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城信用激励警示管理实施细则
装饰城信用市场激励和警示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则 激励内容
第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信用市场和信用经营户进行激励的具体形式有授予证书、牌匾、免年检、免巡查、减免工商管理费、准形象宣传等。
第二条 授予证书、牌匾是指对被评为信用市场或信用经营户的单位和业户由市人民政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证书和牌匾,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三条 免年检是指对被评为信用市场和信用经营户的单位和业户当年经营状况免除法定年检或验照,对两年以上蝉联评为信用市场或经营户的实行隔年免年检或验照。
第四条 免巡查是指对被评为信用市场或经营户的单位业户免除日常巡查监管、但不包括举报或专项整治,对两年以上蝉联评为信用市场或经营户实行隔年免巡查。
第五条 减免工商管理费是指对被评为信用市场或经营户的单位和业户当年(或第二年)的工商管理费给予适当减免。
第六条 准形象宣传是指被评为信用市场或经营户的单位和业户在对外形象宣传中允许使用字号,但不得用于企业产品包装、装潢、广告等对外经营活动。
第七条 称号的单位提请政府准予延续一届免除重新命名。
第八条 是指被评为信用市场或经营户的单位和业户凭卡享受优质、优先服务,由主管局长直接督办
第二则 警示内容
第九条 市场经营户有下列行为被认定为不良行为:(不诚信)
(1)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
(2)生产、经销