以通过全员人口信息离线系统进行下载和数据管理。
(四)村设置全员人口信息报告单,乡、村利用“全员人口信息系统”、“全员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数据采集上报。每月生成信息引导单,引导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十条
省、市、县、乡、村五级依托省电子政务外网和互联网建立高效、安全、稳定的信息传输网络。
第十一条
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包括信息的采集、变更、上报、反馈和信息引导服务等,采取自主采集、部门交换、信息整合、网络上报等形式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自主采集主要以村级为单位,按月填报村级全员人口信息报告单,每月3日上报至乡级人口计生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每半月上报一次。
第十三条
信息变更是以乡级单位为主体,通过人口信息报告单,结合乡级服务机构信息和部门交换信息,形成口径统一的变更信息通过网络进行上报,在口径及数据安全性得到保证的情况下,乡级可授权村级进行上报。
第十四条
乡级整合各部门人口个案信息、流出人口反馈信息,对上报信息严格审核、校验和确认,根据村级全员人口信息报告单,补充完善全员人口信息,在此基础上将信息录入微机,更新完善全员人口信息库和流动人口信息库。
第十五条
建立全员人口信息双向良性互动。乡级按月向村级和服务机构提供信息引导单,实现信息引导,并及时督查村级落实情况。村级依据信息引导单逐人落实,次月上报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六条
省、市、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和乡级(街道)计生办通过日常核查、抽查等方式,检查评估信息质量。
第四章人口信息交流
第十七条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与民政、公安、卫生等部门利用《安徽省人口信息交流平台》进行信息交流,实现人口出生、死亡、迁移、婚姻、计划生育手术等信息共享。
第十八条
完善人口信息采集长效机制建设,充分利用《安徽省人口信息交流平台》、《安徽省流动人口网络化协作平台》和《全员人口信息系统》的“信息交流平台”功能,加强系统内和部门间人口信息的共享和交流。
第十九条
信息统计和管理的对象发生地域变化的,现居住地应及时通报原户籍地并做好管理衔接,省内跨县人员的信息交流通过《安徽省人口信息交流平台》和《全员人口信息系统》的“信息交流平台”进行;本行政区域范围内不能界定的人员,按照以“户籍”结合“常住”的管理模式,纳入现居住地统计和管理,确保统计上“不重不漏”。
第二十条
常住人口居住地址发生变化(跨县区迁移)的,现居住地掌握迁入信息后,通报原居住地乡镇(街道或社区),并核实其婚育信息,建立全员人口信息档案,并通过信息交流通报原居住地,原居住地收到通报信息及时反馈,并做好全员人口信息的管理权限变更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同一城市多处住房,在户籍地已建卡的,在另一地连续居住一个月以上,向其全员主卡所在地复制生成本地副卡,同时,全员系统自动向主卡地提示临时居住变更信息,期间发生的结婚、怀孕、生育、节育等信息,由副卡所在地进行登记,同时,全员系统自动向主卡所在地发出同步变更申请,由主卡所在地核实确认后,主卡同步变更。
第二十二条
流入人口省内流动的,通过安徽省全员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安徽省流动人口网络化协作平台,向流出地进行信息查询和信息通报;省际流动的,通过安徽省全员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信息协查和信息通报。
第二十三条
各类平台交流、共享信息要按照流程及时反馈和变更信息,个案信息在5个工作日内、批量共享信息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和变更。流动人口信息按照流动人口信息管理相关规程操作。
第五章信息管理和安全
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统计法》和《计划生育统计管理办法》。人口信息提供建立审批和备案制度,凡是提供县级及以上范围人口信息,需经市级批准,并报经省级备案。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信息系统中的人口信息。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口计生统计部门要利用全员人口信息系统,推进计划生育科学管理,引导基层开展孕期保健、避孕节育、生殖健康、优生优育等各项服务,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社会保障和法律责任等。
第二十六条
建立全员人口信息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全员人口信息报告单、乡级信息引导单等是人口信息采集基础性资料,涉及个人隐私不得向外提供。原始资料归档按年由乡级专人负责保管、专柜存放。
第二十七条
省级人口信息数据库定期进行信息异地备份,每天进行增量备份,每周进行一次全量备份。
第二十八条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对安装运行全员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等相关业务软件的计算机要严格管理,及时升级操作系统补丁、每天升级病毒库、查杀黑客程序,定期更换用户密码,保障计算机网络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保障公民的隐私权。
第二十九条
依托省电子政务平台,省级建立全员人口数据中心,根据国家《计算站场地安全要求》和《计算站场地技术条件》等国家标准,对机房和设施进行安全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条
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确保设备的安全和计算机的正常运行。
第三十一条
数据中心机房定期进行系统软件、硬件维护,做好维护记录。对计算机硬件和软件可能出现的故障,应有防范、监控、补救和排除等措施。
第六章人员管理与培训
第三十二条
市、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应配备具有计算机相关专业本科以上的信息化管理人员,承担本市、县全员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工作,指导乡级开展信息化应用;乡级计生办至少有一名具备相应专业知识的计算机操作人员。
第三十三条
人口计生服务站、所等技术服务人员,具备条件的村级计生专干要经过培训,熟练操作计算机。
第三十四条
信息化管理人员和计算机操作人员须经专业培训,取得省级人口计生部门认可的任职资格,持证上岗。
第三十五条
省、市、县均应建立统计和信息化培训制度。每年有计划地安排信息化培训。
第三十六条
信息化管理人员和计算机操作人员每年至少参加一次省、市级人口计生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范由安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