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处罚条例
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特制订本处罚条例:
一、违反安全生产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罚款500元,并停职捡查,按旷工处理或除名。
一、进入生产区不戴安全帽者。
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未造成事故者。罚款500元起
三、违章指挥,违章操作造成设备损坏影响生产者。
四、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一定损失者。
五、酒后上岗及打架斗殴、闹事者。
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半年三次以上者,全年五次以上者。
七、随便动用行车、电气焊、卷板机、砂轮机、电钻、磨光机、盖板、护栏等设施,酿成意外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者。
八、上下投掷物体,砸伤人员损坏设备、管道、阀门、电缆、照明灯、安全标志等设施者。
九、对他人违章违纪不制止、不汇报者。
十、对他人违章违纪而不制止、汇报、且酿成事故者。
十一、因采购不合格原料,备件或其他物品,酿成生产事故或伤善事故者。
十二、不在规定范围吸烟者。
1、违反安全生产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罚款100-200元。
11在工作岗位上凉晒衣物或存放其它与工作无关物品者。
12运转设备没有防护措施或将防护设施挪作他用者。
13运转设备不经盘车随便启动者。
14电焊机一次线缔接不牢,包扎不好,有漏电现象未造成事故者。
15电焊机一次接线超过5米或最低点架高不足25米以上者。
16电气焊工工作完毕,没按规定切断电源、气源或工作现场没有熄灭余火者。
17氧气瓶、乙炔气瓶不是轻搬轻放者,在地上滚动、撞击其他物品及危害安全者。
18氧气瓶、乙炔气瓶无防震圈或防震圈间距小于60公分者。
19储存气瓶、拉运气瓶或使用气瓶不符合规定者。
110电焊机及其它电动工具没有通过触电保护器而直接接入配电盘者。
111电器开关外壳漏电、线头、线体有裸露或室外电器开关或其他电器设备无防雨措施者。
112带小孩进入生产区者。
113涂抹或随便挪用安全标志者。
114损坏安全标志者照价赔偿。
115不经允许动用地沟盖板或故意损坏者。
116随意在人行道上栓绳放物阻碍通行者。
117一切可以移动拆卸的物品未移动到安全区随便动火者。
l18电器设备安全防护设施不全者。
119损坏、挪用安全设施者。
120进入禁火区带烟火者(电焊工除外)。
121非电气焊工随意动用电焊、气割用具者。
122生产车间照明设施损坏、丢失或不起作用不处理、不汇报者。
123抽查时不会使用消防器材者。
124设备基础出现异常未及时处理者。
125设备运行申有异常声音不及时消除者。
126设备零部件不齐全、不可靠者。
127设备管道防腐、保温不完好者。
128设备周围有杂物或检修后达不到工完料净场地清者。
129设备管道有悬挂物,捆扎物的。
130设备存在跑、冒、滴、漏不及时处理者。
131机用润滑油不执行“五定”、“三过滤”者。
132操作、检修、巡检、记录不真实,不认真者。
133设备出现问题不及时通知维修工处理者。
134野蛮检修、操作、敲砸设备者。
135备件计划提报不及时、不准确而影响生产者。
136电气焊工工作过程中擅自离开工作现场而没采取安全措施者。
137配电室无档鼠板或门窗关闭不及时,纱网损坏不及时更换者。
138安装临时架、架设临时线、临时灯不符合规定者。
139不得用本冲洗电器设备和冬季用水冲洗地面者。
140打扫卫生不执行安全规定而冒险作业者。
2、违反安全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罚款50-200元
21交接班、记录、巡检不认真和上班人员不按规定穿戴劳保用品者。
22电工、仪表工上班不穿绝缘鞋者。
23操作工不按岗位要求佩戴劳动防护用品者、未经同意私自找人代办者、岗位区域卫生未及时清扫者。
24不因应急消防、随便动用消防设施者。
25职工食堂人员上班不穿工作服者。
26进入生产区穿高跟鞋(3cm)、拖鞋、裙子、短裤、光背、上身棉衣过膝盖者。
27电、气焊工作业时不按规定穿戴保护用品者。
28动用酸、碱等危险物品没按规定穿戴保护用品者。
29上班胡打乱闹影响工作、玩、打手机者。
210生产区内女工发辫过肩而又未采取措施者。
211不因工作需要随便动用安全防护用品或因工作需要而未及时复原者。
212安全防护用品用时不按要求妥善保管、不齐全、不向安全、消防人员汇报登记者。
213违反工艺操作规程或检修规程者。
214超温、超压、超负荷生产一时,一处、一项者。
215生产区未办理动火许可证随意动火者。
216所有发证人员(安全作业证)没按规定持证上岗者。
217不按安全整改“通知书”、“指令书”的要求进行限期整改,整改情况不及时反馈者。
218违反安全整改“通知书”两次以上者(包括两次)。
219违反安全整改“指令书”一次以上(包括一次)。
220违反以上两项规定,处罚该单位主要负责人。
221因不按“通知书”、“指令书”要求进行整改而造成的一切事故,要依法追究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222本公司人员因业务关系带外来人员进入厂区违反安全规定者。
223氧气表、乙炔表有损坏者。
224设备基础未固牢,危及安全生产,不及时处理者。
225设备带病运行,不及时处理者。
226因设备失修影响生产者。
227设备维修质量差,影响生产者。
228野蛮检修、操作、损坏机部件者。
229虽未影响生产,但备用设备不备用者。
230因检修,指挥联络不当设备出现问题而影响生产者。
231不严格执行设备管理、防腐、保温规定者。
232不服从调度指令者。
233未按调度指令按时完成任务者。
234因指标执行不严影响生产者。
235未按时完成整改项目者。
236因操作不当轻微影响生产者。
237因原材料、备品配件供应不及时影响生产者。
238服务、维修人员未做到随叫随到者。
2.39不按要求和操作规程开停车者。开停车检修部位没有方案者,有方案未交安全部门审阅批准者,批准后执行不严者。
240因生产需要,发放备件不及时者。
241乱接乱拉临时电源而危及安全者。
242不参加安全培训教育者,参加者考试达不到60分(含)以上者,个人要求补考达不到70分以上者。
3、违反安全生产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罚款50-100元
31随便带压紧固和检修设备者。
32敲砸、打击带压设备管道者。
33带压设备管道震动过大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当者。
34不严格安全用电规程者。
35带电作业不按规定佩戴使用完好的防护用品、防护器具者。
36带电作业不设专人监护者。
37电工工具不绝缘或绝缘不良进行作业者。
38停电作业不坚持挂牌、解断电源、无人监护者。
39电器设备没有良好接地者(包括各种避雷设施)。
310电器作业不按规定办理作业票者。
311不是电工人员,不因工作需要随便出入配电室者。
312不是电工乱动电器设备,乱拉乱接电线者。
313用湿手或用金属导电物体起动电器、设备者。
314凡进入设备检查、检修、不置换合格、佩戴防毒面具、专人监护、随便进入塔罐等、违反其中一项者。
315进入塔罐检修所用临时灯不用低压电源(36伏以下)者。
316进入潮湿的设备内作业或在危及人身安全的其它场所作业时,不采用12伏安全电压者。
317生产中停用设备或更换后闲置设备,不经置换分析合格,不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随意动火者。
318电焊、气焊所用设备(氧气瓶、乙炔气瓶、切割机等)没按规定保持三者距离者。
319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乙炔器离开火源,可燃物三者距离不足10米或离危险源不足30米以上者。
320因处理不当造成中毒者。
321超重吊装违犯安全规定者。
322人字架、脚手架、抱杆固定不牢,倾倒造成未遂事故者。
323所有吊装工具不符合规定超负荷者。
324不经允许随便将风绠、地锚铃挂在生产管道、设备上或墙垛、框架、支撑架上等,危及安全者。
325起吊后的部件碰撞打击正在生产的设备、管道者。
326吊装作业不设专人监护者。
327吊装作业不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者。
328检修不办手续者(句括电器、仪表、电气焊工等)。
329虽办理手续而不按要求施工造成未遂事故者。
330登高作业不足2米,但因坡度较小较滑的作业不系安全带或不采取其它安全措施者。
331登高作业2米以上,不系安全带者(包括2米)
332不因工作需要或未经安排本岗有他(她)人闲聊者。
333电缆沟内的水不及时排除者。
334生产跑、冒、滴、漏严重,危及人身安全者。
335安全附件(安全阀、压力表、液位计)灭火器防爆板等未按规定及时枝验、更换或铅封损坏不及时查明原因上报者。
336不认真巡回检查,造成设备损坏,较轻影响生产者。
337因设备失修或维修不及时较轻影响生产者。
338因检修质量差影响生产者。
339因原材料,备件质量差影响生产者。
340因操作不当轻影响生产者。
341工作失职,对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较轻影响生产者。
342因责任心不强,对已发现的隐患处理不及时,较轻影响生产者。
343本岗安全防护设施拥品用具保护不好,损坏,交接班双方不严格者。
344不按安全班组活动或活动达不到要求者。
4、违反安全生产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罚款200元
41违反管理规定不服从处罚态度不好者。
42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未遂事故者。
43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轻微事故者。
44弄虚作假,使工作无法进行者。
45出现事故不及时处理,不按时上报者(按照事故类别,由分工负责人组织查找原因,责任人、安全部门监督填写事故报告单和处理报告单)。
47不按规定办理安全票证而作业者。
48购进或使用不合格产品,造成较大未遂事故者。
49因管理不严、不细,而造成较小事故者。
410巡检不及时,故障处理不及时或不积极组织人员维修者。
5、违犯安全管理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罚款100元
5.1未进行安全教育,未有安全部安全考核合格通知书而进入生产岗位学习、顶岗、安排工作者。
52因设备、电器仪表等维修不当,造成半负荷生产者(调试阶段不算)。
53因违反《操作规程》、《设备检修规程》造成一般事故者。
6、违犯安全管理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罚款300-3000元,并解除劳动合同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61因工作失职,酿成责任事故,造成系统停车者。
62调度员以上管理人员,违章指挥未出现事故者。
63由于管理不严、不细,导致规章制度流于形式,一个月内上级发现本班违章违纪三人次(含三人次)以上者。
64对事故隐患不按时组织整改,对提出建议不采纳,致使隐患长期存在而未酿成事故者。
65一月内发生四人次(含四人次)以上违章违纪人员的部门第一责任大。
66违章指挥或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者。
67由于管理不严、不细、导致规章制度流于形式,酿成较大事故的大班、生产部门第一责任人。
68一年内造成重伤两人(含2人)的班第一责任人。
69一年内造成重伤三人的生产部门第一责任人。
6.10酿成死亡事故的班、生产第一责任人。
7、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其他处罚
71公司班、组长以上的干部违犯安全管理规定加倍处罚,情节严重的,经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除名。
72发生两种或两种以上违章违纪行为,以较重的一种处罚或合并处罚。
73其它安全方面的不轨行为,公司、安全人员认为应处罚的可酌情处罚。
74因操作、指挥、联系不当,造成重大责任事故者,罚款 500-5000元,直至解除劳动合同或追究刑事责任。
75因设备、电器、仪表的维修不及时,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罚500元,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76因违反《操作规程》,《设备检修规程》等造成重大事故者,罚款后解除劳动合伺或追究刑事责任。
说明:本处罚条例的罚款不含各项经济损失的赔偿。
第2篇 国家电网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适应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大建设管理体系、基建管理标准化体系建设的要求,规范公司系统基建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建设工程的安全和从业人员的安全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明确了基建安全管理目标、职责和工作内容,规定了基建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管理关系和基本原则,是公司基建安全管理工作必须执行的基础性、原则性制度。
第三条 公司基建工作实行国家电网公司、网省公司和建设管理单位(业主项目部)三级管理模式,推行基建管理标准化体系。
第四条 公司基建安全管理的范围包括对公司系统投资、控股的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以及对所属监理、设计、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 公司所属单位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基建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基建安全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实行基建安全目标管理,逐层签订安全责任书,在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基建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基建安全管理工作;各级安全监督部门负责对基建安全工作进行监督。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区域电网公司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简称网省公司)及其供电公司、具有工程建设职能的有关直属单位(简称直属单位)及公司所属的监理、设计、施工等企业;适用于公司系统投资、控股的工程项目。
第七条 公司所属企业承接公司系统以外工程建设业务时,应同时遵循相关行业、项目法人单位安全管理相关要求,承接境外工程项目还需遵守我国涉外工程安全管理相关要求和所在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二章 基建安全职责
第八条 公司基建安全职责
(一)公司设立基建管理部门,下设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专职人员,建立健全基建安全管理体系,持续改进和完善基建安全管理工作。
(二)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行业标准,制定基建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确定公司基建安全管理目标,指导网省公司层面的基建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和安全管理工作。
(三)制定有关基建安全技术标准,并适时组织修订。
(四)组织编制安全培训教材并开展基建安全培训工作。
(五)监督、检查所属单位及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投入及使用。
(六)组织开展公司系统基建安全检查及交流学习活动。
(七)组织开展公司基建系统安全管理流动红旗竞赛活动。
(八)组织开展基建安全管理工作考核与评价。
(九)建立基建安全信息管理制度,收集、发布公司基建安全管理信息,及时处置事故及其他突发事件。
(十)参与基建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一)对公司总部投资或直接管理的建设项目履行项目法人的安全管理职责。
第九条 网省公司、直属单位基建安全职责
(一)网省公司设立基建管理部门,下设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专职人员,建立健全基建安全管理体系,持续改进和完善基建安全管理工作。
(二)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要求,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和年度基建安全管理工作策划方案并组织落实。
(三)组织基建管理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学习交流活动。(四)监督指导建设管理单位、监理、设计、施工企业加强基建安全管理,组织和推动基建安全管理标准化工作。
(五)开展基建安全风险管理,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风险识别、评价、预控措施和应急管理等工作的落实情况。
(六)落实公司关于分包安全管理的各项具体要求,监督、检查所属企业及在建工程的分包安全管理工作。
(七)监督、检查基建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补助费的提取和使用。
(八)组织本单位内基建安全相关检查工作,开展本单位投资在建工程安全管理流动红旗竞赛活动。
(九)对施工条件复杂且采取常规措施难以保证安全的重要危险作业、首次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重大项目,进行跟踪管理。
(十)组织对所属施工企业开展施工安全性评价。
(十一)组织本单位内基建安全管理相关工作考核与评价。
(十二)制定信息上报管理制度,负责收集、分析、上报基建安全信息。
(十三)组织或参与基建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四)对本单位投资或控股的建设项目履行项目法人安全管理职责,对受委托负责建设管理的项目履行建设管理单位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条 项目法人安全职责
(一)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安全负总责,承担项目建设安全的组织、协调、管理、监督职责。
(二)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要求,建立健全本项目的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三)对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项目,负责(或委托建设管理单位)组建项目安委会:
(1)同时有两个及以上施工企业在建设工地施工。
(2)建设工地施工人员总数超过100人。
(3)项目工期超过180天。项目安委会由项目法人单位(或建设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安委会主任,业主项目部经理担任常务副主任,总监理工程师、施工项目部项目经理担任副主任,安委会其他成员由工程项目监理、设计、施工企业的相关人员及业主、监理、施工项目部的安全、技术负责人组成。
(四)确定工程项目安全目标。
(五)确定合理工期,按基建程序组织工程建设。
(六)在组织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同时,组织审查标书、合同中有关安全文明施工内容及奖罚条款,签订合同和安全协议。
(七)负责在招标过程中按规定计列安全生产费用,且不得列入投标竞争性报价。
(八)建立健全工程项目安全风险管理体系和应急管理体系。
(九)对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工作不称职的施工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或安全监理人员,有权提出撤换的要求。
(十)组织或参与基建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第十一条 建设管理单位基建安全职责
(一)建设管理单位应建立基建安全管理体系,配备安全管理专职人员,组建业主项目部,负责落实本单位及工程项目的基建安全管理工作。
(二)制订年度基建安全管理工作策划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受项目法人委托,具体履行工程项目安全管理职责。
(四)制定工程项目安全目标和主要保证措施并组织实施。
(五)受项目法人委托,组建项目安委会。
(六)参加招投标工作,受项目法人委托,签订合同和安全协议。
(七)负责监督施工企业按规定足额提取施工安全生产费用。
(八)提供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的基本条件,包括完成征地、拆迁和四通一平(水、电、路、通讯畅通及平整场地);向施工项目部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等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性负责;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工程项目建设相关证件、批件;为施工现场周围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提供保护。
(九)负责按合同约定追究未能认真执行承包合同或委托监理合同中有关安全文明施工条款的单位的责任,对造成不良后果的,终止合同执行。
(十)对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工作不称职的施工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或安全监理人员,要求相关单位予以撤换。
(十一)组织或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十二)参与基建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安委会安全职责
(一)组织各成员单位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基建安全工作的规定,决定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重大事项。
(二)协调解决工程建设工程中涉及多个参建单位的安全管理问题。
(三)定期组织召开安委会会议,保留会议记录并编发会议纪要。(四)必要时聘请专职安全监督人员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监理企业基建安全职责
(一)公司所属监理企业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专职人员,落实本企业安全管理及工程项目安全监理工作。
(二)依据国家、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基建安全的管理规定、监理合同对工程项目实施监理,并承担安全监理职责。
(三)建立健全安全监理管理制度及运行机制。
(四)配备合格的专职安全监理人员,组织检查监理项目部安全监理工作的开展情况,及时掌握工程现场安全动态,提出改进措施,不断完善。
(五)参与或配合基建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四条 勘察设计企业基建安全职责
(一)公司所属勘察设计企业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专职人员,负责落实本企业安全管理工作,为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安全施工提供与设计相关的技术服务和支持。
(二)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设计规范、标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进行勘察设计,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勘察设计文件;明确项目实施范围内地面、地下建筑物、地下管线的具体情况,提交完整的工程所在地气象、水文、地质等相关资料,满足工程项目安全施工的需要。
(三)严格执行勘察作业相关规定,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构)筑物的安全。
