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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安全用电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24-11-29 查看人数:72

农村安全用电管理条例

农村安全用电管理条例

总 则

一、为了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政策法令,加强农村安全用电管理,确何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使电力更有效地为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服务,特制订本条例。

二、农村安全用电工作涉及面广,直接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危。各级供电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坚持照章管电、依法治电的原则,应主动与政法、劳动、文教、卫生、广播等部门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农村安全用电的监察、检查、宣传教育和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农村安全用电,符合农村社(乡)队(村)的根本利益,是用电社(乡)队(村)主要任务之一。各社(乡)队(村)管电干部和农村电工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各项用电规章制度及有关规定,确保人身设备安全。

三、本条例适用于各级供电部门(包括自发自供和转供电单位,下同)以及社(乡)队(村)管电组织、农村电工和广大农村用户。

四、各级供电部门和领导干部、技术人员、工人、社(乡)队(村)管电干部和农村电工,都应认真学习、严格执行本条例。

五、对遵守本条例有显著成绩的工作人员,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本条例造成重大事故的工作人员,应分别情况严肃处理;对于违反规章的瞎指挥,具体工作人员有权拒绝执行。

组织与任务

六、各级供电部门,要把农村安全用电工作,作为重要职责。要建立健全农电安监组织,配备农电安监专职或兼职人员,不断加强农村安全用电的管理,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摸索农电事故规律,采取针对性措施,组织和指导用电单位做好安全工作。

七、各用电社(乡)队(村)要建立健全有领导干部、电工、治保、医务等有关人员参加的管电组织。

社(乡)队(村)管电组织要认真负责地做好安全用电管理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1. 负责社(乡)队(村)安全用电工作的组织领导;

2. 贯彻执行本条例,制订社(乡)队(村)安全用电公约;

3. 宣传安全用电常识,普及触电急救法;

4. 加强法制教育,监督和检查用电安全状况;

5. 负责落实安全用电措施和消除电力设施的各种缺陷;

6. 组织触电伤亡事故的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向主管单位报告事故情况、参加事故调查和处理。

电工管理

八、社(乡)队(村)管电组织必须根据用电设备数量配备电工。农村电工的职责是:

1. 在管电组织领导下,认真执行供电部门有关农村安全用电的各项规章制度;

2. 掌握本供电区所用电力设施的运行情况,建立健全设备台帐、缺陷记录和图表;

3. 负责本供电区电力设备的安全运行、维护检修和定期巡视;

4. 负责安全用电常识的宣传教育,正确掌握触电急救方法;

5. 配合供电部门保证高压电力设施,防止盗窃和破坏。

九、农村电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工作责任心强,热心为人民服务,热爱农村电气化事业;

2. 身体健康,作风正派;

3. 具有相当初中文化程度,有一定电工知识,熟悉有关规程,掌握基本操作技能和触电急救法。

十、农村电工,须由本人申请,社(乡)队(村)推荐,县供电部门审查,并经培训考试合格,发给电工证后,才能从事电工工作。

电工应保持稳妥定,更换电工应取得县供电部门同意。

十一、凡未配备电工的用电社(乡)队(村),供电部门可不予供电。严禁无电工证的人员从事电工工作,凡无证人员造成事故,除从事处理外,还要追究领导者的责任。

十二、培训和考核农村电工是供电部门应尽的职责和义务。

县供电部门要有计划地分期分批对农村电工进行培训。

县供电部门应做好农村电工的考核和年审工作。每年要对农村电工普遍进行一次考核,考试不及格的要暂停工作限期复试,复试不及格应吊销其电工证。

设备管理

十三、供电部门要根据农村用电季节性特点,开展安全用电大检查,及时消除设备缺陷。在发现险情时应立即停电,限期整修以后,再行送电。进行安全用电检查时可邀请公安政法部门参加。

