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校园安全管理条例范例
制定学校安全管理制度,目的是为了加强校园安全管理,维护校园治安秩序。为了方便各位校园安全管理人员,以下提供一则校园安全管理条例范本,希望大家掌握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门卫管理
第一条各单位应严格遵守《福建医科大学门卫管理规定》,门卫值勤人员应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严格管理,文明执勤。
第二条出入校门人员,要自觉接受门卫执勤人员的查询、验证。
第三条外来人员、车辆未经允许,不得随意进入校园;经允许进入校内者,须在门卫值班室履行登记后进入学校。
第四条携带、运送贵重物品或大宗、大件物品外出的人员、车辆,须持有关院、系、部门开具的《物资出门单》或相关证明,并接受门卫值勤人员的查验。
第五条骑自行车出入校门时,须下车推行
第六条校门规定区域内严禁摆摊设点、停放车辆;禁止随意设置、张贴各类广告。
第二章校园秩序及公共场所管理
第七条严禁在校内进行赌博、酗酒、寻衅滋事、聚众闹事、打架斗殴、流氓滋扰、封建迷信和一切带有黄、赌、毒性质的活动。
第八条任何人不得扰乱学校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不准在教学、科研、办公、生活区内进行影响正常工作和休息的各类活动,不得聚众起哄喧闹,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开放高音设备和进行高噪音作业。
第九条禁止攀折花木、踩踏草坪、损毁公共设施、涂抹污染建筑物。
第十条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
第十一条未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在校园内盖房或修建、设置临时或永久性建筑。
第十二条培训中心、招待所不得容留无身份证件的人员住宿。
第十三条严禁随意扒拆、翻越围墙。
第十四条对扰乱校园内部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危害他人人身权利、损毁公私财物,情节轻微,尚不够国家法规处罚,将依照《福建医科大学校园治安秩序管理处罚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办公楼、教学楼管理
第十五条各单位应严格执行《福建医科大学行政办公楼安全管理规定》和《福建医科大学教学楼安全管理规定》,各楼值班员应认真履行值班员职责,严格交接班制度,按时开门、锁门;节假日及夜间要加强楼内巡查。
第十六条非工作需要,任何人不得在楼内住宿。需安排加班、值班人员的单位,应提前通知传达室值班员。
第十七条非经楼内单位约定,各类经销、收旧、送货、务工人员不得进入楼内。
第十八条携带、搬运贵重物品或大宗物品外出,需有相关单位出具的证明。
第十九条不具备专门保管设备的房间,不得存放贵重物品。
第二十条不得在楼内打闹和大声喧哗。
第四章学生宿舍管理
第二十一条严按照作息时间就寝。住校学生必须在宿舍楼关门前返回,不得擅自在校外留宿。
第二十二条禁止在宿舍内私拉乱接电线;禁止使用各种炉具和大功率电热器具;禁止使用明火照明;禁止乱丢火种及在楼内焚烧物品;严禁损坏消防设施。如有违反,将依照《福建医科大学学生宿舍楼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对违规者和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不准擅自留客住宿;严禁留宿异性和外籍人员。
第二十四条不准在宿舍内喧闹、起哄、高放各种音响。
第二十五条禁止向窗外投物、泼水。
第五章重点、要害部位管理
第二十六条管理、存放现金、档案、机密文件、危险物品、大量图书资料、科研成果、高精密仪器设备、水电控制中枢设施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切实落实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灾害性事故的各项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和岗位责任制,做到专人管理,专人值班,门窗牢固,报警装置完好。
第二十七条使用、存放易燃、易爆、剧毒、麻醉、强腐蚀、放射源、病毒等危险物品和枪支的单位,必需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对上述物品严格管理,严格审批手续,做到专人负责,专人保管,确保在采购、运输、储存、分装、使用和销毁等过程中的安全,防止泄漏、流失、被盗。
第六章暂住人口及外来人员管理
第二十八条在校内暂住的经商、务工人员应严格遵守《福建医科大学暂住人口管理办法》的规定,凡年龄在十六岁以上,无福州市常住户口者,须在来校三日内到属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和办理《暂住证》,到学校保卫处办理《临时出入证》。
第二十九条用工单位和校内施工队须指定专人负责暂住人员的日常管理,按有关规定为暂住人员办理各种手续,积极配合保卫处做好暂住人员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各类暂住和外来人员在校期间,必须遵纪守法,遵守学校的有关规定。对因违法、违纪被解聘、辞退、开除的人员,校内其他单位不得重新录用;不再服务于学校或被取消学籍、被保卫处勒令离校的人员,必须立即迁出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容留无关人员滞住校内。
第三十一条在校内举办各类成人教育和各种培训班,必须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并报保卫处备案。
第三十二条办学单位须指定专人负责对各类成人住校学生的管理,及时反映和解决成人学生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和治安问题,及时为成人住校学生办理《校内暂住证》,积极配合保卫处做好成人住校学生的安全防范和治安管理工作。
第七章经商业户及流动摊点管理
第三十三条凡在校内从事各类经营活动的业户,须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执照,在指定地点按规定的经营项目合法经营。
第三十四条校内经商业户必须遵章守法经营,禁止制售、出租、传播*、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禁止制售假冒伪劣、腐败变质和过期商品;禁止各种不文明、不健康的经营行为;不准叫卖;不准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各经商业户须定期与出租单位签订治安责任书。
第三十五条未经保卫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邀请校外单位或个人在校内进行各种形式的展销活动;禁止流动商贩在校内推销商品。
第三十六条禁止在教学区内进行各种经销活动。
第八章出租房屋管理
第三十七条未经学校产业处、总务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出租学校公有房屋。
第三十八条出租单位或个人,须了解承租人及其租房使用情况,督促承租人安全、守法使用租房。
第三十九条承租人不得随意改变租房用途,不得擅自将租房转租、转让或转借他人,不得将租房用于各种违法违规活动;必须保证租房的使用安全。
第四十条出租单位或个人和承租人必须严格遵守《福州市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做到租赁手续完备,并与出租单位或个人签订治安责任书。
第九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十一条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法规和《福建医科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经常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险隐患,杜绝火灾事故。
第四十二条发现火情应及时拨打119火警电话和学校保卫处值班室电话报警。
第四十三条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福建医科大学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管理办法》,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和随意移动、拆卸、挪用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
