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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低排放改造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4-11-29 查看人数:17

超低排放改造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超低排放改造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许昌龙岗(禹龙)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一、二期超低排放改造工程按期优质投产,争创集团公司精品工程,加大进度、质量、造价管理,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一、二期超低排放改造工程与我公司签订合同的所有工程项目公司。

第二章 管理目标

第三条 安全文明管理目标:

3.1不发生轻伤及以上人身伤亡事故、不发生有人员责任的较大及以上设备事故和施工机械损坏事故、不发生火灾事故、不发生较大及以上交通事故、不发生较大及以上环境污染事故,有效防范一般事故,不发生性质恶劣的可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各类事件。

3.2超低排放改造工程建设项目达到同时期、同地区、同类型的先进水平,争创集团公司安全文明样板工程。

第四条 质量管理目标:

4.1设计质量目标:超低排放改造后,固体颗粒物、so2、no*最终排放浓度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超低排放改造不影响机组安全、稳定运行;施工图合格率100%。

4.2施工质量目标:分项、分部、单位工程验收率、合格率均为100%,优良率均≥98%;基础加固、结构加固方案的实施,达到规定的检(试)验合格要求。

4.3调试质量目标:调试完成后系统各项性能指标达到设计要求。

4.3.1整体试运一次成功;

4.3.2热控保护投入率100%,自动装置投入率100%,热控测点、仪表投入率100%、正确率100%;

4.3.3电气保护投入率100%,电气自动装置投入率100%,电气测点仪表投入率100%、正确率100%。

第五条 工期目标

5.1进度计划合理、可行,工期控制措施有效,除批准的计划调整外,按照考核工期按时或提前投运。

5.2项目上报正式工程开工申请报告,经集团公司审批后作为计算工期考核起始日期的依据。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超低排放改造项目部管理职责:

6.1在公司超低排放领导小组指导下,具体负责超低排放改造工程安全、质量、进度全过程管理,每周向领导小组汇报改造工程安全质量周报,对安全、质量、进度目标的实现负全面管理责任。

6.2负责超低排放改造技术协议的编写、签订;负责对承包方安全技术交底,对施工安全措施、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进行审查。

6.3组织专业人员对关键设备进行全过程监督和验收,严把材料、检验和试验验收关。

6.4负责协调解决工程施工中存在的问题;负责组织隐蔽工程监督验收、工程的冷态、热态验收及性能考核试验。

6.5对承包方的作业过程进行全过程监督,对违反公司安全管理的违章行为进行考核,并监督承包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七条 超低排放改造工程承包方的管理职责:

7.1认真履行工程合同和安全协议条款,对超低排放改造工程安全、质量、进度目标的实现负直接责任,对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负连带责任。

7.2负责成立现场项目部,建立健全项目部安全生产组织管理机构,完善各岗位安全职责等内部各项规章制度。

7.3项目部的经理、安全员和焊工、起重机械、电工等特种作业等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工作票负责人等6种人必须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7.4负责改造工程的勘察设计、设备成套、编制三措一案、材料及设备的验收、现场施工安全管理、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的安全质量管理。

7.5现场施工中,必须严格执行业主方现场安全管理的规程、制度和安全协议明确要求的安全、消防、治安及文明生产的有关规定。承包方必须自觉接受业主方的安全监督、管理和指导,对业主方提出的技术和安全方面的意见必须及时整改;发生人身事故或危及设备的不安全情况,除按规定逐级上报外,还必须立即报告业主方。

7.6承包方因违章作业造成设备停运、损坏,火灾及人身伤亡等影响安全生产的,必须接受业主方安全监督部门的处罚。

第八条 监理单位的职责:

8.1贯彻国家法律法规,落实行业标准和规章制度,落实超低排放改造工程管理制度和工作计划。

8.2认真履行监理方与业主方签订的超低排放改造工程合同条款,对改造工程安全、质量、进度目标的实现负监督管理责任。

8.3负责改造工程安全控制、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信息管理、合同管理,协调各方面关系,保障工程项目按预期目标建成投产。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九条 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河南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按照超低排放改造工程各环节、各阶段的安全管理要求,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确保工程建设全过程安全。

第十条 认真落实《许昌龙岗(禹龙)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发承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在超低排放改造工程发包前,对承包方资质和条件进行审查,并复印有关见证性材料备案。