十四、县供电部门按照规程规定、组织用户对低压电网每年进行一次检、评级和定级工作。并协助社(乡)队(村)制订整改计划。督促社(乡)队(村)消灭三类设备。

十五、社(乡)队(村)管电组织每年要组织农村电工对供电区全部电力设备进行春检和秋检,落实安全措施,堵塞漏洞,预防事故发生。

十六、架空线和接户线要有农村电工负责经常维护,定期进行全面巡视。遇有大风、大雨、大雪和用电高峰季节,要增加巡视次数,对危及用电安全的设备要及时处理,直至停用。

十七、农村配电变压器低压侧要安装触电保安器,并做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十八、农村新建高低压电力设施,必须经供电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十九、电气设备金属外壳(包括家用电器)均应安装保护接地。

安全用电

二十、用电要申请,安装、维修找电工,不准私拉乱接电力设备。

二十一、农村临时用电,要向供电部门申请,电力设备安装应符合规程要求,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接电,在用电期间有专人看管。用完及时拆除,不准长期带电。

二十二、严禁“一火一地”用电和挂钩用电。

二十三、严禁私设电网,不准用电网防盗、防窃;不准用电网捕鱼、狩猎;不准用电网捕鼠、灭害。

二十四、不准带电维修或移动用电设备,不准使用破股线。

二十五、凡有自备电源或备用电源的用户,与电网并列运行前要向供电部门申请签订协议,并应装有防止在电网停电作业时,向电网倒送电的安全装置。

事故责任划分

二十六、造成农村人身触电伤亡事故,属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产权所属单位负主要责任:

1. 安装不符合规程要求;

2. 设备失修或管理不善。

二十七、造成农村人身触电伤亡事故,属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供电部门负主要责任:

1. 由于设备失修造成的事故产权虽属用户,但供电部门已承担代管义务者;

2. 由于供电部门工作过失,错误同意不合格电力设备投入运行者;

3. 由于供电部门领导人员或工作负责人误发令、运行人员误操作、调度失误等原因,直接造成事故者。

二十八、造成农村人身触电伤亡事故,属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其本人负主要责任:

1. 私自攀登变压器台、电杆或摇动拉线;

2. 家用电器、照明设备失修或安装不符合规程规范;

3. 私拉乱接或其他违章用电;

4. 在电力线路下面私自盖房、打井和从事其它私人劳动,误触合格的带电设备;

5. 违章作业,自身触电。

二十九、造成农村人身触电伤亡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肇事者负全部责任:

1. 盗窃或破坏电气设备、器材;

2. 私设电网;

3. 私拉乱接电力设备造成他人触电;

4. 利用职权违章指挥造成他人触电;

5. 电工违章作业造成他人触电;

6. 汽车、马车、拖拉机撞击电力设备造成他人触电;

7. 在电力线下盖屋、植树、堆放物品等导致导线最小对地距离不符合规程要求,造成他人触电;

8. 向停电线路上送电,造成他人触电者。

三十、在由单位组织的生产活动中,凡违反安全用电规定的一切事故,均由组织生产的单位负主要责任。

三十一、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人身触电伤亡者,不予追究责任。

三十二、凡属多种因素造成人身触电伤亡事故者,应根据情况分清责任主次。

事故处理

三十三、发生农村人身触电伤亡事故,县供电部门要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到事故现场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采取防范措施,并按规定写出事故报告,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对任何触电伤亡事故不得隐瞒。

三十四、发生人身触电伤亡事故的用电单位,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深刻接受教训,认真采取措施,妥善处理。

三十五、各类责任事故造成的人身触电伤亡,其抚恤和医疗等费用由责任单位和责任者承担。有争议时,按有关规定由当地劳动部门提出意见,交有关各方面领导部门研究处理。如果意见仍不一致,可由政法部门裁决。

三十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凡触犯刑律,致死人命或造成重大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供电部门要向当地政法部门报案,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强令他人违章作业;

2. 玩忽职守,违章作业;

3. 私设电网,私拉乱接电气设备;

