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某公司安全管理处罚条例
公司安全管理处罚条例
一、目的
为加强员工安全意识,规范公司员工安全行为,控制和减少各种违反安全纪律和操作规程的行为对操作人员人身安全和公司财产造成的损害,推动企业健康稳定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安全管理条例》适用于福建鼎信镍业有限公司员工及在所有公司作业的施工单位及现场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
三、管理职责
1.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与监督检查。
2.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3.公司安环办具体负责各项安全管理工作职责的落实与《安全管理条例》的实施。
4.公司安环办负责与外方施工单位安全合同的签订与施工安全监管。
四、安全工作方针与管理原则
安全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安全管理执行“教育与惩罚相结合,教育为主,处罚为辅”和所有外方施工单位“先订安全合同后施工”的原则,实施全员安全管理。
五、奖惩规定
1.奖励:对安全管理和安全操作中表现突出、出现安全隐患及时上报、及时预防和制止重大安全事故发生,为公司挽回损失有功人员,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通报表扬、记功、发放奖金、晋职晋级、晋升工资等形式的奖励,并记入个人档案。正常情况下,奖金额度在500~5000元,有重大立功表现者,公司将给予5000元以上的奖励。
2.惩罚:在安全生产过程中违反安全纪律和安全操作规定不听劝阻者,公司将给予通报批评、记大过、罚款、解除劳动关系等不同形式的处罚,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
1)进入车间、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和正确系好安全帽下颌带,发现未戴安全帽和未按规定系好安全帽下颌带者,通报批评,每次罚款100元以上,直接领导罚款20%,该区域负责人罚款10%。
2)上班时间必须正确穿戴本公司发放的工作服,着装整齐、一致,正确穿戴好劳保用品,发现未穿好工作服或正确穿戴劳保用品的每人次罚款50元以上,直接领导罚款20%。
3)各部门及外方施工单位管理部门必须放置一定数量灭火器,灭火器放置在明显、无遮挡区域,检查发现区域内没有灭火器或灭火器过期,对该区域负责人罚款100~500元,安全员罚款20%。
4)安全通道必须畅通,各类材料、设备、器具不能侵占安全通道,侵占安全通道的对责任人罚款100~500元。
5)公司员工和外单位施工人员2米以上高空作业时,必须按规定系好安全带,违反规定者每人次罚款200元以上,直接领导罚款20%,部门主管罚款10%,区域负责人罚款10%,所有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6)维修工维修设备前必须签好设备安全维修确保单,并由部门主管、区域负责人和相关设备操作工签字,如检查发现设备维修时无设备安全维修确保单将对维修负责人罚款200元。维修工维修设备时,必须按规定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如在维修区域拉彩旗、挂警示牌、维修行车时要装好临时碰头、设立高空监护人和地面监护人),发现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对维修负责人罚款200元,直接领导罚款50%,部门主管罚款20%。
7)公司内油库必须有相应警示牌,没有挂好警示牌的对油库安全责任人罚款200元,直接领导罚款50%,如发现员工或外单位施工人员在油库吸烟或进行明火作业(已签好危险作业审批单并经安全员确认防火措施的除外)的,视其情节罚款500元以上。
8)电工作业必须切断电源,挂好“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警示牌,违反规定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直接领导罚款50%。公司各部门及外方施工单位接用电气设备必须由电工或指定人员进行,禁止私拉乱扯电线,对违反规定私自接线或接线不符合标准对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罚款200~1000元处分。
9)公司内所有升降机一律禁止乘人,发现员工或外单位施工人员乘升降机上下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升降机操作者罚款200元,双方直接领导各罚款20%。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10)公司员工及外单位施工人员上班期间禁止饮酒。上班期间饮酒者,视其情节每次罚款200~500元,给予记过处分,直接领导罚款50%,部门领导罚款20%。
11)维修工维修设备时操作工必须监守现场,离岗者每次罚款50元,因离岗造成损失的将对离岗者给予通报批评、罚款100~500元处分(按损失的实际情况确定)。
12)行车驾驶室内必须配有灭火器、绝缘板、交接记录,如检查行车上未按规定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的,对行车操作工罚款100元以上,行车负责人罚款20%。行车楼梯无关人员禁止通行,有特殊情况需上行车的必须通过经理批准,未经经理批准擅自上行车人员罚款200元以上,行车操作未进行阻止或上报的对行车操作工罚款100元以上。
13)特殊工种员工严格按本专业操作规程操作,发现违章操作对责任人按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罚款100~500元处分。
14)危险作业(超负荷起重、油库区动火、大型设备安装、设备大修等)前必须通知公司安全员,并签好危险作业审批单,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发现危险作业未签危险作业审批单的将对危险作业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罚款200元以上,部门主管罚款20%,区域负责人罚款20%。
15)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和各施工单位配合,在施工区域及危险地带放置安全警示标志。对未设置安全警示标识造成的财产和人身伤害,由施工单位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安全负责人罚款500元以上。
16)公司员工和外单位施工作业人员在发现危险源和安全隐患时,要及时报告安全主管部门,隐瞒不报或谎报升级为重大安全隐患或重大危险源和引发重大安全事故的,当事人视其情节罚款100~500元,部门负责人罚款200元,安全管理员罚款100元。若安全管理员在接到报告后未及时处置或上报引发安全事故的,安全管理人员罚款300元以上,安全责任人罚款500元以上,安全负责人1000元以上。造成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安全管理员罚款500元以上,安全责任人罚款1000元以上,安全负责人罚款2000元以上,公司总经理罚款2万元以上。外方施工单位在接到我公司的整改通知后不按规定时间进行整改,引发重大安全事故的,由外方施工单位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者,解除劳动关系或施工合同关系,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7)公司各部门、员工和外部施工人员都应积极查找安全隐患,及时消除。隐患整改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治理”的原则,由公司统一按照“
隐患整改通知单”形式下发,由相关责任部门负责执行,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或整改未达到预期效果,对相关责任人罚款100元以上(已审批除外),公司每月将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汇总统计,连续整改不到位时,部门负责人负连带责任,接受50%处罚。
六、解释与实施
本条例由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七、监督检查
第2篇 机运公司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机运公司厂三队、维修车间
三、引用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三)《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2号)
(四)gb6067-85《起重机械安全规定》
四、定义
起重机械包括:
(一)起重机:包括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汽车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
(二)电动葫芦:起吊重量在0. 5吨以上的。
(三)升降机、电梯等其他小型起重设备。
五、职责
(一)厂三队、维修车间的起重机械、吊车要建立安全技术档案,每年参加由当地政府技术监督部门参加的年审,并具有主管部门签发的“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证”等有效证件原件,并将复印件送安全科复审备案。