第十章交通及车辆管理
第四十四条各种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必须遵守《福建医科大学校园交通和车辆安全管理规定》。按学校规定的路线、速度行驶。
第四十五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随意在校内破路断行,占用路面,阻碍交通。
第四十六条各类车辆不得在校内乱停乱放;非本校机动车辆,未经允许夜间不得在校内停放。
第四十七条停放在校内的各类车辆必须及时落锁,车上不得留放贵重物品。
第十一章大型活动安全管理
第四十八条校内举办大型活动须经学校领导或主管部门批准,并于活动举办三天前将“大型活动申报表”报学校保卫处备案。
第四十九条主办单位应根据大型活动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并认真做好活动的组织管理工作。学校保卫处负责对主办单位的安全防范措施和保卫工作方案进行审核、检查和业务指导。
第五十条全校性大型活动和有重要来宾出席的活动,安全保卫工作由学校保卫处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二章社团及宣传活动管理
第五十一条师生员工组织社会团体,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成立社团和非社团组织并开展活动。
第五十二条学校各社团、非社团组织及其发行的刊物,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进行或刊登超出其宗旨的活动或内容。
第五十三条告示、通知、启事、广告等应张贴在学校指定和许可的地点;严禁张贴、散发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损害国家利益或污辱诽谤他人的大小字报、印刷品等;未经允许,禁止校外人员在校园内张贴、散发各类宣传品、印刷品。
第五十四条未经党委宣传部批准,禁止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使用学校的广播、视听设施;严禁擅自设立广播台站。
第五十五条未经学校有关部门、单位批准,任何个人不得在校内擅自组织报告会、演讲会和联谊会等活动。
第五十六条新闻媒体来校采访,必须凭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事先同被采访的单位和个人取得联系,并上报学校党委宣传部,经批准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第十三章网络安全管理
第五十七条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福建医科大学校园网安全保护暂行管理办法》,任何人不得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扰乱社会秩序、污辱诽谤他人的活动;不得查阅、复制和传播各种淫秽、*信息。
第五十八条校园网工作人员和用户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和学校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网络安全监督、检查和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密措施。
第五十九条严禁利用计算机网络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第十四章涉外安全管理
第六十条非涉外单位邀请外籍人员来校,应提前向学校外事办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正式邀请;境外人员来校采访须经学校党委办公室、宣传部、外事办同意后方可进行;接受师生员工个人邀请进入学校探亲访友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履行门卫登记手续后进入学校。
外籍人员在校期间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
第六十一条外事部门应向港、澳、台学生和留学生、外籍教师宣讲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要求他们遵纪守法,教育他们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不干涉我国的内部事务,不从事损害社会秩序和校园秩序、侵犯他人权益、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的活动。
第六十二条做好外籍人员住地的安全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港、澳、台学生和留学生应遵守《福建医科大学港、澳、台、留学生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认真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建立外籍人员会客登记制度,保障他们的人身和财物安全。
第六十三条学校有关部门及各院、系应教育我校学生处理好与外国留学生和外籍教师的关系;外事部门要加强对有关人员进行涉外工作纪律和保密制度教育,杜绝各类涉外事件的发生。
第十五章科技成果保密
第六十四条有关主管部门应及时、准确地做好科技成果及关键技术的密级划定工作和对拟申请专利的科技成果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六十五条属于保密范围的科技成果和技术资料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管、归档和销毁等应有专人负责,并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工作程序;要加强对有关人员的保密教育,增强在科技合作、科技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活动中的保密意识,防止失密、泄密、窃密事件的发生。
第六十六条科技人员调离我校,不得私自带走科技成果、技术资料和设备器材等,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和侵犯我校的技术权益。
第十六章建立健全校园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
第六十七条学校成立由党政主要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并设立相应的办事机构。代表学校与各单位签订《治安综合治理部门领导责任书》,负责提出校园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并协调各部门、各单位组织实施。
第六十八条各单位要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及时研究、解决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建立健全治安、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并与学校签订《治安综合治理部门领导责任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办好自己的事,确保本单位无犯罪人员,无重大责任事故和重大刑事案件。
第六十九条了解和掌握本单位师生员工的思想动态,及时消除各种不安定因素,避免发生集体*,非法*、*及罢工、罢课、罢餐等事件,确保校园稳定。
第七十条切实加强对本单位师生员工及聘雇人员的法制和安全教育,增强法纪观念和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第七十一条及时、主动调解涉及本单位人员的民事纠纷,防止矛盾扩大和激化;积极做好帮教对象的教育、转化工作,认真落实帮教措施。
第七十二条各单位要积极支持、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履行治安、安全检查、监督职责,对有关部门指出的治安、安全隐患和存在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七章专职保卫队伍