第十一条 承包方不得擅自将工程转包、分包和返包,承包方在工作中遇有特殊情况确实需要由业主方配合完成的工作,需书面提出申请,经业主方相关领导批准后安排有关车间或班组配合实施。

第十二条 超低排放改造工程开工后,承包方必须重点对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设备损坏等不安全事件的施工区域做好危险点分析,并制订有针对性的安全措施,经业主方审核批准后,监督承包方实施;承包方应按有关安全管理法规、条例、规程的要求设置现场作业监护人。

第十三条 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不得擅自更换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及现场作业人员,特殊情况需要换人时须征得业主方的同意,并对新参加现场工作的人员履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四条 承包方须做好超低排放改造工程施工区域的可靠隔离:

14.1凡施工过程中可能影响及危害到的运行设备、系统,必须做好安全防护隔离措施。

14.2高空作业下方区域有运行设备时,必须设置运行人员检查安全通道,运行设备、安全通道上方用双层竹排或木板搭设防护棚,并铺上铁皮进行防火。禁止施工人员使用运行专用通道运送施工物品。

14.3高空作业下方区域采取全封闭隔离,并挂上“闲人免进”、“禁止通行”等警示牌。隔离区留唯一出口,出口设专人看管,需要进入隔离区时,由出口监护人和高空作业监护人联系,确认安全后方可进入,同时做好进出记录。

第十五条 承包方应合理安排施工工序,避免(空间、专业、与现场其他施工)交叉作业。对无法避免的交叉作业,承包方应制定、执行交叉作业专职安全监护方案,明确作业各区域安全监护职责,责任到人;对分层、分片进行施工的区域,实行分层、分片安全监护,各区域施工可能对其它区域安全产生影响时,由本区域安全监护人联系受影响区域安全监护人,确认安全后方可施工。

第十六条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重点要求:

16.1高处作业必须搭设脚手架,脚手架的搭设、验收、使用、拆除程序必须严格执行业主方脚手架使用管理办法中有关条款。

16.2高处作业应一律使用工具袋,较大的工具、物件等应用绳拴在牢固的构件上。承包方应安排专人每天对施工区域小物件进行清理,重点控制临边摆放、脚手架上物件坠下伤人的风险。

16.3高处作业时,安全带的挂钩或绳子应挂在结实牢固的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丝安全绳上,做到高挂低用,长时间工作的区域应装设防护立网。安全绳、安全网严禁任意拆除。

第十七条 起重作业安全管理重点要求:

17.1塔吊安装、试吊作业必须制定“三措一案”,经批准后方可施工。塔吊基础土建施工,应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测算,监理单位签字。承包方必须按时对塔吊起重机进行安全检查、维护保养。重点检查连接螺栓紧固、钢丝绳磨损、电气安全情况、制动是否灵敏,塔吊>起重机工作每半个月必须对各处连接螺栓,特别是高强度螺栓全部紧固一次。

17.2塔吊周围设置起吊隔离区,安排专人监护,禁止无关人员进入隔离区。起吊作业期间,运输线路下方禁止作业,禁止人员在吊物下行走或停留,起重臂短时间经过正常通行道路上方时,在道路两端设置隔离,并有专人监护,起重臂离开该区域后方可解除隔离。

17.3塔吊起吊作业时,必须由专人指挥,指挥人员在其限制范围内进行工作,上下联系可以使用对讲机等通讯工具准确联系,但指挥人员、操作人员必须随身携带信号旗作为备用应急手段。

17.4起重作业使用的吊环和吊钩,应是锻成的或用钢板铆成的,禁止使用铸成的或用钢条弯成的。有裂纹或显著变形的不准使用,禁止在吊钩上焊补或在受力部位钻孔。

17.5钢丝绳禁止超负荷使用。工作前承包方应对钢丝绳进行安全检查和合用判断,整根钢丝绳外表面凭肉眼能看到腐蚀的表面或整根钢丝绳纤维芯被挤出,应予报废。

17.6起吊物件时,应先检查捆缚是否牢固,绳索经过有棱角快口处应设衬垫。然后试吊离地面0.5m,经检查确认稳妥可靠后方能起吊。起吊重物不准让其长期悬在空中。有重物暂时悬在空中时,严禁驾驶人员离开驾驶室或做其他工作。