(二)使用单位定期维护保养使用的起重机械,保证不违章操作,发现问题及时向安全、设备部门报告。
六、安装与维修
(一)安装、改造、维修起重机械的施工单位应持有“三证”(即工商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起重设备安全资格认可证)。施工前,需持“三证”、法人委托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印件、施工方案和施工安全措施到安环处初审和备案,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签发后,与公司工程主管部门签定施工合同,进入施工现场作业。
(二)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凭开工审批表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经检验合格的起重机械方可投入运行。
(三)安装、改造、维修起重机械的技术文件和施工质量资料,在竣工验收后,使用单位应建立起重机械设备管理档案。
七、使用与管理
(一)使用单位负责起重机械的使用和管理,建立起重机械设备管理档案,健全起重机械使用与管理的制度和规程,做好起重机械的经常性维修、保养和检查工作。
使用单位管理制度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⒈起重工守则;
⒉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⒊起重机械维护、保养、检查和检验制度;
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二)使用单位起重机械设备管理档案内容包括:
⒈设备出厂技术文件;
⒉安装、改造、维修记录和试验记录;
⒊使用、维修、保养、检查和试验记录;
⒋安全技术监督检验报告书;
⒌设备及人身事故记录;
⒍设备隐患及评价。
(三)厂三队、维修车间应根据所用起重机械的种类、性能以及使用的具体情况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和规程。如交接班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司索指挥规程,起重机械维护、保养、检查与检修制度等。
(四)起重机械司机、司索指挥人员需经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全国通用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上岗;外协起重机械驾驶、司索指挥人员,由物流中心负责检查其特种作业人员(有效)操作证,应使用有相关部门检验合格发给《准运证》的起重机械,起重作业人员应有全国通用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并对证件进行复印备案并存档,严禁无证和持无效证件上岗作业,否则发生后果由物流中心承担。
(五)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每年应对在用的起重机械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每月至少应检查下列项目:
⒈安全装置、制动器、离合器等;
⒉吊钩、抓斗等吊具;
⒊钢丝绳、滑轮组、吊链等;
⒋配电线路、集电装置、配电盘开关、控制器、大臂、支架、支腿等;
⒌液压保护装置、管连接部位。
每天作业前应检查下列项目:
⒈各类极限位置限制器、制动器、离合器、控制器以及车辆安全装置,升降机的安全钩或其它防断绳装置的安全性能等。
⒉轨道的安全状况;
⒊钢丝绳的安全状况。
(六)停用超过一个月的起重机械,使用前应完成上述规定的检查内容。
(七)设备科每两年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起重机械检验。因报停而没有参加检验的起重机械,后因工作需要重新启用的,必须写出书面报告报安全科,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检验合格,发给《准运证》方可启用。
(八)安全科负责起重机械的日常监督检查、负责对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和司索指挥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设备科负责配合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定期检验,安全科、设备科参加起重机械的安装、改造、维修的审核、竣工验收与试车。
八、考核
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员,将按公司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3篇 水利水电建设公司设备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设备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设备事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设备包含特种设备和普通设备两大类。
(一)特种设备主要指施工起重设备、施工中的客运和货运缆机、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及压力管道、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目录中的其它施工设备。
(二)普通设备主要指除特种设备以外的施工、生产、加工、运输、制造等设备。
第三条 各单位应设置或明确设备安全管理责任部门,配备满足设备安全管理工作所需的管理人员和设备操作人员。
第四条 各单位的设备管理责任部门,应制定设备安全管理办法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和落实。
第二章 设备的采购、租赁、运行安全管理
第五条 设备采购的安全管理要求:
(一)应采购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机械设备及产品。
(二)设备采购前,应审查设备生产厂商的资质及生产能力,采购符合安全性能要求的设备。
(三)设备到货验收时,应检查设备的安全性能是否良好,安全装置是否齐全、有效,查验厂家出具的产品质量合格证,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书等资料是否齐全;对于特种设备还必须有设计文件、制造许可证和监督检验证书等。
(四)设备管理部门应为每台设备建立技术档案。设备技术档案包括:设备设计的技术规范,产品合格证,设备安装和使用维护说明,随机工器具登记表,设备运行、维修、维护保养记录,调配记录等,特种设备还必须有定期检验、安拆记录、日常使用、维护保养、检查记录和运行故障、事故记录等。
第六条 租赁设备时,必须由设备管理部门对设备技术及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合格后,方能租赁。严禁租赁存在安全隐患、国家强制报废及明令淘汰的施工设备。
第七条 承租设备时,对于国家强制要求需定期进行检验的特种设备,应要求出租方提供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检测检验报告和其他有效证明。
第八条 租赁设备时,租赁双方应签订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承租方在承租期间应当对设备的使用安全负责。
第九条 施工设备的运行:
(一)设备操作人员不得违章操作。
(二)对于危及人身安全的部位,应按规定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和防护装置。
(三)施工设备停放、检修、安装应有固定的安全场所。对设备进行拆装和检修保养时,必须按规定悬挂明显警示标识;对电器设备进行检修时,检修场所必须有防雨措施。
(四)大型施工设备应定人定机,实行机长负责制。
(五)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技术培训,熟悉本机的操作、保养和安全操作规程,按规定持证上岗。
(六)设备不得带病或超负荷运转,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施工设备,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待故障排除后,方能重新工作。
(七)设备必须经现场调度或设备管理人员同意方可出勤或运转。设备不得在有事故隐患的场所作业和停放。
(八)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使用前应按照规定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登记;制定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并开展演练。
第十条 设备的拆装:
(一)特种设备安装前应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告知。
(二)设备的安装与拆除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特种设备的拆装应编制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作业指导书,并履行审核批准程序后实施。
(三)安装与拆除过程应如实记录,发现缺陷和问题应详细说明,并采取措施处理。
(四)特种设备安装后,必须由相关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特种设备应定期检验。