第七十三条保卫处是学校的职能部门,在校党委、校行政的领导和上级司法机关的指导下,负责全校的治安、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十四条学校保卫处值班室实行24小时备勤,随时受理师生员工的治安求助和举报,迅速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第七十五条校卫队、保安队、学生纠察大队负责校园内巡逻、巡查,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种安全隐患和治安事件。
第七十六条学校保卫处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和校园治安动态适时开展专向治理活动,及时打击和震慑各类犯罪,维护校园治安秩序,保护师生员工人身及财产的安全。
第十八章奖励和处罚
第七十七条对认真执行本条例,认真履行治安、安全管理职责,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在消除治安、安全隐患,维护校园治安秩序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给予表扬和奖励;表现突出者,将呈请上级领导部门给予表彰。
第七十八条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将视情给予责任者批评教育、纪律处分和相应的经济处罚;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行为人承担医疗费和经济赔偿;触犯刑律者,送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因领导失职、渎职导致发生重大案件、恶性事故、群体事件,造成严重损失和恶劣影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者的责任。
第七十九条教职工有教育子女遵守校规的义务。未成年子女在校内肇事,除追究肇事者的责任外,同时追究其家长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民事责任。
第十九章附则
第八十条有关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八十一条本条例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八十二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2篇 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3
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三)
为了进一步加强校园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创造安全、文明、有序的校园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1、所有出入校园的机动车辆一律凭“邯郸学院机动车辆通行证”出入校门。
2、外单位机动车辆未经允许一律禁止入校园,对确需进入的车辆平“校园临时通行证”方可进入。
3、禁止出租车进入校园,特殊原因(接送病人、搬运重物等)需向门卫讲明情况,经门卫执勤人员同意后,方可进入校园。
4、严禁无牌照的机动车辆进入校园,严禁无驾驶执照的人员驾车进入校园。
5、禁止在校园内学习驾驶机动车辆和试刹车。
6、生活保障用车(送食品、煤、清运垃圾等),通行时间为7:00以前,晚8:00以后,中午12:00―14:00;建筑工程车进出学校,使用单位事先与保卫部门联系,按规定时间、路线行驶,在人流高峰时无特殊情况不得进入校园
7、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应严格遵守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按指定的路线行驶,禁止鸣笛,限速5公里
第3篇 校园施工期间安全管理工作的措施
目前,学校教学班改造工程及新建教学班工程项目陆续开工,大批外来务工人员将进入校园施工,特别是施工现场紧邻教学区域,给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带来一些新的问题。为了做好校园施工期间的安全防事故工作,特制定以下安全管理措施:
一、 加强对施工队伍的安全管理。明确施工方安全责任,督促施工方履行应尽的基础安全设施建设,包括建立“安全防护隔离网”、设立“警示标志”等。施工企业要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防范安全事故,严格遵守《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二、施工场地必须封闭管理。要求施工方将施工场地与教学区域隔离,所有施工人员须在限定的施工现场活动,非公不得进入校园内的其他场所。任何施工人员不得进入教学、办公楼和学生、家属宿舍。学校师生和非工程管理人员禁止进入工地施工现场。
三、对外来务工人员加强教育和管理。施工单位要对进场施工的所有务工人员进行安全和文明施工教育,教育他们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定,并进行严格管理,对违犯国家法令和违犯学校规定的施工人员要及时查处。
四、加强施工车辆管理。施工车辆和人员出入校园必须在指定通道通行,工程运输车辆在校园内按照规定道路和规定时间通行,施工方在主要路段和交叉路口派出专人进行管理。并及时清扫路面抛洒物,保障校园环境整洁,不得破坏校园道路及两侧花草树木,在校园路口及施工路段安放安全提示牌。施工车辆不得超载超速,遵守交通法规保证校内车辆和行人安全通行。
五、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对施工现场用电、用气和用火设备的使用情况定期监督检查,所有设备必须符合安全标准,并严格按安全规范操作和使用。按照防火规定配置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施工现场要设置专兼职安全员,并佩带标志上岗。
第4篇 十三中车辆进出校园安全管理规定
南淮十三中车辆进出校园安全管理规定
学校是学生密集、学生活动的公共场所,为了保障全校师生员工的安全,维护校园秩序,经学校研究决定,对进出校园的车辆加强管理,确保全校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进一步规范校园车辆管理
1、学校教职工机动车辆,在校内行驶,严禁鸣笛,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
2、遵守交通法规,严禁任何人利用校内场地练车。
3、学校教职工的机动车辆应停放在规定的区域,不得停放在陡坡地带,防止车辆自动滑行,造成安全事故,不得占用消防应急车道,造成安全隐患。
4、学校教职工的机动车辆,自己应妥善保管,严防盗窃事故发生。
5、来校参加文体、教育教学等活动的车辆,谁组织谁负责指导安全规范使用车辆。
6、凡遇上学、放学等学生出入高峰期,不论是在校内行驶或准备进出校的任何车辆必须自觉停车,待学生疏散完后,方可继续行驶。
7、机动车辆进出校门,应自觉接受门卫值班人员的查询;
二、外来车辆的管理规定
1、严禁报废车、无牌无证车进入校园。
2、上课期间,探望学生的家长的车辆不得进入校园。
3、严禁营运性质的出租车、摩托车、三轮车、大货车进入校园。
4、来校办理公务的车辆进校,须经门卫值班人员同意并登记后方可进校。
第5篇 中学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一、教职工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1、学校教职员工应自觉维护校园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道路畅通;
2、在正常教学时间内,未经学校同意,机动车一律不准进入校园。若因工作需要,也应错开学生课间时间,在校园内行车时,驾驶员应特别注意安全,慢速行驶,防止撞人、撞物;
3、非教学时间内,非行使公务的车辆,应事先由有关人员与门卫联系,做好登记,无特殊情况,未经学校同意,不得进入校园,若确因特殊情况,必须进入,应到门卫处备案并服从校门卫人员的指挥,按指定位置停放,严禁乱停乱放。严禁在校园内练车、学车。未经允许,出租车和外来摩托车严禁进入校园;
4、骑自行车、电瓶车的教职工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在学生课间活动时间内,应扶车前行;
(2)不准将车辆停放在楼内或办公室内。要依次、整齐地摆放在停车场内。不准在车行道、人行道和其它妨碍交通的地点任意停放.