4. 盗窃破坏电力设施;

5. 有意用电力杀害他人和蓄意制造破坏事件。

事故统计

三十七、发生农村触电死亡事故,县供电部门就于三日内填写“农村触电死亡事故报告表”报主管局和省、市、自治区农电主管部门。

三十八、发生农村触电死亡群伤事故,县供电部门应立即以电报报告主管局和省、市、自治区农电主管部门,并于五日内填写“农村触电死亡群伤事故报告表”报主管局和省、市、自治区电主管部门,同时报水利电力部农电司。

三十九、省、市、自治区农电主管部门于每月十日前将“农村触电死亡月报表”报送水利电力部农电司。

四十、省、市、自治区农电主管部门于每年一月二十日前,将“农村触电死亡事故年报表”报送水利电力部农电司。

四十一、凡在农村发生的任何触电死亡事故,县供电部门要认真填写事故报告,报送主管局和省、市、自治区主管农电部门,县供电部门不得隐瞒不报或借口拒报。

附则

四十二、各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可根据本条例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制订相应的管理细则。

四十三、本条例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同时停止执行1981年10月颁发的《农村安全用电管理条例》

附:农村安全用电须知

为了切实做好农村安全用电工作,普及安全用电常识,防止触电事故发生,使电力更好地为农村生产和人民生活服务,特制定《农村安全用电须知》。对本须知,应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印刷、张贴、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一、用电要申请,安装、维修找电工,不准私拉乱接电线。

二、安全用电、人人有责、自觉遵守安全用电规章制度。低压线路应安装触电保安器,要合理选用保险丝,保险片或熔管,严禁用铜、铝、铁丝代替。

三、不要在电线底下盖房子,打场、堆柴草、打井、栽树,不在电线和其它带电设备附近演戏、放电影,防止触电伤人和起火。

四、在电线附近立井架、修理房屋或砍伐树木时要采取措施,对可能碰到的线路设备,要找电工停电后进行。

五、船只通过跨河线,及早放下桅杆;马车通过电力线时,不要扬鞭;机动车辆行驶或在田间作业,不要碰电杆和拉线。

六、不在电线附近采石放炮,不靠近电杆挖坑或取土,不准在电杆上拴牲口,不准破坏拉线,以防倒杆断线。

七、电力线、通讯线和广播线要明显分开,发现电线与其它线搭连时,要立即找电工处理。

八、晒衣服的铁丝和电线要保持足够距离,不要绕在一起,也不要在电线上晒挂衣服。

九、教育儿童不玩弄电气设备,不爬电杆,不爬变压器台,不摇晃拉线,不在电线附近放风筝、打鸟,不准往电线、瓷瓶和变压器上扔东西。

十、电线断落不要靠近,要派人看守,并赶快找电工处理。

十一、小水泵、脱粒机等临时用电,不准带电移动设备,不准挂钩接电,不准使用破股线,不准使用地爬线、拦腰线。

十二、不要用手摸灯头、开关、插座以及其它家用电器金属外壳。有损坏、老化漏电的要赶快找电工修理或更换。家用电器设备的金属外壳要妥善接地。

十三、不要使用不合格的灯头、灯线、开关、插座等用电设备。用电设备要保持清洁完好。灯线不要过长,也不要拉来拉去。

十四、广播喇叭怪叫冒烟时,要拉断开关,不要带电泼水救。

十五、发现树枝碰触电线,要马上找电工处理。

十六、禁止私设电网防盗、防窃、捕鱼、狩猎、捕鼠和灭害。严禁使用“一线一地”照明。

十七、非电工人员不得操作高压开关,也不要进入配电室乱动电气设备。

十八、发现有人触电,千不要用手拉触电人,赶快拉断开关或用干燥木棍、干燥竹杆挑开电线,立即用正确的人工呼吸或胸外心脏挤压法进行现场急救,不能打强心针。

农村安全用电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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