第十一条 设备的大修或改造:
(一)设备的大修或改造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能力)的单位进行。
(二)设备大修或改造完成后,必须由相关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三)对于特种设备,必须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测检验后,出具检验合格报告及使用登记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设备的报废:
(一)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设备应及时予以报废。
(二)特种设备报废时还应履行使用登记注销等手续。
第三章 设备操作人员安全教育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建立设备操作人员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制度,规范设备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四条 设备管理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还应按规定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证件。
第十五条 设备操作人员应按规定进行操作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机操作;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还应按规定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证件。
第四章 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
第十六条 根据事故损失大小,对设备安全事故进行分类,划分为一般设备事故、较大设备事故、重大设备事故、特别重大设备事故。
(一)一般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30万元的事故。
(二)较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0-100 万元的事故。
(三)重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500万元的事故。
(四)特别重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事故。
第十七条 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及时、如实上报。
第十八条 设备事故的调查:
(一)事故发生后,各单位必须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调查处理。
(二)一般及较大设备事故由事故单位自行组织调查,有关事故的全部资料由事故单位保存完整。
(三)重大设备事故由事故单位自行组织调查,特种设备的重大事故则视事故情况,必要时由股份公司组织调查。
(四)特大及以上设备事故由股份公司组织调查。
第十九条 设备事故处理:
(一)股份公司每年对发生重大以上设备事故进行统计,并对事故单位进行处罚,处罚金额为事故直接损失总额的1%~3%,处罚金上缴股份公司。
(二)对迟报、谎报、瞒报的事故单位,对事故单位和责任人按照股份公司《安全事故和违规行为处罚办法》给予处理。
第4篇 公司各单位三级安全管理职责
生产车间下属各工段、班组;生产保障部及公司各相关部门下属各科、室、班组等,主要负责班组安全管理工作和各岗位安全操作执行情况。
主要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组织开好每日班前安全交底会和周五安全学习会,切实做到安全生产“五同时”。
2、负责教育组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严肃劳动纪律,做到严格考核,奖罚分明,抵制各类违章行为。
3、认真做好新进公司员工、劳务工入司“三级教育”中的班组安全教育,在正式操作之前,指定专人负责带教。
4、严格执行qoe管理体系文件有关职业健康安全目标的各项要求。
5、负责经常组织人员检查生产现场中的各种危险源,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自己无法解决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同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6、紧密结合生产和事故案例对组员进行安全意识、遵章守纪的经常性教育,包括正确使用劳防用品等方面的教育。
7、发生事故要立即报告,积极抢救伤员,同时做好保护现场、配合事故调查、制订防止重复事故发生的措施等方面的工作。
8、组织现场安全生产的日检查,并做好班组台帐。
第5篇 某物业公司安全管理专业委员会职责
物业公司安全管理专业委员会职责
a.负责各部门治安防范、消防、职业安全等安全工作的统一监督与指导工作。
b.积极配合公司各部门的工作,从专业角度提出合理化建议。
c.协助安全管理相关业务的培训,及协助指导、监督、考核工作。
d.负责组织召集安全管理的专项评审、专业研讨、演习、评估等活动,定期分析、评审工作现状,研究改进方案。
e.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对各部门安全管理业务的全面巡查,对巡查中的问题进行确认和分析,从专业角度提出改进意见或方案,并监督、检查、验证有关纠正、预防措施的落实情况。
f.组织公司专业人员代表公司与外界同行交流,提交交流报告,从多方面获取专业化信息,吸收、消化先进经验、技术及方法,在公司内予以推广。
g.指导配合各部门就政府有关部门对诸如停车场、电梯、消防等的安全检查工作。
第6篇 某某公司安全生产费用计划使用管理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职业健康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公司按照政府有关规定,专门安排用于完善和改进公司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第二条为加强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管理,进一步规范和确保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投入,保障员工生命和身体健康,严格依法安全生产,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及安监总局、省有关文件,依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各项安全费用的计划与使用管理。
二、安全费用使用范围
第四条公司安全费用专项用于以下范围
(一)新增、改造、维护安全和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器材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和职业卫生设施);
(二)安全宣传、教育、培训,重大安全活动、安全生产会议等;
(三)劳动保护用品、岗位保健、防暑降温费用;
(四)职业危害治理、职业危害检测评价、监测监控及健康监护支出;
(五)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及维护保养和应急演练支出;防汛排涝、防寒防冻专项支出;
(六)对危险源、事故隐患的评估和整改、监控支出;
(七)消防设施、器材和装备;
(八)特种作业人员取证及复审、特种作业人员体检;
(九)特种设备的检测、安全设施及装备检测;
(十)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编制、修订、发布;
(十一)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标识;
(十二)安全技术措施实施;
(十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
(十四)工伤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
(十五)安全生产奖励;
(十六)工伤保险费用;
三、安全费用列支标准
第五条公司年度安全费用由以下部分构成
(1)职业危害检测评价、监测监控及健康监护支出;特种作业人员取证及复审;安全技术措施实施;职工健康体检;劳动保(防)护用品费用、岗位保健、防暑降温费用,消防器材,工伤保险费用;
(2)新增、改造、维护安全和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器材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和职业卫生设施);
(3)安全宣传、教育、培训,重大安全活动、安全生产会议等;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及维护保养和应急演练支出;防汛排涝、防寒防冻专项支出;
(4)对危险源、事故隐患的评估和整改、监控支出;消防设施和装备;特种设备的检测、安全设施及装备检测;
(5)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编制、修订、发布;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标识;工伤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特种作业人员体检。