(二)学生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1、所有中小学学生不得骑摩托车、电瓶车等机动车上下学。未满十二岁儿童,不准在道路上骑单车、三轮车和推、拉人力车。乘坐二轮车和三轮车必须戴安全头盔。二轮、侧三轮车摩托车后座不准附载不满十二岁的儿童,轻便摩托车不准载人;
2、学生进入校园内的自行车,必须按学校规定,分别停放到指定的车棚、场地,严禁乱停乱放;
3、车辆进棚必须自行加锁,整齐停放。车篓内不要存放任何个人用品;
4、在校园内应推车行走,防止撞人。
第6篇 某校园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保障国家财产和师生员工的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一、学院消防部门应以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在院分管领导的领导下,接受省、市两级消防公安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三、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院保卫处具体负责管理、监督和实施。
四、学院全体师生员工要牢固树立消防安全意识,认真执行消防安全各项管理规定,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二章 火灾预防
五、学院基建及各单位、部门的建筑、装饰、装修等应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防火设计图纸施工,不得私自改动。确需改动的,须经消防部门批准。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
六、建筑工程竣工时,应对工程的消防设施进行验收。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待施工单位解决后,方可接收使用。
七、原则上禁止采用有火灾危险性的设备,禁止采用易燃材料。确需采用有危险性的新设备、新工艺和可燃、易燃新材料的单位,必须按照研制部门提供的预防火灾具体办法,采取消防安全措施,切实保证安全。
八、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场所禁止使用明火。确需动用明火时,必须采取严格的消防安全措施,切实保证安全。
九、根据消防需要,必须配置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和消防设备设施。
十、学生公寓、礼堂、俱乐部、阶梯教室、活动中心、多功能厅、图书馆、餐厅等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必须做到:
(一)不准超过额定人数。
(二)安全出口处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疏散通道必须保持畅通。严禁堆放可燃物品或增加座位。
(三)安装使用电气设备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规定;临时增加电器设备,必须采取相应措施。
(四)严格控制明火,确需使用时,必须采取保证安全的预防措施。
(五)非特定场所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化学药品。
(六)管理人员应坚守岗位,加强检查,确保安全。
(七)学生公寓是防火安全管理的重点部位,也是学院安全管理的重点,要经常教育学生牢固树立安全意识,杜绝各类火灾事故的发生。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四。
十一、学院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如确需燃放时,必须经学院批准、报保卫处备案,并采取相应消防安全措施。
十二、经过批准举办篝火、灯火晚会的单位、部门,地点选择、厅棚搭设、电气线路架设、明火使用以及消防设施的配置等方面,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并逐级报批。
十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和维修消防器材与设施的义务,不准损坏和擅自挪用消防器材、设备。不准埋压和圈占消防水源,不准占用防火间柜,堵塞消防通道。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三。
第三章 消防经费和消防设施
十四、学院保障经常性消防维修费用和必需的消防专项经费。
十五、全院所有消防器材、设备用具由保卫处每年提出购买计划,组织配备和更换。配备各部门的消防器材要有专人管理,定期检查。新建的消防系统项目的购置和安装,由基建单位牵头,会同保卫处、施工单位共同负责。任何消防设备的购置和维修必须符合山东省《消防管理条例》的规定。消防工程的安装单位必须是公安机关批准的消防工程安装公司。
十六、部门、单位的消防器材的配备和维修,由保卫处实地考察后根据实际需要统一配备,统一维修,所需经费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防火组织
十七、各单位、各部门要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详见附件(一),确定一名负责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学院分管安全保卫的领导兼任学院消防安全责任人。
十八、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济宁职业技术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二)组织实施各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
(三)建立健全各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
(四)把防火工作列入教学、科研、生产等日常管理范围。
(五)组织定期的防火检查,处理火险、火灾隐患。
(六)组织领导义务消防队落实重点部位的灭火预案。
(七)协助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火险、火灾。
(八)保管好辖区内的灭火器材和灭火设施。
十九、各部门、单位要经常组织消防安全责任人进行学习和训练。
第五章 火灾扑救
二十、任何人发现火情都有义务拨打报警电话,讲明起火地点、部位,并及时报保卫处报警服务中心(保卫处接警电话2237715)。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给报警人员提供方便。
二十一、发生火灾的单位和有关部门,要迅速组织力量救火,及时疏散、抢救人员和财产,并派人协助接应消防人员和消防车灭火。任何发现火警、火灾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参加灭火。
二十二、凡发生火灾事故(不论大小)单位都应会同有关部门保护现场,并于事后整理出书面材料。
第六章 防火监督
二十三、保卫处是负责学院消防安全工作的职能部门,在院分管领导的领导下,办理、指导和监督全院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定期向学院分管领导汇报消防工作情况。
二十四、保卫处在组织消防安全检查时,有关单位应派人参加,被检查单位应主动提供相关资料。消防安全监督员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以及提出的改进意见,都应当做详细记录。
二十五、保卫处在检查中发现有重大火险、火灾隐患时,应及时向被检查单位发出《消防安全隐患通知书》,并监督其整改。被检查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把消防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及时告知保卫处。
二十六、保卫处消防安全监督员的主要职责:
(一)督促学院各单位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防火组织。
(二)定期检查消防宣传教育,督促有关单位消除消防安全隐患,及时发现并制止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等危险的行为。
(三)发生火灾时,迅速组织人员进行扑救,并协助消防人员灭火。
(四)火灾过后,协同有关部门追查火灾起因。
(五)定期进行消防检查,制定重点防火部位的灭火预案。
(六)定期对学院配备的消防器材进行检查维护。
(七)协助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八)定期向学院分管领导汇报消防安全工作情况。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二十七、对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先进事迹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措施落实,防火组织健全,火灾隐患消除及时,消防器材设施保管完好,无火灾责任事故,工作成绩突出的。
