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标识形象维护管理条例
企业标识、形象维护管理条例
第一条 目的
有效维护公司形象及品牌,树立企业良好声誉,提高知名度;
第二条 企业标识(vi)由策划部统一设计、完善,相关软文、资料由人事行政部专人管理;
第三条 企业标识(vi)属公司绝密资料,除特殊事宜需求外,严禁外传,若发生泄密事件,将追究相关人员的管理责任;
第四条 公司员工需维护企业良好形象,严格遵守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员工手册,从'言、谈、举、行'各方面由己做起,从小事做起,切实树立'博美人'形象;
第五条 对于因个人言行严重损害公司形象者,将依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第六条 公司所有对外文档、资料均需严格按规定格式草拟、制定,不得私自编改文号、文头或其它相关式样;
第七条 员工具体行为规范、公文管理及其它涉及企业形象维护事宜参见'管理大全'相关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