(6)按人均20元计提奖金在公司成本中列支,用于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安全生产奖励。
四、管理职责
第六条总经理的职责: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检查、监督安全投入的落实情况。
第七条生安全环保部职责:负责安全费用专款专用的管理考核工作。负责安全教育、培训费用的投入和管理。负责防暑降温用品和药品费用的投入和管理、消防设施和装备、业危害检测评价、监测监控及健康监护、特种作业人员取证及复审、重大安全活动、安全生产会议、特种设备的检测、安全设施及装备检测、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编制、修订、发布、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标识、报刊杂志、专业资料、工伤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安全法律法规宣传、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安全生产奖励、劳动保护用品费用的投入和管理等费用的投入和管理。
第八条办公室职责:负责工伤保险费用的投入和管理、各类体检、宣传报道安全文化建设方面费用的投入和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使用进行维权监督检查。
第九条生产设备部职责:负责新增、改造、维护安全和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器材(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和职业卫生设施);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及维护保养;防暑降温、防汛排涝、防寒防冻设备设施;危险源、事故隐患的评估和整改、监控;设备事故处理应急设备等费用的投入和管理。负责引进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安全操作技术编制、培训教育等费用的管理
五、工作程序
第十条生安全环保部按月申报小劳保计划,按年申报大劳保计划,批准后进行领用发放。
第十一条生安全环保部按使用情况申报消防器材计划,经批准后领用发放。在当月奖金中提取的人均20元根据安全检查和评价的结果,对职工个人进行奖励。
第十二条防暑降温、职业危害检测评价、监测监控及健康监护、特种作业人员取证及复审、各类体检、重大安全活动、安全生产会议根据计划或文件由相关部门进行安排。
第十三条应急救援设备的检测、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编制、修订、发布、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标识、报刊杂志、专业资料、工伤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根据实际需要打专题报告经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安全技术措施由生安全环保部根据各单位上报情况或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制定,报总经理批准后列支。
第十五条特种设备安全性能检验费用需经安全部门管理人员签名后,报总经理审批后执行。
第十六条新、改、扩建设项目的“三同时”费用从工程费用中列支。
第十七条根据各类检查、隐患排查、日常点巡检中发现的各类需要完善、改造和维护的安全设施或设备,由相关责任单位上报计划,设备处要优先安排此类问题所需的费用,列入维修费用、备件或材料费用。
第十八条各类安全费用的主管部门都要建立相应的统计台帐,每月进行统计、分析、评价,每季度将台帐报生安全环保部,对公司汇总的安全费用进行统计、分析、评价。
六、附则
第十九条各部门都要严格规范安全费用管理,对不按照本规定使用、上报安全费用的责任单位,公司将依据《安全生产管理考核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考核。
第二十条本规定有生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7篇 某公司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止生产运行和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确保生产运行和施工作业中使用的安全工器具安全可靠、安全防范及时到位,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规定了安全工器具安全管理有关事项。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风厂和工程项目施工作业单位。
第二章管理内容
第四条安全工器具是指保证人身安全的各种防护性工器具及装置,如:绝缘工具、安全带、漏电保护器、验电器、绝缘手套等,此外还包括导链、砂轮、电钻、电动葫芦、滑轮等工器具。
第五条工器具使用前,由使用人负责检查是否有合格证,没有合格证的不得使用。
第六条各单位工器具应由专人保管,保管人员必须熟知所管辖工器具性能、使用保养、试验方法等知识,工器具要做到帐卡物相符。
第七条工器具应按照《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有关标准定期试验、检查、保养,检查试验后的工器具要有检查记录、检查日期、检查数据及检查人签名,合格的工器具应贴有检查合格的标志,不合格的工器具应另外存放,绝对禁止好坏工具混放,不合格的工器具严禁使用,否则追究相关责任。
第八条工器具的试验周期由各单位安全负责人负责控制,具体实验周期参照《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部分)相关规定执行。到期时上报公司安监部部协助检查试验,如工器具漏检并由此引发事故,追究各单位安全负责人责任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工器具借用要有记录,包括借用日期、归还日期,禁止将未经检验或不合格的工器具借出。
第十条工器具的贮存保管要科学合理,符合有关规程或行业标准的要求,避免由于保管不当而造成损坏,公司安全监察部定期抽查各单位安全工器具的使用保管情况并进行考核。由于保管不到位造成安全工器具丢失的由本单位负责。
第三章检查与考核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安监部部和相关单位负责进行检查和考核,违反以上规定条款的将考核责任单位和责任人100~500元,产生不良后果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并另行考核。
第四章附 则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安监部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8篇 某铁路客运专线有限公司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石济铁路客运专线(以下简称石济客专)建设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确保行车和施工的安全,依据原铁道部《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铁运【2012】280号)、北京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京铁师【2012】755号)、济南铁路局(济铁总发【2013】66号)的规定,结合石济客专建设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铁路营业线施工是指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各种施工作业。
邻近营业线施工是指在营业线两侧一定范围内,新建铁路工程、既有线改造工程及地方工程等影响或可能影响铁路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施工作业。
邻近营业线施工纳入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范畴。
第三条 铁路营业线施工必须把确保安全放在首位,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各参建单位和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和施工管理有关规定。
第四条 铁路营业线施工是运输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坚持运输、施工兼顾的原则,加强施工计划管理,加强施工组织,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各项施工,积极推广使用技术先进的施工机具和施工方法,提高施工作业效率和质量。
第二章 营业线施工组织领导
第五条 成立管理机构
石济铁路客运专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由总经理任组长,分管副总经理任副组长,安质、工程部、现场指挥部有关人员、各参建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员。