(二)及时组织扑救火灾或积极支援邻近单位和居民扑灭火灾,避免重大损失,有显著成绩的。
(三)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火险、火灾隐患,避免火灾发生的。
(四)积极扑灭火灾、抢救公共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表现突出的。
(五)在消防工作的其他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二十八、违反《济宁职业技术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一)施工人员不按防火设计进行施工造成火险、火灾的。
(二)消防工作责任人不履行职责,以致发生火险、火灾的。
(三)值班人员擅离职守或失职发生火险、火灾的。
二十九、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有关消防问题条款者,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详见附件二。
第八章 附 则
三十、济宁职业技术学院保卫处享有对本规定的解释权。
三十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7篇 加强校园施工期间安全管理工作措施
目前,学校北门区域改造工程及新建教学楼工程项目陆续开工,大批外来务工人员将进入校园施工,特别是施工现场紧邻学生公寓及教学楼区域,给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带来一些新的问题。
为了做好校园施工期间的安全防事故工作,特制定以下安全管理措施:
一、 加强对施工队伍的安全管理。
明确施工方安全责任,督促施工方履行应尽的基础安全设施建设,包括建立“安全防护隔离网”、设立“警示标志”等。
施工企业要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防范安全事故,严格遵守《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二、施工场地必须封闭管理。
要求施工方将施工场地与学生公寓、教学区域隔离,所有施工人员须在限定的施工现场活动,非公不得进入校园内的其他场所。
任何施工人员不得进入教学、办公楼和学生、家属宿舍。
学校师生和非工程管理人员禁止进入工地施工现场。
三、对外来务工人员加强教育和管理。
施工单位要对进场施工的所有务工人员进行安全和文明施工教育,教育他们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定,并进行严格管理,对违犯国家法令和违犯学校规定的施工人员要及时查处。
四、加强施工车辆管理。
施工车辆和人员出入校园必须在指定通道通行,工程运输车辆在校园内按照规定道路和规定时间通行,施工方在主要路段和交叉路口派出专人进行管理。
并及时清扫路面抛洒物,保障校园环境整洁,不得破坏校园道路及两侧花草树木,在校园路口及施工路段安放安全提示牌。
施工车辆不得超载超速,遵守交通法规保证校内车辆和行人安全通行。
五、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对施工现场用电、用气和用火设备的使用情况定期监督检查,所有设备必须符合安全标准,并严格按安全规范操作和使用。
按照防火规定配置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
施工现场要设置专兼职安全员,并佩带标志上岗。
基建处
第8篇 校园设施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1.总务处是学校校园建筑物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管理的直接责任部门,总务主任和生活老师是负责校园硬件安全管理的责任人。要定期检查、监督、管理、维修校园“楼房、堂、馆、舍”和消防设施、体育器械、电器设备线路、水暖器材、通讯设备、办公用品、学具教具、花草树木等,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证安全。
2.对校园内的重点部位、安全事故易发设施,值周人员要做好日常的巡查工作。每次检查要认真做好记录;发现隐患及时维修、排除;不能立即解决的,要第一时间上报总务主任或校长,以便采取措施。
3. 师生要自觉维护安全的校园环境,要爱护公共财物。不随意私拿、乱放、玩弄、破坏公物;对自己负责的公物要正确使用和妥善保管;出现正常损耗或故障时,及时上报相关领导或教师,及时主动找工人维修,不得擅自拆卸修理,以免发生危险,造成伤害。
4.学校微机室、电教室、理化生实验室及药品仪器库、图书阅览室、卫生保健室、体育器材库等管理员是其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要定期、认真、仔细做好日常安检工作,注意防火、防电、防毒、防腐,发现隐患及时排除或上报,不得瞒报、漏报,以免发生教学安全事故。
5.班级任课教师要时刻注意教室及周围环境的安全,一旦发现隐患,立即采取果断措施;在上课及组织学生活动期间,一旦发现学生周围校舍、设施有异常情况,立即组织学生疏散撤离,并报告分管领导。
第9篇 大学校园安全督查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校园安全督查队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在相关单位会商、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学校安全实际情况成立。
第二条 校园安全督查队目的在于采用“啄木鸟”的方式,落实校园安全督查常态化,及时督查和整治安全隐患,健全校园安全长效管理,扎实推进校园安全工作,把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服务学校,服务师生,确保校园持续安全和稳定。
第三条 校园安全督查队在学校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保卫处(安全生产办公室)、学生工作部(处)、基建处、资产管理处、能源管理中心、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科学技术研究院、后勤集团、资产经营公司等为主要成员单位。
第四条 学校各单位要贯彻“一岗双责,党政同责,失职追责”的原则,坚决贯彻学校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履行安全岗位职责,支持和配合校园安全督查队开展工作。
第二章 校园安全督查队组成、职责
第五条 校园安全督查队组成:
(1)实行以推荐、自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形式。
(2)成员范围包括各相关成员单位、师生员工,含学校离退休教职工。每个成员单位推荐安全督查队成员1-2名,以兼职为主。
(3)队员实行聘任制,聘期2年(涉及队员工作岗位调整,由所在单位另行推荐)。
(4)本工作具有学校公益性质,申请专项经费,成员享有相应规定补助。
第六条 校园安全督查队成员职责:
(1)根据学校总体工作部署,定期在全校范围内开展校园安全督查。
(2)按时参加督查队的有关会议和各类活动,在学校安全管理中起到示范和引领作用。
(3)深入基层,及时发现和反映基层单位的意见和要求。
(4)向基层单位开展安全宣教,提高各基层单位安全防范意识。
(5)执行学校相关安全管理规定,认真完成交办的其他工作和任务。
第七条 校园安全督查队主要工作内容:
(1)单位安全制度落实情况、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安全隐患排查情况、安全隐患整改情况。
(2)影响校园正常秩序的行为和现象,包括校园乱设摊位、进校推销、违章交通、未经审批举办的各类活动等。
(3)影响校园施工安全的行为和现象,包括违章搭建、违章施工等。
(4)影响校园消防和用电安全的行为和现象,包括消防设施和管理、违章用电等。
(5)影响房舍安全和产业安全等学校资产安全的行为和现象,包括房屋安全、产业生产安全等。
(6)影响危化物品和实验室安全的行为和现象。
(7)影响特种设备安全的行为和现象。
(8)影响学生社区、食堂等后勤安全的行为和现象。
(9)其他影响安全生产、危及校园安全的行为。
第三章 校园安全督查队工作机制
第八条 校园安全督查队由党委办公室和校长办公室牵头协调,保卫处(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
第九条 校园安全督查队成员单位下设若干专项工作小组,包括危化实验室安全小组、资产基建能源安全小组、后勤产业学生安全小组、校园综合治理小组,各组设组长一名,具体负责本小组专项工作。
第十条 各专项工作小组要制定年度安全督查计划(半年做到全覆盖),定期巡查和专项抽查相结合,每月牵头组织一次专项安全检查。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积极配合和参与,落实安全督查和整治。