(四)根据施工及运行安全操作和安全防护的需要,增加安全及防护设施内容设计,设计文件中要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及应采取的施工技术措施,提出防范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
(五)对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和特殊结构的工程项目,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和建议。
(六)工程设计时考虑土石方堆放场地,制定避免水土流失措施、施工垃圾堆放及处理措施、“三废”(废弃物、废水、废气)及噪声等排放处理措施,使之符合国家、地方政府有关职业卫生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七)参与或配合基建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五条 施工企业基建安全职责
(一)公司所属施工企业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专职人员,成立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建立健全基建安全管理体系,负责落实本企业及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二)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要求,制定安全管理制度,保证安全文明施工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三)编制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包括购置安全工器具和安全设施、改善劳动条件和环境、开展教育培训和宣传等内容),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单独计列,专款专用;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确保安全技术措施所需经费的开支。
(四)建立健全施工机械安全管理体系,落实施工机械管理部门、机械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负责对施工机械从购置、租赁、安装、维护、检验、使用、拆除到报废全过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建立安全风险管理体系和应急管理体系,完善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对方案定期进行有针对性的演练。
(六)严格执行公司有关分包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施工分包管理制度,定期进行监督、检查、评价、考核。
(七)组织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保证企业负责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八)向作业人员提供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九)根据公司加强班组建设的有关要求,加强施工班组建设,健全施工班组安全管理体系。
(十)参与或配合基建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六条 业主项目部安全职责
(一)负责工程项目现场安全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组织协调,负责组织监理、施工项目部落实相应的安全职责。
(二)参加工程项目安委会,落实安委会会议决定。
(三)制定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制度和考核奖惩办法,并组织实施。
(四)制定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总体策划方案并组织实施;批准施工项目部安全文明施工实施细则、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批准监理项目部安全监理工作方案和强制性条文实施监理方案,并监督实施。
(五)审批施工项目部报送的分包计划和申请,监督施工项目部对分包安全的全过程管理。
(六)对两个及以上施工企业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施工、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作业活动,组织签订安全协议。
(七)组织开展工程项目施工安全性评价工作。
(八)开展安全风险管理,组织监理、施工项目部对工程项目开展施工安全风险识别、评价,制订预控措施,并监督落实。
(九)组织编制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十)审批施工项目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补助费的使用计划,并监督现场使用情况。
(十一)组织安全例行检查、专项检查和随机检查活动,监督安全隐患闭环整改情况。
(十二)组织项目参加公司或网省公司安全管理流动红旗竞赛活动。
(十三)负责对监理、设计、施工项目部进行安全管理工作考核与评价。
(十四)负责工程项目安全信息的收集与报送。
(十五)对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工作不称职的施工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或安全监理人员,提出撤换要求。
(十六)参与并配合项目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七条 监理项目部安全职责
(一)负责工程项目施工的安全监理工作,履行监理合同中承诺的安全监理职责。
(二)建立健全安全监理工作制度。
(三)编制监理规划,明确安全监理目标、措施、计划;编制安全监理工作方案,明确文件审查、安全检查签证、旁站和巡视等安全监理的工作范围、内容、程序和相关监理人员职责以及安全控制措施、要点和目标。
(四)编制强制性条文实施监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五)组织项目监理人员参加安全教育培训,督促施工项目部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六)审查项目管理实施规划(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七)审查项目施工过程中的风险、环境因素识别、评价及其控制措施是否满足适宜性、充分性、有效性的要求。
(八)审查施工项目部报审的安全文明施工实施细则、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等安全策划文件。
(九)审查施工分包队伍的安全资质文件,对施工分包进行全过程监督。
(十)审查施工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监督其持证上岗。
(十一)检查现场施工人员及设备配置是否满足安全文明施工及工程承包合同的要求。
(十二)负责施工机械、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用具)的进场审查。
(十三)审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补助费的使用计划,检查费用使用落实情况。
(十四)协调交叉作业和工序交接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落实。
(十五)对工程(项目)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特殊作业和危险作业进行旁站监理。
(十六)实施监理过程中,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项目部整改;情况严重的,要求施工项目部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业主项目部;施工项目部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及时向建设管理单位报告。
(十七)组织或参加各类安全检查,掌握现场安全动态,收集安全管理信息,并在安全会议上点评施工现场安全现状以及存在的薄弱环节,提出整改要求和具体措施,督促责任方落实。
(十八)负责安全监理工作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建立安全管理台帐,并督促施工项目部及时整理安全管理资料。
(十九)参与并配合项目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八条 施工项目部安全职责
(一)负责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履行施工合同及安全协议中承诺的安全职责,是项目施工安全的责任主体。
(二)依据公司有关规定和业主项目部的安全管理目标,制订施工项目部安全目标。
(三)建立施工安全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按规定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管理台帐。
(五)编制安全文明施工实施细则、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补助费使用计划等文件,并报监理项目部审查,经业主项目部批准后,在施工过程中贯彻落实。
(六)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并向作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措施。
(七)负责组织安全文明施工,制定避免水土流失措施、施工垃圾堆放与处理措施、“三废”(废弃物、废水、废气)处理措施、降噪措施等,使之符合国家、地方政府有关职业卫生和环境保护的规定。
(八)开展风险识别、评价工作,制订预控措施,并在施工中落实。
(九)建立现场应急救援队伍,编制各类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定期进行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评价演练结果,保证持续改进。
(十)建立现场施工机械安全管理机构,配备施工机械管理人员,落实施工机械安全管理责任,对进入现场的施工机械和工器具的安全状况进行准入检查,并对施工过程中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重要吊装、关键工序进行旁站监督;负责施工队(班组)安全工器具的定期试验、送检工作。
(十一)监督检查施工队(班组)开展班前站班会工作。
(十二)定期召开或参加安全工作会议,落实上级和项目安委会、业主、监理项目部的安全管理工作要求。
(十三)开展并参加各类安全检查,对存在的问题闭环整改;对重复发生的问题,深入分析并制定防范措施,避免再次发生。
(十四)组织参加安全管理流动红旗竞赛活动。
(十五)按照公司规定,加强对分包队伍的安全管理,监督分包队伍完善安全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十六)及时准确上报基建安全信息。
(十七)参与并配合项目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系统各单位应依据公司有关要求,落实本单位各级各岗位人员的安全责任制。网省公司有关基建管理人员的安全职责规范参见附录 g,施工企业各级部门、人员的安全职责规范参见附录h,工程各项目部管理人员安全职责规范参见附录i。
第三章 基建安全目标
第二十条 本章所规定的各级基建安全目标是最基本的目标要求,是公司基建系统制定安全目标的依据;公司所属单位、项目部应根据下级目标高于上级目标的目标管理原则进行逐级细化分解,制定具体的安全目标,但不得低于本规定的目标要求。
第二十一条 公司基建安全目标
(一)不发生较大人身伤亡事故。
(二)不发生基建原因引起的较大电网及设备事故。
(三)不发生较大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
(四)不发生较大火灾事故。
(五)不发生较大环境污染事件。
(六)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特大交通事故。
第二十二条网省公司基建安全目标
(一)不发生一般人身伤亡事故。
(二)不发生基建原因引起的一般电网及设备事故。
(三)不发生一般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
(四)不发生一般火灾事故。
(五)不发生一般环境污染事件。
(六)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第二十三条 建设管理单位基建安全目标
(一)不发生一般人身伤亡事故
(二)不发生基建原因引起的一般电网及设备事故。
(三)不发生一般火灾事故。
(四)不发生一般环境污染事件。
(五)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第二十四条 监理企业基建安全目标
(一)不发生因监理责任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
(二)不发生因监理责任造成的电网及设备事故。
(三)不发生一般火灾事故。
(四)不发生一般环境污染事件。
(五)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第二十五条 设计企业基建安全目标
(一)不发生设计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
(二)不发生设计原因造成的电网及设备事故。
(三)不发生一般火灾事故。
(四)不发生一般环境污染事件。
(五)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第二十六条 施工企业基建安全目标
(一)不发生一般人身伤亡事故。
(二)不发生因施工原因造成的电网事故及设备事故。
(三)不发生一般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
(四)不发生一般火灾事故。
(五)不发生一般环境污染事件。
(六)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第二十七条 工程项目安全目标
(一)不发生人身伤亡事故。
(二)不发生因工程建设引起的电网及设备事故。
(三)不发生一般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
(四)不发生火灾事故。
(五)不发生环境污染事件。
(六)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第四章 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十八条 公司基建系统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实行逐级负责制,确保全员接受培训,提高安全管理和技能水平。
第二十九条 公司每年制定年度基建安全培训计划,对公司、网省公司基建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重点工程主要管理人员(项目经理、安全专责、总监理师)进行安全培训。
第三十条 网省公司制定本单位的年度基建安全培训计划,对本单位各级基建管理人员和在建项目主要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第三十一条 建设管理单位对基建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业主项目部对监理、施工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参加培训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三十二条 监理、设计、施工企业对主要管理人员及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施工企业督促检查分包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对劳务分包人员要建立专项教育名册,按照与本单位员工相同的要求开展培训。
第三十三条 公司、网省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基建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安全管理等相关人员每两年至少接受一次公司或网省公司组织的基建安全培训。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应通过各种形式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培训活动,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第三十五条 施工企业对新录用人员应进行不少于 40 个课时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三十六条 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取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七条 施工企业在施工中运用新技术、使用新设备、采用新材料、推行新工艺以及职工调换工种时,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五章 例行会议
第三十八条 公司在每年召开的安全生产会议及基建工作会议上,对基建系统总体安全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布置年度基建安全工作。
第三十九条 网省公司在每年召开的安全生产会议及基建工作会议上,布置本单位的年度基建安全工作。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基建安全分析会,总结分析基建安全状况,协调解决基建安全问题,部署基建安全工作。
第四十条 建设管理单位、监理、设计、施工企业每年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例会,贯彻上级有关安全工作要求,总结分析本单位安全工作状况,研究解决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布置年度和季度安全工作。
第四十一条 工程项目安委会建立安全工作例行会议制度,在工程开工前召开第一次会议,以后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委会会议,检查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研究解决工程项目存在的安全问题。会议由安委会主任主持,或委托常务副主任主持。
第四十二条 业主项目部、监理项目部、施工项目部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例会,检查工程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情况,提出改进措施并闭环整改。
第四十三条 专业工地应每周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例会,施工队(班组)每周开展一次安全活动,检查总结上一阶段安全工作,安排布置下一阶段的安全工作。
第四十四条 安全会议及安全活动应有完整的记录。
第六章 施工安全方案管理
第四十五条 本章所称施工安全方案,是工程现场施工安全工作执行的各类安全文件的统称,包括单独编制的安全策划文件、专项安全方案、安全技术措施,也包括项目管理实施规划、作业指导书等施工管理文件内的安全管理章节。
第四十六条 施工项目部总工程师组织编制项目管理实施规划(施工组织设计),分别用单独章节描述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经施工企业技术、质量、安全等职能部门审核,施工企业总工程师审批,报监理项目部审查,业主项目部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四十七条 施工项目部总工程师组织编制安全文明施工实施细则、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等安全策划文件,经施工企业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分管领导审批,报监理项目部审查,业主项目部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四十八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见附录b),施工项目部总工程师组织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含安全技术措施),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企业技术、质量、安全等职能部门审核,施工企业总工程师审批,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由施工项目部总工程师交底,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监督实施。
第四十九条 对深基坑、高大模板及脚手架、重要的拆除爆破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见附录c)的专项施工方案(含安全技术措施),施工企业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并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企业总工程师、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业主项目部项目经理签字后,由施工项目部总工程师交底,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监督实施。
第五十条 对重要临时设施、重要施工工序、特殊作业、危险作业项目(见附录d),施工项目部总工程师组织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经施工企业技术、质量、安全部门和机械管理部门(必须时)审核,施工企业总工程师审批,报监理项目部审查,业主项目部备案,由施工项目部总工程师交底后实施。
第五十一条 项目施工必须有作业指导书。作业指导书由施工项目部技术员编制,经施工项目部安全、质量管理人员和项目总工程师审核,并根据项目规模、等级报施工企业总工程师或副总工程师批准,由施工项目部技术员交底后实施。作业指导书中的安全技术措施部分必须有独立的章节。
第五十二条 需要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的项目(见附录e)施工前,应由施工负责人填写安全施工作业票,经施工项目部技术员和安全员审查,施工项目经理签发,施工负责人向全体作业人员交底后实施。
第五十三条 一张施工作业票只能填写同一作业地点的同一类型作业内容,并可连续使用至该项作业任务完成。
第五十四条 施工过程需变更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或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经措施审批人同意,监理项目部审核确认。
第五十五条 对施工周期超过一个月或重复施工的施工项目,技术人员应根据人员、机械(机具)、环境等条件的变化情况,完善措施,重新报批,重新办理作业票,重新交底。
第五十六条 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或安全技术措施交底过程中,全体作业人员必须参加,并按规定在交底书上签字确认。
第七章 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
第五十七条 公司基建系统应贯彻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在工程项目中实行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实现安全管理制度化、安全设施标准化、现场布置条理化、机料摆放定置化、作业行为规范化、环境影响最小化,营造安全文明施工的良好氛围,创造良好的安全施工环境和作业条件。
第五十八条 公司制定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作规定和管理要求,监督、指导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作,开展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作经验交流,持续改进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第五十九条 网省公司贯彻落实公司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的各项要求,制定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要求的具体措施;组织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开展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作经验交流,不断提高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水平。