公司领导小组成员认真落实铁道部《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铁运【2012】280号)规定,按施工级别要求参加现场施工,做好确保安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协调解决营业线施工、运输、安全等问题,做到运输、施工统筹兼顾,确保行车、人身和施工安全。
2.负责施工现场的组织协调工作。检查施工前的准备工作,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掌握施工进度,维护施工期间的运输秩序,协调解决施工各部门临时发生的问题。
3.负责组织召开施工预备会和总结会。
4.负责审定相应施工等级的施工方案、施工过渡方案、施工安全措施等。
第六条 施工负责人由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等级安排相应人员担当。ⅰ级施工由标段项目负责人担当,ⅱ级施工由标段副职担当,ⅲ级施工由分项目负责人(副)担当。
施工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1.负责施工现场的组织指挥工作。检查施工和开通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指挥现场施工,安排施工防护,确认放行列车条件等。
2.负责协调解决施工中发生的问题,协调各单位施工作业,掌握施工进度,反馈现场信息,及时向施工协调小组汇报施工情况。
3. 负责总结分析施工组织、进度和安全等情况,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负责。
第三章 施工方案审核
第七条 石济客专建设中涉及营业线施工的安全审批应严格执行铁道部《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规定,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制定,经相关设备管理单位会签后,先报公司预审,再报铁路局主管业务处室。
提报的施工方案应包括:
1、施工项目及负责人、作业内容、地点和时间;
2、影响及限速范围、设备变化、施工方式及流程、施工过渡方案、施工组织、施工安全和质量的保障措施、施工防护办法;
3、列车运行条件、验收安排等基本内容。
具体参见《石济铁路客运专线有限公司营业线施工方案审查管理办法》。
第八条 施工单位在提报施工计划申请时,必须同时提报施工安全协议。施工安全协议书的基本内容应包括:①工程概况(施工项目、作业内容、地点和时间、影响范围);②施工责任地段和期限;③双方所遵循的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④安全防护内容、措施及专业结合部安全分工(根据工点、专业实际情况,由双方制定具体条款);⑤双方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包括共同安全职责和双方各自安全职责);⑥违约责任和经济赔偿办法(包括发生铁路交通责任事故时双方所承担的法律责任);⑦安全监督检查和基建、更新改造项目配合费用;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 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
第九条 高速铁路施工等级分为三级。
1.ⅰ级施工
(1)超出图定天窗时间且需要调整图定跨局旅客列车开行(含确认列车)的大型站场改造、新线引入、全站信联闭改造、ctc中心系统设备及列控系统设备改造、换梁、上跨铁路结构物等施工。
(2)中断跨局行车通信业务且影响范围内有图定列车运行的gsm-r核心网络设备施工。
2.ⅱ级施工
(1)不需要调整图定跨局旅客列车开行(含确认列车)的站场改造、新线引入、全站信联闭改造、ctc中心系统设备及列控系统设备改造、整锚段更换接触线或承力索、换梁、上跨铁路结构物施工。
(2)中断跨局行车通信业务且影响范围内没有图定列车运行以及中断本铁路局行车通信业务且影响范围内有图定列车运行的通信网络设备施工。
3.ⅲ级施工
除ⅰ级、ⅱ级施工以外的各类施工。
第十条 普速铁路施工等级分为三级。
1.ⅰ级施工
(1)繁忙干线封锁5小时及以上、干线封锁6小时及以上或繁忙干线和干线影响信联闭8小时及以上的大型站场改造、新线引入、信联闭改造、电气化改造、ctc中心系统设备改造施工。
(2)繁忙干线和干线大型换梁施工。
(3)繁忙干线和干线封锁2小时及以上的大型上跨铁路结构物施工。
(4)中断繁忙干线6小时及以上或干线7小时及以上且同时中断两站以上行车通信业务的通信网络设备施工。
2.ⅱ级施工
(1)繁忙干线封锁正线3小时及以上或影响全站(全场)信联闭4小时及以上的施工。
(2)干线封锁正线4小时及以上或影响全站(全场)信联闭6小时及以上的施工。
(3)繁忙干线和干线其他换梁施工。
(4)繁忙干线和干线封锁2小时以内的大型上跨铁路结构物施工。
(5)中断繁忙干线4小时以上或干线5小时以上且同时中断两站以上行车通信业务的通信网络设备施工。
大型养路机械维修、清筛,人工处理路基基床,成段更换钢轨和轨枕以及不影响邻线正线行车的更换道岔施工除外。
3.ⅲ级施工
除ⅰ级、ⅱ级施工以外的各类施工。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铁路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对于施工前超范围准备、施工中挖断光电缆、爆破损坏行车设备、作业车辆溜逸、轨道车辆违章行驶、施工后线路未达到放行列车条件违章放行列车、开通后整修线路不及时、机械和料具侵限、使用封联线和违章使用手摇把等危及行车安全的问题,要制定管理制度,坚决杜绝此类问题发生。施工料具要集中管理,必要时派人看守。对影响行车的各个环节,必须加强管理,落实措施,严密防范,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二条 参加营业线施工的劳务工必须由具有带班资格的正式职工(即带班人员)带领,不准劳务工单独上道作业。用工单位对劳务工要进行施工安全培训、法制教育和日常管理;要先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劳务工不能担任营业线施工的施工安全防护员和带班人员等工作,不准单独使用各类作业车辆。
第十三条 切实加强雨季施工安全工作。营业线施工要认真执行铁道部《铁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落实防洪措施。施工中必须保持营业线排水系统的畅通,对可能影响营业线路基、桥涵等设施设备稳定的任何作业,必须有足够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做到防患于未然。
各施工、监理单位要对施工地段联合进行汛前防洪检查,发现问题由设计、施工单位及时处理。
凡可能影响安全渡汛的施工地段,施工单位要认真接受防洪部门的防洪检查和指导,按要求认真落实责任,并制定防洪预案。
第十四条 加强高速铁路栅栏门管理。栅栏门以关闭加锁为定位,进出栅栏门必须严格执行登销记制度。
施工人员须经栅栏门管理人员查验施工计划允许后方可进入,作业人员不得擅自翻越防护栅栏上道。进入栅栏前应由作业负责人在看守点登记上道人数和机具数量,作业结束后看守人员应同作业负责人核对确认人员、机具完全撤出栅栏并进行销记。
第十五条 加强施工安全防护。施工前必须按规定设置驻站(调度所)联络员、防护员,驻站(调度所)联络员或现场防护员不得临时调换。
现场防护员应根据施工作业现场地形条件、列车运行特点、施工人员和机具布置等情况确定站位和移动路径,并做好自身防护。
作业过程中,驻站(调度所)联络员与现场防护员必须保持通信畅通并定时联系,确认通信良好。一旦联控通信中断,作业负责人应立即命令所有作业人员下道。
第十六条 施工期间需设置临时道口时,要依照铁道部《设置或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审批办法》(铁道部令第20号)办理相关的行政审批手续。施工单位在临时道口设置期间要设人看守,并按规定日期拆除。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必须保证道口(含临时道口)设备符合标准,并按铁路道口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章 邻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邻近营业线施工分为a、b、c三类。电气化铁路接触网支柱外侧2米(接触网支柱外侧附加悬挂外2米,有下锚拉线地段时在下锚拉线外2米)、非电气化铁路信号机立柱外侧1米范围称为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
1. 邻近铁路营业线进行以下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工程施工,列为a类施工,必须纳入铁路局月度施工计划。
(1) 吊装作业时侵入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施工。
(2) 架设或拆除各类铁塔、支柱及接触网杆等在作业过程中侵入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施工。
(3)开挖路基、路基注浆、基桩施工等影响路基稳定的施工。
(4)需要对邻近的营业线进行限速的施工。
2. 邻近营业线进行以下可能因翻塌、坠落等意外而危及营业线行车安全的工程施工,列为b类施工。b类施工应设置防护设施并经铁路局有关部门审批,确不能设置防护设施时纳入铁路局月度施工计划。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防护设施设置必须纳入铁路局月度施工计划。
(1)使用高度或作业半径大于吊车至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之间距离的吊车吊装作业。