第十一条 校园安全督查队每月召开一次组长工作会议,就安全检查情况研究落实(必要时可邀请相关部门会商)。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信息汇总整理,创建安全信息平台:xx大学安全生产微信平台(xx云)和《xx大学安全生产信息》(每月一期)。
第十二条 学校每季度召开一次校园安全督查领导小组(学校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会议,各专项工作小组向领导小组汇报安全督查工作,研究推进。
第十三条 对于安全督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要按照安全主体责任原则,专项小组可向被检查单位开具《xx大学安全隐患整改建议书》,限期整改;责任单位逾期不改的,专项小组协调无效的,由专项小组会同学校安全生产办公室进行约谈,开具《xx大学安全隐患整改建议书》,限期整改;对于思想不重视、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安全生产办公室将记录汇总,上报校园安全督查领导小组(学校安全生产委员会)。
第十四条 被检查单位有义务积极配合,不得推诿、拖延;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责权隶属,共同协商,解决问题,消除隐患。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五条 本办法将根据今后工作实际和需要进行调整和完善,由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10篇 校园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安全职责
l、领导全校师生认真贯彻执行各项治安、防火、交通、卫生防疫等法规规定,落实各项安全管理责任制,将安全管理工作纳入行政管理范围。做到有计划、有检查、有督导、有总结。
2、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全校性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责成有关部门监督执行。
3、主持召开校园安全工作会议,传达贯彻上级文件、会议精神,督促检查各部门贯彻落实。
4、经常对师生进行法制、安全、卫生防疫、自我防范教育。深入调查了解学校安全形势,及时解决防范涉及学校安全的重大隐患和问题。组织安全检查,对公安机关及上级机关指出的安全隐患和整改意见,在规定期限内解决。并将结果上报。
5、组织领导各项安全责任制的考评工作。
第11篇 兰州三十一中校园安全保护区管理实施细则
(2023年7月九届一次教代会通过)
为使我校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科学化,建立健全全员责任、全程管理的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学校和师生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校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教育部《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兰州市学校安全管理规范》、《兰州市校园安全保护区十项规定》及兰州市教育局有关要求,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兰州三十一中《校园安全保护区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一、指导思想
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常抓不懈、警钟长鸣”的原则,切实把安全工作放在确保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工作的首位,进一步健全制度、立足防范、强化监督、整治隐患。
二、安全工作目标要求
切实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切实保护广大师生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创造安全稳定的校园环境,从源头上杜绝学校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使学校安全工作真正做到制度健全、责任到人、措施落实。
第二章安全工作四大责任体系
一、安全工作领导体系
1.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由副校长、政教处、教导处、总务处负责同志、教研组长、年级组长组成的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设置3名专职保安人员。
2.学校安全工作要形成校长亲自抓,分管副校长具体抓,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具体落实的分层管理体系。
3.兰州三十一中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校长
副组长:主管校长副校长 校安办主任
成员: 中层干部、团委书记校医
二、安全工作监管体系
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建立科学化的监督管理网络和切实有效的制度,形成条块结合,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交叉、立体覆盖的管理体系;重点建立安全工作定期分析研究制度、隐患排查与处理制度、责任追究制度、教育培训制度。
三、安全工作责任体系
1.校长、副校长、科室负责人、教研组长、年级组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主要责任人;校长对安全工作负第一责任,对安全实行全面管理;副校长、政教处、教导处、总务处、各教研组长、年级组长对安全工作负分管责任,在所管理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实行分级管理。学期初,学校与各科室之间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建立责任体系。切实使安全责任落实到学校各管理层,落实到各科室,落实到具体的人头上;形成安全工作校长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安全保卫工作人员带头抓,学校教职员工全员抓落实的安全工作责任体系。
2.兰州三十一中安全工作职责
(1)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具体负责学校安全工作,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学校安全工作会议,组织实施年度校园安全工作计划、经费预算,指导监督学校安全工作实施与检查,负责突发事件的总体指挥和善后处理工作。
(2)校长
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3)副校长(校长助理)
1.将安全教育和安全防范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列入学校管理工作。
2.配合学校精心组织好各项活动,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
3.经常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了解师生的思想和身体状况及安全隐患,及时上报并采取措施果断处置,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4)政教处
1.负责学校安全制度建设、学生管理等各项日常安全工作的督促、检查、考核。
2.负责学生的安全教育、校园安全文化建设和宣传工作。
3.负责学校安全防范应急预案的制订和演练落实。
4.负责学校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情况的上报工作。
(5)教导处
1.指导教师严格按照学科要求开展教学活动。
2.定期检查各功能教室的安全情况。
3.分年级落实安全及法制教育的课堂教学与评价。
4.督促体育教师抓好体育课安全工作。
(5)总务处
1.负责学校食堂、小卖部的食品安全、饮食卫生。
2.负责校舍及设施、设备的管理、检查、添置、维修。
3.负责学校的财产管理和消防。
4.学校机动车辆的管理、锅炉安全管理等。
(6)班主任
1.全面负责本班级的安全教育和防范工作。
2.将安全教育和安全防范工作作为班级管理的一项经常性任务抓好落实。
3.坚持经常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上好每一节安全课。
4.及时了解存在的安全隐患,一旦发现及时上报并提出处理意见。
(7)任课教师
1、对当堂课安全负第一责任,掌握学生的出勤、缺席情况,及时向班主任了解原因、通报情况。
2、结合学科特点,渗透安全知识;
3、对学生的不安全行为,应立即予以制止。
4、协助班主任落实好安全教育工作的各项措施。
(8)校医
1.负责学校卫生室和传染病防治安全管理
2.配合总务处检查食品安全。
四、安全工作应急救援体系