第六十条 设计企业为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安全文明施工提供与设计相关的技术服务和支持;在编制工程项目概(预)算时,应依据规定全额计列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补助费。
第六十一条 建设管理单位根据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的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施工企业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补助费。
第六十二条 施工企业按规定使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补助费,专款专用,配置满足现场安全文明施工需要的设施。
第六十三条 业主项目部编制安全文明施工总体策划,监督指导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要求在工程项目的有效落实;监督指导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补助费的使用;定期组织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及安全性评价。
第六十四条 监理项目部编制安全监理工作方案,履行安全文明施工监理职责,定期组织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实行闭环管理;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补助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十五条 施工项目部是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的责任主体,负责贯彻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要求,实行文明施工、绿色施工、环保施工。
第八章 施工分包安全管理
第六十六条 公司基建管理部门负责公司系统建设工程项目和施工企业的施工分包安全归口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公司系统工程建设分包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对公司系统工程项目建设和施工企业分包安全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负责分包安全管理工作的督查、评价和考核。
第六十七条 网省公司应组织所属施工企业制定分包商资质审查、准入制度,建立统一的年度合格分包商名册并动态调整;负责对所辖工程项目及所属施工企业施工分包安全管理工作的督查、评价和考核,实现对分包的全过程管控。
第六十八条 业主项目部负责审批施工项目部报送的工程项目分包计划及分包申请,严格控制工程项目的分包范围;审查分包商资质和业绩;对工程项目分包进行审批;定期组织开展工程项目分包管理检查;负责对工程项目各参建单位分包管理的考核评价。
第六十九条 监理项目部建立分包安全监理制度;审查工程项目分包计划申请;审查分包商资质、业绩并进行入场验证;动态核查进场分包队伍的人员配备、施工机具配备、技术管理等施工能力,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实施闭环管理。
第七十条 施工企业是分包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分包商资质审查、现场准入、教育培训、动态考核、资信评价等分包管理制度;建立年度合格分包商名册;对分包商及其人员实施全过程动态管理。
第七十一条 施工企业在工程分包项目开工前,应与分包商签订分包合同,明确分包性质,同时签订规范的分包安全协议。
第七十二条 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工程禁止转包或违规分包;主体工程不得专业分包。
第七十三条 施工项目部具体负责工程项目分包队伍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自带施工机械、工器具的准入检查,施工方案、人员持证上岗审查,对分包队伍施工活动组织安全检查等内容。
第九章 安全风险管理
第七十四条 公司、网省公司、建设管理单位及监理、设计、施工企业应建立基建安全风险管理体系,成立相应的基建安全风险管理组织机构,负责制定相关的基建安全风险管理制度,组织和推动本单位基建安全风险管理工作。
第七十五条 公司每年对基建安全工作状况进行系统性分析、评价,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方案。
第七十六条 网省公司每年在基建安全管理工作策划方案中重点分析所属单位的基建安全风险,并制定相应的措施、控制方案。第七十七条建设管理单位及监理、设计、施工企业重点负责工程项目的安全风险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各项目部做好风险识别、评价和控制措施制定工作。
第七十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施工项目部应对所承建的工程项目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价,确定重大风险因素,并制定有针对性的风险控制措施和必要的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经监理项目部审核,报业主项目部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十九条 施工企业应保证风险控制措施所需资源的配置和资金投入,必要时提供技术支持手段或其他措施,确保施工现场识别的风险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第八十条 施工项目部应建立风险管理台帐,同时应根据工程现场风险因素的变化情况,及时进行评价和控制措施调整;每项施工作业开始前,施工负责人负责组织施工人员开展本项作业的安全风险管理工作。
第八十一条 对基建安全风险实行分级管理原则:上级监督下级、业主项目部和监理项目部监督施工项目部、施工项目部监督施工队(班组)和分包单位,确保基建安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第八十二条 公司对所属企业及工程项目的安全情况实行安全性评价。
第八十三条 施工企业组织对本企业进行安全性自评价,并整改闭环。
第八十四条 对110千伏及以上新建输变电工程及公司系统投资、控股的电源项目,在项目施工高峰阶段,由业主项目部组织工程参建各方对项目进行安全性自评价;公司所属企业承接的系统外工程项目,在项目施工高峰阶段,由企业本部组织专家组对监理、施工项目部进行安全性自评价;自评价报告及整改情况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十五条 网省公司对所辖范围内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的安全性自评价结果进行复查。
第八十六条 公司组织对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的安全性评价复查结果进行抽查。
第十章 职业健康
第八十七条 公司基建系统各单位坚持以人为本,关爱生命,不断改善现场作业条件和完善职业健康卫生条件,在确保员工健康的前提下组织开展基建工作。
第八十八条 公司基建系统各单位落实国家、行业有关职业健康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使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第八十九条 工程设计选用的设备和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职业健康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第九十条 工程现场的职业健康设施和卫生条件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现行的职业健康管理标准。
第九十一条 施工企业根据有关规定,按期组织员工体检,并建立员工职业健康档案。严禁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相关禁忌作业。
第九十二条 施工企业对从事可能危害身体健康的危险性作业的员工进行专门的安全防护知识培训,确保掌握操作规程、职业健康风险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第九十三条 施工企业应制定季节性施工方案,针对冬季、雨季、高温季节、雷电、台风气候特点及野外作业等,采取防洪水、防泥石流、防雷电、防台风、防冻伤、防滑跌、防暑降温、消毒防疫、防野外动物攻击等措施,改善现场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预防职业健康危害和群体性疫情发生。
第十一章安全检查
第九十四条 公司所属单位按以下要求进行定期的基建安全检查,并对检查提出的问题整改闭环。
(一)公司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基建安全检查。
(二)网省公司每年组织不少于两次基建安全检查。
(三)建设管理单位,监理、设计、施工企业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四)工程项目安委会每季度组织不少于一次安全检查。
(五)业主项目部组织监理、 施工项目部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六)施工班组(队)每周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第九十五条 基建安全检查以查制度、查管理、查隐患为主要内容,同时应将环境保护、职业健康、生活卫生和文明施工纳入检查范围。
第九十六条 基建安全检查分为例行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检查、安全巡查四种方式。
第九十七条 根据公司管理要求或季节性施工特点,开展月、季度及春、秋季等例行检查活动。
第九十八条 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对施工机械管理(包括施工机械安全状况准入检查、施工机械安全防护装置和日常维护情况等)、分包管理(包括分包准入、分包审批、分包施工的过程管理等)、临近带电体作业(包括风险预控措施的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作业过程管理等)等开展专项检查活动。
第九十九条 根据管理需要和项目施工的具体情况,适时开展随机检查活动。
第一百条 网省公司组织成立基建安全巡查组,开展常态化的基建安全检查活动。
第一百零一条 各类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和安全文明施工、环境管理问题,应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限期整改,并对整改结果进行确认,实行闭环管理;对因故不能立即整改的问题,责任单位应采取临时措施,并制定整改措施计划报上级批准,分阶段实施。
第一百零二条 各类基建安全管理活动的组织单位,必须制定检查方案、大纲和检查报告大纲,明确工作要求,对检查效果进行总结评价,不断提高安全检查工作水平。
第十二章 安全管理流动红旗竞赛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基建系统开展输变电工程安全管理流动红旗竞赛活动(以下简称竞赛活动),构建公司系统基建安全管理工作经验的交流学习平台,缩小不同地区、不同项目间的管理水平差异,均衡提高输变电工程安全管理水平。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制定竞赛活动的管理办法,组织实施330 千伏及以上项目的竞赛活动,具有满足参赛条件工程项目的网省公司及直属单位,必须参加公司组织的竞赛活动。
第一百零五条 网省公司组织本单位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特高压及跨区联网工程项目由建设管理单位组织)参加公司的竞赛活动;制定本区域竞赛活动的管理办法,组织不同电压等级工程项目的竞赛活动。
第一百零六条 竞赛活动重点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和规章制度执行、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等管理要求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比。
第一百零七条 组织单位对竞赛活动优胜的项目进行表彰,授予流动红旗。
第一百零八条 组织单位采取总结竞赛活动成果、召开安全管理现场会等方式,交流、推广基建安全管理先进经验。
第十三章 应急与事故处理
第一百零九条 基建应急管理工作纳入本单位应急管理体系,在本级应急管理机构的统一领导下,成立由基建部门负责人任组长的基建专业应急工作组,组织编制现场应急处置方案,落实基建应急队伍和物资储备,实现快速应急响应。
第一百一十条 建设管理单位负责组建工程项目现场应急工作组,组长由业主项目部经理担任,副组长由总监理工程师、施工项目经理担任;现场应急救援队伍由施工项目部负责组建。
第一百一十一条 现场应急工作组及其组成人员应报上级应急管理机构备案(包括通讯方式)。现场应急工作组应建立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及通讯方式在其管理范围内公布,并确保通讯畅通。
第一百一十二条 现场应急工作组职责
(一)组织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二)组织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及应急救援知识培训。
(三)组建应急救援队伍,并进行培训。
(四)配备齐全应急救援物资和器具。
(五)定期开展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演练,并针对演练情况进行评审,必要时组织修订。
(六)启动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应急救援,服从上级应急管理机构的指挥。
第一百一十三条 应建立的各类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一)人身伤亡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二)垮(坍)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三)火灾、爆炸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四)触电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五)机械设备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六)食物中毒施工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七)环境污染事件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八)突发恶劣天气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九)急性传染病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第一百一十四条 业主项目部、监理项目部和施工项目部在工程开工后或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应急救援知识培训和应急演练,制定并落实经费保障、医疗保障、交通运输保障、物资保障、治安保障和后勤保障等措施,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一百一十五条 现场应急工作组接到应急信息后,立即按规定启动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组织救援工作,同时上报上级应急管理机构。应急响应要及时、迅速、有序、处置正确。事故(事件)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应急响应结束。
第一百一十六条 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单位必须迅速抢救伤员并派专人严格保护事故现场。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任意变动。
第一百一十七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所属单位根据管理权限和上级授权组成或参与事故调查组,参与工程建设的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
第一百一十九条 事故调查处理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事故性质和事故损失,认定事故责任,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第一百二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认真落实事故调查处理结论和整改措施要求,在征得事故调查组的同意后,组织事故现场的处理与恢复。同时应吸取教训,认真组织举一反三的整改,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
第一百二十一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做好事故资料的收集、整理、统计和存档工作。
第十四章 安全信息管理
第一百二十二条 网省公司、建设管理单位、监理、设计、施工企业全面落实本单位的安全信息收集、上报工作,每月按时逐级上报安全信息月报,确保上报的信息准确、完整。
第一百二十三条 各单位根据上报的安全信息,认真分析存在的基建安全风险,采取相应的预控措施。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所属监理、设计、施工企业承揽境外工程项目前,应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所属监理、设计、施工企业承揽系统外工程项目前,应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一百二十六条 基建安全事故信息根据事故性质、事故等级的不同,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进行月度、季度定期报告,同时按以下规定进行即时报告。
第一百二十七条 基建安全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其中工程项目事故还应向建设管理单位负责人报告,此后根据资产关系或管理关系,按逐级上报的原则进行报告,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一百二十八条 3 人及以上重伤或人身死亡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在1小时内上报至网省公司或直属单位,同时向事故所在地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派出机构报告;网省公司或直属单位收到报告后,应在 2 小时内上报公司总部,同时在 16 小时内上报书面材料。
第一百二十九条 重大、特别重大施工机械设备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在1小时内上报至网省公司或直属单位,网省公司或直属单位收到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上报公司总部,同时在16小时内上报书面材料。
第一百三十条 对基建原因导致的220千伏变电站全所停电、500 千伏输变电设备被迫停运、220 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输电线倒杆塔事故等,以及比上述事故更严重的电网及设备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在1小时内上报至网省公司或直属单位,网省公司或直属单位收到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上报公司总部,同时在16小时内上报书面材料。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应即时补报;各类事故均应在安全信息月报中进行统计上报。
第十五章 安全工作奖惩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基建系统实行安全奖惩制度,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责任追究与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基建安全工作奖惩机制,推进各级基建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对网省公司、直属单位基建安全管理工作从安全目标管理、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安全管理工作重点落实情况、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安全工作创新等方面进行考核评价。依据年度评价结果,对年度基建安全管理先进单位进行表彰,对未实现安全目标的单位按公司有关制度进行考核。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负责建立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工作奖优罚劣的激励约束机制,将安全管理工作效果作为拨付工程项目监理费、设计费、施工费的依据之一。项目法人、建设管理单位依据公司激励约束管理制度,对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安全工作进行考核,依据考核结果核定工程项目的监理费、设计费、建安工程费结算金额。
第一百三十五条 网省公司对建设管理单位、监理、设计、施工企业的基建安全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安全业绩及其实际效果,通过量化评价指标进行考核、评价。依据考核评价结果,对年度基建安全管理先进单位进行表彰,对未实现安全目标的单位按公司有关制度进行考核。
第一百三十六条 建设管理单位落实公司制定的安全管理奖惩激励办法,在工程项目合同中明确安全奖惩标准。业主项目部对设计企业、监理、施工项目部进行安全管理综合评价,综合评价结果经建设管理单位审核后上报网省公司。
第一百三十七条 网省公司负责监督、指导所辖范围内监理、设计、施工企业奖惩激励机制的实施。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理、设计、施工企业内部应制定基建安全奖惩制度,设立安全管理专项基金,确保奖惩机制有效落实。
第一百三十九条 违章与事故考核罚款应纳入安全管理专项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章 安全监督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所属单位安全监督部门及其安全监督人员行使基建安全监督职能,监督国家有关安全工作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安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监督同级及下级单位的各部门、各级人员基建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所属单位安全监督部门对基建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或参与基建安全会议、各类安全检查、安全管理流动红旗竞赛、安全教育培训、达标投产等例行工作。
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所属单位安全监督部门是事故调查、处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统一对外发布安全信息。
第十七章 附则
第一百四十三条本规定中的下列用语是指:
(一)建设管理单位:指直属公司、网省公司直接管理的建设机构、项目部、指挥部、地市级供电公司或控股公司;和受直属公司、网省公司委托,负责各个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的组织机构;以及受委托承担项目建设管理任务的直属单位或网省公司。
(二)业主项目部:指建设管理单位内部具体负责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的组织机构,代表建设管理单位行使建设项目的安全、质量、造价、技术、进度、合同、信息档案、综合评价、协调等管理职能和执行具体业务。
(三)监理项目部:指监理企业派驻工程项目现场的,负责履行监理合同业务的组织机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接受业主项目部对其的指导、监督和考核。
(四)施工项目部:指施工企业(项目承包人、施工企业)的派出机构,是负责所承包的工程项目施工的组织机构,承担项目实施的管理任务和项目目标实现的全面责任。接受业主项目部对其的指导、监督和考核。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接受监理项目部的监督管理。
(五)安全生产费用:指在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中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使用和管理的用于完善和改进项目施工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补助费:指在工程概算直接费预算内的,专用于电力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各项安全文明保障措施落实的费用,该费用在工程项目招投标中不列入竞争性报价,在合同中按规定单独计列。
(七)垮(坍)塌事故:指工程项目中最重要建(构)筑物,如深基坑开挖、组塔、桥梁运输、大坝、隧道(井、洞)、主厂房、烟囱、水塔等因施工措施不当或工程质量原因所造成的垮(坍)塌。
(八)安全工器具:指为防止触电、灼伤、坠落、摔跌等事故,保障作业人员人身安全的各种专用工具和器具。
(九)环境事件: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群众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十)特种作业: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经专业机构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十一)施工总承包:指具备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接其资质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依法进行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分包。
(十二)专业分包: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专业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专业分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其中的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十三)劳务分包: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分包企业依法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项目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劳务作业分包企业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工作或任务。
第一百四十四条 本规定有关条款中涉及的事故等级,除道路交通事故按《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公通字[1991]113号)进行分级外,其他事故均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第493号令)的规定进行分级。
第一百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公司基建部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国家电网工〔2003〕168号)同时废止。
附录a
企业应建立的基建安全管理制度
(包括但不限于)
a.1.网省公司应建立的基建安全管理制度
(一)安全管理责任制;
(二)安全工作例会制度;
(三)施工分包管理制度;
(四)安全检查工作制度;
(五)基建安全信息管理制度;
(六)安全奖惩制度。
a.2.建设管理单位应建立的基建安全管理制度
(一)安全管理责任制;
(二)安全工作例会制度;
(三)施工分包管理制度;
(四)安全检查工作制度;
(五)基建安全信息管理制度;
(六)安全文明施工奖惩制度。
a.3.监理企业应建立的基建安全管理制度
(一)安全责任制;
(二)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三)安全工作例会制度;
(四)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五)安全审查备案制度;
(六)安全巡视和旁站工作制度;
(七)安全检查签证制度;
(八)安全工作奖惩制度。
a.4.施工企业应建立的基建安全管理制度
(一)安全责任制;
(二)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三)安全工作例会制度;
(四)施工分包安全管理制度;
(五)安全施工措施管理及交底制度;
(六)安全施工作业票管理制度;
(七)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八)施工机械、工器具安全管理制度;
(九)临时用电管理制度;
(十)消防、保卫管理制度;
(十一)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十二)安全检查制度;
(十三)安全奖惩制度;
(十四)事故调查、处理、统计、报告制度。
附录b
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包括但不限于)
b.1.基坑支护、降水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米(含3米)或虽未超过3米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b.2.土方开挖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米(含3米)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b.3.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米及以上;搭设跨度 10 米及以上;施工总荷载 10 千牛/平方米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千牛/米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b.4.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千牛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三)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
b.5.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 24 米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四)吊篮脚手架工程。
(五)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
(六)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b.6.拆除、爆破工程
(一)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
(二)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b.7.其他
(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人工挖扩孔桩工程。
(四)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
(五)预应力工程。
(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附录c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包括但不限于)
c.1.深基坑工程
(一)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c.2.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米及以上;搭设跨度18米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千牛/平方米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千牛/米及以上。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千克以上。
c.3.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千牛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起重量300千牛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米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
c.4.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50米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提升高度 150 米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三)架体高度20米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c.5.拆除、爆破工程
(一)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二)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三)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他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四)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
c.6.其他
(一)施工高度50米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跨度大于 36 米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米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开挖深度超过16米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四)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
(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附录d
重要临时设施、重要施工工序、特殊作业、危险作业项目
(包括但不限于)
(一)重要临时设施:包括施工供用电、用水、氧气、乙炔、压缩空气及其管线,交通运输道路,作业棚,加工间,资料档案库,油库,雷管、炸药、剧毒品库及其它危险品库,射源存放库和锅炉库房等。
(二)重要工序:包括大型起重机械拆装、移位及负荷试验,特殊杆塔及大型构件吊装,高塔组立,预应力混凝土张拉,汽机扣大盖,发电机穿转子,定子吊装,大板梁吊装,大型变压器运输、吊罩、抽芯检查、干燥及耐压试验,大型电机干燥及耐压试验,燃油区进油,锅炉大件吊装及高压管道水压试验,高压线路及厂用设备带电,主要电气设备耐压试验,临时供电设备安装与检修,汽水管道冲洗及过渡,重要转动机械试运,主汽管吹洗,锅炉升压安全门,油循环,汽轮发电机试运及投氢,高边坡开挖,大体积混凝土基础钢筋排架,大体积混凝土浇筑,深基坑、基坑开挖放炮,洞室开挖中遇断层、破碎带的处理,大坎、悬崖部分混凝土浇筑等。
(三)特殊作业:包括大型起吊运输(超载、超高、超宽、超长运输),高空爆破、爆压,水上及在金属容器内作业,高压带电线路交叉作业,临近超高压线路施工,跨越铁路、高速公路、通航河道作业,进入高压带电区、电厂运行区、电缆沟、氢气站、乙炔站及带电线路作业,接触易燃易爆、剧毒、腐蚀剂、有害气体或液体及粉尘、射线作业等,季节性施工,多工程立体交叉作业及与运行交叉的作业。
(四)危险作业项目:起重机满负荷起吊,两台及以上起重机抬吊作业,移动式起重机在高压线下方及其附近作业,起吊危险品,超载、超高、超宽、超长物件和重大、精密、价格昂贵设备的装卸及运输,油区进油后明火作业,在发电、变电运行区作业,高压带电作业及临近高压带体作业,特殊高处脚手架、金属升降架、大型起重机械拆卸、组装作业,水上作业,沉井、沉箱、金属容器内作业,土石方爆破,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
附录e
须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的作业项目
(包括但不限于)
(一)送电施工包括:特殊地质地貌条件下施工,人工挖孔桩及基坑深度超过5米的基础开挖,运行电力线路下方的线路基础开挖,深度超过5米的、坑口尺寸超过8米的以及高立柱的平台搭设、模板制作,跨越 10 千伏及以上带电运行电力线路的跨越架搭设,跨越铁路的跨越架搭设,跨越二级及以上的公路跨越架搭设,过轮临锚施工,牵张场地锚线施工,紧线、挂线施工,高塔组立,导引绳展放施工作业,导线、地线、光缆架设施工,临近带电体施工,特殊施工方式(飞艇、动力伞等)。
(二)变电站施工包括:深基坑施工,人工挖孔桩作业,大量的土方工程多种施工机械交叉作业,特殊结构厂房施工,施工用电接火,高大护坡支护及挡墙施工,临近带电体作业,脚手架搭设及拆除,主体结构的模板安装(支模)及混凝土浇筑施工,梁、板、柱及屋面钢筋绑扎,室内装饰涉及到高处作业项目,高处焊接施工,屋面防水施工,构架组立,构架横梁及架顶避雷针就位安装,独立避雷针起吊就位安装,变压器运输及安装,高抗附件安装,挂线(母线、联络线),高处压接导线,隧道焊接,高压试验,大型起重机及垂直运输机械的就位、安装、拆除。
(三)输变电工程其他危险作业项目包括:起重机满负荷起吊,两台及以上起重机抬吊作业,起吊危险品,超载、超高、超宽、超长物件和重大、精密、价格昂贵设备的装卸及运输,特殊高处脚手架、水上作业,金属容器内作业,土石方爆破。
(四)火电工程包括:高边坡及深坑基础开挖和支护,基坑开挖放炮,大体积混凝土浇筑,框架梁、柱混凝土浇筑,悬崖部分混凝土浇筑,大型构件吊装,脚手架、升降架安装拆卸及负荷试验,大型起重机械安装、移位及负荷试验。发电机、汽轮机本体安装,发电机及配电装置带电试运,主变压器安装及检查,重要电动机检查,起重设备带电试运,气体灭火系统调试等,锅炉水冷壁、过热器、再热器组合安装,锅炉水压试验,给煤机、磨煤机、送引风机等重要辅机的试运,汽机转子找正、扣盖,机组的启动及试运行,两台及以上起重机抬吊作业,移动式起重机在高压线下方及其附近作业,危险品、超载、超高、超宽、超长物件装卸,压力管道或容器内作业,油区进油后明火作业。
(五)水电站工程包括:大方量爆破装药,压力灌浆,坝体混凝土浇筑,洞室开挖遇断层处理,岩壁梁施工,厂房行车的安装调试及负荷试验,充排水检查,闸门、启闭机安装及调试,水轮机组尾水管安装及混凝土浇筑,水轮机蜗壳安装及调整,发电机定子、转子组装及调整试验,各种带电试验,重要辅助设备的安装及调试,机组的启动及试运行,机组的各种性能试验,两台及以上起重机抬吊作业,移动式起重机在高压线下方及其附近作业,起吊危险品、超载、超高、超宽、超长物件装卸及运输,脚手架、卷扬提升系统、大型起重机械组装或拆除作业,压力管道或容器内作业,油区进油后明火作业,水下作业,危石、塌方处理。
(六)国家、行业和地方规定的其他重要及危险作业。
附录f
企业及项目部应建立的安全管理台帐
(包括但不限于)
f.1.网省公司基建安全管理台帐
(一)基建安全管理制度;
(二)基建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三)基建安全例会会议纪要(记录);
(四)年度合格分包商名册及新增分包商资质审查备案记录;(五)基建安全大检查通报及记录;
(六)安全文件、安全简报及学习记录;
(七)安全奖惩考核评价记录;
(八)事故调查、统计、报告记录。
f.2.建设管理单位安全管理台帐
(一)基建安全管理制度;
(二)基建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三)基建安全例会、安委会会议纪要(记录);
(四)基建安全管理总体策划、重大方案及评审、审批记录;
(五)基建安全检查记录;
(六)安全文件、安全简报及学习记录;
(七)安全奖惩评价记录;
(八)事故调查、统计、报告管理记录。
f.3.监理企业安全管理台帐
(一)安全管理制度;
(二)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三)安全工作会议记录;
(四)重大监理方案及审查记录;
(五)安全检查通报及记录;
(六)安全文件、安全简报及学习记录;
(七)安全奖惩评价记录。
f.4.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台帐
(一)安全管理制度;
(二)安全文件、安全简报及学习记录;
(三)安全培训、考试记录及新进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卡片;
(四)安全工作会议(例会)记录;
(五)特种作业及专、兼职安全人员登记档案;
(六)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实施登记表;
(七)安全防护用品、用具试验、鉴定记录;
(八)分包商安全资质审查表及年度合格分包商清册;
(九)安全检查及整改情况记录;
(十)反违章工作记录(含考核通知单);
(十一)各类事故月(年)报表;
(十二)安全奖励及各类事故及处罚记录。
f.5.业主项目部安全管理台帐
(一)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等依据性文件(含有效文件清单);
(二)安全管理人员上岗资质;
(三)安全管理总体策划文件;
(四)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五)工程项目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六)安全例会、安委会会议纪要(记录);
(七)监理、施工报批文件及审查记录;
(八)项目安全检查及整改情况记录;
(九)安全文件、安全简报及收发、学习记录;
(十)项目安全性评价记录;
(十一)安全文明施工奖惩记录;
(十二)事故调查、统计、报告管理台帐。
f.6.监理项目部安全管理台帐
(一)安全监理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等依据性文件(含有效文件清单);
(二)总监及安全监理人员资质资料;
(三)安全监理工作策划文件;
(四)安全监理管理制度;
(五)安全文件、安全简报及收发、学习记录;
(六)监理安全会议(例会)记录;
(七)施工报批文件及审查记录;
(八)安全检查记录及整改闭环资料
(九)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及回复单,工程暂停令、复工令;
(十)隐患事故调查处理记录;
(十一)监理月报及工作总结。
f.7.施工项目部安全管理台帐
(一)安全施工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等依据性文件(含有效文件清单);
(二)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三)安全文件、安全简报及收发、学习记录;
(四)安全培训、考试记录及新进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卡片;
(五)安全例会及安全活动记录 ;
(六)特种作业及专、兼职安全人员登记档案;
(七)登高作业人员体检情况登记表(含分包单位登高作业人员)(八)分包商安全资质及现场准入审(复)查表;
(九)环境因素、风险因素识别、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措施表
(十)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含文明施工措施计划)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补助费使用记录;
(十一)安全用品台帐及领用记录;
(十二)安全工器具台帐及检查试验记录;
(十三)安全施工作业票及安全技术措施交底记录;
(十四)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及演练记录;
(十五)安全检查记录及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复检单;
(十六)工程项目安全性自评价记录;
(十七)安全奖惩登记台帐;
(十八)各类安全报表及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记录。
附录g
网省公司、直属单位相关人员及部门基建安全职责规范
g.1.网省公司、直属单位总经理职责
(一) 作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重要文件,协调解决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二) 组织确定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及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举措,并实行严格的考核和奖惩。
(三) 建立和完善本单位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
(四)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和各级各岗位人员安全责任制。
(五) 定期主持召开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安委会会议,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决策。
(六) 确保本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的投入符合国家、行业和公司的有关规定。
g.2.网省公司、直属单位基建副总经理职责
(一) 组织贯彻落实国家、行业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重要文件,负责具体协调解决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二) 审定本单位年度基建安全工作目标计划,并组织落实考核和奖惩。
(三) 建立完善本单位基建安全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组建基建安全风险管理体系和基建安全事故应急管理体系。
(四) 组织落实本单位基建安全管理制度和各级各岗位人员基建安全责任制。
(五) 主持基建安全工作会议,部署基建安全工作。
(六) 组织基建安全大检查;主持召开基建安全情况分析会,听取基建管理部门的汇报,协调解决基建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七) 确保本单位基建安全生产费用的投入符合国家、行业和公司的有关规定。
(八) 推行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作,持续改进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水平。
(九) 在新建、改建或扩建工程中,组织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规定。
(十) 组织或参加基建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g.3.网省公司、直属单位基建管理部门及人员职责
(一) 贯彻落实国家、行业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重要文件,协调解决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具体问题。(二)制定本单位年度基建安全工作目标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 组织落实各级各岗位人员基建安全责任制。