(2)影响铁路通信杆塔、通信基站、信号中继站、箱式机房及供电铁塔、支柱等基础稳定的各类施工。
(3)邻近营业线进行现浇梁、钢板桩、钢管桩、搭设脚手架、膺架等施工的设备和材料翻落后侵入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施工。
(4)营业线路堑地段有可能发生物体坠落,翻落侵入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施工。
3. 邻近营业线进行以下可能影响铁路路基稳定、行车设备使用安全的施工,列为c类施工。
(1)铲车、挖掘机、推土机等施工机械作业。
(2)开挖基坑、降水和挖孔桩施工。
(3) 邻近供电、通信、信号电(光)缆沟槽及供电支柱、通信信号杆塔(箱盒、通话柱)10米范围内的挖沟、取土、路基碾压等施工。
(4) 绑扎钢筋、安装拆除模板等未侵入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施工。
(5) 路基填筑或弃土等施工。
4. 其他影响或可能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邻近营业线施工,按相关铁路局原则界定类别。
第十八条 邻近营业线a类及b类纳入铁路局月度施工计划的施工按营业线施工有关规定执行。邻近营业线b类不纳入铁路局月度施工计划的施工以及c类施工由铁路局负责编制邻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计划, 施工单位于每月15日前将经相关站段会签的次月邻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计划申请上报铁路局主管业务处室。
第十九条 临近营业线专项施工注意事项:
1、吊装作业
(1)吊车型号----吊车型号应按批准的方案实施,不得变更;吊车应具有相应资质,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资格,由监理审查。
(2)周边环境----作业前应对作业周边环境进行调查,排除作业障碍;对作业场地进行调查,确定吊车进场路线及作业位置。
(3)吊具----吊具的型式、状态应有监理确认,必要时进行探伤。钢丝绳吊具安全系数应大于8;采用预埋吊环时,应对吊环进行探伤检查,提交探伤报告后方可吊装。
(4)吊点确认----梁体吊点位置应满足设计要求,两端对称布置;对单吊机双吊点钢丝绳捆绑吊装时,应对钢丝绳滑移进行检算,并由监理确认。
(5)地基处理及支垫----作业及吊车站位处地基应符合承载能力要求,不足时应进行处理,支腿支垫措施到位,由监理进行确认。
(6)相应工况对应的额定起重量等进行技术交底,绘制作业工况图(站位、起吊角度、半径等)一般要求安全系数要达到1.4倍。
(7)作业过程----作业前由监理逐项对关键部位进行确认,确认后方可进行作业;一般吊重前应按实际吊装工况进行模拟试吊,过程写实,无试吊条件时,正式吊装时应先行起吊200---500mm,确认状态后方可正式起升;作业指挥人员应具备相应资格,由监理进行确认;对起吊件采取缆绳牵拉措施,避免摆动;风力达6级及以上不得吊装作业,雨雪天气后作业前应进行试吊,确认制动器等设备灵敏可靠后方可进行吊装。
(8)双吊配合作业----双机抬吊时,其吊重负荷不能超吊重能力的80%,多机抬吊不得超75%。履带式吊机载荷行走时,其吊重能力不得超允许值的70%。
2、基坑施工
(1)基坑位置------基坑上边缘距路基坡脚一般应大于2m,汛期应大于5m;靠铁路侧按1: 1.5放坡(软土地区放坡应达到1:2,且采取锚喷防护);位置及放坡达不到要求时,应按批准的方案采取防护措施:一般按距离及地质条件有坡面锚喷、旋喷桩、钻(挖)孔桩、钢板桩等防护。(铁路侧坡面达不到1: 1.5放坡度时,应采取坡面防护措施;当基坑侵入路基坡脚以内时,应采取防护桩防护;防护桩非密排时,应结合锚喷或其他密闭措施)。
(2)、防排水-----主要指基坑防排水和路基侧排水两个方面;当基坑位置影响路基侧排水时,应采取防导流措施;基坑顶面四周应有放(截)水措施(围堰),基坑底应设置集水坑,向集水坑位置设好排水坡度,备用水泵。
(3)、监控量测----施工期间建立地面、路基、线路、支护结构沉降、位移观测系统,定期观测,及时整修,做好监测记录。
3、桩基施工
(1)、桩基类型----桩基类型是否与审批的方案一致,并掌握桩机高度及与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距离,改变桩机类型应重新审查。
(2)、桩机稳定-----桩机摆动方向应采用重心的长轴方向垂直既有线;桩机放置处地面应进行夯实处理,当孔位侵入路基体时,应首先进行反压夯填至孔口位置方可放置桩机;当桩机高度大于至安全限界距离时,应采取拉锚等防倾覆措施。对旋挖钻机,一般高度较高,钻孔过程中需不断地提钻、旋转、弃渣、不易采取拉锚,应重点关注。
(3)、泥浆池------循环钻机钻孔用泥浆池应采用专用箱槽或远离路基,当其深度大于距离路基坡脚距离时,应对池壁采取防塌、防渗等保证路基稳定的措施,并定期检查。
(4)、护筒设置------临近既有线钻孔时,孔口护筒应适当加深,建议一般不少于5米,特殊地质或距离较近时还应加长。
(5)、防塌孔措施------泥浆比重应根据地质条件确定,且经过试验并由监理确认,钻进过程中应始终保持泥浆比重达到要求;期间停工或成孔后未立即灌注时,应保持泥浆循环,且施工单位应有专人负责监视孔位,关注孔内水位变化,避免塌孔形成影响。
人工挖孔每循环开挖进尺一般不大于1米,地质不良或距离既有线较近时应减小循环进尺,可按0.5米循环开挖控制。采用现浇护壁时,完成每循环进尺后应及时施做护壁,禁止在停工时孔壁有临空土体;采用沉管法施工时,应严格控制周边扩挖,建议在管体预留注浆孔,并将注浆孔面向既有线侧,出现扩挖应及时对管壁外进行注浆。
(6)、限界管理-----对临近线路或线间进行的桩基施工,挖孔出土等施工机具不能侵入限界,并采取防倾覆等固定措施。
(7)、桩体灌注------桩体一般采取明灌的方式进行,灌注期间应视灌注方式确定监护内容和重点,如:线间桩灌注问题,是否存在跨线或过轨输送混凝土问题等。
(8)、线路监测------对在路基本体及临近路基挖孔施工时,自挖孔起至桩体灌注完成前,施工单位和工务段要建立路基、线路观测系统,并根据位置及地质情况制度观测周期,一般前期应适当紧密检测。
4、架体搭拆
(1)、架体搭拆------架体搭设位置是否符合方案和协议要求;在路基本土上搭设时,应对坡面进行处理,原则要求不能开挖路基,采用扫地杆等形式;在路堑顶部搭设时,确认堑体的稳定性,距堑体边缘要有足够的安全距离;架体的材质、结构型式、高度和宽度等应与批准的方案一致;搭设或拆除过程中应分层进行,下层稳定后方可进行上一层搭设,期间停工时应有稳定措施,不能有长悬臂杆件;搭设至一定高度(高度大于至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距离时),应按临近既有线施工b类施工办理;架体搭设完成后,及时按要求设置支撑及拉锚措施;拆除跨越架后及时恢复路基及地面原狀。
(2)、防护措施------支架外侧必须采取防护措施,一般采用细目铁丝网或尼龙滤网进行封闭防护,防止细小物体掉落侵限。现场检查应特别关注现场防火措施,是否配备灭火器材,防止焊接作业焊渣引燃防护网。
第六章 施工安全管理责任
第二十条 确保施工安全是公司、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部门的共同责任。各单位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落实安全措施和责任,正确处理施工与行车安全的关系,严格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服从行车安全的需要。做到分工明确,责任清楚,措施具体,管理到位。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负责按照国家及铁道部有关规定审核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查施工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机械设备、施工组织设计、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等。在设计、工程招投标、审批施工方案、项目经理和有关人员的安全培训、法制教育、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程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上,要做好确保行车安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必须明确施工期间营业线的行车安全条件,施工影响范围内各种行车设备的状况,对所涉及的行车设备的防护措施,以及为确保行车安全必须采取的施工工艺和指导性施工安全方案等。
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监理合同,按旁站监理的原则监督施工单位按设计标准和有关规范、规定施工,及时防范施工中的安全隐患,彻底消除因施工质量不良给行车安全留下的隐患。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施工安全保证体系,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施工安全管理和日常检查的职责;负责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施工安全教育,建立完善的施工安全责任制;要严格执行营业线施工的各项规章制度,科学制定施工方案,对ⅰ、ⅱ级施工还要制定施工方案示意图、施工作业流程计划图、安全关键卡控表,并严格按审定的方案、范围和批准的封锁慢行计划组织施工。
第二十五条 施工负责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因施工原因发生的铁路交通事故,首先追究施工负责人的责任。