制定学校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成立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小组、救援救护小组、善后处理小组、事故调查小组等组织机构;做到一旦发生事故和险情,有统一指挥的组织领导机构,有足够排险的救援人员、物质和资金,能及时妥善处置各种突发事故;定期开展包括地震、消防演习在内的应急疏散救援演练。
第三章安全管理具体工作职责及要求
安全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层层签订责任书的原则,按照校长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一级管一级的安全管理体制,认真做到领导、措施、责任、资金、人员“五落实”,集中力量查漏洞、找隐患、促落实、保安全。
一、校园安全保护区安全要求(总务处)
1.学校聘请镇派出所所长为法制副校长、校外法制辅导员,定期开展各类法制讲座,开展“警校共育”活动。
2.学校同派出所建立警民协作联系制度,邀请民警协助学校作好法制教育、帮教工作。
3.学校配合派出所清理学校校园周边环境。
4.值周人员除做好校内的巡视工作,还应注意对校园外附近环境的巡查,发现社会闲杂人员对学生骚扰及各种事故,要针对不同情况及时报告“110”、“120”、“122”或派出所,保护学生的安全。
5.每周五放学前,教师提醒学生,注意道路、交通等各项安全。
6.教育学生自觉遵守社会公德以及各类法规,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并掌握正确的维护方式和方法,提高学生的自护能力。
二、学校建筑设施安全要求(总务处)
1.健全学校房屋档案,加强对校舍建筑图纸资料如供水、电、气设计图纸和施工图纸资料的管理。
2.学校基本建设项目从设计立项到竣工验收,都要严格依法管理,做到“五个必须”:必须依照学校自身的特点进行规范设计,必须依法管理,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报批程序进行审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建筑质量规定进行施工监督,必须严格要求施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建筑施工规程进行施工安全管理,必须按照有关国家质量标准进行竣工验收。
3.重点加强对危房的日常管理和监控,发现危房,d级的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在周围设置明显标志,明确禁区,严防师生误入,确保安全,并立即着手改造;b、c级的应在专家指导下限期修缮,确保危险程度不再加重。
4.加强对楼梯护栏、厕所、车棚、围墙、墙体附属物及绿化设施的日常安全维护与管理。
5.各楼层过道、楼梯、楼道的安全管理责任人,重点负责对楼层过道、楼梯、楼道的日常安全管理。
6.水电管理人员负责对学校一切供电、供水设施设备的日常安全维护和管理。
7.科室负责人、教研组长、年级组长,负责对本科室、组级的设施安全管理。
8.各班主任负责对所带班级的财产设施安全管理。
9.各功能室负责教师负责对各功能教室的财产安全管理。
10.体育教师负责对一切体育场地、设施、设备的日常安全维护和管理。
11.政教处负责对学生宿舍的财产及设施安全管理。
三、学校日常活动安全要求(教导处、政教处)
1.体育课及体育活动的安全。体育教师要对学生体育课及体育活动进行安全教育,重视体育卫生监督,要认真检查一切体育设施的运行情况,如有安全隐患,要坚决停止使用,并立即向学校报告;要反复讲明动作要领,强调安全要素,加强活动过程中的保护和预防措施,为学生合理安排运动区域,严禁无人监管的体育自由活动。
2.运动会的安全。学校组织学生运动会要周密安排,成立组委会,要设立专门安全小组负责对运动会的安全管理,统一指挥,维护比赛场地秩序;比赛期间对比赛场地、设施、设备要认真检查,排除事故隐患,对投掷场地,跳高、跳远场地,短跑、接力赛场地要重点设防,专人负责,预防意外事故发生;准备适量常用药品及医用物资,要有抢救人员和必要的交通工具,以应对突发事件;对拉拉队要落实专人进行规范管理。
3.课堂教学(含实验课、晚自习)的安全。任课教师及辅导教师是安全管理责任人,维护课堂纪律和秩序,及时制止学生的危险行为,防止学生发生安全事故和伤害事故。
4.集队集会安全。学校要加强对学生集队集会的安全管理,要有目的、有针对性的进行安全教育,集队集会要按年级、班级、按方位有顺序进出场地并形成惯例;严禁快速集合,防止混乱和拥挤;楼道、过道要指定安全责任人,坚持到岗值班履行职责,确保集队集会过程中师生安全。
5.师生大型活动、外出活动安全。学校举行师生大型活动和外出活动要制定安全预案并事先报市教育局批准;预案内容根据实际情况包括安全责任人、执行时的各环节、房屋建筑安全检查、照明灯光电路的检查与维修、参加人员的进场与退场组织、交通工具安全及行进路线、应急措施等,必要时要和当地派出所、消防部门取得联系,争取支持,防患未然。
6.学生行为规范教育。政教处、班主任对学生经常进行日常行为规范教育;严格要求,严格管理。
四、学校食堂、小卖部安全要求(总务处)
1.建立完善的食品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加强食品卫生管理,责任到人,杜绝发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
2.学校食堂、小卖部要依照《食品卫生法》要求到市卫生防疫站申领《食品卫生许可证》,并每年年审一次。要保持内外环境整洁,有相应的防蝇、防鼠、防尘、清毒、更衣、盥洗、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
3.食堂、小卖部从业人员应每年一次到市卫生防疫部门进行健康体检,领取合格的《健康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平时应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使用售货工具。
4.建立学校食堂、餐厅、小卖部卫生责任制度、采购管理制度、食品储藏管理制度、试尝制度和菜品留样制度。
5.严把食品采购、运输、验收入库三个环节,坚持食品原料索证制原则。
6.所提供食品应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味、美等感官性状。严禁购入腐败生虫、过期变质、假冒伪劣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师生健康有害的食品原料。
7.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现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的卫生标准。
8.学校食品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应当合理,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餐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必须清洗、消毒。
9.存放食品的仓库应当干燥、通风,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它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措施,贮存食品的容器必须安全、无害,防止食品污染。
五、学校锅炉房安全要求(总务处)
1.司炉工应对锅炉的结构、性能和操作方法有深刻的了解,能进行独立操作。
2.司炉工不得随便离开工作岗位,如果要离开时,应有合格司炉工代替。
3.在工作时间内,司炉工应集中思想,注意仪表,不得做私活。
4.非本单位人员,未经司炉人员同意,不得随意进入锅炉房。
5.司炉工应该阻止非锅炉人员触及锅炉上各种阀门和一切附件。
6.锅炉房一切仪器仪表应有足够的照明并保持完整,一旦发现损坏及时报告,并对损坏部件及时更换。
7.为了确保锅炉能正常工作,锅炉上面和四周不得堆置任何易燃杂物,严禁在锅炉上烘烤衣服、食品等,以防意外事故发生。
8、必须根据操作规程做好安全检查,长期停炉必须做好一切安全保养工作。
9、司炉工必须配合修理人员做好每年锅炉保养年检工作。
10、司炉工空余时间必须认真学习业务知识,为做好安全节煤、保障供热、节省开支而努力工作。
六、学校通勤车安全要求(总务处)
1.司机要经常对车辆安全进行检查,车辆不得带病上路。
2.严禁酒后驾驶,违者一经发现坚决取缔通勤车驾驶资格。
3.不准超员、超速、疲劳驾驶,确保教师及学生安全。
4.遇有冰雪路面,车辆稳驾慢行,违者解除校车驾驶资格。
5.违反交通规则而产生的安全事故和事故处理均由责任人承担。
6.按时出车,保证学校教师正常上下班。
七、学校消防安全要求(总务处)
总务处主任为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人,签订消防责任书,落实消防责任,加强对校内公众聚集场所和大型活动举办前的消防检查;加强对校内违规使用电器设备的监督检查;加强对重大节日、重大活动、火灾多发季节、开学前和放寒暑假前的消防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学校报告和整改;按规定定期更换、维修各种消防设施。
八.学校用电安全(总务处)