(四) 组织召开基建安全工作会议,贯彻落实会议要求。
(五) 在新建、改建或扩建工程建设中,贯彻执行“三同时”原则。
(六) 在组织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同时,组织审查标书和合同中有关安全文明施工及奖罚条款。
(七) 督促工程项目做好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组织推广先进管理方法、施工工艺、技术和设备,解决基建安全技术上的突出问题,促进安全文明施工水平的提高。
(八) 督促现场各项安全保障措施落实到位,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要求落实到位,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问题。
(九) 编制并组织实施基建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建立有系统、分层次、分工明确、相互协调的安全风险管理体系和应急管理体系。
(十) 规范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补助费的提取和使用。
(十一) 组织基建安全施工检查活动,并督促安全隐患的整改。
(十二) 组织或参加有关基建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落实防范措施。
附录h
施工企业相关人员及部门安全职责规范
h.1.施工企业总经理、分管施工副总经理的安全职责
(一) 组织贯彻落实国家、行业和公司有关基建安全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及重要文件,协调解决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
(二) 负责建立健全并落实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三) 负责建立企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组织企业内部管理评审,确保“两个体系”的正常运行。
(四) 负责建立企业安全风险管理体系和应急管理体系;组织重要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演练,负责较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
(五) 总经理主持企业安委会工作,定期主持召开安委会会议,部署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六) 总经理直接领导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工作,建立健全企业各级安全管理机构。
(七) 审定企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审批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足额提取和使用。
(八) 审批重要的安全奖惩事项,确保企业及下属单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奖金。
(九) 组织并主持企业级安全大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h.2.施工企业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的安全职责
(一)负责企业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二)组织编制并审核企业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三)组织从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及企业负责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取证工作。
(四)组织编制或审查项目管理实施规划(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五)组织编制施工项目安全施工措施的分类(重大、重要、一般)、编制模式、编制标准和编审批程序。
(六)审批技术革新方案及重大施工项目、施工新技术、新工艺中的安全施工措施。
(七)组织开展工程项目安全风险管理工作。
(八)组织施工安全设施的研制及安全设施标准化的推行工作。(九)参加企业安全大检查,组织对频发性事故原因的分析,解决施工中存在的重大安全技术问题。
(十)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落实事故处理意见和技术性防范措施。
h.3.施工企业经营计划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
(一)编制企业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与年度施工计划同时下达,同等考核;施工计划调整时,应保证安全技术措施平衡配套。
(二)确定年度施工计划费用时,应将落实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费用作为重要内容,确保专款专用。
(三)负责建立年度合格分包商名册;签订工程分包合同时,必须明确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和奖惩规定,经企业安监部门审核后签约。
(四)组织大型施工机械购置及改造审查时,应听取企业安全监督、施工、技术等管理部门的建议和意见;设备选型应满足安全施工要求和安全管理规定。
(五)参加有关施工安全的重要会议、安全检查等活动;参加有关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
h.4.施工企业施工技术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
(一)编制企业安全技术规程、规定和标准,提出实现本企业年度安全工作目标的具体要求和措施,并组织贯彻落实。
(二)负责在编制项目管理实施规划(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的同时,编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并在施工中组织贯彻落实。(三)负责现场总平面的规划、布置与管理。
(四)配合企业安监部门落实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对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或共性问题,制定解决措施和可行性方案,做到任务、时间、费用、责任人“四落实”。
(五)组织推行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开展安全性评价、风险因素识别、风险评价和制定预控措施活动,对企业和工程项目的安全状况进行科学分析,找出薄弱环节和事故隐患,及时采取预防措施。
(六)编制各类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参加上级单位组织的总体和专项应急预案演练,并对演练实效进行评估。
(七)主持或参加安全生产协调例会、安委会会议、安全分析会,布置和检查安全文明施工工作。
(八)组织制定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并负责培训。
(九)参加有关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h.5.施工企业安监部门的安全职责
(一)负责制定企业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并组织贯彻执行。
(二)协助企业领导定期组织安全大检查,监督检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三)负责汇总并参加编制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四)负责制定企业安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负责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工器具的计划编制、购置工作。
(五)负责企业施工机械(机具)、车辆交通、防火防爆等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六)协助总工程师组织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及取证工作。
(七)参加项目管理实施规划(施工组织设计)、重大项目安全施工措施审查工作。
(八)协助企业领导组织召开安全工作例会;负责组织召开安全专业会议。
(九)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竞赛活动。
(十)统一掌握使用安全奖金,按规定对安全工作实施考核。
(十一)参加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各类事故的统计、分析和上报。
h.6.施工企业施工机械(机具)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施工机械(机具) 管理和基建安全管理的规定,负责做好施工机械(机具)用、管、修、租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组织编制施工机械(机具)安全操作规程;负责组织机械操作、安装、维修、检验及管理等人员的安全技术教育、培训、考试及取证工作。
(三)参与大、中型施工机械新装、拆装、改装安全施工措施的审查和作业过程中的监督。组织施工机械的定期技术检验和性能试验。参加大、中型起重机械的负荷试验工作。
(四)负责施工机械(机具)选型购置、修理改造、报废处理过程中的审查、鉴定工作。
h.7.施工企业物资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
(一)组织安全生产所需物资设备、材料、安全工器具、消防器具等的采购,对所购物资是否符合有关安全强制性标准和产品的质量标准负责。
(二)督促落实物资保管、存放、运输过程中涉及交通、消防及危险物品保管的规程、规定及制度。
(三)参加编制危险物品、火灾等现场应急处置方案。负责防汛及应急物资储备、运输,确保事故应急处理物资的供应。
(四)参加有关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h.8.施工企业财务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
(一)负责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所需的资金筹措和合理使用,确保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费用及时到位。
(二)及时支付企业安全监督部门提出的安全奖励费用。
h.9.施工企业人力资源、劳资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
(一)设置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所需的机构和岗位,配备合格的人员,确保符合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和实际工作的需要。
(二)建立健全劳动保护、安全教育培训、业绩考核的管理规定和制度,并组织执行。
(三)配合制定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四)编制职工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岗位安全技能培训、岗前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落实。
(五)配合组织“安规”考试、安全知识竞赛、安全技术比武等活动。
(六)贯彻落实安全奖惩办法,在进行职工技术考核的同时,进行安全技术考核。
(七)参加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配合做好事故伤亡人员的工伤认定、抚恤及善后处理工作等。
h.10. 施工企业消防、车辆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
(一) 制定有关消防、危险物品管理的规定及制度,并促落实。(二)编制并组织实施火灾等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织消防安全检查,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
(三) 组织消防知识教育培训,负责专、兼职消防队伍训练和管理。
(四) 组织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严格执行交通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
(五)负责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建立并督促执行车辆交通安全管理与考核的相关制度。
(六)组织做好交通车辆(含特种车辆)的维护保养和管理;定期组织交通车辆安全检查;加强驾驶员(含兼职)的管理;配合公安部门做好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组织或参加有关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找出事故原因,制定和落实防止火灾、交通事故措施。
h.11.施工企业信息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
(一)负责基建安全信息网络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确保安全生产信息网络畅通。
(二)制定并落实基建安全信息网络系统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措施。加强对基建安全信息网络系统的运行监控和管理,有针对性地做好设备防火、防静电、防水、防雷、防病毒等工作,发现网络异常,及时进行处理。
(三)落实防火墙、入侵检查检测、漏洞扫描等安全技术措施,确保对基建安全信息网络系统的定期巡检,保证其安全可靠。
(四)开展基建安全信息网络系统安全风险评估,建立并完善安全防护措施。
(五)编制并实施基建安全信息网络系统安全应急处置方案,并定期演练。
h.12.施工队(班组)的安全职责
(一)落实上级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和文件,消除事故隐患,杜绝违章作业,按照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的要求,在保证职工安全与健康的前提下组织施工,努力实现零事故的安全目标。(二)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岗位练兵活动,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安全操作技能和自我保护能力。
(三)组织开展安全日活动,总结与布置安全工作。每天坚持 “站班会”,做到“三查”(查衣着、查“三宝”、查精神状态)、“三交”(交任务、交安全、交技术),坚持先交底后施工,落实现场作业的各项安全技术措施。
(四)按规定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安全隐患。(五)按规定周期检查、试验、保养中小型机械和安全工器具,实行建帐、建卡,挂牌(明确管理人、安全操作规程)管理。
(六)开展文明施工管理,进场设备、材料应码放整齐,当天施工结束应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七)考核职工的安全施工和遵章守纪情况,奖惩分明,树立遵章守纪的良好风气。
(八)按规定对发生的各类事故及时报告,分析原因,吸取教训,改进安全工作。
(九)做好安全管理工作记录,妥善保存安全管理资料。
附录i
工程各项目部管理人员基建安全职责规范
i.1.业主项目部经理的安全职责
(一)负责项目部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是项目部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二)组织项目建设管理纲要、安全文明施工总体策划等管理策划文件的编制和实施,审批项目监理、设计、施工企业编制的实施细则(方案)。
(三)审批施工企业编制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补助费使用计划。
(四)审批施工项目部报送的工程项目分包计划及分包申请,严格控制工程项目的分包范围。
(五)对项目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检查,主持召开工程月度安全例会或专题协调会,协调解决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组织审查项目管理实施规划(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特殊作业、危险作业等专项施工方案。
(七)定期组织开展安全大检查活动,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监督、整改,实行闭环管理。
(八)参加上级组织的定期或随机的安全检查工作,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九)组织开展项目的安全性评价,并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组织整改。
(十)参加工程项目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
i.2.业主项目部安全专责的安全职责
(一)负责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安全管理工作;参加安委会,落实安委会会议决定。
(二)制定业主项目部安全文明施工总体策划,并组织实施;审核项目监理、设计、施工企业编制的实施细则(方案),并监督执行。
(三)审核施工企业编制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补助费使用计划,并监督执行。
(四)开展安全风险管理,组织监理、施工项目部对工程风险因素进行分析,制定预控措施,检查项目风险控制措施的落实情况。
(五)负责编制本项目的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活动。
(六)审查分包队伍资质和业绩,监督分包招标,督促施工项目部加强对分包队伍的安全管理。
(七)监督、检查基建安全管理制度在工程中的贯彻落实情况;加强日常安全巡视,定期组织安全例行检查活动,跟踪检查安全隐患闭环整改情况;参加定期或随机的安全专项检查活动。
(八)参加安全性评价工作,组织监理、施工项目部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改,形成闭环管理。
(九)参加对项目监理、设计、施工企业的资信和合同执行情况的评价。
(十)负责项目建设安全管理工作信息的上报、传递和发布;项目完成后编写项目建设安全管理工作小结。
(十一)配合项目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i.3.监理项目部总监理工程师的安全职责
(一)负责监理项目部各项管理工作,是监理项目部安全第一责任人。
(二)组织编制监理规划、安全监理工作方案、强制性条文实施监理方案,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签发监理项目部相关指令文件或文函。(三)审查施工项目部报审的项目管理实施规划(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文明施工实施细则、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等安全策划文件。
(四)组织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并签发审查意见。
(五)组织对施工项目部报审的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进行证件有效性的审验,凡不符合要求的应签发限期整改通知书,对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向业主项目部报告,情况严重的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六)组织审查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安全性能证明文件,加强使用过程中的监督。
(七)组织审查重大项目、重要工序、危险作业和特殊作业的安全施工措施,组织做好旁站监理工作。
(八)组织或参加安全专题例会,协调解决工程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工作改进建议和措施。
(九)参加或配合事故调查,按“四不放过”的原则,提出整改措施并督促落实。
i.4.监理项目部安全监理师的安全职责
(一)在总监理工程师的领导下,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监理的日常工作。
(二)负责安全监理策划工作,编写监理规划中的安全监理内容和安全监理工作方案。
(三)审查施工企业、分包单位的安全资质和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并在过程中检查其持证上岗情况。 (四)配合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本项目监理人员的安全学习,督促施工项目部开展安全教育等安全培训工作。
(五)参加项目管理实施规划(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过程中重大安全技术方案的审查。
(六)审查施工项目部风险因素识别、评价及其控制措施的适宜性、充分性、有效性,督促做好危险作业预控工作。
(七)监督检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或其他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情况。
(八)组织或参与安全例会和安全检查,参与重大施工的安全技术交底,对施工过程进行安全监督和检查,做好各类检查记录和监理日志。对不合格项或安全隐患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闭环;发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制止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
(九)检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补助费的使用情况;协调交叉作业和工序交接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落实工作。
(十)负责做好安全管理台账以及安全监理工作资料的收集和整理。
(十一)参加或配合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i.5.施工项目部经理的安全职责
(一)负责施工项目部各项管理工作,是本项目部安全第一责任人。
(二)组织建立本项目部安全管理体系,保证其正常运行,并主持项目部安全会议。
(三)组织确定本项目部的安全目标,制定保证目标实现的具体措施。
(四)组织编制符合工程项目实际的项目管理实施规划(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文明施工实施细则、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等项目管控文件,报监理项目部审查,业主项目部审批后,负责组织、实施。
(五)负责组织对分包商进场条件进行检查,对分包队伍实行全过程的安全管理。
(六)保证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提取和使用,确保现场具备完善的安全文明施工条件。
(七)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日常巡视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组织整改落实,实现闭环管理。
(八)负责组织对重要工序、危险作业和特殊作业项目开工前的安全文明施工条件进行检查,落实并签证确认。
(九)组织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有关要求,促进相关工作的有效开展。
(十)参与或配合工程项目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i.6.施工项目部副经理的安全职责