施工负责人应具备必需的施工安全素质。施工项目经理、副经理,安全、技术、质量等主要负责人必须经铁道部(或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担任上述工作。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的安全员、防护员、联络员、带班人员和工班长必须经过铁路局有关部门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担任上述工作,要追究施工单位领导的责任;培训合格的上述人员担任上述工作时,因施工安全知识不达标发生事故的,要追究培训部门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要做好充分准备,并提前向设备管理和使用单位进行技术交底,特别是影响行车安全的工程和隐蔽工程;施工中,要严格执行技术标准、作业标准、工艺流程和卡控措施,严禁超范围作业,确保施工质量;施工完成后,必须达到放行列车条件并经设备管理单位确认后,方可申请开通线路。
轨道车、施工机械等自轮运转特种设备上线运行必须符合铁道部的有关规定。施工单位要接受运输、设备管理单位和部门安全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要立即整改。
第二十八条 封锁施工开通后,施工单位和设备管理单位加强检查和整修,设备管理单位严格把关;开通后列车运行速度必须按速度阶梯逐步提高。线路慢行应尽快恢复正常速度,并按有关规定尽快办理交接。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至少在正式施工72小时前向设备管理单位提出施工计划、施工地点及影响范围。设备管理单位接到施工单位的施工请求后,应对施工方案和计划及影响范围进行认真核对,并在施工开始前派员进行施工安全监督。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核查既有设备情况应联系设备管理单位配合,核实地下管、线、光电缆等隐蔽设施的准确位置。无法准确定位时,由设计单位会同施工、设备管理单位(对行车安全影响较大的还必须请铁路局参加)共同探查、核实,划定防护范围。并在签订安全协议时,明确各方安全责任。
第三十一条 设计和施工单位对既有设施应有可靠的防护措施,防止施工中造成损坏。因设计单位提供的设施位置不准确或遗漏造成损坏的,设计单位应负主要责任;提供的设施位置准确,因施工造成的损坏,施工单位应负主要责任。施工单位和设备管理单位要经常监视既有设备,发现异常必须立即停工处理,确认对既有设备无影响后,方可继续施工。因施工造成既有设备发生损坏时,施工单位应及时组织抢修,在设备管理单位的积极配合下,尽快恢复正常使用。
第三十二条 各级施工协调小组,提前确定现场监控人员,深入施工现场,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强化现场安全监控。各单位部门明确工作重点,盯住关键环节,督促安全措施落实,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临时发生的问题,保证施工安全。
第七章 营业线施工考核和安全奖惩制度
第三十三条 按铁路局相关规定办理安全风险抵押金,执行铁路局安全考核处罚制度。对不遵守铁路施工安全规定,影响铁路行车安全及运输设施安全的施工单位,要按照《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发生事故要按照《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对事故进行认真分析,查明原因;对事故责任者、责任单位及有关领导进行严肃处理,追究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原铁道部、铁路总公司和相关铁路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安质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9篇 水利水电建设公司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技术对安全生产的支撑作用,规范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技术措施是指为了防止安全事故、职业危害、环境污染,针对生活工作环境、施工过程中已知的或潜在的危险因素采取的方法。
第三条 各单位总工程师是安全技术措施编制的责任人,工程技术部门为安全技术管理的责任单位,项目工程技术部门为安全技术措施编制的责任单位。
第二章 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原则
第四条 安全技术措施编制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施工环境资料、设计文件、安全防护设施标准、施工技术规程、安全技术规程。
第五条 制订安全技术措施,是在危险因素辨识清楚的基础上,运用技术方法对人、机、料、法、环五个方面确定施工方法、程序和资源配置。
第六条 合法合规性原则: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现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标准,以满足安全生产需要为前提。
第七条 可行性原则:在满足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前提下,充分结合现有的施工能力、设备、人员素质情况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第八条 可操作性原则:安全技术措施应做到对象明确、目的清楚、简单明了、易于操作。
第九条 先进性原则:采用先进的施工技术、设备、工艺、不断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
第三章 安全技术措施主要内容及编制方法
第十条 安全技术措施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项目简介:简要介绍安全技术措施要解决的对象;
(二)编制依据:技术文件、标准、合同;
(三)技术措施:保证安全生产方法、工作流程和资源配置。
(四)注意事项:实施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
(五)检查标准。
第十一条 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项目
(一)土石方明挖工程、地下工程、斜井工程、竖井工程;
(二)爆破工程;
(三)大型排架和高栈桥工程;
(四)水上水下工程施工;
(五)高处临空、临水施工工程,高边坡施工工程;
(六)两层以上交叉和系统性电气作业、起重吊装作业;
(七)大型金属结构及机电设备运输、大型施工设备安装与拆除工程;
(八)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使用;
(九)预防自然灾害(防泥石流、防台风、防雷击、防地震、防暑降温、防冻、防寒、防滑等)的措施;
(十)其它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工程项目。
第四章 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程序
第十二条 安全技术措施编制流程(见下图)
安全技术措施编制流程图
第十三条 编制前的准备工作
(一)收集施工项目所处的施工环境资料、工程图纸、设计文件、合同文件等,并开展查勘现场。
(二)收集有关的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安全防护设施标准、安全操作规程、施工工艺、同类技术文件。
(三)开展危险因素辨识、确定评价资料。
第十四条 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
(一)根据工程情况、工期要求、现场环境开展平面规划。对具有危险性的临时设施按有关规定进行布置并明确标识。
(二)现场勘察,确定影响作业安全的环境危险因素,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消除危险因素。
(三)根据设计文件、工期要求、施工环境、作业流程,分析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危险因素,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四)分析工艺流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制定相应的技术措施。
(五)根据施工设备状况和使用条件(使用时间较长、工作环境特殊),制定防止超负荷运行、安装安全保护装置的措施。
(六)根据安全操作规程和作业特点,规定作业程序,规范施工人员的作业行为。
(七)在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时,按照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现场实验-修订完善的模式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第五章 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和执行
第十五条 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完成后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核,审核通过后报项目经理批准,并报监理批准后执行。
重大项目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当施工条件发生变化时,安全技术措施应由编制部门进行修订。