17.7当风力大于5 级时,不进行大件起吊作业。风力大于6 级时,不得进行露天高空作业。遇有大雪、大雾、雷雨、大风等恶劣天气,或夜间照明不足,指挥人员看不清工作地点、操作人员看不清起重指挥信号时,停止起重作业。

第十八条 动火作业点及其下方区域必须设置监护人,作业前对动火作业区域周围进行安全检查,动火作业区域周围的电缆桥架、运行油站必须敷设防火布,并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使用的电焊机必须符合安全要求,使用的线缆完好无破损。

第十九条 业主方安全监督人员每天检查各施工点安全监护到位情况,对安全问题进行通报,并复查安全通报问题整改情况。

第二十条 业主方发现承包方有严重违章作业,威胁到人身安全或设备安全的,有权要求承包方进行停工整顿,有权决定终止合同的执行。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和公司有关工程建设安全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通过文件审查、工序检查、见证、旁站、巡视及平行检验等监理手段,对施工全过程的安全质量进行有效控制。

第二十二条 超低排放改造项目部每天对监理单位安全质量监理职责的履行情况进行动态检查。对于未按要求做好安全质量监理工作的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任何人进入氨区必须经过运行值班人员的许可,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入。任何人进入氨区不能穿有铁钉子、铁掌的鞋和化纤服装,进入氨区前要手摸静电释放装置。

第五章 质量管理

第二十四条 承包方必须有同类型超低排放改造项目施工业绩、人员素质、技术装备,内部管理能力能够满足项目管理要求;施工项目经理等重要岗位人员必须具有同类工程、同类岗位的施工管理业绩,能够胜任超低排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超低排放改造项目部组织召开设计联络会,对初步设计方案进行评审,并组织监理和施工单位共同完成施工图会审和交底。业主方与监理及相关人员组织对施工方案进行评审,做好相关联络会、评审会及交底会的纪要,并及时上报领导小组。

第二十六条 超低排放改造工程地基基础方案确定时要充分考虑施工的可行性和便利性。利用已有烟道支架的钢结构,要充分考虑原有支架上的荷载,严格按规范设计;钢架设计方案如需改造原有锅炉钢架构件或须传递荷载到原有锅炉钢架时,对原有锅炉钢架影响的计算需有资质的单位和人员进行荷载计算和加固设计。

第二十七条 设备运抵现场后,业主方组织供货方、承包方、监理方共同进行开箱检验,形成开箱检验记录。现场设备库(区)存放,根据设备的不同特性,有针对性地采取防潮、防火、防盗、防锈、防雨等措施,防止存储设备发生变形、变质。

第二十八条 在超低排放改造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建立业主与监理、承包方、施工单位分级负责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四级验收机制,必须规范工程资料管理工作,在施工的不同阶段及时组织监理、业主技术人员进行资料检查,确保工程资料及时、真实和完整。

第二十九条 超低排放改造工程施工完成后,由业主、监理单位、承包方共同组成超低排放试运小组,编写调试大纲和分系统调试措施,并经超低排放试运小组审核通过后开始组织调试工作。承包单位必须按照《火力发电建设工程启动试运及验收规程》要求,完成单体试运、分系统试运、整套启动试运和168小时试运行。

第三十条 超低排放改造工程通过168小时试运行后,业主方应积极申请通过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并上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确认,完成超低排放电价调整。

第六章 安全、质量、工期控制、文明施工考核细则

第三十一条 安全管理考核

31.1超低排放改造项目部要以严格“两票三制”管理为切入点,规范安全生产管理流程和作业程序,凡是生产现场的人员和队伍要把“三讲一落实”、“三措一案”、“作业信息牌”、“停工待检”重点要求落到实处,实现现场安全管理“全覆盖、零死角”。

31.2 超低排放改造项目部每天组织对承包方现场违章情况进行动态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考核意见,经主管领导审批后,监督执行。

31.3 承包方要牢固树立“违章就是事故”的理念,上级发现的违章,要进行原因分析,内容主要有:违章经过、可能导致事故类别、违章原因、暴露问题、整改措施、积分与经济处罚,在管理上暴露的问题,每月底将违章分析上报超低排放改造项目部,杜绝重复发生。

31.4 根据违章行为的严重程度,将违章行为分为严重违章行为、比较严重违章行为和一般违章行为等三类。多次发生违章或重复违章的项目经理和安全员在检修协调会上说清楚。对违章行为的考核标准见附表1。