(一)按照项目经理的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管理体系正常有效运行负责。
(二)按照项目经理的要求,负责组织安全管理工作,对施工班组进行业务指导。
(三)掌握分管范围内的施工过程中安全管理的总体情况,对安全管理的有关要求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分析及纠偏;组织召开相关安全工作会议,安排部署相应工作。
(四)针对工程实施和安全检查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安排处理;重大问题提请项目经理协调解决。
(五)组织落实分管范围内的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有关规定,促进安全管理工作有效开展。
(六)完成项目经理委派的安全专项管理工作,并对工作负全面责任。
(七)参与或配合项目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i.7.施工项目部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的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公司、网省公司和施工企业颁发的安全规章制度、技术规范、标准。组织编制符合工程实际的实施性文件和重大施工安全技术方案,并在施工过程中负责技术指导。
(二)组织相关施工作业指导书、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审工作;组织项目部安全、技术等专业交底工作。
(三)组织项目部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四)定期组织项目专业管理人员检查或抽查工程安全管理情况,对存在的安全问题或隐患,落实防范措施。
(五)参与或配合项目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六)协助项目经理做好其他与安全相关的工作。
i.8.施工项目部专(兼)职安全员的安全职责
(一)协助项目经理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文明施工和管理工作,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二)贯彻执行公司、网省公司和施工企业颁发的规章制度、安全文明施工规程规范,结合项目特点制定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并监督指导施工现场落实。
(三)负责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上岗培训,参加项目总工组织的安全交底。参与有关安全技术措施等实施文件的编制,审查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
(四)负责制定工程项目基建安全工作目标计划。负责编制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工器具的购置计划。负责建立项目安全管理台帐。
(五)负责检查指导施工队、分包队伍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工作,并督促施工队、分包队伍提高专业工作水平。
(六)监督、检查施工场所的安全文明施工情况,组织召开安全专业工作例会,总结安全工作。
(七)参与或配合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落实整改意见和防范措施。有权制止和处罚施工现场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行为。
(八)督促并协助施工班组做好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和重要工器具的定期试验、鉴定工作。
(九)开展安全文明施工的宣传和推广安全施工经验。
i.9.施工队(班组)长的安全职责
(一)负责施工队(班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对施工队(班组)人员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负直接管理责任。
(二)组织施工队(班组)人员进行安全学习,执行上级有关基建安全的规程、规定、制度及措施,纠正并查处违章违纪行为。
(三)负责新进人员和变换工种人员上岗前的安全教育培训。
(四)组织安全日活动,总结与布置施工队(班组)安全工作,并作好安全活动记录。
(五)组织施工队(班组)人员开展风险识别、评价活动,制定并落实风险预控措施。
(六)组织每天的“站班会”,班后进行安全小结。
(七)每天检查施工场所的安全文明施工状况,督促施工队(班组)人员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和用具。
(八)组织工程项目开工前的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对未参加交底或未在交底书上签字的人员,不得安排参加该项目的施工。
(九)负责施工项目开工前的安全文明施工条件的检查、落实并签证确认。
(十)实施安全工作与经济挂钩的管理办法,做到奖罚严明。
(十一)配合施工队(班组)安全事故的调查,组织施工队(班组)人员分析事故原因,落实处理意见,吸取教训,及时改进安全工作。
i.10.施工队(班组)专(兼)职安全员的安全职责
(一)协助施工队(班组)长组织学习、贯彻基建安全工作规程、规定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与要求。
(二)协助施工队(班组)长进行施工队(班组)安全建设,开展安全活动。
(三)协助施工队(班组)长组织安全文明施工。有权制止和纠正违章作业行为。
(四)协助施工队(班组)长进行安全文明施工的宣传教育。
(五)检查作业场所的安全文明施工状况,督促施工队(班组)人员执行安全施工措施及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工器具。
(六)协助施工队(班组)长做好安全活动记录;保管有关安全资料。
i.11.施工人员的安全职责
(一)学习基建安全工作的有关规程、规定、制度和措施,自觉遵章守纪,不违章作业。
(二)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工器具,并在使用前进行可靠性检查。
(三)参加施工项目开工前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在交底书上签字。(四)作业前检查工作场所,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确保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下班前及时清扫整理作业场所。
(五)严禁操作自己不熟悉的或非本专业使用的机械设备及工器具。
(六)爱护安全设施,未经工地专职安全员批准,不得拆除或挪用安全设施。
(七)施工中发现不安全隐患应妥善处理或向上级报告。对无安全施工措施和未经安全交底的施工项目,有权拒绝施工并可越级报告;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制止他人违章;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八)参加安全活动,积极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建议。
(九)发生人身事故时应立即抢救伤者,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报告;接受事故调查时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分析事故时积极提出改进意见和防范措施。
第3篇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考核与奖惩制度
**公司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一、为落实公司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及生产员工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根据本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全体员工。
三、公司设立安全生产考核月奖、年奖和特别奖。凡当月无违章违纪行为的生产员工予以核发安全月奖;车间主管及以上管理人员年度考核达标的核发安全生产年奖;对安全生产工作有特别贡献的生产员工颁发安全生产特别奖。
四、对违章违纪或安全生产管理履职不力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惩戒直至终止劳动合同予以辞退。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报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章生产员工安全生产奖惩规定
五、生产员工遵守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当月未发现安全生产违章违纪行为的,视为月度安全考核达标,核发当月安全月奖。
六、月奖的标准现定为每月100元,纳入工资单。月奖标准今后如有必要变动,经公司研究后由公司行政部(财务)另行通知。
七、生产员工有下列行为的,经公司安委会研究同意,给予安全生产特别奖:
(一)对公司安全生产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的;
(二)制止违章作业、制止违章指挥避免事故发生的;
(三)及时发现或消除事故隐患,避免事故发生的;
(四)抢险救灾有功者。
八、安全生产特别奖的奖励方式包括:通报表扬、记功和发放安全生产特别奖奖金,具体采取何种奖励方式由公司安委会研究决定。
九、特别奖申报程序如下:
(一)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附件一);
(二)安全部审核;
(三)安委会研究决定;
(四)相关部门执行;
(五)安全部资料存档。
十、生产员工积极参加公司组织开展的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成绩优胜或获得先进称号的,其奖励办法由活动组织者拟定,报公司安委会同意后在活动方案中具体交代。
十一、生产员工发现存在如下较明显的违章违纪行为的,第一次扣事发当月安全月奖,并给予记过一次的惩戒;一年内第二次扣自事发当月起三个月的安全月奖,并给予记大过一次的惩戒;一年内第三次扣事发当月安全奖并予以辞退:
(一)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冒险作业的;
(二)班组长强令班组员工违章冒险作业的;
(三)人为损毁消防器材以及设备、设施安全装置的;
(四)不按规定使用劳动保护用品,或违法公司有关着装的劳动保护规定的;
(五)存在其他违反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行为的。
十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导致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经调查组调查后认定,生产员工对安全事故负有主要直接责任的,扣发该员工当月安全月奖并予以辞退。
十三、生产员工违章违纪引发事故并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赔偿经济损失。
十四、作出惩戒决定的程序如下:
(一)部门(或车间)在日常管理和安全检查活动中发现生产员工存在违章违纪行为,书面提请予以惩戒(附件二);
(二)安全部约谈当事员工,听取当事员工的申辩意见(或认识表态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
(三)公司安委会研究决定;
(四)行政、人事等相关部门执行;
(五)安全部资料存档。
第三章安全管理责任考核与奖惩规定
十五、公司安委会每年年终组织对安全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综合考评。
十六、综合考评的组织:由安全部牵头组织,人事部派人参加。
十七、综合考评的内容:以责任制所规定的各部门和车间主管的安全管理职责内容为准,具体评分标准由安全部制定相关考评表确定。
十八、综合考评的方式:
(一)检查各部门(含车间)管理档案,发现某项档案缺失的,视为未履行该项管理职责;
(二)公司每个季度一次的综合性安全检查中,发现因管理人员未积极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导致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或其下属员工存在违章违纪行为的,由安全部记录在案,纳入年终综合考评范围;
(三)部门(含车间)主管人员对重伤及重伤以上安全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或对造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上的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该年度安全管理综合考评结果为不达标,并须依法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处理。
(四)部门(含车间)主管人员在年度内两次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元以上的轻伤事故负有领导责任,或两次对造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的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该年度安全管理综合考评结果为不达标。
十九、综合考评最终结果经安委会研究审定后有效。
二十、经考核达标的,核发安全生产年奖;不达标的扣发安全生产年奖并在全公司通报。年奖的具体标准由公司高层会议研究决定。
二十一、因违章指挥而导致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的,经安委会研究后予以降职降级,严重的责令引咎辞职,拒不引咎辞职的予以辞退。
第四章附则
二十二、本制度“生产员工”系指在产一线直接从事生产作业活动的员工,包括车间各班组长、班组成员以及各管理部门除主管、副职主管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
本制度“安全管理人员”系指车间主管、各部门主管、安全部主任和公司总经理。设立副职的部门,副职与主管一起承担安全管理责任,共同接受考评。
二十三、本制度授权公司安全部负责解释。
二十四、本制度经公司总经理签发后生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4篇 水利水电建设公司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股份公司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股份公司员工必须按照“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接受安全培训教育,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条 安全培训工作按照“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分类实施”的原则开展。各单位应根据工作分工,明确相应的培训教育责任部门。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各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负领导责任,应保证安全培训所需资金、师资等资源配置。
第五条 各单位的安全生产培训责任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并对培训工作进行总结。
第六条 股份公司和各单位负责组织“三类”人员(企业领导人员、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师资及其他有关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应组织员工培训教材的开发,项目部负责组织现场员工的安全培训工作。
第三章 培训工作
第七条 安全培训责任部门应根据生产需求制定培训计划,并按批准的培训计划组织安全培训工作。
第八条 安全培训责任部门应建立安全培训档案,内容主要包括培训计划、培训大纲、课程安排、学员名册、考试成绩等。
第九条 安全培训应保证培训时间,不得占用员工休息时间。
第十条 现场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作业场所危险告知、作业过程危险告知,作业程序、操作方法、注意事项、应急处置方法,个人防护知识、个人防护用品使用方法、设备(工具)安全性能等。
第十一条 现场作业人员安全培训要求:
(一)新入场人员应由有关部门组织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考核合格后上岗。
(二)从事电气、起重、司炉、焊接、爆破、压力容器、高空作业、厂内机动车驾驶、大型机械操作及接触易燃、易爆、有害气体、射线、剧毒等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部门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证后上岗工作。
(三)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型机械(机具),以及调换工种的员工,按新入场人员要求进行安全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后上岗。
(四)离岗90天以上的员工,重新上岗前应进行相应的安全培训。
(五)临时聘用人员按新入场人员要求进行安全培训。
第十二条 分包商员工安全培训工作按第十一条要求执行,分包商培训工作不到位要追究项目部的责任。
第十三条 企业“三类”人员的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安全管理、事故案例和行业标准、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等。
第十四条 企业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新入场人员、重新上岗及换岗人员、班组长、其他人员接受安全培训的学时不得少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
第十五条 培训结束后应进行考试、考核。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加强安全培训教材的编写,安全教育师资培养,不断总结安全培训教育经验,提高培训效果。
第5篇 某某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主要工作措施
(一)认真落实上级部门有关文件精神,持续改进、提高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有效性
1、认真学习贯彻国家、省、市和区有关部门的指示,补充和修订完善公司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规范管理流程,夯实安全生产工作基础。
2、继续加大安全生产过程管理力度,重点强化对危险源点监控、隐患排查治理、危险作业等关键环节管理运行情况的评审。
3、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持续改进,巩固提升公司安全标准化成效。
(二)加强对危险源点的安全管理和监控,有效控制各类事故发生
1、定期开展对危险源的全面重新辨识和风险评价工作,根据辨识评价的结果,制定并落实各项监控防范措施。
2、继续定期开展专项(专业)安全督查,相关部门加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
(三)继续加强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切实提高应急处置和救援能力。
(四)认真开展职业危害监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和区有关部门的要求,建立或完善各项制度,强化现场检测、加大现场隐患整改整治力度。
2、定期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全面系统检测,对职业病危害超标的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制定严密科学的管理方案予以治理,改善岗位作业环境。
3、认真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辨识情况,按所接触的对应检查项目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并认真落实体检机构在《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中提出的建议,做到早发现、早治疗。
(五)加大安全培训教育力度,努力提高全员安全意识
继续加强班组安全活动、岗位安全规程培训工作。开展全员学习安全生产法规、应急救援预案与安全基础知识,提高各级管理人员和广大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第6篇 z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1.安全教育培训内容: 建筑企业安全生产法规、政策,安全生产发展新动向,安全生产意识教育。
2. 安全教育培训方法:内部强化培训、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
3. 安全教育培训时间:内部强化培训安排在年初、年末的空闲时间。上级主管部门培训根据要求按时参加。
4.培训地点:公司会议室
5.安全教育培训目的:强化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搞好安全生产。
第7篇 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防汛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股份公司防汛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防汛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重于抢”的方针。
第三条 防汛工作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遵守所在流域防汛统一规划,服从当地人民政府对防汛工作的统一安排和领导。
第二章 防汛制度、组织机构及岗位职责
第四条 各单位应建立防汛工作领导机构,明确防汛工作责任部门,组建抢险队伍,层层落实责任制,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第五条 各单位应制定防汛岗位责任制、汛前检查制度、汛期值班制度、防汛物资管理制度、防汛应急预案等有关防汛工作制度。
第六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防汛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防汛工作的副职为本单位防汛安全综合管理领导责任人。
第七条 防汛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贯彻执行防汛法律、法规。
(二)组织制定防汛安全制度,明确各级防汛安全责任。
(三)保证防汛资源配置。
(四)组织制定防汛应急预案。
(五)及时处理涉及防汛安全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分管防汛安全工作副职职责:
(一)组织审查重大防汛技术措施。
(二)组织防汛检查。
第九条 防汛安全管理部门职责:
(一)开展防汛安全管理工作,制定防汛工作计划。
(二)开展防汛安全检查,监督防汛安全隐患的整改。
(三)督促有关单位开展防汛演练。
第三章 防汛工作
第十条 各单位应做好防汛准备工作,认真开展汛前检查,汛前检查主要包括:
(一)防汛组织机构(防汛领导组织机构、防汛责任部门、抢险队伍等)是否健全、指挥调度是否顺畅。
(二)防汛措施、防汛应急预案。
(三)有关建筑物(施工围堰、泄水建筑物等)是否满足度汛要求。
(四)对存在山体滑坡、泥石流等灾害威胁的生活营地、工作面是否制定应急措施、人员是否能及时撤退。
(五)抢险物资是否准备到位。
(六)对可能受洪水影响的营地和大型设备是否采取措施。
(七)可能受洪水危害的施工道路是否有警示标志。
第十一条 在主汛期间和大暴雨过程中应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对生产、生活区的巡视检查,及时处理安全隐患及突发险情。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加强与所在地水文、气象、国土资源等部门和业主单位的联系,及时、准确了解有关气象、汛情资料。