第十七条 工程开工前,应向参加施工的管理人员、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并做好交底记录。
第十八条 施工过程中,现场管理人员应按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要求、流程组织实施,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并记录。
第10篇 z物业管理公司员工安全生产职责
1、遵守劳动纪律,执行安全规章和安全操作规程,听从指挥,杜绝与自觉抵制一切违章作业现象。
2、保证本岗位工作地点和设备、设施、工具的安全整洁,不随便拆除安全防护装置,不使用自已不该使用的机械和设备,正确使用防护用品。
3、学习安全知识,提高操作技术水平,积极开展技术革新,提合理化建议,改善作业环境和劳动条件。
4、及时反映、处理不安全问题,积极参加事故抢救工作。
5、有权拒绝接受违章指挥,并对上级单位和领导人忽视员工安全、健康的错误决定和行为提出批评及意见。
第11篇 发电公司五防钥匙安全管理规定
大唐洪雅发电有限公司五防钥匙安全管理规定
110KV、10.5KV系统防误闭锁系统经过调试、试运已经正式投入运行,为了保证系统的正常、可靠的运行,防止误操作事故的发生,特作如下规定,望全体运行人员遵照执行。
一、紧急解锁钥匙(包括跳步钥匙)管理规定
1、应建立微机五防闭锁解锁钥匙、配电室、刀闸把手、变电站等专用钥匙的管理制度;建立各类钥匙使用、借用登记本;钥匙要实行定置管理,按值移交,借用钥匙要进行登记
2、五防闭锁解锁钥匙应现场封存,按值交接。使用时必须经值长同意,发电部主管批准,并做记录;使用后,重新贴上封条,并在封条上注明年、月、日;
3、所有钥匙均应按规定使用;严禁非当班值班人员和检修人员使用解锁钥匙;
4、检修人员因工作需要使用配电室、配电盘、配电柜钥匙,应向运行人员说明原由,履行借钥匙手续。检修人员离开配电间时,必须立即将钥匙交回;
5、必须开锁才能操作的设备,操作前应准确核对设备编号、锁头和钥匙编码无误;如发生疑问,必须立即停止,汇报值长查明原因。
二、紧急解锁钥匙(包括跳步钥匙)的使用规定
1.紧急解锁钥匙、跳步钥匙用信封密封,存放于五防钥匙专用箱处。
2.正常情况下禁止使用紧急解锁钥匙、跳步钥匙,严格按照正常的倒闸操作步骤进行倒闸操作。
3.在事故处理、或者五防系统发生故障的情况下,可以使用紧急解锁钥匙、跳步钥匙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使用紧急解锁钥匙、跳步钥匙必须汇报值长许可,并经过发电部主管同意后方可使用。无特殊情况,发电部主管应到场监护。
(2)使用紧急解锁钥匙、跳步钥匙进行操作时必须有经验丰富的人员(主值或值长)进行监护,要详细核对设备名称编号,特别小心谨慎,防止走错间隔,发生误操作事故。
(3)紧急解锁钥匙、跳步钥匙在每次使用后运行人员及时在台帐上进行登记,发电部主管应及时对钥匙重新密封。
(4)在检修工作中,检修人员需要进行拉、合断路器、隔离开关试验,由工作许可人和工作负责人共同检查措施无误后,经值长同意,可由运行人员使用解锁钥匙进行操作;
(5)运行人员应定期检查密封情况,破损时应及时密封完好。
(6)台帐为解锁钥匙登记,应根据钥匙使用情况进行登记。
第12篇 公司施工类相关方安全生产工作管理要求
为持续保证安装公司安全文明生产的稳定环境,针对公司各类重点施工项目实际情况,做出如下管理要求,请各相关方负责人、安全监管员严格落实执行:
一、危险作业管理要求
(一)登高作业
1、在夜间或光线不足的地方进行高空作业,根据现场需求必须安装足够的照明。
2、高空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安全带应挂在上方的牢固可靠处,高空作业人员应衣着灵便。
3、高空作业地点、各层平台、走道、脚手架上不得堆放超过允许载荷的物件,施工物料随用随吊。
4、高空作业人员应佩戴工具袋,较大的工具应系保险绳,传递物品时,严禁抛掷。
5、高空作业的危险区域应设围栏及“严禁靠近”的警告牌,危险区内严禁人员逗留或通行。
6、高空动焊作业时施工点下方要铺设防火毯,以防失火,并严防伤害设备和起吊设施。
7、施工中尽量减少立体交叉作业。必须交叉时,施工负责人应事先组织交叉作业各方,商定各方的施工范围及安全注意事项;各工序应紧密配合,施工场地尽量错开,以减少干扰;无法错开的垂直交叉作业,层间必须搭设严密、牢固的防护隔离设施,并在危险地方下方,钢架周边临时通道的下方均设有安全网和隔离设施,防止高空坠落或物体打击。
(二)动火作业
1、动火作业时须在动火现场明显位置放置动火警示牌。动火警示牌背面应放置动火证、现场防护措施、动火所在单位责任人签字三项内容。
2、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3、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管,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4、动火作业现场30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15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5、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m,并不得在烈日下暴晒。
6、遇紧急情况威胁动火安全时应立即停止动火。
7、动火作业现场如出现起火,第一时间组织人员进行扑救、控制,同时向防火办公室进行汇报,如火情较大部能控制,及时向消防队报警灭火。
8、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护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动火作业负责人、动火人、监护人检查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三)吊装作业
1、起重臂和吊起的重物下面有人停留或行走不准吊。
2、起重指挥应由技术培训合格的专职人员担任,无指挥或信号不清不准吊。
3、钢筋、型钢、管材等细长和多根物件必须捆扎牢靠,多点起吊。
4、多孔板、积灰斗、手推翻斗车不用四点吊或大模板外挂板不用卸甲不准吊。预制钢筋混凝土楼板不准双拼吊。
5、吊砌块必须使用安全可靠的砌块夹具,吊砖必须使用砖笼,并堆放整齐。木砖、预埋件等零星物件要用盛气堆放稳妥,叠放不齐不准吊。
6、楼板、大梁和箱体等吊物上站人不准吊。
7、埋入地面的板桩、井点管等以及粘连、附着的物件不准吊。
8、多机作业,应保证所吊重物距离不小于3m,在同一轨道上多机作业,无安全措施不准吊。
9、六级以上强风区不准吊。
10、斜拉重物或超过机械允许负荷载不准吊
(四)临时接电作业
1、作业现场需要用电,必须在作业前办理临时使用手续。
2、所使用的工具、机具应符合安全规范,严禁私拉乱接。
3、现场所有临时电源必须符合“一机一闸一箱一漏”的安全要求。
二、防火管理要求
1、库房须加强安全用电巡查,严禁私自拉接质量伪劣的电热毯、大功率取暖设施。
2、不准使用煤炭在室内进行取暖,以免发生火灾事故。
3、现场动火必须经过审批手续,动火作业前,配备好相关消防设施,相关责任人须进行旁站,并做好火源的隔离措施。
4、各类施工现场严禁吸烟。
三、围挡设置管理要求
1、施工现场应实行全封闭管理。
2、施工围挡与围挡之间应使用固定杆进行串联,固定杆的地面固定可使用膨胀螺栓、沙袋,以加强支撑脚的受力度,保证围挡在出现4级以上大风时不出现倾倒问题。
3、围挡的①迎车方向、②路口的转弯处、③房屋的出入口处、④垂直或平行排列的第五、第十、第十五块围挡处,以此类推需采用通透性围挡,并设置提醒标识,同时合理增加缓冲区与避让区,减少围挡盲区。
4、夜间围挡需设置警示红灯(或led灯带),提示过往行人注意安全。
5、所设围挡按照“谁设置、设管理”原则进行管理,施工现场围挡安排专人定期维护,保证围挡完整、清洁、无破损。
四、土方覆盖管理要求
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土方集中存放,应当采取覆盖或者固化措施。
2、车辆运输砂石、土方、渣土和垃圾的,应当按照西安市车辆运输相关规定,采用密闭式运输车辆或采取覆盖措施,防止车辆运输泄露遗撒。
五、施工现场安全监管要求
1、做好施工现场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负责人每天定期对现场进行安全环保检查,坚决制止纠正现场习惯性违章、违规作业,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2、对所负责项目进行安全评估,涉及的危险作业、重点施工、动火作业办理相关手续和危险作业审批,监督施工现场按审批防护措施作业。
3、做好日常所负责项目的火票、危险作业等手续的办理。
4、事故发生后应立即赶往现场,协助开展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作业人员管理要求
1、进入基建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扣好帽带;并正确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2、在2m以上的高处作业时,无安全设施的,必须系好安全带、扣好保险钩。
3、高处作业时,不准投抛材料和工具等物件。工具要采取防坠落措施。
4、各种电动机械设备必须有可靠有效的安全接地和防雷装置,方能开动使用。
5、严禁在不清楚电气及机械的情况下随意使用和动用机电设备。
6、吊装区域非操作人员严禁入内,作业区要采取隔离围栏,吊装机械必须完好,吊钩下方不准站人。
上述管理要求请相关方负责人、安全监管员及全体作业人员熟知并严格执行,如在后续监管中再次发现施工现场存在上述违章问题,公司将严格按照安全文明生产相关制度从严处罚。
工程项目部安全环保室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