31.5 承包方没有设置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30人以上设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设有兼职安全员。考核承包方200元,并限期整改。

31.6 安全员无能力、资质,发现一次考核承包方500元,并限期整改。

31.7 承包方每天必须进行施工作业的“班前会”、“班后会”,并结合工作任务,做好危险点分析,布置相应的安全措施,交待注意事项;总结讲评当天工作和安全情况;开工前工作组成员必须列队整齐进行工前五分钟安全教育,没有完善的安全措施,严禁开工。以上发现一次(项)考核500元,并限期整改。

31.8 承包方人员不服从监理人员和业主负责人的工作安排和指导,且无正当理由的,每次考核200元,并限期整改。

31.9需要进入生产现场人员都要在二道门进出时亮明“胸卡”,配合保卫人员验证“胸卡”和本人是否对应,凡不配合保卫人员检查“胸卡”的取消生产现场工作资格、列入黑名单。凡在生产现场发现没带“胸卡”的每人(车)次考核用人单位200元。

31.10 凡因承包方施工人员有偷盗行为或涉及黄、赌、毒等不法行为,除交保卫部门进行处理外,发现一次考核1000元。

31.11发生火情一次考核责任单位500元、责任人500元;发生火情动用消防车,但未造成设备损坏,一次考核责任单位5000元,责任人1000元;发生火情造成设备损坏或人员伤亡的,根据《电力事故调查规程》和《消防法》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 文明施工考核

32.1 为了保护工程及人员的安全,承包方应以其自己的费用提供并维修所有的照明、护栏、围墙和警告标志及守卫设施。没有按以上要求进行的,每发现一次(项)考核责任单位1000元,并限期整改。

32.2 承包方应以自己的费用采取适当的措施,确保其工作人员和劳务人员的健康和安全。没有按以上要求进行的,每发现一次(项)考核责任单位1000元,并限期整改。

32.3 在工程施工期间,承包方应避免现场出现不必要的障碍,排除雨水及污水,并应将任何承包方的设备和材料储存并做出妥善安排,从现场清除并运走任何废料,垃圾及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没有按以上要求进行的,每发现一次(项)考核责任单位1000元,并限期整改。

32.4 现场的清洁按施工区域范围划分,由承包方负责其范围内的清洁。超低排放改造项目部定期检查,对违反清洁规定的单位处以罚款并令其清扫。并将现场场地的整洁列为验收内容。没有按以上规定进行的,每发现一次(项)考核责任单位1000元,并限期整改。

32.5 自工程竣工后10日内,承包方应从工地上将所有有关承包方的设备、承包方材料、垃圾及各种临时工程清除、移走;20日内,承包方必须将其施工、生活临建清除。没有按以上要求进行的,每发现一次(项)考核1000元,并限期整改。

32.6 承包方必须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保护工地及工地周围的环境,避免污染、噪音或由于其施工造成的对公共人员和财产等的危害或干扰。如因承包方原因造成上述危害,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没有按以上要求进行的,每发现一次(项)考核1000元,并限期整改。

第三十三条 进度、质量考核

33.1各承包方要按业主、监理制定的一级网络计划制定相应的二级进度计划,月计划和周计划;计划不完善,除限期完善外还要进行每次1000元的罚款;制定了计划又不能如期完工的,在监理例会上提出批评外,每项次按1000元进行考核,影响下道工序的考核500-1000元。

33.2网络计划关键线路上的工程项目应按业主的一级网络计划要求完成,否则将按每次5000-10000元标准进行考核。

33.3本工程质量的等级按《火电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的规定进行,各承包方凡经四级验收的工程项目一次验收合格率和分项工程优良率未达到规定比例时,则给予一定数额的处罚。即:

33.3.1当一次验收合格率(含受检焊口)未达到规定比例时,每降低1个百分点,处罚2000元;

33.3.2当分项工程优良率未达到规定比率时,每降低1个百分点,处罚2000元;

33.3.3质量处罚金额由监理工程师根据实际情况评定,并发出考核单,超低排放改造项目部总指挥批准后从当月工程款中扣除;

33.4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凡因质量问题由监理部向施工单位发出“监理通知单”的,每发生一次,对承包方处以500-1000元罚款,在当月进度款中扣除。

33.5施工中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由超低排放改造项目部会同监理部提出处罚意见(不取代规定程序进行的调查处理),报超低排放改造项目部总指挥批准后执行。