1.学校用电线路的安装和电器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2.严禁在学校范围内使用容易引发安全事故的大功率电器,如电炉等。
3.学校任何用电设备在安装、使用和撤除过程中都要指定专业人员负责。
4.坚持“人走电断”的原则,合理、正确使用一切电器设施设备。
5.学校要定期对线路进行检测和维修,防止线路老化引发火灾。
九、功能教室安全要求(教导处)
1.各功能室专人进行管理,建立功能室使用登记制度,对功能室内的一切设施设备进行入库、检查、使用情况记录。
2.各功能室负责人应对师生开展有关功能室使用的安全教育,每月定时对功能室进行卫生打扫和安全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报告安全隐患,协助相关人员及时处理。
3.学校教师、学生必须在管理员或专业教师的指导下使用功能室内的一切设施设备,未经许可或指导,严禁擅自动用。
4.微机室、多媒体教室要强化防盗措施,安装防盗门窗,加强值班保护。
十、校园网络信息及反邪教安全要求(教导处、办公室)
分管电教工作的副校长和网络专业管理人员为学校校园信息网络安全管理责任人,重点负责对校园信息网络日常安全维护与管理,切实搞好网络安全监控,防腐朽思想侵蚀、防计算机病毒入侵、防网络泄密、防敌对势力破坏。
办公室、政教处把对师生的反对邪教的教育工作作为学校德育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日常教育教学工作中,组织开展“崇尚科学反对邪教”教育工作。
第四章安全工作责任书的签订
一、学校要结合实际详细划分学校安全工作责任点(区域),根据本细则详细拟订各责任点(区域)安全管理工作的内容和职责。
二、学校要按照一级抓一级、一级管一级、谁主管谁负责的管理体制,严肃认真地与各责任人分别签订安全责任书。
三、安全责任书应详细具体地明确责任人的责任点(区域)、安全工作内容、职责、要求、奖惩等内容。
四、学校安全工作责任点(区域)责任人工作发生变化时,学校要根据工作需要重新确定新的安全工作责任点(区域)的责任人并签订责任书。
第五章 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一、学校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和处置预案。
二、事故处置及救灾重点任务是最大限度抢救伤员、确保师生员工的生命安全;保护重点设施安全,如供电、供水设施;积极抢救国家和人民群众财产,尽量减少损失;做好社会稳定工作。
三、学校发生安全事故,要立即向110、120、119等相关部门报告,以最快速度采取措施,积极抢救受伤人员,尽最大努力保护生命财产安全,保护事故现场,维护治安秩序,提供车辆和救援物资,安抚伤亡人员家属,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
四、学校在开展应急救援的同时,要在第一时间向教育局安全科报告。
五、学校及有关人员要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取证工作,调查事故原因,鉴定事故性质,分清事故责任。
六、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要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
本办法自2023年7月九届一次教代会通过后执行,解释权在校安办。
第12篇 轻工卫校校园安全管理委员会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卫校校园安全管理委员会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为了加强校园安全管理,确保我校正常教学秩序,保护学生健康成长,进一步增强食品安全责任意识和法制意识,特制定本办法。
组长:z
副组长:z
组员:z(行政楼)、z(实训中心)、z(信息中心)、z(图书馆)、z(附属医院)、z(口腔医院)、z(校保卫处)、z(校区)、z(总务处)
工作人员:z
一、校园安全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组长对本校安全工作负有全面的领导责任;
(二)各处室负责人应负具体的领导责任:
各处室负责人负责本科室消防、安全的监督和检查,并协助学校相关部门在本科室内部进行消防、安全知识的教育,配合学校各项安全检查,督促落实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本处室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1.校办主任负责学校值班安排;校内治安保卫;信息报送;重点人物的监控;校园安全监督和检查,校车安全管理。
2.实训中心主任负责学校实验设备,化学药品、实验教学、电化教育设施设备和电教活动安全工作的管理和检查。
3.总务处长负责校舍设备;电器设施、用电安全管理检查。
4.德育工作处长负责和指导全校学生的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组织管理和实施相应的防范措施确保安全;学生伤害事故的调查和处理,食堂及学生用餐的安全管理。
5.教务处处长负责各教研室老师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对其所属教研室实施相应的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6.医院院长负责本院职工的安全教育,各科室安全员的培训;岗位安全工作责任制的落实,医院毒麻药品的管控。
7.图书馆长计算机中心主任负责本馆职工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加强图书和计算机管理。
8.保卫处长负责各种活动安全及预案,消防安全培训,定期对消防器材进行检查和保养;保证安全疏散和安全出口畅通;门卫值班巡逻检查;防盗、防火;积极和辖区公安消防机关沟通。
二、校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
1.负责检查学校桶装饮水机消毒情况、桶装水存放情况,由专人负责管理,对学生是否能及时喝水进行情况反馈。建立健全全各项饮水管理制度,做到桶装水专间存放,专人负责,班班有人管,饮水机消毒有监督、有记录,建立经常经检查制度,保证学生每天及时喝到饮用水,确保师生饮水安全。
2.严格检查学校食堂餐饮服务许可证是否过期,是否存在超范围,超能力经营问题。
3.督促学校食堂管理者经常依据自查标准,强化措施,加强管理,确保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得到有效落实,严防食源性疾病和食物中毒事件发生。
4.严查是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培训档案,从业人员是否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明,是否掌握基本的食品安全知识;操作人员的个人卫生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将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人员,调整到不影响食品安全工作岗位。
5.核查学校食堂采购食品及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是否验收,是否建立进货台帐,是否存在国家禁止使用或来源不明的情况,库存食品是否在保持期内,原料贮存是否符合管理要求。一次性餐盒和筷子的进货渠道是否符合要求。绝对禁止使用“地沟油”,禁止购进不合格散装食品,禁止使用一次性餐盒、筷子及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
6.严查校食堂是否设立专用消毒设备,消毒人员是否掌握消毒的基本知识,餐饮具消毒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并建立消毒记录。
7.核查原料清洗是否彻底,粗加工是否达到要求,是否生熟分开,是否存在交叉污染;是否加工豆角、鲜黄花菜、自制豆浆等禁止加工制作的高风险食品;严禁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是否具有留样设备并正常运转,是否按规定留样。
8.认真核查食品添加剂采购和使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使用品种和用量是否符合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是否达到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要求。
9.检查食品生产加工用具、设施设备是否定期维护、校验、及时清理清洗,是否保持正常运转和使用,并建立监控记录。在寒暑假结束、新学期开学前,检查食堂的食品生产加工用具、设施设备启用前的检查、清洗、消毒情况,确保不存在食品安全隐患。
10.认真检查学校食堂内外环境是否整洁,是否有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滋生条件的防护措施;通风和排气是否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