第十三条 根据预案启动条件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在危险地段设置警戒线和醒目标志。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在汛前将本单位防汛度汛领导组织成员名单、联系电话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发生重大损失和人员伤亡事故,应按规定及时、如实上报。
第8篇 水利水电建设公司防汛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股份公司防汛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防汛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重于抢”的方针。
第三条 防汛工作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遵守所在流域防汛统一规划,服从当地人民政府对防汛工作的统一安排和领导。
第二章 防汛制度、组织机构及岗位职责
第四条 各单位应建立防汛工作领导机构,明确防汛工作责任部门,组建抢险队伍,层层落实责任制,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第五条 各单位应制定防汛岗位责任制、汛前检查制度、汛期值班制度、防汛物资管理制度、防汛应急预案等有关防汛工作制度。
第六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防汛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防汛工作的副职为本单位防汛安全综合管理领导责任人。
第七条 防汛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贯彻执行防汛法律、法规。
(二)组织制定防汛安全制度,明确各级防汛安全责任。
(三)保证防汛资源配置。
(四)组织制定防汛应急预案。
(五)及时处理涉及防汛安全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分管防汛安全工作副职职责:
(一)组织审查重大防汛技术措施。
(二)组织防汛检查。
第九条 防汛安全管理部门职责:
(一)开展防汛安全管理工作,制定防汛工作计划。
(二)开展防汛安全检查,监督防汛安全隐患的整改。
(三)督促有关单位开展防汛演练。
第三章 防汛工作
第十条 各单位应做好防汛准备工作,认真开展汛前检查,汛前检查主要包括:
(一)防汛组织机构(防汛领导组织机构、防汛责任部门、抢险队伍等)是否健全、指挥调度是否顺畅。
(二)防汛措施、防汛应急预案。
(三)有关建筑物(施工围堰、泄水建筑物等)是否满足度汛要求。
(四)对存在山体滑坡、泥石流等灾害威胁的生活营地、工作面是否制定应急措施、人员是否能及时撤退。
(五)抢险物资是否准备到位。
(六)对可能受洪水影响的营地和大型设备是否采取措施。
(七)可能受洪水危害的施工道路是否有警示标志。
第十一条 在主汛期间和大暴雨过程中应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对生产、生活区的巡视检查,及时处理安全隐患及突发险情。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加强与所在地水文、气象、国土资源等部门和业主单位的联系,及时、准确了解有关气象、汛情资料。
第十三条 根据预案启动条件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在危险地段设置警戒线和醒目标志。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在汛前将本单位防汛度汛领导组织成员名单、联系电话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发生重大损失和人员伤亡事故,应按规定及时、如实上报。
第9篇 物业公司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职责
通过最高管理者的承诺、明确规定的职责及权限、有效的内部沟通及体系的策划和评审,实现顾客满意及对重大环境因素和不可容许职业健康安全风险控制的目标。
2.0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建立和改进质量、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策划活动的控制。
3.0职责
3.1总经理负责制定公司质量、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方针,对质量、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进行策划,确定公司质量、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目标,确保提供质量、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所需资源,主持定期开展管理评审。
3.2管理者代表确保质量、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得到建立、实施和保持。
4.0管理程序概述
4.1管理承诺
公司总经理通过以下的活动对其建立、实施和改进质量、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承诺提供证据。
4.1.1营建并保持满足顾客和法律、法规要求的重要性的意识,确保遵守法律法规。
4.1.2负责组织制定和批准公司质量、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方针和目标,建立健全及持续改进质量、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4.1.3按计划的时间间隔主持管理评审。
4.1.4确保公司质量、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运作获得必要的资源。
4.2以顾客为关注焦点
公司的成功取决于理解并满足顾客及其他相关方当前和未来的需求和期望,并超越这些需求和期望。公司以实现顾客满意为目标,为此应做到:
4.2.1确定顾客的需求和期望;
4.2.2将顾客的需求和期望转化为公司的要求;
4.2.3使转化的要求得到满足。
4.3质量、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方针
4.3.1质量、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方针的制定和颁布
(1)管理者代表根据品质督导部收集并提供的制定质量、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方针的资料和信息,组织各部门讨论并拟制质量、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方针草案。质量方针应包含满足顾客要求,环境方针应适合组织的环境因素的特点,职业健康安全方针应适合组织的职业健康安全危险源及风险的性质和规模,方针应包括遵守现行职业健康安全法规和其他要求的承诺,包括持续改进体系及其有效性、绩效的承诺,为目标制定提供框架。
(2)经总经理批准的质量、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方针,通过《质量、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手册》在公司内进行颁布,确保传达到全体员工,并付诸实施、予以保持;需要时向相关方提供。
4.3.2质量、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方针经总经理批准颁布后,应在方针的框架下,结合环境因素和危险源的性质和特点,建立各职能及各层次的质量、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目标,并通过质量、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实施保证质量、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方针的实现。
4.3.3总经理定期评审质量、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适宜性、充分性及有效性,并提供必要资源。
4.3.4当公司运作(产品、活动及服务)及业务内容、环境因素和职业健康安全危险源及状况发生变化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以及经管理评审、相关方要求改变时,按照持续改进的承诺,质量、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方针应及时作相应修改或重新制定,并将有关变化通报全体员工及相关方,以确保适宜性及持续改进,具体见《方针及目标指标控制程序》。
4.3.5公司的质量、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方针、目标见本手册2.1章节。
4.4策划
4.4.1质量、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目标
总经理确保在公司的相关职能和层次上建立与质量、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方针及持续改进的承诺相一致的质量、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目标。质量目标应包含满足顾客需求的内容,职业健康安全目标应结合存在的职业健康安全危险源的特点,考虑其风险、可选技术方案、法规要求及相关方意见。质量、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目标应是可测量的,对重大环境因素和不可接受职业健康安全危险源应制定管理目标和实现职业健康安全目标的管理方案,确保目标的实现。目标的管理执行《方针及目标指标控制程序》。
(1)品质督导部依据公司质量、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方针,提供制定质量、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目标的资料和信息。
(2)管理者代表根据品质督导部收集并提供的制定质量、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目标的资料和信息,结合公司实际,组织讨论并拟制质量、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目标草案。
(3)在建立和审查质量、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目标时,应考虑到法律法规与其它质量、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要求,公司自身的产品服务特点、环境因素和职业健康安全危险源及风险特点,技术与财务因素,运行及业务等要求事项,以及利害相关方的观点。目标应符合质量、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方针,并包括对持续改进的承诺。
(4)质量、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目标经总经理审批后,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有关的质量、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目标进行分解、落实、控制。
(5)当由于公司活动、产品、服务等发生变化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管理者代表应及时组织公司相关人员讨论对目标的调整,定期对质量、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测算、审查,并将结果提交管理评审。
4.4.2质量、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策划
公司总经理组织对质量、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进行策划,以满足质量、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目标的要求,并通过管理评审确认策划的结果。当对质量、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更改进行策划和实施时,要保持质量、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完整性。
4.4.3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的制定
(1)品质督导部组织相关部门/管理处根据公司/管理处重大环境因素及其控制目标、不可接受的职业健康安全风险及其控制目标,制定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并提交环境和安全管理小组讨论,管理者代表批准。
(2)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应包括责任部门(人)及权责分工、完成时间、实施措施等基本内容,并形成文件。
(3)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经总经理批准后发至相关部门实施,必要时,责任部门根据公司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制定部门管理方案并实施。
(4)品质督导部对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将实施情况报管理者代表提交管理评审。
(5)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实施时发生目标修改、生产活动及产品服务或运行条件变化、相关方要求、法律法规等变化,需对管理方案进行及时修订补充。
(6)管理评审的结果可导致管理方案的修订。具体参见《环境和职业健康管理方案控制程序》。
4.5职责权限与沟通
4.5.1职责和权限
公司组织架构的设置充分考虑了与质量、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相适应,组织架构及职责见本手册《质量、环境和安全管理组织架构及职责》。所有承担管理职责的人员,都应表明其对质量、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绩效持续改进的承诺。
4.5.2管理者代表
质量、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的最终责任由最高管理者承担。公司总经理任命一名管理者代表,管理者代表确保质量、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得到建立、实施和保持,确保在全公司内提高满足顾客要求及安全生产的意识;向总经理报告质量、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业绩和改进的需求;确保体系的持续改进。
4.5.3协商和沟通
公司建立《沟通与交流程序》,规定公司内部沟通及外部协商交流的渠道及方法,对质量、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有关信息进行沟通与交流,确保体系的顺利实施。
(1)公司员工参与职业健康安全方针、目标和程序的制定或讨论评审,公司工会指定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员工代表,代表员工参与改善工作场所健康安全状况的讨论;参与职业健康安全事务。员工在职业健康安全相关事务上有知情权,知道谁是管理者代表,谁是员工代表。
(2)内部协商和沟通
公司内部质量、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信息采用会议、文件、电话等形式进行协商与沟通,信息协商与沟通结果应予以记录,确保员工及时了解质量、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有关信息。
(3)外部信息协商和沟通
——外部质量、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信息可采用文件、电话、信函等形式,外部质量、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信息鼓励双向交流,其中包括公司的重大环境因素与危险源;
——质量、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有关的外部信息协商和沟通由相关部门做好接收、发布和登记、答复;
——外部信息的处理和决定,以文件形式给予记录,以便跟踪和查询,并传达至相关部门及人员,答复外部相关方。
——公司内、外协商和交流均执行《沟通与交流程序》。
4.6管理评审
4.6.1管理评审以会议形式举行,每年至少一次,总经理主持会议。通过管理评审确保管理体系的持续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管理者代表汇报质量、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绩效及改进建议,各部门确保提供评审所需的真实的信息资料。
4.6.2当公司组织架构或外部环境、相关方要求、第三方认证、产品、活动及服务、法律法规或质量、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方针发生变化或调整时,由总经理根据需要决定临时增加质量、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评审。
4.6.3评审输入内容
(1)质量、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的结果;
(2)相关方的反馈;
(3)过程的业绩及职业健康安全绩效;
(4)客观环境及公司的业务的变化;
(5)纠正与预防措施的状况;
(6)以往管理评审跟踪;
(7)可能影响质量、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变更需要;
(8)质量、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改进的机会和建议。
4.6.4评审应针对以下问题给出结论
(1)质量、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及其过程有效性的改进决定和措施;
(2)顾客要求有关的改进决定和措施;
(3)资源需求的决定和措施;
(4)质量、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方针和目标的适宜性。
4.6.5管理者代表根据管理评审的记录及评审意见编制《质量、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评审报告》,经总经理批准后下发。
4.6.6管理评审形成的决议项目,由品质督导部负责实施检查和记录,并在下一次管理评审会议上汇报其实施情况。
4.6.7管理评审资料由品质督导部按相关要求归档保存,以便检查和查阅。
5.0支持性文件
5.1《方针及目标指标控制程序》。
5.2《沟通与交流程序》。
5.3《管理评审程序》。
5.4《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控制程序》
第10篇 机械制造类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员职责
1、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并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2、负责安全监察工作。
3、组织对新入厂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4、负责组织制定、修订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5、组织公司安全生产大检查,协助有关单位对查出的问题制定防范措施,检查落实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
6、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安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遇有特殊情况时有权停止有关违章人员的工作,同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处理。
7、负责特种设备的安装、使用、检验等的安全监察工作。
8、负责汇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督促有关部门按期实现。
9、制定公司劳保用品、保健费用发放标准,并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和个人使用劳保用品情况。
10、参加人身伤亡、火灾、爆炸、交通、环境污染、中毒和重大、恶性未遂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参加工伤鉴定,并建立公司安全事故档案。
11、负责组织制定、修订公司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检查演练情况
责任人:
第11篇 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综合管理评估办法
为切实做好安全综合管理评估工作,不断学习借鉴先进管理理念和方法,通过建立完善的指标体系、标杆体系,合理的评估、考核,找出安全管理中存在的差距,制定措施,实施整改,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根据有关安全管理标准制度,结合四川广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及安全管理要求,制定《安全综合评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各部门安全综合管理评估工作,及公司对有关部门安全管理工作的评价奖惩。
一、组织机构
(一)领导小组
组 长:总经理
常务副组长:分管副总经理
成 员:公司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各部门主要负责人
职 责:审批安全综合评估管理办法;落实安全评估工作开展所需资金;审核、批准公司级安全评估报告;参与公司级安全评估。
(二)办公室
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监察部,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办公室职责:归口管理安全综合管理评估;制定评估管理办法;组织实施本办法,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提出整改建议和奖惩考核意见。
二、安全目标控制
(一)安全目标
1、不发生人身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
2、不发生一般及以上设备、火灾事故。
3、不发生误操作事故。
4、不发生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一般交通事故。
5、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和排泥场、灰场垮坝事故。
6、不发生由公司责任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电力安全生产事件。
7、不发生职业病病例。
(二)年度安全指标
1、年内百日安全无事故纪录个数:3个。
2、以责任为主要原因的机组非计划停运次数不大于0.33次/台·年(3次),总强迫停运次数不大于0.83次/台·年(5次)。
(三)年度工作目标
1、 生产人员安全技能培训率100%,在岗人员培训合格率100%。
2、安全性评价中,列入当年整改计划的项目完成率100%,闭环率100%。
3、安全管理评估中,列入当年整改计划的项目完成率100%,闭环率100%。
4、各项安全检查、事故防范措施,列入当年整改计划的项目完成率100%,闭环率100%。
5、杜绝无票作业,“两票”合格率100%。
6、“两措”计划完成率100%,闭环率100%。
7、年度安全管理评估综合得分率不低于95%。
(四)其他管理要求
1、各部门应在与公司签订的《安全责任书》中规定的安全目标基础上,依据公司年度安全目标和有关安全管理要求,按照安全目标“四级控制”原则,结合部门实际制定本部门年度安全目标及保证措施。
2、各班组按照安全目标“四级控制”原则,结合部门年度安全目标,制定本班组年度安全目标及保证措施。
3、实行年度安全目标责任制制度。由上一级行政正职与下一级行政正职、由部门负责人与班组长、由班组长与班组全体员工逐级签订年度“安全目标责任书”,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制。