33.6各承包方报送的经监理公司审查的施工方案和施工措施,要督促各承包方按方案严格实施,若发现施工单位擅自改变施工方案,要进行严肃处理,对于未按照规程、规范和方案施工造成安全或质量事故的,要按照大唐集团制[2005]92号文件《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严肃处理,并处10000-100000元的罚款。

33.7当出现上条提及的安全和质量问题时,在处罚施工单位的同时,另对监理单位进行处罚,数额为处罚施工单位金额的20%。

33.8对发生质量事故的工程,施工单位要按监理公司批准的处理措施进行处理,否则每项次考核1000-10000元,并限期进行重新处理。

33.9发生重大质量问题必须与业主联系,通知业主参加质量事故分析会,施工单位有告知义务,否则接受业主每次5000-10000元的考核。

33.10 工程上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预制件、加工件和外购件必须具备完整的材质合格证和技术资料,并按规范要求进行复试,材料取样须按见证取样的要求进行,否则除责成购货单位调换处理外,还要对承包方进行每项次1000元的罚款。

33.11工程中使用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应具备完整的技术鉴定证明和试验报告,必要时进行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否则,除勒令其停工外,存在质量问题的要坚决拆除,并且每项次处以1000-5000元的罚款,若采用的新工艺给工程增添了亮点,除进行表扬外,还要进行适当奖励。

33.12检查各承包方在工程建设中所用的仪器和试验用仪器仪表的精度,配备情况和计量证件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能满足工程需要,如存在人为原因,对责任单位进行10000元的罚款,并责成其更新仪器。

33.13所有施工图要进行会审,未经会审的图纸不允许在工程中使用,否则每项次考核承包方10000元。

33.14所有施工人员必须按规范、按图纸、按工艺进行施工,未经会审和确认的施工图不得施工,并严格执行“三检”制度(自检、互检、专检),否则每项次考核500-1000元。

33.15对发生有设计变更的部位,应按已批准的设计变更进行施工,否则每项次罚款500-1000元,对已施工部分坚决拆除,按变更后的进行施工。

33.16施工过程中要有原始记录和自检记录,如上道工序尚未进行质量检验,不准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隐蔽工程未经监理检查合格,不允许进行覆盖或封闭。若擅自进行施工,每项次考核500-1000元;若造成质量后果的,加倍进行处罚。

33.17超低排放改造项目质量验评划分表,经监理公司确定的w(见证点)、s(旁站点)、h(停工待检点)必须有记录,记录不全或不认真,每项次处以100-500元的罚款。监理人员未尽到职责的,每次处以100-300元罚款。

33.18建立定期质量分析会制度,由监理通报工程质量情况,研究存在的质量问题,制定质量预控措施,并形成记录,制度不全、记录不完整每项次考核100-500元,并限期进行完善。

33.19承包方采购的安装材料、外购件及加工件必须有生产许可证和质量证明材料,出厂合格证,实验报告、合金件要有光谱分析报告,材料不完善的,坚决不允许采用,并进行3000-5000元的罚款。

33.20所有的砼工程质量,尤其是烟道支架基础、烟道支架、土建等对外观工艺要求较高的结构、部位,要有专项施工工艺措施,无工艺措施的罚款2000元,并限期完善。

33.21彻底消除蜂窝、麻面、裂缝、错台、变形、露筋等质量通病,确保外观工艺水平,每发现一处考核100-500元。确保焊接质量,消除气孔、夹渣、裂纹、未焊透、焊缝不平滑等质量缺陷,每发现一处考核100-500元。

33.22对需要采取射线检测部位,要进行100%的射线检查,若发现故意漏检的,除责成检查外、还要进行每处1000元的罚款。

33.23施工单位应按照规定编制施工组织、图纸设备的交付情况统计表,制定进度控制的预控措施,否则每次考核1000元。

33.24按照超低排放改造项目施工组织总设计的要求,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报业主和监理公司,业主批准后实施,不按该程序进行施工的,除完善手续外,每次考核1000元。

第三十四条 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和现场签证由监理及超低排放改造项目部专工及超低排放改造项目部主管领导签字确认,报超低排放改造项目部总指挥审批后方可执行,并同时抄送经营管理部、监理及相关部门。未经超低排放改造项目部总指挥审批的单子在结算时不予确认,并对相关部门人员考核;如不及时抄送各部门,也对相关人员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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