三、安全管理过程控制指标体系及其控制
1、根据上级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及有关安全管理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公司安全综合管理评估标准》(以下简称《评估标准》,(详见附表1),建立安全管理过程控制指标体系。
2、部门安全管理自评
2.1 按照“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激励、自我完善、自我提高”的安全管理原则,部门每月按照《评估标准》进行自评。根据自评及日常安全管理情况,对所属班组记分、排名,内部通报。
2.2 部门要对自评及日常安全管理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剖析深层管理原因,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整改方案、负责人,积极整改落实。
2.3 根据自评情况,编制部门评估报告,并于当月月底前,将自评报告、整改计划连同所属班组得分排名情况报送安全监察部。
3、安全管理公司级复评
3.1 安全监察部不定期对有关部门安全管理情况及自评开展情况进行抽查,抽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评估标准》,在当季度总评中扣分。
3.2 上级公司各类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参照《评估标准》有关条款,在当季度公司复评中加倍扣分。
3.3 每季度最后1个月中下旬,安全监察部在日常检查的基础上组织公司级复评,公司级复评得分率作为衡量安全管理过程控制指标完成情况的依据。
3.4 安全监察部根据总评情况编写季度评估报告,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整改建议,下发整改工作事务联系单。各部门应对照评估报告,认真自查,举一反三,整改落实。
3.5 公司季度评估报告及得分排名情况,将在次季度首月公司安全分析例会上进行通报,并作为安全管理示范部门评选和奖惩的依据。
四、安全管理示范部门、示范班组评选办法
1、参评部门、班组
1.1 第一组:发电部、维修部、燃料管理部。
1.2 第二组:发电部运行各值、锅炉队、汽机队、电气队、热工队、辅机队。
1.3 第三组:汽车队、信息中心、采样班、制样班、化验班(燃料管理部)、环监站、粉煤灰生产单位、拓奇公司、国瑞电力、振兴公司、辅助生产单位、建新公司。
2、每季度综合评估结束后,参评部门评估得分率乘以部门调整系数为部门综合得分率,叁组按综合得分率分别排名。
3、各部门、班组得分率调整系数:
表一:第一组得分调整系数
序号 | 部门 | 调整系数 |
1 | 发电部 | 1.05 |
2 | 维修部 | 1.05 |
3 | 燃料管理部 | 1 |
上一页12下一页表二:第二组得分调整系数
序号 | 班组 | 调整系数 | 序号 | 班组 | 调整系数 |
1 | 运行一值 | 1.0 | 6 | 辅机队 | 1.0 |
2 | 运行二值 | 1.0 | 7 | 锅炉队 | 1.01 |
3 | 运行三值 | 1.0 | 8 | 汽机队 | 1.0 |
4 | 运行四值 | 1.0 | 9 | 电气队 | 1.0 |
5 | 运行五值 | 1.0 | 10 | 热工队 | 1.005 |
表三:第三组得分调整系数
序号 | 班组 | 调整系数 | 序号 | 班组 | 调整系数 |
1 | 汽车队 | 1 | 7 | 信息中心 | 1 |
2 | 振兴公司 | 1.03 | 8 | 粉煤灰生产单位 | 1 |
3 | 拓奇公司 | 1.05 | 9 | 辅助生产单位 | 1 |
4 | 国瑞电力 | 1.04 | 10 | 建新公司 | 1 |
5 | 采样班 | 1 | 11 | 化验班(燃管部) | 1 |
6 | 制样班 | 1 | 12 | 环监站 | 1 |
五、奖惩办法
(一)季度安全管理示范部门、示范班组奖
1、季度评比第一组第一名,授予季度“安全管理示范部门”称号,给予“安全管理示范部门”2000元的奖励,并奖励部门主要负责人、安全专工各200元。
2、季度评比第二组前三名,分别授予季度“安全管理示范班组”称号,分别奖励10000元、8000元、6000元的奖励,并分别奖励班组主要负责人、安全专工各500元、300元、200元。
3、季度评比第三组前三名,分别授予季度“安全管理示范班组”称号,分别奖励2000元、1500元、1000元的奖励,并分别奖励班组主要负责人、安全专工各200元、150元、100元。
4、否决条件
⑴ 评价季度内发生责任性一类障碍及以上事故,或发生由上级公司认定的不安全事故(事件)。
⑵ 评价季度内发生人身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
⑶ 评价季度综合得分率不足95%。
(二)安全管理进步奖
季度评估中,安全管理有明显进步,总排名较前一季度上升3个及以上名次,且当季度得分率不低于平均得分率的班组,授予安全管理进步奖,并给予1000元的奖励。前一季度管理滑坡或因其他异常情况排名较低者除外。
(三)年度安全管理示范部门、示范班组奖
1、一至四季度评估得分分别按30%、20%、20%、30%权重相加计算部门(班组)年终总评得分,依据总评得分排名评选年度安全管理示范部门、班组。
2、年终第一组第一名的部门,授予“年度安全管理示范部门”称号,给予2000元奖励,并奖励部门主要负责人、安全专工各500元。
3、年终第二组前三名的班组,分别授予“年度安全管理示范班组”称号,分别给予2万元、1.5万元、1万元的奖励,并分别奖励班组主要负责人、安全专工各800、600元、500元。
4、年终第三组前三名的班组,授予“年度安全管理示范班组”称号,分别给予3000元、2000元、1000元的奖励,并分别奖励班组主要负责人、安全专工各500元、300元、200元。
5、否决条件
⑴ 年度安全管理示范部门否决条件
① 评价年度内发生责任性一类障碍及以上不安全事件。
② 评价年度内发生人身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
③ 评价年度综合得分率不足95%。
⑵ 年度安全管理示范班组否决条件
① 评价年度内发生责任性一类障碍及以上不安全事件。
②评价年度内发生轻伤及以上人身伤害事件。
③ 评价年度综合得分率不足95%。
(四)安全管理创新及安全管理突出贡献奖
1、管理创新,采取有效措施、手段、管理方法,在安全管理实践中取得明显效果,并被公司采纳和推广的,授予有关部门安全管理创新奖,并一次性给予1000~5000元奖励。
2、潜心研究安全管理方法、理论,致力解决安全管理中的实际问题,提出合理建议,被公司采纳、推广,并取得一定实效的个人,授予安全管理突出贡献奖,并一次性给予200~1000元奖励。
3、申报集体(个人)如实填写“安全管理创新(突出贡献)奖申请表”(附表2),经安全监察部审查核实,报公司审议后确定奖励额。
(五)考核办法
1、第一组:公司季度复评部门综合得分率低于平均得分率1%以下的,每降低1%,考核部门300元,并考核部门主要负责人、安全专工各100元。
2、第二组:公司季度复评班组综合得分率低于平均得分的最后三名班组,分别考核倒数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3000元、2000元、1000元,同时分别考核班组主要负责人、安全专工各300元、200元、100元。
3、第三组:公司季度复评班组综合得分率低于平均得分的最后三名班组,分别考核倒数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600元、400元、300元,同时分别考核班组主要负责人、安全专工各150元、100元、50元。
4、公司季度复评实际得分率低于85%的部门(班组),追加考核部门(班组)主要负责人、安全专工各200元。
5、未按规定每月开展评估工作,或评估流于形式的,取消获奖资格,对部门(管理人员)、班组分别考核500元、1000元,联责考核部门、班组主要负责人500元和安全员300元。
6、不开展实际工作,弄虚作假、伪造资料、应付检查的,一经查实,考核有关责任人500元,联责考核主要负责人200元。得分率按其他部门最低得分率减5%计算,并按得分率累加考核。
7、未对公司季度复评中发现的管理问题进行深入分析,采取有效整改防范措施,有关安全管理未得到改观者,每项考核责任部门(班组)200元,项目整改负责人100元,联责考核部门(班组)主要负责人及负有管理责任的部门(班组)其他管理人员各100元。
(六)参评奖惩其他要求
各部门结合部门实际,按照公平、公正、奖惩严明的原则,以部门对所属班组评估排名为基础制定奖惩办法,报安全监察部备案。安全监察部随机抽查部门奖惩分配情况,部门自评失实、搞平衡的,一经查实,次季度公司级复评时部门综合得分率减5%,同时取消安全管理示范部门评选资格。
(七)安全评优
年度安全管理评估第一组最后一名,第二组后四名,第三组后四名的部门、班组,不参与所有集体安全项目的评先,有关管理人员不参与个人安全项目的评先;安全先进个人的评选原则上在获得年度安全管理示范部门、示范班组的集体中产生。
六、附则
(一)本方案由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二)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12篇 天然气集团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事故或减少火灾事故危害,保护职工家属人身、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企、事业单位必须按照《消防法》的规定,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 消防安全工作的任务:贯彻消防安全工作方针,研究和分析生产经营活动中消防安全的特点和规律;教育广大职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作好日常消防工作;发现和解决消防安全存在的问题,检查整改火险隐患;编制灭火预案,组织消防演习;加强消防队伍的业务建设,提高灭火作战能力;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调动职工群众的消防安全工作积极性,确保企业生产、生活和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安全生产整体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 组 织 管 理
第五条 各企、事业单位应明确一名副职领导分管消防安全工作,对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抓好本单位的日常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 各企、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并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中明确防火安全责任。
3.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4.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5.建立义务消防队,定期组织训练。
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7.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8.企、事业单位领导要定期分析本单位消防安全情况,研究解决实际问题。
第七条 各企业消防安全工作由企业公安保卫部门或安全部门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贯彻《消防法》,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2.掌握企业主要生产过程的火灾特点,经常深入现场监督检查火源、火险及灭火设施的管理,督促落实火灾隐患的整改,确保消防设施完备、消防道路畅通。
3.组织建立、健全企业义务消防队,有计划地对全体职工进行防火、灭火、气防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4.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措工程有关防火措施、消防设计的“三同时”审查和验收。
5.负责编制企业专用消防器材的配置和采购计划,负责消防器材的维护保养和修理。
6.制定关键生产装置和要害生产部位消防灭火预案,每年至少演练两次。
7.抓好防火防爆区内固定动火点的现场监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审查防火防爆区内固定动火点的动火措施,并按规定到现场进行监护、检查和指导。
8.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对消防隐患提出治理方案和整改计划。
9.参加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统计火灾事故,分别报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政府消防主管部门。
10.负责建立和健全企业防火档案。
第八条 依据《消防法》规定应建立专职消防队伍的企业,必须建立专职消防队伍。并应参照《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试行)和《公安消防部队执勤训练大纲》(试行)的要求,实行专业化管理,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消防队主要职责是:
1.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2.对本单位义务消防队伍进行技术指导训练。
3.保证消防车辆装备随时处于完好状态。
4.抓好专职消防队伍的业务建设,提高战训能力。
5.制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灭火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第九条 各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由职工组成的义务消防队,其主要职责是:
1.学习宣传消防法规,定期参加消防训练,参加实地消防演习。
2.协助本单位落实消防安全制度,进行经常性的防火检查。
3.教育义务消防队员熟悉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明确危险点和控制点,维护本单位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熟练掌握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扑救初起火灾,协助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
第十条 集团公司按区域设立消防联防组织,指定组长单位。区域联防组织主要职责是:
1.建立救急指挥系统,编制救急预案。
2.接到联防成员单位求援信号后,应及时派出增援力量。
3.定期组织区域联防模拟演习,熟悉本区域内消防情况。
4.定期组织区域内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开展消防安全活动。
第三章 火 灾 预 防
第十一条 各企、事业单位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本单位总体规划,落实消防经费,做到专款专用。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第十二条 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装置、罐区、栈台、码头、仓库和泵房、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等应当设置在合理的位置,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安放明显的安全标志。防雷、防静电装置应定期进行检测。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和装饰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的消防部门应参加审查,并按规定将工程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开工前必须向公安消防管理部门申报,取得公安消防管理部门核发的消防安全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工程消防设施应当按照防火设计进行施工,不得随意变更,消防管理部门对消防设施的施工实施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各企、事业单位应当结合集团公司关于关键生产装置及要害生产部位安全管理的规定,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员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部位,确定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单位除应当履行第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建立防火档案,设置防火标志,确定火灾危险源(点),实行严格管理。
2.结合岗位职责,实行防火巡检,做好巡检记录。
3.定期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4.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第十六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国家、集团公司和企业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生产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在产品说明书中,应注明产品的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数据和防火防爆注意事项。对独立包装的易燃、易爆危险品,应当贴附危险品标签。
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要实行封闭式管理。禁止携带火种和无关人员、车辆入内。储存、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保管员、押运员、装卸员,必须持有公安消防部门核发的证件。
第十七条 禁止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明大火作业的,必须严格执行工业动火管理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使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禁止使用未经检验机构检验的消防产品。
修建道路以及停水、停电、截断通信线路等有可能影响消防灭火救援时,必须事先通知本单位消防队,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
第十九条 加强对公共娱乐场所的管理。公共娱乐场所的装修、装饰、电器安装、紧急照明、紧急疏散以及消防设施的设置和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公安部颁布的《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或管理混乱的,坚决停业整改。
第二十条 高层建筑、地下工程的消防安全,主要靠完善防火设施和自身灭火设施,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多用户的高层、地下建筑公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和电器安装等,统一由建筑物的业主负责。
第二十一条 消防部门要制定消防安全检查制度,做到检查时间、内容和组织领导“三落实”。对查出的火险隐患,要逐项登记,凡是单位能够整改的,要定责任人、定措施,限期整改。凡单位难以解决的重大隐患,必须采取临时措施,保证安全,并督促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解决。重大火险隐患,要建立立案和消案制度,发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向上级主管领导报告,并抄报上级主管部门。火险大,随时可能发生火灾的或抗拒严重火险隐患整改的,可责令其停产整改,对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据情节给予处理。
第四章 消防培训教育
第二十二条 认真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活动。各企、事业单位要把消防安全纳入宣传计划,新闻、电视等宣传部门有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各企、事业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拟定职工消防培训教育规划和计划,消防、安全、教育、劳资、人事等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培训教育内容。
第二十四条 消防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消防专项培训,学习掌握相应的操作技能,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二十五条 对新入厂及转岗职工和进入生产区的各类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时,必须有相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内容。
第五章 消防设施与装备
第二十六条 各企、事业单位的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必须与企、事业单位建设相配套,做到统一规划,同步发展。
第二十七条 各企、事业单位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装备、器材,应满足国家及有关行业消防法规、标准规范以及科技进步的要求。要积极采用和推广成熟的消防新技术、新产品。加强对现有消防设施的管理,确保各种消防设备、设施、装置完整好用。
第二十八条 各企、事业单位应从实际出发,按规定配置必要的破拆、照明、举高等特种消防车和重型消防车。通讯、灭火、防护、训练器材和检测仪器等,要满足战备和防、灭火的需要。
第二十九条 为确保消防资金的投入,消防支出要列入年度预算。教育、科研、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设备更新和基本建设等专项费用中,都应将消防方面的费用列入计划。
第六章 灭 火 救 援
第三十条 各企、事业单位职工家属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人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发生火灾的单位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控制和扑救火灾。
专职消防队接到报警后,必须立即赶赴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第三十一条 企业在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时,应及时设立临时救火指挥部,由生产单位负责人或其上级负责人任总指挥。消防总指挥员有权根据扑灭火灾的需要,决定下列事项:
1.使用各种水源。
2.截断电源、可燃气体和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3.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4.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5.为防止火灾蔓延,拆除或破损毗邻火场的建筑物、构筑物。
6.调动企、事业单位内供水、供电、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等有关单位救助协助灭火。
7.向公安消防部门和集团公司区域消防联防单位请求增援。
第三十二条 对因参加扑救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第三十三条 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实的情况。消防管理部门应按要求组织事故调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各企、事业单位可根据《消防法》和本办法,制定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质量安全与环保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